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科技成果鉴定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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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科技成果鉴定管理规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我市科技成果质量,根据《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国家科委第19号令),《科技成果鉴定规程》(国科发成字〔1995〕048号),《广东省科技成果评价办法(试行)》(粤科成字〔1999〕239号),《科技成果评价试点暂行办法》(国科办奖〔2009〕6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科技成果鉴定是科技成果评价方式之一,是指由科技主管部门聘请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的科学性、创造性、可行性和应用前景等进行审阅并做出评价的过程。
科技成果鉴定应当坚持严肃认真、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鉴定范围和评议内容
第三条组织鉴定的科技成果:
(一)列入市级以上重大科技计划(基金)内的应用技术成果;
(二)少数科技计划外的,属于我市辖区内的单位研究开发,或我市为第一完成单位与市外合作研究开发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
应用技术成果主要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和促进社会公益事业而进行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后续试验和应用推广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具备科学性、创造性等属性的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新产品、新品种和新工艺等。
包括可以独立应用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和引进技术、设备的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成果。
应用技术成果又分为技术开发类应用技术成果和社会公益类应用技术成果。
第四条不组织鉴定的科技成果:
(一)纯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二)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无创新、无推广应用价值、无明显经济社会效益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
(三)软科学研究成果;
(四)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
研究开发方按照《技术合同法》的规定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其他企业,并投入工业生产的应用技术成果,应该由生产实施单位作出评价;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如:新药、农作物新品种等);
(六)有成果权属、成果完成单位和完成人排序等异议和争议的成果;
(七)各类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
(八)违反国家(省)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对社会公共利益、资源、环境造成破坏、污染和危害的项目。
第五条评议内容
(一)技术开发类应用技术成果的评议内容:
1、技术创新程度;
2、技术经济指标的先进程度;
3、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
4、技术的重现性和成熟程度;
5、技术创新对推动行业科技进步和提高市场竞争能力的作用;
6、取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7、进一步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
8、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意见。
(二)社会公益类应用技术成果的评议内容:
1、技术创新程度;
2、技术指标的先进程度;
3、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
4、推广应用程度;
5、对相关领域科技进步的推动作用;
6、取得的社会效益;
7、进一步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
8、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意见。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佛山市科技局是佛山市科技成果鉴定的组织单位,归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市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可以直接组织、主持科技成果的鉴定,也可以根据科技成果的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委托各区科技管理部门或市直有关部门(以下简称主持鉴定单位)主持科技成果的鉴定。
科技成果鉴定中发生的各种争议、异议等问题,由主持鉴定单位负责协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七条下列科技成果的鉴定原则上由佛山市科技局直接组织并主持:
(一)无成果管理机构的市直单位完成的,直接向市科技局申请鉴定的科技成果;
(二)列入市级以上各类科技计划(基金)的项目、获得财政资助经费100万以上的,原则上在项目结题验收的同时组织科技成果鉴定。
计划内项目的鉴定,由市科技局负责立项的相关业务科室主持;
(三)计划外重大科技成果的鉴定,由市科技局科技服务与管理科主持;
(四)其它需要市科技局主持鉴定的科技成果。
除上述科技成果外,其它科技成果委托各区科技管理部门、市直有关部门主持鉴定。
第八条佛山市科技成果鉴定采用会议形式,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察(演示)、测试,并经过质询答辩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
采用会议鉴定时,由市科技局根据被鉴定科技成果的技术内容,从广东省或者佛山市科技成果评价专家库中选聘7至15名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设1名主任委员,1-2名副主任委员。
项目验收、成果鉴定同时进行的,秉着经济节约原则,选聘7名技术专家,1名财务专家。
同时成立项目验收组和鉴定委员会,其成员从以上8名专家中抽取。
验收组由5名专家(4名技术专家、1名财务专家)或者7名专家(6名技术专家、1名财务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由7名技术专家组成。
第九条鉴定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高级技术职务。
特殊情况下可聘请不多于四分之一的具有中级技术职务的中青年科技骨干。
(二)对被鉴定科技成果所属学科(专业)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
(三)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的人员、计划任务下达或委托单位的人员、长期脱离科研或生产的党政机关管理人员。
不得被聘请为科技成果鉴定专家。
第十条参加鉴定专家的技术咨询费以及与鉴定有关的会务、交通费等由成果完成单位负责支付。
第四章鉴定程序
第十一条申请鉴定的渠道
(一)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可以向主管单位提出鉴定申请;
(二)无科技成果管理机构的市直单位,直接向市科技局提出鉴定申请;
(三)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单位,通过相
应方式申请鉴定。
同一科技成果只能鉴定一次,不得多单位分头申请鉴定;
第十二条申请鉴定的流程:
(一)成果完成单位提交鉴定申请
成果完成单位在市科技局综合业务管理系统填写《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表》,并上传完整的技术资料和相关附件,提交至相应的主管部门。
(二)主管部门初审鉴定材料
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网上鉴定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对鉴定材料认真进行形式审查,明确是否受理鉴定申请,并作出答复。
对不符合鉴定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反馈相关理由。
对符合鉴定条件的,从网上推荐至市科技局,市科技局预审通过的,主管部门将申请鉴定书面材料经主管领导签注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提交至市科技局。
对列入市级以上各类科技计划(基金)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在审核意见栏中注明项目编号、计划类别及资助金额。
(三)市科技局审核鉴定材料并批复
市科技局在收到书面鉴定申请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对鉴定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情况报分管领导签发意见后批复。
对符合鉴定条件的,出具同意组织科技成果鉴定的批复;对不符合鉴定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反馈相关理由。
第十三条鉴定会议流程:
主持鉴定单位在接到市科技局同意组织科技成果鉴定的批复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召开并主持鉴定会议,形成鉴定意见。
(一)会前准备
1、主持鉴定单位发出召开鉴定会的通知。
(成果鉴定、项目验收同时进行的,一并通知)
2、需要进行现场测试的,测试组专家必须在鉴定会召开前完成测试工作,写出测试报告,并签名。
(二)会议召开
1、会议开始(主持鉴定单位负责人主持)
宣布鉴定会开始,介绍与会专家、领导和相关代表,成立鉴定委员会,推选鉴定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明确相关要求。
同时进行项目验收的,成立相应的项目验收组。
2、汇报质询答辩(鉴定委员会主任主持)
成果完成单位作技术研究总结等报告;(有现场测试的,由专家测试组组长作测试报告);用户单位作使用报告;专家进行现场考察或观看演示等。
专家根据已经审阅的鉴定材料和听取的报告,现场考察或观看演示等,对成果提出质询,成果完成单位根据专家提出的问题进行答辩,并根据需要提供相关的原始技术资料。
同时进行项目验收的,成果完成单位还应作验收材料的汇报,验收和鉴定的质询答辩过程可以交叉进行。
3、专家评议(鉴定委员会主任主持)
成果完成单位人员一律回避,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可派一至二名代表列席会议,了解专家评议情况,但不得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发表任何导向性评价意见。
专家应当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实事求是的评价,主持鉴定单位必须安排充裕的时间保证专家进行讨论和评议。
参加鉴定会的专家和列席会议的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评议情况,特别是讨论中的不同意见对外泄露。
评议内容主要包括:
(1)技术资料是否完整、真实、可靠;
(2)根据不同类型科技成果的评议内容进行评议(见第二章第五条)。
同时进行项目验收的,专家还应按相关文件要求对验收材料进行评议。
4、形成鉴定意见(鉴定委员会主任主持)
鉴定委员会根据评议情况,形成鉴定意见,鉴定意见包括上述所含评议内容的评价结论。
鉴定意见必须经到会专家的四分之三以上通过才有效。
科技成果经鉴定委员会评议未通过的,鉴定委员会应正式写出未通过的理由,经主持鉴定单位审核后,通知成果完成单位。
主持鉴定单位发现鉴定意见有不符合有关文件规
定的,应及时向鉴定委员会指出,要求鉴定委员会予以补正。
同时进行项目验收的,鉴定(验收)专家在形成鉴定意见的同时,还应形成验收意见。
5、宣读鉴定意见(鉴定委员会主任主持)
由鉴定委员会主任向成果完成单位宣读鉴定意见(同时进行项目验收的,一并宣读验收意见),鉴定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在鉴定意见上签名,其他委员在鉴定委员会名单上签名,不同意鉴定意见的委员有权拒绝签名。
(同时进行项目验收的,验收组组长和副组长在验收意见上签名,其他成员在验收组名单上签名)。
会议结束。
6、会议资料归档
会议主持单位应收集鉴定时专家修改、签署鉴定意见的原件,并送市科技局科技服务与管理科归档。
第十四条办理《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并进行成果登记
鉴定会议结束后,成果完成单位登录佛山市科技局综合业务管理系统,填写《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并逐级提交至主管部门和市科技局审核。
待市科技局审核后,成果完成单位在系统上打印《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并附鉴定意见和鉴定委员会签名表,将鉴定证书先报送主持鉴定单位审核盖章,再报送市科技局审核盖章。
成果完成单位在办理完鉴定证书后二十个工作日内,登录佛山市科技局综合业务管理系统,办理科技成果登记。
第五章科技成果鉴定的技术资料
第十五条提供的鉴定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引用文献资料和他人技术必须说明来源;鉴定材料文件必须打印、装订整齐、符合档案部门的要求。
第十六条主要技术资料包括:
(一)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一式一份)
以下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册)
(二)鉴定资料目录(按顺序将以下资料名称编成目录)
(三)计划任务书或者合同书(列入市级以上各类科技计划(基金)的项目必须提供,自行研究开发的项目无需提供)
(四)技术研究总结报告
1、选题立项的背景及其目的、意义。
目前的技术现状,国内外发展的趋势,存在的主要关键技术问题。
2、技术方案论证、技术特征。
项目研究的(设计)思路、原则,采用的详细技术路线、方法(措施)、技术原理(和机理)、试验方法、实验数据、解决的关键技术问题、取得的效果及主要技术特征(性能、指标、参数)。
主要技术指标:
工业项目:需提供主要工艺、技术参数,装备水平,检测手段,原材料来源及消耗情况,环保、安全及卫生状况等;
农业项目:需提供试验设计,试验材料,试验方法,试验对比数据等;
医疗卫生项目:需提供各种实验数据、图表(图片)、统计分析,主要技术指标测试结果,临床研究病例数及对照研究资料,随访资料及应用反馈材料等。
3、本项目技术成果的创新点(进行有条理的归纳),本项目总体技术性能指标与国内外同类先进技术的比较(用图表和数据表示)。
4、技术成熟程度、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存在的问题等。
(五)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报告
(六)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有效期为18个月)
(七)查新报告(有效期为1年)
必须是由省级以上科技信息检索查新机构出具的《科技查新报告》,需要与国际同类技术和产品进行比较的项目,必须提供国际联机检索的查新证明。
(八)质量标准(企业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
适用于产品类科技成果鉴定,须提供产品或技术所采用的相关质量标准,包
括企业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等,其中,企业标准,须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查备案。
(九)用户使用情况报告(3家以上)
用户使用情况报告是反映成果整体质量和使用效果的反馈性报告。
要描述成果名称、使用起始时间,使用原因、使用量、使用效果、有何技术优势、产生的具体效益、有何改进意见等。
用户使用情况报告应由直接使用的单位提供,一般不少于3家。
(十)设计与工艺图表
适用于产品类科技成果鉴定,须提供设计文件、工艺规范、有关图样(图纸)、生产工艺流程图、产品使用说明书、标准化审查报告、主要生产设备清单等。
(十一)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行业审批文件(如新药证书、农作物新品种证、安全认可证书、环保证明、农药准产证、医疗器械生产证、电工产品入网证、集成电路布图登记证等);涉及污染环境和劳动安全等问题的科技成果,需有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报告或证明。
(十二)其它材料(与本项目核心技术相关的论文论著、知识产权证明、获奖证书、验收证明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