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法院的职责及中国法院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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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院的职责及中国法院的现状

法院是做什么的?针对这个问题,不妨先了解一下法院的产生背景。众所周知,纠纷古已有之,有社会就会有纠纷。在西方国家,一直是以法院形式处理纠纷的。在中国古代社会,并没有法院这个部门,当不同人之间产生纠纷时,往往由共享行政权及司法权的县官、知府及抚台衙门等官员进行审理。后来法院的产生也仅仅是继承了这样一个任务。所以,从最根源来说,法院的职责只有一个——解决纠纷。

随着时代的变更,社会的发展,法院的职责变化了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法院是这样描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宪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作为司法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的作用就在于,依照法律对产生争议的法律问题作出具有最终效力的裁判,并以此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根据宪法和十六大报告的思想,法院的职能是行使审判权,根据其职权作出合理的裁判。

当我们审视我们的法院时,不禁会发出疑问:我们的法院到底在做什么?

首先,法院慢慢的成为了政府的“法律顾问”、助手。《宪法》虽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是在现行体制下,人民法院真正能做到独立行使审判权吗?法院的一切费用必须依赖政府的财政,仅仅从经济上就成了政府的傀儡,又怎么能做到独立呢?再者,仔细分析这个条款可以发现,法院的独立审判仅仅是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那除此之外的其他机关呢?比如说人大,现在的中国许多地方,行政机关的一把手就是人大的“头头”,人大打着对法院监督的旗号对法院干涉,法院又能奈何呢?所以,法院往往会为政府的中心工作服务,不能干扰或破坏,在大的政府执法活动中,法院领导往往被作为领导小组的副职领导成员,法院当然要为这个行动打开法律绿灯,不然,当什么副职?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就无法做到独立审判,没有了独立审判,公平就很难实现。

其次,某些法院把“学习”作为自己的一项重要任务。按理说,法院的学习并没有错,如果想具备更高的法律素养,更好的为人民服务,法院应该学习。但是学习往往有时成了旅游潇洒的借口,而某些媒体也喜欢跟着添油加醋,把这种行为渲染的如此高尚。须不知这种行为背后会带来什么影响?院长领着一群法官去“学习”,如果有人到法院诉讼,怎么办?此外,“学习”所需的费用从何而来?我认为,法院的腐败很大程度上就来源于这里。

第三,如今众多法院开始崇拜“马锡五审判方式”,巡回审理进社区、巡回审理进田间地头成为一种普遍现象。试想:在社区、在田间地头就能进行的审判,其涉及的纠纷会是什么样的纠纷? 婚姻家庭、邻里纠纷、打架斗殴等,仅此而已。而现代社会的高速发展,科技的日新月异,金融类、网络类等高科技的违法犯罪层出不穷,法院不加大对这类案件的重视,却避重就轻,本末倒置,未免有点不理智。

除此之外,众多不符合法院、法官身份的行为却都在我们的法院和法官身上发生,似乎还乐此不疲。比如不选择加深自身专业理知识,却大力组织各类诸如舞蹈、唱歌及宣传等“文化活动”。殊不知法院屡试不爽,公众却失望透顶。难道我们的庄严的法院就是这样?我们尊敬的高高在上的、威严的法官就是这样?

如果我们的法院按照这种趋势发展下去,结局只会有一个:公众对法院的越来越不信任,遇到了纠纷亦不采用诉讼解决,而是采用暴力形式。法治成为一纸空文,社会变得混乱不堪。

这是任何一个人都不愿看到的,包括我们法院的法官们。所以,期待着法院的改革,司法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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