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示范城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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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服务外包产业的税收政策

优化服务外包产业的税收政策

优化服务外包产业的税收政策背景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服务外包产业成为各国经济增长的新增长点。

在中国,服务外包产业也逐渐壮大起来,成为支撑我国产业升级和转型的重要力量。

服务外包产业已经成为我国劳动力、财政和技术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当前服务外包产业在税收政策方面仍面临一些挑战。

其中,税收优惠政策对于服务外包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服务外包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现状出发,探讨如何优化服务外包产业的税收政策,以促进服务外包产业的稳定发展。

税收优惠政策的现状服务外包企业在我国享有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最主要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1.减免企业所得税。

对于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其中,开展海外外包服务的企业可以享受特殊税收政策,企业所得税率不超过15%。

2.增值税的税收减免政策。

服务外包企业可以享受增值税的税收减免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于2017年发布的《关于实施服务外包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服务外包企业通过2022年底,在服务外包行业领域新增业务创造的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按照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3.免征关税。

对于企业进口的用于服务外包的设备和工具,可以免征关税。

同时,如果企业从海外进口技术、服务和认证等方面获得费用支出,也可以免征关税。

优化服务外包产业的税收政策尽管服务外包产业在税收政策方面已经享有一定的优惠政策,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这些问题包括:1.运作难度大。

目前,服务外包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时,需要满足严格的条件。

这些条件包括企业规模、行业领域、企业所得等方面。

在实际运作中,企业需要花费大量的精力和时间来满足这些条件,增加了企业的运作难度。

2.行业分类不明确。

目前,服务外包产业的行业分类并不是非常明确。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可能无法确定具体所属的行业领域,从而无法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3.双重征税问题。

服务外包企业在跨境经营时,可能会面临双重征税的问题。

财税(2009)63 号 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63 号 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63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 号北京、天津、大连、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湖北、湖南、广东、深圳、重庆、四川、陕西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商务主管部门、科技厅(委、局)、发展改革委(局):为进一步推动技术先进型服务业的发展,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能力的提升,增强我国服务业的综合竞争力,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技术先进型服务业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政策内容(一)将江苏工业园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等20 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以下简称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即自2009 年1 月1 日起至2013 年12 月31 日止,在上述20 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实行以下政策: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提供本通知附件中所界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二)苏州工业园区原有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试点政策执行至2008 年12 月31 日后,按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二、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范围1.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包括软件研发及外包、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和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等。

2.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包括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管理服务、企业运营服务和企业供应链服务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复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复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3.02.05•【文号】国办函[2013]33号•【施行日期】2013.02.05•【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复函(国办函[2013]33号)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知识产权局、外汇局:你们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请示收悉。

经国务院批准,现函复如下:一、延续并完善示范城市发展服务外包的政策措施。

(一)2013-2015年,中央财政继续安排示范城市各500万元资金,用于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资金支持范围增加示范城市建立服务外包信息安全及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国际市场品牌推广、开展产业研究等。

(二)将示范城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税前扣除两项政策延续至2018年底。

(三)中央财政继续对地方安排补助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开展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资质认证等给予补助。

各地方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优化操作模式,简化申报程序,调整申报条件,确定支持重点和支持标准。

要加强制度建设和绩效评估,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

(四)积极推动服务外包企业提高技术创新和集成服务水平,通过国家科技计划(专项)等引导和支持企业开展集成设计、综合解决方案及相关技术项目等研发。

进一步放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条件,将离岸外包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由50%调整为35%,先在苏州工业园区试点,根据试点情况适时研究推广。

(五)完善服务外包中高端人才鼓励政策,科学界定中高端人才标准,对中高端人才培训加大补助力度。

总结江苏、浙江两省高校服务外包人才培养试点经验,逐步在示范城市推广。

建立包括高等学校、社会培训机构和企业基地等在内的社会化开放式服务外包人才培养体系,继续深化校企合作,重点支持一批办学规范、实力强、效果好的高等学校和社会培训机构。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营改增下究竟是免税还是零税率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营改增下究竟是免税还是零税率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营改增下究竟是免税还是零税率2019-10-01【摘要】⽂章简述我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背景和进展,依据全国试点铺开前后适⽤的法规⽂件,对提供研发服务、软件服务、技术开发和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等应税服务的概念及其享受免税还是零税率的相关规定进⾏⽐较、分析,并就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选择适⽤增值税零税率的问题,并提出见解。

【关键词】营改增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税零税率⼀、营改增的背景和进展增值税⾃1954年在法国开征以来,⽬前已有⼀百七⼗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有增值税。

我国在1979年起开征增值税,但直到1994年税制改⾰才将增值税征税范围扩⼤到所有货物和加⼯修理、修配劳务,⽽对其他劳务、⽆形资产和不动产还是征收营业税。

2009年,为了⿎励投资,促进技术进步,在地区试点的基础上,全⾯实施增值税转型改⾰,将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纳⼊增值税抵扣范围。

当前,我国正⼤⼒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对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提⾼国家综合实⼒具有重要意义。

按照建⽴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要求,实⾏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有利于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社会专业化分⼯,促进三次产业融合;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有利于优化投资、消费和出⼝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刘东辉,2012)。

但是,“营改增”涉及⾯较⼴,为保证改⾰顺利实施,在部分地区和部分⾏业开展试点⼗分必要。

“营改增”试点⼀年多来,取得了显著成效,为了加快扩⼤试点步伐,国务院决定在2013年8⽉1⽇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扩⼤到全国。

⼆、关于研发服务、软件服务、技术开发和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部分现代服务业中包含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

研发和技术服务具体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和技术咨询服务等服务。

如何正确享受服务外包优惠政策

如何正确享受服务外包优惠政策

如何正确享受服务外包优惠政策纳税⼈提供免征增值税跨境服务的,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续,如何正确享受服务外包优惠政策?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如何正确享受服务外包优惠政策免税范围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提供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或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合同认定应向商务委员会申请离岸服务外包合同认定,主要步骤为:系统注册→录⼊合同信息→报送相关材料,企业需向商务委员会递交与该离岸服务外包合同相关的材料,如合同⽂本、与合同执⾏⾦额相对应的外汇收汇凭证等→审核确认,商务委员会审核并对该离岸服务外包合同予以确认,出具《离岸服务外包合同认定单》。

备案要求纳税⼈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离岸服务外包免征增值税并报送下列材料:备案登记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商务委员会出具的《离岸服务外包合同认定单》、离岸服务外包收⼊明细表、银⾏进账单、结汇单、发票等。

纳税⼈提供免征增值税跨境服务的,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续并提交以下资料:《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跨境服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有要求的提交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向境外单位提供跨境服务,应提交服务接受⽅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各省、⾃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注意事项纳税⼈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单位或者个⼈提供的应税服务,不属于跨境服务,应照章征收增值税;纳税⼈提供跨境服务,除特殊规定外,必须与服务接受⽅签订跨境服务书⾯合同,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纳税⼈向境外单位有偿提供跨境服务,该服务的全部收⼊应从境外取得,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纳税⼈提供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的,应单独核算跨境服务的销售额,准确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其免税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发票。

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税收政策选择研究

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税收政策选择研究

推荐RECOMMEND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税收政策选择研究朱萌广州市圆方计算机软件工程有限公司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和我国“一带一路”倡议的持续推进,我国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越来越普遍。

自2010年以来,国家对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税收政策不断调整,政策越来越优惠。

文章对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税收优惠政策的变迁进行了梳理,对现行的免税和零税率政策进行了比较分析,并对企业如何进行政策的选择进行了有益的探讨。

关键词: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税;零税率;免抵退税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和我国“一带一路”倡议的持续推进,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得到了快速发展。

2018年,我国离岸服务外包合同额7966亿元,执行额5866.7亿元,同比分别增长6.3%和9.3%。

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快速发展与国家的税收扶持政策是分不开的。

本文仅对生产型一般纳人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税收政策的选择进行重点研究,以期对业界同行进行税收政策选择时提供借鉴。

一、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概念依据财税[2011]111号,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提供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或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二、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政策的变迁(一)免征营业税阶段依据财税[2010]64号:自2010年7月1日起到2013年12月31日,对注册在北京、上海、广州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营改增后免征增值税阶段1.上海试点阶段财税[2011]111号及附件3:自2012年1月1日起到2013年12月31日止,注册在上海地区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2.全国推广阶段财税[2013]37号: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

附件3: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注册在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试点纳税人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综合评价办法

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综合评价办法

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综合评价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5.29•【文号】商服贸函[2013]300号•【施行日期】2013.05.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综合评价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外汇局商服贸函[2013]300号2013年5月29日)第一条为推动我国服务外包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充分发挥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在促进我国高技术服务业发展,吸纳大学生就业,保护知识产权等方面的引领示范作用,完善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国务院批准,商务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外汇局等部门,制定并发布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以下简称综合评价指标体系,见附表),开展示范城市综合评价工作。

第三条综合评价工作遵循全面客观、公开透明、科学量化的原则。

第四条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包括产业发展情况、基础设施状况、人才培养培训与就业、政策措施、行业特色等五大类指标。

第五条商务部商有关部门,根据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的测度项目研究确定评分细则和运算方法,并委托相关专业机构根据本办法组织具体评审工作。

第六条综合评价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数据报送。

示范城市人民政府委托当地相关部门定期汇总有关业务数据,经当地统计部门审核后报送商务部,并抄报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国务院部委和所在省级人民政府。

(二)综合评价。

专业机构根据示范城市报送的数据,依据评分细则和运算方法,提出初步综合评价结果。

(三)结果审定与公布。

综合评价结果由商务部征求国务院各相关部门意见后在商务部网站()予以公示。

财税[2010]64号

财税[2010]6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示范城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2010年7月28日财税[2010]64号
北京、天津、大连、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福建、厦门、山东、湖北、湖南、广东、深圳、重庆、四川、陕西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商务主管部门:
为了进一步促进离岸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离岸服务外包业务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对注册在北京、天津、大连、哈尔滨、大庆、上海、南京、苏州、无锡、杭州、合肥、南昌、厦门、济南、武汉、长沙、广州、深圳、重庆、成都、西安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提供本通知附件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或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三、2010年7月1日至本通知到达之日已征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税额,在纳税人以后的应纳营业税税额中抵减,在2010年内抵减不完的予以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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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享受免税的服务外包业务具体范围
附件:
享受免税的服务外包业务具体范围
一、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
(一)软件研发及外包
(二)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
(三)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
二、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
三、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离岸服务外包增值税优惠政策宜适时调整

离岸服务外包增值税优惠政策宜适时调整

离岸服务外包增值税优惠政策宜适时调整离岸服务外包与跨境应税服务在概念上存在交叉,取得收入性质难以在税目中准确界定,具体税收管理难度较大。

建议在下一步“营改增”扩围时,将离岸服务外包优惠政策并入跨境应税服务有关条款统筹考虑。

为促进离岸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和产业升级,国家出台了力度较大、延续时间较长的税收优惠政策。

在货物和劳务税方面,自2009年1月1日开始,对全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营改增”后,离岸服务外包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实行免征增值税。

从2014年1月1日开始,税收优惠政策从示范城市扩大到全国,由地区优惠调整为行业优惠。

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促进了我国服务外包产业规模扩大,增强了国际竞争力。

但是,随着“营改增”范围逐步扩大,离岸服务外包与跨境应税服务在概念上存在交叉,取得收入性质难以在税目中准确界定,税收管理难度较大。

笔者认为,在“营改增”即将进入收官阶段的关键环节,对离岸服务外包增值税优惠政策作出评估分析十分必要,建议在下一步“营改增”扩围时,将离岸服务外包优惠政策并入跨境应税服务有关条款统筹考虑。

税收优惠政策在执行中暴露出的问题离岸服务外包与跨境应税服务难以有效区分。

离岸服务外包是指外包转移方(发包商)与其外包承接方(接包商)来自不同的国家,外包工作跨国完成。

境内企业向境外单位提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中列举的外包服务,如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或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就是离岸服务外包。

跨境应税服务遵循的是“营改增”应税服务接受方在境外,或服务发生地在境外原则。

有明确境外发生地的,如会展、仓储和勘察勘探等,不管应税服务的对象是境内还是境外,均属于免征增值税范围。

某些特殊应税服务,如广告、电影发行,既看服务接受方,又看服务发生地是否在境外。

服务外包相关政策介绍

服务外包相关政策介绍
摘自国家政策-国办函 国办函(2010)69号、财税 (摘自国家政策 国办函 包业务额不低于50万美元、 年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不低于 万美元、其中向 万美元 境外最终客户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占50%以上的 以上的 境外最终客户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占 企业,其每新录用 名大学 含大专) 名大学( 企业,其每新录用1名大学(含大专)以上学历员 工、签订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给予 签订 年 年 以上《劳动合同》 企业每人不超过4500元的定额培训支持。 元的定额培训支持。 企业每人不超过 元的定额培训支持
摘自园区政策-苏园工 苏园工[2006]136号、苏园工 (摘自园区政策 苏园工 号 苏园工[2008]141号) 号
重点奖励
对当年向境外客户提供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在100-1000 对当年向境外客户提供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在 万美元之间、增幅超过30%且排名全省前 位的企业,经 且排名全省前20位的企业 万美元之间、增幅超过 且排名全省前 位的企业, 批准,给予50-100万元的分档奖励;对当年向境外客户提 万元的分档奖励; 批准,给予 万元的分档奖励 供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收入超过1000万美元的,经批准,给 万美元的, 供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收入超过 万美元的 经批准, 万元的分档奖励。 摘自江苏省政策-苏政发 予100-200万元的分档奖励。(摘自江苏省政策 苏政发 万元的分档奖励 摘自江苏省政策 苏政发[2008]37号 ) 号 鼓励世界500强公司、全球服务外包接发包企业100强在苏 强公司、全球服务外包接发包企业 鼓励世界 强公司 强在苏 设立服务外包企业,每设立1家 给予人民币10-30万元的 设立服务外包企业,每设立 家,给予人民币 万元的 苏府[2009]40号) 资助。 摘自苏州市政策-苏府 号 资助。(摘自苏州市政策 苏府 获得省级以上政府部门或知名国际组织评选的软件出口、 获得省级以上政府部门或知名国际组织评选的软件出口、 信息服务、服务外包、出口品牌、重点物流企业、 信息服务、服务外包、出口品牌、重点物流企业、国家实 验室等荣誉的服务外包企业,给予10-50万元的一次性奖 验室等荣誉的服务外包企业,给予 万元的一次性奖 摘自园区政策-苏园管 苏园管[2010]18号) 励。(摘自园区政策 苏园管 号

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辅导手册2012年5月

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辅导手册2012年5月

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辅导手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二0一二年五月前言为支持和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发展,有效落实国家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做好对中小企业的纳税服务工作,根据现行税收政策文件,我们组织编写了•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辅导手册‣(以下简称•辅导手册‣)。

经过汇总整理,•辅导手册‣收集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发票工本费等共22条税收政策和规定。

为了使纳税人更好的了解、运用相关税收政策,我们分类别、分税种介绍了每项税收政策的基本内容、文件依据和操作流程,便于纳税人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辅导手册‣所依据文件的截止期为2012年4月30日,今后再出台新政策,我们将及时对•辅导手册‣进行补充完善。

有疏漏之处,请批评指正。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2012年5月第一部分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1‟ 36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0]7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操作流程:上述减免税项目需要备案。

21城市离岸服务外包免征营业税

21城市离岸服务外包免征营业税

受 免征营业税 政策 的企业 “ 门槛 ” 一步 降低 , 1 进 2 个
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无须
经过 资格认 定就 可 享受 免征 营 业税政 策 。
内的服 务外包 业务 , 则从 国 内取得 的收入 不免税 , 应 按服 务业征 收营业税 。假 设某服 务外包 A公 司在 南 昌注册 , 8月份 与境外 B公司签订合 同 ,为 B公司提 供系统 软件开发 服务 , B公司付给 A公司 2 0 元 ; 0万 A
k hmoc m.o .n j . fo g vC x

43 .
包服务 ( P , K O)从上述境 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免征营 业税 的对象 是离岸 服务外 包业务 取得 的收入 ,而不
是指企业 。如 果除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外, 承接 了国 还
经认定 的技术 先进 型服务 企业 离岸服 务外 包业 务收
入免征 营业税 。此次 3部 门最新 出台 的 《 通知》 享 将
外包产业给予支持 。财 政部 、 国家税 务总局 、 商务部 、
科技部 、 国家 发改委 曾于 2 0 0 9年 4月 出台 《 关于技术 先进 型服 务企业有 关税 收问题的通知 》,明确规定对
企 业 为 境 外提 供 规 定 的 信 息 技 术 外 包 服 务 ( O)技 I 、 T
术 性 业 务 流 程 外 包 服 务 ( PO) 技 术 性 知 识 流 程 外 B 或
示 城市的 从事 岸服 外包 取 收 征营 税。衄 范 企业 离 务 业务 得的 入免 业 口
【 政策解读】
免 营 税 规4 亮 征业新 大 点
近年来 ,我 国高度重视服 务外包产业 的发展 , 国 《 知 》 企业 从 事 离岸服 务 外包 业 务取 得 收 通 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二 、 事离岸服务外包业 务取得 的收入,是指本通知第一条 从
规定的企 业根 据境外单 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 由本企业 或其 直 接 转包的企 业为境 外提供 本 通知附件规 定的信息技术 外包服 务
( ) I 、技术 性业 务流 程外包 服务 (P )或技 术性 知识 流程外 TO BO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 扣除有 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为进一 步规范公益性 捐赠 税前扣除政 策, 加强税收征管 , 根 管税务机关报告, 主管税务机关可暂时明确其获得资格的次年内企 据 财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 益性 捐赠税 前扣除有关 业或个人向该公益性社会团体的公益性捐赠 支出, 不得税 前扣除。
( 税 [OO4 财 2 L]S号 ;00年 7月 2 E) 21 11
二、在财税 【0810号 文件下 发之前已经获得 公益性 捐赠 2 01 6 税前扣除资格的公 益性社会团体,必须按规 定的条 件和程 序重新
财 政部 国家税 务 总 局 商 务部
关 于示 范城 市 离岸服 务外 包 业务 免征 营业税 的
列市财政 、税务和 民政部 门每 年分别联 合公布 名单。名单应当包 括当年继续获得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新获得公益性捐赠税
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 企业或个 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内向名单内的公益性 社会团体 进 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 进行税前扣除。 四、 08 1 日 20 年 月1 以后成立的基金A' 在首次获得公益性捐赠 税前扣除资格后, 原始基金的捐赠人在基金会首次获得公益.捐赠 I 生 税前扣除资格的当年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I 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琮。 五、对于通过 公益性 社会团体发 生的公益性捐 赠支出,企 业 或个 人应提 供省级 以上 ( 含省级 )财政 部门印制并加盖接 受捐赠 单位印章的公益性 捐赠 票据,或加盖 接受捐赠单 位印章的 ( 税 ( 非 收入 一般缴款书 收据 联, 可按规定进 行税前扣除。 方 对于通过公益 陛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 陛捐赠支出 主管税务机

我国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发展现状与升级途径

我国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发展现状与升级途径

据中国经济网信息测算,2017年我国离岸外包执行金额约为4896亿元,稳居世界第二,并预测到2020年,我国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执行金额将超过6523亿元,年均增长率高达10%。

当前,我国政府又出台了促进服务外包功能转换的相应优惠政策,将会进一步推进了我国离岸服务外包产业的发展。

虽然当前我国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发展成绩非常可观,然而面临的问题也不容忽视,本文试图通过分析我国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发展的状况,进而提出相应的升级途径,以期对我国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发展提供参考借鉴。

一、我国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发展现状(一)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利好政策层出不穷我国对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出台的相关优惠政策,是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快速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当前在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利好方面的政策层出不穷。

中国财政部发布的《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中明确规定,对部分企业实施免征增值税办法,减小了我国离岸服务外包企业的投资成本。

且我国税务总局、财政部与商务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将21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纳入了免征营业税的范围,提高了我国连外包服务业务的便利性。

2017年7月,大连索尼信息系统有限公司首次享受了我国《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中的相关优惠政策,收获了亿元退税红包。

另据天津北方信息网数据显示,天津市为促进我国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发展,推出了“十项措施”,对获取“中国服务外包领军企业”等称号的企业,按照每年年度计划,给予50、30、10万元的奖励,且还对企业中的先进人才,给予小于30万元的支持。

根据中国宁波网信息可知,该市相关部门制定了《宁波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截止2017年12月初,已为该市19家企业提供了约1400多万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支持。

(二)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执行金额增速上升明显自经济步入新常态以来,我国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执行额增速明显上升,为就业增长作出突出了贡献。

设计服务类税收优惠政策

设计服务类税收优惠政策

第七章设计服务类税收优惠政策2011-12-08 阅读次数:2988 [ 字体大小:大中小]第一节营业税一、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取消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0年第6号)二、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对注册在北京、天津、大连、哈尔滨、大庆、上海、南京、苏州、无锡、杭州、合肥、南昌、厦门、济南、武汉、长沙、广州、深圳、重庆、成都、西安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示范城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64号)第二节企业所得税一、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包括文化创意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操作流程:上述减免税项目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报送资料:(一)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1、经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登记的技术转让合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2、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和认定登记表(加盖公章的复印件);3、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4、实际发生的技术性收入明细表;5、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6、项目所得核算情况声明;7、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营业税转征增值税政策解读及影响效应分析论文

营业税转征增值税政策解读及影响效应分析论文

营业税转征增值税政策解读及影响效应分析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2)12-000-02摘要本文从营业税转征增值税政策背景出发,浅析新政策的相关规定和政策特点,结合“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行业现状以及上海市试点成果,对新政策下营业税转征增值税所产生的效应进行分析。

关键词营业税增值税改革效应一、政策概述1994年新税制改革形成了以增值税为主体,营业税和消费税并行的流转税制,在很大程度上规范了企业税收行为,增加了财政收入,为完善我国税收制度奠定了基础。

然而随着经济增长,现行流转税税收制度的弊端越来越明显,造成了严重的重复征税现象,阻碍了第三产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不利于社会分工和市场公平。

为加快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优化税收制度、减轻税收负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1年11月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文)和《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文),这标志着期盼已久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转型改革正式启动。

2012年7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明确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浙江省(含宁波市)等8个省(直辖市)。

这意味着我国增值税扩围改革进一步深入,同时将在更大程度上改变我国现行的流转税税收制度。

二、政策解读(一)应税范围及税率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从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等8个省(直辖市)。

其中,北京市应于2012年9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江苏省、安徽省应于10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福建省(含厦门市)、广东省(含深圳市)应当于11月1日完成转换;天津市、浙江省(含宁波市)、湖北省应当与12月1日完成税制转换。

离岸服务外包合同确认程序是怎样的

离岸服务外包合同确认程序是怎样的

离岸服务外包合同确认程序是怎样的为加快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联合下发了《关于示范城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64号),给予注册在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服务外包企业离岸业务免征营业税的政策优惠。

本市税务局和市商务委按照国家文件精神,出台了《关于本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申请免征营业税有关事项的公告》(上海市地税局公告〔2010〕3号),规定了企业申请免税的操作流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3的规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继续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优惠。

二、离岸服务外包业务范围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示范城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64号)规定的范围。

三、离岸服务外包合同确认程序1.企业在线登录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企业端网址为:2.非技术先进型企业,签订离岸服务合同后,需要在系统中将合同的相关信息录入,其中包括合同基本信息录入和合同执行情况表的录入等;合同提交后,企业用户可以通过合同状况查询,查看合同的处理情况(审核中、已审核、拒绝)。

企业用户查看“已审核”后的合同信息,并打印《接包合同信息表》。

已登记的离岸服务外包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发生变更,应当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合同终止的,应当及时向市商务委备案。

在线录入的离岸服务外包合同,经初审和审定通过后,企业须在市商务委网站下载、填写并打印《离岸服务外包合同确认单》,并附上相关材料递交至市商务委,经市商务委确认书面材料与在线录入的合同信息相一致,由市商务委予以离岸服务外包合同确认(加盖上海市商务委员会离岸服务外包合同确认专用章),享受免税金额为“合同认定金额”栏中金额。

3.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外包企业,申请办理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增值税,需在线登录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并录入离岸服务外包合同的相关信息,合同经初审和审定通过后,网上打印《接包合同信息表》,《接包合同信息表》“状态”栏为“审定通过”,享受免税金额为项目“累计执行金额”栏中金额(“累计执行金额”栏数据会发生变动,以项目完成时“累计执行金额”栏数据为准,不得重复享受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6 3 号 文 将 技 术 先 进 型 服 务 企 业 认 定 范围由此 前 苏 州工 业 园区 试
行 方 案中的五 大 类 归并 为以下 三 大 类, 并 对 其 中某 些 类 目的具 体 内容
进 行了调整 :
1.信 息 技 术 外 包 服 务 (I T 0 )
2 . 技 术 性 业 务 流 程 外 包 服 务 (B P O )
分 , 准予 在 以后纳税 年度结 转 扣除。
3 .
对经

定的技术先进

服务企

离岸服务
外包
业务收入


营业税。
从 事离岸服 务外包 业 务 取 得的收入 , 是指技术先进 型 服务企 业
根 据境 外 单位 与其 签 订 的委托 合同, 提 供 本 通 知附 件中所 界 定的信 息
技术外包服 务 技术性 业 务流 程外包 服 务和技术性知识流程 外包 服 、
务 企 业 可 减按 15 % 的税 率 征 收企 业 所 得 税 , 并对 其 离 岸服 务 外包 业
务收入 免征营业 税之后,
财政部 、
国家税务总局等五 部委联合发布
了财 税 [2 0 0 9 ]6 3 号 文 (以下 简 称 “ 6 3 号 文 ” ), 就 技 术 先 进 型 服 务 企 业
产权 、
研 发投入 等指标方面的要求显 得较为宽松,
而 且 从事 国际
(离
岸) 外包服 务业 务的收入 还 可 享受营业 税的免 税优惠 ;对于 符合条
件 的企 业 应 , 尽 早 申报 积 , 极 争 取 享 受 有 关 的优 惠 政 策 节 , 约税 务 成 本 。
2 .
相关企 业 可对 照有关标准,

现代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

现代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

现代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现代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一、现代服务业1. 物流企业将承揽的业务外包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其他项目支出后的余额,作为营业税计税基数。

货运代理企业的营业税,可在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港口费用、运输费、保管费、出入境检疫费、熏蒸费、仓储费、装卸费及其他代理费用后,计算缴纳营业税。

拆迁代理单位接受委托从事房屋拆迁业务,其向拆迁者实际转付的拆迁补偿费和支付给施工单位的拆迁工程费,不计入其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保险代理公司取得的全部手续费和佣金收入可按规定扣除支付给保险营销员(非雇员)的劳务报酬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基数。

商标代理公司以向客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可按规定扣除支付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商标费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基数。

2.现代物流企业,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定期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照顾。

3.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并下发免税名单内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免税时间自担保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计算。

4.对单位和个人举办展览活动,代参展单位支付的场租费、展台搭建费、广告费和参展者的食宿费,可凭合法有效凭证在计征营业税时扣除。

对省经贸委、地税局认定的省重点物流企业可参照享受国家试点物流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服务外包企业1.我省南京、苏州、无锡及苏州工业园区等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以下简称服务外包示范城市),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在上述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实行以下政策:对试点城市内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提供本通知附件中所界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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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示范城市离岸服务外包
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法规类别】营业税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财税[2010]64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
【发布日期】2010.07.28
【实施日期】2010.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示范城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10〕64号)
北京、天津、大连、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福建、厦门、山东、湖北、湖南、广东、深圳、重庆、四川、陕西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商务主管部门:
为了进一步促进离岸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离岸服务外包业务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对注册在北京、天津、大连、哈尔滨、大庆、上海、南京、苏州、无锡、杭州、合肥、南昌、厦门、济南、武汉、长沙、广州、深圳、重庆、成都、西安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
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提供本通知附件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或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三、2010年7月1日至本通知到达之日已征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税额,在纳税人以后的应纳营业税税额中抵减,在2010年内抵减不完的予以退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附件:
享受免税的服务外包业务具体范围
一、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
(一)软件研发及外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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