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冈县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佛冈县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依法及时处理行政投诉,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改善行政服务,提高行政效能,优化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信访条例》和《广东省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效能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或走访等形式,对侵犯其合法权益、影响行政效能、有损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的行政行为,向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提出的检举、控告或者批评、建议。

第三条本县各级行政机关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下同。以下简称被投诉人)的行政效能投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坚持实事求是、有诉必查、教育与惩诫、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应当依靠群众,为投诉人保守秘密。

第六条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职责权限

第七条县成立行政效能监督投诉中心(以下简称投诉中心),设在县监察局,作为县行政效能投诉承办机构,负责协调监管全县行政效能监督投诉处理工作。本县副科以上行政机关应指定相应的承办机构和人员处理行政效能投诉,对外公布投诉电话、电子邮箱、办公时间和地点、投诉事项处理查询方式等相关事项。涉及多个部门或重要问题的投诉,由监察机关牵头,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办理。

第八条行政效能监督投诉承办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投诉人对被投诉人有关依法行政、行政效率、服务质量、工作作风等行政效能情况的投诉;

(二)调查处理被投诉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

(三)办理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行政效能监督投诉承办机构在处理投诉时,报经主管机关批准,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投诉人提供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就被投诉的问题作出说明;

(二)要求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协助调查;

(三)要求被投诉人在规定时间内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义务;

(四)责令被投诉人停止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五)要求被投诉人对所造成的危害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存在问题涉及多个部门、多方面原因,被投诉单位无法单独解决的,向县政府写出专题报告;

(六)直接给予被投诉人责令限期整改、效能告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七)按照《佛冈县行政效能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佛冈县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制暂行办法》等规定,向被投诉人员的职务任免机关提出有关实施责任追究、纪律处分和其他组织处理措施的建议;

(八)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投诉

第十条行政效能监督投诉承办机构对接到的投诉事项,按照以下权限受理:

(一)反映本级政府所属国家行政机关及县管干部的投诉事项,由县投诉中心负责;

(二)反映国家行政机关一般干部的投诉事项,由所在单位的行政效能监督投诉承办机构负责;

(三)严重损害投诉人合法权益,影响恶劣或者情况比较特殊、疑难复杂的投诉事项,投诉人可以直接向县投诉中心投诉;

(四)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事项,行政效能监督投诉承办机构应及时转送有权受理的机关处理;

(五)投诉人提出投诉后,在规定时限内得不到答复,可以向受理机关提出询问,要求给予答复。投诉人对有关机关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向县投诉中心申请复核;

(六)投诉人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他违纪行为可以提出检举、控告。

第十一条提倡投诉人实名投诉。行政效能投诉应当据实载明被投诉人的姓名(名称)、投诉反映问题的事实、请求和理由等内容,以及投诉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

投诉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投诉请求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投诉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二条投诉人提出行政效能投诉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事实诽谤或诬告他人。

投诉人捏造事实诽谤、诬告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三条投诉人进行投诉,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行政效能监督投诉处理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得干扰和影响机关正常工作秩序。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压制投诉人的投诉和打击、报复投诉人。

第四章受理

第十五条对被投诉人以下行为和问题的投诉,各级行政效能投诉承办机构应当受理:

(一)态度冷漠、生硬,作风蛮横、粗暴等不礼貌、不文明的行为;

(二)上班时间无正当理由脱岗、离岗,或在岗聊天、办私事等擅离职守的行为;

(三)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工作效率低下,无故超过办事时限等不负责任的行为;

(四)对群众提出的正当要求置之不理,可以办、应该办的事不予办理等不作为的行为;

(五)不按规定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办事等行为;

(六)其他违反《佛冈县行政效能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佛冈县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制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和问题。

第十六条对于投诉人的投诉,一般应当场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需要审查的,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经审查,属于受理范围且有事实依据的,应予以受理;不属受理范围或没有事实依据的,不予受理;署名投诉的,应告知不受理理由。

对于来访、来电投诉,属受理范围的,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不属受理范围的,应当向投诉人说明理由,并引导其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反映。接访(听)人员应当做好记录,必要时可以录音。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