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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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纳税人
中国境内无住所 且居住时间不 满一年
仅就来源于中国境 内所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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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与个税纳税人身份的选择
有关计税规定: 个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后,工商登记为个
体工商户的,按个体工商户所得征收征收个人所得税; 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先征收企业所得税,再根据承
包方式对分配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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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划思路: 可适当调整离境时间。 从2006年11月30日离境,2007年1月1日回北京。这
样,2006年度离境就超过30天了,不属于临时离境,可 以扣减天数。
因此,2006年度约翰就是非居民纳税人,且5年期 间由此可以中断,2007至2009年度仍可享受实施条例第 6条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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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身份的转换
【案例】一位美国工程师受雇于一家位于美国的公 司(总公司)。从2010年10月起,他到中国境内的分 公司帮助筹建某工程。2011年度内他曾离境60天回国 向总公司述职,又曾离境40天回国探亲。2011年度, 他共领取薪金9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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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身份的转换
两次离境时间
100天>90天 利用非居民纳 税人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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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税纳税人的税收筹划
临时离境:视同在华居住,不扣减在华居住天数。 一个纳税年度内: (1)一次不超过30日 (2)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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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税纳税人的税收筹划
纳税义务人
判定标准
征税范围
1、在境内有住所的个人 境内所得
居民纳税人 2、在境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 境外所得
满一年的个人
1、在境内无住所且不居住的个人 非居民纳税人 2、在境内无住所且居住不满一年 境内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 3%-45%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对经营成果拥有所有权:
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5%-35%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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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与个税纳税人身份的选择
▪对实际经营期不满 1 年的: 个体工商户:应将其所得换算成全年所得,确定
税率; 承包所得:以其实际承包、承租经营的月数作为
一个纳税年度计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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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按税法规定,离境不超过30天的属于临时离境,不
扣减天数,因此,2006年底的约翰先生的离境属于临时 离境。
这样,从2001年至2009年度,约翰均构成中国税法 居民,且自2006年度起,约翰就不能享受实施条例第6 条的优惠政策。
从2006年到200年就来源于中国和美国的收入均应 在中国缴纳个税。
第七章 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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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学习内容
一、个税纳税人的税收筹划 二、个税计税依据与税率的税收筹划 三、个税税收优惠的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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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税纳税人的税收筹划
按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分为: 居民纳税人、非居民纳税人 住所标准:习惯性居住地 时间标准:“居住满1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即
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下同)内,在中国境内居 住满36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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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张先生承包一企业,承包期间为2012年3月 1日至2014年12月31日。2012年3月1日至2012年12月31 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5000元,上交租赁费50000元, 实现会计利润55000 元(已扣除租赁费,未扣除折旧 费),张先生未领取工资。已知该省规定的业主费用扣 除标准为每月3500元。该企业的经营成果全部归张先生 所有。
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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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税纳税人的税收筹划
(一)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身份的转换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与个税纳税人身份的选择 (三)个体工商户与个人独资企业的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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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身份的转换
实施条例第6条: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 住(连续居住)1年以上、不到5年的纳税人的减免税优 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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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二:仍使用原企业执照 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再按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缴纳个人所得税;固定资产可以提取折旧,租赁费不得 在税前扣除。 应纳税所得额=55 000+50 000-5000=100 000(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100 000×25%=25 000(元) 张先生取得承包收入
=55000-5000-25000=250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25000-3500×10)×5%=0(元) 实际税后利润=25000-0=25000(元) 方案一比方案二多获利:53 625-25 000 =28 6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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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应纳所得税=60000×20%-3750=8250(元) 筹划思路:
成立两个个人独资企业,王某的企业专门承接安装 维修工程,王妻的公司只销售水暖器材。
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可以仅就由中国境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个 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税;居住超过5年的个人,从第6年 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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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美国的约翰先生是一家跨国公司的经理, 同时兼任中国分支机构负责人,他于2000年2月20日来 北 京 , 一 直 居 住 到 2006 年 12 月 5 日 , 之 后 回 国 , 并 于 2007年1月1日再次来北京,一直居住到2010年5月30日, 之后又回国,而且这期间,均获得美国总公司和中国分 支机构所支付的工资,对此情况,如何进行税收筹划?
方案一:工商登记变更为个体工商户 方案二:仍使用原企业的营业执照 (个体工商户适用税率表P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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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一:变更为个体工商户 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55000-3500×10=20000(元)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20000/10×12=24000(元) 按全年所得计算的应纳税额 =24000×10%-750=1650(元) 实际应纳税额=1650/12×10=1375(元) 税后利润=55000-1375=53 6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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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体工商户与个人独资企业的转换
通过将企业拆分,缩小应税所得的形式实现低税负。 【案例】2012年王某开设了一个经营水暖器材的个
体工商户,由其妻负责经营管理。王某同时也承接一些 安装维修工程。预计其每年销售水暖器材的应纳税所得 额为4万元,承接安装维修工程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万元。 试分析纳税义务及筹划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