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冈县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县政印发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办法_0
县政印发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办法各位读友大家好!你有你的木棉,我有我的文章,为了你的木棉,应读我的文章!若为比翼双飞鸟,定是人间有情人!若读此篇优秀文,必成天上比翼鸟!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对行政执法部门的社会监督,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最大限度地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本县依法行政工作,建设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省制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政府所属各行政执法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县政府设立投诉中心,具体工作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行使以下职权:(一)受理行政执法举报、投诉;(二)调查、核实举报、投诉内容;(三)对举报、投诉事项立案处理或者责成有关部门限期处理,重大事项的处理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四)负责督办行政执法部门对投诉案件的整改落实;(五)对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六)定期向县政府汇报行政执法投诉情况。
投诉受理电话:第四条处理行政执法举报、投诉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及时、便民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二章举报、投诉受理范围第五条涉及行政许可的举报投诉范围:(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三)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申请或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四)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五)行政许可受理中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六)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七)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八)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九)行政机关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应采用招标、拍卖等法定方式进行的而未采用的或违反招标、拍卖程序,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河源市人民政府印发河源市行政执法投诉受理办法的通知
河源市人民政府印发河源市行政执法投诉受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27•【字号】河府[2011]136号•【施行日期】2011.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第一审普通程序正文河源市人民政府印发河源市行政执法投诉受理办法的通知(河府〔2011〕13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河源市行政执法投诉受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局反映。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河源市行政执法投诉受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受理行政执法投诉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不当,向市、县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的申诉、控告或举报。
提出申诉、控告或举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为投诉人。
被申诉、控告或举报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称为被投诉人。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具体负责行政执法投诉案件的受理、处理和监督工作;也可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交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调查处理,并对查处情况进行监督。
接受交办行政执法投诉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规定组织查处,并在限定时间内将调查处理结果报送交办的受理机构。
行政执法机关办理行政执法投诉案件应当接受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上级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
第四条行政执法投诉案件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影响较大、案情复杂或者涉及多个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投诉案件,上级受理机构可以直接受理。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政务服务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茂府规〔2019〕8号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政务服务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政务服务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茂府规〔2019〕8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广东茂名滨海新区、茂名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茂名市政务服务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茂名市人民政府2019年10月18日茂名市政务服务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公正地处理政务服务对象(以下简称投诉人)的投诉,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本市政务服务工作人员廉洁高效、依法行政、热情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投诉处理遵循合法、公正、高效原则。
第三条各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负责本级政务服务投诉的处理工作,通过设立投诉电话、建立网络投诉平台、设置投诉箱、设立办事大厅投诉受理窗口等途径接受投诉人投诉。
投诉处理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公正廉洁、保守秘密,不得有拒绝、延迟受理或拒不答复等行为。
投诉处理工作人员对投诉人应当热情、礼貌,如实记录投诉内容及相关情况,按程序在规定时限内处理并登记备案。
第二章投诉范围和分类第四条投诉人可以对全市各级政务服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以下行为进行投诉:(一)无正当理由,对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属于受理范围的政务服务事项申请,无故不受理的;或未向申请人依法书面说明不受理所申请政务服务事项的理由的;或受理后没有出具受理通知书的。
(二)对申请人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的政务服务事项申请,有意推诿拖延或借口研究、请示,不履行公开服务承诺,无正当理由未按承诺期限及时办理和出件的;对需转办、交办或上报的政务服务事项申请,不及时转办、交办或上报的。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一、为有效监督行政执法,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查处违法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镇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而依法提出的投诉和举报:一是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行政执法职责的。
二是无行政执法证件从事执法活动或者违法使用行政执法证件的。
三是不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作罚没票据的。
四是不落实罚缴分离规定,或者擅自挪用或者处理没收扣押财物的。
五是拒绝、推诿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举报的。
六是刁难、谩骂、殴打行政相对人的。
七是收取钱财礼物、吃拿卡要的。
八是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三、镇党政综合办公室具体负责投诉举报的登记受理、调查取证和处理公布工作。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网络等方式进行投诉举报,也可委托他人代为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应当对投诉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镇党政综合办公室应当将投诉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投诉举报的具体内容和投诉举报对象等基本情况逐一如实记录,填写《龙湖镇综合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登记台账》。
五、镇党政综合办公室自接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受理规定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应当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受理规定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应当向投诉举报人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镇党政综合办公室应当自受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后30日内调查终结,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情况确属复杂、案情确实重大的,经镇主要领导批准,可以延长调查期限,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日。
六、接受调查的综合行政执法队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向投诉举报处理科室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
七、调查中对属于党员、监察对象的案件(线索),认为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应及时移送(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认为应受治安管理处罚或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八、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办理终结后,镇党政综合办公室应当将投诉材料、调查处理结果等资料及时归档。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湘政办发[2009]56号【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9.08.14【实施日期】2009.08.1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56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九年八月十四日湖南省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促进行政机关提高行政效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湖南省信访条例》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受理和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对行政机关和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有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被投诉人)的行政效能投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实行教育与惩戒、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工作方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行政效能投诉中心(以下简称投诉中心),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有关事业单位应当明确相应机构(以下简称投诉机构)负责行政效能投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应当完善上下对口、部门参与的行政效能投诉工作网络。
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设在同级人民政府行政监察机关。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统一使用“12342”投诉电话号码。
第六条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受理、组织调查、协调处理投诉人对被投诉人行政效能的投诉;(二)督促、检查、指导下级行政。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1. 简介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活动中的违法、滥用职权、失职等问题进行投诉和举报的制度。
该制度旨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政务公开和行政约束,增强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维护社会秩序和法治建设。
2. 目的与意义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投诉和举报来发现和纠正行政执法中的问题,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办案,加强行政执法队伍的管理和监督,提升行政执法的效能和公信力。
该制度的实施对于完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维护社会稳定和法律权威具有重要意义。
3. 投诉举报程序3.1 提交投诉举报材料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问题时,可以向相关行政执法机关提交书面或电子版的投诉举报材料。
投诉举报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投诉人(举报人)的基本信息(姓名、联系方式等); - 被投诉行政执法机关的名称及工作人员的基本信息(如已知); - 具体的投诉举报事实和理由; - 相关证据材料的提供(如有)。
3.2 受理投诉举报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接受来自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并在收到投诉举报材料后的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查。
初步审查的目的是判断投诉举报材料是否符合受理条件,以及是否有足够的证据支持投诉举报事实。
3.3 调查核实如果初步审查认为投诉举报材料符合受理条件,并且有足够的证据支持投诉举报事实,行政执法机关将会展开调查核实工作。
调查核实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调查取证,收集更多的证据材料; - 进一步梳理投诉举报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 - 询问相关当事人和目击者; - 验证投诉举报事实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4 处理结果通知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调查核实工作结束后,及时将处理结果通知投诉人(举报人)。
处理结果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对投诉举报事实的认定; - 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措施; - 对投诉人(举报人)的权益保护和救济措施。
4. 保障措施为了确保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的实施效果,需要采取一系列的保障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 加强行政执法机关的组织和制度建设,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能力;-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和检查; - 加强对举报人的保护,防止其受到不正当处罚或报复; - 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行政执法监督,形成多方监督格局。
xx县行政效能投诉暂行办法
xx县行政效能投诉暂行办法按:xx县行政效能投诉中心自20XX年8月建立以来,坚持有诉必理、有理必果的原则,扎实开展机关行政效能投诉监察工作,不仅维护了广大投诉者的合法权益,而且有力地促进了机关工作作风转变,改善了党群、干群关系,优化了玉环经济发展的软环境,受到了干部群众的好评。
现将《xx县行政效能投诉暂行办法》转发,供借鉴。
玉环县行政效能投诉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效能投诉是指对行政活动中的行为、能力、效率、效果、效益等方面的监督。
第三条开展行政效能投诉工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贴县委、县政府的重大决策,紧贴经济工作,紧贴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服务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
第四条开展行政效能投诉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效能建设相结合,勤政建设与廉政建设相结合。
第五条县委、县政府成立县行政效能投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县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具体负责行政效能投诉工作。
各镇乡和县直属各单位应建立行政效能投诉办理室,承办中心交办的各类投诉事项。
第二章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的职责和权限第六条县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的职责是:(一)负责对全县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二)负责受理因行政行为引发的群众投诉,组织调查处查投诉事项;(三)督促、指导、协调各有关单位处理各种投诉,办理投诉事项;(四)不定期组织公开投诉。
第七条县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调查的单位和人员提供与调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二)要求被调查的单位和人员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三)责令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停止违反法律、法规、行政纪律的行为;责成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纠正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并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四)对经调查确有问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给予诫勉教育或通报批评,无效的建议组织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移交职能机关处理。
宣城市机关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一次投诉查实待岗暂行
宣城市机关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一次投诉查实待岗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宣效组[2008]4号【发布部门】宣城市机关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发布日期】2008.04.15【实施日期】2008.04.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宣城市机关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一次投诉查实待岗暂行办法》的通知(宣效组〔2008〕4号)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机关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经市机关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现将《一次投诉查实待岗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宣城市机关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2008年4月15日一次投诉查实待岗暂行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优化发展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本暂行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其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公共服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一次投诉查实待岗是指单位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被投诉举报,或被有关部门明查暗访发现、新闻媒体曝光,经调查核实,确属被投诉人责任的,尚未达到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程度的,给予待岗处理的制度。
(一)在实施行政许可服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擅自恢复或者变相恢复已经停止执行的行政许可项目的,或擅自设置行政许可项目和增设行政许可条件的;2、无行政许可实施权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许可的;3、无正当理由超过承诺时限办结的;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许可不予受理、许可的;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6、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7、不依法以书面形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不予受理、许可需要书面告知理由而不书面告知的;8、在办理项目过程中,不按规定程序办事,不实行一次告知或答复,造成申请人多次跑,反映较大的;9、强行要求服务对象接受中介服务或指定中介服务。
行政效能投诉管理制度
行政效能投诉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和完善行政效能投诉管理工作,提高政府行政管理水平和服务效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效能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行政效能投诉管理工作。
三、投诉受理机构1. 市政府行政效能办公室是行政效能投诉的受理机构,负责受理、协调、处理争议的投诉事务。
2. 市政府行政效能办公室依法受理和处理社会公众对政府行政效能方面的投诉申诉事务。
四、投诉方式1. 投诉人可以通过电话、信函或者互联网等形式进行投诉,也可以直接向市政府行政效能办公室提交书面材料。
2. 为方便广大公众进行投诉,市政府行政效能办公室将设立24小时投诉电话,并在网上公布投诉邮箱地址。
五、投诉内容1. 投诉内容应当清晰明确,内容真实可靠,不得包含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规章的内容。
2. 投诉内容应当涉及政府行政效能方面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审批、行政决策、行政执法和行政服务等;3. 投诉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以便市政府行政效能办公室进行核实和处理。
六、投诉受理1. 市政府行政效能办公室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受理完毕,并向投诉人发出《投诉受理通知书》。
2. 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市政府行政效能办公室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七、投诉处理1. 市政府行政效能办公室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向投诉人发出《投诉处理通知书》。
2. 对于调查核实后证明投诉事项确有问题的,市政府行政效能办公室应当依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对投诉人进行告知;3. 对于调查核实后证明投诉事项不属实的,市政府行政效能办公室应当向投诉人发出《调查结果通知书》。
八、投诉回访1. 对于涉及重大问题的投诉案件,市政府行政效能办公室应当进行回访,了解投诉人对于处理结果的满意度和意见。
2. 对于处理结果不满意的投诉案件,市政府行政效能办公室应当再次核查相关材料并协调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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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县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工作规则课件 2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关效能投诉中心的运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干发[201X]5号《关于开展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县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在县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对乡镇场和县直机关单位开展效能建设工作进行指导。
第三条机关效能投诉工作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纪办事,维护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工作人员应坚持原则,严守纪律,清正廉洁,热情服务,讲求效率。
第四条机关效能投诉工作实行教育与处理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五条县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履行以下职责:(一)受理对机关效能问题的投诉;(二)组织调查、协调和处理机关工作人员(含聘用人员,下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三)受理不服对效能问题处理的申诉;(四)组织、协调、督促乡镇场和县直机关调查、处理涉及本地区、本单位的效能投诉问题;(五)对乡镇场和县直机关处理效能投诉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六)完成对县委、县政府交办的督查任务。
第六条县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在办理效能投诉中具有以下权限:(一)要求被投诉单位和人员提供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材料,并就被投诉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要求与被投诉单位和个人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协助、配合投诉调查;(二)责成被投诉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决定、命令的行为;(三)责成有关单位和人员纠正违反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并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四)对违反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向县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提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处理的建议;(五)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决定》,需要予以效能告诫,涉及正、副科级的,由县机关效能投诉中心提出建议,报县机关效能领导小组同意,县机关效能投诉中心执行;其他人员,由县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告诫,或由县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建议干部任勉机关予以告诫,任免机关告诫的,需向县机关效能投诉中心报备。
鄂尔多斯市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鄂尔多斯市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21•【字号】鄂府发[2008]11号•【施行日期】2008.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鄂尔多斯市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鄂府发〔2008〕11号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及时、准确处理行政效能投诉,推动廉政勤政建设,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监察部《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效能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对市属各级行政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影响行政效能的问题及行为的投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对行政效能问题投诉的受理和处理。
第四条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坚持依靠群众、方便群众,实事求是、有错必究,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工作方法,依法维护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行政效能投诉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二章投诉处理部门及其工作职责第六条市及各旗区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或明确的相应承办机构为同级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的处理部门,分别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行政效能投诉的受理。
第七条行政效能投诉处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交办、转办投诉人对被投诉人有关行政效率、服务质量、工作作风等行政效能的投诉事项;(二)对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进行调查处理;(三)协调处理重要投诉事项;(四)承办上级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行政效能的投诉事项;(五)研究、分析投诉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改进工作和解决问题的建议与对策;(六)对下级行政效能投诉处理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效能投诉制度
效能投诉制度一、投诉工作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纪办事,维护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负责投诉工作的人员应坚持原则,严守纪律,清正廉洁,热情服务,讲求效率。
二、投诉工作实行教育与处理相结合,日常督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三、投诉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我局工作及其工作人员下列行为的投诉:1.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市委、市政府决定、命令的事项拖延不办的;2.利用职务之便假公营私,故意制造、纵容、庇护不正当竞争,造成不良影响的;3.利用管理职权吃、拿、卡、要的;4.工作作风粗暴、违反群众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5.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推诿扯皮的;6.擅离职守,影响正常业务工作的;7.工作效率低下,损害群众利益或造成不良影响的;8.刁难、打击报复投诉人的;9.工作中有“三乱”行为的;10.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制度规定的其他行政行为。
四、投诉人可采用口头或书面等形式进行投诉,也可以委托他人投诉,提倡投诉人署名投诉。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投诉人的投诉和打击报复投诉人。
五、负责办理投诉工作的人员,应认真做好投诉件的受理、登记、分类、自办、转办、批办、催办、督办、反馈、回复、综合、归档、立卷等工作,做到及时,正确。
对于来访或来电投诉的,要热情礼貌,做好接待;对不属受理范围的,应耐心向投诉人做出说明,并引导投诉人到相关单位或部门反映。
六、负责投诉工作的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投诉事项的保密工作:1.未经批准,严禁将投诉材料转给被投诉人;2.需要将投诉事项转给被投诉单位核实、处理时,应摘要转出,原则上不得将投诉原件照转;3.在办理投诉过程中,非属必需,不得泄露投诉人真实姓名、单位情况,同时,也要做好被投诉单位和个人涉密资料、信息的保密工作;4.宣传报道时,未经投诉人同意,不得公开投诉人的姓名、工作单位等。
七、承办投诉件必须在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结,并书面报告办理结果,及时反馈给投诉人。
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办理的,需经领导批准,不得无故拖延、敷衍塞瑟。
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南州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行政效能投诉和
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南州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行政效能投诉和告诫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干部与工作人员【发文字号】黔南府发[2004]50号【发布部门】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政府【发布日期】2004.10.23【实施日期】2004.10.2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南州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行政效能投诉和告诫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南府发[2004]50号)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州府各部门:《黔南州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行政效能投诉和告诫暂行办法》已经州政府第102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三日第一条为加强行政管理,完善监督机制,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黔南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效能投诉(以下简称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有损行政效能的行政行为进行的投诉。
行政效能告诫(以下简称告诫)是指以《行政效能告诫书》的形式,对有损行政效能,尚不构成政纪处分或被免予政纪处分的行政过错行为人进行的批评教育。
第三条州、县(市)人民政府在同级监察机关设立行政效能投诉工作机构,负责受理同级人民政府职权管辖范围内的投诉。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在本部门设立行政效能投诉工作机构,负责受理本部门职权管辖范围内的投诉。
投诉工作机构应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投诉地点。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本州内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损行政效能的行政行为进行投诉,可以采用来信来访、电话、网。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19•【字号】市政办发[2008]10号•【施行日期】2008.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08]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邵阳市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十一月十九日邵阳市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保证行政效能投诉得到正确、及时处理,保护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委省政府《关于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实施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效能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对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以及行使行政职权的单位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影响行政效能、有损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的问题及行为的投诉。
第三条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与惩诫、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第二章投诉处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行政效能投诉中心(以下简称投诉中心)设在同级监察机关。
市投诉中心与市纪委监察局行政效能监察室(效能办、优化办)合署办公,并在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办事大厅设受理窗口。
第六条投诉中心为全市行政效能投诉的受理、处理部门,负责行政效能投诉的受理、登记、分类、办理、答复、立卷、归档等工作,定期综合汇总全市受理和处理行政效能投诉的情况,研究分析机关效能建设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工作和解决问题的建议与对策。
宣城市机关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文件
宣城市机关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文件宣效组〔2008〕4号关于印发《一次投诉查实待岗暂行办法》的通知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机关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经市机关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现将《一次投诉查实待岗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宣城市机关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2008年4月15日一次投诉查实待岗暂行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优化发展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本暂行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其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公共服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一次投诉查实待岗是指单位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被投诉举报,或被有关部门明查暗访发现、新闻媒体曝光,经调查核实,确属被投诉人责任的,尚未达到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程度的,给予待岗处理的制度。
(一)在实施行政许可服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擅自恢复或者变相恢复已经停止执行的行政许可项目的,或擅自设置行政许可项目和增设行政许可条件的;2、无行政许可实施权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许可的;3、无正当理由超过承诺时限办结的;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许可不予受理、许可的;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6、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7、不依法以书面形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不予受理、许可需要书面告知理由而不书面告知的;8、在办理项目过程中,不按规定程序办事,不实行一次告知或答复,造成申请人多次跑,反映较大的;9、强行要求服务对象接受中介服务或指定中介服务的;10、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11、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县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投诉处理制度(精简版)
县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投诉处理制度县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投诉处理制度第一条为了促进和完善中心窗口工作,提高办事效率,完善办事程序,优化阳东服务环境,维护服务对象合法权益,树立窗口服务的良好形象,根据《阳东县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管理规定》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中心设立投诉督查股和投诉受理窗口,所有服务对象均可按本规定进行投诉。
第三条在县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及县民营企业投诉中心投诉的事项,按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和民营企业投诉中心制度执行,其制度没有涉及到的事项,可参照本制度执行处理。
第二章投诉范围和分类第四条服务对象对进驻中心窗口及其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办事效率、办件手续、收费情况、办理结果等事项不满的,可提起投诉。
第五条投诉须明确提出被投诉对象和投诉事项。
窗口已出具办件受理回执的,办事者须凭受理回执进行投诉。
第六条中心受理的投诉按三种情况处理:(一)现场协调类:因窗口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作风、效率、规范等方面存在失当行为而引起的,可以现场协调处理解决的投诉,属现场协调类。
(二)立案处理类:不能在中心当场协调解决的,涉及政策及其执行问题,或涉及窗口工作人员严重、多次的失当行为,有必要正式提请进驻窗口单位解答处理的投诉,属立案处理类。
(三)意见反映类:向中心窗口或有关行政职能部门提出了审批管理与服务方面的意见、建议,要求中心作为工作参考或向有关部门反映的投诉,属意见反映类。
第三章投诉方式第七条服务对象可直接向中心投诉窗口提起现场投诉,或将投诉件直接投在投诉箱内。
第八条服务对象可在通过中心的投诉咨询专线电话提起投诉或向其他有关部门提起投诉。
第九条服务对象可登录中心网站,或通过中心办事大厅的电脑触摸屏输入相关投诉意见。
第十条服务对象可信函投诉,将投诉意见投入投诉箱或将投诉信寄至阳东县行政服务中心投诉督查股。
第四章投诉受理第十一条服务对象提起的有效投诉,是在中心投诉受理范围内的,督查股须及时向投诉人了解情况,正式受理,并填写《阳东县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投诉登记表》。
行政单位投诉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行政单位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政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投诉管理制度。
二、投诉范围1.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的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乱收费、滥用职权、违法违纪等行为。
2.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单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要求重新审查或改正。
3.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单位工作人员的作风、纪律、廉洁等方面提出批评和建议。
三、投诉途径1. 当面投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直接到行政单位投诉。
2. 书面投诉:投诉人可向行政单位提交书面投诉材料。
3. 电话投诉:投诉人可通过电话向行政单位投诉。
4. 网络投诉:投诉人可通过行政单位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平台进行投诉。
四、投诉处理1. 接待与登记:行政单位接到投诉后,应及时登记,并指派专人负责处理。
2. 调查核实:对投诉事项,行政单位应进行调查核实,查清事实,明确责任。
3. 处理决定:根据调查结果,对投诉事项进行处理,并告知投诉人。
4. 信息反馈:对投诉事项的处理结果,应及时向投诉人反馈。
五、投诉处理时限1. 一般投诉事项,应在接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2. 重大、复杂投诉事项,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处理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六、保密与责任1. 行政单位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投诉人信息。
2. 对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予以处理。
3. 对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行政单位负责解释。
3.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行政效能投诉管理制度范文
行政效能投诉管理制度范文行政效能投诉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效能投诉管理,迅速处理和解决行政效能问题,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服务水平,根据《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政效能投诉管理工作。
第三条行政效能的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反映行政效能问题,要求行政机关采取行动予以解决的行为。
第四条行政效能投诉管理主要目标是:及时受理行政效能投诉,迅速处理和解决问题,保护投诉人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服务水平,促进行政效能的提升。
第二章投诉受理第五条行政效能投诉可以采取口头投诉、书面投诉、网络投诉等形式进行。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设立行政效能投诉受理窗口,负责受理行政效能投诉。
第七条投诉受理窗口应当设立专门的受理人员,负责受理行政效能投诉,并提供相关法律法规的解答和咨询。
第八条行政机关应当制定行政效能投诉受理流程,并在窗口公示。
第九条行政效能投诉受理窗口应当及时受理投诉,并在受理后五个工作日内给予当事人确认,并提供受理回执。
第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对受理的行政效能投诉进行分类登记,并建立统一的行政效能投诉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和协同工作。
第三章投诉处理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在受理行政效能投诉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进行初步核实。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应当对行政效能投诉进行调查,采集相关证据,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效能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效能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效能处理决定后,应当及时将处理决定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公开行政效能处理决定,并对投诉问题进行整改。
第四章投诉协调第十六条对于行政效能投诉引起的纠纷,行政机关可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进行协调、调解。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效能投诉协调机制,明确协调的程序和责任。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应当通过调解、协商等方式解决行政效能投诉引起的纠纷,争取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孜州行政效能投诉办理制度的通知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孜州行政效能投诉办理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16•【字号】甘办发[2012]8号•【施行日期】201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孜州行政效能投诉办理制度的通知(甘办发〔2012〕8号)各县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省属驻州行政企事业单位,州属行政企事业单位:《甘孜州行政效能投诉办理制度》已经州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甘孜州行政效能投诉办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效能投诉和办理工作,保证行政效能投诉得到正确、及时办理,改变机关工作作风,提高机关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效能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全州各级行政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影响行政效能行为的投诉。
第三条行政效能投诉和办理遵循下列原则:(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二)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三)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四)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四条行政效能投诉办理,应当依靠群众,为投诉人保守秘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投诉人。
第五条各级行政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内行政效能投诉的指导、受理和督查工作。
第六条各级监察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内行政效能投诉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各级各部门应当确定行政效能投诉办理机构和人员,公布投诉方式,履行以下职责:(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受理和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本部门以及工作人员的投诉工作;(二)受理和办理同级行政效能投诉中心转办的投诉件;(三)定期汇总、分析和上报行政效能投诉、办理情况。
第八条投诉人可以采用书信、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向各级行政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投诉,也可以通过“中国甘孜”网站中“甘孜州机关行政效能建设”专栏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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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冈县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依法及时处理行政投诉,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改善行政服务,提高行政效能,优化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信访条例》和《广东省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效能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或走访等形式,对侵犯其合法权益、影响行政效能、有损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的行政行为,向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提出的检举、控告或者批评、建议。
第三条本县各级行政机关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下同。
以下简称被投诉人)的行政效能投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坚持实事求是、有诉必查、教育与惩诫、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应当依靠群众,为投诉人保守秘密。
第六条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职责权限第七条县成立行政效能监督投诉中心(以下简称投诉中心),设在县监察局,作为县行政效能投诉承办机构,负责协调监管全县行政效能监督投诉处理工作。
本县副科以上行政机关应指定相应的承办机构和人员处理行政效能投诉,对外公布投诉电话、电子邮箱、办公时间和地点、投诉事项处理查询方式等相关事项。
涉及多个部门或重要问题的投诉,由监察机关牵头,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办理。
第八条行政效能监督投诉承办机构履行以下职责:(一)受理投诉人对被投诉人有关依法行政、行政效率、服务质量、工作作风等行政效能情况的投诉;(二)调查处理被投诉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三)办理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行政效能监督投诉承办机构在处理投诉时,报经主管机关批准,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投诉人提供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就被投诉的问题作出说明;(二)要求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协助调查;(三)要求被投诉人在规定时间内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义务;(四)责令被投诉人停止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五)要求被投诉人对所造成的危害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存在问题涉及多个部门、多方面原因,被投诉单位无法单独解决的,向县政府写出专题报告;(六)直接给予被投诉人责令限期整改、效能告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七)按照《佛冈县行政效能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佛冈县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制暂行办法》等规定,向被投诉人员的职务任免机关提出有关实施责任追究、纪律处分和其他组织处理措施的建议;(八)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投诉第十条行政效能监督投诉承办机构对接到的投诉事项,按照以下权限受理:(一)反映本级政府所属国家行政机关及县管干部的投诉事项,由县投诉中心负责;(二)反映国家行政机关一般干部的投诉事项,由所在单位的行政效能监督投诉承办机构负责;(三)严重损害投诉人合法权益,影响恶劣或者情况比较特殊、疑难复杂的投诉事项,投诉人可以直接向县投诉中心投诉;(四)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事项,行政效能监督投诉承办机构应及时转送有权受理的机关处理;(五)投诉人提出投诉后,在规定时限内得不到答复,可以向受理机关提出询问,要求给予答复。
投诉人对有关机关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向县投诉中心申请复核;(六)投诉人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他违纪行为可以提出检举、控告。
第十一条提倡投诉人实名投诉。
行政效能投诉应当据实载明被投诉人的姓名(名称)、投诉反映问题的事实、请求和理由等内容,以及投诉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
投诉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投诉请求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投诉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二条投诉人提出行政效能投诉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事实诽谤或诬告他人。
投诉人捏造事实诽谤、诬告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三条投诉人进行投诉,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行政效能监督投诉处理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得干扰和影响机关正常工作秩序。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压制投诉人的投诉和打击、报复投诉人。
第四章受理第十五条对被投诉人以下行为和问题的投诉,各级行政效能投诉承办机构应当受理:(一)态度冷漠、生硬,作风蛮横、粗暴等不礼貌、不文明的行为;(二)上班时间无正当理由脱岗、离岗,或在岗聊天、办私事等擅离职守的行为;(三)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工作效率低下,无故超过办事时限等不负责任的行为;(四)对群众提出的正当要求置之不理,可以办、应该办的事不予办理等不作为的行为;(五)不按规定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办事等行为;(六)其他违反《佛冈县行政效能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佛冈县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制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和问题。
第十六条对于投诉人的投诉,一般应当场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需要审查的,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经审查,属于受理范围且有事实依据的,应予以受理;不属受理范围或没有事实依据的,不予受理;署名投诉的,应告知不受理理由。
对于来访、来电投诉,属受理范围的,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不属受理范围的,应当向投诉人说明理由,并引导其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反映。
接访(听)人员应当做好记录,必要时可以录音。
对于书信、传真、网上投诉,要逐件阅收、登记,并根据其反映的内容,按有关规定处置。
对于内容相同的重复投诉事项,应按原处理意见办理,登记收件时间;有新内容的,予以注明;重要问题报主管领导阅批。
第十七条行政效能投诉承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投诉事项的保密工作,未经批准,不得将投诉材料及投诉人有关情况转给被投诉人;需将投诉材料转交被投诉人核实、解决的,应摘要转交,原则上不得将投诉件原件照转,不得泄露投诉人真实姓名、工作单位等情况。
相关宣传报道中,未经投诉人同意,不得公开投诉人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等。
第十八条对匿名的投诉应具体分析,区别对待,慎重处理。
对没有具体事实的,可不予处理或转给有关部门处理;反映问题情节轻微的,可将问题摘抄给被投诉人,由其自查自纠并作出说明;反映重要问题的,可先进行调查核实,再确定处理方法;内容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可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对办结后再投诉的,如确有新事由,原承办部门应予以查对、核实。
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可以不再受理。
第二十条行政效能投诉事项已经受理,投诉人在规定期限内向行政效能投诉承办机构再提出同一事项的,不予受理。
对已进入行政复议、诉讼程序,以及对法院判决不服的投诉,不予受理。
其他超越行政效能投诉承办机构职责范围的投诉,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沟通、联系,及时通报行政效能投诉事项的受理情况,尽量避免重复投诉、多头受理。
第五章办理第二十二条县投诉中心受理投诉后,承办人员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中心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监察机关分管领导审批。
根据领导批示,采取直办或交办、转办等方式办理。
直办是指由县投诉中心直接调查处理,并答复投诉人。
交办是指对反映事实较具体、性质较严重的行政投诉,中心受理后,交由承办单位调查处理及答复投诉人,并将调查结果函复县投诉中心备案。
转办是指对一般性的行政投诉,县投诉中心受理后,转由承办单位调查处理及答复投诉人。
移送投诉件,不宜转原件或原件复印件的,采用摘转;需要报送办理结果的,应当注明报送办理结果期限。
承办单位接到行政投诉交办函后,应按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调查,复函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对转办的投诉,各单位的行政效能投诉承办机构必须直接办理,不得再转交。
第二十三条行政效能投诉承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办理投诉事项应当恪尽职守,及时、认真做好投诉的登记、受理、分办、调处、答复、了结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实行回避制度。
行政效能投诉承办机构工作人员与被投诉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予以回避。
第二十五条转办的投诉,承办单位须在接到转办函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答复投诉人;交办的投诉,承办单位须在接到交办函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答复投诉人,20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县投诉中心备案。
对于情况特别复杂、涉及面广的重要投诉,经县投诉中心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间,但原则上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答复投诉人。
直办的投诉,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答复投诉人。
监察机关牵头组织查办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答复投诉人。
涉及严重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对上级批办的投诉事项,承办单位应加紧办理,及时反馈。
第二十七条对于经查证属实,有行政效能过错责任的,按照《佛冈县行政效能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佛冈县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县投诉中心可以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渠道受理行政效能投诉,及时公布投诉事项的办理情况和处理结果,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并以适当方式定期通报各地各单位行政效能投诉的受理和办理及典型个案处理情况。
第二十九条行政效能投诉事项及其处理情况,应作为机关党风廉政建设量化考评要素之一和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效能投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县政府授权县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5年8月3日发布的《佛冈县行政效能监督投诉中心职责和权限》和《佛冈县行政效能监督投诉中心工作规则》(佛委办[2005]43号)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