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试行
40号令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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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8月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第五条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单位采用有利于提高重大危险源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推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的信息化建设。
第二章辨识与评估第七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
危险化学品单位可以组织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安全评估,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江苏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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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江苏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利益,预防重、特大恶性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结合江苏省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需实施监督管理的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质,且存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移动类重大危险源另行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的重大危险源涉及单位。
各级安全生产行业监督管理(监察)部门对重大危险源实施分级监管。
重大危险源所属单位负责其日常管理和实时监控。
第二章重大危险源的申报第四条申报登记的重大危险源范围:贮罐区(贮罐);库区(库);生产场所;煤矿(井工开采);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压力管道;压力容器;锅炉;尾矿库等九类。
第五条重大危险源所属单位应当依法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申报登记建档。
申报登记建档统一使用由国家认可的软件。
第六条江苏省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分级原则(一)属于《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范围的危险物质,以超过GB 18218所列临界值为准,进行重大危险源分级:GB 18218所列临界值即为四级重大危险源的临界值;GB 18218所列临界值的5倍为三级重大危险源的临界值;GB 18218所列临界值的10倍为二级重大危险源的临界值;GB 18218所列临界值的15倍为一级重大危险源的临界值;(二)在《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范围以外的危险物质(场所和设施)以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文所列临界值进行辨识和分级:56号文所列临界值即为四级重大危险源的临界值;56号文所列临界值的5倍为三级重大危险源的临界值;56号文所列临界值的10倍为二级重大危险源的临界值;56号文所列临界值的15倍为一级重大危险源的临界值;第七条重大危险源所属单位应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点进行检测和评估,评估应委托具备省级以上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
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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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一、前言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生态环境安全及经济利益,制定本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控制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措施,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石油、天然气、烟花爆竹等重大危险源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
三、基本原则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必须坚持如下原则: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法律法规为准,责任明确3.综合治理,全过程管控四、安全监督管理要求1.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建立安全管理档案并定期评估,总结安全生产情况,有关记录应保存至少五年。
2. 严格安全生产许可重大危险源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向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的要求进行生产、储存、使用和运输等活动。
3. 安全生产条件符合要求重大危险源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建立符合安全要求的工艺设备、安全设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确保生产过程和场所符合要求。
4. 整改隐患,消除风险重大危险源单位必须加强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发现缺陷和隐患及时整改,严格执行设施设备检验、维护、保养、修理等规定,消除安全风险。
5. 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安全意识重大危险源单位必须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6. 紧急预案,应急处置重大危险源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灾害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在平时进行演练,保证灾害事故得到及时应对和控制。
7. 加强安全监测和报告重大危险源单位必须安装安全监测设备,对涉及安全生产的环境指标、设备指标、物料指标等,进行实时监测,建立定期监测和报告制度,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和公众公开有关安全信息。
8. 完善追责问责制度有关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和问责制度,明确安全监管责任和权力,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单位的监管力度,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行政处罚或刑事打击。
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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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公司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保障员工人身安全,确保安全生产局面的稳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新能源产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重大危险源分为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和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
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品,且危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以及其他存在危险能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按照《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重大危险源分级标准》的规定,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 号)文件规定,属于申报登记范围内的设备、设施、场所、危险品等。
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指:除国家规定的危险源以外,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火灾、爆炸、重大机械、设备损坏以及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设备、设施、场所、危险品等。
(见附件:公司规定重大危险源目录)第四条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范围内所属各部门、各风电厂。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的监督,公司安全生产部作为公司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领导机构,负责监督、指导所属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
第二条所属各部门要成立本部门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机构。
第三条公司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组织机构的工作职责:(一)组织所属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集团公司关于重大危险源管理的各项规定和相关要求。
(二)督促所属部门做好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评估、存在问题整改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工作,组织所属部门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实施监控管理,对存在的重大问题落实整改方案和整改资金,对重大危险源做到可控在控.(三)督促所属部门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培训及演练,并组织实施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
2024年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二篇)
![2024年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二篇)](https://img.taocdn.com/s3/m/4313a58380c758f5f61fb7360b4c2e3f56272561.png)
2024年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监督检查的若干规定一、对危险化学品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实施严格的监督检查,旨在促使其全面履行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登记建档、备案、监测监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核销及安全管理等各项职责。
二、首次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涵盖以下关键内容:(一)重大危险源的运行状况,以及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与执行情况;(二)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分级、安全评估、登记建档及备案的完整性;(三)重大危险源的监测监控措施的有效性;(四)重大危险源安全设施及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检测、检验与维护保养状况;(五)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修订及演练情况;(六)相关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与教育情况;(七)安全标志的规范设置情况;(八)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及物资的配备情况;(九)预防和控制事故措施的具体落实情况。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一旦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应立即责令其限期整改;若隐患在整改前或整改过程中可能危及安全,应责令立即撤出作业区域内的所有人员,并视情况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相关设备。
待隐患彻底消除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活动。
四、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联合本级政府相关部门,加强对工业(化工)园区等重大危险源集中区域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重大危险源与周边单位、居民区、人员密集场所等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第五章法律责任五、危险化学品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定额度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将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以更高额度的罚款,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相应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安全评价的;(二)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的;(三)未按照本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的;(四)未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40号令)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40号令)](https://img.taocdn.com/s3/m/3f69ff89cc22bcd126ff0c8c.png)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1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骆琳二○一一年八月五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第五条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单位采用有利于提高重大危险源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推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的信息化建设。
第二章辨识与评估第七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园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园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abfe0cab8f3f90f76c66137ee06eff9aef8498f.png)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园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17•【字号】通政办发[2012]81号•【施行日期】2012.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园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通政办发〔2012〕8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化工产业是我市特色支柱产业,近几年化工企业数量以每年百分之三十以上的速度快速增长。
仅去年全市新批准的危险化学品企业(项目)即达110个,涉及产品549个,高危工艺225个,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有64个,均达历年新高。
由于化工项目不断增加,化工园区累积的安全风险也在不断增大,尤其是自去年以来化工企业事故均发生在化工园区,已经引起市委、市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
为确保我市化工园区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化工园区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强化化工园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目前,我市已有9个作为化工项目落户载体的化工园区,规划面积达76.45平方公里。
化工园区绝大部分企业都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特性,已经成为我市极易引发重大恶性事故的区域。
各地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化工园区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高度重视化工园区安全管理工作。
要切实加强园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亲自部署,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要按照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规定要求,明确园区领导和部门安全生产职责,一手抓发展、一手抓安全。
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标准为基础,建立“责任明确、管理高效、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化工园区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加强化工园区科学规划,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b71fe37cb5daa58da0116c175f0e7cd1842518de.png)
重点不安全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保障企业的生产安全,有效防范和管控重点不安全源,维护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生命资产安全,加强重点不安全源的监督管理,订立本规定。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不安全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订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部企业,特别是那些存在重点不安全源的企业,包含但不限于化工、矿山、冶金、能源等行业。
第三条重点不安全源管理原则重点不安全源管理要坚持防备为主、综合整治的原则,并强调科学管理、依法经营、风险掌控和连续改进。
第二章重点不安全源识别与分类第四条重点不安全源识别企业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自身存在的重点不安全源进行识别,确定其范围、特性和对周边环境和人员的可能危害程度。
第五条重点不安全源分类依据重点不安全源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将其分为特别重点、重点和一般三类。
并依据分类结果,订立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三章重点不安全源备案与核查第六条重点不安全源备案企业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将自身的重点不安全源进行备案,并报送至有关部门备案。
第七条重点不安全源核查有关部门将对企业的重点不安全源进行定期核查,以确保企业依照备案信息运行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八条重点不安全源改造与升级企业应定期对重点不安全源进行改造与升级,以提高安全性能,减少危害风险。
改造与升级工程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报送相关部门进行备案。
第四章重点不安全源风险评估与管控第九条风险评估企业应对重点不安全源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确保了解不安全源的潜在风险和可能显现的事故情况。
风险评估应包含定性和定量分析,以科学的方法评估不安全源的风险程度。
第十条风险管控措施依据风险评估结果,企业应订立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包含但不限于技术措施、管理措施和应急措施。
对于特别重点不安全源,应采取更加严格的风险管控措施。
第十一条风险管控监督企业应建立健全风险管控监督机制,定期对风险管控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及时矫正发现的问题。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大危险源监管等级评估分级实施导则》的通知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大危险源监管等级评估分级实施导则》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f7cff5bbf1e650e52ea551810a6f524ccbfcbcb.png)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大危险源监管等级评估分级实施导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7.07•【字号】•【施行日期】2009.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大危险源监管等级评估分级实施导则》的通知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落实《江苏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指导意见(暂行)》(苏安监〔2009〕71 号),督促有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规范开展重大危险源评估和有效实施重大危险源监控,省重大危险源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省安科院等单位和专家制定了《江苏省重大危险源监管等级评估分级实施导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指导当地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帮助有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重大危险源监管等级评估分级实施导则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〇〇九年七月七日附件:江苏省重大危险源监管等级评估分级实施导则1 目的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344号令)及《江苏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指导意见(暂行)》,规范重大危险源所在单位的安全生产活动,促进其整体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也为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全面掌握和分析江苏省重大危险源的基本状况、风险等级,加强我省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导则。
2 范围本导则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重大危险源管理现状的评估和分级。
3 术语3.1重大危险源指的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以及其他存在危险能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
3.2 资源是指实施安全生产管理所需的人力、财力、设施、技术和方法等。
3.3 相关方关注企业安全行为或受其安全行为影响的个人或团体。
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4篇)
![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4篇)](https://img.taocdn.com/s3/m/d59bb5a705a1b0717fd5360cba1aa81144318f80.png)
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管理,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局面的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重大危险源分为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下称集团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和龙滩水力发电厂(下称龙滩电厂)规定的重大危险源。
(一)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品,且危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以及其他存在危险能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
按照《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的规定,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协调字〔____〕____号文件规定,属于申报登记范围内的设备、设施、场所、危险品等;(二)集团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指:除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以外,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火灾、爆炸、重大机械、设备损坏以及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设备、设施、场所、危险品等;(三)龙滩电厂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指:除国家及集团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以外,在龙滩电厂组织的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中新产生的重大危险源,如升船机等;(四)重大危险源界定范围见附表1、2、3。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龙滩电厂。
第二章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第四条龙滩电厂的工作职责:(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二)定期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工作,判定并控制不可容许危险源或重大危险源,并按照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落实预测、预警、预案工作,做好本厂重大危险源的建档登记、检测评估、监控管理,对存在的问题落实技术方案和资金,及时进行整改;(三)保证录入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及时、准确、完整;(四)完善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落实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五)及时如实汇报重大危险源造成的安全生产事故;(六)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重大危险源管理责任到人,完善规章制度,规范日常管理,对重大危险源做到可控在控;第五条安全监察部的工作职责:(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贯彻落实上级单位及龙滩电厂相关规章制度;(二)定期组织各部门开展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工作,判定并控制不可容许危险源或重大危险源,根据评价结果,按照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修订、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实施标准;(三)组织对各类重大危险源进行普查登记,建立动态管理台帐;(四)监督检查各类重大危险源的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五)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事故预防措施的制订和落实情况;(六)参加公司组织的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查;(七)参加重大危险源造成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三篇)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三篇)](https://img.taocdn.com/s3/m/e02bc779ec630b1c59eef8c75fbfc77da3699744.png)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根据《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重大危险源是指在生产、储存、使用、运输等过程中,如发生事故可能引发重大伤亡、财产损失以及环境污染的危险源。
该暂行规定的目的是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
根据这个规定,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要求如下:1. 重大危险源的登记:企业和单位需要将其拥有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包括危险源的名称、类型、规模、储存数量等信息。
登记信息需要定期更新。
2. 重大危险源的评估:企业和单位需要对其拥有的重大危险源进行定期评估,包括风险评估、安全评估、环境影响评估等。
评估结果需要及时上报监管部门。
3. 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监管部门有权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督检查,包括检查其安全管理制度、设备设施的运行情况、危险源的储存使用情况等。
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并报告相关部门。
4. 重大危险源的应急准备:企业和单位需要制定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应急预案需要包括事故发生时的应对措施、人员疏散方案、紧急救援等。
5. 重大危险源的安全教育培训:企业和单位需要对相关人员进行重大危险源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6. 重大危险源的报告和信息公开:企业和单位需要按照规定,及时上报重大危险源事故和污染事件,并向公众公开相关信息。
根据《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产整顿等。
同时,监管部门也有权利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重大危险源的危险,保障公众的安全。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二)近年来,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和经济发展的迅猛,各类危险源也日益增加,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威胁。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我国制定了《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明确了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职责和措施。
以下是对该规定的全文解析。
一、总则《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是为了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
关于印发《江苏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指导意见(暂行)》的通知(苏安监〔2009〕71 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指导意见(暂行)》的通知(苏安监〔2009〕71 号)](https://img.taocdn.com/s3/m/8dc312e1524de518964b7d19.png)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通知)苏安监〔2009〕71 号关于印发《江苏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指导意见(暂行)》的通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现将《江苏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指导意见(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立即组织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建档监控。
附件:江苏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指导意见(暂行)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附件:江苏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指导意见(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申报、建档和监控的监督管理,预防重、特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指的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
移动类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另见《江苏省移动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苏安监〔2008〕165号)。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辨识、申报、登记、检测、报告、评估、监控、监督管理,适用本指导意见。
第四条各级安全生产行业监督管理(监察)部门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省、市、县分级监管。
重大危险源所属单位负责其日常管理和实时监控。
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本指导意见所称的监管等级是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的相关要求,对重大危险源的不同监控管理水平划分的等级。
第二章重大危险源的辨识、申报登记和评估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申报登记和建档。
申报登记和建档统一使用《江苏省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系统(网络版)》管理软件。
第七条重大危险源辨识、申报登记的范围为:贮罐区(贮罐)、库区(库)、生产场所、煤矿(井工开采)、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压力管道、压力容器、锅炉、尾矿库等九类。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据《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和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规定辨识重大危险源。
江苏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指导意见(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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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指导意见(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申报、建档和监控的监督管理,预防重、特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指的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
移动类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另见《江苏省移动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苏安监〔2008〕165号)。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辨识、申报、登记、检测、报告、评估、监控、监督管理,适用本指导意见。
第四条各级安全生产行业监督管理(监察)部门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省、市、县分级监管。
重大危险源所属单位负责其日常管理和实时监控。
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本指导意见所称的监管等级是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的相关要求,对重大危险源的不同监控管理水平划分的等级。
第二章重大危险源的辨识、申报登记和评估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申报登记和建档。
申报登记和建档统一使用《江苏省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系统(网络版)》管理软件。
第七条重大危险源辨识、申报登记的范围为:贮罐区(贮罐)、库区(库)、生产场所、煤矿(井工开采)、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压力管道、压力容器、锅炉、尾矿库等九类。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据《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和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规定辨识重大危险源。
第九条重大危险源能量等级由高到低有一至四个等级组成,并按以下原则划分确定。
(一)依据《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00)标准辨识确定的重大危险源能量等级划分为:达到或高于标准所列临界值的15倍或以上;达到或高于标准所列临界值的10倍或以上、15倍以内;达到或高于标准所列临界值的5倍或以上、10倍以内;达到标准所列临界值或高于其5倍以下。
南通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通政发[2005]80号
![南通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通政发[2005]80号](https://img.taocdn.com/s3/m/4bc71295a1116c175f0e7cd184254b35eefd1a67.png)
南通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 南通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通政发〔2005〕8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切实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对于保障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促进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存在基础薄弱、隐患较多、市场准入门槛较低等问题,安全生产形势不容乐观。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危险化学品具有高温高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特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是保障企业生存发展、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必然要求,也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的基本任务。
全市各级一定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牢固树立“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观念,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深刻认识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艰巨性、紧迫性和长期性,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进一步强化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工作格局,坚决杜绝重大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发生,为建设“平安南通”、加快我市“两个率先”创造一个安全稳定的良好环境。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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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一、总则为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定义1. 重大危险源:指可能发生较大爆炸、泄漏、火灾、毒气扩散等事故,导致人员伤亡、环境破坏或财产损失的危险源。
2. 监督管理机构:指由地方政府组织建立的负责监督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
三、监督管理职责1. 监督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备案工作,确保重大危险源的明确、实时掌握。
2. 监督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建设和使用情况,加强安全生产条件的管理。
3. 监督重大危险源的操作人员培训和素质提升,确保操作人员具备必要的技能和安全意识。
4. 监督重大危险源的日常巡查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
5. 监督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建立和落实,确保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和救援。
四、登记备案1. 所有具有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当向监督管理机构提供相应的材料和信息,申请登记备案。
2. 监督管理机构要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审查合格后予以登记备案。
3. 登记备案信息应当包括重大危险源的名称、地址、性质、规模、安全设施等内容。
五、安全设施建设和使用1. 重大危险源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设必要的安全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2. 监督管理机构要定期检查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确保其符合安全要求。
3. 对于安全设施不符合要求的情况,监督管理机构要及时要求整改,并跟踪整改情况。
六、操作人员培训1. 重大危险源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应当组织操作人员进行规范化培训,并定期进行培训考核。
2. 监督管理机构要对操作人员的培训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提供必要的培训资源。
3. 对于操作人员培训不合格的情况,监督管理机构要要求重新培训并进行考核。
七、巡查与检查1. 监督管理机构要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2. 监督管理机构要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定期检查,深入核查安全情况。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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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19•【字号】通政办发[2010]187号•【施行日期】2010.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通政办发〔2010〕18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二○一○年十月十九日南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10〕19号)和《中共南通市委、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通委〔2010〕19号),设立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新增负责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管理职责。
(二)加强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职责。
(三)加强对市各有关部门和县(市)区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组织起草全市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拟订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
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管理全市生产安全伤亡事故统计分析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担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各有关部门和县(市)区的安全生产工作。
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
(三)承担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
12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
![12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59e522c5172ded630b1cb654.png)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1. 目的加强和规范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预防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避免环境受到损坏。
2.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和管理。
3.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GB18218-2009《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 AQ3013-2008《南通市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4.术语或定义4.1重大危险源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使用或储存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4.2单元指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公司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4.3临界量指对于某种或某类危险物质规定的数量,若单元中的物质数量等于或超过该数量,则该单元为重大危险源。
4.职责4.1财务部门应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设施投入、安全评估和安全监控管理等所需费用的足额和及时到位。
4.2安环部负责重大危险源申报、备案、登记建档和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4.3重大危险源所属部门负责重大危险源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4.4其他相关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5. 工作程序5.1重大危险源的辨识5.1.1应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
5.1.2安全部门组织相应的部门,对存在危险物质进行计算单元的划分,并对各单元进行最大储存量计算。
5.2重大危险源的申报、登记、备案5.2.1 对确认为重大危险源的,安全部门使用《南通市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申报、登记、备案。
5.2.2 应至少每3年委托具备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报送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5.2.3 对新构成的重大危险源应按规定进行申报、登记、备案;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在安全评估后及时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核销。
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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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一、引言危险源管理是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其中,重大危险源的管理更是至关重要。
由于重大危险源具有事故可能性大、危害程度高、范围广、后果严重等特点,因此对其进行安全监督管理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进行介绍。
二、定义及分类2.1 定义重大危险源,是指可能对人身、财产、环境造成严重危害并具有潜在事故危险的设施、工艺、物质或者其他因素。
2.2 分类按照《重大危险源辨识和监测技术规程》,重大危险源分为三类: A类重大危险源、B类重大危险源和C类重大危险源。
2.2.1 A类重大危险源A类重大危险源是指可能发生爆炸、放射性、剧毒或者危险化学品泄漏等重大事故的设施、工艺、物质或者其他因素。
2.2.2 B类重大危险源B类重大危险源是指可能发生重大事故的设施、工艺、物质或者其他因素,其危险程度和范围均不如A类重大危险源。
2.2.3 C类重大危险源C类重大危险源是指可能发生重大事故的设施、工艺、物质或者其他因素,其危险程度和范围均不如B类重大危险源。
三、监督管理制度3.1 管理要求根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应根据危险源等级制定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其中,管理制度应包括:责任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应急处置制度等方面。
3.2 监督管理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应受到国家和地方监察管理机构的监督。
同时,企事业单位也应实行自我监督管理。
在监督管理方面,需要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风险评估和安全监督等环节,确保重大危险源处于安全的状态。
四、相关法律法规4.1 《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法”。
其中,对企事业单位管理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4.2 《重大危险源辨识和监测技术规程》《重大危险源辨识和监测技术规程》是我国重大危险源管理的重要技术规范,其中对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和分类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4.3 其他此外,还有相关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规,均涉及到了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5篇)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5篇)](https://img.taocdn.com/s3/m/17a0a86511661ed9ad51f01dc281e53a580251b0.png)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依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监督,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符合《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的单元,即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主要分为生产场所重大危险源和贮存区重大危险源两大类。
第四条按照可能发生事故的最严重后果,重大危险源分为以下四级:(一)一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二)二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三)三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较大事故的;(四)四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的。
第五条本单位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监督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安全评估和监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系统和基础信息数据库,对重大危险源的各类信息加强监督管理。
有关人员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本单位的监督管理。
督促本单位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
第七条项目经理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和检测、监控工作全面负责,并指定重大危险源管理与监控的具体负责人。
第八条应当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在每年____月____日前将重大危险源有关材料报送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报送的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一)重大危险源所在单位基本情况;(二)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三)重大危险源平面布置图、关键设施和重点部位图片;(四)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检测情况;(五)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运行及监控措施落实情况;(六)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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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试行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南通市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落实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预防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危险物质的品名及临界量按《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和《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确定。
第三条全市行政范围内生产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和各级、各部门对本辖区及职责范围内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管,适用本办法。
有关法律、法规对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企业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负主体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安全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各部门在本辖区和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评价机构对出具的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报告等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第二章重大危险源的辨识、申报、评估和变更第五条企业应委托具备乙级以上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按照《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和《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等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
第六条按照重大危险源辨识结果及其可能发生事故的最严重后果,本办法将重大危险源进行分级:(一)属于《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范围的危险物质,以达到及超过GB 18218所列临界值及临界值的5、10、15倍为准,进行重大危险源分级:临界值15倍及以上为一级重大危险源;临界值10至15倍(含10倍,不含15倍。
下同)为二级重大危险源;临界值5至10倍为三级重大危险源;临界值1至5倍为四级重大危险源。
(二)属于《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范围的危险物质(场所和设施),以可能发生事故的最严重后果进行分级:可能造成死亡30人及以上的重大危险源为一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死亡10-29人的重大危险源为二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死亡3-9人的重大危险源为三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死亡1-2人的重大危险源为四级重大危险源。
第七条企业应统一使用《南通市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申报、登记、备案。
第八条企业应至少每3年委托具备乙级以上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企业应将《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报送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方法科学、数据准确、内容完整,对策措施具体可行,结论准确。
其内容应至少包括:(一)重大危险源评估的主要依据;(二)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三)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危害分析;(四)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五)重大危险源单元划分与等级评估;(六)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七)防范事故的对策措施;(八)应急救援预案和其他安全对策措施的评价;(九)评估结论与建议等;(十)与安全评价有关的其他内容。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所依据的检测检验数据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机构提供。
第十条企业对新构成的重大危险源应按第七条规定进行申报、登记、备案;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在安全评估后及时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核销。
第十一条存在重大危险源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价,并按第七条规定进行申报、登记、备案:(一)生产过程、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发生变化的;(二)周边环境因素发生变化的;(三)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发生变化的;(四)其他原因引起重大危险源变化的。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更新填报《南通市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系统》,报送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企业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第十三条应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各级职责,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形成记录。
第十四条实行重大危险源(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现场挂牌制度,现场挂牌应涵盖以下内容:相关危险物品的理化特性,危险、危害特性;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出现异常情况处置方法、应急救治措施;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监管责任人、联系电话等。
第十五条实行单位重大危险源领导干部责任负责制;责任人应每月至少到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活动,活动形式包括参加基层班组安全活动、安全检查、督促治理事故隐患等。
第十六条应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设施投入和安全监控管理等所需费用的足额和及时到位。
第十七条应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设施配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做到:(一)按照SH3063在易燃、易爆、有毒区域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的检测报警设施,现场设置声光报警;同时,报警信号应发送至工艺装置、储运设施等控制室或操作室;(二)按照GB50351在可燃液体罐区设置防火堤,在酸、碱罐区设置围堤并进行防腐处理;(三)按照SH3097在输送易燃物料的设备、管道安装防静电设施;(四)按照GB50057安装防雷设施;(五)按照GB50016、GB50140配置消防设施与器材;(六)按照GB50058设置电力装置;(七)按照GB11651配备个体防护设施;(八)厂房、库房建筑应符合GB50016、GB50160要求;(九)在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声、光报警,泄漏报警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
(十)在涉及剧毒化学品的部位设置防盗报警装置和实时监视系统。
第十八条重大危险源的各种安全设施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安全设施应编入设备检维修计划,定期检维修。
安全设施不得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维修拆除的,检维修完毕后应立即复原。
第十九条应对重大危险源监控和测量设备进行规范管理,建立台帐,定期进行校准和维护,并保存校准和维护活动的记录。
第二十条应制订重大危险源年度综合检维修计划,落实“五定”,即定检修方案、定检修人员、定安全措施、定检修质量、定检修进度原则。
重大危险源检维修作业时,应执行下列程序:(一)检维修前:1、编制检维修方案;2、办理工艺、设备设施交付检维修手续;3、对检维修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4、检维修前对安全控制措施进行确认;5、为检维修作业人员配备适当的劳动保护用品;6、办理各种作业许可证。
(二)对检维修现场进行安全检查;(三)检维修后办理检维修交付生产手续。
第二十一条应严格执行生产设施拆除和报废管理制度。
重大危险源生产、储存设施拆除作业或报废处置前,应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制定作业计划或方案。
凡需拆除或报废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应先清洗干净,分析、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拆除作业或报废处置。
第二十二条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管理规定,对重大危险源涉及的特种设备进行规范管理。
第二十三条应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符合GB2894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和符合GBZ158规定的职业危害警示标识。
第二十四条应根据重大危险源生产工艺、技术、设备设施特点和原材料、辅助材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
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应载明开车、运行、停车、可能发生紧急情况处置和紧急停车的程序、要求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应加强对重大危险源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使其熟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熟练掌握本岗位的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二十六条应定期开展针对重大危险源的专业检查。
其中:一级和二级重大危险源专业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三级重大危险源专业检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四级重大危险源专业检查每半年不少于1次。
专业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时间和整改责任人进行整改。
第二十七条应按照《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要求,制定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一级和二级重大危险源每半年至少演练一次,三级和四级重大危险源每年至少演练一次。
演练结束后,企业应当对演练过程进行总结,并对应急救援预案进行评估、修编,不断完善。
第四章相关部门的安全监管第二十八条各级、各部门应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规章制度,明确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责任。
第二十九条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台帐;督促企业按规定进行申报、登记和备案。
第三十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采用《南通市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系统》,对重大危险源各类信息实施动态管理。
第三十一条相关部门应督促企业保障重大危险源安全宣传教育、日常监督检查、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等所需资金的投入。
第三十二条在重大危险源周边安全间距内,严禁建设任何生活设施,严禁新建、改建、扩建其他生产经营装置、设施。
企业现已构成的重大危险源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相关部门应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逾期不能整改到位的,应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搬迁等。
第三十三条建立重大危险源专项监督检查制度。
相关部门应定期实施重大危险源的专项监督检查;需要时,专项监督检查可聘请有关专家参加检查。
其中:一级和二级重大危险源专项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三级和四级重大危险源专项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
重大危险源专项监督检查的内容至少应包括:(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措施落实情况;(三)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情况;(四)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检测、监控情况;(五)重大危险源设备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情况;(六)重大危险源现场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七)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情况;(八)应急救援组织建设和人员配备情况;(九)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工作情况;(十)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及维护、保养情况;(十一)重大危险源日常管理情况;(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重大危险源专项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或事故隐患的,应对被检查企业作出责令改正、采取强制措施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专项检查中发现企业有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移送有关部门或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报告。
专项检查记录、采取处理措施的文书和复查记录等应整理、归档、保存。
第三十四条建立重大危险源事故隐患举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