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立中的印花税、契税和土地增值税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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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立中的印花税、契税和土地增值税案例
分立中的印花税、契税和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重组改制后,原公司分立为股份公司的子公司A、B和分公司C、D。
(1)、A公司新启用了资金帐簿,原已贴花5800万,未贴花1000万,新增加资金共计1400 万。
A公司记载资金的帐簿
A应纳税额 = (1000+1400)* 0.05‰ = 0.12万元
(2)、B公司账目:其他会计科目记载的资金转为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资金共计3600万B应纳税额= 3600 * 0.05‰ = 0.18万元
(3)、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财产租赁合同2份(金额分别为50万和930万),由C 公司变更为执行主体
C应纳税额= (50+390)* 1‰ = 0.44万元
(4)、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契税
(1)、原公司重组改制中为完善产权登记手续而办理的土地、房屋权属确认登记,因其不发生权属转移,不属于契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契税。
(2)、对重组改制后设立的A公司、B公司和C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应缴纳的契税,予以免征
(3)、对原公司重组中因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出让土地使用权,应补缴的土地
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共计1500万(假定税率为4%)
应纳税额= 1500 *4% = 60万元
·土地增值税
重组中,A公司向B转让房地产,取得收入550万元,其扣除项目金额为220万元
增值额 = 550 -220 = 330万元
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之比为330/220 = 150%
应纳土地增值税 = (220*50%)* 30% +(220*50%)* 40% + (330-220)* 50% = 13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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