联合行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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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行文

以下部门、机关和单位可以联合行文:

一是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可以联合行文;

二是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可以联合行文;

三是政府与同级党委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

四是政府部门与相应的党组织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

五是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

我国党政机关行文关系是如何划分的

我国行政区划主要分三级制,即省(自治区、直辖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乡(民族乡、镇),少数地方也有四级制,即在省或自治区与县或自治区之间设立自治州。

它有两个基本特点。一是多种类别的行政区划建制并存。第一种是按省、县、乡分等的地域型建制,它是我国基本的行政区域建制。第二种是以城市化发展为依据,按直辖市、直辖区、镇分等的城镇型建制。第三种是按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分等的民族型建制,虽然这一类数量少,但所辖面积却占全国国土面积的60%。第四种是如香港及澳门特别行政区等的特殊型建制。

二是在管理方式上采取了有虚有实制。在一些省、自治区与县、市之间,还有地区行政公署作为省、自治区政府的派出机构。县、自治县与乡、镇之间则有区公所作为县、自治县政府的派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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