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提供离岸服务外包服务免征增值税吗
优化服务外包产业的税收政策
优化服务外包产业的税收政策背景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服务外包产业成为各国经济增长的新增长点。
在中国,服务外包产业也逐渐壮大起来,成为支撑我国产业升级和转型的重要力量。
服务外包产业已经成为我国劳动力、财政和技术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当前服务外包产业在税收政策方面仍面临一些挑战。
其中,税收优惠政策对于服务外包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服务外包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现状出发,探讨如何优化服务外包产业的税收政策,以促进服务外包产业的稳定发展。
税收优惠政策的现状服务外包企业在我国享有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最主要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1.减免企业所得税。
对于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其中,开展海外外包服务的企业可以享受特殊税收政策,企业所得税率不超过15%。
2.增值税的税收减免政策。
服务外包企业可以享受增值税的税收减免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于2017年发布的《关于实施服务外包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服务外包企业通过2022年底,在服务外包行业领域新增业务创造的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按照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3.免征关税。
对于企业进口的用于服务外包的设备和工具,可以免征关税。
同时,如果企业从海外进口技术、服务和认证等方面获得费用支出,也可以免征关税。
优化服务外包产业的税收政策尽管服务外包产业在税收政策方面已经享有一定的优惠政策,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这些问题包括:1.运作难度大。
目前,服务外包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时,需要满足严格的条件。
这些条件包括企业规模、行业领域、企业所得等方面。
在实际运作中,企业需要花费大量的精力和时间来满足这些条件,增加了企业的运作难度。
2.行业分类不明确。
目前,服务外包产业的行业分类并不是非常明确。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可能无法确定具体所属的行业领域,从而无法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3.双重征税问题。
服务外包企业在跨境经营时,可能会面临双重征税的问题。
最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解读
最新增值税暂⾏条例实施细则全⽂解读最新增值税暂⾏条例实施细则全⽂解读 (⼀)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机构不在同⼀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合并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服务发⽣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扣缴义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 27、纳税⼈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时间如何确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试点政策⽂件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时间为: (⼀) 纳税⼈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合同确定的付款⽇期;未签订书⾯合同或者书⾯合同未确定付款⽇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 纳税⼈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式的,其纳税义务发⽣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 纳税⼈发⽣《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条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其纳税义务发⽣时间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四)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时间为纳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的当天。
28、纳税⼈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的纳税期限有何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试点政策⽂件的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3⽇、5⽇、10⽇、15⽇、1个⽉或者1个季度。
纳税⼈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应纳税额的⼤⼩分别核定。
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仅适⽤于⼩规模纳税⼈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
向境外提供的免征增值税应税服务有哪些政策规定
向境外提供的免征增值税应税服务有哪些政策规定境外提供的免征增值税应税服务是指境外企业向中国境内提供服务,根据中国税法的规定,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免征增值税。
对于这一具体的政策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析。
首先,根据中国的税法规定,境外提供的免征增值税应税服务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境外提供的应税服务必须是在中国境内进行,并且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常驻地或者其他固定经营场所。
同时,服务的使用方必须是在中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其次,境外提供的免征增值税应税服务的范围涵盖了多个领域。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营改增后严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减免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境外提供的免征增值税应税服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运输服务、鉴证服务、工程服务、广告服务、咨询服务、金融服务、保险及相关服务等。
这些服务在提供给中国境内的企业和机构时,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降低了企业的成本。
此外,境外提供的免征增值税应税服务还需要进行相关申报和税务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境外提供的免征增值税应税服务需要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期限内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可以获得相应的免税证明。
同时,境外提供的免征增值税应税服务还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申报,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和报税信息。
需要注意的是,境外提供的免征增值税应税服务在享受免税政策的同时,也需要履行一定的义务。
根据相关规定,境外提供的免征增值税应税服务需要依法纳税,进行合规经营。
境外企业在提供服务的同时,还需要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确保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最后,境外提供的免征增值税应税服务的政策规定也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调整和变化。
税法和税务政策都是动态的,随着国家经济和税务环境的变化,相关政策可能会进行调整和优化。
因此,境外企业在提供免征增值税应税服务时,需要及时了解和遵守最新的政策规定,确保自身的经营合规性。
跨境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规定
跨境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规定对跨境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意味着应税服务能够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从而提高了出口服务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为现代服务业的深入发展和走向世界创造了条件。
对于调整完善我国出口贸易结构,特别是促进服务贸易出口具有重要意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了《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明确了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有关规定,主要内容:一、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一)国际运输服务,是指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二)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设计服务,不包括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
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以及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以下称港澳台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三、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远洋运输的)期租、程租和(航空运输的)湿租服务,如果租赁的交通运输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不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由承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零税率。
四、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国际运输服务退税率为11%,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退税率为6%;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外贸企业兼营适用零税率应税服务的,统一实行免退税办法。
五、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一)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二)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三)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四)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五)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发行、播映服务。
(六)不适用零税率的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
(七)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1、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除外)、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期租服务、程租服务、湿租服务。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营改增下究竟是免税还是零税率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营改增下究竟是免税还是零税率2019-10-01【摘要】⽂章简述我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背景和进展,依据全国试点铺开前后适⽤的法规⽂件,对提供研发服务、软件服务、技术开发和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等应税服务的概念及其享受免税还是零税率的相关规定进⾏⽐较、分析,并就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选择适⽤增值税零税率的问题,并提出见解。
【关键词】营改增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税零税率⼀、营改增的背景和进展增值税⾃1954年在法国开征以来,⽬前已有⼀百七⼗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有增值税。
我国在1979年起开征增值税,但直到1994年税制改⾰才将增值税征税范围扩⼤到所有货物和加⼯修理、修配劳务,⽽对其他劳务、⽆形资产和不动产还是征收营业税。
2009年,为了⿎励投资,促进技术进步,在地区试点的基础上,全⾯实施增值税转型改⾰,将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纳⼊增值税抵扣范围。
当前,我国正⼤⼒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对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提⾼国家综合实⼒具有重要意义。
按照建⽴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要求,实⾏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有利于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社会专业化分⼯,促进三次产业融合;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有利于优化投资、消费和出⼝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刘东辉,2012)。
但是,“营改增”涉及⾯较⼴,为保证改⾰顺利实施,在部分地区和部分⾏业开展试点⼗分必要。
“营改增”试点⼀年多来,取得了显著成效,为了加快扩⼤试点步伐,国务院决定在2013年8⽉1⽇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扩⼤到全国。
⼆、关于研发服务、软件服务、技术开发和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部分现代服务业中包含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
研发和技术服务具体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和技术咨询服务等服务。
如何正确享受服务外包优惠政策
如何正确享受服务外包优惠政策纳税⼈提供免征增值税跨境服务的,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续,如何正确享受服务外包优惠政策?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如何正确享受服务外包优惠政策免税范围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提供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或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合同认定应向商务委员会申请离岸服务外包合同认定,主要步骤为:系统注册→录⼊合同信息→报送相关材料,企业需向商务委员会递交与该离岸服务外包合同相关的材料,如合同⽂本、与合同执⾏⾦额相对应的外汇收汇凭证等→审核确认,商务委员会审核并对该离岸服务外包合同予以确认,出具《离岸服务外包合同认定单》。
备案要求纳税⼈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离岸服务外包免征增值税并报送下列材料:备案登记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商务委员会出具的《离岸服务外包合同认定单》、离岸服务外包收⼊明细表、银⾏进账单、结汇单、发票等。
纳税⼈提供免征增值税跨境服务的,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续并提交以下资料:《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跨境服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有要求的提交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向境外单位提供跨境服务,应提交服务接受⽅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各省、⾃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注意事项纳税⼈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单位或者个⼈提供的应税服务,不属于跨境服务,应照章征收增值税;纳税⼈提供跨境服务,除特殊规定外,必须与服务接受⽅签订跨境服务书⾯合同,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纳税⼈向境外单位有偿提供跨境服务,该服务的全部收⼊应从境外取得,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纳税⼈提供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的,应单独核算跨境服务的销售额,准确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其免税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发票。
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税收政策选择研究
推荐RECOMMEND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税收政策选择研究朱萌广州市圆方计算机软件工程有限公司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和我国“一带一路”倡议的持续推进,我国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越来越普遍。
自2010年以来,国家对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税收政策不断调整,政策越来越优惠。
文章对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税收优惠政策的变迁进行了梳理,对现行的免税和零税率政策进行了比较分析,并对企业如何进行政策的选择进行了有益的探讨。
关键词: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税;零税率;免抵退税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和我国“一带一路”倡议的持续推进,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得到了快速发展。
2018年,我国离岸服务外包合同额7966亿元,执行额5866.7亿元,同比分别增长6.3%和9.3%。
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快速发展与国家的税收扶持政策是分不开的。
本文仅对生产型一般纳人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税收政策的选择进行重点研究,以期对业界同行进行税收政策选择时提供借鉴。
一、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概念依据财税[2011]111号,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提供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或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二、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政策的变迁(一)免征营业税阶段依据财税[2010]64号:自2010年7月1日起到2013年12月31日,对注册在北京、上海、广州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营改增后免征增值税阶段1.上海试点阶段财税[2011]111号及附件3:自2012年1月1日起到2013年12月31日止,注册在上海地区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2.全国推广阶段财税[2013]37号: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
附件3: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注册在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试点纳税人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支付境外单位技术服务费是否代扣代缴增值税
支付境外单位技术服务费是否代扣代缴增值税在中国,越来越多的企业与境外单位进行合作,包括购买技术服务、接受培训等。
这些合作往往涉及到支付境外单位的技术服务费。
然而,支付境外单位技术服务费是否代扣代缴增值税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技术服务费和增值税。
技术服务费是指境内企业向境外单位购买技术服务所支付的费用,包括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等。
境外单位根据提供的技术服务向境内企业收取这些费用。
增值税是一种按照增值税法规定,适用于商品销售和进口以及劳务、服务承包等行为的一种消费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对于支付境外单位的技术服务费,应当按照跨境服务的特点进行合理的税收安排。
具体来说,如果技术服务费属于对国内经济增长具有重大推动作用的关键技术引进、技术咨询等服务,可以根据相关政策进行免税或减免税的处理。
而一般的技术服务费则需要按照增值税法规定进行代扣代缴增值税。
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支付境外技术服务费的若干规定》,境内企业向境外支付的技术服务费应当代扣代缴增值税。
具体的代扣代缴办法由支付款项义务方(即境内企业)按照税务部门要求进行操作。
这意味着,境内企业在支付境外单位的技术服务费时,需要在支付款项时扣除相应的增值税,并向税务部门报送代扣代缴的相关信息。
那么,为什么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呢?这主要是出于税收监管的需要。
代扣代缴增值税可以确保税收能够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征收,并防止税款的逃漏。
通过监控支付款项的同时,税务部门也能够了解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提高税收核查和风险防范的效果。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代扣代缴境外单位的增值税也存在一些具体问题需要考虑。
首先,需要确定支付的款项是否属于技术服务费。
境内企业在支付款项时需要核实所支付的费用是否为技术服务费,而不是其他费用,如货物采购费用。
这需要境内企业与境外单位在签订合同时明确技术服务内容,以便正确划分费用类型。
其次,需要确定支付的款项是否符合免税或减免税的条件。
十四项免征增值税项目
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
是指20世纪70、80年代,由国有企业批准或资助 兴办的,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
女就业为目的,主要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
品或劳务服务,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
所有制的企业。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包括在
国有企业混岗工作的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6.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
注册在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试点纳税人从事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注册在平潭的试点纳税人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
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
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
的企业为境外提供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 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或技术性知识流程
外包服务(KPO)。
• 7.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 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台湾航运公司,是指取得交通运输部颁 发的“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 且该许可证上注明的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 的航运公司。
• 8.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
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台湾航空公司,是指取得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 的“经营许可”或依据《海峡两岸空运协议》和 《海峡两岸空运补充协议》规定,批准经营两岸 旅客、货物和邮件不定期(包机)运输业务,且
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
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国 家税务局备查。
5、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上述“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 应当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
离岸服务外包增值税优惠政策宜适时调整
离岸服务外包增值税优惠政策宜适时调整离岸服务外包与跨境应税服务在概念上存在交叉,取得收入性质难以在税目中准确界定,具体税收管理难度较大。
建议在下一步“营改增”扩围时,将离岸服务外包优惠政策并入跨境应税服务有关条款统筹考虑。
为促进离岸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和产业升级,国家出台了力度较大、延续时间较长的税收优惠政策。
在货物和劳务税方面,自2009年1月1日开始,对全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营改增”后,离岸服务外包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实行免征增值税。
从2014年1月1日开始,税收优惠政策从示范城市扩大到全国,由地区优惠调整为行业优惠。
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促进了我国服务外包产业规模扩大,增强了国际竞争力。
但是,随着“营改增”范围逐步扩大,离岸服务外包与跨境应税服务在概念上存在交叉,取得收入性质难以在税目中准确界定,税收管理难度较大。
笔者认为,在“营改增”即将进入收官阶段的关键环节,对离岸服务外包增值税优惠政策作出评估分析十分必要,建议在下一步“营改增”扩围时,将离岸服务外包优惠政策并入跨境应税服务有关条款统筹考虑。
税收优惠政策在执行中暴露出的问题离岸服务外包与跨境应税服务难以有效区分。
离岸服务外包是指外包转移方(发包商)与其外包承接方(接包商)来自不同的国家,外包工作跨国完成。
境内企业向境外单位提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中列举的外包服务,如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或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就是离岸服务外包。
跨境应税服务遵循的是“营改增”应税服务接受方在境外,或服务发生地在境外原则。
有明确境外发生地的,如会展、仓储和勘察勘探等,不管应税服务的对象是境内还是境外,均属于免征增值税范围。
某些特殊应税服务,如广告、电影发行,既看服务接受方,又看服务发生地是否在境外。
营改增后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如何享受税收优惠
营改增后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如何享受税收优惠近年来,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吸引了许多国外企业来华投资,同时也推动了中国企业在全球市场上的影响力不断扩大。
为了进一步促进国际贸易和服务业的发展,我国在2016年正式实施了营改增政策,通过取消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两税合一”制度,转而实行增值税的全面税负转嫁,这对于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
本文将就营改增后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如何享受税收优惠进行探讨。
一、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基本概念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是指我国企业将自有资金到全球范围内寻求合作伙伴,选择在海外收购或设立子公司,向海外子公司或者外国企业购买所需要的商品和服务。
该业务模式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采用,通过全球资源的整合和有效的运输网络,可以实现资金、产品和服务的高效流动,降低成本,提高竞争力。
二、营改增政策对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影响1.增值税税制取而代之在营改增之前,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根据《营业税管理办法》的规定,需要缴纳营业税。
然而,从2016年5月1日起,我国正式实施了新的税制,将营业税和增值税进行“两税合一”的调整,即将原本由企业自行缴纳的营业税改为统一纳税、充抵、抵扣或退税的增值税。
2.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针对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我国税务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以促进该业务的发展和竞争力的提升。
具体而言,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1)免征增值税政策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如果海外企业从境外销售商品或服务至境内企业且待售商品或服务返销给海外,所产生的价款不再缴纳增值税。
(2)进口环节增值税退税政策海外企业从境外进口来华进行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时,可退还进口环节产生的增值税。
(3)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税政策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税。
(4)简化办税手续为了提高办税效率和降低企业成本,我国税务部门对于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纳税申报和审批流程进行了简化和优化。
三、1.合理规划公司架构和合同结构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规划公司的架构和合同结构,以达到最佳税收优惠效果。
服务外包相关政策介绍
摘自园区政策-苏园工 苏园工[2006]136号、苏园工 (摘自园区政策 苏园工 号 苏园工[2008]141号) 号
重点奖励
对当年向境外客户提供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在100-1000 对当年向境外客户提供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在 万美元之间、增幅超过30%且排名全省前 位的企业,经 且排名全省前20位的企业 万美元之间、增幅超过 且排名全省前 位的企业, 批准,给予50-100万元的分档奖励;对当年向境外客户提 万元的分档奖励; 批准,给予 万元的分档奖励 供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收入超过1000万美元的,经批准,给 万美元的, 供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收入超过 万美元的 经批准, 万元的分档奖励。 摘自江苏省政策-苏政发 予100-200万元的分档奖励。(摘自江苏省政策 苏政发 万元的分档奖励 摘自江苏省政策 苏政发[2008]37号 ) 号 鼓励世界500强公司、全球服务外包接发包企业100强在苏 强公司、全球服务外包接发包企业 鼓励世界 强公司 强在苏 设立服务外包企业,每设立1家 给予人民币10-30万元的 设立服务外包企业,每设立 家,给予人民币 万元的 苏府[2009]40号) 资助。 摘自苏州市政策-苏府 号 资助。(摘自苏州市政策 苏府 获得省级以上政府部门或知名国际组织评选的软件出口、 获得省级以上政府部门或知名国际组织评选的软件出口、 信息服务、服务外包、出口品牌、重点物流企业、 信息服务、服务外包、出口品牌、重点物流企业、国家实 验室等荣誉的服务外包企业,给予10-50万元的一次性奖 验室等荣誉的服务外包企业,给予 万元的一次性奖 摘自园区政策-苏园管 苏园管[2010]18号) 励。(摘自园区政策 苏园管 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示范城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示范城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0.07.28•【文号】财税[2010]64号•【施行日期】2010.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营业税,税收征管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示范城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64号)北京、天津、大连、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福建、厦门、山东、湖北、湖南、广东、深圳、重庆、四川、陕西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商务主管部门:为了进一步促进离岸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离岸服务外包业务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对注册在北京、天津、大连、哈尔滨、大庆、上海、南京、苏州、无锡、杭州、合肥、南昌、厦门、济南、武汉、长沙、广州、深圳、重庆、成都、西安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提供本通知附件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或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三、2010年7月1日至本通知到达之日已征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税额,在纳税人以后的应纳营业税税额中抵减,在2010年内抵减不完的予以退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附件:享受免税的服务外包业务具体范围一、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
跨境服务增值税免税政策解读
跨境服务增值税免税政策解读一、背景介绍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加深,跨境服务的发展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为了促进跨境服务贸易的发展,不少国家都出台了相关政策,其中包括增值税免税政策。
本文将对跨境服务增值税免税政策进行详细解读,让读者更好地了解该政策的背景、内容和影响。
二、政策背景增值税是国别间贸易中常见的一种税种,但在跨境服务贸易中存在一些特殊性和困难。
由于服务本身具有无形性和可移动性,难以准确计算和征收增值税。
此外,跨境服务可能存在多次征税的问题,给经营活动带来额外成本和负担。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许多国家通过制定跨境服务增值税免税政策,实现对该类贸易的特殊管理和减税优惠。
这些政策的出台旨在鼓励跨境服务贸易的发展,提升国际竞争力,促进经济增长。
三、政策内容跨境服务增值税免税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免税范围政策明确了哪些跨境服务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
通常情况下,这些服务包括国内企业提供给境外客户的服务,或者境外企业提供给国内客户的服务。
具体涵盖的领域可能包括咨询、技术支持、培训、广告等。
2. 征免管理该政策还规定了相关的征免管理措施,包括申报材料的准备、核验和审批程序等。
征免管理的目的是确保免税政策的有效实施,并防止滥用和违规行为的发生。
3. 税收监管政策要求纳税人在享受增值税免税的同时,也要履行相应的监管义务。
这包括做好相关记录和备案工作,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4. 政策的适用范围和期限免税政策一般适用于特定的跨境服务行业,并且具有一定的期限。
政策往往会规定一个固定的有效期,过期后需要重新申请。
四、政策影响跨境服务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台将对相关行业产生积极影响。
首先,该政策降低了跨境服务的成本,提高了企业的竞争力。
通过减免增值税,企业可以提供更具有竞争力的价格,增强了在国际市场上的优势。
其次,免税政策有助于促进服务贸易的发展和国际合作。
免税政策的出台鼓励了跨境服务的需求和供应,扩大了服务贸易的规模和范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正文:----------------------------------------------------------------------------------------------------------------------------------------------------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鼓励服务出口,决定对影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境内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下列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一)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二)技术转让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以及合同标的物在境外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三)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其所涉及的具体业务活动,按照《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财税〔2013〕106号)相对应的业务活动执行。
二、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将外购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出口的,实行免退税办法;外贸企业直接将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出口的,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实行退(免)税办法的应税服务,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出口价格偏高的,有权按照核定的出口价格计算退(免)税;核定的出口价格低于外贸企业购进价格的,低于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不予退税,转入成本。
三、应税服务增值税退税率,为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106号)第十二条第(一)至(三)项规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营改增下究竟是免税还是零税率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营改增下究竟是免税还是零税率作者:唐来福来源:《新会计》2013年第08期【摘要】文章简述我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背景和进展,依据全国试点铺开前后适用的法规文件,对提供研发服务、软件服务、技术开发和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等应税服务的概念及其享受免税还是零税率的相关规定进行比较、分析,并就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选择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问题,并提出见解。
【关键词】营改增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税零税率一、营改增的背景和进展增值税自1954年在法国开征以来,目前已有一百七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有增值税。
我国在1979年起开征增值税,但直到1994年税制改革才将增值税征税范围扩大到所有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而对其他劳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还是征收营业税。
2009年,为了鼓励投资,促进技术进步,在地区试点的基础上,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将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
当前,我国正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对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提高国家综合实力具有重要意义。
按照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要求,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有利于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社会专业化分工,促进三次产业融合;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有利于优化投资、消费和出口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刘东辉,2012)。
但是,“营改增”涉及面较广,为保证改革顺利实施,在部分地区和部分行业开展试点十分必要。
“营改增”试点一年多来,取得了显著成效,为了加快扩大试点步伐,国务院决定在2013年8月1日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扩大到全国。
二、关于研发服务、软件服务、技术开发和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部分现代服务业中包含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
关于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关于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26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4 号)精神,为促进我省人力资源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争取到2020 年全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达到1000家,从业人员达到1万人,年营业收入超过800亿元,建立健全专业化、信息化、产业化、国际化的人力资源服务体系,努力为推动福建经济社会发展再上新台阶提供强有力的人力资源支撑。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放宽市场准入条件(一)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为契机,对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实行“先照后证”登记制度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注册登记便利化;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取消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的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实行认缴登记制。
大力发展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鼓励发展有市场、有特色、有潜力的中小型专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积极发展小型微型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企业集团。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署,研究简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审批办法,对冠以“福建省”名称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在各设区市设立分公司,逐步推行属地注册、备案登记制度。
(二)吸引省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来闽开展业务,鼓励省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发达国家、港澳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合资合作,积极争取放宽外资股权比例。
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的海外机构(含台港澳)在福建自贸试验区内设立人才中介机构、职业介绍机构不受股权比例和注册资本金的限制。
责任单位:省工商局、人社厅、地税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三)从服务业发展相关扶持资金中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资金,用于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业高端人才的培养和引进、人力资源服务网站和数据库等服务平台建设、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人力资源服务业标准(规范)研究制订、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的扶持和奖励、全省性人力资源服务业重大活动举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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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提供离岸服务外包服务免征增值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六款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试点纳税人提供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上述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是指试点纳税人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提供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或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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