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6]74号明确异地预缴增值税相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
国地税融合下的汇算清缴规划与防控(1)
✓ 三、本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功能有关事项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2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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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 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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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票查询平台最新政策: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功 能及系统维护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57号)
✓ 一、纳税人每日可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 询、选择、确认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 信息。
6.建立统一的网络 发票系统
全面“去审批”时代,利好还是利空?
➢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好,还是不好? ✓ 国家税务总局:七项保留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公布
✓ 企业所得税优惠全部备案
✓ 对取消和下放的所有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税务部门均制定 了后续管理办法和措施,并把后续管理融入到发票管理、 申报管理等日常税收征管工作中,推进后续监管精细化和 税收风险管理常态化。
✓ 精神残疾算不?
✓ 劳务派遣的残疾人,算不算?
✓ 小微企业能免残保金吗?小微企业是指小规模还是小型微 利企业?
✓ 就不交残疾人保障金,能把我咋地?
文化事业建设费,到底怎么交?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 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 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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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 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Fra bibliotek016】23 号)
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
×2%=12000 元。
在米脂县缴纳城建税=12000×5%=600 元 在米脂县缴纳教育费附加=12000×3%=360 元 在米脂县缴纳地方教育费附加=12000×2%=240 元 (4)在丰台不扣除分包款,分包款按进项税额抵 扣,以不含税销售额 1000000 元全额按 11%税率申报 纳税。
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的增值
税,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 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则在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 时,已经将预缴的增值税抵减了,也就是算的时候也 就“抵减了预缴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7.多预缴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没有退税机制 异地经营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 的增值税,如果大于企业实际要缴纳增值税,由于在 预缴的增值税已经同时预缴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也就是多“预缴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现在没有 政策规定可以申请退回预缴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机构所在地的城建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
特别提醒,申报缴纳增值税税额是计算应纳税额 抵减预缴增值税税额后的税额。 5.如果异地的城建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 和机构所在地的城建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 存在差异,不需要补缴和不能申请退城建税及教育费 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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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不存在预缴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在机构所在地 抵税费的问题 由于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
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 一、政策规定: 财税〔2016〕74 号文件规定,自 2016 年 5 月 1 日 起: 1.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 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 所在地的城建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 算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2.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 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 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建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 就地计算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政策实务理解 1.政策适用范围: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 产的,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才适用该政策。 2.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在建筑服 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同时需要缴 纳以预缴的增值税为基数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含 地方教育附加,下同)。
干货【营改增】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问答(1-15)
【营改增】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问答(一)2016-04-06 09:4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司近日发布《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12366知识库问答》,作为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的重要辅导材料。
今天起,我们将陆续为大家发布,小伙伴们收藏学习吧。
1.某个人在境内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因此,个人在境内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
2.某运输企业以挂靠方式经营,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被挂靠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哪一方是纳税人?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因此,该运输企业以挂靠方式经营,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被挂靠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被挂靠人作为增值税纳税人。
3.增值税纳税人分为哪几类?具体是怎么划分的?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4.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纳税人,可以成为一般纳税人吗?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城建税法及相关政策学习
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 • 三、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
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 人所在地。 • 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 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 • 四、代扣代缴或代收代缴增值税和消费税以及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按 代扣代缴、 • 代收代缴或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 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85年2月8日 第十条 本条例自1985年度起施行。 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 例》同时废止。
37个、县级市20个、县33个(其中自治县1个),乡259个、镇618个、街道488个。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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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纳税人所在地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对我省 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具体规定如下:
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 按照本条例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缴纳的税款,
应当专用于乡镇的维护和建设。
第八条 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后,任何地区和部门,
建筑施工企业如何确认收入和结转主营业务成本
建筑业如何确认收入、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和税金一、收款及收入核算(一)收到预付工程款时1.预收款没有开具发票(1)收到款项时借:银行存款贷:预收账款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一般计税方式)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简易计税方式)(2)预交税款时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一般计税方式)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简易计税方式)贷:银行存款(3)就地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依据财税[2016]74号规定,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借:应交税费-城建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贷:银行存款2.预收款开具发票(1)收到款项时借:银行存款贷:预收账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一般计税方式)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简易计税方式)(2)预交税款时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一般计税方式)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简易计税方式)贷:银行存款(3)就地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借:应交税费-城建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贷:银行存款(4)实际缴纳应纳税额时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贷:银行存款对预交增值税时就地缴纳的和在机构所在地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进行账务处理。
借:税金及附加----城建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贷:应交税费---城建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借:应交税费---城建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贷:银行存款【收到预收款产生纳税义务,但是否开具发票没有明确规定,建议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同时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登记已开票结算的合同价款借:应收账款(分项目)贷:工程结算(分项目)应交税金--增值税/销项税【或应交税金--增值税/待转销项税】(三)登记实际收到的合同价款借:银行存款贷:应收账款(分项目)二、成本的核算(一)登记日常发生的施工合同成本(通过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来归集所有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登记价税分离后的不含税成本或按规定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项目分明细费用设置)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税【依据购置原材料等的票据进项税记录】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机械作业/分包成本/间接费用/银行存款等(二)计算确认当期(可能当月、当季、当年末3个时点存在)工程合同收入、合同成本和合同毛利结转分录:借:工程施工----合同毛利【为主营业务收入与主业业务成本的差额】主营业务成本(分项目)贷:主营业务收入【营改增后此处不再含税,按当期确认的工程结算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业务,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人的实现。
跨地区预缴增值税问题
跨地区预缴增值税问题当下,增值税在财政跨地功能的应用上,有四种情形(不含其他个):情形预缴情形预缴时间建筑服务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但是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除外1.预收款时预缴2.纳税义务发生时预缴(认为有1情形下是直接相抵的结果,差额调整)房开企业销售不动产销售房地产老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其余情形未规定,各省理解不一,不动产所在地(注1)预缴1.纳税义务发生时计算预缴2.在预售时收到的预收款在机构所在地也是预缴非房开企业转让自建或取得的不动产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纳税义务发生时预缴(预收款并不发生预缴)不动产经营租赁(注2)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纳税义务发生时预缴(预收款时即发生纳税义务,即要预缴)注1:不动产所在地,小编理解即是跨县(市、区)的情形下的所在地,如果非跨的,那就与机构所在地统一,注意这儿并没有建筑服务的“地级行政区域”不算的例外规定注2:不动产融资租赁,分为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和直租融资租赁业务,其中售后回租视为贷款服务,并不涉及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如果是直租融资租赁,虽未明确规定,小编认为可能也会有借鉴经营租赁的作法,关于这一点,目前虽然发生不多,建议尽快规则明确。
情形一:建筑服务的跨(市、区)预缴税款对于不同的纳税人身份来看,建筑服务的异地预缴的适用情形如下:纳税人方式机构所在地计税方式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的计算计税方式税率或征收率计税方式(含税)预缴计税基数预征率一般纳税人清包工甲供工程老项目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11%X(价款+价外费)用来计算销项税额,取得抵扣凭证可抵扣(X-分包)/1.112%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3%X-分包(X-分包)/1.033%除上之外一般计税方法11%(价款+价外费用)来计算销项税额,取得抵扣凭证可抵扣(X-分包)/1.112%小规模纳税人各种简易计税方法3%X-分包(X-分包)/1.033%上表的列示情形是在财税【2017】58号发布之前适用的,现在对于预收款的预缴税款的规重新界定了,我们要关注: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一文搞懂异地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处理
一文搞懂异地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处理很多建筑企业在异地提供建筑服务时,总会遇到一些问题,外管证是否还需要办理,增值税应如何预缴,发票备注栏有什么要求等等,本文今天来探讨一下设立项目部(不设分公司)的情况下,这些问题应如何处理?一、跨区涉税事项报验1、是否需要办理?税总2017年103号文件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同时也明确了纳税人跨省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再开具“外管证”,改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纳税人在省内跨县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是否实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2、有效期的相关规定同时也取消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改为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
综上,根据税总103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在临时跨省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在机构所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跨区涉税事项报验;如遇合同延期,纳税人可自行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二、异地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处理1、增值税如何预缴(1)一般计税方法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2)简易计税方法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3)预缴地点关于异地以项目形式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回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
(4)要不要开发票建筑企业以设立项目部形式异地提供建筑服务,在预缴增值时因为纳税义务尚未发生,所以不需要开具发票,但需要取得增值完税凭证,在增值税申报时进行抵扣。
XX地方税务局简介
XX地方税务局简介第一篇:XX地方税务局简介XX县地方税务局简介XX县地方税务局成立于1994年9月,内设6个职能科室:税政管理科、征收管理科、计划财务科、人事教育科、办公室、监察室;3个直属事业单位:信息中心、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发票管理所:2个副科级直属机构:办税服务厅、稽查局;下辖6个副科级基层分局:长堎分局、望城分局、生米分局、乐化分局、联圩分局、机场分局。
负责全县两千余户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管工作。
全县地税系统现有干部职工158人(不含退休人员),大专以上学历126人占总人数的80%,中共党员128人,占总人数的82%,2010年共组织各项税费收入6.72亿元。
近年来,XX县地方税务局各项工作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肯定,先后两次荣获“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连续三届获得省文明单位,连续两年以全市地税系统第一名的考核成绩获得全省地税系统绩效目标考核先进单位荣誉,连续三年获得全市地税系统绩效目标考核先进单位,办税服务厅被授予“全国巾帼文明岗”、“全省地税系统五星级办税服务厅”称号,两名干部分别被授予XX省劳动模范和XX市劳动模范。
陈军同志个人先进事迹陈军,男,中共党员,1968年8月出生,现任XX市XX县地方税务局党组书记、局长。
近年来,该同志坚持以高标准要求自己,始终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以身作则,积极发挥基层领导的示范表率作用,身体力行推动各项工作。
在他的带领下,XX地税创下了一流的工作业绩,先后获得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全国巾帼文明号、省级文明单位、全省五星级办税服务厅等荣誉,并连续两年以全市绩效目标考核第一名的身份获得全省地税系统绩效目标考核先进单位荣誉,本人也多次受到上级表彰,被授予“XX省劳动模范”、“XX省地税系统先进工作者”、“XX省地税系统机关效能建设先进个人”等荣誉。
一、与时俱进,学习走前头学习是履行好职责的基础。
该同志把学习作为提高素质、完善自我、增强领导能力和水平的重要途径,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理念。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司负责人就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税收政策答记者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司负责人就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税收政策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4.11.13•【分类】问答正文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司负责人就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税收政策答记者问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税政司,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货物和劳务税司,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此次调整房地产市场税收政策的主要背景是什么?答:党中央高度重视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允许有关城市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完善房地产税收制度。
中央政治局会议强调,要促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抓紧完善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推动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需要对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涉及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如何衔接予以明确,并结合当前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进一步调整优化相关税收政策,加大支持力度,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此次对房地产市场相关税收政策做了哪些调整?答:(一)加大住房交易环节契税优惠力度,积极支持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缓解房地产企业财务困难。
契税方面,将现行享受1%低税率优惠的面积标准由90平方米提高到140平方米,并明确北京、上海、广州、深圳4个城市可以与其他地区统一适用家庭第二套住房契税优惠政策,即调整后,在全国范围内,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和家庭第二套住房,只要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的,统一按1%的税率缴纳契税。
土地增值税方面,将各地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统一降低0.5个百分点。
跨区域建筑劳务财税处理和管理流程
跨区域建筑劳务财税处理和管理流程一、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建筑企业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的相关规定,做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工作。
1.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见下表);纳税人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是否实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见附件12.具备网上办税条件的,纳税人可通过网上办税系统,自主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不具备网上办税条件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并出示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未换照的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加盖纳税人公章的副本复印件(以下统称“税务登记证件”);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只需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3.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
纳税人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
4.税务机关不再按照180天设置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改按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
合同延期的,可以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5.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见下表)。
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核对《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后,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
纳税人不需要另行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馈。
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见附件2二、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的财税处理(一)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等文件的规定,建筑企业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需要掌握的增值税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纳税人跨县(市、区)(备注:跨县(市、区)指的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或跨地级市,下文同)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备注:根据财税[2017]58号的规定,收到预收款时不再承担纳税义务,但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预缴增值税时间与地点以及不预缴的后果
预缴增值税时间与地点以及不预缴的后果一、预缴的时点分析根据财税[2016]36号文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4、16、17、18号公告的规定,纳税人转让异地不动产、异地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异地提供建筑服务、以预收款方式销售房地产等四种情形,需要按照规定的方法在经营地预缴增值税,同时根据财税[2016]74号文的规定,纳税人应以预缴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照经营地的税率和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附加税费.预缴税款的计算、预缴税款表的填报相关规定比较明确,多数纳税人可以准确掌握,政策规定比较模糊的是预缴的时点,也就是,具体应该在什么时候预缴,相关规定不一:税总2016年第18号公告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以预收款方式销售房地产项目,「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此外的三种情形,相关文件只是笼统的规定,纳税人转让异地不动产、异地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向经营地主管地税或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根据以上规定分析,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申报期内收到多笔预收款的,可以在次月申报期内合并一次预缴税款;其他企业应在纳税义务发生后逐笔预缴税款.二、房地产企业预缴地点的分析值得注意的是,关于房地产企业预缴增值税的地点,除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二第一条第(十)款第2项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老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外,18号公告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的地点均明确为「主管国税机关」. 这个光秃秃的「主管国税机关」前面没有任何前缀,到底是房地产项目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还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主管国税机关」?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模式上看,大体上有两种,一是项目公司模式,也就是在项目所在地成立独立的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承担房地产项目的开发;二是项目部模式,即房地产开发公司成立相应的项目部,负责具体的项目开发业务,但相关手续及涉税事务均由总公司承担.项目公司模式下,项目公司机构所在地与房地产项目地在同一县市区,「主管国税机关」不存在歧义,应为项目公司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项目部模式下,房地产开发公司机构所在地与房地产项目有可能不在同一县市区,「主管国税机关」就存在歧义了.就在笔者百思不得其解之际,看到了江西省国税局2016年8月18日的营改增问题解答(九),按照总局有关会议精神,「主管国税机关」为房地产项目的主管国税机关.那好吧,希望各地都照此口径执行.三、另一种税负「营改增」全面推开百日来,取得的成绩是有目共睹的,可以说全面贯彻落实了总理的承诺,确保所有行业的税负只减不增已初步并将进一步体现!对此要深刻认识,充分肯定!笔者认为税负是一个广义的概念,不仅仅是应纳税额与收入的比例,由于税制设置不当,大量引入税款预缴环节,导致纳税人其他方面的负担上升,算不算税负上升?四种预缴情形,不动产出租和转让属于纳税人较少发生的业务,偶尔为之,尚可接受;房开企业一月或一季度预缴一次,亦可接受;建筑业企业,异地项目收款一次,预缴一次,不仅要跑国税,还要跑地税!你们受得了吗?于是,出现了两种极端.一种是,我不去异地预缴,就在机构所在地缴,反正我也没少交税,你能把我怎么样?同志哥,哪儿交不是交,为什么不预缴呢?我公司规模不大人手少,项目早都完工就剩尾款,一个项目几十万,甲方一次付款几万,我就得派人跑一趟,差旅费好几千,受不了.另一种是,我想提前一次把税全部在当地预缴,可以吗?理由:同样是人少项目多,怕跑腿,差旅费高昂,想减少预缴的次数,降低预缴成本.问题是,这种「促使」纳税人提前交税的税制,是政策制定者的初衷吗?四、未按规定预缴的的法律责任税总关于预缴税款的系列公告,无一例外的都规定,纳税人应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或者未按照规定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关于「纳税人未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第四十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第六十四条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税款预缴、交通拥堵与税妈的烦恼为了顺利推开营改增,税妈和财姨这段时间可没少操心,既要保证老爷子「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的重要指示,又得考虑各地封疆大吏的地方利益,还得顾忌纳税人的反映和情绪.毕竟,设置异地税款预缴环节,尽管能保证各地财政收入基本稳定,但从运行的这两个月来看,显然这个事儿是有损于纳税人利益的,可这事儿能怪税妈吗?税妈和财姨共同撰写的36号文,关于预缴一共规定了四种情形,异地租房、异地售房、异地施工和房地产企业以预收款方式销售房地产项目,最后一种奇葩规定暂且不表.单说三种异地预缴.这三种异地预缴情形,都与不动产有关,而不动产的最大特点是不可移动性,此山是我开,此树是我栽,要从此路过,留下买路财.自古而然,税妈深谙此中道理.随后税妈又连发三个公告(14号、16号、17号)分别对转让不动产、出租不动产以及异地提供建筑服务如何预缴做了具体而详实的规定.在出租不动产和异地施工的预缴问题上,税妈各「多说」了一句话:「纳税人出租的不动产所在地与其机构所在地在同一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但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由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适用本办法.」我为什么说税妈「多说」了一句话呢?因为她说了等于不说,有一句俗语把这种情况描述为嘴上抹石灰—白说.我天朝上国,疆域宽广,地大物博,共有直辖市四枚,曰北京、上海、天津、重庆,计划单列市五枚,曰深圳、青岛、大连、厦门、宁波.姑且称之为税妈的九朵金花.九朵金花都是大城市,都有相当于省级国税机关的管辖权限,税妈在两个公告里面,有意无意的暗示:预缴税款很麻烦,你们哥几个就别折腾了,干脆统一规定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税款吧!4月22日,帝都北京2016年第7号公告,首先响应老妈号召,规定本市纳税人跨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不分区预缴. 3日后(这三天发生了什么?),北京发布8号公告,规定建筑服务要分区预缴.4月25日,西部山城辣妹子重庆2016年第7号公告,分区预缴. 4月30日,天津2016年第6号公告,分区预缴.4月30日,上海2016年第3号公告,分区预缴.深圳、厦门、大连、青岛、宁波五小妹或以公告形式,或以热点解答形式,相继规定,分区预缴!于是,九大城市内本已车水马龙,实行预缴后顿时热闹了起来. 国税所前的停车场,横七竖八停泊着工地里出来的小轿车,车里装的是交税用的现金,把车身压得很低.停车场边上是仅容两三个人并排走的街道.国税所就在街道的那一边.朝晨的太阳光从破了的明瓦天棚斜射下来,光柱子落在柜台外面晃动者的几顶安全帽上.那些戴安全帽的大清早摇船出来,到了门口,气也不透一口,便来到取号机前面占卜他们的命运.「上午号已取完,请下午再来」,所里的税官面带歉色地回答他们.「什么!」安全帽朋友几乎不相信自己的耳朵.美满的希望突然一沉,一会儿大家都呆了.「你们不是8点半开门吗?」「六点半就有人排队了!」「请问,附加税……?」「本所只收增值税,附加请去地税交缴纳!」一批人咕噜着离开了国税所,另一批人又从车场跨上来.七月的天气,正是炎热的季节,税妈隔着窗户望了望太阳,拨通了财姨的电话.异地预缴附加税费政策及解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增值税政策调整情况,现就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涉及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执行问题通知如下:一、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二、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三、本通知自2016 年5月1 日起执行.文件解读——适用范围: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销售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不动产、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不动产,按照规定应预缴增值税的,适用本办法.特定情形:北京市纳税人跨区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按照北京市国税局2016年第7号公告,不需要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附加税费也不需要预缴.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老项目,选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应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附加税费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缴.异地预缴要点:时间与增值税预缴的时间相同,计税依据为预缴增值税税额,税率(征收率)为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税率(征收率),目前我国城建税税率为市区7%、县城和镇5%、其他地区1%,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预缴附加税费的税务机关为地方税务局. 申报缴纳要点:纳税申报时,计税依据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税率(征收率)为机构所在地税率(征收率).如本期存在留抵,不需要缴纳增值税时,附加税费也不需要计算缴纳.。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6.04.07•【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的解读一、背景和目的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为统一营改增后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二、适用范围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本办法。
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适用本办法。
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在建筑服务发生地申报纳税,不适用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一)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规定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和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及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三种情况,明确了预缴税款的相关规定。
(三)明确了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的计算公式、扣除支付的分包款的合法有效凭证、预缴税款时应提交的资料、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等问题。
(四)明确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五)明确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间按照《通知》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执行。
财税2016年74号文件原文,财税 2016 74号文件解读
财税2016年74号文件原文,财税201674号文件解读财税2016年74号文件原文,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增值税政策调整情况,现就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涉及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执行问题通知如下:一、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三、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何广涛解读——适用范围: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销售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不动产、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不动产,按照规定应预缴增值税的,适用本办法。
特定情形:北京市纳税人跨区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按照北京市国税局2016年第7号公告,不需要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附加税费也不需要预缴。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老项目,选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应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附加税费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缴。
异地预缴要点:时间与增值税预缴的时间相同,计税依据为预缴增值税税额,税率(征收率)为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税率(征收率),目前我国城建税税率为市区7%、县城和镇5%、其他地区1%,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
预缴附加税费的税务机关为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6.12.21•【文号】财税[2016]140号•【施行日期】2016.1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有关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政策补充通知如下: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
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三、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四、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五、纳税人2016年1-4月份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2016年5-12月份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
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所称“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含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试点纳税人(含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包括经上述部门备案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
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 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7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增值税政策调整情况,现就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涉及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执行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三、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异地项目预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财税处理
异地项目如何预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附加税费在施工地缴纳增值税时按照当地税率一并缴纳。
如果与机构所在地城市维护建设税有税率差,回来后也无需补缴这部分税率差导致的差额。
不过如果回来需要补增值税,就要按照自己机构所在地税率一并计算附加税。
依据财税〔2016〕74号《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这里需要注意项目所在地和机构所在地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或教育费附加费率,有差异,不补不退。
异地项目如何缴纳环境保护税?依据财税[2018]117号《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排放的扬尘、工业粉尘等颗粒物,除可以确定为烟尘、石棉尘、玻璃棉尘、炭黑尘的外,按照一般性粉尘征收环境保护税。
对建筑施工、货物装卸和堆存行为纳税人进行纳税人识别,纳入环保税管理。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异地项目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异地施工的企业所得税缴纳其实要看在施工当地是否成立分支机构,例如分公司。
这次我们主要探讨的还是中小建筑施工企业的小项目,也就是没有在施工所在地成立分支机构的情况。
跨地区项目部预缴税款: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只限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项目部。
如果是非跨省的异地施工,国家并没有规定要预缴企业所得税)。
总机构预缴税款: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在机构所在地预缴。
异地项目企业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不进行汇算清缴。
总机构年终汇算清缴后应纳所得税额小于已预缴的税款时,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或抵扣以后年度的应缴企业所得税。
建筑企业一定要知道!异地施工这些涉税业务如何处理
【干货】建筑企业一定要知道!异地施工这些涉税业务如何处理建筑企业到异地承包施工项目的,要在施工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
具体操作如下:一、《外管证》相关规定税总发【2016】106号:纳税人跨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以下简称跨省)经营的,应按本规定开具《外管证》;纳税人在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内跨县(市)经营的,是否开具《外管证》由省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1、办理外管证要提供哪些资料?一般情况下,纳税人办理《外管证》时只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副本或者加盖纳税人印章的副本首页复印件(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不提供上述证件);从事建筑安装的纳税人另需提供外出经营合同(原件或复印件,没有合同或合同内容不全的,提供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
2、外管证在生产经营地怎么报验?纳税人应当自《外管证》签发之日起30日内,持《外管证》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接受经营地税务机关的管理。
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另需提供外出经营合同复印件或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
3、外管证的有效期是多长?《外管证》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180天,但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项目合同期限超过180天的,按照合同期限确定有效期限。
4、外管证怎么核销?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
经营地税务机关核对资料,发现纳税人存在欠缴税款、多缴(包括预缴、应退未退)税款等未办结事项的,及时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纳税人办理。
纳税人不存在未办结事项的,经营地税务机关核销报验登记,在《外管证》上签署意见(可使用业务专用章)。
二、预缴税款相关的规定建筑企业在异地预缴建筑服务增值税的时点,是建筑服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建筑服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以下列时点孰先来确定:a、收到预收款时;b、建筑服务发生过程收到款项时,没有收到款项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合同也没有约定付款时间的,为服务完成的时点;c、开具发票的时点;1、一般纳税人选择一般计税的情况一般纳税人选择一般计税的,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在项目所在地按2%预缴增值税。
建筑施工企业如何确认收入和结转主营业务成本
建筑业如何确认收入、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和税金一、收款及收入核算(一)收到预付工程款时1.预收款没有开具发票(1)收到款项时借:银行存款贷:预收账款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一般计税方式)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简易计税方式)(2)预交税款时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一般计税方式)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简易计税方式)贷:银行存款(3)就地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依据财税[2016]74号规定,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借:应交税费-城建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贷:银行存款2.预收款开具发票(1)收到款项时借:银行存款贷:预收账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一般计税方式)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简易计税方式)(2)预交税款时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一般计税方式)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简易计税方式)贷:银行存款(3)就地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借:应交税费-城建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贷:银行存款(4)实际缴纳应纳税额时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贷:银行存款对预交增值税时就地缴纳的和在机构所在地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进行账务处理。
借:税金及附加----城建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贷:应交税费---城建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借:应交税费---城建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贷:银行存款【收到预收款产生纳税义务,但是否开具发票没有明确规定,建议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同时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登记已开票结算的合同价款借:应收账款(分项目)贷:工程结算(分项目)应交税金--增值税/销项税【或应交税金--增值税/待转销项税】(三)登记实际收到的合同价款借:银行存款贷:应收账款(分项目)二、成本的核算(一)登记日常发生的施工合同成本(通过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来归集所有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登记价税分离后的不含税成本或按规定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项目分明细费用设置)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税【依据购置原材料等的票据进项税记录】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机械作业/分包成本/间接费用/银行存款等(二)计算确认当期(可能当月、当季、当年末3个时点存在)工程合同收入、合同成本和合同毛利结转分录:借:工程施工----合同毛利【为主营业务收入与主业业务成本的差额】主营业务成本(分项目)贷:主营业务收入【营改增后此处不再含税,按当期确认的工程结算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业务,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人的实现。
营改增后城建税申报缴纳中的两类风险
营改增后城建税申报缴纳中的两类风险营改增对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影响远不及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但部分试点业务“先预缴、再申报”的增值税征管模式给城建税的正确征缴带来了风险隐患。
本文结合案例提示营改增后城建税申报缴纳中的两类风险。
一、预缴增值税对应的城建税申报缴纳错误根据营改增规定,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转让不动产、出租不在同一县的不动产、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增值税“先预缴、再申报”。
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纳税人预缴增值税时,应当以实际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建税适用税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建税。
由于前述应当预缴增值税的试点业务预缴增值税计算方法及缴纳地点存在差异,使得对应的城建税申报缴纳容易出现错误。
防范预缴增值税业务城建税申报缴纳中的风险需把握以下三个要点:一是纳税人实际预缴的增值税是城建税的计税依据;二是预缴增值税业务城建税适用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税率;三是预缴增值税业务城建税的纳税地点为增值税预缴地。
例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机构所在地在B省甲市。
2016年10月取得位于甲市乙县某老项目建筑服务收入1030万元,2017年5月取得前述项目建筑服务收入515万元。
A 公司选择简易计税方式并按规定缴纳了应当缴纳的增值税。
计算A公司应当申报缴纳的城建税并确定其纳税地点。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规定,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期间,纳税人跨县提供建筑服务的,应当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2017年5月1日之后,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提供建筑服务的不再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只需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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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6]74号明确异地预缴增值税相关城建税和
教育费附加政策
来源:税屋作者:税屋人气:518 发布时间:2016-08-10
依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增值税政策调整情况,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就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涉及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执行问题发出通知——财税[2016]7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具体政策如下:
一、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三、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何广涛解读——
适用范围: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销售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不动产、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不动产,按照规定应预缴增值税的,适用本办法。
特定情形:
北京市纳税人跨区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按照北京市国税局2016年第7号公告,不需要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附加税费也不需要预缴。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老项目,选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应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附加税费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缴。
异地预缴要点:
时间与增值税预缴的时间相同,计税依据为预缴增值税税额,税率(征收率)为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税率(征收率),目前我国城建税税率为市区7%、县城和镇5%、其他地区1%,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
预缴附加税费的税务机关为地方
税务局。
申报缴纳要点:
纳税申报时,计税依据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税率(征收率)为机构所在地税率(征收率)。
如本期存在留抵,不需要缴纳增值税时,附加税费也不需要计算缴纳。
小陈税务解读——
一、政策规定:
财税〔2016〕74号文件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
1.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建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2.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建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政策实务理解
1.政策适用范围: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才适用该政策。
2.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同时需要缴纳以预缴的增值税为基数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含地方教育附加,下同)。
3.异地预缴增值税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以所在地的城建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计算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应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预缴增值税税额×异地的城建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
4.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以机构所在地的城建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计算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应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申报缴纳增值税税额×机构所在地的城建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
特别提醒,申报缴纳增值税税额是计算应纳税额抵减预缴增值税税额后的税额。
5.如果异地的城建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和机构所在地的城建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存在差异,不需要补缴和不能申请退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6.不存在预缴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在机构所在地抵税费的问题
由于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的增值税,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则在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时,已经将预缴的增值税抵减了,也就是算的时候也就“抵减了预缴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7.多预缴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没有退税机制
异地经营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的增值税,如果大于企业实际要缴纳增值税,由于在预缴的增值税已经同时预缴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也就是多“预缴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现在没有政策规定可以申请退回预缴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8.举个例子
【例】北京市丰台区某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2016年8月发生了如下业务:在陕西榆林地区米脂县提供建筑物服务,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为2016年7月20日,合同总金额1110000元(含税),给对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A将部分业务分包给建筑企业B,支付分包款444000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44000元。
除了分包款以外5月A取得2张17%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17000元。
除上述外A当月无其他业务,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1)跨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2)纳税人跨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陕西榆林地区米脂县机关预缴增值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3)该项目纳税人选择了一般计税方法,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666000元(1110000-444000),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则:
在米脂县应预缴税款=(1110000-444000)÷(1+11%)×2%=12000元。
在米脂县缴纳城建税=12000×5%=600元
在米脂县缴纳教育费附加=12000×3%=360元
在米脂县缴纳地方教育费附加=12000×2%=240元
(4)在丰台不扣除分包款,分包款按进项税额抵扣,以不含税销售额1000000元全额按11%税率申报纳税。
在丰台区申报销项税额=1110000÷(1+11%)×11%=110000元,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110000-44000-17000=49000元,由于已预缴120 00元,本期在丰台区还应缴纳的税额=49000-12000=37000元。
在丰台区缴纳城建税=37000×7%=2590元
在丰台区缴纳教育费附加=37000×3%=1110元
在丰台区缴纳地方教育费附加=37000×2%=74元
特别提醒:
(1)在丰台区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不是“49000元”,是抵减预缴增值税税款后的“37000元”。
(2)在丰台地区不需要补缴因在米脂县与丰台区城建税征收率差的城建税,即不需要补缴12000×(7%-5%)城建税。
三、附加知识:
1.城建税税率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其中:撤县建市后,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城建税适用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以外其他镇的,城建税适用税率仍为5%。
(税总函〔2016〕280号)
2.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为3%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率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