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问题处理和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两年行动质量问题处理及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两年行动质量问题处理及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1—两年行动质量问题处理及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制定部门:某某单位时间:202X 年X 月X 日封面两年行动质量问题处理及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为规范本单位生产生活及工作次序,确保本单位相关工作有序正常运转,根据单位发展需要,结合单位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两年行动质量问题处理及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望本单位职工严格执行!第二条第八工程本单位所属项目部工程质量实行项目经理承担制与“谁施工、谁承担”相结合的责任制。
项目部各管理岗位人员根据各自的职责,对工程质量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承担。
第三条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质量问题与质量事故追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承担的原则。
重大质量事故及严重质量事故的责任追究由集团本单位各有关部门承担,工程本单位承担质量问题与一般质量事故的责任追究。
项目部应承担质量事故责任并配合集团本单位、工程本单位追究本项目施工责任人所承担任。
工程项目在设计文件使用年限内出现质量事故的,项目部直接责任人不论调至何处工作、担任何种职务或退职、退休,都要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条工程项目在建或使用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与质量事故,项目部应根据规定及时报告,并进行调查。
—2—第五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甘肃一建集团第八工程本单位所属有关目部、第六条引用标准一、《中华人民共与国建筑法》。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条例》。
四、GB/T19001-2008/ISO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五、GB/T50430-2007《工程建设施工本单位质量管理规范》。
六、《质量手册》。
第七条术语与缩写一、引用《质量手册》中的术语。
—3—二、甘肃一建集团第八工程本单位以下简称本单位。
三、本单位所属有关目部四、“四不放过”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员工与事故责任人受不到教育不放过;事故隐患不整顿、整治不放过;事故责任人不处理不放过。
第二章工程质量责任制第八条工程质量责任制网络体系:以工程项目设立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在办理开工报告时,应按甘肃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备案表,认真仔细填写工程项目合同要求、质量责任人,报当地质量监管与督查机构,以备监管与督查、考核及质量责任的追究。
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范本(2篇)
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范本质量事故是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件,往往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
为了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对质量事故责任的追究成为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为此,制定一套完善的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下面是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工作,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适用于生产、经营、使用、管理和监督质量事故的相关主体。
第三条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应当依法公正、严肃、及时进行,确保责任人按照法律和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
第四条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面监管的原则,做到追究责任与事故防范相结合。
第二章质量事故责任追究的原则第五条审慎原则: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应当基于客观事实和权益平衡原则,慎重对待证据,确保追究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第六条追溯原则:质量事故责任追究从事故发生时开始计算,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
第七条一罚到底原则:对质量事故责任人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罚,坚决杜绝逃避责任、逍遥法外的行为。
第八条泄露严重原则:质量事故涉及商业秘密的,应当依法保护,防止泄露给非法竞争对手,但不得影响事故责任的追究和公众利益的保护。
第三章质量事故责任追究的主体第九条质量事故责任追究的主体包括:企业、质量监督机构、监察机关、执法机关、审判机关等。
第十条企业是质量事故责任的直接责任主体,对质量事故负有全面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质量监督机构、监察机关、执法机关等是质量事故责任追究的监察、检查和执法机构,有权对企业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后及时追究责任。
第四章质量事故责任追究的程序第十一条质量事故责任追究的程序包括:接报、立案、调查、认定、处理、通报等环节。
第十二条接报环节:接到质量事故报告后,相关机构应立即组织力量到现场进行调查。
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模版
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质量事故的责任追究工作,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发生的质量事故的责任追究工作。
第三条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充分调查事故原因,并依法依规确定责任人。
第四条质量事故的责任追究原则为事故由谁负责,追究谁的责任。
第五条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应当公开、公正、公平,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应当及时、有效,避免责任逃避,确保事故可以有效得到处理和后续改进。
第二章责任追究程序第七条责任追究程序包括事故调查、责任认定、处罚和申诉等环节。
第八条事故调查是责任追究的基础,应当依法成立调查组,组织对事故进行全面、公正、客观的调查,查清事故的原因、经过和责任。
第九条处罚决定应当有明确的事实依据,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单位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对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提出申诉,本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进行复核,并依据复核结果做出处理决定。
第三章责任追究的主体第十一条责任追究的主体分为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
第十二条直接责任人是指直接参与造成质量事故的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生产操作人员、检验人员、管理人员等。
第十三条间接责任人是指在质量事故发生过程中,未能履行责任,导致发生事故或事故后果无法控制的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领导人员、监督人员等。
第四章责任的认定和处罚范围第十四条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中,应当依据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后果和相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的责任进行认定。
第十五条对于直接责任人,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记过、降职、解聘等。
第十六条对于间接责任人,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记过、调离岗位、降职、解聘等。
第十七条对于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如果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对于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的处罚决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及时向当事人告知。
两年行动质量问题处理及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两年行动质量问题处理及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两年行动质量问题处理及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一、质量问题定义与分类质量问题是指产品或服务在质量方面存在缺陷或不符合标准,影响使用效果或造成损失。
根据严重程度,质量问题可分为一般、严重和重大三个级别。
1.一般质量问题:指对使用效果影响较小,不造成严重损失的缺陷,如轻微磨损、小尺寸偏差等。
2.严重质量问题:指对使用效果影响较大,造成一定损失的缺陷,如产品关键部件损坏、性能严重下降等。
3.重大质量问题:指对使用效果影响巨大,造成重大损失的缺陷,如产品关键性能失效、安全事故等。
二、质量问题报告与记录1.质量问题发生后,相关人员应及时向质量管理部门报告,并填写《质量问题报告单》。
2.质量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调查核实,确认问题属实。
3.对于重大质量问题,质量管理部门应立即上报公司领导层,并组织制定处理方案。
4.质量问题处理完毕后,应将处理结果记录在《质量问题处理记录表》中,以便查阅。
三、质量问题调查与处理1.质量管理部门应组织相关人员对质量问题进行调查分析,找出问题产生的原因。
2.根据调查结果,制定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返工、修理、退货、赔偿等。
3.对于重大质量问题,质量管理部门应组织技术专家进行会诊,制定科学合理的处理方案。
4.质量问题处理完毕后,应进行跟踪评估,确保问题得到彻底解决。
四、质量事故责任追究1.对于重大质量问题,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
2.根据事故情节轻重,对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解除劳动合同等。
3.对于质量问题频发的情况,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深入分析,找出问题根源,采取措施进行改进。
4.建立质量事故档案,记录事故经过、原因分析、处理结果及责任追究等信息,以便查阅和参考。
五、质量信息共享与反馈1.建立质量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发布质量信息,包括质量问题报告、处理结果、质量标准等。
2.鼓励员工积极参与质量信息共享,提供自己在工作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改进建议。
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范文(3篇)
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范文一、背景和目的为了加强对安全质量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工作,明确责任主体及其责任,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建立健全安全质量管理体系的基础上,制定本责任追究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责任追究制度适用于所有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社会组织等。
三、责任主体及其责任1. 单位:(1)单位是安全质量事故的主要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并落实安全质量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2)单位领导者是安全质量事故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质量工作负总责,并要求下级负责人依法履行安全质量管理职责。
(3)中层管理人员应当执行单位领导者的安全质量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安全质量风险和问题。
(4)一线员工应当按照岗位职责,严格执行安全质量操作规程,发现安全质量隐患和问题,及时报告并配合处理。
2. 个人:(1)个人应当具备安全质量意识,自觉遵守安全质量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确保个人行为不对他人和公共安全构成危害。
(2)个人参与安全质量事故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依法接受追究。
四、责任追究的原则1. 事故责任追究无论单位还是个人,都应当依法依规进行,不得随意扩大追究范围或漠视事实和证据。
2. 追究责任应当坚持严格与公正相结合的原则,对于违法行为和过失行为,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处理和处罚。
3. 追究责任应当明确责任界限,对于领导者和工作人员,应当依据其职责和失职的程度,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理和处罚。
五、责任追究的程序1. 事件发生后,单位应当及时启动事故调查程序,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调查工作。
2. 调查组应当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责任进行调查,做出客观、公正的结论。
3. 调查结论应当及时上报单位领导者,由单位领导者根据调查结论确定责任并做出处理决定。
4. 对于因个人违法行为或过失导致的安全质量事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移交给相关执法机构进行处罚。
质量事故责任制度
质量事故责任制度篇一:质量事故处理制度(公司)质量事故处理制度1 目的:建立质量事故处理制度,明确各类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流程,高效、客观、公正地调查、处理各类质量事故,有效防止同类质量事故的再发生,使质量事故的处理规范化。
2 范围:适用于本公司各基地各类质量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3 责任者:3.1 质量事故发生部门负责及时将事故情况向主管领导及品管部汇报。
3.2质量事故发生部门负责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调查并形成报告。
3.3质量事故责任部门(跨部门责任除外)负责质量事故处理记录的编制、审核与改善措施的落实。
3.4 财务部负责质量事故损失金额的核算。
3.5 品管部负责组织召开质量质量分析会议与改善措施的跟进、验证。
3.6总经理负责质量事故有关争议的仲裁。
3.7品管部负责质量事故的统计、上报。
4 内容4.1 质量事故定义因工作疏忽、失误而造成的产品污染、混料、错料、装量不合格、漏药、掉签、包装数量不准确及理化指标不良等,出现的质量问题或在销售过程中出现的质量不正常现象,给公司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及公司声誉受到影响者视为质量事故。
4.2质量事故责任认定 4.2.1质量事故分类质量事故按情节严重程度分为:重大质量事故、一般质量事故、轻微质量事故三种。
重大质量事故:凡出现污染、混料、错料等成批返工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千元以上,以及外部投诉使公司声誉受到严重影响者,均属重大责任事故范畴。
一般质量事故:凡造成生产停产,产品的部分返工,直接经济损失在1千-5千元者或投诉影响范围较小,属一般质量事故范畴。
轻微质量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在1千元以下,在公司内解决的,影响轻微者属轻微质量事故范畴。
4.3汇报机制与应急对策4.3.1 当有质量事故发生时, 发现人应于10分钟内报告事故发生部门现场主管。
4.3.2 质量事故发生部门现场主管应及时采取妥善的应急对策,将事故所造成的损失降至最低。
4.3.3 对于已确定的质量事故,由事故发生部门现场主管于1个小时内向部门经理及品管部经理报告。
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5篇)
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停工通知单等,要求限期整改,施工员必须在期限内整改完毕并通知质量员。
对有严重危害,可能造成质量事故的,质量员有权立即发出警告,要求立即整改,同时报告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员意见不一致时质量员应向工程公司技术质量科反映。
由工程公司技术质量科、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发给项目部的整改通知,施工员应按时整改,由质量员复查整改结果并反馈。
发生质量事故,项目部应立即向工程公司总工、技术质量科报告,同时应由事故人所在班组的班组长,分管施工员写出事故经过、原因、责任、损失的书面报告,经项目技术负责人核实后,报工程公司总工,工程公司____有关部门评审处置,必要时请监理、设计单位、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参加。
(二)质量奖罚措施a、质量奖励1、在工程公司月度检查评比中受到通报表扬的项目部,项目部可按月评比制度给予有关人员予以奖励。
2、认真按规范、图纸、技术交底、质量标准操作施工,质量合格率____%的奖励施工队伍1000-____元。
3、认真进行技术交底,____施工班组进行质量自检,工程合格率____%时,奖励施工员500-____元。
4、严格按国家规范、标准、图纸____施工,认真执行质量“三检制”,认____持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当月工程质量受到监理业主表扬,奖质量员300-____元。
____一建集团第八工程公司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2)(____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范全省石油系统各类事故的发生,按照“四不放过”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肃追究安全事故的责任,保障员工人身安全和商品财产不受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依据____《____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____安全生产法》、《企业职工奖惩条例》、集团公司《事故管理制度》和《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重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试行)》而制定。
第三条事故责任的认定、调查和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公司建设工程质量,落实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依法查处和追究造成质量事故(问题)的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养护等责任过失而使工程在施工期间和设计使用年限内因质量问题受损毁或产生不可弥补的本质缺陷,或因构造物倒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需加固、补强、返工处理的事故。
第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和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单位全面负责,施工单位保证:管理和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第四条:发生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必须按照建设部《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并进行调查。
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四不放过”原则;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的建设工程项目。
第六条: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建立工程质量责任制。
项目部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的质量管理机构。
第二章质量管理制度《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相关文件、有关质量管理制度和措施。
第三章工程质量责任制1、项目法人责任制,各施工队第一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对工程质量负直接责任。
2、工程质量终身制,施工队第一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对该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凡发生质量事故,不论到哪里,都要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质量管理1、质量控制流程,各施工队要做好每个施工控制过程,要把质量控制细化到每道工序和每个分项工程控制流程。
2、施工队工程质量管理,施工队必须具备有效的施工、安全资质和营业执照,必须执行合同中明确的职责和义务。
对所施工工程的技术交底书、作业指导书和质量保证措施要进行交底并签认。
加强现场管理,现场人员必须由技术人员或有经验的领工员担任。
3、项目经理部对各施工队的工程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每次从计价款中扣除5%的质保金,待工程交付两年后确保无任何质量问题的情况下予以返还3%,工程运营五年后无任何质量问题返还2%,各施工队所辖工程严格禁止非法分包、层层转包和以包代管。
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7篇)
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目的(一)为了贯彻落实公司的安全质量生产管理制度规范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集团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对已发现质量问题或发生的事故事件进行跟踪处理和学习、改进,防止其扩散和再次发生(二)严肃工作纪律,明确事故责任处罚。
第二条范围(一)各类定性为施工责任的质量问题和事故。
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者包括事故单位、事故主要责任人、事故次要责任人及直接管理责任人、管理责任人。
(二)对于安全、质量事故的责任人若有触犯刑律、涉及犯罪的交由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三)若事故责任划分以直接和间接责任定论的则对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分别按本办法中的主要责任人和次要责任人条款进行处罚。
第三条责任(一)对发现安全、质量问题或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分析责任;(二)综合办公室负责实施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直接交由司法机关处理;第四条事故责任分类(一)领导责任:针对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就有关建章立制、宣传贯彻、培训指导、督促检查、审批论证、组织指挥、决策计划等管理方面的过失引发的事故应追究的责任;(二)直接责任。
责任人的过失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最主要的原因,是诱发事故的必要条件。
如错误操作、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规违纪等;(三)相关责任。
与事故责任人或单位出现的事故有联系的部门,由于配合、支持、反馈、保障、服务等出现过失而不利于事故的预防、控制的责任。
第五条事故管理(一)对发生一般以上级事故所调查明确的隐患,各项目部在涉及时应建立预警机制,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无预案或预案不当者,酌情对项目经理作出处罚;(二)对于检查过程中对各种隐患提出的纠正措施,检查组织者要及时组织论证,限定合理的完成日期(三)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纠正措施实施的跟踪验证,并对落实效果进行评价,不符合要求的、效果不明显的,重新制定、论证、实话和验证,直至消除隐患为止;(四)所有事故处理的均应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调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未制定整改措施不放过、责任人及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五)工程部要建立与本职责相关事故的台帐,对已发生的事故的产生原因、对生产财产人身的影响及程度、处理措施、措施验证情况等进行记录,并定期进行分析,总结事故教训,积累处理经验,并进行趋势分析,提出相应的预防措施。
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指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对质量事故的追究和处理,建立一套相对完善的法律制度和管理体系,明确事故责任主体,并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和惩处的制度。
本文将就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背景、内容和具体执行情况进行详细探讨。
一、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背景和意义质量事故是指在生产、加工、运输、储存、使用等过程中,因产品质量不合格、生产工艺不规范、设备故障等原因引起的事故,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应对质量事故的需要,也是加强对质量安全的监管和保障的需要。
首先,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严肃质量安全工作的需要。
质量事故给人民群众带来了巨大的伤害,相关责任人对于事故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只有建立健全的责任追究制度,才能有效地推动各方面加强质量安全工作,提高企业和组织对质量安全的重视程度,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其次,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保护人民群众利益的需要。
质量事故造成的损失往往不仅仅是经济损失,更是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威胁。
建立完善的责任追究制度,能够及时查明责任,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行政和民事责任,实现对被害人的赔偿和救济,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再次,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促进社会进步的需要。
质量事故一旦发生,不仅给相关企业和组织造成了重大经济压力,也会严重影响社会的公信力和形象。
建立和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可以推动相关企业和组织改进管理制度,加强企业和组织内部的监督和风险防控,提高生产经营水平和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推动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内容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明确责任主体。
质量事故负有责任的主体一般包括企业法人、相关管理人员、生产经营者、供应商等。
责任主体的界定要根据具体情况,明确相关责任人的身份和职责,建立起责任追究的组织架构。
2.规定追究的责任和标准。
对于质量事故责任的追究,应当明确规定不同责任主体的追究标准和责任范围。
《质量问题处理和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质量问题处理及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施工质量达到合同要求,加强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提供顾客满意的产品,为认真贯彻质量方针,实现公司质量目标,落实工程主体质量终身负责制,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力度,规范工程质量管理,对工程质量问题(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
第三条引用标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四、《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
五、GB/T19001-2008/ISO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六、GB/T50430-2007《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
七、ZYGS/SC01-2011《质量手册》。
第四条术语和缩写一、引用ZJYGS/SC01-2011《质量手册》中的术语。
二、中建一局集团。
三、公司所属各分子公司、各项目经理部、各架子队统称为各单位。
四、“四不放过”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职工和事故责任人受不到教育不放过;事故隐患不整改不放过;事故责任人不处理不放过。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是本制度的主管领导。
第六条安全质量管理部是质量问题处理及质量事故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制度的实施、监督与检查,并负责组织严重质量问题及质量事故评审和处理。
并对事故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提报处理意见,上报质量委员会讨论结案。
第七条工程管理部、物资管理中心、企业发展部、人力资源部参与严重质量问题及质量事故的评审与处理。
第八条各单位安全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的评审和处理,并对处理结果实施检查验证。
第九条工程管理部负责本制度的实施、监督、检查,对各单位发生的质量事故,会同安全质量管理部共同调查,提报处理意见。
第十条财务部负责对各单位经济处罚的收缴。
第十一条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奖励及行政处分人员按规定承办手续。
第三章过程实施与控制第十二条质量问题分类一、一般质量问题:不影响建筑物的近期使用,也不影响建筑物结构的承载力、刚度及完整性,但却影响美观或耐久性。
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范本
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内部质量管理,保障产品质量和消费者权益,加强对质量事故责任的追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发生的所有与产品质量相关的事故,包括但不限于生产过程中的缺陷问题、产品质量不符合标准等。
第三条企业内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分为主要责任人、次要责任人和相关责任单位的追究,依据事故的严重程度进行划分。
第四条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原则,依法依规进行追究,并确保责任人和责任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责任追究程序第五条质量事故责任追究程序包括事故调查、责任认定、追究责任和处罚等环节。
第六条对发生的质量事故,企业应立即成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调查组进行调查。
调查组应全面搜集事故现场证据、听取相关当事人陈述,并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和分析。
第七条根据调查组的评估和分析结果,企业应尽快将事故认定书送达涉事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并通知其享有申辩权利。
涉事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应在收到事故认定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辩意见。
第八条对于质量事故涉及的主要责任人,企业应在收到申辩意见后,组织专家进行独立评审。
评审结果将作为责任认定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对于质量事故涉及的次要责任人和相关责任单位,企业应根据调查结果和申辩意见,进行综合评估并做出责任认定。
第十条责任认定后,企业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处罚手段,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追究刑事责任等。
第三章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分类和追究方式第十一条主要责任人是指对质量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或重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主要责任人不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次要责任人是指对质量事故负有间接责任或辅助领导责任的人员。
次要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十三条相关责任单位是指与质量事故有直接或间接关联,并对事故负有一定责任的单位。
相关责任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罚。
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追究和惩处的体系。
该制度的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下面将从其重要性、原则和实施路径等方面详细介绍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重要性不容忽视。
首先,它能有效地推动产品质量提升和工作安全保障。
有了追究制度,企业和个人就会更加重视质量安全,从而加大投入和研发力度,提升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同时,员工也会更加注重工作安全,减少事故的发生,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其次,该制度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通过对事故责任的追究和惩处,可以增强法治意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减少社会矛盾。
最后,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也可以提升监管部门的有效性和公信力。
当质量事故发生时,监管部门能够及时采取措施,对责任单位或个人进行追究和处理,增强监管力度,提升监管部门的公信力。
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应该遵循一些原则。
首先,追究责任要以事实和证据为依据,确保公正、公平和合理。
每一个责任人都应当有权利进行申辩和辩护,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其次,制度应该做到公开透明,让公众了解追究过程和结果。
透明制度能够增强社会监督,防止追责过程中的滥用职权和不公正行为。
再次,追究制度应当具备正反馈的作用,即通过惩处为负面责任,激励企业和个人积极履行责任,提高工作质量和安全。
如何实施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也是一个关键问题。
首先,需要建立一个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追究责任的标准和程序。
通过法律的规范,将事故责任的追究过程纳入法治轨道,提高追责的效力和公正性。
其次,相关部门应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对企业和个人的检查和监察。
通过监督和检查,能够及时发现问题和隐患,避免事故的发生。
再次,要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公众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
通过宣传和教育,能够提高公众对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认知,增强其自我保护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质量安全的良好氛围。
(完整版)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最终)
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一、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1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第八工程公司所属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质量事故处理及责任追究。
2引用标准GB/T50430—2007《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
3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定义、划分、报告、调查与处理3.1定义凡质量达不到规范规定的合格标准的工程,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称为工程质量事故。
3.2工程质量事故划分为一般质量事故及重大质量事故3.2.1一般质量事故3.2.1.1一般质量事故的定义凡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的工程,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至300万元之间的事故。
3.2.1.2一般质量事故的等级划分3.2.1.2.1一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50-300万元之间。
3.2.1.2.2二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150万元之间。
3.2.1.2.3三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20-50万元之间。
3.2.2重大质量事故3.2.2.1重大质量事故的定义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报废和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3.2.2.2重大质量事故的等级划分3.2.2.2.1一级重大质量事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死亡30人以上(2)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3.2.2.2.2二级重大质量事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2)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3.2.2.2.3三级重大质量事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死亡1人以上,9人以下(2)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3.3事故报告与现场保护3.3.1工程质量事故实行报告制度。
按照工作范围和管理职责,对在建项目,施工单位、监理机构为事故报告单位;交(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的工程,接收单位或运营管理部门为事故报告单位。
对所发生的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单位必须按照规定要求逐级上报。
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范本(4篇)
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范本3.6事故经过分析处理后,应有明确的书面结论。
3.7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工程管理部门,下属职责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施工质量问题处理制度为确保施工质量达到合同要求,加强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提供顾客满意的产品,实现合同质量目标的实现,为工程公司创造良好的社会信誉,特制定本制度。
(一)质量问题整改与事故处理办法工程公司所属项目部质量员发现质量隐患或通病,首先可口头通知施工员整改。
经二次口头提出而未得到及时认真整改时,质量员应填写限期整改通知单、____一建集团第八工程公司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范本(2)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企业质量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有效地推进企业质量安全工作,确保产品质量合格,维护消费者的利益,保障国家和社会的安全稳定。
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中,明确责任人的责任和追究方式,有利于形成压力机制,促使责任人主动履行职责,提升企业质量管理水平。
本文将从制度的必要性、制度的主要内容和制度的落实与改进三个方面,探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重要性和具体操作。
一、制度的必要性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对保障质量安全、提高产品质量、增强消费者信心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能够明确企业和个人的责任。
制度规定了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明确了各个环节的责任分工,使责任人清楚自己在质量事故中的位置和责任,有利于形成责任链条。
其次,制度能够建立起激励和惩罚机制,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
对于履职尽责的责任人,制度给予表扬和奖励,形成正向激励;对于失职渎职的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形成惩罚制度。
这种激励和惩罚机制能够促使责任人主动履行职责,加强质量监督和管理,提高质量安全水平。
最后,制度能够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规定了企业应承担的责任和赔偿责任,明确了消费者的诉讼权利和救济途径。
当质量事故发生时,消费者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获得赔偿和补偿。
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完整
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优质文档,可直接使用,可编辑,欢迎下载)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一、目的为提高公司建设工程质量,将建设工程质量落实在实处,依法查处和追究造成质量事故(问题)的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参建单位和个人。
本制度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责任过失而使工程在施工期间和设计使用年限内因质量问题遭受损毁或产生不可弥补的本质缺陷,以及因构造物倒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需加固、补强、返工处理的事故。
或财产损失以及需加固、补强、返工处理的事故。
三、职责工程部负责工程的质量监督检查和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工作;参与质量事故的调查、鉴定、仲裁等工作。
四、工程质量责任(一)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实行“三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二)工程项目质量责任以下原则划分:项目经理对本职责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分管项目的项目经理,对工程项目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分管的工程技术负责人,负工程技术方面责任;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事故的当事人为直接责任人。
(三)主管部门的职责1、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建设部及相关质量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制定质量管理规章制度。
2、负责对质量责任制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与责任追究。
3、实施对项目下属单位和从业单位的资质监督管理.4、受理工程质量事故的投诉、举报,公布举报 ,接受社会监督。
(四)质安员质量责任1、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责任制,对所分管的建设项目的质量负责,加强工作人员的质量意识与专业技术教育,明确界定各岗位工作人员的质量责任。
2、所承担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后,应及时向建设单位、质量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报告,并保护现场,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和认真进行事故处理,不得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五、建设工程质量责任追究(一)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质量责任追究制度(三篇)
质量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于质量问题,对责任人进行追究并做出相应惩罚或处理的制度。
质量责任追究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质量责任划分:明确各级责任部门的质量责任,包括产品设计、生产、销售、服务等环节的责任,以及各相关部门或人员的具体责任。
2. 质量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对产品质量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标准和法规要求。
3. 质量问题处理:对于质量问题,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包括召回、退款、修复等,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 责任追究机制:对于导致严重质量问题的责任人,依法进行追究,包括行政处罚、经济赔偿、刑事责任等,以起到警示作用。
5. 质量改进措施:根据质量问题的原因,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包括人员培训、工艺改进、设备升级等,提高产品质量。
质量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可以促使企业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加强质量监督和质量改进,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维护消费者的权益,保障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质量责任追究制度(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产品和服务的质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质量责任追究指的是对产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责任追究,包括事故责任追究和失职责任追究。
第四条本公司要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和服务的安全性、可靠性和合法性,提高客户满意度。
第五条本公司要加强质量培训,提高员工的质量意识和技能,推动全员参与质量管理。
第六条本公司要建立健全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机制,及时发现、追踪和处理质量问题,避免事故的发生和扩大。
第二章质量责任追究第七条产品质量责任追究1. 产品设计人员应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于设计缺陷导致的质量问题,应承担相应责任。
2. 生产人员应按照工艺标准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产品质量,对于生产操作不当导致的质量问题,应承担相应责任。
3. 质检人员应按照质量标准进行产品检验,确保产品符合要求,对于质检失误导致的质量问题,应承担相应责任。
2024年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三篇)
2024年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目的(一)为了贯彻落实公司的安全质量生产管理制度规范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集团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对已发现质量问题或发生的事故事件进行跟踪处理和学习、改进,防止其扩散和再次发生(二)严肃工作纪律,明确事故责任处罚。
第二条范围(一)各类定性为施工责任的质量问题和事故。
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者包括事故单位、事故主要责任人、事故次要责任人及直接管理责任人、管理责任人。
(二)对于安全、质量事故的责任人若有触犯刑律、涉及犯罪的交由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三)若事故责任划分以直接和间接责任定论的则对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分别按本办法中的主要责任人和次要责任人条款进行处罚。
第三条责任(一)对发现安全、质量问题或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分析责任;(二)综合办公室负责实施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直接交由司法机关处理;第四条事故责任分类(一)领导责任:针对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就有关建章立制、宣传贯彻、培训指导、督促检查、审批论证、____指挥、决策计划等管理方面的过失引发的事故应追究的责任;(二)直接责任。
责任人的过失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最主要的原因,是诱发事故的必要条件。
如错误操作、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规违纪等;(三)相关责任。
与事故责任人或单位出现的事故有联系的部门,由于配合、支持、反馈、保障、服务等出现过失而不利于事故的预防、控制的责任。
第五条事故管理(一)对发生一般以上级事故所调查明确的隐患,各项目部在涉及时应建立预警机制,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无预案或预案不当者,酌情对项目经理作出处罚;(二)对于检查过程中对各种隐患提出的纠正措施,检查____者要及时____论证,限定合理的完成日期(三)____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纠正措施实施的跟踪验证,并对落实效果进行评价,不符合要求的、效果不明显的,重新制定、论证、实话和验证,直至消除隐患为止;(四)所有事故处理的均应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调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未制定整改措施不放过、责任人及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五)工程部要建立与本职责相关事故的台帐,对已发生的事故的产生原因、对生产财产人身的影响及程度、处理措施、措施验证情况等进行记录,并定期进行分析,总结事故教训,积累处理经验,并进行趋势分析,提出相应的预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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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问题处理及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施工质量达到合同要求,加强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提供顾客满意的产品,为认真贯彻质量方针,实现公司质量目标,落实工程主体质量终身负责制,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力度,规范工程质量管理,对工程质量问题(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
第三条引用标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四、《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
五、GB/T19001-2008/ISO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六、GB/T50430-2007《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
七、ZYGS/SC01-2011《质量手册》。
第四条术语和缩写一、引用ZJYGS/SC01-2011《质量手册》中的术语。
二、中建一局集团。
三、公司所属各分子公司、各项目经理部、各架子队统称为各单位。
四、“四不放过”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职工和事故责任人受不到教育不放过;事故隐患不整改不放过;事故责任人不处理不放过。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是本制度的主管领导。
第六条安全质量管理部是质量问题处理及质量事故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制度的实施、监督与检查,并负责组织严重质量问题及质量事故评审和处理。
并对事故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提报处理意见,上报质量委员会讨论结案。
第七条工程管理部、物资管理中心、企业发展部、人力资源部参与严重质量问题及质量事故的评审与处理。
第八条各单位安全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的评审和处理,并对处理结果实施检查验证。
第九条工程管理部负责本制度的实施、监督、检查,对各单位发生的质量事故,会同安全质量管理部共同调查,提报处理意见。
第十条财务部负责对各单位经济处罚的收缴。
第十一条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奖励及行政处分人员按规定承办手续。
第三章过程实施与控制第十二条质量问题分类一、一般质量问题:不影响建筑物的近期使用,也不影响建筑物结构的承载力、刚度及完整性,但却影响美观或耐久性。
二、较严重质量问题:不影响建筑物结构的承载力,却影响建筑物的使用功能或使结构的使用功能下降,有时还会使人有不舒适和不安全感。
三、严重质量问题:(一)经整修、加固或返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虽不作为质量事故处理,但视为严重质量问题,应将工程缺点记入施工日志及有关竣工文件内。
(二)影响建筑物结构的承载力或使用安全。
第十三条质量事故分类一、质量一般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以下的质量事故。
二、质量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质量事故。
三、质量重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质量事故。
四、质量特别重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质量事故。
第十四条质量问题的控制范围一、外购产品(含顾客财产)。
二、施工过程中的半成品及检验批、分项工程。
三、电器产品。
第十五条质量问题的评审与处理一、施工(生产)中发生的一般质量问题由责任单位质量检查人员填写《质量问题通知单》,责任单位组织本单位有关人员进行处理整改,质量检查人员并监督责任方整改验收。
二、施工(生产)中出现的较严重质量问题,由质量检查员填写《质量问题通知单》责令限期整改,并由各单位领导组织安全质量管理部等有关部门进行评审、制定整改措施、验证,做好记录。
三、施工(生产)中出现的严重质量问题,由公司主管副总经理组织安全质量管理部等有关部门进行评审、处理、验证,做好记录。
四、各单位材料员、技术负责人、质量检查人员共同对有质量问题的采购物资进行评审、判定、做出处理。
五、合同要求时,对让步处理的质量问题,应向顾客提出申请或派员参加共同评审,记录质量问题情况,顾客同意后,方可转序施工或交付。
六、发现质量问题涉及到设计单位,应通知设计单位,邀请派员参加共同评审并确定处理方式。
七、如发生不合格品,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进行评审处置。
八、对监理工程师填发监理记录、整改通知书,各单位有关领导及部门监督责任方处理并检查验收,进行问题封闭。
第十六条质量问题的处理方式:一、施工质量问题的处理方式包括返工处理、返修处理、让步处理、降级处理和不作处理等。
二、当对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情况进行处理时,应符合以下规定要求:(一)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二)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三)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四)经返修或者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够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三、当在交付或开始使用后发现产品质量问题时,公司应对质量问题进行评审,做出处置决定,采取与质量问题的影响或潜在影响程度相适应措施。
四、保持质量问题的性质以及随后所采取的任何措施的记录,包括所批准的让步记录。
第十七条质量问题(事故)上报处理程序一、一般质量问题:(一)由专职质量检查员填发《质量问题通知单》,并监督责任方整改验收。
(二)对监理工程师填发监理记录,监督责任方处理并检查验收,进行问题封闭。
二、较严重质量问题:(一)由专职质量检查员逐级上报单位领导及有关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填发《质量问题通知单》责令限期整改,并监督责任方整改验收。
(二)对监理工程师签发整改通知书,监督责任方处理并检查验收,形成整改完成报告书,进行问题封闭。
三、严重质量问题:(一)专职质量检查员发现严重质量问题,并立即逐级上报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二)对监理工程师签发的整改通知书,或总监同意发局部暂停施工通知。
由各单位安全质量部和工程管理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形成调查处理方案,上报公司安全质量部。
四、质量一般事故:质量一般事故发生后,作业队或架子队应及时通知项目部,并对现场进行保护,由公司总工程师召集工程管理部和安全质量管理部进行调查处理。
并形成调查处理方案,上报公司质量管理委员会。
五、质量大事故质量大事故发生后,立即逐级上报有关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并做好取证工作。
应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并做好取证工作。
六、质量重大事故(一)质量重大事故发生后,责任单位应按照规定及时逐级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并配合调查和处理工作,按规定妥善保管好有关资料。
(二)质量重大事故各单位必须在2小时之内报告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部必须在24小时内报告至公司及建设单位、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并通知设计、监理等有关单位驻现场人员。
事故单位应在3天内出具事故快报,填写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表逐级报告上述有关单位和部门。
七、质量特别重大事故发生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质量事故调查处理一、质量一般事故,公司安全质量管理部负责组织质量事故调查形成的调查报告,上报公司质量管理委员会,并将处理结果上报中建一局安全质量管理处备案。
二、质量大事故以上质量事故由中建一局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三、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调查形成的事故调查报告,由中建一局质量管理委员会按照事故报告的处理建议提出最终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对质量事故责任追究一、质量一般事故的责任追究,对直接责任人视情节分别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罚款500元-2000元;对责任单位经理、书记、分管质量的领导视情节分别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扣基础绩效薪酬10%;对公司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公司质量管理委员会形成报告,上报中建一局集团公司申请处理。
其他责任人低于直接责任人的处罚,由责任单位自行规定处罚。
二、发生质量大事故以上质量事故的责任追究,由中建一局集团公司处理。
三、在施工生产过程中,由于管理不严,造成质量低劣、局部缺陷严重、观感质量差,被省级以上新闻单位(或媒体)通报、曝光,损坏公司质量信誉的,按严重质量事故处罚;被其它上级单位或其它新闻单位通报批评的,按质量一般事故处罚。
四、凡因施工质量低劣,验交后因用户举报,确属施工单位责任的,除给予及时的返工或返修外,按质量一般事故处罚。
五、对事故责任者的行政处理:依照公司管理权限,对造成质量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及有关人员,做以下处罚。
(一)质量一般事故:1、对直接责任者予以警告或记过处分,待岗3个月;2、给予失职的项目经理(车间主任)、书记警告处分。
(二)发生质量大事故以上质量事故的责任追究,由中化#局集团公司处理。
(三)对发生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故意降低事故等级,一经被查出或举报经调查属实的,按原事故等级罚款标准处以2倍罚款。
质量第一管理者、项目经理、总工程师、技术主管实施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发生质量严重及以上质量重大事故的,无论其调到哪里,担任何种职务,都要按照国家及公司有关文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必须给予追溯处罚。
六、造成严重后果或构成法律责任的当追究责任人和直接管理者的法律责任。
有关责任形式如下。
(一)施工中有章不循,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人员伤亡者。
(二)玩忽职守,违反工艺设计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人员伤亡者。
(三)设备、检验试验、计量工具不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人员伤亡者。
(四)在检查施工过程中未能及时发现隐患问题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人员伤亡者。
(五)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或不处置,造成影响和后果者。
第四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如与上级有关规章制度相抵触时,执行上级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形成的文件和记录一、质量问题通知单。
二、罚款通知书。
三、质量事故调查记录。
四、质量事故报告书。
附表1:质量问题通知单注:将改进情况于月日前报公司安全质量管理部附表2:质量事故调查记录编号:JL-GL49-02-附表3:质量事故报告书本表由报告人填写,各有关单位均保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