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不予离婚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目录一、一般规定二、结婚三、夫妻关系四、父母子女关系五、离婚六、附则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所称的“虐待”。
第二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第三条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四条当事人仅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婚姻家庭法司法考试真题
婚姻家庭法司法考试真题婚姻家庭法司法考试真题⼀、⽆效婚姻1、甲男与⼄⼥通过⽹聊恋爱,后⼄提出分⼿遭甲威胁,⼄⽆奈遂与甲办理了结婚登记。
婚后⼄得知,甲婚前就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久治不愈,⼄向法院起诉离婚。
下列哪⼀说法是正确的?(2009单选19题)A.法院应判决撤销该婚姻B.法院应判决宣告该婚姻⽆效C.对该案的审理应当进⾏调解D.当事⼈可以对法院的处理结果依法提起上诉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婚姻的效⼒问题。
《婚姻法》第10条第(三)项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该婚姻关系⽆效。
本题中,甲婚前就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久治不愈,满⾜⽆效婚姻的构成要件,属于⽆效婚姻。
因此,法院应当判决宣告该婚姻关系⽆效,⽽⾮撤销该婚姻。
所以,A项错误,B项正确。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若⼲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效案件,对婚姻效⼒的审理不适⽤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的判决⼀经作出,即发⽣法律效⼒。
据此可知,对于审理宣告婚姻⽆效的案件,法院审理时不适⽤调解,且判决⼀经作出即发⽣法律效⼒,不能上诉。
因此,CD项错误。
2、⽹名“我⼼飞飞”的21岁⼥⼦甲与⽹名“我⾏我素”的25岁男⼦⼄在⽹上聊天后产⽣好感,⼄秘密将甲裸聊的镜头复制保存。
后⼄要求与甲结婚,甲不同意。
⼄威胁要公布其裸聊镜头,甲只好同意结婚并办理了登记。
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2006多选66题)A.甲可以⾃婚姻登记之⽇起1年内请求撤销该婚姻B.甲可以在婚姻登记后以没有感情基础为由起诉要求离婚C.甲有权主张该婚姻⽆效D.⼄侵犯了甲的隐私权答案及解析:BCD 《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受胁迫的⼀⽅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结婚登记之⽇起⼀年内提出。
被⾮法限制⼈⾝⾃由的当事⼈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恢复⼈⾝⾃由之⽇起⼀年内提出。
夫妻离婚的限制条件都有哪些?
夫妻离婚的限制条件都有哪些?很多夫妻认为,当日子过不到一块的时候,提离婚就可以了,但是事实并不是这样的,往往也有很多限制条件,那么夫妻离婚的限制条件都有哪些?接下来北京智光律师事务所的离婚律师就带各位一起去了解一下1、军人配偶不能先提出离婚吗?答:不是的。
一般来讲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须征得军人同意,否则只有在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情形下,法院才会判决准予离婚,如果未征得军人同意且军人不存在重大过错,法院一般判决不准离婚。
如果是双方均是军人的,其离婚不受上述限制。
2、女方怀孕期间,法院一定不受理男方的离婚诉讼吗?答:一般情况下法院不予受理,但是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除此之外,女方在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一般也不得提出离婚,但女方可以在此期间提出离婚。
上述限制仅限于诉讼离婚,若协议离婚则不受上述限制。
3、一方婚后得了精神病且久治不愈,另一方可以提出离婚吗?答:通常可以提出离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之规定,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但是精神病人提起离婚的程序较为复杂,由于精神病患者属于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而配偶又是其法定的监护人,所以,一方在提出离婚诉讼前,必须先要求人民法院变更精神病患者的监护人,在确定了新的监护人后,才能由新监护人代理精神病患者参加离婚诉讼。
以上就是北京智光律师事务所离婚律师为大家带来的夫妻离婚的限制条件都有哪些?相关介绍,如果你在婚姻中遇到纠纷问题,你可以点击我们的在线离婚律师,或者直接点击我们的在线咨询,让专业的律师为您做详细的解答。
男方如何起诉离婚,流程是怎样的
男方如何起诉离婚,流程是怎样的去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写起诉书,理证据目录,到法院立案,缴费,立案庭把案子缴业务庭办理,法律规定最长6个月结案。
如果协议离婚那么只要双方同意就可以去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如果有一方不同意离婚而另外一方想要离婚就可以通过诉讼离婚手续实现。
那么要是女方不同意离婚,此时男方该如何起诉离婚呢?请阅读下文进行具体了解。
一、离婚起诉条件离婚起诉的前提:必须是双方领有结婚证或者已构成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是指: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未按婚姻法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
男方不得起诉的情形: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上述规定不予受理。
二、在哪个法院起诉离婚?应到哪个法院起诉离婚呢?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具体情形有:(1)在一般情况下依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也即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其中,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下列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a、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b、被告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c、被告在劳动教养的;d、被告被监禁的。
离婚条件是什么,不允许离婚的情形有哪些
People will not suffer for a lifetime, but they will suffer for a while.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离婚条件是什么,不允许离婚的情形有哪些一、离婚条件:1.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
2.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二、不允许离婚的情形: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3.判决不准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适婚男女需要满足《婚姻法》的条件才能结婚,而已经结婚的夫妻,也是要具备相应的条件后才能离婚,结束婚姻关系。
对于大部分人来讲,他们都不是很清楚我国规定的离婚条件是什么?接下来,就让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离婚条件是什么?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以上法规是夫妻之间离婚的条件。
如果以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这个观点有些太牵强。
所以《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加了一下五种情形,如一方有重大过错,又不愿意离婚,另一方可起诉至法院,直接判决离婚。
二、不允许离婚的情形有哪些(一)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这样规定是很有必要的,很多女性在此期间,往往是没有工作或主动辞去工作的,如果男方这时提出离婚,一方面肯定会给女性带来较大的精神打击,影响女性的身心健康及子女的发育,同时也会让女方面临严重的经济危机,这会加大女性的压力。
第二次离婚诉讼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离婚诉讼是指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家庭暴力等原因,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法律程序。
在我国,离婚诉讼分为第一次离婚诉讼和第二次离婚诉讼。
第二次离婚诉讼是指第一次离婚诉讼失败后,一方当事人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的离婚诉讼。
本文将从第二次离婚诉讼的法律适用角度进行分析。
二、第二次离婚诉讼的法律适用原则1.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第二次离婚诉讼的法律适用应遵循以下一般原则:(1)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离婚诉讼涉及夫妻双方的权益,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依法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离婚诉讼中,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应得到充分保护。
(3)维护家庭和谐稳定。
离婚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充分考虑家庭和谐稳定,尽量减少离婚案件对社会的影响。
2.第二次离婚诉讼的特殊原则(1)有利于婚姻家庭稳定的原则。
第二次离婚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充分考虑第一次离婚诉讼失败的原因,是否因一方当事人过错导致婚姻关系破裂。
若存在过错,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不予离婚。
(2)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二次离婚诉讼中,人民法院应考虑离婚案件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如离婚可能导致家庭破裂、儿童成长受阻等。
三、第二次离婚诉讼的法律适用内容1.离婚诉讼的管辖权第二次离婚诉讼的管辖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即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离婚诉讼的证据规则(1)证明婚姻关系破裂的证据。
第二次离婚诉讼中,原告应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婚姻关系确已破裂,如夫妻感情不和、家庭暴力、分居满二年等。
(2)证明自己无过错或对方有过错的证据。
第二次离婚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应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或对方有过错,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3.离婚诉讼的判决标准(1)无过错原则。
第二次离婚诉讼中,若原告无过错,被告有过错,人民法院应判决离婚。
法律讲堂生活版案例婚姻(3篇)
第1篇导语:婚姻,是人生中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
在婚姻生活中,各种法律问题层出不穷。
本篇法律讲堂将以几个典型案例,为大家解析婚姻生活中的法律问题,提高大家的法律意识。
一、案例分析一: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婚后能否离婚?案情简介:李某与王某结婚前,李某患有遗传性疾病,但未告知王某。
婚后,王某发现李某患有遗传性疾病,十分痛苦,要求离婚。
王某能否以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为由,要求离婚?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对方。
不如实告知的,对方可以请求撤销婚姻。
”在本案中,李某未如实告知王某其患有遗传性疾病,属于隐瞒重大疾病的行为。
因此,王某可以请求撤销婚姻。
但是,在本案中,王某提出离婚请求时,已经过了撤销婚姻的法定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因隐瞒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离婚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由于王某未在一年内提出离婚请求,因此,王某不能以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为由,要求离婚。
二、案例分析二:婚后一方出轨,另一方能否请求离婚?案情简介:张某与李某结婚后,李某发现张某在外出轨,十分痛苦,要求离婚。
张某不同意离婚,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
李某能否以出轨为由,请求离婚?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五)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六)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七)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在本案中,张某出轨,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符合离婚的条件。
但是,离婚是一个严肃的法律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夫妻感情、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因素。
在本案中,如果张某能证明其出轨是由于李某的过错,如家庭暴力、冷暴力等,那么法院可能会考虑张某的过错,判决不予离婚。
三、案例分析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案情简介:陈某与赵某离婚,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分割产生了纠纷。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再次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吗?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再次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吗?基本案情2017年12月,林女经人介绍认识程某,2018年6月结婚,同年年底,两人因琐事争吵后即分居生活。
2018年12月2日,林女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以未提供确凿可信的证据证实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驳回林女诉讼请求。
2021年3月3日,林女再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法院经开庭审理,调解未果,当庭宣判双方离婚。
法律评析从《婚姻法》到《民法典》,我国法律均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是否准予离婚的基本标准系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民法典》承继《婚姻法》的规定,明确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包括: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同时,根据司法实践,增加“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的规定。
司法实践中,夫妻一方在没有重婚、实施家庭暴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法定离婚理由的情形下起诉离婚,人民法院基于维护婚姻家庭稳定的原则,一般会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判决不准离婚。
但如果夫妻一方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再次起诉离婚的,法律会作何评价呢?首先,法律对当事人再次起诉的时间有所限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其次,超过法定限制时间六个月届满后再次起诉的,即当然准予离婚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而根据《民法典》上述新增加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此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表明当事人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意愿强烈、夫妻感情挽回的基础已经不复存在,夫妻感情应当认为确已破裂,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离婚,此处法律用语并非“可以”,人民法院对此没有例外选择。
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离婚案件判决标准(完整版)
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离婚案件判决标准(完整版)一、引言离婚案件是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中较为常见的一种。
离婚案件涉及的问题主要包括离婚与否、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
为了更好地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审判实践,制定了以下离婚案件判决标准。
二、离婚与否的判决标准1. 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没有原则性矛盾,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正在下岗待业的职工,对方因另一方下岗,经济困难第一次起诉离婚的。
2.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一方被宣告失踪的;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一方与他人通奸、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一方与他人通奸、同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三、子女抚养的判决标准1. 优先考虑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
2. 根据子女的年龄、性别、健康状况、生活习惯以及双方父母的经济条件、抚养能力、教育水平、道德品质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抚养权归属。
3. 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一般归母亲所有,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判归父亲:患有严重疾病,无法抚养子女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严重影响子女成长的;其他严重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情况。
法律讲堂案例_婚姻(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李某(女)与张某(男)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
由于性格不合,李某与张某于2015年协议离婚。
离婚协议中约定:李某获得两个孩子抚养权,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双方共同财产中,李某分得房产一套及存款10万元。
然而,离婚后不久,李某发现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且未如实披露其财产状况。
因此,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张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李某是否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2. 李某是否可以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 孩子的抚养权是否需要变更?三、案例分析1. 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李某是否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本案中,李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张某存在上述四种情形,因此,李某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2. 李某是否可以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李某主张张某未如实披露其财产状况,存在欺诈行为。
经法院调查,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确实存在隐瞒财产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因此,法院支持李某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
3. 孩子的抚养权是否需要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女方起诉离婚男方不同意多久能判离
女方起诉离婚男方不同意多久能判离男方一直不同意离婚,三到六个月时间能离掉。
一般一方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在受理以后需要在三个月以内进行审结,如果情节比较复杂的话,那么可以延长至六个月。
一、一方不同意申请起诉离婚一般多久可以离?一、一方不同意申请起诉离婚一般多久可以离?通常离婚案件按照简易程序需要三个月,按普通程序算期限是六个月,二审期限是三个月。
因此,离婚纠纷一般少则三个月,多则六个月。
一次起诉离婚时,若对方坚持不想要离婚,法官认定夫妻感情没有完全破裂,那一次起诉一般不会判离,需要等判决生效六个月之后再提起第二次诉讼,第二次起诉离婚,不管对方同不同意离婚,法官一般情况下都会判离。
按照这个期限计算,如果起诉两次才达到较终离婚目的,那差不多就需要一年左右的时间。
在涉外离婚诉讼中,由于程序更为复杂,若另一方存心拖延的话,时间就会更久。
二、起诉离婚的步骤提起离婚分为三个阶段:起诉、审理、判决。
(一)起诉离婚案件的起诉,是指婚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与对方婚姻关系的请求。
起诉一方当事人就是原告,被诉的一方当事人就是被告,诉讼开始后,当事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
(二)审理审理,是指人民法院接到起诉后,开始诉讼程序,到做出判决前所作的一切调查工作的总和。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理分为审理前的准备、调解、开庭审理三个阶段:1、审理前的准备。
人民法院在收到离婚诉讼后,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的5日内将诉讼状副本送达给被告,被告在收到诉讼状副本的15日内应提出答辩状;审判人员审阅诉讼材料,进行调查研究,收集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更换不符合起诉或应诉条件的当事人,通知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依法进行诉讼保全或先行给付。
2、调解。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后,首先应对当事人进行调解,使当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谅解,从而达成离婚或和好的协议。
达成和好协议的,人民法院将协议记录存卷,一般不发给调解书;达成离婚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2024年新离婚法律有哪些新规定
2024年新离婚法律有哪些新规定一、2023新婚姻法中离婚条件的规定是什么一、新民法典中离婚条件的规定是什么离婚可以由夫妻双方共同协商,签订离婚协议书离婚,也可以由法院判决离婚。
双方离婚之后,双方的共同财产应由双方共同分割,而子女的抚养权问题也可以由双方共同商议,没有直接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支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
具体如下所述:民法典第1076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双方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1079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一千零八十一条【军婚的保护】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一千零八十二条【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一千零八十三条【复婚登记】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
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较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我国起诉离婚几次可以离开
我国起诉离婚几次可以离开
小编希望我国起诉离婚几次可以离开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必要请您下载收藏以便备查,接下来我们继续阅读。
随着社会的发展,女性独立意识的觉醒,人们的维权意识也得到提高,再加上各种各样的原因,我国夫妻离婚率也在逐渐攀升。
俗话说,宁拆一座庙,不毁一桩姻,法院在进行离婚的判决的时候,也是相当谨慎的,只有有足够的证据才能够判决离婚。
很多人问起诉离婚几次可以离开的问题,小编为您解答。
一、起诉离婚几次可以离开
法院对待婚姻案件比较慎重,第一次起诉离婚若被告坚决不离婚,法院很难确定你们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所以第一次起诉一般不会判决离婚。
但是第二次起诉离婚的时候法院就会综合考虑您已经起诉过一次,判决离婚的可能性就很大了,第二次起诉离婚时将第一次法院给出具的调解和好协议带上,另若您的丈夫有家庭暴力等法定离婚理由的,建议您提前收集证据在第二次起诉时向法庭提交,这样判决离婚的几率更大。
二、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会判离吗
法院不必然会判决你们离婚。
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第一次起诉离婚如何没有以下法定情形,对方不同意离婚的,法院一般不会判离。
我国《婚姻法》第32条第3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起诉离婚怎样走程序
起诉离婚怎样走程序作为夫妻如果双方的感情破裂了是可以选择离婚的,但是离婚也需要注意方式方法,如果双方可以协议离婚自然是最好,如果不能协议离婚则只能起诉离婚了,那么,起诉离婚怎样走程序?下面就跟着我一起来详细的了解一下吧。
一、起诉离婚怎样走程序起诉离婚的程序应当这样走:1、夫妻一方应当直接去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并且提交相关证据;2、人民法院受理离婚诉讼后,应当进行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3、法院在立案之后,应当在法定的时间内,对离婚诉讼开庭审理;4、审理结束后,应当根据审理的情况进行判决。
二、起诉离婚多久可以判离对于婚姻案件的审理是需要一定时间的。
通常一审期限按照简易程序需要三个月,按普通程序算期限是六个月,二审期限是三个月,合起来一个离婚案件从头到尾少则3个月,多则9个月。
假如在第一次提出离婚判决不准离婚的情况下,那么第二次提起诉讼,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要在六个月之后才可以提起第二次诉讼。
按照这个期限计算,如果起诉两次才达到最终离婚目的,从时间上计算,差不多一共要一年半到两年左右。
这还不包括涉外婚姻以及另一方存心拖延的情况。
三、判决离婚的情形有哪些人民法院判决是否离婚,通常会从家庭稳定、社会和谐等原则考虑,所以对于第一次起诉离婚的案件,会比较谨慎。
我国现行婚姻法明确规定,只有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夫妻感情确已经破裂”之情形,法院才会判决离婚。
具体来说是以下情形:1、配偶一方存在重婚或者与其他异性同居情形;2、一方存在长期家庭暴力情形;3、有遗弃和虐待家庭成员的情形;4、夫妻双方因为感情不和分居两年以上情形;5、其他情形。
由此可见,如果只是夫妻之间经常吵架拌嘴,或是彼此之间不能相互理解,性格、生活习惯、文化层次差异太大,或者婆媳关系不合,像这样的情形起诉到法院,法院一般都不会轻易判决离婚。
以上是我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起诉离婚怎样走程序的内容,在进行起诉离婚的时候是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等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受理之后是会对案件进行审查的,符合条件的是会判决离婚的,若您还有什么法律上的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3.12.25•【文号】法释[2003]19号•【施行日期】2004.04.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婚姻家庭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03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法释[2003]19号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第五条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
赵某、魏某1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赵某、魏某1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纠纷【审理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9【案件字号】(2020)甘01民终4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清刘宝成谷元元【审理法官】杨清刘宝成谷元元【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赵某;魏某1【当事人】赵某魏某1【当事人-个人】赵某魏某1【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是否准许离婚应当以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为依据。
赵某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与魏某1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审判决双方不准离婚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撤销证明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是否准许离婚应当以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为依据。
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案涉双方婚前感情基础、婚后生活时间、夫妻矛盾、是否具有和好可能等多方面综合予以判断。
本案中,根据赵某所述及在卷证据,其与魏某1自2006年相识到××××年××月结婚,能够证实双方彼此在相互了解的基础上确立了婚姻关系,双方在婚后夫妻感情稳固的基础上于2014年1月共同生育爱情的结晶,亦是对彼此夫妻关系的认可。
现赵某以其与魏某1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根据其所述,双方发生矛盾是因魏某1在外地工作,对家庭和孩子不管不问,没有尽到对家庭的责任和义务所致。
而夫妻两地分居势必会导致双方在情感上无法得到及时交流,在遇到事情时无法及时有效沟通。
但长期分居两地,沟通交流上出现问题并不等同于夫妻感情完全破裂。
根据二审庭审中赵某所述,其与魏某1婚后感情一直较好,没有大的矛盾,仅仅是其认为魏某1对家庭和孩子未尽到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赵某也没有提出其他确已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故案涉双方之间并非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
法律判决错误真实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0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不久,双方感情出现裂痕,张某某发现李某某有出轨行为。
2016年,张某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判决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某确实存在出轨行为,但考虑到双方有孩子,且李某某承认错误,表示愿意改正,法院判决不予离婚。
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张某某仍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二、判决错误分析1.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1)未充分审查证据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李某某出轨的证据,包括照片、短信等。
然而,一审法院未对这些证据进行充分审查,仅凭李某某的口头陈述,认定其不存在出轨行为。
(2)认定事实错误一审法院认为,虽然李某某存在出轨行为,但考虑到双方有孩子,且李某某表示愿意改正,因此判决不予离婚。
然而,这种认定显然与法律规定相悖。
2. 二审法院判决错误(1)未对一审判决进行审查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然而,二审法院未对一审判决进行实质性审查,仅凭一审判决结果,认定其正确。
(2)未考虑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本案中,李某某存在出轨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
三、判决错误的影响1. 对当事人权益的影响本案中,张某某因判决错误,未能实现离婚目的,导致其权益受损。
同时,李某某未受到应有的惩罚,使其继续出轨行为,进一步损害了张某某的权益。
2. 对社会风气的影响本案中,法院判决错误,未能对出轨行为进行有效遏制,可能导致更多的人效仿,从而败坏社会风气。
审慎审理离婚案件的法律(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
第三条审理离婚案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保障离婚自由;(二)维护家庭稳定,促进家庭和谐;(三)依法保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四)公正、公平、公开,确保审判公正。
第二章离婚案件的受理第四条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一)起诉状,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离婚原因、诉讼请求等;(二)身份证件复印件;(三)婚姻关系证明材料;(四)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第五条人民法院收到离婚起诉状后,应当进行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被告;(二)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三)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应当及时通知被告,并送达起诉状副本。
第七条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被告未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第三章离婚案件的调解第八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先行调解。
第九条调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自愿原则;(二)合法原则;(三)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合法权益原则。
第十条调解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第四章离婚案件的判决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根据以下情形,判决是否准予离婚:(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的;(二)一方有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四)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五)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六)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应当保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2024年离婚诉讼流程指导协议
20XX 标准合同模板范本PERSONAL RESUME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离婚诉讼流程指导协议本合同目录一览1. 定义与术语1.1. 合同双方1.2. 离婚诉讼1.3. 法院管辖1.4. 调解程序1.5. 诉讼文件2. 离婚原因与条件2.1. 协议离婚原因2.2. 诉讼离婚原因2.3. 离婚条件2.4. 不予离婚的情形3. 诉讼流程3.1. 提交诉讼材料3.2. 法院受理3.3. 开庭审理3.4. 判决与调解3.5. 申请执行4. 财产分割4.1. 共同财产界定4.2. 财产分割原则4.3. 财产分割方案4.4. 债务处理4.5. 子女抚养费5. 子女抚养5.1. 抚养权归属5.2. 抚养费标准5.3. 子女探望权5.4. 教育与医疗5.5. 变更抚养权6. 赡养费6.1. 赡养义务人6.2. 赡养费标准6.3. 赡养费支付方式6.4. 赡养费调整6.5. 赡养费终止7. 律师费用与诉讼费用7.1. 律师费用7.2. 诉讼费用7.3. 费用支付方式7.4. 费用退还与赔偿8. 保密条款8.1. 保密内容8.2. 保密期限8.3. 泄密责任8.4. 保密条款的解除9. 违约责任9.1. 违约情形9.2. 违约责任9.3. 违约赔偿9.4. 合同解除10. 争议解决10.1. 协商解决10.2. 调解解决10.3. 仲裁解决10.4. 法院诉讼10.5. 法律适用11. 合同效力11.1. 合同生效11.2. 合同终止11.3. 合同续签11.4. 合同修改12. 一般条款12.1. 通知与送达12.2. 合同转让12.3. 合同附件12.4. 合同修订12.5. 完整协议13. 附录13.1. 相关法律法规13.2. 离婚诉讼流程图13.3. 法院联系方式13.4. 调解机构信息14. 签署页14.1. 甲方签署14.2. 乙方签署14.3. 见证人签署14.4. 日期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术语1.1 合同双方甲方:(姓名),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住址:(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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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不予离婚的情形
案例:原告叶甲与被告叶英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甲、被告毛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康慧军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叶甲诉称,原、被告在老家经人介绍相识并自由恋爱一年后,于1997年6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很好,1998年8月10日生育女儿叶乙,2004年2月5日生育儿子叶丙。
2010年原告生病开刀,2012年开始夫妻感情淡漠,被告对原告和家庭生活漠不关心,除了上班、下班、睡觉,家务全靠原告父母照料,夫妻之间没有语言交流。
2013年8月被告不声不响搬到女儿房间睡觉开始分居生活,2014年7月中旬,被告到外面租房独自生活至今。
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所以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叶乙、儿子叶丙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人民币,下同),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毛某某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还可以,共生育了两个孩子。
希望看在孩子的面上不要离婚,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后于1997年6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
1998年8月10日生育女儿叶乙,2004年2月5日生育儿子叶丙。
近年来双方产生矛盾,现原告诉来本院要求离婚。
以上事实,由原告的陈述和提供的结婚证等证据证实。
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关心、交流沟通、和睦相处。
原、被告婚后长期相处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只是近年来双方产生矛盾,但根据目前的情况来看,无法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现难以支持。
远闻李海波律师总结了以下法院不予判决离婚的情形:
1、判决不准离婚的根本依据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这是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最根本的理由。
在认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过程中,法官会考虑婚姻基础、婚后感情以及有无和好可能等因素。
2、起诉离婚理由不充分
这是现实中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时遇到最多的一种情形。
很多当事人甚至律师在书写起诉状时为了简洁,三言两语,笼统的一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无法共同生活”,没有或者无法提供证据,也没有说明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及现状。
3、没有法定离婚理由亦无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破裂
与第二种情形相比,这种情形下,当事人起诉时以及庭审中所作的工作是完备的,但是,没有法定离婚理由,又没有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推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
4、夫妻感情虽已破裂,但原告并非坚决要求离婚
出现这种情形,完全是由于原告自己态度的转变造出的后果。
因为,很多当事人在开庭的时候变得犹豫不决,这种由于正好是法官推
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依据。
5、军人配偶要求离婚,军人不同意
这是对军婚的特殊保护措施。
只要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军人配偶很难离婚;除非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
现实中,军人配偶单独提出离婚,几乎不可能达到解除婚姻关系的目的。
6、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
女方在怀孕期内、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除非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
这里的例外规定很模糊,现实中,很少有立案庭的法官会考虑。
7、大多数初次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司法实践中,原告一方初次提出离婚,多数情形下法院判决不准离婚,除非具备法定离婚理由或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有些时候,虽然当事人提供了相关证据,法官为了省事,依然判决不准离婚。
1、判决生效后6个月再次诉讼。
2、这是最普通的一种做法,这种做法往往能够达到预期的结果。
但是,也可能存在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