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大病救助最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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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开州府办发〔2017〕123号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开州府办发〔2017〕123号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正文:----------------------------------------------------------------------------------------------------------------------------------------------------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开州府办发〔2017〕123号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切实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医疗救助水平,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74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通知如下:一、扩大医疗救助范围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并根据困难程度及负担能力,将医疗救助对象分为以下三类:(一)重点救助对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含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城乡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

(二)低收入救助对象。

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城乡重度(1—2级)残疾人员、民政部门建档特殊困难人员。

(三)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

发生高额医疗费用且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中的重病患者。

二、提高医疗救助标准(一)调整资助参保标准。

从2017年起到“十三五”末间,医疗救助对象参加一档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应缴纳的个人参保费用,对重点救助对象给予全额资助,其他对象按当年参保标准的70%给予资助。

对自愿参加二档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统一按当年一档全额标准给予资助。

超过资助标准的个人应缴参保费用由救助对象自行负担。

(二)调整普通疾病门诊医疗救助封顶线。

对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城乡低保对象中需院外维持治疗的重残重病人员、80岁以上的城乡低保对象,其普通疾病限额门诊救助为每人每年400元;对限额门诊救助对象以外的城乡低保对象和城乡孤儿、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其门诊救助年封顶线为每人每年300元。

2017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法律规定全文(2)

2017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法律规定全文(2)

2017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法律规定全文(2)(三)救助供养内容。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可以通过实物或者现金的方式予以保障。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

提供疾病治疗。

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

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

办理丧葬事宜。

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

丧葬费用从救助供养经费中支出。

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

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四)救助供养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

基本生活标准应当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

照料护理标准应当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类制定,体现差异性。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综合考虑地区、城乡差异等因素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民政部、财政部要加强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制定工作的指导。

(五)救助供养形式。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

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在家分散供养;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

分散供养。

对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经本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委托其亲友或村(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135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135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135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局)、民政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温州保监分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和完善大病保险制度的重要精神,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大病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22号),进一步减轻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实施精准施策、精准管理、精准保障,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建立健全更加紧密更加平衡更加充分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努力实现“制度强、服务强、人民健康水平高、群众对医疗卫生服务满意度高”的“两强两高”医改目标,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健全大病保险筹资机制(一)提高筹资标准和个人缴费比例。

大病保险人均最低筹资标准不低于40元,参保人员个人筹资比例不低于40%。

(二)规范筹资方式。

按照权责对等、精算平衡原则,完善政府、单位、个人分担的大病保险多渠道筹资机制。

政府、单位缴费部分,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整体划拨;大病保险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部分,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从其个人账户中划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及未建立个人账户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由其个人缴费。

大病保险基金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一并筹集,实行专账管理、独立核算。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2.01•【文号】国卫办医函〔2017〕1189号•【施行日期】2017.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7〕11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进一步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工作,及时掌握各地疾病应急救助信息,按照《疾病应急救助工作指导规范(试行)》规定,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准确把握救助基金使用范围各地要按照政策规定的救助对象、救助病种及诊疗规范,开展救助基金的申请审核拨付工作。

救助对象应当符合发生急危重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基本要求。

救助病种及诊疗行为应当符合《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治疗措施体现紧急、必须和基本。

不属于救助基金使用范围的,不能申请救助基金。

二、做好救助患者信息公示和档案管理经办机构、医疗机构要通过张榜公布、新闻媒体、互联网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示救助基金的有关信息,特别是救助对象、救助金额等,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未经公示的,不能拨付救助基金。

经办机构、医疗机构要按照《疾病应急救助工作指导规范(试行)》,为救助患者建立专门档案,保存救助基金申请、审核、拨付等资料,并将公示情况纳入档案,以备接受监督和审计。

三、加大救助制度的宣传培训力度各地要加强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宣传培训,省、地市两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每年至少组织1次培训活动,覆盖到辖区内所有承担疾病应急救助任务的医疗机构,提高院前急救、医院急诊科和重症医学科医务人员的知晓程度。

凡是符合救助条件的患者,均应当申请救助基金,做到应救尽救。

同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开展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基金等其他保障制度的培训,促进经办机构、医疗机构掌握相关制度要求,做好制度之间的衔接。

关于印发河南省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河南省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河南省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时间:2017-06-01 19:52:11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改办、民政局、财政局、卫生计生委、扶贫办,有关商业保险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河南省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2017年2月13日(此件主动公开)(联系单位:医疗保险处)河南省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全民医保体系,解决困难群众因贫看不起病、因病加剧贫困问题,实施精准扶贫,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实施意见(试行)》(豫政办〔2016〕196号)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河南省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大病补充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分级负责。

全省统一组织实施,统一资金管理,统一报销政策,统一经办规程。

2017年焦作市继续试点,2018年纳入省级统筹。

第三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医改办、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扶贫办和河南保监局制订完善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省级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全省大病补充保险工作的业务管理和日常考核;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医改、财政部门做好当地大病补充保险的监督检查工作。

选定的商业保险机构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为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统筹地区承办当地大病补充保险业务。

第二章保障对象第四条大病补充保险保障对象为参加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居民:(一)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三)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退出后是否列入大病补充保险保障对象,按照《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扶贫对象精准识别及管理办法〉等5个办法的通知》(豫办〔2016〕28号)有关规定执行。

职工医保大病救助范围

职工医保大病救助范围

职工医保大病救助范围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许多企业开始为职工购买医疗保险。

这样不仅能够减轻职工的医疗负担,也可以提高职工的生活质量,保证企业的稳定运作。

然而,许多职工还对医保的大病救助范围存在疑问。

本文将从医保大病救助的定义、政策细则、适用范围等方面进行介绍。

一、医保大病救助的定义医保大病救助,是指在职工或其配偶、子女因罹患某些严重疾病而产生高额医疗费用时,由医保基金或其他机构提供的补偿或救助。

一般而言,只有在医疗费用超过政府规定的一定金额后才能享受大病救助。

二、政策细则根据国家规定,医保大病救助适用于以下项目:1、恶性肿瘤:即各种癌症,包括但不限于肺癌、乳腺癌、宫颈癌、胃癌等。

2、脑血管病:指各种卒中、脑出血等病症。

3、急性心肌梗塞。

4、急性重度胰腺炎。

5、急性重症肝炎。

6、急性血液病:即急性白血病和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7、器官移植手术:如肝、肾、心、肺等器官的移植手术。

8、特定的高花费病种: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硬皮病、混合性结缔组织病等。

对于以上疾病,政府规定待遇标准范围不同。

例如,对于恶性肿瘤,不少于1.5万元,不超过30万元;对于脑血管病、急性心肌梗塞等,不少于1万元,不超过20万元;对于特定的高花费病种,不少于1万元,不超过15万元。

三、适用范围医保大病救助适用于下列人员:1、职工及其配偶、子女,其指标以职工为基本单位。

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其指标以家庭为基本单位。

3、其他参保群体,其指标以开展参保的群体或单位为基本单位。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享受大病救助补偿的职工,要先承担政府规定的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然后才能提交申请。

在申请过程中,还需要提供相关的病历、费用清单、社保卡等资料,以便核实其申请的合法性。

四、其他注意事项1、大病救助范围和政策可能有调整和变化,应及时了解政策变动情况。

2、在就医过程中,应依法依规接受治疗,可在当地医保管理部门咨询相关问题。

3、对于未纳入医保大病救助范围的疾病或费用,可考虑购买商业保险或借助公益捐助等方式解决。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榆政办发〔2017〕53号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榆政办发〔2017〕53号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正文:----------------------------------------------------------------------------------------------------------------------------------------------------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榆政办发〔2017〕5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榆林市医疗救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5月5日榆林市医疗救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权益,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陕西省社会救助办法》、《陕西省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陕西省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救助工作遵循托住底线、统筹衔接、公开公正、高效便捷的原则,达到保障困难居民基本医疗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权益的目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基本医疗救助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第四条医疗救助工作实行政府负责制。

(一)民政部门是医疗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医疗救助工作的政策修订和组织实施;(二)财政、发改、审计、监察、卫计、教育、住建、人社等市社会救助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医疗救助相关工作;(三)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医疗救助相关工作。

第二章基本医疗救助对象第五条基本医疗救助对象包含以下六类:(一)特困人员;(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三)低收入群体。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认定条件的家庭中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四)特定救助对象,具体包括:1.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7—10级旧伤复发残疾军人)。

2017年大病医保新政策相关内容

2017年大病医保新政策相关内容

2017年大病医保新政策相关内容大病医疗统筹报销范围职工和退休人员患病、非因工负伤一次性住院的医疗费用或者30日内累计医疗费用超过2000元的,属于大病医疗费统筹范围。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年大病医保新政策,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大病医保新政策汇总大病医保新政策1:职工和城乡居民大病医保将“二合一”“大病医保”是指职工和城乡居民参保人在治疗重大疾病时,对于所发生的大额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报销的基础上再次予以报销。

目前广州大病保险主要分两类,一是职工医保中的“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二是城乡居民医保的“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这是完全不同的两大体系。

对于广州市的两类医保参保人来说,享受大病医保都不用另行缴费,但报销限额的水平存在较大的差异。

《征求意见稿》要求,在2016年底前,广东各地进一步调整完善大病保险制度;到2017年,建立完善覆盖全体职工和城乡居民的大病医保制度。

也就是说,要将职工和城乡居民的大病保险政策“二合一”,“整合职工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统一筹资标准、待遇水平、招标承办、服务管理和信息系统”。

同时,大病保险政策实行市级统筹,由各地级以上市统一制定政策、统一组织实施。

此外,记者昨日从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处了解到,将来医保改革的目标是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城乡一体化,这意味着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也将进行整合。

该负责人表示,“目前广东还在测算相关的数据,具体的政策出台要报省政府批准,暂时没有时间表。

”能否建立全面覆盖全体职工和城乡居民的大病医保制度,还要看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的整合情况,因此,《征求意见稿》中的相关条文可能要修改。

大病医保新政策2:大病医保报销上限将大幅提高大病医保的筹资标准方面,《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原则上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的5%左右,并随基金收入和医疗费用变化情况进行合理调整。

在待遇水平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各地要合理设定起付标准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低保大病救助政策规定

低保大病救助政策规定

低保大病救助政策规定低保大病救助政策是指对低保对象中患有特定大病的人群提供经济帮助和医疗保障的政策。

下面将详细介绍低保大病救助政策的具体规定。

首先,低保大病救助政策适用对象主要是指低收入人群中患有特定大病的人。

这些特定大病包括恶性肿瘤、白血病、急性心肌梗死、尿毒症等严重疾病。

此外,政策规定通常还会将年龄、户籍、收入等因素作为适用条件,限制救助对象的范围。

其次,低保大病救助政策主要由经济救助和医疗保障两部分组成。

在经济救助方面,政策规定通常会对低保对象的医疗费用给予一定程度的补充。

对于符合救助条件的患者,政府会提供一定额度的低保金,用于支付大病治疗所需的费用。

这样可以减轻患者家庭的经济负担,让他们能够更好地接受治疗。

同时,政府还会设立慈善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机构,接受社会各界的捐款,用于救助低保对象中的大病患者。

在医疗保障方面,低保大病救助政策规定政府要加强对低保对象的医疗救治管理。

政府会组织医疗机构为低保对象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确保他们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政策还规定医疗机构要为低保对象提供优先的医疗资源分配,并开展定期的健康检查和病情随访,确保他们的治疗效果和健康状况得到有效监测和管理。

此外,政策规定还强调要加强低保对象的信息管理和政策宣传。

政府会建立低保大病救助的信息数据库,对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进行登记和管理。

同时,政府会加强宣传,让低保对象能够及时了解和掌握政策实施的相关信息,以便能够主动申请救助和享受相应的政策待遇。

最后,低保大病救助政策规定政府要加强政策的监督和评估。

政府会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对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同时,政府会定期对政策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政策进行调整和完善,确保政策能够更好地服务低保对象中的大病患者。

总之,低保大病救助政策的规定主要包括对象范围、经济救助、医疗保障、信息管理和政策监督等方面。

这些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低收入人群中患有严重疾病的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助和经济帮助,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甘肃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甘政办发〔2017〕47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甘肃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甘政办发〔2017〕47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甘肃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甘肃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甘政办发〔2017〕4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相关工作,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甘肃省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甘政办发〔2014〕187号)明确的筹资标准、重大疾病患者医疗费用再报销等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政策调整的意义我省自2013年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以来,城乡居民大病患者就医负担明显减轻。

但仍有部分重大疾病患者(含大病住院、门诊慢特病患者)就医费用自负比例较高,家庭承受能力有限,导致因大病致贫、返贫的情况依然存在。

调整现有大病保险报销政策,旨在不增加城乡居民个人筹资额的条件下,通过从财政基本医保基金增量部分提取一定额度,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重大疾病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制定向重大疾病患者和困难群体倾斜政策,大幅提高城乡居民重大疾病患者合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大幅降低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建立重大疾病长效保障机制,进一步缓解城乡居民因重大疾病致贫、返贫问题,助力全省脱贫攻坚目标实现。

二、明确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一)调整筹资标准。

根据国务院医改办等八部门《关于做好2016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国医改办发〔2016〕2号)要求,结合我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补偿情况,从2017年起,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从原来人均30元提高到55元,用于大病保险补偿和新增自负高额医疗费用的再报销。

大病救助的标准和范围

大病救助的标准和范围

大病救助的标准和范围国家大病救助制度依据《国家大病救助管理办法》(国发〔2006〕30号)及《国家大病救助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由国家负责制定公募式大病救助标准,细化大病救助管理办法,并落实财政负担部分。

国家大病救助标准主要由2部分组成:一是国家定价的大病医疗服务价格,指我国实行的药品价格和医疗收费定价机制所规定的社会公众用药和治疗的价格标准;二是国家财政出台的大病救助政策,指国家财政出台的各项政策,并由国家财政部统筹实施,以缓解患者及其家属因大病支出精神和经济负担,起到补充普通医疗保险的作用,其中涉及的主要政策有:(一)大病综合医疗补助:指国家财政资助患者大病治疗所需实际费用全部或部分的补助形式,主要涉及的包括住院医疗补助、门诊医疗补助、器官移植补助、助残服务补助等,以及因大病住院而发生的重大费用。

(二)抗癌药物补助:指抗癌药物费用出台的补助计划,以帮助广大抗癌患者减轻经济负担,目前具体包括全国肺癌、乳腺癌、胃癌、肝癌等罹患病人抗癌药物的补助申请及受补助采用社保定价及定价上调抗癌药物补助等。

(三)营养支持补助:指国家财政部为改善治疗非肿瘤患者生活质量、病情稳定及减少住院次数、缩短住院时间及节省医疗费用,出台营养支持补助政策,以帮助患者及家庭减轻财政负担。

国家大病救助同样规定了大病救助的范围,主要包括:(一)全国通道的大病医疗服务:指全国定价通道的药品、检查、手术和治疗等医疗服务,其中涉及的主要疾病包括急性心肌梗塞、急性猝死、脑卒中、乳腺癌、恶性肿瘤、肝硬化、诸如多发性硬化症等一系列具有临床价值的重大疾病。

(二)指定的大病医疗服务:指国家认定的指定大病的医疗服务,包括住院医疗医疗费用、门诊医疗费用、大型仪器仪表费用、器官移植医疗费用等,其中涉及的主要疾病包括原发性脑部肿瘤、神经外科疾病、非病毒性家族性疾病、不易诊断疾病、少数民族罕见病等。

(三)抗癌药物:指国家规定范围内抗癌药物政策及定价药物,包括但不仅限于抗肿瘤抗癌药物。

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琼海市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琼海市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琼海市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8.31•【字号】海府办〔2017〕146号•【施行日期】2017.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琼海市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海府办〔2017〕146号各镇人民政府,彬村山华侨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琼海市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31日琼海市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提高农村贫困人口大病患者医疗保障水平,有效遏制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根据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省扶贫办《关于印发<海南省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卫医〔2017〕2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针对农村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加强统筹协调和资源整合,实施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减轻农村贫困大病患者费用负担。

二、工作目标2018年底前,通过组织实施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对全市“健康扶贫管理数据库”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人口、农垦移交的贫困人口、计生特困户和经市民政局核实核准的农村特困人员和低保对象(以下统称农村贫困人口)中,罹患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重型地中海贫血和白内障(其中重型地中海贫血和白内障为我省扩大病种)等大病患者进行集中救治。

对上述疾病实行单病种付费,控制费用总额。

同时,充分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的衔接保障作用,降低患者实际自付费用。

三、工作内容(一)建立救治台账。

市卫生计生委会同市扶贫办,为“健康扶贫管理数据库”里符合救治条件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建立救治台账。

2017大病医保新政策 2017医保报销新政策

2017大病医保新政策 2017医保报销新政策

2017大病医保新政策2017医保报销新政策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医疗保险会对参保人员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治疗的合规医疗费用补助补偿,那么2017医保报销比例是多少?2017医保报销额度多少?下面是小编整理的2017医保报销新政策的内容,希望能够帮到您。

2017医保报销新政策一、城镇医保报销比例城镇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治疗二次以上的,从第二次住院治疗起,不再收取起付标准的费用。

转院或者二次以上住院的,按照规定的转入或再次入住医院起付标准补足差额。

1、学生、儿童。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8万元以下医疗费用,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650元,报销比例为50%,上限为2000元;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

2、年满70周岁及以上。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650元,报销比例为50%,上限为2000元;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

3、其他城镇居民。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659元,报销比例为50%上限为2000元;二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55%;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0%。

二、职工医保报销比例一般来说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情况有所不同,因此报销比例也有所差异,以下就北京职工医疗保险保险比例情况进行说明。

上了医保后,如果是在职职工,到医院的门诊、急诊看病后,1800元以上的医疗费用才可以报销,报销的比例是50%。

如果是70周岁以下的退休人员,1300元以上的费用可以报销,报销的比例是70%。

如果是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1300元以上的费用可以报销报销的比例是80%。

而无论哪一类人,门诊、急诊大额医疗费支付的费用的最高限额是2万元。

2017年大病救助标准

2017年大病救助标准

2017年大病救助标准2017年大病救助标准是指国家对于大病患者提供的医疗救助政策标准。

大病救助是指对于罹患严重疾病、需要巨额医疗费用的患者提供的一种医疗救助制度。

大病救助标准的制定,旨在帮助患者减轻医疗费用负担,保障其基本生活,并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2017年大病救助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救助对象范围,2017年大病救助标准的对象主要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参保人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等。

这些人群在罹患严重疾病、需要巨额医疗费用时,可以享受国家提供的大病救助政策。

2. 救助范围,2017年大病救助标准的范围主要包括符合救助条件的罹患恶性肿瘤、白血病、器官移植、器官重建、特定疾病等的患者。

这些患者在符合救助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享受国家提供的大病救助政策。

3. 救助标准,2017年大病救助标准的具体救助金额、范围和政策执行细则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一般来说,大病救助标准的救助金额将根据患者的医疗费用、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进行评估和确定,以达到减轻患者医疗费用负担的目的。

4. 救助程序,2017年大病救助标准的救助程序主要包括患者申请、医疗机构审核、医保部门审批等环节。

患者在申请大病救助时,需要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家庭经济状况证明等材料,经医疗机构审核后,再由医保部门进行审批。

总的来说,2017年大病救助标准是国家为了保障罹患严重疾病患者的基本生活,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政策。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认真执行大病救助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患者能够及时享受到救助待遇,让他们能够得到应有的关爱和帮助。

同时,社会各界也应当加强宣传和监督,共同关注大病救助政策的执行情况,为罹患严重疾病的患者提供更多的支持和帮助。

希望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能够让更多的患者得到温暖和关怀,共同建设一个更加和谐、公正的社会。

2017年民政大病医疗救助范围

2017年民政大病医疗救助范围

2017年民政大病医疗救助范围所有参加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及随参合父母享受新农合医疗待遇的新生儿,凡符合下列三个条件之一的,列入农村大病医疗救助范围:1、参合农村居民第一诊断或主要诊断患有儿童白血病(0-14周岁)、儿童先天性心脏病(0-14周岁)、终末期肾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BH4缺乏症、危重孕产妇等22类重大疾病,其住院和大病门诊医疗费用,经新农合报销后,新农合报销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年度(自然年度,下同)累计3000元以上(含3000元)部分和政策范围外个人自负费用年度(自然年度,下同)累计3000元以上(含3000元)部分。

2、除上述22类重大疾病外,参合农村居民当年度住院和大病门诊医疗费用,经新农合报销后,新农合报销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年度累计2万元以上(含2万元)部分和政策范围外个人自负费用年度累计4万元以上(含4万元)部分。

3、对新农合报销政策范围外费用规定其占医疗总费用比例上限,一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为10%(含10%,下同)、二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为20%、市级及市外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为30%,高于上限的范围外费用不予救助。

对下列情形,不列入农村大病医疗救助范围:1、未经批准到本市区域外或者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2、应由政府另行安排专项资金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如预防接种、婚前医学检查、预防保健、健康教育等)范围内发生的医药费用;3、美容、减肥、陪护等发生的非疾病诊疗所需费用;4、因工伤事故、医疗事故、交通事故、打架斗殴等有明显责任方造成的,因酒后驾车、无照无证驾驶、偷盗抢劫等违法违章造成自身伤害的,因自残、自杀、吸毒等造成自身伤害的;5、流产、堕胎及采取其他计划生育措施所发生的费用。

大病医疗救助主要服务对象1、农村五保对象;2、城镇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来源、无法定赡(抚)扶养人的人员(简称城镇"三无人员");3、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4、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5、享受民政部门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6、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7、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

退休职工大病救助政策

退休职工大病救助政策

退休职工大病救助政策随着我国社会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深,退休职工的健康问题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尤其是在面对退休职工因大病所带来的高额医疗费用时,如何保障他们的基本医疗需求,成为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的问题。

为此,我国实行了退休职工大病救助政策,旨在为退休职工提供更好的医疗救助保障。

本文将就这一政策进行介绍,并展开讨论。

一、政策概述退休职工大病救助政策,是指国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休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建立大病救助制度,为退休职工在患大病时提供医疗救助和资金补助的一项政策措施。

该政策的实施旨在解决退休职工因大病所带来的医疗费用问题,保障他们的基本医疗需求,提高退休职工的生活质量。

二、政策具体内容(一)救助范围退休职工大病救助政策的救助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住院费用:政府将根据不同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救助标准。

一般而言,符合规定的退休职工在住院治疗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可以得到一定的补助。

2. 手术费用:在需要手术治疗的情况下,政府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费用救助。

3. 药品费用:退休职工在购买特定的大病用药时,可以享受一定的价格优惠或补助。

(二)救助标准退休职工大病救助政策的救助标准通常根据不同地区的政策规定而不同。

一般而言,政府会根据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人口规模及医疗资源等因素,制定相应的补助标准。

在确定补助标准时,政府会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确保退休职工能够获得合理的医疗救助。

(三)救助申请与发放退休职工在需要救助时,需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当地社会保障部门或卫生健康部门提出救助申请。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医疗诊断证明、费用清单、门诊病历等相关证明文件。

经过审核合格后,政府将按照规定时间和方式,将救助资金直接发放给受助的退休职工或医疗机构。

三、政策效果与问题退休职工大病救助政策的实施对改善退休职工的医疗保障水平起到了积极作用。

一方面,该政策的实施可减轻退休职工的医疗负担,保障他们基本的医疗需求。

2017年大病医保报销新政策

2017年大病医保报销新政策

2017年大病医保报销新政策31个省份均已开展试点相关工作,大病患者实际报销比例在基本医保报销的基础上提高了10-15个百分点,有效缓解了群众因大病致贫和返贫的问题。

那么,相比之前,这次大病保险新政将给我们带来哪些实际的变化呢?解读一大病界定:从看病情到按费用国务院医改办专职副主任、国家卫生计生委体改司司长梁万年介绍,原卫生部新农合重大医疗保障是从病种起步的,包括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等22种疾病。

这次意见明确要求以发生高额医疗费用作为大病的界定标准。

当个人自付部分超过一定额度,就可能导致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这个病就是大病。

这意味着,根据发生医疗费用的高低程度来界定大病的标准,相对以病情定义大病,覆盖面更广,受益人群更多,按费用高低分段确定保险支付比例,将有效发挥医疗保障体系的托底功能。

解读二保障对象:主要是城镇居民和新农合按照规定,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合)人。

据有关人员介绍,目前城镇职工医保报销比例比较高,最高支付限额也较高,而城镇居民和新农合的报销比例相对较低,自己支付的费用较多,因此保障对象主要是这两类参保者。

大病保险个人不用再缴费用,资金从城乡居民医保年度筹资时新增的政府资金中提取,也可用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结余基金,或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划拨一定比例(或额度)。

解读三报销比例:最多提高20%由于目前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居民住院医疗费用的实际报销比例大体能达到50%以上,加上大病保险,未来城乡居民的大病医疗费用总体实际报销比例能超过70%。

南开大学卫生经济与医疗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朱铭来认为,大病保险的全面实施能有效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

江西省自2013年在新余等地试点大病保险制度。

新农合患者在统筹区域内定点医院就诊,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自付合规医药费用超过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部分,均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

以新余市为例,2013年,享受大病保险补偿的城乡居民实际结报率提高了15%。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障办法的通知-榆政办发〔2017〕86号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障办法的通知-榆政办发〔2017〕86号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障办法的通知正文:----------------------------------------------------------------------------------------------------------------------------------------------------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障办法的通知榆政办发〔2017〕8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榆林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障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30日榆林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障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全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城乡居民大病医疗费用负担,有效缓解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落实脱贫攻坚政策的通知》(榆字〔2017〕57号)精神,结合全市城乡居民医保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辖区内除享受健康扶贫优惠政策贫困人口等外所有参合(保)城乡居民,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2017年起,各县市区财政按现有户籍人口每年人均35元的标准进行预算,其中南六县加横山区由市、县区财政按8:2比例分担;定边、靖边两县由市、县财政按3:7比例分担;榆阳、神木、府谷三县市区由县市区财政解决。

第四条新农合患者:补助比例在原新农合大病保险的基础上提高20%。

城镇居民患者:起付线由2万元降到1万元,补助比例在原基础上提高10%。

第五条城乡居民大病补助项目依托现有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结算系统,按规定进行结算报付。

第六条落实有关部门职责。

财政部门要做好预算安排,及时划拨城乡居民大病补助专项资金;民政部门要做好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补助项目的衔接配合及“一单式”结算等工作;卫计和人社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做好审核、结算、报付等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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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大病救助最新政策:申请书范文、发多少钱、办理流程(图)导读:当大病、重病不期而至的时候,许多的家庭面临着精神与经济的双重压力,面对高昂的医疗费用。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

对大病、重病患者进行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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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救助申请书范文
尊敬的各位领导好!
我叫xx,现年岁。

现住xxx,现有x口人生活。

我于xx年zz月因病在xx住院治疗,经检查确诊为xx,全身疼痛无法行走。

四处借债花费了xx万多元先后在xx等医院医治,都没有结果,现在回家治疗,落下了目前瘫痪在床,需要长期服药,还需要每个月到医院复查,丧失了劳动能力。

现在,我没有生活来源,全家人仅靠丈夫一个人打工务农,每月x千多块工资来维持生活,并且这几年来还欠下因住院治病借的债有x万多元未还清,再也没有多余的钱继续用于买药治病,生活十分困难。

万般无赖之下,特向国家申请医疗救助金!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
xx年x月x日
2017大病救助发多少钱
现行大病救助的主要对象为低保户、五保户、享受40%救济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孤儿等特困居民。

首先进行医保和新农合报销,报销后个人支付住院医疗部分可向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民政部门可给予患者住院医疗个人支付部分40%的救助。

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0元。

在保证特困群体救助的同时我们兼顾因病返贫户的救助,住院费用个人负担在20000以上的,按个人负担金额的10%给予救助。

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

举例说明:
1、如共花费2万元,农合已经给报销1万元,剩下的一万元经过申请,可以补助5000元。

2、如花费2万元,农合已经报销1.8万元,只能补助2000元。

2017大病救助办理流程
1、救助对象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2、村(居)民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应对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申请人家庭收入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意见提交村(居)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
3、经村(居)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后,由村(居)民代表会议提出民主评议意见,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村(居)务公开栏内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
4、对公示无异议的,由村(居)民委员会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其他材料一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5、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居)民委员会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和其他材料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6、县(市、区)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

对符合条件的,填写批准意见和救助金额,发放由市民政局、卫生局统一印制的《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救助证》,并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以上数据依据网络公布资料整理,具体政策以最终文件执行情况为准。

具体信息也可拨打当地社保局电话12333进行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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