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刑诉法对司法警察工作的影响及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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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好司法警察工作浅谈

如何做好司法警察工作浅谈

如何做好司法警察工作浅谈近年来,我们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检察事业健康发展的高度,从实践检察工作主题和落实总体要求的现实需要出发,统一思想,凝聚力量,不断加大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力度,拓展履职平台,规范履职行为,创新履职模式,充分发挥司法警察在执法办案中的职能作用,促进了司法警察工作全面协调发展,打造了一支“拉得出,打得赢”的法警队伍。

现就如何开展好法警工作,浅谈以下几点。

一、要定位于全局,推进司法警察规范化建设针对我们司法警察工作起步晚、基础差、底子薄的现状,我们以服务检察工作全局为中心,高标准高要求,高起点定位,全力地推进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

(一)坚持高定位,增强思想认识。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对检察机关依法、规范执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积极顺应形势的发展,我们深刻领会上级领导关于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以及关于依法用好用活司法警察这支队伍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着眼于整体提高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水平,不断深化对加强司法警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党组书记、检察长多次强调,规范执法行为,就必须解决检警不分、以检代警的问题;提高办案质量,就必须发挥司法警察不可替代的作用。

并要求全体党组成员带头转变观念,提高认识,自觉从检察机关整体行使检察权的大思路中准确把握司法警察工作。

(二)坚持高效率,优化机构设置。

针对过去出警率低、警务保障效果差,不能适应高效率、快节奏的办案工作需要等问题。

我院将长期分散在各业务科室的司法警察统一编队管理,并在人员编制十分紧张的情况下,2005年和2006年先后招录两名正式法警,充实队伍力量。

目前我院共有司法警察4人,占总数的8.3%,为了把司法警察整合为侦查资源的要素之一,我们将法警大队与反贪局、反渎局由分管自侦工作的副检察长统一管理,强化法警大队作为直属机构的独立性,较好地理顺与其他科室的关系,提高了法警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三)坚持高素质,完善队伍建设。

通过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等主题实践活动,教育引导司法警察立足本职,爱岗敬业,增强履职的责任感和荣誉感。

浅析法院司法警察的警务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法院司法警察的警务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法院司法警察的警务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新的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继出台,对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要求更高。

基于此,本文对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概念和特征进行简要的阐述,并结合最高院出台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指出当前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务工作存在的问题,从而提出自己的对策,以期促进我国法院司法警察警务工作水平的提高。

【关键词】司法警察;警务;培训一、引言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加快,法院的审判工作也越发繁重,而司法警察所涉及到的领域和环境也越来越复杂。

2012年12月最高院出台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以下简称《警察条例》),条例中对于司法警察的职责职权作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

但是司法警察在法院系统一直以来是在法官的指令下进行工作和履行职责,致使在很多法院和司法警察的心目中司法警察就是从事辅助性工作,导致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是“主角”,司法警察在整个审判过程中是“配角”。

[1]由于外界的因素和自身的认识不足,我国司法警察在法院中所起到的作用并不十分明显,无法发挥其在司法实践中的积极作用。

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概述(一)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概念司法警察是指隶属于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可以使用特殊强制手段维护司法场所安全与司法活动秩序的执法人员,包括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和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两大类。

[2]因此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是指那些隶属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派驻到法院机关,使用一定的强制手段来维护法院场所、人员安全和司法活动有序进行的执法人员。

(二)人民司法警察的特征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本质就是警察,具有警察的一般特征,但是也具有自身的特点:1.专属特点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是法院内部一个独立的部门,是法院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的职责在《警察条例》中已明确规定的,并且规定的职责是专属于法院司法警察的。

2.从属特点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的工作开展并不是由自己主动进行的,是根据相关的规定来进行的。

现行的《警察条例》第8条的规定,司法警察要根据审判长或者审判员的指令行事自己的职权。

刑事诉讼法修改评析

刑事诉讼法修改评析

刑事诉讼法修改评析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它规定了刑事诉讼的程序和原则,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维护了社会公正和法治。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立法实践的需要,我国不断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和完善。

最近一次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对刑事诉讼活动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进行评析,探讨其意义和影响。

一、修改的背景和意义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司法活动的重要法律,它对保障公民的诉讼权利、维护社会公正和法治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们的对权利的不断追求,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完善成为了必然的选择。

修改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在于完善刑事诉讼制度,提高司法效率和公正程度,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在司法体系中更好地发挥法律的作用。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1. 加强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加强了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明确规定了对犯罪嫌疑人的审查、逮捕和取保候审的程序和标准,确保了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2. 完善对证据的规定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完善了对证据的规定,明确规定了证据的收集、保管和审查程序,防止虚假证据的出现,保障了案件的公正和合法。

3. 强化诉讼程序的公开和透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强化了诉讼程序的公开和透明,明确规定了对刑事诉讼活动的公开和透明的要求,确保了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4. 加强对刑事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三、修改的影响1. 提高了刑事诉讼的公正程度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加强了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完善了对证据的规定,强化了诉讼程序的公开和透明,加强了对刑事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这些都提高了刑事诉讼的公正程度,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公正和法治。

2. 加快了刑事诉讼的审理效率3. 增强了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四、总结通过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刑事诉讼活动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加强了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完善了对证据的规定,强化了诉讼程序的公开和透明,加强了对刑事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提高了刑事诉讼的公正程度和审理效率,增强了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浅析刑诉法修改给司法警察工作带来影响及对策

浅析刑诉法修改给司法警察工作带来影响及对策

试论刑诉法修改给司法警察工作带来的影响及对策修改后刑诉法对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执法理念、履职方式、工作机制提出了新要求,分析其对司法警察工作的影响,积极应对工作中出现的新形势、新情况,对于促进我院司法警察工作,全面提升警务保障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一、刑诉法的修改对司法警察工作带来的积极影响修改后刑诉法规定: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严格限制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行为、把律师介入刑事案件的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非法证据的排除、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封存、刑事和解制度等等,更重要的是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为整部法律确定了总基调。

司法警察在行使职权时要充分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识,去除简单粗暴的工作作风和蛮横无理的执法态度,在配合自侦部门办案行使职权的时候,在保证办案安全的同时,对出现刑讯逼供或变相刑讯逼供的现象要加以制止,切实保障好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权。

新刑诉法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工作职权进行了规范化和细致化的修订,在保障人权的基础上,强化了他们的工作职能。

新刑诉法虽未对检察系统司法警察的工作权限和职能进行明确规定,但有关部门可根据修改后的刑诉法对检察部门办案的具体要求,结合司法警察工作特点,逐步完善司法警察内部工作制度,赋予司法警察更多权限。

可在提高法警素质的基础上,逐步实现检察指挥、指导侦查,由法警担负具体的侦查任务。

检察官对案件全面负责,法警具体收集证据、缉捕犯罪嫌疑人等工作。

将法警队伍与自侦部门进行有机结合,使法警充分融入到自侦部门的办案过程中,最大限度发挥法警的职能作用,形成检、警的良好互动机制。

二、提升司法警察队伍综合素养、促进职能作用发挥的几点建议(一)加强对新刑诉法强制措施部分的精确研读,增强贯彻执行的自觉性和准确性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的修改和完善,成为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要内容之一。

实践中,对有关当事人是否有必要采取强制措施、对其采取的强制措施与其人身危险程度是否相适应等问题,也恰恰是社会所关注的焦点。

司法警察学的法律基础和法规体系

司法警察学的法律基础和法规体系

司法警察学的法律基础和法规体系司法警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的重要力量。

而要成为一名合格的司法警察,深厚的法律基础和丰富的法规体系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从司法警察学的角度,介绍司法警察学的法律基础和法规体系。

一、司法警察学的法律基础司法警察学是一门以法律为基础的学科,它的法律基础主要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等。

其中,刑法是司法警察学的核心基础,它规定了各类违法行为的定性和定罪标准,司法警察要依法调查和处理各类刑事案件,刑法知识是基础中的基础。

刑事诉讼法是指导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了解其内容对于司法警察的执法能力提高至关重要。

行政法是指导行政活动进行的一般规则,司法警察在行政执法中必须遵守行政法规定的程序和权限。

此外,司法警察学的法律基础还包括刑事侦查法、法律文书写作等相关知识。

刑事侦查法是司法警察侦查工作的基本规范,包括侦查权的行使、证据的获取和使用、案件的审查等内容,具备扎实的刑事侦查法知识对于司法警察开展刑事侦查工作至关重要。

法律文书写作是司法警察必备的基本技能,包括起诉书、讯问笔录、判决书等各类法律文书的书写要求和规范,司法警察必须掌握正确的法律表达方式和文书格式。

二、司法警察学的法规体系在法律基础之上,司法警察还需要了解和掌握法规体系。

法规是由国家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制定的对社会生活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性文件,主要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等。

法律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最高法规,是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行政和司法的依据。

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法规性文件,具有强制性执行力,是司法警察进行行政执法的重要依据。

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对法律的解释和适用,它对司法警察的执法活动具有指导作用。

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或地方政府依法制定的法规性文件,主要用于对特定领域进行管理和规范。

除了法律和法规外,司法警察还需要掌握有关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和执法指南等,这些文件对司法警察执法活动起到了补充和细化的作用。

浅析新刑诉法对司法警察工作的影响及应对

浅析新刑诉法对司法警察工作的影响及应对

浅析新刑诉法对司法警察工作的影响及应对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涉及国家司法职权的调整,涉及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法中的权利、义务及其相互关系的调整,涉及公民的基本义务的保障。

修改后刑诉法的颁布实施对司法警察执法理念、履职方式、工作机制提出了新的要求,对推动司法警察工作科学发展影响深远,现阶段做好调查研究工作,对贯彻执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积极应对司法警察工作中出现的新形势、新情况显得尤为重要。

一、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涉及司法警察的工作内容1、将第四十三条改为第五十条,修改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2、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五十三条,修改为:”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3、第五十四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刑诉法修改法律规定(3篇)

刑诉法修改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基本的法律之一,自1979年颁布实施以来,经过1996年、2012年两次修订,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权、推进法治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进程的推进,原《刑事诉讼法》在司法实践中暴露出一些问题和不足。

为适应新时代法治建设的要求,进一步保障人权、提高司法效率、完善诉讼程序,我国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

以下是对《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法律规定进行的详细阐述。

二、修改背景1. 社会发展需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对法治的需求日益增长,对司法公正和效率的要求越来越高。

2. 法治建设需要:新时代法治建设要求进一步保障人权,提高司法效率,完善诉讼程序,以适应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要求。

3. 司法实践需要:原《刑事诉讼法》在司法实践中暴露出一些问题,如程序违法、证据不足、人权保障不足等,影响了司法公正和权威。

三、修改内容1. 保障人权(1)完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包括辩护权、申请回避权、申请取保候审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权等。

(2)加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诉讼参与人的保护。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提高司法效率(1)完善诉讼程序。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侦查、起诉、审判等诉讼程序进行了优化,缩短了诉讼周期,提高了诉讼效率。

(2)明确审查起诉期限。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案件的审查起诉期限为一个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一个月。

3. 完善证据制度(1)明确证据种类。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种类进行了细化,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

(2)强化证据审查。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人员应当对证据进行审查,依法排除非法证据。

探析如何强化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警务保障职能

探析如何强化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警务保障职能

088法治时空探析如何强化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警务保障职能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作为人民法院下属分支的部门,这是法院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审判流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承担与审判工作密切相关的具体审判保证任务。

对于整个审判项目而言,审判工作的主导角色为法官,审判工作“辅助”角色是司法警察。

正是这种错误观念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司法警察职能的行使职权时产生的种种问题,使得其处于一种尴尬的境地。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权范围庭审秩序维护权。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庭审秩序维护权是指司法警察依法维护审判秩序,确保法院工作人员和财产安全,保障庭审活动顺利进行的资格或能力,主要包括押解、看管、值庭和安全保卫。

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法释〔2020〕4号第1.1条的规定基于最高法院的法律,需要坚决维持审判执行秩序,需要杜绝一切妨害审判执行秩序的行为,对一切妨害审判执行秩序的行为需要提前预防、制止和处置。

司法裁决执行权。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司法裁决执行权指的是司法警察依法执行死刑、配合实施生效民事、行政法律文书强制执行,保障执行活动顺利进行的资格和能力,主要包括死刑执行权、配合实施措施、实施强制性措施。

最高法院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的规定、(五)和(六)中有说明,强制执行的过程,对于有需要进行被执行人身份、强制性措施,例如罚款和拘留、调查、调查、临时扣押、冻结、扣押、释放、死刑、死刑、没收财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需要配合实施。

诉讼强制措施执行权。

诉讼强制措施执行权是指司法警察根据法律规定有资格也有能力去实施讯问、拘留和罚款等强制措施,主要包括讯问、拘留、罚款。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第1条第2款我国最高法院司法警察执法法(1)和(3)司法警察在刑事诉讼中,在刑事诉讼中向证人被指控的儿童监护人,证人的证人,专家证人,具有专业知识的人以及另一起诉讼的参与者授权的权限,资格和能力以及强制性证人手令的执行。

刑诉法修改与法警工作改革初探

刑诉法修改与法警工作改革初探

文 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9 ・ 1 4 5 - 0 2
警 工 作权 力 。

二、 司 法警 察工作 存 在不 足及 对策 从现行 法律 来看 ,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警察法》 第2 条第 2 款规 定: “ 人 民警察 包括 公安机 关 、 国家安全 机关 、 监狱 、 劳动教养 管理 机 关 的人 民警 察和人 民法 院 、 人 民检察 院的 司法警察 。 ” 该法 仅仅 明确 了检 察机 关司法 警察 的性质 , 并没有 具体 规定 司法警察 的职 权, 只 作 了“ 依 照有 关 法律 、 行政 法规 的规 定履 行职 权” 的原 则性 规定, 而其 他 的法律 法规 也没 有 明确规 定司 法警 察 的具 体职 权 , 需 要通 过 出台相 关法 律法 规加 以明确 。
{ 鼻 I J 占 缸会
2 0 1 3・ 9 ( 上) ◆ 政 法 论 坛
刑诉法修改与法警工作改革初探
张 金 龙
摘 要 检 察机 关 司法警察是 人 民检 察 院干部 队伍 的 重要 组成部 分 ,是 人 民检察 院 直接领 导 下的一 支 准武装 力量 。随 着 新 刑诉 法 的 实施和检 察 形 势的 不断发 展 ,各项 检察 工作 对 司法警 察工作 提 出了越 来越 高的要 求。 司法警 察在 工作 上存在 的不足 也 日益 显现 出来。在 本 文 中, 本 文结 合刑诉 法修 改和 工作 实际 , 对 当前 司法警察 工作 存在 的不足 进行 分析 , 查找原 因, 提 出对 策 , 并对 未 来司 法警察 改革 方 向提 出 两点建议 , 希望能 够起 到抛 砖 引玉的作 用 , 促 进检 察机 关 司法警 察工作 又好

浅析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如何应对新刑诉法实施

浅析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如何应对新刑诉法实施

浅析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如何应对新刑诉法实施作者:李君立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8期【摘要】2013年1月1日新刑诉法开始施行。

新刑诉法最大的亮点之一是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总则,为整部刑诉法确定了总的基调。

修改后的刑诉法对检察院的执法理念、履职方式、工作机制提出了新要求,司法警察应积极应对参与办案工作中出现的新形势、新情况,对于促进司法警察履职,全面提升警务保障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浅析;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应对;新刑诉法实施一、新刑诉法对司法警察工作的影响(一)促进司法警察执法理念的转变新刑诉法最大的亮点之一是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总则,为整部刑诉法确定了总的基调。

在这总基调下,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就成了新刑诉法的核心价值。

新刑诉法的颁布使得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在行使例如采取强制措施手段权、使用警械权、强行带离现场权等职权时要充分树立尊重人权的意识,自觉树立理性、规范、平和、文明的执法理念,主动履行监督职责,对检察官的调查取证活动进行监督,防止检察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发生刑讯逼供,体罚证人、嫌疑人、超时限办案、或者检察官办人情案、关系案等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

在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款增加“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第七十三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

总之,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在履行各项职责中,要充分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意识,保障他们应有的权利,特别强调“人性化”执法。

(二)司法警察执法行为需要更加规范新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规范化、正规化、专业化管理和建设提出更高要求。

新刑事诉讼法赋予了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决定采取技侦手段的权力,修改了侦查程序,完善各项侦查手段,提高打击犯罪的能力,增强侦查讯问程序的规范性,严防刑讯逼供。

延长了传唤、拘传的时间。

修改后刑诉法第一百一十七对传唤、拘传的时间进行了更加细致的规定,但在被传唤人、被拘传人员休息设施设置及休息期间的看管制度尚属空白,设施设置、看管制度需要进一步由顶层规范。

提高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水平的几点思考

提高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水平的几点思考

提高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水平的几点思考[摘要]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是保障检察工作秩序、执法办案安全的一支重要武装力量与必设机构。

但是,由于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尚处于探索阶段、法律法规对其定位不合理及具体职权的赋予不够明确等原因,目前存在许多影响长远发展的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应当适应新形势下发展的需要,切实采取相应的对策措施,从而确保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良性发展。

[关键词]问题;重要性;紧迫性;对策一、当前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遇到的问题与原因(一)司法警察的职能定位不合理目前,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工作范围正在探索和拓展之中,但是,司法警察的设立及在检察办案过程中的职责权限,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未予以明确规定。

1979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司法警察。

①其中使用“可以”一词,表明司法警察并非属于检察院体系的常设机构,只是各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需要设立。

虽然1983年和1986年先后两次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进行修订,但对于司法警察的这一定位并未有任何改变。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中规定了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履行职责。

②2012年修订的《刑诉规则》中总共有四条是关于司法警察的规定,其中一条是涉及回避的规定,其余是有关司法警察的职能,但对司法警察的履职地位均语焉未详,如搜查应当在检察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可以有司法警察参加。

搜查时,如果遇到阻碍,可以强制进行搜查。

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搜查的,应当予以制止,或者由司法警察将其带离现场。

③这表明了司法警察工作的从属性,从法条中的“可以”、“或者”等用词反映出司法警察参与检察活动的法律地位是完全可被替代的。

搜查主体既可以是司法警察也可以不是,其虽然作为一项强制措施,但是否有司法警察的参与却是无关紧要的。

在实际检察办案中,这不但弱化了司法警察的职能,导致检察官与司法警察之间的权责不清,容易出现“以检代警”或“以警代检”情况,发生推诿、扯皮等现象。

司法警察职能履行存在问题及对策

司法警察职能履行存在问题及对策

、法警全面参与、保障民事审判是法定的职责,不能以法官审理个案的需要为前提。

1、从工作目的性上讲,法警参与民事审判活动,履行自己的职责,其目的不仅仅是为了保障民事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更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审判的权威和国家的形象。

严格地讲,法警的职责是既不能放弃也不能被免除。

所以,法警是否参与民事审判活动不能仅以审判法官是否需要为标准,更应当从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法院审判的权威出发。

为了保障民事审判的顺利进行,更为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法院审判的权威,法警应当成为民事审判的法定成员,必须参与民事审判活动。

2、从法律性规定来看,法警不仅是民事审判中的重要成员,而且是一支不或缺、不可替代的司法保障力量。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法警的任务是通过行使职权,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法警是依法参与审判活动的重要成员”。

另外《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值庭规则》、《法庭规则》还具体规定了法警的职责。

其中法警在民事判中的职责是:(1)、送达法律文书、诉讼文书;(2)、参与对裁定(诉讼保全)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3)对必须到庭而拒不到庭的的被告执行拘传,强制其到庭;(4)、警卫法庭,维护法庭秩序,对进入法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旁听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保障参与审判活动人员的安全;(5)、传递证据材料、传带证人、鉴定人;(6)、对妨碍诉讼、违反法庭规则,扰乱法庭秩序,危及审判人员人身、财产安全的人员采取训诫、责令退出法庭、强制带离、实行拘留、强制缴纳罚款等强制措施。

法定的职责,就当全面履行。

不仅法警自身不能放弃,而且任何组织或个人也无权免除。

3、从司法实践来看,法官、书记员在外出执行送达、财产保全、调查取证中经常遭到辱骂、威胁、甚至殴打,庭审中时常发生当事人、旁听人员相互辱骂、争吵、扭打,故意损坏法庭设施、辱骂法官,当事人持刀当庭自伤、自杀,无关人员突然擅自闯入法庭等情况。

我国司法警察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我国司法警察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注释: ①惠生武. 警察法论纲. 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0. 95. ②孟庆超. 中国警察近代文化研究. 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6. 190.
制等各方原因引发的问题及隐患令人堪忧。本文即针对司法警察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及不足提出了相关解决方案。 关键词 中图分类号: D916
我国司法警察的存在已有几十年历史, 但由于司法警察本身的管 理机构太分散, 不够系统化等深层原因, 长期没有一个合理明确的定 位, 加之法院,检察院的一些领导对司法警察工作重视程度不够, 管理 教育不严, 业务训练大都没有开展起来, 使得司法警察的业务素质偏 低。 一、 司法警察体系及现状分析 司法警察是指在审判、 检察机关的警察组织中从事司法诉讼活动 的人员。 其主要职责是警卫法庭, 维护法庭秩序, 押解人犯, 执行判决 和裁定, 送达法律文书, 对拒不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法采取强制 ① 措施, 协助司法检察人员进行侦察, 对自侦案件执行逮捕人犯等。 司 法警察作为我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是警察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 我国司法警察沿革 中国司法警察的活动从古代开始就存在在司法活动中, 古代的衙 役就相当于我们当代的司法警察, 那时候的主要任务是为当时的各县 府大堂增加威慑力, 除了这还有当庭执行笞杖、 传唤被告人、 证人, 稽 查罪犯、 搜查证据等职能。 这点类似于今天的警察刑事侦查职能。 光 绪三十一年 (1905 年) 巡警部官制》 , 《 即把巡警的内部机构设五司 16 科。 其中警法司就分为司法、 国际、 检阅三科。 司法科 “掌审定司法警 察办事章程及相关统计, 调查事宜” ②而此后的北洋政府和民国时期 。 的司法警察基本依照此机构编制和职能设定。我国当代法院的司法 警察在送达法律文书, 提押嫌疑人以及强制执行等行为是对司法机关 (法院检察院) 司法行为的辅助行为, 是进入司法诉讼程序后实施的司 法权力。 (二) 司法警察在警察体系中的地位 司法警察队伍是检察队伍和审判队伍的组成部分。加强这两支 队伍的建设是加强司法警察建设的重要内容。根据 《人民警察法》 的 规定, 我国警察机关由国家安全机关, 监狱管理机关, 人民法院和人民 检察院等部门组成。 我国的警察实行统一的警衔制度, 统一制式服装 和警察标志。 各部门警察机关的组织机构相对独立, 相互没有隶属关 系, 而且它们的职责, 任务不同, 国家分别制定适用于不同部门警察的 法律, 法规。各部门警察机关的内部机构根据职责的需要, 设置不尽 相同。司法警察作为审判,检察机关中从事司法诉讼事务的警务人 员, 它本身的性质, 任务和职能, 也要求必须有专门的机构来进行严格 的管理, 这样才能进一步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 充分发挥司法警察 的职能作用。 二、 司法警察在现实中的问题 由于历史和体制等原因, 司法警察的队伍建设仍然比较薄弱。 大 多法院, 检察院由于一些领导对司法警察工作重视程度不够, 管理教 育不严, 业务训练大都没有开展起来, 因此司法警察的业务素质偏低。 而且司法警察本身的管理机构太分散, 不够系统化等深层原因, 使得 司法警察在工作实践中出现了许多问题。 (一) 司法警察的地位不清 待遇不平等 1.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的规定, 实行国家公务员的工 资制度, 享受国家规定的警衔津贴和其他津贴, 补贴以及福利待遇。 但在现实中享有同等警衔的司法警察与其他部门的警察所实际得到 的物质补助是完全不同的,导致司法警察在两院处于弱势。 在参与刑 事侦察等活动中长期也只是被当作辅助的工作者, 也处于十分尴尬的 地位,使得司法警察在履行职责时没有太多激情, 吃卡拿要, 阻碍了群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2.11.20•【文号】高检发政字[2012]77号•【施行日期】2012.11.20•【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警务督察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意见(2012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高检发政字[2012]77号印发)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是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重要力量,肩负着保障法律监督工作顺利实施的重要使命。

大力加强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建设,更好地发挥司法警察警务保障作用,是新形势下强化法律监督工作的必然要求。

根据《“十二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纲要》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队伍建设的总体部署,现就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要求(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认真落实“强化法律监督、强化内部监督、强化队伍建设”总要求,紧紧围绕服务执法办案,始终坚持“政治建警、业务立警、人才强警、从严治警”,全面加强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化司法警察队伍,为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事业新局面提供有力的警务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治建警。

坚持不懈抓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大力培育“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努力使司法警察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者。

--坚持服务大局。

注重把司法警察队伍建设放到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和检察工作全局中来谋划和推进,牢固树立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大局观,努力提高司法警察服务大局的能力和水平,促进检察工作科学发展。

--坚持从严治警。

刑法诉讼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执行押解任务时应注意的问题

刑法诉讼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执行押解任务时应注意的问题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执行押解任务时应注意的问题周安荣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国家根据法律设置在人民法院内部的,为维护国家法律和审判机关的尊严,保障人民法院审判工作顺利进行的一支武装力量,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的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担负着值庭、送达、执行传唤、拘传、拘留、参与民事、行政执行、提解、押送、看管被告人或罪犯、执行死刑等职责,通过司法警察职责规定我们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一支综合性的司法队伍,它的工作性质是服从于审判工作,服务于审判工作,它的工作任务贯穿于人民法院刑事、民事和行政审判工作的始终,成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顺利开展的保证,是人民法院内部不可缺少的一支武装力量。

在司法警察的职责中,提解、押送、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是司法警察工作中最经常性、危险性较大的职责之一。

我队近几年的工作情况统计,执行提解、押送、看管占全部工作任务的50%以上,并且配备、使用武器、警械的情况80%以上也是执行提解、看管、押送任务的时侯,因此,执行提解、押送、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就成为司法警察目前最重要的一项经常性的工作。

根据这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于二OO三年十一月三日制定印发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规则》,对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行提解、押送、看管任务作出了全面、详细的规X,它是当前司法警察执行押解任务时的重要规X和法律依据。

那么,司法警察在执行押解任务时如何贯彻并执行好这个规则呢?本文将根据规则的规定和本人从事司法警察工作的经验,从押解的概念、押解的要求、押解的组织实施以及押解中突发事件的处置等方面对押解工作进行探讨,以利于我们今后更完善地执行押解任务。

一、押解的概念及特点押解,从字面上理解是指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员强制将被押解人员从一地押送到另一地的行为。

在这里“具有特定身份”是指人民警察、军人、武装警察等具有特殊身份人员,被押解人一般为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俘虏等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

从这一概念引申,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押解是指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审判活动中,依法将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犯及其它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押至法庭或羁押场所,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的职务行为,它包含着以下的含义:执行押解任务的人员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它区别于其它部门和人员的押解,押解的对象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犯或被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的当事人(如被拘传、拘留的当事人)、押解的目的是保障审判工作的需要,是审判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具体体现,同时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押解是一种强制性的行为,押解工作不以被押解人和其它任何单位、个人意志为转移,被押解人必须毫无条件服从司法警察的指令。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公安执法工作的影响及对策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公安执法工作的影响及对策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公安执法工作的影响及对策作者:王国君来源:《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14期摘要近期,《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我国应该贯彻实施“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所谓的“以审判为中心”,就是将审判的过程放置于刑事诉讼案件的中心,将案件彻底和全面的调查,采集证据以及确定事实等都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公安执法也就是公安组织对社会进行的依法治理,是法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法治在侦查及治安工作中的确实体现。

现如今,“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正在进行改革,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应当适当地改变传统观念,适应新的“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以改革的新措施为目标,以工作正常需求为目的,顺应法治时代的潮流,探索出合理并且更加完善的相应对策。

本文通过讨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公安执法面临的相应挑战并对其进行分析,寻求出更加合理的公安执法改革对策。

关键词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公安执法作者简介:王国君,青海警官职业学院,助教,研究方向:宪法、人民警察法教学。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9.05.187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公安执法面临的挑战(一)对“实体正义”办案观的挑战在法律活动范围中,司法机关相关部门经常追求“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哪个更重要的问题一直被许多人讨论,而对于公安来讲,他们在执法办案的过程中更倾向于重视“实体正义”,这与西方国家不同,而办案的过程中收集的证据是否合法或者办案的过程是否按照法律规定进行,都是公安办机关办案过程中比较少关注到的。

但是如果只重视结果而忽视过程,长期以往我国法律会向不良的方向发展。

而发展“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就扩大了审判程序在事实证据中的作用,它极大地提高了“程序正义”的地位,让审判过程能够更加透明化,在百姓看得见的情况下实现公平公正。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若干问题探析——对《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的解读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若干问题探析——对《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的解读
人 民检 察 院 司法 警 察若 干 问题 探 析
— —
对 《 人 民检察 院司法警察条例》 的解读
吴 文 坤

要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设立已有三十余栽, 但其职权始终没有得到法律授权,在新刑事诉讼法 出台 后 ,对人 民 检 察院司法警察的工作
提 出了新的要求,为此 ,为保障A - R A  ̄ 察院工作顺利进行,应 当将 司法警察 的职权 纳入 法律的轨道 ,以保障和规范司法警察权 力运行 。 关键词 :人民检 察院 ;司法警察 ;条例
最高人 民检察 院 ( 以下简称 “ 最高检” )制定 《 人民检察 院司法警 察条 例》,对检察机关 司法警察 的性质 、地位 、职权 、管理 、保 障等作 了规 定 ,为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 的职权 运行 提供了新 的依据 ,但仍 存在 着一 些问题 ,需要 新的法律和规定来进行厘 清 ,以保障规范人 民检察院 司法 警察 的权力运行。 人 民检察 院司法警 察的性质 我国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设 立 的依 据最初来 源于 1 9 7 察职权的 “ 暂 时性 ” ,但其仅仅是最 高人 民检察 院出台 的规 范性 文件 ,依然不能在根本上解决 司法警察 因缺乏职权或职权不 明而遭遇的 履职困境。 _ 2 ] 人 民检察院司法警察 设立至今 已有三十 四年 ,其作 为人 民 检察院的法定成员之一 , 作 为人 民警察 的一类 ,其职权仍然没有 法律的 支撑 ,这不利于司法警察职 责的履行 ,因此需要上位法的支持。 ( 2 )职责范 围不 明确 《 条例 》虽然 明确规定了司法警察的九项职责范围,但由于历史的原 因. 司法警察基本沦为检察官的附庸 , 无法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对于一些职 责由于没有具体操作细则,在实践中容易产生 以检代警或者以警代保 的情 形 ,如司法警察与保 安之间的安保责任如何划分 ,司法警察 与书记员的 送达文书职责如何划分 , 这些都会制 约司法警察切实履行职责。 ( 3 )有职权 ,无责任 《 条例》第二章用整章的篇幅规定 了司法警察 的职权 , 但却没有规定司 法警察的法律责任 , 对于司法警察在履职过程中的失职行为、违法违规行为 都没有规定具体的法律责任 ,由于司法警察具有武装强制性 , 如果没有纪律 处分以及违法 、违规处分条款,容易造成司法警察权力滥用等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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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刑诉法对司法警察工作的影响及应对
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涉及国家司法职权的调整,涉及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法中的权利、义务及其相互关系的调整,涉及公民的基本义务的保障。

修改后刑诉法的颁布实施对司法警察执法理念、履职方式、工作机制提出了新的要求,对推动司法警察工作科学发展影响深远,现阶段做好调查研究工作,对贯彻执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积极应对司法警察工作中出现的新形势、新情况显得尤为重要。

一、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涉及司法警察的工作内容
1、将第四十三条改为第五十条,修改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2、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五十三条,修改为:“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3、第五十四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4、第五十五条:“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

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将第六十四条改为第八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6、“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7、将第九十一条改为第一百一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8、将第九十二条改为第一百一十七条,修改为:“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9、将第九十三条改为第一百一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


10、第一百二十一条:“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二、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对司法警察工作的影响
1、修改后刑诉法维持了“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虽然在实践中对于检察机关决定监视居住的,考虑到监视居住的执行主要在基层,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一直设到社区,民警每天工作在社区,而监察机关在社区没有派出机构,检察官的职能和司法警察的警力也决定了难以对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做到全天候监督。

但是,由于公安机关警力有限、检察机关办案需要等原因,在检察机关决定监视居住的,检察机关应派出一至两名司法警察协助公安机关进行监视居住,由于检察机关对案件情况更为了解,在监视居住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会见、通信、人身控制等方面的要求更为具体明确,就避免了公安机关因不了解有关情况而出现的各种问题。

这也要求了司法警察在配合自侦办案过程中要力求了解案情全部以及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详细信息,并在协助公安机关监视居住过程中过好各种突发事件的预案,保证监视居住的行之有效。

2、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细化了在询
(讯)问过程中不当的方式方法以及非法证据的范围。

针对有的地方、有的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不仅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实施刑讯逼供,而且对证人、被害人也是用暴力威胁手段非法取证,还有一些变相的刑讯逼供和精神折磨手段,它不以公然使用暴力、大人的方式表现出来,而是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采用饿、烤、冻、晒、熬等非法手段逼取口供,这些都严重侵犯了人权,在修改后的刑诉法中,对其方式方法以及非法取得的证据都有明确的规定。

因此,司法警察在配合自侦办案行使职权的时候,在保证办案安全的同时,对侦查人员的不当言行要加以约束,对出现刑讯逼供或变相刑讯逼供的现象要加以制止,切实保障好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权。

3、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赋予了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决定采取技侦手段的权力,修改了侦查程序,完善各项侦查手段,提高打击犯罪的能力,增强侦查讯问程序的规范性,严防刑讯逼供。

延长了传唤、拘传的时间,新设了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增加了询问证人的地点要求,扩充了查封、冻结、扣押的对象范围。

这些都有助于解决长期以来自侦案件侦查手段受限的实际困难。

司法警察工作只有融入检察机关自侦办案的过程中,并成为检察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司法警察才有其存在价值。

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对进一步规范法警的执法行为具有重大意义,将进一步规范和保障警务值班、编队管理、用警派警、警务协作、信息沟通等执法行为的顺利运行,切实纠正有警不用和以检代警等问题。

凡是应由司法警察履行的职责均应由司法警察执行,如传唤、拘传、提押、看管等工作。

同时对司法警
察围绕检察工作大局,突出参与、配合、服务、保障办案等方面提出更高要求,需要法警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提高安全防范意识,确保办案不发生任何事故。

三、司法警察工作应对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主要措施
1、加强学习培训,引导干警准确把握立法精神,熟练掌握具体的法条规定。

组织司法警察加强自学,深入领会新刑事诉讼法的本质内容。

采用听专家讲座、召开学习研讨会等方式开展业务培训,掀起贯彻执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高潮。

对照修改前后法律条文的变化,增强贯彻执行法律的自觉性。

从法律上明确司法警察的性质地位、职责职权、机构设置、管理体制和编制比例等。

加强司法警察发展方向的理论研究,加快构建司法警察理论体系,为推进司法警察工作改革创新提供理论支撑。

2、进一步加强司法警察执法规范化、队伍专业化、管理科学化建设严格按照高检院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建设标准,全面落实编队管理,采取“一案一派、一事一派”,警员履行职责和完成任务后,主动归队报告述职。

确保司法警察统一管理、统一使用、统一协调、统一办公、统一考核。

3、进一步加强警用装备和警务保障,全面落实《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警用装备配备标准》,司法警察的装备建设直接关系到法警工作的质量,现代化的装备是提高司法警察实战能力、全面履行职责的有力保障。

根据办案工作需要,本着先急后缓分步实施的原则,有计划地配备警械、防护器材、通讯设备及交通工具,提升司法警察的保
障能力。

4、、积极服务自侦办案。

进一步深化“检警协作”办案机制,明确司法警察在案件执行层面的职责任务,积极探索参与和保障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途径和方式,认真总结工作经验,进一步形成分工明确、协作有力、责任落实、监督到位、规范高效的司法警察队伍。

要切实增强履职意识,找准履行警务保障职能的切入点、结合点和着力点,全面担负起服务检察业务工作、维护检察工作秩序、保障执法办案工作的神圣职责,更好地发挥司法警察工作的警务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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