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例说合同法的几个问题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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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例说合同法的几个问题2
2017-10-11
5、订立合同对主体有什么要求?
现实案例
唐某某(12岁)看到班里的几个同学都买乔丹鞋,也想买一双。他趁爸爸唐某上班之际,拿走了爸爸珍藏的某已故大画家的一幅字画,到跳蚤市场上去出售。郑某看到这幅字画,确认是真迹之后,问唐某某:“是谁的画?”唐某某答:“是爸爸的画。”郑某付给唐某某2000元钱,唐某某将这幅画交给了郑某。晚上下班后,唐某才知道儿子偷卖了自己珍藏多年的字画。第二天,他带着儿子找到郑某,要求郑某退回那幅字画,郑某答道:字画是他在市场上买来的,合理合法,不能退给唐某。唐某见协商无望,便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说法
该案涉及订立合同时民事主体的行为能力的问题。本案的主要问题是唐某某的民事行为能力上。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瑕疵引起的各种纠纷。为了保护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利益,《合同法》对他们订立合同的资格进行了种种限制,以起到保护的目的。因此,我们很有必要对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作一些分析。所谓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独立有效地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地位或者资格。在通常情况下,根据自然人的年龄、智力和精神状态,可以将自然人划分为三种,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赋予那些已经达到一定年龄但尚未成年,或者虽已成年但精神不健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自然人所享有的可以从事与自己的年龄、智力和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的资格。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19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清楚地看出,唐某某签合同时为12岁。因此,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和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例如,他可以购买一些与自己生活、学习有关的生活日用品,可以处分一些标的额不大的属于自己所有的个人财产。但是,他不能处分属于其父亲且标的额很大的名贵字画。如果他实施同自己民事行为能力不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应当认定为无效。郑某明知唐某某出卖的字画十分珍贵,且能看出唐某某是个未成年人,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因此,其不应购买唐某某出售的珍贵字画。所以,本案应当认定该买卖行为无效,郑某应将字画退给唐某,唐某应退给郑某2000元人民币。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9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6、要约与要约邀请有何区别?
现实案例
被告某市温泉大酒店,分别向甲电视机厂、乙电视机厂及原告丙电视机厂发出函件,称:“我店急需25寸彩电500台,如贵厂有货,请速来函电,我方愿派人前往购买。”三家电视机厂都先后向被告回复,告知备有现货,且通报了彩电价格。而原告丙电视机厂在发出函件的同时,给被告发送了500台彩电。在该批彩电送达被告之前,被告听说“长江”牌彩电质量较好,且价格合理,因此向长江电视机厂发出函件称:“我酒店愿购买贵厂500台25寸彩电,盼速送货,运费由我方负担。”在发出函件后第二天上午,长江电视机厂发函称准备发货。下午,原告丙电视机厂将500台彩电送到,被告告知原告,他们已决定购买长江电视机厂的彩电,因此不能接受原告送来的彩电。原告认为,被告拒收货物已构成违约,双方协商未成,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说法
本案涉及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我们认为,本案焦点问题是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如果买卖合同成立,则被告构成违约,否则,被告有权拒收原告货物。而要判定合同是否成立,关键在于被告向原告所发出的函件在性质上究竟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现实生活中,交易主体经常混淆要约与要约邀请从而发生纠纷。因此,民事主体在订立合同时,一定要有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在确定的情况下行为才能免受不必要的损失。
从法律性质上来看,要约是当事人旨在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有一经承诺就成立合同的特点。所以,要约在发出以后,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都会产生一定的拘束力。如果要约人违反了有效的要约,将承担法律责任。但要约邀请则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行为人在法律上无需承担责任。因此,要约邀请本身不具备法律意义。在发出要约邀请时,当事人仍处于订约的准备阶段。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它既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也不能因自己作出某种承诺而约束要约人。在发出要约邀请以后,要约邀请人撤回邀请,只要没有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要约邀请人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当前,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可以根据当事人所表达的意思、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具备了合同的主要条款以及交易习惯等来区别要约与要约邀请,从而解决订约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判断某种行为属于要约抑或要约邀请的问题,近代各国立法及司法实践往往把对社会公众利益的影响作为判断的标准。我国《合同法》第15条就明确了如下几种常见的订约过程中的意思表示为要约邀请:价目表的寄送、拍卖广告、招标广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
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发出的函电是要约邀请而非要约,那么,原告发出函电和发运彩电的行为,在法律上如何认定?我认为,此种行为是一种要约行为:它实际上是以函电告知货物的价格及发出货物的行为来作出订立合同的提议,由于原告在发货之前已函告被告货物的价格,同时又发出货物,因此已具备了未来合同的基本条款,表明其已作出了愿意订立合同的明确意思。但由于这种行为仅是一种要约,因此在实施这种行为以后,被告处于一种受要约人的地位,这样,对被告而言,可以承诺,亦可以不承诺,任何要约人都无权强迫他人必须作出承
诺。如果被告拒收货物,表明其拒绝承诺,一旦被告拒绝承诺,则表明合同根本没有成立,自然不能要求被告承担任何合同责任。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14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第15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7、要约可以撤回吗?
现实案例
北京某食品公司为了满足中秋节期间市场对椰蓉月饼的需求,欲从海南省某农副产品贸易公司购进2000公斤椰蓉和1000公斤桂花,并于1998年7月23日以挂号信函的方式向该农副产品贸易公司发出了要约。到了7月26日下午,该食品公司经理胡某在市商委召开的各大食品公司生产协调会上获悉,今年的“月饼大战”将比去年更激烈,很可能出现供大于求的局面,如盲目生产可能会给企业带来严重的积压和亏损。得到这个信息后,胡某立即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们一致认为,应当减少月饼的生产,加大有利于中老年人健康的无糖型食品的生产。最后,股东大会决定立即停止从海南进货。散会后,胡某立即令秘书起草了一封撤回23日寄出的订购椰蓉和桂花的函件,并于26日下午4点以特快专递的方式从邮局发出。7月27日下午2点,海南省某农副产品贸易公司的总经理韩某收到从北京寄来的订购椰蓉和桂花的要约,看完信之后,正准备召开生产会议,安排组织货源。刚刚把参加会议的人员找齐,秘书马某又送来一封从北京寄来的特快专递,其内容是要撤回订购椰蓉和桂花的要约。对于北京某食品公司的这种做法,海南某农副产品贸易公司的股东们认为北京某食品公司要求撤回要约的行为无效。两公司遂起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说法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要约能否撤回的问题。如要约能撤回,而且撤回行为有效,那么要约就不再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如若要约不能撤回,或者撤回的行为无效,那么,要约仍然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
为了弄清这一问题,我们有必要从《合同法》的规定入手,认真分析此案。《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可见,所谓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根据要约的形式拘束力,任何一项要约都是可以撤回的,只要撤回的通知先于或者同时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就能产生撤回的效力,允许要约人撤回要约,是尊重要约人的意志和利益的体现。这是因为,撤回是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作出的,因此,在撤回时要约并没有生效,撤回要约也不会影响到受要约人的利益。
具体到本案,我们认为,北京某食品公司撤回要约的通知是与要约同时到达海南某农副产品贸易公司的。在这里我们特别应当注意的是,法律规定的同时到达,并非绝对的同时到达,法律上允许有一定的时间差,也允许有一定的先后顺序。如果在实际生活中我们一味强调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