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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省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省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省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3.03.09•【字号】鲁发改经体〔2023〕163号•【施行日期】2023.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省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鲁发改经体〔2023〕163号各市发展改革委、民政局,省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决策部署,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工作的统筹协调,根据国家统一工作安排,经省政府同意,建立省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现将联席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

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省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民政厅2023年3月9日附件省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决策部署,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工作的统筹协调,经省政府同意,建立省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部门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指导和推动行业协会商会深化改革和转型发展,加强对深化行业协会商会管理体制改革、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健康规范发展等工作的统筹协调;落实国家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决策部署,研究制定有关配套措施,协调解决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协调解决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未尽事宜,巩固脱钩改革成果;加强部门协作配合,指导督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落实相关任务;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由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委、省委省直机关工委、省委外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省市场监管局、省体育局等10个部门和单位组成,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为牵头单位。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村务公开指导目录》的通知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村务公开指导目录》的通知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村务公开指导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2.05.31•【字号】鲁民〔2022〕27号•【施行日期】2022.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村务公开指导目录》的通知鲁民〔2022〕27号各市民政局:为指导各县(市、区)做好村务公开目录修订工作,省民政厅编制了《山东省村务公开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经商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同意,现予印发,并就村务公开目录修订和组织实施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深化思想认识。

修订完善村务公开目录是做好村务公开的基础性工作,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乡村治理的客观需要,是加强村民委员会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的具体举措,有利于促进党和政府各类强农惠农政策的落实,保障村民依法行使对村务进行民主监督的权利。

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修订村务公开目录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将其作为重点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二、抓好目录修订。

各市要组织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开展修订工作。

要拓展和丰富公开内容,进一步梳理本地区落实各类强农惠农政策、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常态化疫情防控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纳入公开内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者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应纳入公开内容;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征求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意见。

要明确公开时间,区分一般事项、财务收支事项、重大事项等,分类确定具体公开时间。

要严格公开程序,丰富公开形式,村务公开一般应按照村民委员会提出具体方案、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查具体方案、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讨论确定公开方案、村民委员会公布村务公开方案确定的内容等程序进行。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办养老机构委托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办养老机构委托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办养老机构委托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0.11.11•【字号】鲁民〔2020〕35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办养老机构委托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民政局:现将《山东省公办养老机构委托运营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民政厅2020年11月11日山东省公办养老机构委托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公办养老机构发展活力,盘活现有设施资源,规范委托运营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9〕3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委托运营,是指政府在不改变公办养老机构权属的情况下,将公办养老机构委托具备专业养老服务能力的企业、社会服务机构、医疗机构等运营管理。

养老机构物业、膳食等服务分项承包、委托管理的,不在本办法管理范围内。

第三条鼓励下列公办养老机构实施委托运营:1.政府作为投资主体建设、购置、运营的养老机构(含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下同);2.政府以部分固定资产作为投资吸引社会力量建设、约定期限后所有权归属政府所有的养老机构;3.城镇居住区配建配置移交政府、备案为养老机构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4.政府利用其他设施改建的养老机构。

第四条公办养老机构实施委托运营,应当坚持服务用途不改变、国有资产不流失、业务监管不缺失、服务水平有提高。

公办养老机构实施委托运营后,应当继续发挥兜底保障作用,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第五条各级民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公办养老机构委托运营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慈善总会关于印发《“情暖夕阳”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关爱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慈善总会关于印发《“情暖夕阳”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关爱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慈善总会关于印发《“情暖夕阳”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关爱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慈善总会•【公布日期】2022.05.15•【字号】•【施行日期】2022.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慈善总会关于印发《“情暖夕阳”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关爱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有关市民政局、慈善总会:现将《“情暖夕阳”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关爱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慈善总会2022年5月15日“情暖夕阳”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关爱项目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助力乡村振兴战略深入实施、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省民政厅、省慈善总会在前期认真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与相关市民政局、市慈善总会形成一致意见,即“十四五”期间,通过省市县三级慈善总会联动,在我省黄河流域和乡村振兴重点扶持县(市、区)实施“情暖夕阳”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关爱项目。

现制定方案如下: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发挥慈善第三次分配作用等重要指示要求,聚焦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养老需求,实施“情暖夕阳”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关爱项目,探索建立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衔接机制,充分发挥慈善组织在促进共同富裕中的作用,助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助力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切实提升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生活品质。

二、受助对象项目受助对象为我省黄河流域和乡村振兴重点扶持县(市、区)中有实施该项目意愿的县(市、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是指享受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低保老年人。

三、实施主体及项目内容“情暖夕阳”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关爱项目在各级民政部门指导下,由省慈善总会联合有关市、县(市、区)慈善总会组织实施。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收养评估办法》的通知-鲁民〔2021〕43号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收养评估办法》的通知-鲁民〔2021〕43号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收养评估办法》的通知正文:----------------------------------------------------------------------------------------------------------------------------------------------------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收养评估办法》的通知各市民政局:现将《山东省收养评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民政厅2021年5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估机构和人员第三章收养能力评估第四章融合期调查第五章评估报告第六章强制报告及终止情形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此件主动公开)山东省收养评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收养登记管理,规范收养评估工作,保障被收养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政部关于印发〈收养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20〕14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内地居民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收养子女的,按照本办法进行收养评估。

收养继子女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收养评估,是指民政部门对收养申请人是否具备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以及收养申请人与被收养人融合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收养评估包括收养能力评估和融合期调查。

第四条收养评估对象是收养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第五条收养评估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依法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

第六条民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收养评估。

收养申请人应当配合收养评估开展。

第七条收养评估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同级预算,不得向收养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评估机构和人员第八条民政部门进行收养评估,可以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

民政部门自行组织开展收养评估的,应当组建收养评估小组。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普惠性养老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普惠性养老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普惠性养老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8.23•【字号】鲁民〔2024〕35号•【施行日期】2024.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普惠性养老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民〔2024〕35号各市民政局、发展改革委:现将《山东省普惠性养老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4年8月2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认定条件及程序第三章普惠性养老服务收费第四章扶持政策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山东省普惠性养老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扩大普惠性养老服务供给,推动普惠性养老服务付费可享有、价格可承受、质量有保障、服务可持续,促进我省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52号)和《山东省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鲁政办字〔2023〕207号)等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普惠性养老机构认定与管理。

各市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条普惠性养老机构,是指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办理注册登记,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自愿申报并经当地民政部门认定且向社会公布的养老机构。

第四条按照保本微利、优质优价、成本分担原则,合理划分政府、市场、社会、家庭成本分担比例,按规定落实普惠性养老机构扶持优惠政策,扩大优质服务供给。

第五条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统筹指导全省普惠性养老机构发展。

县级民政、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实施辖区内普惠性养老机构认定、管理工作。

第二章认定条件及程序第六条经自评设立条件、服务质量达标,有意向开展普惠养老服务的机构,均可自愿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普惠性养老机构认定申请。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鲁民〔2021〕45号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鲁民〔2021〕45号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正文:----------------------------------------------------------------------------------------------------------------------------------------------------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各市民政局:现将《山东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民政厅2021年6月1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认定条件第三章申请及受理第四章审核确认第五章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第六章照料服务和监护第七章终止救助供养第八章附则山东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0〕18号)、《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山东省贯彻〈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若干措施》(鲁办发电〔2020〕14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14号文件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6〕26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困人员认定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应救尽救,应养尽养;(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三)严格规范,高效便民;(四)公开、公平、公正、公信。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

县级民政部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特困人员认定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四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一)无劳动能力;(二)无生活来源;(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0.04.27•【字号】鲁民〔2020〕15号•【施行日期】2020.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民政局,全省性社会组织:现将《山东省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民政厅2020年4月27日山东省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转变监管方式,扩大社会监督,规范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制度,强化社会组织诚信自律与信用管理,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经本省各级人民政府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年度工作报告,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按照规定的期限、格式和内容,向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的行为。

第四条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年度工作报告义务。

社会组织及其法定代表人对年度工作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监督工作。

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为年度工作报告填报、分析评价、公开共享、结果运用提供便利。

第二章年度工作报告内容第七条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情况;(二)登记事项变动和履行登记手续情况;(三)党的建设和党的工作开展情况;(四)按照章程开展活动以及举办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等情况;(五)负责人、理事、工作人员及其变动情况,社会团体会员名册;(六)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组织机构设置和变动情况;(七)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开展募捐、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等情况;(八)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命名等活动情况;(九)履行社会责任、开展公益活动、受到表彰奖励情况;(十)受到处罚情况;(十一)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3.12•【字号】鲁民〔2021〕21号•【施行日期】2021.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民政局、财政局,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民政局、财政局:现将《山东省省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2021年3月12日山东省省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为加快建立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引导各级和社会力量增加养老服务有效供给,根据《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9〕31号)等有关法规文件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护理型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项目(一)项目范围2021年1月1日起,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由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个人,以新建、扩建以及利用自有房产、租赁房屋改建等方式建设的,重点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养护院、护理院等项目。

居家式、产权式、会员制项目不在补助范围。

(二)补助条件1.项目土地、建设、房产手续齐全。

其中,以租赁土地形式新建的项目,土地租赁期应在10年以上;以租赁房屋形式改建的项目,租赁房屋期限应在5年以上。

2.床位应为护理型床位,不少于20张,符合《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认定》(DB37/T3587-2019)、《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等标准规范。

3.取得卫生健康部门的执业许可或备案证明,配备相应的医生、护士和护理人员。

4.项目建成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

5.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在当地民政部门备案,相关信息完整录入省养老管理平台。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3.09.12•【字号】鲁民[2013]63号•【施行日期】201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的通知(鲁民〔2013〕63号)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山东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已经2013年9月6日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民政厅2013年9月12日山东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管理,促进养老机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营利性、非营利性机构。

第三条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全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

第五条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设立条件第六条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举办者是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有符合相关规范的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三)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四)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五)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六)床位数在10张以上;(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人向养老机构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养老机构。

第三章许可权限第八条县、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民政厅公平竞争审查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民政厅公平竞争审查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民政厅公平竞争审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3.10.07•【字号】•【施行日期】2023.10.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民政厅公平竞争审查办法》的通知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现将《山东省民政厅公平竞争审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民政厅2023年10月7日山东省民政厅公平竞争审查办法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机制,规范有效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等法律政策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厅机关各处(室、局)、单位在起草、制定凡涉及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第三条以省民政厅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起草法规草案、拟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提请厅党组会议或厅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四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一)涉及人事、机构、编制、财务、外事、保卫、保密、内部工作制度、程序性规则等内部管理性文件;(二)工作报告、工作总结、职责分工、会议通知、领导讲话、情况通报等一般事务性文件;(三)不涉及出台具体政策措施的请示、征求意见函、回复意见函等过程性文件;(四)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批复、备案等常规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五条政策措施的起草处室是公平竞争审查的第一责任人,按照“谁起草、谁负责”原则,起草处室负责公平竞争自我审查。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优化省级养老服务发展资金支持政策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优化省级养老服务发展资金支持政策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优化省级养老服务发展资金支持政策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3.22•【字号】鲁民〔2024〕13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优化省级养老服务发展资金支持政策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民〔2024〕13号各市民政局、财政局,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民政局、财政局:为深入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领作用,扎实推进《山东省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根据《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山东省养老和养老服务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规定,现就优化省级养老服务发展资金支持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聚焦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失能老年人照护、养老服务人才培养等重点领域,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可持续发展,坚持因地制宜、精准实施、注重实效,坚持上下联动、社会参与、形成合力,科学设置补助项目,优化资金支出方向,促进养老服务资源统筹、政策集成和资金整合,引导各级政府和社会各方面持续增加有效供给、健全服务制度、补齐发展短板、提升服务水平,推动全省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二、重点补助项目各地要统筹省级养老服务发展资金及当地有关资金安排,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补助标准和条件,重点对以下领域进行扶持:(一)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类1.养老机构运营奖补项目。

对投入运营满1年且提供普惠养老服务,经评估达到1级及以上的民办养老机构、委托第三方运营的公办养老机构、政府与第三方合资合作养老机构,以及国有企业、公办医疗机构举办或运营的养老机构,根据收住中度、重度、完全失能老年人数量和时间,参照每名老年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指导标准,结合机构等级评定结果给予差异化奖补。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优化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服务的十条意见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优化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服务的十条意见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优化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服务的十条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9.06.05•【字号】鲁民〔2019〕25号•【施行日期】2019.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山东省民政厅关于优化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服务的十条意见鲁民〔2019〕25号各市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为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提升便民服务水平,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意见和“一次办好”改革要求,制定以下意见:一、推进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有效覆盖社会组织成立时,必须将党建工作写入章程,符合成立党组织条件的应当同步成立党组织。

发挥社会组织党组织作用,引导和监督社会组织依法执业、诚信从业,教育引导职工群众增强政治认同,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确保始终在党的领导下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

加大党的建设在社会组织评估中的分值占比,省管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分值占比提高至50%,社会组织党组织健全并规范开展党的工作的,在孵化培育、评先树优等方面优先给予支持。

二、落实“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政策申请成立以下“四类”社会组织,无需业务主管单位提供前置审查文件,必要时可以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1.由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单位、同业人员,或同地域的经济组织自愿结成的行业协会商会;2.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内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的科技类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3.提供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等服务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4.为满足社区居民生活需求,在社区内活动的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

简化存量“四类”社会组织办事手续。

在其申请变更登记、章程核准、备案等事项时,业务主管单位未提出明确反对意见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按照“新老一致”原则直接受理;其中未完成与业务主管单位脱钩的,法人登记证书仍需载明业务主管单位。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婚姻登记颁证工作规范》的通知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婚姻登记颁证工作规范》的通知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婚姻登记颁证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2.02.20•【字号】鲁民[2012]16号•【施行日期】201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婚姻登记管理正文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婚姻登记颁证工作规范》的通知(鲁民〔2012〕16号)各市民政局:现将《山东省婚姻登记颁证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民政厅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山东省婚姻登记颁证工作规范第一条为加强婚姻登记颁证管理,推动婚俗改革,促进婚姻和家庭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和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标准》(MZ/T024 2011),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规范,认真做好婚姻登记颁证工作,免费为婚姻当事人举行颁证仪式颁发结婚证。

第三条婚姻登记机关举行颁发结婚证仪式,应当遵循婚姻当事人自愿原则,事先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

第四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张贴颁发结婚证仪式内容和有关注意事项。

第五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设置颁证厅。

达到国家等级标准的婚姻登记机关,颁证厅设置应符合《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标准》相应等级标准的要求。

第六条颁发结婚证应当在婚姻登记机关设立的颁证厅内或在婚姻登记机关指定的场所进行。

在婚姻登记机关指定的场所举办颁证仪式,应当提前预约。

第七条颁证厅内禁止开展婚姻服务产品销售等经营性项目。

第八条婚姻登记机关应配备婚姻颁证员。

达到国家等级标准的婚姻登记机关,婚姻颁证员配备应符合《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标准》相应等级标准的要求。

第九条婚姻颁证员首先应当具备婚姻登记员资格,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经省民政厅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婚姻颁证员资格证书;(二)精神面貌佳、表达能力强、文化修养高、道德品质好;(三)良好的沟通能力、过程策划能力、场面把控能力和现场应变能力;(四)能准确使用普通话,口齿清楚,声音洪亮。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同意将济南市市中区等95个单位确认为全省基层治理实验区(点)的批复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同意将济南市市中区等95个单位确认为全省基层治理实验区(点)的批复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同意将济南市市中区等95个单位确认为全省基层治理实验区(点)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2.08.18•【字号】鲁民函〔2022〕71号•【施行日期】2022.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同意将济南市市中区等95个单位确认为全省基层治理实验区(点)的批复鲁民函〔2022〕71号各市民政局:近期,省民政厅部署开展了全省基层治理实验单位申报工作,在自主申报、推荐上报、方案初审、联合复审的基础上,经研究,同意将济南市市中区等 20个区(市、县)确认为全省基层治理实验区;济南市历下区甸柳新村街道等30个街道(乡镇)和济南市历下区千佛山街道历山名郡社区等45个社区(村)确认为全省基层治理实验点(名单附后),实验时间为期1年。

各实验区(点)要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基层治理重要论述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紧扣主题、大胆实践、扎实推进,加快形成一批创新性强、成效明显、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为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提供鲜活样板。

各市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实验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支持保障,密切关注实验区(点)工作进展,指导做好典型经验总结提炼和宣传推广工作,确保实验任务有序推进、取得实效。

附件:1.全省基层治理实验区名单及实验主题2.全省基层治理街道(乡镇)级实验点名单及实验主题3.全省基层治理社区(村)级实验点名单及实验主题山东省民政厅2022年8月18日(此件主动公开)附件1全省基层治理实验区名单及实验主题1.济南市市中区:搭建线上议事厅,解决民事促和谐2.济南市槐荫区:创新“五社联动”,打造互联互通互动的社区治理“共同体”3.青岛市市北区:打造智慧社区互联平台,实现社区治理数字化转型4.青岛市李沧区:发挥新型邻里中心的平台枢纽作用,提升为民服务精准化、精细化水平5.淄博市博山区:打造“511”阳光村务新模式,助推“小微权力”运行提质增效6.淄博市临淄区:探索将专职网格员纳入社区工作者管理,打造“全科社区工作者”队伍7.枣庄市市中区:健全村级档案管理,促进村委会规范化建设8.东营市东营区:树立“三全九要素”标准,构建完善社区工作者实训体系9.东营市垦利区:发挥基层党组织领导作用,探索“345”议事协商模式10.烟台市福山区:对接需求,精准服务,引导社区社会组织高效参与基层治理11.诸城市:以党建为引领,探索城乡社区网格精细化,激活基层社会治理“神经末梢”12.济宁市任城区:探索推行党建引领、信用赋能“村居善治”模式13.泰安市岱岳区:创新“五化”协商新模式,探索基层治理新途径14.威海市环翠区:探索建立“1+8+N”工作体系,全力提升社区组织动员能力15.乳山市:以群众满意度为标尺,建立基层民主评议闭环机制16.日照市东港区:党建统领“五融合”,构建村改社区融合发展新格局17.临沂市费县:推进“数字村务”建设,助力村级工作规范运转18.德州市德城区:阳光村务“德监督”,用好为民“微权力”19.邹平市:创新“1365”五社联动机制,不断提升社区治理服务水平20.滨州市博兴县:深化村民自治实践,深入推进移风易俗附件2全省基层治理街道(乡镇)级实验点名单及实验主题? 1.济南市历下区甸柳新村街道:以微基金凝聚社区合力,激发乐居治理新动能2.济南市市中区七里山街道:以智慧社区为治理“神经元”,实现“管理+服务”的双向治理模式3.济南市平阴县玫瑰镇:提高黄河滩区迁建地区的社区服务质量,增强为民便民安民功能4.青岛市市北区敦化路街道:健全“五事制”协商议事机制,推动政府治理同居民自治良性互动5.青岛市李沧区九水街道:深化“四聚”社区治理机制,优化社区服务体系6.青岛市即墨区段泊岚镇:大力开展村(社区)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强化基层文化引领能力7.淄博市张店区房镇镇:“四个聚力”推动乡镇公共服务规范化,提升乡镇政府服务效能8.淄博市临淄区雪宫街道:打造“城市大脑”全域智治,赋能基层治理云体验9.淄博市高青县黑里寨镇:创新“一核三联三化”基层治理模式,统筹推进黄河滩区搬迁村资源共享、产业融合10.滕州市滨湖镇:探索嵌入式基层治理模式,谱写民族团结同心曲11.东营市东营区龙居镇:探索推行“1235”工作法,打造黄河滩区迁建社区便民安民新标杆12.东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胜利街道:创新“五社联动”机制,推动“四邻”责任社区提能增效13.莱州市文昌路街道:健全社区工作者考核评价体系,激励提升社区工作者素质能力14.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福莱山街道:“五级联动”助力基层治理,多方共治破解社区难题15.潍坊市潍城区南关街道:创新“小街道、大社区”工作机制,增强社区组织动员能力16.潍坊市临朐县蒋峪镇:网格议事与镇村联动协商有效衔接,健全完善党组织主导的议事协商机制17.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洸河街道:创新“一核五微”高效能社区治理服务模式,提升社区组织动员能力18.泰安市泰山区上高街道:因地制宜、联动促融,积极探索城乡结合部“五社联动”深化路径19.肥城市新城街道:“支部建在小区,服务送到家门”社区精细化治理路径探索20.威海市文登区宋村镇:构建“四个体系” 让村级事务在阳光下运行21.荣成市崖头街道:推进居民群众、驻区单位等社区多方群体参与基层治理情况纳入社区信用体系22.日照市东港区石臼街道:探索“1+6+7”社区治理工作模式23.日照市五莲县于里镇:创新“1+N”村务公开模式,激发村级自治活力24.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推进“阳光居务”工程,促进和谐社区建设25.临沂市沂水县诸葛镇:探索“4+N”工作体系,加强易地扶贫搬迁社区服务体系建设26.德州市临邑县临盘街道:创新“幸福3+5”五社联动,推动基层治理高质量发展27.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蒋官屯街道:创新街道议事协商机制,打造“蒋”事说理品牌28.滨州市滨城区滨北街道:深入推进村民代表联户制度,以“微制度”撬动“大治理”29.滨州市惠民县孙武街道:主动敲门问需,打造“五化”家园30.菏泽市牡丹区南城街道:探索实施“1357”工作模式,打造“南城e家?红绣匠”基层治理品牌附件3全省基层治理社区(村)级实验点名单及实验主题1.济南市历下区千佛山街道历山名郡社区:依托“众ZHI众YI”智能平台,打造“智?集民需慧?及民生”的智慧名郡2.济南市市中区舜耕街道舜雅社区:建立健全“全过程有商量”社区议事协商机制3.济南市莱芜区凤城街道连心园社区:以“党群议事会”为抓手,构建多方联动的议事协商格局4.济南市钢城区颜庄街道柳桥峪村:发挥村务监督委员会作用,健全完善村务监督体系5.青岛市市南区珠海路街道辛家庄社区:发挥居委会下属委员会作用,提升社区组织动员能力6.青岛市市北区宁夏路街道仲家洼社区:打造“众家汇”社区服务综合体,增强居民幸福感和获得感7.青岛市李沧区世园街道上流佳苑社区:打造15分钟便民生活圈,提升社区综合服务能力8.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明阳路社区:创新“五社联动+三网行动”机制,提升社区治理效能9.淄博市淄川区般阳路街道城里社区:打造智慧云平台社区治理模式,开启居民群众智慧新生活10.淄博市临淄区闻韶街道辛东社区:党建引领“有一说一”,打造社区居民信得过议事协商品牌11.淄博市桓台县少海街道东岳国际社区:推行“五单一公开”协商议事法,“议”出为民服务“零距离”12.枣庄市薛城区常庄街道香江社区:推进智慧社区建设,提升社区服务能力13.枣庄市峄城区阴平镇斜屋村:探索“1+3+3+3”基层治理新模式,建设良法善治“十分”乡村14.东营市河口区六合街道范家村:探索建立小微权力约束机制15.东营市垦利区董集镇杨庙社区:加强黄河展区迁建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增强为民便民安民功能16.东营市利津县北宋镇高家社区:坚持“数字赋能?高效善治”,打造新时代的为民、便民、安民“智理”社区17.东营市广饶县广饶街道民安社区:推动党群服务中心迭代升级,助力社区服务赋能增效18.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胜利街道胜宏社区:实施“党群阵地+”服务,构建居民“8分钟生活圈”19.烟台市芝罘区凤凰台街道中台社区:网格“赋能+聚能”,奏响社区治理共享曲20.烟台市芝罘区世回尧街道大东社区:“全过程”引领多方力量,助力社区治理服务创新21.龙口市黄山馆镇驿东新村:推行“一一三”党建引领乡村治理路径,打造“驿家事大家谈”议事协商品牌22.莱州市永安路街道西小区社区:多措并举培育社区社会组织,助推社区治理现代化23.潍坊市寒亭区杨家埠文旅事业发展中心杨家埠社区:多方联动赋能,开启基层治理新篇章24.寿光市洛城街道屯田西村:活用文化传承,赋予基层治理新动能25.高密市醴泉街道西关社区:探索“德邻客厅”工作模式,增强社区组织动员能力26.济宁市任城区古槐街道北门社区:创新“3+3+3+N”工作思路,全力打造智慧社区样板27.邹城市峄山镇大庄二村:深化“六平五步”“和事堂”议事模式,打造村级议事协商新高地28.济宁市嘉祥县嘉祥街道护山村:搭建议事协商平台,探索创新“四长”议事协商模式29.泰安市泰山区岱庙街道岱东社区:探索实行“三到家”工作法,邻里和谐共治助推基层治理精细化30.泰安市泰山区泰前街道嘉德社区:探索“1+2+N”工作法,打造韧性社区31.泰安市泰山区泰前街道科大社区:创新“常叩门”社区工作法,推动打造精品社区32.威海市环翠区鲸园街道戚谷疃社区:深化“一窗受理、全科服务”模式,全面提升社区公共服务办理质效33.威海市文登区天福街道新城社区:织密“五社联动”服务网,打造基层治理共同体34.威海市文登区环山街道锦城社区:探索“小区”议事模式,推动社区协商走深走实35.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皇冠街道万象城社区:推行“三合”工作法,构建民族融合家社区36.日照市东港区石臼街道金港社区:打造“德善街坊”,以诚信建设促进社区治理37.日照市五莲县许孟镇仁里二村:打造“红心文化”,共铸乡风文明38.日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河山镇新村:深化“123456”村级工作法,打造库区移民村级治理样板39.临沂市沂水县黄山铺镇尧崖头村:落实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探索实施村民代表积分制管理40.德州市陵城区临齐街道西街社区:深化“一窗受理、全科服务”模式,提升社区服务新高度41.德州市宁津县宁城街道福宁社区:提升居民公约工作,促进社区精神文明建设42.德州市武城县武城镇肖邢王庄村:建立“一部四会”村级治理机制,探索乡村善治之路43.临清市金郝庄镇石集联合村:发挥村规民约作用,健全村规民约备案和履行机制44.滨州市沾化区泊头镇官庄村:探索“五步议事法”,打造阳光协商村庄45.菏泽市东明县长兴集乡八号村台兴东新村:打造智慧型村台,提供便民化服务。

山东省民政厅废止的政策性文件目录(106件)

山东省民政厅废止的政策性文件目录(106件)
1999年3月3日
被新文件取代
10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民政信访工作督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民〔2001〕41号
2001年3月15日
被新文件取代
11
山东省民政厅、中共山东省委保密委员会转发民政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民政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鲁民〔1989〕130号
(续表三)
序号
制定机关及文件名称
文号
发布日期
废止理由
20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加快建立重点优抚对象优抚医疗保障制度的通知
鲁民〔2001〕132号
2001年10月29日
已被2007年《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取代
21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失业伤残军人改领抚恤金问题的通知
鲁民函〔2002〕186号
2002年8月26日
文件内容被《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取代
61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统一使用《婚前体检证明》表的通知
鲁民民函〔1994〕1号
1994年3月9日
适用期已过
62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婚姻证件核查工作的通知
鲁民〔1994〕83号
3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民政信访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87)鲁民字第226号
1987年11月20日
制定依据已废止
4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试行《山东省民政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评比标准》的通知
鲁民字〔1988〕第221号
1988年12月10日
制定依据已废止
5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县乡村三级民政信访网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民政厅等12部门关于加强党建引领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鲁民〔2020〕24号

山东省民政厅等12部门关于加强党建引领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鲁民〔2020〕24号

山东省民政厅等12部门关于加强党建引领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正文:----------------------------------------------------------------------------------------------------------------------------------------------------省民政厅等12部门关于加强党建引领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各市民政局、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委网信办、发展改革委、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局: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和国家有关部委及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促进全省社会组织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更好发挥积极作用,决定在全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中实施“八个专项行动”,并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推进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1.完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制。

按照有利于开展党的活动、有利于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的原则,对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实行分类管理。

党建工作已经实行和适合实行属地管理的社会组织,由住所所在地党组织实施属地管理。

在行业特征明显、管理体系健全、社会组织数量较多的行业,依托行业主管部门成立行业党组织,负责对本行业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实施管理。

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负责对主管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实施管理。

既不适合属地管理、又不能归口行业党组织管理、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由依托民政部门设立的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实施兜底管理。

(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各业务主管单位、各行业党委、各市有关部门)2.推进党的组织和工作有形有效覆盖。

到2020年底,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要做到党组织应建尽建,暂不符合组建条件的要全部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

一是应建尽建。

社会组织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全部单独成立党组织。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规范新型农村幸福院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规范新型农村幸福院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规范新型农村幸福院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0.11.13•【字号】鲁民函〔2020〕134号•【施行日期】2020.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正文关于规范新型农村幸福院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各市民政局:近年来,各地通过开展省级农村老年人相对集中居住养老试点、结合村庄改造迁建等方式,集中建设农村养老周转房,形成了一批具备老年人集中居住功能的新型农村幸福院,是对农村养老模式的新探索,深受农村老年人欢迎。

为促进新型农村幸福院建设和规范管理、更好发挥服务功能、提升农村养老服务水平,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明确功能定位。

新型农村幸福院是政府支持、村级主办、社会参与的村级公共养老服务设施,具备集中居住、日间照料、健身娱乐、精神慰藉等功能,优先服务保障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等困难老年群体。

鼓励具备条件的地方依托新型农村幸福院建设村级养老服务中心和老年人协会,拓展服务对象,丰富服务内容,开展助餐送餐、衣被清洗、家庭卫生清洁、留守老年人巡访关爱等多样化服务。

二、统筹规划建设。

鼓励各地统筹考虑群众意愿、村级财力等因素,结合美丽宜居乡村建设,采取新建、利用现有闲置设施改建、依托现有幸福院提升、与村级医疗卫生设施合建等多种方式,规划建设新型农村幸福院。

参照《山东省新型农村幸福院建设与运行技术指南》等标准规范,坚持因地制宜,“一村一策”,充分听取群众意见,科学设定规模,合理设置功能,同步规划养老周转房和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确保建得成、用得好,切合群众需要,防止闲置浪费。

三、健全管理制度。

将新型农村幸福院纳入养老服务设施登记和统一管理,明确集体产权性质,确保周转房循环利用,禁止私自改变用途、侵占变卖、出租牟利等违法违规行为。

指导新型农村幸福院按照有关法规政策,建立健全院务管理、入住管理、财务管理、食堂管理、卫生管理、安全管理等规章制度。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的通知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的通知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3.09.28•【字号】鲁民〔2023〕57号•【施行日期】2023.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的通知鲁民〔2023〕57号各市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局):为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规范民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全省民政系统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发〔2023〕7号)等法律政策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省民政厅组织对《山东省民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2019年)》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山东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以下简称《基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要在全面调查、准确认定违法行为及违法事实的基础上,对照《基准》实施行政处罚。

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要明确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适用情况。

二、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发挥行政处罚教育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作用。

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等裁量阶次,《基准》没有明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有关规定执行。

对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要加强对当事人的批评教育,防止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三、各市民政部门可结合实际,在《基准》划定的阶次或者幅度内对《基准》进一步细化,制定本地区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四、《基准》实行动态调整管理,对涉及民政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调整的,省民政厅及时对相关行政处罚事项的裁量基准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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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民政厅文件鲁民[2007]1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民政局:为深入贯彻落实《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和《山东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规范联合检查工作的内容、方法和程序,我厅制定了《山东省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一月五日山东省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以下简称联检)工作,规范联检工作的程序、内容和成果,根据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和《山东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联检工作是指毗邻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联合组织对已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以下简称边界线)实地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省级边界线联检工作按照民政部《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民政部第28号令)执行,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边界线联检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联检工作的内容包括:1、法定边界线的宣传和落实情况;2、界桩及其方位物变化与界桩的维护情况;3、边界线其他标志物及与边界线相关的地物、地貌变化情况的检查与修测;4、跨边界线生产、建设管理情况与相关问题的处理;5、其他与边界线管理有关的情况等。

第四条联检工作应坚持维护边界地区群众利益,保持边界稳定,构建平安边界,促进边界地区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联检工作的依据是:《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山东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的毗邻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及其附图、附表,界桩登记表;上级人民政府裁决意见及其附图,上级有关部门的协调处理意见及其附图;历次联检成果;本办法。

第六条设区的市与市之间同一条边界线的联检每5年进行一次,县(市、区)之间同一条边界线的联检每3年进行一次。

遇有影响边界线实地走向的自然灾害、河流改道、道路或地形变化等特殊情况,由毗邻双方人民政府共同对边界线或边界线特定地段随时安排检查。

第七条边界线的联检工作由省民政厅统一部署,设区的市、县(市、区)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毗邻设区的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八条联检工作应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的议事日程,确保人员、经费、交通工具及工作设备等保障措施落实到位。

市级边界线的联检经费由双方市级财政共同承担,县级边界线联检经费由双方县级财政共同承担。

第二章联检准备第九条根据年度联检任务,联检双方成立联检工作组,联检工作组设组长、副组长各二人,由双方民政局分管副局长、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业务主管工作人员及技术员组成。

根据边界线联检的具体情况,可吸收有关部门参加。

第十条联检工作组根据边界线的实际情况,共同制定联检工作实施方案(见附件1)。

实施方案应明确联检工作的组织领导、职责分工、实施步骤、处理原则和工作要求等。

第十一条实施方案确定后,联检工作组应按照实施方案的规定,部署工作任务,提出具体要求,组织实施联检工作。

第三章联合检查第十二条联检中应向边界地区基层人民政府及干部群众广泛宣传《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和《山东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宣传边界线的法律地位及实地走向,宣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管理边界线的职责。

同时,要全面了解法定边界线的管理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界桩及其方位物由毗邻双方联合组织检查,并按分工予以维护。

三方交会点的联检随先期开展的界线联检工作同步进行。

(一)完好无损或轻度损坏可修复的界桩,应修复界桩损坏部位,用红漆对界桩上的文字进行刷新,清除界桩周围的遮挡物,并拍摄彩色照片存档;同时,按分工明确界桩管理和维护的责任人。

(二)位于边界线上的原界桩丢失或严重损坏不能修复的,应查明原因,属人为因素造成的,由责任人负责重新制作,费用自担;属人为因素造成但查不到责任人,或属自然因素造成的,由分工负责管理的一方重新制作,费用双方共担,并与毗邻方共同按照原界桩登记表和界桩成果表记载的界桩位置,在原地重新设立。

不在边界线上的单立界桩丢失或严重损坏不能修复时,应在原界桩附近的边界线上选取适当位置重新设立。

(三)因生产建设、开发等原因需要移动或者增设界桩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需要移动界桩的,可在原界桩附近边界线上选取适当位置重新埋设;原单立界桩不在边界线上的,移动后应埋设到实地边界线上。

新增设界桩的编号按《山东省县级行政区域界线勘界工作具体规定》(鲁勘办发[1998]1号,下同)执行,一般不增设双立或三立界桩。

(四)因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开发性生产等原因造成原界桩被毁无法重设的,双方应书面报告省民政厅,经批准后方可按销号处理,并在联检记录和联检报告中予以说明。

(五)原界桩方位物消失,但不影响界桩位置的确定,可不再新设界桩方位物。

第十四条恢复、移动和增设界桩后,应按照《山东省县级行政区域界线勘界工作具体规定》的有关要求,测定界桩坐标,填写界桩登记表,拍摄界桩照片。

重新设立、恢复和增设界桩的时间按联检时间注记,其他注记和界桩规格与原界桩一致。

第十五条边界线其他标志物及与边界线相关的地物、地貌,应按照协议书边界线走向说明及协议书附图进行实地检查。

对发生变化的地段,应查明原因,详细记载变化的情况,组织进行边界线地形图的修测,标绘在与原协议书附图等比例尺的地形图上,以保证边界线实地位置清楚易认。

对边界线地形图所进行的修测,属人为因素造成的,其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属人为因素造成但查不到责任人,或属自然因素造成的,其费用由双方共担。

第十六条单方设立的指示边界线实地位置的标志物应予清除。

确需设立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增设界桩。

第十七条联检中发现未经毗邻各有关人民政府同意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非法越界开发建设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问题,应及时通知有关人民政府责成业务主管部门依据《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边界线两侧各5米的范围内确需建设房屋或永久性建筑物的,或确因生产建设需要局部调整边界线,且毗邻边界线两侧的有关各级人民政府和群众对调整方案意见一致的,双方应按照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山东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联合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九条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变更的边界线,有关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勘界工作有关规定对变更后的边界线进行勘定;自批复下达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对变更的边界线的勘定工作。

勘定工作包括:签订协议书及标绘附图,埋桩测绘,有关文件的起草、报批、备案,相关资料的立卷、归档及备案等。

第四章资料整理与成果上报第二十条联检工作结束后,联检工作组应组织进行联检资料的整理汇总、检查验收、成果上报和立卷归档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对联检中恢复、移动和增设的界桩,应整理并填写界桩登记表和界桩成果表。

第二十二条对边界线及其界桩的联检,双方共同填写“界线联检记录表”(见附件3)和“界桩联检记录表”(见附件4),作为联检工作的成果资料,并作为联检报告的附件一并上报。

第二十三条凡涉及边界线调整变更的,双方应将边界线调整变更的审批及相关资料上报省民政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双方联检工作组共同组织起草联检报告(见附件2)。

其中,县级边界线联检报告由毗邻县(市、区)民政局共同报设区的市民政局,同时抄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设区的市民政局汇总全市县界联检情况(见附件 5),形成本市综合性的县级边界线联检报告,上报省民政厅,同时抄送本级市人民政府备案。

由省民政厅汇总全省本年度县界联检情况,形成联检报告上报民政部勘界办,同时抄报省人民政府。

联检报告的内容包括:联检工作的基本情况、组织实施、实地检查、处理结果等。

第二十五条联检工作中所形成的实施方案、会议纪要、检查及修测记录、联检报告以及界桩成果表、登记表、照片等与边界线管理有关的资料,应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勘界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立卷归档,并建立相应的电子光盘,由毗邻设区的市、县(市、区)民政局各存一套,同时报省民政厅一套。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编写《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方案》参考要点附件 2:编写《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报告》参考要点附件 3:界线联检记录表附件 4:界桩联检记录表附件 5:市界线联检情况汇总表附件1:编写《县和县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参考要点文件名:关于县和县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实施方案报送单位:两县政府、上级民政局报告内容:(主要有六部分组成)一、边界线的基本情况内容包括:界线的勘定时间、长度、走向、地势状况、沿线的主要界线标志物、界桩情况、沿线涉及两县的乡、镇,以往联检时间及简要情况等。

二、组织领导内容包括:拟成立的联合检查组织、工作职责、牵头单位、毗邻双方工作分工、工作布置和计划采取的主要工作方式等。

三、联检内容和要求内容包括:一是界桩的检查内容及各种情况下的修复与管理的要求;二是界线及其他界线标志物的检查内容和相关问题的处理要求;三是联合检查工作总结内容和联检成果的整理汇总、立卷归档工作要求。

四、重大问题处理原则主要是在联合检查中可能发现的界桩及其他界线标志物损坏、跨界建设、越界侵权对界线管理工作的影响等问题,其他与边界有关的突发事件的处理原则和逐级报批原则。

五、时间安排1、准备阶段:包括成立毗邻县(市、区)联合检查工作班子、召开准备会议、制定联合检查工作实施方案、部署任务的时间安排。

2、实施阶段:包括组织开展实地检查、发现问题协调处理、采取措施的时间安排。

3、成果汇总阶段:包括对毗邻县(市、区)界线联合检查情况总结和成果资料汇总与立卷归档工作的时间安排。

六、其他事项主要是对联合检查工作人员、经费及其他未尽事项的协商意见。

落款单位:县民政局县民政局时间:年月日附件2:编写《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报告》参考要点文件名:关于县(市、区)和县(市、区)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的情况报告主报单位:上一级民政局;抄报单位:同级政府报告内容:(主要有五部分组成)一、联合检查工作基本情况主要有两部分组成。

一是联合检查前的界线基本情况:包括界线勘定的时间、界线长度、界线总体走向、地势、沿线的主要界线标志物、埋设的界桩、涉及两县(市、区)的乡(镇、街)行政建制、以往的联合检查时间及简要结果等;二是此次联合检查简要过程:包括联合检查依据、检查单位、开展时间、主要检查方式及完成结果。

二、联合检查工作组织实施内容包括:成立的联合检查组织、牵头单位、各方工作分工、工作布置、采取的主要工作方式等。

三、联合检查工作主要过程1、准备阶段。

包括成立两毗邻县(市、区)联合检查工作班子、召开准备会议、制订联合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向乡(镇、街)通报实施方案和布置工作、向基层单位和干部群众开展界线管理工作宣传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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