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管理工作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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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管理工作试行办法
第一条民政部门在城市(包括城镇,下同)举办的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精神病院,统第二条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收养的人员是:城市中无家可归、无依无靠、无生
第三条对各类收养
(一)对老人
(二)对健全儿童是养、教并重;对残缺、
(三)对精神病人是养、治结合,并且根据不同对象进行药物、
第四条按照收养人员的不同情况,加强生活管理,开展适当的文娱活动,组织力所能及的
心健康。根据需要和可能,逐步
收养人员的生活标准,按照当地
第五条卫生医护工作要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认真做好个人、环境和饮食卫生。及时治疗
实行分级护理。精心照顾不能第六条对收养人员要进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教育,社会公德和时事政策教育,使他们
第七条建立收养人员的档案。制订收养人员守则,定期召第八条对收养的儿童,凡是有家长的,可以准予领回。入院半年后无父母认领的
第九条收养人员死亡后的遗产、遗物由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第十条社会福利事业单位要贯彻勤俭办事业的方针。严格财务制度,遵守财政纪律,加
第十一条建立有收养人员参加的民主管理组织。其任务是:在院部的领导下,协助管理好
生产等事宜;反映收养人员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二条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编制,要本着
第十三条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遵守党纪国法,密切联
成为办
第十四条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工作人员的岗位、任务与要求,建立良好
倡文明管理,深入、持久地开展“五
第十五条根据有关规定,发给工作人员岗位津贴和必要的
第十六条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工作。工作人员必须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党和国家的方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社会主义法纪和《党政干部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全心全意为收养人员服务。不准侮员;不准索取收养人员的财物;不准多吃多占和克扣收养人员的生活物资;不准动用公款公物请客送礼;不准
报复;不准让收养人员
第十七条有计划地举办业务、技术训练班,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干部、职工和医
别进行考核、晋第十八条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实行党委(党支部)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和党委(党支部)领导下的职第十九条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领导,做好组织建设、思想建
第二十条本条例自颁发之日起施行。省、市、自治区民政厅、局可以根据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