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应急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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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一)工作制度

1.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制度

1.1总体要求

按照“统一指挥、纪律严明,反应迅速、处置高效,平战结合、布局合理”的原则,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类和特点,统筹进行卫生应急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区级卫生应急队伍主要分为紧急医学救援类、急性传染病防控类、突发中毒事件处置类。区级卫生应急队伍成员来自各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平时承担所在单位日常工作,应急时承担卫生应急处置任务。

本制度适用于区级卫生应急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1.2队伍组成

(1)区卫计局负责区级卫生应急队伍的规划和建设。根据卫生应急工作需要,对符合条件的卫生应急队伍进行备案、管理,监督卫生应急队员履行相应权利和义务。

(2)区级卫生应急队伍主要由卫生应急管理人员、医疗卫生专业人员和后勤保障人员构成。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态势或有关要求,区卫计局在区级卫生应急队伍中抽调相关队员组建综合卫生应急队伍。

(3)队员遴选条件:热爱卫生应急事业,忠实履行职责和义务;具有奉献、敬业、团队合作精神;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岁;熟练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接受过卫生应急培训或参与过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工作者优先考虑。

(4)队员的遴选由所在单位推荐,区卫计局审定、备案。

(5)卫生应急队伍人员构成:依托各医疗卫生机构,组建紧急医学救援,急性传染病防控,突发中毒事件处置等卫生应急队伍。要求一般应急队员应具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各类队伍人员组成如下:

①紧急医学救援类队伍。由内科、外科、儿科、急诊、重症监护、流行病学、卫生应急管理等方面的医护技人员组成。

②急性传染病防控类队伍。由传染病学、流行病学、病原微生物学、临床医学、卫生应急管理等专业人员组成。

③突发中毒事件处置类队伍。由职业卫生、食品卫生、学校卫生、临床医学、卫生应急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

1.3队伍职责

(1)区卫计局职责:负责区级卫生应急队伍的组建和日常管理;制订队伍建设和管理制度,统一指挥和调度区级卫生应急队

伍;指导、监督、检查区级卫生应急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区级卫生应急队伍的评估工作;组织指导区级卫生应急队伍的培训和演练工作;负责统筹区级卫生应急队伍装备的购置,负责监管装备的运行维护、管理。

(2)应急单位及队员职责:单位保障队员在执行卫生应急任务期间的一切待遇。应急队员服从区卫计局的调遣,参加卫生应急行动;向区卫计局提出有关卫生应急工作建议;参与研究、制订卫生应急队伍的建设、发展计划和技术方案;承担区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1.4队伍管理

(1)队员原则上3年进行一次调整,符合条件的可继续留任。因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其职责和义务者,队员所在单位应及时上报区卫计局,经核准终止,及时补充并备案。

(2)队员要保持通讯畅通,当联系方式变更时,应及时通知队长及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应及时上报区卫计局,以保证区级卫生应急队伍数据库的信息准确和传递畅通。

(3)需调遣队伍参加突发事件现场处置时,由区卫计局应急办发出调用令,被调遣的卫生应急队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赶赴突发事件现场开展卫生应急处置。紧急情况下,可采取先调用,后补手续的方式。

(4)现场卫生应急处置工作实行队长负责制,队员要服从队长指令,履行各自分工和职责。队伍完成卫生应急任务后,由队

长负责按要求提交现场卫生应急处置工作总结报告和相关文字、影像等资料。

(5)卫生应急队伍完成现场处置任务需撤离现场的,由队长向现场指挥部报告,并报告派遣单位,经批准后有序撤离。执行任务的卫生应急队队长负责在撤离现场后三日内,向派遣单位提交现场卫生应急处置工作总结报告和相关文字、影像等资料。

(6)区卫计局统筹制订区级卫生应急队伍年度培训和演练计划,开展相关活动。

1.5装备管理

(1)参照《区卫生应急队伍装备参考目录》,配置应急队伍的装备,队伍标识、服装、队旗、通讯等应符合统一标准。要按照政策规定进行装备采购,队伍装备纳入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2)各单位做好卫生应急队伍装备的维护和更新工作,保证队伍装备状况良好,运行正常。

(3)各单位应对卫生应急队伍装备、培训和演练等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1.6奖励与处罚

对现场工作表现突出的卫生应急队伍、队员,由区卫计局予以嘉奖和表彰。卫生应急队员在卫生应急行动中,不服从调派,不认真履职,违反相关制度和纪律者,经区卫计局审核确认,对队员予以除名,并对其所在单位予以通报。如因失职等原因造成

突发事件危害扩大,产生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当事人责任。

2.卫生应急专家队伍管理制度

2.1队伍组成

区卫生应急专家队伍是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领导下,对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进行咨询、指导的应急队伍。

各医疗卫生单位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实验室检测、卫生监督、卫生管理、心理学等领域工作5年以上,具有副高及其以上专业职称或具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和临床救治丰富工作经验专业技术人员,经本人同意,单位推荐,卫生行政部门审核、遴选,建立辖区内的卫生应急专家库。

2.2工作任务

对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应的级别以及采取的重要措施提出咨询建议;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对突

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测、预警、应急预案的启动提出建议;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趋势进行评估和预测;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意见;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参与制订、修订和评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队伍培训和演练的检查、指导和效果评价;指导对社会公众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宣教和应急技能的培训;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和应急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2.3相关制度

(1)紧急例会制。有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趋势时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应紧急召集相关专业专家(一般情况下通过单位通知专家,紧急情况下直接通知专家)研究、分析事件的级别、预警级别、处理措施和终止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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