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02-02颁发《广东省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62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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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体改委、经委关于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意见的通知-粤府[1994]57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体改委、经委关于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意见的通知-粤府[1994]57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体改委、经委关于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意见的通知正文:---------------------------------------------------------------------------------------------------------------------------------------------------- 批转省体改委、经委关于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意见的通知(粤府<1994>57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体改委、经委《关于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意见》,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各有关部门应精心组织,通力合作,争取在我省尽快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现代企业制度。

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体改委、经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五日关于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意见省人民政府: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现就我省进一步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企业改革的方向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是:适应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按照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方针,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

要从过去侧重于放权让利转变到理顺产权关系、着力于进行企业制度创新上来。

从我省实际出发,吸收和借鉴世界发达国家的有益经验,建立既符合国情又与国际惯例接轨的现代企业制度。

通过企业制度的创新,建立广东企业机制优势,为全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打下牢固的基础。

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要求(一)理顺产权关系,建立企业法人财产制度。

按照出资者的所有权与企业的法人财产权相分离的原则,理顺产权关系,建立企业法人财产制度。

国家对国有企业拥有资产所有权,享有资产所有者的权益,并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企业对包括国家在内的各种出资者投资形成的全部资产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并对出资者承担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8.29•【字号】粤府办〔2023〕15号•【施行日期】2023.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23〕15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8月29日广东省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2〕20号)精神,健全省以下财政体制,更好发挥财政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作用,增强基层公共服务保障能力,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落实省委“1310”具体部署,按照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和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总体要求,坚持统一领导、全面规范,因地制宜、激励相容,稳中求进、守正创新,进一步理顺省以下政府间财政关系,力争到“十四五”期末,建立健全权责配置更为合理、收入划分更趋规范、财力分布相对均衡、基层保障更加有力的省以下财政体制,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广东实践提供有力支撑。

二、清晰界定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一)合理划分省以下各级财政事权。

1. 按照中央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加快推进省以下各级财政事权划分改革,根据基本公共服务受益范围、信息管理复杂程度等事权属性,清晰界定省与市县各级财政事权,适度强化省级财政事权。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1.04•【字号】粤府办[1995]5号•【施行日期】1995.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粤府办[1995]5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广东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五年一月四日广东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和<广东省省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发〔1994〕11号),保留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体改委),省经济特区办公室改为体改委内设处,对外保留省经济特区办公室牌子。

一、职能转变根据深化改革,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体改委要切实转变职能,加强调查研究,着重抓好经济体制改革总体规划、综合协调城市与农村改革、综合与单项改革、拟订有关经济法规、组织重要改革试点工作和推进经济特区、开发区建设。

二、主要职责体改委是省人民政府综合管理全省经济体制改革工作、协调经济特区和开发区建设有关事务的职能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经济体制改革的方针、政策,拟订经济体制改革总体规划和年度改革实施方案,参与制订有关部门、地方专项改革方案。

(二)检查规划、方案的执行情况,参与重要改革方案的试点,及时报告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特区、开发区建设中的情况、问题并提出建议。

(三)参与制订和协调经济行政管理、现代企业制度、产权制度、科教文卫等体制改革方案。

(四)组织县级综合改革试点,协调农村经济体制的配套改革方案,研究城市、农村经济体制改革衔接的有关问题。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调整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调整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调整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实施
方案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1(000)003
【摘要】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东省调整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财政厅反映。

【总页数】5页(P5-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2
【相关文献】
1.关于废止《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第二阶段(2013年-2015年)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J], ;
2.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第二阶段(2013年一2015年)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实施方案的通知 [J],
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20]11号) [J],
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
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J],
5.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提升内河航运能力和推动内河航运绿色发展总体分工方案》《广东省内河航运能力提升实施方案》《广东省内河航运绿色发展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21]25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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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调整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0]169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调整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0]169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调整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调整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0〕169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东省调整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广东省调整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省和市县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调整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必要性在中央分税制改革基础上,我省自1996年开始实施分税分成财政体制改革,确立了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基本框架,为经济财政又好又快发展奠定了良好的体制基础。

但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也面临着区域发展不平衡、部分县域财力基础薄弱等突出问题,省级财政承担的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保障欠发达地区县以下政权基本财力、完善生态地区发展补偿机制以及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任务十分繁重,亟需通过调整完善财政体制,合理调整省和市县政府间财政收入分配格局,在保障市县既得财力和经济发展积极性的基础上,增强省级宏观调控能力,为进一步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适度均衡地区财力,缩小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差距奠定体制基础;为集中财力办大事,最终实现全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发展目标和推进主体功能区建设提供更加坚实的财力保障。

二、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为出发点,合理调整省以下各级财政收入划分范围,进一步形成省级与市县财政收入同步增长机制,适当增加省级财力,增强省级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调控能力,为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创造条件。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1994]140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1994]140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1994]140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现将《广东省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是我国人事管理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

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此项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实施。

在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结合机构改革,重点做好职位分类、人员过渡等方面的工作。

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人事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广东省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人事部《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必须在党的基本路线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进行,通过贯彻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建立健全分类管理体制和激励竞争机制,培养一支精干、廉洁、具有生机活力的公务员队伍,提高政府工作效率,促进我省改革开放和社会经济发展。

在完成机构改革的基础上,全省用两年或者更长一些时间为全面建立公务员制度打好基础,搭起框架。

一是制定出公务员录用、考核、培训、职务升降、奖励、纪律、辞职、辞退、退休、回避等各个单项法规的实施细则,建立起较为完整的公务员管理体系。

二是各级政府和部门完成现有机关工作人员向国家公务员过渡的工作。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2.12.26•【文号】国发[2002]26号•【施行日期】2002.12.26•【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2002]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关于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关于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意见(财政部二00二年十二月九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要结合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完善所属市、县的财政管理体制(含省会城市的财政管理体制,以下简称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

结合近年来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运行情况,现对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的目标和原则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以来,各地比照中央对地方的分税制模式,陆续调整了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配套建立了转移支付制度。

总体上看,现行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调动了各级地方政府发展经济和组织收入的积极性,基本保证了各级地方政府正常运转和各项事业发展的资金需要。

但是,受多种因素的影响,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收入妨碍了企业的公平竞争,地区间财力差距呈扩大趋势,一些基层政府财政运转困难等。

彻底解决这些问题,治本之策是促进地区经济均衡发展,转变政府职能,调整财政支出结构,量力而行办各项事业。

从财政工作看,需要结合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进一步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

近期内,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的目标是:充分调动各级政府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切实保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及时足额发放和基层政权的正常运转,逐步缩小辖区内地区间财力差距,促进国民经济及各项事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关于广东省财政管理制度改革现状的考察报告

关于广东省财政管理制度改革现状的考察报告

关于广东省财政管理制度改革现状的考察报告财政管理制度改革是构建社会主义公共财政的基础性工程,党中央、国务院非常重视,中央纪委、监察部也一直将其作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工作的重要举措加以大力推动。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加快公共财政体系建设,继续深化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改革。

最近,我们在赴粤调研中,重点对广东省本级和佛山、江门、东莞、深圳等市级的财政管理制度改革的现状进行了考察,感觉与前几年相比,广东省改革力度明显加大,改革成果进一步显现,有关探索的经验也日趋成熟,改革的做法对全国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值得深入研究和思考。

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进展情况及主要成效今年以来,广东省委、省政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的部署与要求,加大了以部门预算、收支两条线、国库集中收付和政府采购等为主要内容的财政管理制度改革的力度,从预算分配、执行到绩效考评和自身配套改革各个环节,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取得了新的成效。

第一,在预算分配方面,进一步完善了预算编制制度。

一是积极推行部门综合预算。

将非税收入收支预算编制细化到具体收支项目,制定非税收入收支预算安排操作规程,统筹安排使用预算内外资金,使部门预算更加科学、合理和规范。

如深圳市2005年将预算拨款单位所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他预算外收入全额纳入部门预算管理,逐步实行收支脱钩。

二是跨年度项目预算全面试行滚动管理。

将项目预算滚动管理的功能整合到部门预算编制软件,实现了只使用部门预算编制软件就达到项目预算滚动管理的要求,使项目预算滚动管理试行范围在今年顺利地扩大到所有省级单位,全面掌握了跨年度项目各年度预算安排情况。

三是将省级部门资产管理与部门预算紧密结合起来,积极探索资产预算管理模式。

利用清理党政机关房产建立起来的数据库,加强对省直单位房产预算申报审核。

省直单位申报房产预算的,首先在现有闲置或利用率不高的房产中调配使用,对确实不能在现有房产调配的申报,利用数据库信息结合单位现有房产情况严格审核资金安排。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4.04.06•【字号】粤府办〔2004〕34号•【施行日期】2004.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4〕34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四年四月六日广东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3〕17号),保留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是主管财政收支、财税政策、财政监督和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综合经济部门,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将省属经营性国有资产(不含金融性国有资产,下同)管理职能交给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1.拟订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度。

2.负责监缴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金收益。

3.调查研究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重大问题以及国有资本金的分布状况;拟订国有资本金保值增值的考核指标体系;研究提出国有资本金预决算编制和执行方案;组织实施国有资本金权属的界定、登记、划转、转让、纠纷调处等。

4.负责国有资本金的统计分析,提供有关信息;拟订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方针政策以及有关制度和办法;组织实施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组织建设国有资本金统计信息网络。

5.制订对所监管企业委派财务总监的管理规章、制度和办法;负责向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公司委派财务总监的工作。

(二)划入的职能省建设厅承担的省驻穗单位住房基金使用管理职能。

(三)加强的职能1.切实加强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职能。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2.21•【字号】粤府办[2002]14号•【施行日期】2002.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2〕14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现将《广东省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民政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广东省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23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01〕8号)精神,我省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应于2002年6月底完成。

2001年,我省已在部分城市成功进行了试点,今年必须全面铺开,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根据中办发〔2000〕23号和粤办发〔2001〕8号文件的精神,以改革城市基层管理体制为突破口,完成全省城市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委会)改为城市社区居委会的工作,全面推进我省城市社区建设工作,发展城市社区服务,强化城市社区管理功能,推进城市基层民主,维护城市社会稳定,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努力建设环境优美、治安良好、生活便利、关系和谐的新型城市社区,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二、工作内容(一)调整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设置,建立新型社区1.调整街道办事处设置。

街道办事处一般按照特大城市城区常住总人口4.5万以上,大城市城区常住总人口4万以上,中等城市城区常住总人口3.5万以上,小城市城区常住总人口2.5万以上;管辖范围2.5平方公里以上的标准设立。

广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体改委、农委关于深化我省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粤府[1994]86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体改委、农委关于深化我省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粤府[1994]86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体改委、农委关于深化我省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体改委、农委关于深化我省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粤府[1994]86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体改委、农委《关于深化我省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一日关于深化我省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省人民政府:近年来,我省农村在试行股份合作制,发展乡镇企业,加强农村城市化建设,进一步完善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等方面取得了新的进展,为农村的产业结构调整,富余劳力的分流及二、三产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但我省农村改革的状况与建立现代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仍存在一定的差距;农业自身积累水平和比较效益呈下降趋势。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推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使农民走向共同富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完善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农村的基本经济制度,必须长期稳定下来,并不断完善。

要积极探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农业现代化要求的土地制度和经营形式。

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要尊重农民对土地的承包权和使用权。

在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前提下,允许农民在承包期内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权,建立健全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和土地流转机制。

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引导土地使用适当集中,通过投标、股份合作、租赁等形式,推进土地的适度规模经营。

二、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加快农村经济发展要充分发挥地方优势,依靠科技进步,正确处理好发展一、二、三产业之间以及发展高效农业与稳定粮食生产之间的关系,合理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加快经济发展。

广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上报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的通知-穗府办[1994]29号

广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上报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的通知-穗府办[1994]29号

广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上报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上报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的通知(穗府办(1994)29号一九九四年四月五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为保证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广州市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穗府〔1993〕68号)的有关规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对1993年由我市颁布的法规和规章(见附件)的执行情况,应作出书面报告。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告的内容(一)对法规和规章宣传教育的情况;(二)法规和规章实施一年后所取得的成效及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三)对法规和规章提出修改意见或需要市政府解决的有关问题。

二、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府各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应认真做好督办工作,按规定时间书面报送市人民政府法制局(监督检查处)。

附件: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报送时间表-------------------------------------||序号|法规和规章名称|主管部门|报送时间||--|---------------------|------|----||1|广州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务例|||||穗常发〔1993〕37号文(1993、12、17)|市环保办|7月||--|---------------------|------|----||2|广州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条例|市成人|9月|||穗常发〔1993〕6号文(1993、7、15)|教育局|||--|---------------------|------|----||3|广州市义务兵征集优待和退伍安置规定||10月|||穗常发〔1993〕15号文(1993、10、5)|市民政局|||--|---------------------|------|----||4|广州市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实施办法|||||穗府〔1993〕7号文〔1993、1、16)|体改委|7月||--|---------------------|------|----||5|广州市鼓励企业设置科研机构优惠办法|||||穗府〔1991〕8号文(1993、1、18)|市科委|7月||--|---------------------|------|----||6|广州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穗府〔1991〕11号文(1993、2、1)|市府办公厅|7月||--|---------------------|------|----||7|关于禁止两轮摩托车在市区营运载客的通告|||||穗府〔1993〕13号文(1993、1、33)|市公安局|7月||--|---------------------|------|----||8|广州市牲畜产品检疫人员和检症证管理办法|||||穗府〔1993〕27号文(1993、3、24)|市商委|8月||--|---------------------|------|----||9|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吸毒贩毒和赌博的通告|||||穗府〔1993〕35号文(1993、4、20)|市公安局|8月||--|---------------------|------|----||10|广州市境外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规定|||||穗府〔1993〕40号文(1993、4、20)|市外经贸委|8月||--|---------------------|------|----||11|关于加强公路两侧建设管理的通告|||||穗府〔1993〕41号(1993、5、11)|市公路局|9月||--|---------------------|------|----||12|广州市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市农委|9月|||穗府〔1993〕43号文(1993、5、6)||||--|---------------------|------|----||13|广州市企业职工社会劳动保险规定|||||市政府令第1号令(1993、6、25)|市劳动局|9月||--|---------------------|------|----||14|广州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各区、县||||穗府〔1993〕57号文(1993、6、25)|(市)政府及|||||市府各部门法|||||制机构|9月||--|---------------------|------|----||15|广州市征集教育专项资金的规定|||||穗府〔1993〕64号文(1993、7、6)|市教委|10月||--|---------------------|------|----||16|广州市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各区、县||||穗府〔1993〕68号文(1993、7、13)|(市)政府及|||||市府各部门法|||||制机构|10月||--|---------------------|------|----||17|广州市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办法|||||穗府〔1993〕79号文(1993、8、10)|市计生委|10月||--|---------------------|------|----||18|广州市技术市场管理规定|||||穗府〔1993〕88号文(1993、8、31)|市科委|10月||--|---------------------|------|----||19|广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穗府〔1993〕93号文(1993、9、19)|市劳动局|10月||--|---------------------|------|----||20|广州市扶助残疾人优惠措施若干规定|||||穗府〔1993〕103号文(1993、11、4)|市残联|11月|-------------------------------------|——结束——。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与镇街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东府[2011]54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与镇街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东府[2011]54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与镇街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正文:----------------------------------------------------------------------------------------------------------------------------------------------------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与镇街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东府〔2011〕54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2001年我市颁布了《关于印发东莞市市与镇区财政管理体制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2001〕79号),并于2004年颁布《关于适当调整市与镇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东府〔2004〕225),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实施以来,规范了市与镇街政府之间的财力分配关系,调动了镇街加强财政收入征管的积极性,促进了市、镇两级经济的协调发展。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双转型、产业结构升级调整不断深入推进以及简政强镇事权改革、村级体制改革等逐步推开,市镇行政、经济和社会管理格局有了新的变化。

为了更好地适应管理的需要,进一步扩大镇街财权,增强镇街发展经济的积极性,提高全市基本服务均等化水平,市政府决定从2011年1月1日对现行的市与镇街财政管理体制进行调整,现将具体调整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内容(一)调整理顺市级收入范围。

1.从2011年起,将现行保留作为市级收入的原市属工业企业下划属地镇街管理,其税收镇街参与分成,具体企业包括:诺基亚通信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东莞雀巢有限公司、广东福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嘉食品有限公司、东莞科泰电子有限公司、汤姆森广东显示器件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东莞华大机械有限公司、东莞生益电子有限公司、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华机械有限公司(考虑到该企业近期将搬迁经营地址,具体下放时间由市财政局另文通知)。

2.上述企业下划前两年地方留成税收(含出口退税)的平均入库数为基数,由所属镇街每年定额包干上缴市。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有资产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有资产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有资产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3.06•【字号】粤府办[1995]31号•【施行日期】1995.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有资产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粤府办[1995]31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广东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和《广东省国有资产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五年三月六日广东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和<广东省省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发[1994]11号),保留省财政厅。

一、职能转变职能转变的重点:一是加强宏观调控和税政职能,协调制订地方税收分配政策,强化财政在组织收入和平衡预算方面的作用。

二是理顺分配关系,加强省级调控能力,执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规范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

三是拓宽理财领域,建立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是强化财政监督,对社会经济活动和企业经营活动实行法制化管理,做到依法理财和依法治税。

二、主要职责财政厅是省人民政府综合管理全省财政收支、财税政策、财政监督的职能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税收的方针、政策,拟订财政、预算、税收、财务、会计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并监督实施。

(二)拟订财政发展战略、中长期财政计划和年度预算草案,执行省人大批准的年度预算,组织和监督预算的执行,编制年度决算。

(三)参与宏观经济的决策和管理,参与基建投资、劳动工资、物价、商业、经贸、外汇、科技、教育、住房、社会保险等改革;会同有关部门制订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和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的财务制度;参与对国民经济的运行和国民收入的分配进行调控。

广东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广东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颁发《广东省科研机构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广东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颁发《广东省科研机构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广东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颁发《广东省科研机构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3.08.10•【字号】粤科字[1993]95号•【施行日期】1993.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广东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颁发《广东省科研机构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粤科字[1993]95号)各市科委、体改委,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科研机构: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科研机构综合改革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组织试行。

在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综合改革的试点单位,以技术开发型科研机构为主,按照自愿的原则,分批进行。

省直属科研机构和国务院部门、中国科学院驻粤科研机构的综合改革试点,由省科委逐批选定审批。

广州市、深圳市及其它省辖市,可以参照制定本市科研机构的综合改革方案。

广东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广东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1993年8月10日广东省科研机构综合改革试点方案为了贯彻国家科委《1992~1993年科技体制改革要点》([92]国科发改字375号)和国家科委、国家体改委《关于分流人才、调整结构、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92]国科发改字567号),落实“稳定一头,放开一片,人员分流”的精神,多出成果、多出人才,拟在部份科研机构进行综合的改革试点。

一、指导思想通过有选择地在部份科研机构进行综合改革试点,吸收国内外在科研机构管理和运行方面的有益经验,探索科技与经济相结合、科技发展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有效途径,形成新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科技为经济服务的结构模式和运行机制。

二、目标在进行试点的基础上,建立起良好的运行机制、良好的科技组织结构,使科研机构的科技人员合理分流,充分发挥各类科技人员的作用。

1.引导技术开发型的科研机构进入国民经济主战场,向产业化发展。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8年广州市体制结算补助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8年广州市体制结算补助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8年广州市体制结算补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08.14•【字号】粤财预〔2018〕169号•【施行日期】2018.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8年广州市体制结算补助的通知广州市财政局:根据《印发〈广东省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1995〕105号)、《关于广州市几项财政问题的批复》(粤府函〔1996〕14号)、《印发〈广东省调整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0〕16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省对广州金融保险营业税收入增量返还比例的通知》(粤府函〔2015〕92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营改增后广州市上划省“四税”增量返还及金融保险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增量返还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府函〔2017〕14号)等有关规定,为支持你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建设,省财政对你市上划省“四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超基数增量进行返还。

此前,省财政已以《关于提前下达2018年省对市县部分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粤财预〔2017〕286号)提前下达你市900,000万元,此次下达80,000万元,年度终了后再按规定进行清算。

此项补助列入2018年度“返还性收入——其他税收返还收入(1100199)”科目。

请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好省补助资金,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要求,科学管理和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严禁用于国家限制或禁止的项目以及“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不得用于新建楼堂馆所和超标准装修办公用房,不得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外自行对企业或个人实施财税减免或补贴政策。

广东省财政厅2018年8月14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2002年规章制订计划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2002年规章制订计划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2002年规章制订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2.06.07•【字号】粤府办〔2002〕40号•【施行日期】2002.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2002年规章制订计划的通知粤府办〔2002〕40号省府直属有关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2002年规章制订计划》(以下简称《计划》)业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认真组织实施。

一、凡列入《计划》的规章制订项目,负责起草单位要按照领导落实、工作人员落实、完成立法项目的工作方案落实“三落实”的要求,抓紧组织实施。

二、对《计划》中“新制订项目”和“修订项目”,有关部门应优先安排,并于2002年10月底前完成起草协调工作,报送省政府,否则,改转列入下一年规章制订计划项目。

三、为了确保政府规章质量,各负责起草单位一定要认真做好规章草案的起草协调工作。

凡不符合要求,特别是未做好有关协调工作的,省法制办一律退回起草单位重新办理。

各单位在起草规章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困难,请及时向省法制办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二年六月七日广东省人民政府2002年规章制订计划一、新制订项目起草单位1.广东省海上民用船舶动员征用规定省交通战备办2.广东省人事争议仲裁规定省人事厅3.广东省自然灾害救济工作规定省民政厅4.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5.广东省企业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省财政厅6.广东省港口管理规定省交通厅7.广东省开平碉楼保护管理规定省文化厅8.广东省基础设施建设征用土地办法省国土资源厅9.广东省游乐场所安全管理规定省质监局10.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规定省公安厅二、修订项目1.广东省私人(外商)承包经营对外加工装配、补偿贸易业务暂行规定省外经贸厅2.粤港澳直通货运车辆指标有偿使用试行办法省外经贸厅3.广东省进出口货物起运点、装卸点试行管理办法省外经贸厅4.广东省进出口货物起运点、装卸点管理补充规定省外经贸厅5.广东省粤港澳货运车辆检查场暂行管理办法省外经贸厅6.广东省客运口岸管理暂行规定省外经贸厅7.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干部管理规定省人事厅8.广东省县级旅游行业管理暂行规定省旅游局9.广东省饲料管理试行办法省农业厅10.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省法制办11.广东省建筑安装企业跨地区施工管理办法省建设厅12.广东省外国企业承包工程管理规定省建设厅13.广东省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管理规定省劳动保障厅三、预备项目1.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省经贸委2.广东省经济林管理办法省林业局3.广东省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规定省农业厅4.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省计委5.广东省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管理规定省人防办6.广东省地图产品审核管理办法省国土资源厅7.广东省工程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暂行规定省建设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市人民政府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1994]30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市人民政府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1994]30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市人民政府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市人民政府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1994)30号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九日)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市人民政府1992年7月1日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经清理,第二批应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37件及自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44件,现决定予以明令废止和宣布自行失效。

第二批应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和自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附后。

附:一、第二批应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7件)二、第二批自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44件)三、市政府过去已明令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6件)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九日附件一:第二批应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37件)一、关于发放、更换房产所有证暂行办法(深府〔1982〕95号)二、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暂行)缴纳办法(深府〔1982〕196号)三、深圳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暂行办法(深府〔1982〕220号)四、关于转发市工商局《关于划分各级工商局审批工商企业登记发证的权限范围的报告》的通知(深府〔1983〕21号)五、深圳市液化石油气气化站设计防火间距暂行规定(深府〔1984〕18号)六、深圳市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暂行规定(深府〔1984〕18号)七、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文化管理暂行条例》的补充通知(深府〔1984〕60号)八、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调整及优惠减免办法(深府〔1984〕63号)九、深圳经济特区个体工商业户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深府〔1984〕108号)十、深圳市工业行业公司、基层公司(工厂)领导体制和人事、劳动管理办法(试行)(深府〔1984〕174号)十一、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调整及优惠减免办法(深府〔1984〕178号)十二、深圳市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暂行补充规定(深府〔1985〕79号)十三、深圳市液化气气化站设计防火间距暂行补充规定(深府〔1985〕79号)十四、深圳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暂行规则(深府〔1985〕212号)十五、深圳市户外广告管理暂行规定(深府〔1985〕303号十六、深圳经济特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深府〔1986〕36号)十七、深圳市外汇缴留和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办法(深府〔1986〕170号)十八、深圳经济特区国营企业股份化试点的暂行规定(深府〔1986〕590号)十九、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布告(深府布〔1987〕1号)二十、深圳经济特区国营企业股份化试点登记注册暂行办法(深府〔1987〕81号)二十一、关于执行《深圳市统筹外汇管理试行办法》的补充通知(深府〔1987〕117号)二十二、关于加强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管理的通知(深府〔1987〕121号)二十三、深圳市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深府〔1987〕222号)二十四、关于加强对外国和港澳企业驻深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深府〔1987〕367号)二十五、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登记发证实施细则(深府〔1988〕72号)二十六、深圳市市属国营企业董事会工作暂行规定(深府〔1988〕125号)二十七、深圳市市属国营企业经理厂长工作暂行规定(深府〔1988〕125号)二十八、深圳经济特区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地价标准及减免土地使用价款的行暂规定(深府〔1988〕272号)二十九、关于调整《深圳市统筹外汇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89〕1号)三十、关于颁布《房地产证》的通知(深府〔1989〕189号)三十一、关于严禁在市内养犬的通告(深府〔1989〕4号)三十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特区内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深府通〔1990〕11号)三十三、关于调整市统筹外汇比例的通知(深府〔1991〕10号)三十四、深圳经济特区不动产拍卖管理暂行规定(深府〔1991〕226号)三十五、关于调整市统筹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1991〕13号)三十六、深圳经济特区使用外地劳务工暂行办法(深府〔1992〕34号)三十七、深圳市外贸出口调节基金管理办法(深府〔1992〕118号)附件二:第二批自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44件)一、批转市人事局《关于贯彻国务院颁布的社会科学各类专业干部业务技术职称暂行规定的意见》的通知(深府〔1981〕169号)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深圳经济特区范围内户口管理的暂行规定(1982年2月27日)三、关于加强粮油管理的规定(深府布〔1982〕3号)四、关于调整饮食业价格的通知(深府〔1982〕62号)五、关于整顿各种收费的决定(深府〔1982〕124号)六、关于工业外引内联项目审批权限的规定(深府〔1982〕131号)七、关于特区内农用规划地的几项规定(深府〔1982〕198号)八、深圳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深府〔1982〕210号)九、深圳市沙石场管理的几项规定(深府〔1982〕243号)十、关于限制将主要物资出售运往市外的紧急通知(深府〔1983〕57号)十一、关于立即废止设卡拦车收费的紧急通知(深府〔1983〕166号)十二、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供应主要原燃料价格收费的通知(深府〔1984〕45号)十三、关于工商企业申请开业审批权限的规定(深府〔1984〕48号)十四、深圳经济特区工资调节税暂行规定(深府〔1985〕143号)十五、关于征收一九八四年度国营企业奖金税的通知(深府〔1985〕186号)十六、关于我市征收农业税问题的通知(深府〔1985〕200号)十七、深圳经济特区犬类管理暂行条例(深府〔1985〕226号)十八、关于加强深圳经济特区收费、罚款管理的暂行规定(深府〔1985〕283号)十九、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盗窃犯罪活动的通告(深府通〔1986〕1号)二十、关于房产抵押贷款登记、拍卖收费标准的通知(深府〔1986〕204号)二十一、深圳市财政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深府〔1986〕220号)二十二、关于整顿工商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深府〔1986〕301号)二十三、关于增强我市企业活力的几项措施(深府〔1986〕595号)二十四、批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房地产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报告》的通知(深府〔1986〕652号)二十五、关于加强进出物资对外成交管理的试行办法(深府〔1987〕37号)二十六、关于调整我市工资调节税免税额及税率问题的通知(深府〔1987〕91号)二十七、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汇管理严禁套汇和炒卖外币活动的通知(深府〔1987〕177号)二十八、批转市口岸办《关于深圳、珠海两市居民往来证件管理的报告》的通知(深府〔1987〕234号)二十九、关于在深圳经济特区开展土地清理、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深府〔1987〕293号)三十、关于加强特区内已划红线用地管理的通知(深府〔1987〕368号)三十一、关于调整粮食价格和实行粮食价格补贴的通知(深府〔1988〕129号)三十二、关于加强市场物价管理、控制物价上涨的决定(深府〔1988〕364号)三十三、关于批转《深圳市股票印制格式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88〕393号)三十四、深圳港新港区管理暂行规则(深府〔1984〕5号)三十五、关于加强对华侨、港、澳、台同胞携带进口自用物品管理的通知(深府〔1989〕19号)三十六、关于发展深圳特区个体私营经济的若干规定(深府〔1989〕346号)三十七、关于切实加强农业税和农林特产税征收入库管理的通知(深府〔1989〕359号)三十八、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查禁和取缔淫黄赌黑等“七害”的通告(深府〔1989〕5号)三十九、关于清理登记建购私房的通知(深府〔1990〕28号)四十、批转市经发局关于加强我市新设立企业立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深府〔1990〕41号)四十一、关于做好撤并公司(企业)善后工作的通知(深府〔1990〕150号)四十二、批转市清整办关于处理未经批准设立的内联企业的意见的通知(深府〔1990〕400号)四十三、深圳市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在清理整顿公司中被撤并公司债权债务清理问题的通知(深府〔1991〕91号)四十四、关于下达一九九一年市属企业利润计划的通知(深府〔1991〕147号)附件三:市政府过去已明令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6件)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的补充规定(深府〔1985〕145号)二、深圳经济特区外汇调剂暂行办法(深府〔1985〕275号)三、深圳市行政规章制定程序暂行规定(深府〔1987〕480号)四、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实施办法(深府〔1985〕286号)五、深圳经济特区关于进一步推动对内经济联合的暂行规定(深府〔1987〕349号)六、深圳市沙头角保税工业区暂行管理规定(深府〔1988〕219号)(注:第一批应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见《深圳经济特区新规章汇编》1993年专辑〈一〉)——结束——。

广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4.08•【字号】穗府办[2002]19号•【施行日期】2002.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穗府办[2002]19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2)14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社区划分的类型问题。

我市社区可划分为四种类型:一是地缘型社区。

按自然道路、河流、街道、巷道形成的地块划分而成。

二是单元型社区。

按住宅群落划分,住户1000户(指常住户,下同)或以上的、相对独立的住宅小区,原则上只设一个社区。

三是单位型社区。

按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宿舍区或以大型工矿企业为依托的城市居民聚居区划分。

四是综合型社区。

按居住、旅游、商务、文化体育等不同功能和特点来划分。

按照省提出的划分社区的基本原则和要求,我市社区按2000户左右的标准划分;对人口稠密的老城区或地域大、人口少的新城区,划分社区的户数标准可视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二、关于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选举问题。

在科学合理划分社区的基础上,各区、县级市政府要做好组建社区居委会、选举社区居委会成员的工作。

要积极推进民主进程,原由居民代表选举产生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划分社区后可采取户代表的形式选举产生;原由户代表选举产生的可实行直选。

对“村改居”后的社区居委会要实行直接选举制度。

除“村改居”坚持直选外,各区、县级市要有一至两个实行直选的试点社区,条件成熟的区、县级市,实行直选的社区数量可以增加。

广东省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广东省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广东省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02.02•【字号】粤府[1994]19号•【施行日期】199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颁发《广东省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1994]19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国发[1993]85号)已于日前印发。

现将《广东省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一九九四年二月二日广东省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国发[1993]85号)精神和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制定实施方案的原则(一)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确保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顺利实施。

(二)实行分税制以后,中央对省原体制的分配格局保留一个过渡时期,再逐步规范化。

因此,省对各市的原财政包干体制继续执行,待过渡期结束后再作相应调整。

(三)继续调动地方各级发展经济、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同时适当增加省级财力,增强省的宏观调控能力,保证全省必不可少的社会公共事业建设开支。

二、财政收入范围的划分在省与市县原财政收入范围划分的基础上,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规定的预算级次划分,对属于我省财政收入部分(包括中央下放收入),作相应的调整。

(一)省级固定收入包括:金融、保险、信用合作社营业税(不含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营业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省属企业所得税(不含地方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上交利润、计划亏损补贴,中央驻省和省属企业、事业单位缴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省级基本建设拨改贷归还的收入,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省级专项收入(如企业排污费、教育附加费收入),省级其他收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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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国发[1993]85号)精神和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制定实施方案的原则
(一)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确保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顺利实施。
(三)共享收入的划分:
1.按规定,增值税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地方分享25%部分,划为省级收入的有:省级企业批发环节增值税,纳入省电力局总承包方案的电力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茂名石油工业公司和茂油采购调运办事处缴纳的增值税,广州石化总厂和石化总公司广州代办组缴纳的增值税的12.5%。其他的增值税地方分享25%部分,除广州石化总厂和石化总公司广州代办组缴纳的增值税广州市分享12.5%外,全部作为市县共享收入。
(二)实行分税制以后,中央对省原体制的分配格局保留一个过渡时期,再逐步规范化。因此,省对各市的原财政包干体制继续执行,待过渡期结束后再作相应调整。
(三)继续调动地方各级发展经济、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同时适当增加省级财力,增强省的宏观调控能力,保证全省必不可少的社会公共事业建设开支。
二、财政收入范围的划分
(粤府[1994]19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国发[1993]85号)已于日前印发。现将《广东省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二月二日
七、在严格执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和省对市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市对所属各县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实施办法。
八、在财政体制执行过程中,企业、事业单位改变隶属关系以后,其财务关系相应划转,并单独进行结算;由于国家调整价格、增加职工工资和其他经济改革措施而引起财政收支的变动,除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外,一律不调整各市的上缴或补贴数额。各级政府和财税部门,要严格按照收支范围的规定组织收入,安排支出。要坚决执行国库条例,不得截留中央和省级财政收入。
(二)财政补贴市,按原财政包干体制规定的定额补贴基数和实现自给规划的期限,由省继续给予补贴。实行定额补贴的市是:河源、梅州、惠州、汕尾、肇庆、清远、揭阳市。补贴市按规定计算的省集中财力数,作专项上缴处理。
六、结算事项和专款的处理
省与各市的结算事项,属固定项目的,可以将补助和上缴数额相抵,相抵后核定一个数额,作为一般补助或一般上解,每年固定结算。省对各市的专项拨款,属固定项目的,可以采取定额拨款,由各市统筹安排。
本方案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的规定与本方案有布文号】粤府[1994]19号
【发布日期】1994-02-02
【生效日期】1994-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颁发《广东省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从1994年起,每年对各市的税收返还数额,比1993年税收返还基数按1:0.3系数增加部分,省级财政集中三分之一。
五、财政上缴和补助数额的确定
按照原体制分配格局暂不改变的规定和省级财政适当集中部分财力(另文下达)的原则,作如下调整:
(一)财政上缴市,以1993年财政体制规定上缴数,加上省向各市集中财力数之和,作为调整后1993年财政上缴基数。原财政包干体制确定的上缴递增比例不变,即:深圳、珠海、汕头、韶关、东莞、中山、江门、佛山、湛江、茂名市,上缴递增率9%;广州市上缴递增率5%。阳江和潮州市实行定额上缴至1995年止。
在省与市县原财政收入范围划分的基础上,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规定的预算级次划分,对属于我省财政收入部分(包括中央下放收入),作相应的调整。
(一)省级固定收入包括:金融、保险、信用合作社营业税(不含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营业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省属企业所得税(不含地方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上交利润、计划亏损补贴,中央驻省和省属企业、事业单位缴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省级基本建设拨改贷归还的收入,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省级专项收入(如企业排污费、教育附加费收入),省级其他收入等。
(二)市县固定收入包括:营业税(不含铁道部门、金融、保险、信用社营业税),市县所属企业所得税(不含地方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上交利润、计划亏损补贴,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房产税(不含中央驻省和省属企业、事业单位缴纳的部分),车船使用税(不含中央驻省和省属企业、事业单位缴纳的部分),屠宰税,资源税(不含海洋石油资源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包括中央下放5%部分),农业税,农林特产税,契税,遗产和赠予税,市县专项收入,其他收入等。
三、财政支出范围的划分
(一)省级财政支出包括:省级基本建设投资,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科技三项费用,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费,公检法支出,价格补贴支出,其他支出等。一些不宜列入市县财政支出范围的,由省作专项拨款支出(如科技教育治安专项补助款,基本建设投资补助款,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费、特大抗旱和特大防汛费,小型农田水利重点项目补助款,文教卫事业费专项补助,边境建设补助费等)。
(二)市县财政支出包括:市县基本建设投资,简易建筑费,城市维护费,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农林水利气象等部门事业费,工业交通商业等部门事业费,文教卫生科学事业费,其他部门事业费,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行政管理费,公检法支出,价格补贴支出,其他支出等。
四、税收返还基数的确定
(一)根据1993年各市财政决算收入以及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情况,核定1993年省按中央规定从各市净上划归中央收入的数额,作为省对各市的税收返还基数。从1994年起,税收返还额在1993年基数上逐年递增,递增率按全国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平均增长率的1:0.3系数确定。如1994年及以后净上划数额达不到1993年基数,则相应扣减税收返还数额。
2.除上述共享收入项目外,原体制规定省与市县按一定比例分成的收入:
(1)印花税:省级50%,市县50%。
(2)城镇土地使用税:省级25%,市县75%(包括中央下放50%在内)。从1994年起,市县每年收入超过1993年部分,50%上缴省财政。
(3)耕地占用税,全部列为市县预算收入(包括中央下放30%部分),年终按实际收入数的10%上缴省财政。从1994年起,市县每年收入超过1993年部分,上缴省财政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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