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
四川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实施细则
四川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保障国家和社会对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的优待,实现随军家属充分就业,促进军队战斗力建设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的《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三条随军家属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奉献,其就业安置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
第十条随军前在垂直管理单位工作的随军家属,是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的,参照本办法第七条办理;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参照本办法第八条办理。
垂直系统省级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和落实随军家属安置任务,积极配合省军区系统做好协调安置工作。
第十二条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战时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的随军家属需要安置就业的,驻地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置。
驻川部队正团职(含相当职级的专业技术干部和文职干部)以上、受到大军区级以上单位表彰、平时荣立二等功(战时三等功)以上、军人残疾等级六级以上、执行维稳处突或抢险救灾等重大行动中受到省级以上表彰、从事飞行等艰苦工作或驻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军人的随军家属,是安置的重点对象,驻地人民政府应当优先考虑。
驻五、六类艰苦地区,以及西藏执行工资三、四类区部队,驻地缺少社会就业依托,随军前户籍所在地或生活基础地为四川省的现役军人家属,可向随军前户籍所在地或生活基础地县级人民武装部申请,纳入当地驻军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进行统筹安排。
第十六条随军家属符合前述第七、八、九、十条安置条件的,每年8月30日前,由驻川部队各军(师)级单位政治部门将随军家属情况分类统计、审核汇总,将符合条件、拟在省级部门安置的名单送省军区政治部,由省军区政治部与有关部门协商一致并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事项;将符合相关条件、拟在各市(州)、县(市、区)安置的名单分送驻地军分区(警备区)政治部,由军分区(警备区)政治部与相关部门协商一致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事项。
其余未就业随军家属需申请就业安置和职业培训的,本人填报申请表,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审核汇总,每年8月30日前,送驻地县级人民武装部审定后,报驻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办理。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政策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政策一、背景介绍二、政策概述三、政策亮点3.1 就业岗位保障•详细解释政策中的岗位保障措施•例举具体的岗位保障实施情况•分析政策对就业岗位的促进作用3.2 就业安置补贴•解释政策中的就业安置补贴政策•分析就业安置补贴政策对家属的实际帮助•探讨政策的合理性和可持续性3.3 教育培训支持•探讨政策对家属教育培训的支持措施•分析教育培训支持的效果和存在的问题•提出进一步完善政策的建议3.4 创业扶持政策•详细介绍政策中的创业扶持政策内容•权衡政策对家属创业的利与弊•提出创业扶持政策的改进措施四、政策的落地和推行4.1 中央政策解读•总结中央政策解读会议的主要内容•分析政策解读对地方实施的指导作用•着重强调中央政策解读对家属就业安置的重要意义4.2 地方政策实施•深入了解地方政策实施情况•分析地方政策对家属的实际帮助和问题•提出地方政策实施中需要改进的方面4.3 问题与挑战•分析家属就业安置政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探讨当前政策面临的挑战•提出解决问题与应对挑战的建议五、个案研究与评估5.1 成功案例分析•选取几个典型的家属就业安置成功案例•分析这些案例的成功因素和经验•提出其他家属可以借鉴的建议5.2 政策评估与前景展望•进行政策实施效果的评估•展望未来政策的发展方向和前景•提出进一步完善和改进政策的建议六、结论•总结全文,强调家属就业安置政策的重要性•提出加强政策宣传和推进政策落地的建议•强调政策对于维护军人家庭稳定和家庭幸福的积极作用参考文献•文献1•文献2•文献3注:由于Markdown的格式限制,以上只是部分大纲,文章需要根据大纲逐步展开,保证内容全面、详细、完整且深入。
最新-部队家属随军新政策 精品
部队家属随军新政策篇一:[政策解读]解放军总政详解《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政策解读]解放军总政详解《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在2019年出台的《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中,最大亮点就是从身份类型、就业需求以及军人对部队所作贡献等实际出发,首次为随军家属设立多渠道给予分类安置。
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副部长王成志在接受采访中,对有关安置渠道进行了详细解读。
对随军前是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对口安置王成志说,《公务员法》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
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随军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驻军所在地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接收和妥善安置。
”但当前一些地方和单位以“逢进必考”为由,要求这类随军家属重新参加考试。
“随军把工作和身份随没了,显得不公平。
这次《办法》作出对口安置规定,并明确接收安置手续办理时间,有利于维护这部分家属的合法权益,较好地解决一些地方和单位拖延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问题。
”他说。
对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的遗属和战时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的随军家属给予优先安置王成志表示,这部分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特殊奉献,其家属就业理应得到国家和社会的特殊优待。
对这部分人员在就业方面给予优先照顾,既体现了地方各级对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关心支持,更有利于鼓励全军官兵献身国防、建功立业。
企业需按比例安置随军家属王成志认为,现行相关法规和文件明确国有、合资、民营企业等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但由于缺乏具体刚性安置措施,少数企业以自主招聘为由,不愿履行这一义务。
《办法》参照国家其他法律建立了企业按比例安置随军家属就业制度。
考虑到我国地域经济差异较大,企业分布不均衡,统一确定安置比例不一定。
佛山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
佛山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促进部队战斗力建设与社会和谐发展,确保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和《广东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驻佛山市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经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现役军人配偶。
本办法所称飞行员是指在空中驾驶飞机、直升机飞行的现役飞行人员。
认定为飞行员须提供能证明飞行员身份的证件或复印件,及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所开具的佐证材料。
第三条随军家属安置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随军家属户籍所在区负责。
户籍为禅城区的随军家属在选择计划安置、定向招聘时,由市直和禅城区各按50%的比例进行安置,如出现单数,则市直多承担1名。
第四条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按年度开展,时间安排如下:(一)每年3月31日前,驻佛山部队将本部队符合随军条件的家属基本情况、安置排名次序、安置需求和《佛山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登记表》等材料报送至所在区双拥办初审。
逾期提出申请的,不予受理。
(二)每年4月30日前,各区双拥办将需年度安置的随军家属统计表和有关材料报送至市双拥办。
市双拥办进行初步审核,根据随军家属安置的需求进行分类并报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审核。
(三)每年6月30日前,由市双拥办牵头,召集市委组织部、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资委等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拟定当年随军家属安置工作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
区双拥办负责协调区委组织部、编办,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资局等单位,认真做好安置工作。
第五条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工作,坚持社会就业为主、政府安置为辅,鼓励随军家属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按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和就地就近的原则,采取计划安置、定向招聘、自谋职业等方式相结合的安置办法。
兰州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
兰州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法规类别】军事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兰政发[2016]21号【发布部门】兰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实施日期】2016.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兰州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兰政发〔2016〕21号)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做好驻兰部队现役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国家和省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符合随军条件,已经部队师(旅)以上政治机关审查批准办理随军手续的驻兰部队现役军人配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安置到兰州市行政区域内市、县区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中央、省属驻兰国有企业等单位的随军家属。
第四条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以各级政府为主导,与市场就业相结合。
凡在本市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各类经济组织都有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政策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和责任。
有用工需求的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安置随军家属就业,政府投资形成的公益性岗位也要优先安置随军家属。
第五条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应本着分级负责、优先优待、就地就近的原则,坚持行政调配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实行指令性安排与双向选择、自谋职业等相结合的办法逐年安置。
第六条市、县区民政部门负责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组织实施,市编办、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政府国资委等部门和兰州警备区政治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第七条原为公务员(含参公人员)身份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随军家属安置。
(一)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随军前取得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人员)身份或事业单位在编在册在岗人员的随军家属,由市人社局会同编制部门拟定安置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安置到市、县区机关事业单位。
原则上,每年计划安置20名左右(其中工勤人员不超过20%)。
部队属事业单位编制人员由部队内部调剂安置。
《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全文
《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全文关键词:军转公选,张为臻,军转考试,军转安置,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军转政策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和社会对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的优待,实现随军家属充分就业,促进军队战斗力建设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现役军人配偶。
第三条 随军家属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奉献,其就业安置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
第四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应当贯彻国家就业安置政策,坚持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鼓励扶持自主择业创业,不断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质量和水平。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重要责任,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具体办法,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第六条 军队各级应当积极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主动提供随军家属相关情况,教育引导随军家属树立正确的就业观,组织随军家属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做好内部安置工作。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下同)系统是驻地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牵头组织单位,应当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安置办法,并协同抓好工作落实。
第七条 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在编制职数范围内由接收单位结合本单位和本人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置。
接收单位明确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
第八条 随军前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由驻地人民政府督导各事业单位在编制内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进行定向招聘。
接收单位明确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
随军家属符合事业单位招聘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第九条 随军前在中央和地方实行垂直管理单位工作的随军家属,是公务员的参照本办法第七条、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参照本办法第八条进行安置。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军区批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军区政治
省 政府 文 件
山 东 省人 民 政 府
山 东省 军区
批 转 省 人 力 资 源 社会 保 障 厅 省 军 区 政 治 部 等 部 门 山 东 省 实 施 军人随 军 家 属 就 业
《
安置办法 细则 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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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 人 随军 家 属 就 业安 置 办 法
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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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 东省 人 民 政府 山 东 省 军 区
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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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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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二条
鼓 励 有用 工 需求 的 企业 安
山 东 省人 民 政 府公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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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 政 府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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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随 军家 属 就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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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条
各 级人 民 政府应 当 按规定
资 本 占 主导 地位 企业 在 新 招 录职 工 时
《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抓好细化 合力推进
军转干考试《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抓好细化合力推进军人家属为军队军人工作顺利进展提供了坚实的后盾,解决随军家属工作问题,也是军队干部的心声,为了让军队干部有一个不再两地分居的痛楚,中央军委适时出台《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
下面就随军家属问题答记者问:公务员和事业编身份随军家属对口安置如何落实?国有大中型企业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比例如何确定?记者今天从总政干部部有关部门获悉,吉林省明确提出公务员和事业编身份随军家属按照调任、转任有关规定,由政府指令性安置到同类型单位;山东省、海南省根据实际情况测算,明确提出国有大中型企业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比例分别为2%和5%。
据悉,《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军地各级正紧密结合实际,制定具体配套措施,合力推进这一政策有效落实。
《办法》一经颁发,即在军地引起强烈反响。
首次设立5条渠道力保随军家属充分就业,《办法》赢得部队官兵广泛称赞。
军地迅速开展好各项落实工作。
军队各大单位依据贯彻落实《办法》的通知要求,普遍建立检查督导机制,每周收集、每月通报工作进展,不定期走访会商。
沈阳、兰州、济南军区等大单位建立随军家属数据库,对未就业随军家属实施动态管理。
军转干考试31个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建立专项工作机制,由省政府和省军区领导牵头负责,省军区政治部具体承办,政府业务部门共同参与。
有20多个省区(市)主要领导作出批示,提出明确要求,尽快出台配套措施。
目前,吉林、山东、河南、贵州、四川等15个省区(市)军地业务部门已进入商谈阶段,有的已达成初步意见。
(原题目:抓好政策细化每月通报进展军地合力推进《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落实;来源:解放军报;贾世江、记者董强报道)更多2014军转考试信息请关注:军转论坛。
2017年《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全文(最新)
2017年《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全文(最新)2017年《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全文,最新,为做好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实现随军家属充分就业,2013年10月8日,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呢?请阅读以下文章,跟着一起来了解。
2017年《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全文(最新)第一条为保障国家和社会对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的优待,实现随军家属充分就业,促进军队战斗力建设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现役军人配偶。
第三条随军家属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奉献,其就业安置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
第四条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应当贯彻国家就业安置政策,坚持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鼓励扶持自主择业创业,不断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质量和水平。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重要责任,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具体办法,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第六条军队各级应当积极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主动提供随军家属相关情况,教育引导随军家属树立正确的就业观,组织随军家属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做好内部安置工作。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下同)系统是驻地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牵头组织单位,应当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安置办法,并协同抓好工作落实。
第七条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在编制职数范围内由接收单位结合本单位和本人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置。
接收单位明确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
四川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实施细则.doc
四川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实施细则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是军人的应该得到的待遇之一。
四川省关于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是如何执行相关措施的呢?下文是我收集的四川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版,欢迎阅读!四川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版第一条为保障国家和社会对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的优待,实现随军家属充分就业,促进军队战斗力建设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务院、xx批转的《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部队驻地随军手续的现役军人配偶。
第三条随军家属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奉献,其就业安置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
第四条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应当贯彻国家就业安置政策,坚持市场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鼓励扶持自主就业创业,不断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质量和水平。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重要责任,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订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具体办法,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
第六条省军区系统是驻地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牵头组织单位,应当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调当地人民政府制定具体贯彻落实措施,并协同抓好工作落实。
驻川部队应当积极配合省军区系统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主动提供随军家属相关情况,教育引导随军家属树立正确的就业观,组织随军家属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做好内部安置工作。
第七条随军家属在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的,由拟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将拟安置人员信息发至相关接收单位,接收单位在编制职数范围内结合本单位和随军家属实际情况,依据《公务员法》及配套规定明确人员后,按规定报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随军家属在随军前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需安置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由拟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相关单位岗位空缺等情况,下达定向招聘计划。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流程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流程The employment and resettlement process for military spouses is a complex and challenging issue that requires careful consideration and support from the government and society. 随军家属的就业和安置流程是一个复杂而具有挑战性的问题,需要政府和社会的细心考虑和支持。
First and foremost, military spouses face unique challenges when it comes to employment and resettlement due to the nature of their partner's job. 首先,由于他们的配偶的工作性质,军人家属在就业和安置方面面临着独特的挑战。
The frequent relocations that come with military life can make it difficult for spouses to establish a stable career and find employment opportunities in new locations. 军人生活中频繁的调动可能会使配偶很难建立稳定的职业,并在新地点找到就业机会。
Moreover, the demands of military life often require flexibility and understanding from employers, which can be a barrier to finding and maintaining employment. 此外,军人生活的要求经常需要雇主的灵活性和理解,这可能会成为找到和保持就业的障碍。
军属从军安排工作
军属从军安排工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批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国发〔20xx〕42号)和《xx省人民政府xx省军区关于批转省人力社保厅省军区政治部xx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x政发〔20xx〕25号)精神,规范并切实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社会为主、内部为辅,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采取多元化安置模式,实现随军家属充分就业、稳定就业、更高质量就业。
第三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有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重要责任,各级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
第二章安置对象第四条本实施细则的安置对象为随军家属,是指符合部队随军条件,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驻x部队现役军人配偶。
第五条随军家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为重点安置对象,予以优先安置:(一)烈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二)因公(战)致残(一至六级)军人的随军家属;(三)荣立二等功(三等战功)以上奖励军人的随军家属;(四)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10年以上军人的随军家属。
第六条随军家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安置范围:(一)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患精神疾病和其他严重疾病医疗期未满或因其他健康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工作的;(三)在原单位近3年年度考核中有不称职(不合格)等次的;(四)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安置,或安置后被辞退或辞职的。
第三章安置方式第七条计划安置。
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职级相近和就地就近原则,按照公务员转任相关规定,实行妥善安置。
第八条考核与招聘安置。
下列情况在核定编制使用计划内由当地政府督导用人单位对符合安置条件的随军家属实行考核与招聘:(一)随军前是事业单位在编的随军家属,根据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岗位相近原则,参考随军家属学历、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等实际情况,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的相关规定,由事业单位在编制内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实行直接考核安置。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政策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政策一、背景介绍随着国家的发展和军队的现代化建设,越来越多的军人被派往各地执行任务,而这些军人的家属也随之跟随。
然而,由于就业问题,很多随军家属在新环境中面临着就业困难。
因此,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政策势在必行。
二、政策目标本政策旨在为随军家属提供更好的就业机会和更加优质的服务,促进其融入新环境、适应新生活,并最终实现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
三、政策内容1. 就业信息发布(1)各地区应当建立健全就业信息发布平台,并及时发布当地招聘信息。
(2)对于较为特殊或专业性较强的岗位,应当向有关单位或企事业单位进行推荐。
2. 就业培训(1)针对不同群体和不同需求,开展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
(2)鼓励企事业单位开展内部培训或组织专项技能培训,提高随军家属的就业技能和竞争力。
3. 就业优惠政策(1)对于符合条件的随军家属,给予相关税收减免、社保补贴等优惠政策。
(2)鼓励企事业单位为随军家属提供住房补贴、交通补贴等福利待遇。
4. 就业创业扶持(1)对于有意向创业的随军家属,可以给予一定的创业扶持资金和政策支持。
(2)对于已经创办企业的随军家属,可以给予相应的税收减免和其他优惠政策。
5. 就业服务机构建设(1)各地区应当建立健全就业服务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提供就业咨询、职场指导等服务。
(2)鼓励企事业单位与就业服务机构合作,共同为随军家属提供更加专业、细致的就业服务。
四、政策实施本政策由国务院下发,并由各地区人民政府具体实施。
各地区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五、政策效果评估各地区应当建立健全政策效果评估机制,定期对本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和完善政策措施。
六、总结通过制定这一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政策,可以更好地解决随军家属的就业问题,促进其融入新环境、适应新生活。
同时,这也是一项有利于国家发展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举措。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鄂尔多斯军分区关于批转《鄂尔多斯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鄂尔多斯军分区关于批转《鄂尔多斯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鄂尔多斯军分区•【公布日期】2021.07.13•【字号】•【施行日期】2021.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鄂尔多斯军分区关于批转《鄂尔多斯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旗区人民政府、人民武装部,市直各部门、企事业单位,驻市各部队:市人民政府和鄂尔多斯军分区同意鄂尔多斯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鄂尔多斯军分区政治工作处联合制定的《鄂尔多斯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试行)》,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鄂尔多斯军分区2021年7月13日鄂尔多斯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试行)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驻地部队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实现随军家属充分就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新时代退役军人工作的意见》(中发〔2019〕30号),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批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国发〔2013〕4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内蒙古军区《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内政发〔2014〕7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安置对象本办法适用于在鄂尔多斯市辖区内的驻市各部队,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现役军人配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随军家属不予安置:已达到退休年龄的;档案原始材料不全经补充仍不齐备或虚假的;本人放弃安置就业或有其它不符合条件的。
二、安置方式(一)随调1.随调是指军人随军家属由市外调入本市或者本市内旗区之间调动。
东胜区、康巴什区、伊金霍洛旗相互之间调动不属于随调范围。
四川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实施细则文档
2020四川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实施细则文档Document Writing四川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实施细则文档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四川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版第一条为保障国家和社会对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的优待,实现随军家属充分就业,促进军队战斗力建设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务院、xx批转的《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部队驻地随军手续的现役军人配偶。
第三条随军家属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奉献,其就业安置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
第四条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应当贯彻国家就业安置政策,坚持市场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鼓励扶持自主就业创业,不断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质量和水平。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重要责任,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订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具体办法,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
第六条省军区系统是驻地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牵头组织单位,应当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调当地人民政府制定具体贯彻落实措施,并协同抓好工作落实。
驻川部队应当积极配合省军区系统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主动提供随军家属相关情况,教育引导随军家属树立正确的就业观,组织随军家属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做好内部安置工作。
第七条随军家属在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的,由拟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将拟安置人员信息发至相关接收单位,接收单位在编制职数范围内结合本单位和随军家属实际情况,依据《公务员法》及配套规定明确人员后,按规定报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
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驻鲁部队现役军人配偶。
第三条随军家属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奉献,其就业安置享受国家和社会优待。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
第四条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应当贯彻国家和省就业安置政策,坚持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鼓励扶持自主创业,不断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质量和水平。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重要责任,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和以往经验做法,制定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具体办法,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第六条各驻鲁部队应当积极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主动提供随军家属相关情况,教育引导随军家属树立正确的就业观,组织随军家属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做好内部安置工作。
各警备区(军分区)应当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调驻地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安置办法,并协同抓好工作落实。
第七条建立随军家属信息统计制度。
省军区系统每半年统计一次随军家属基本信息、就业状况、培训需求等信息,建立随军家属信息库。
军地双方及时沟通,共同做好信息共享、培训对接、就业安置及生活保障等工作。
第八条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战时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的随军家属,本人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置。
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国际维和、处突维稳、抢险救灾、护航等任务时所立军功视为战功的,由部队军以上政治部门认定。
第九条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由驻地人民政府进行妥善安置。
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在年度用编进人计划内,应当优先安排接收。
接收单位明确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相关手续。
关于印发襄阳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襄阳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公布日期】2015.01.16•【字号】襄政发〔2015〕2号•【施行日期】2015.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关于印发襄阳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襄政发〔2015〕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人武部,市政府各部门:现将《襄阳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襄阳市人民政府襄阳军区2015年1月16日襄阳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巩固军政军民团结,更好地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批转人力资源部、总参谋部、总部政治部〈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国发〔2013〕42号),以及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关于印发湖北省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鄂政发〔2014〕4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驻襄部队现役军人配偶。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各类企事业单位(含中央驻襄单位),均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和责任。
第四条随军家属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应按照属地管理、就地就近的原则,坚持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坚持市场调节与行政调配相结合、自主择业创业与货币化安置相结合,不断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水平。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五条成立襄阳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人社工作的副市长和军分区政治部主任任副组长,成员由市政府办、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人行襄阳中心支行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锦州市军队随军随调家属安置办法
锦州市军队随军随调家属安置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锦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1.21•【字号】2005年锦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施行日期】2005.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综合规定正文2005年锦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现发布《锦州市军队随军随调家属安置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锦州市军队随军随调家属安置办法第一条为妥善安置军队随军随调家属,支持和鼓励军队干部安心服役,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军队随军家属,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驻军(含武警部队,下同)中符合随军条件并办理随军手续的军队干部的家属;随调家属是指从外地转业到锦州安排工作的转业干部的家属和来锦州定居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的家属。
第三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均有接收安置军队随军随调家属的义务。
第四条安置军队随军随调家属工作,应当坚持行政调配和市场调节相结合,行业、专业、工种对口安置,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与个人意愿相结合的原则。
安置军队随军随调家属,以随军随调家属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安置为主。
第五条人事、劳动、财政、公安等部门按照下列职能分工,各司其职:(一)人事部门负责干部身份随军随调家属的就业安置;(二)劳动部门负责工人身份随军随调家属的就业安置,并组织推荐无正式工作的随军随调家属就业;(三)财政部门负责无工作随军随调家属的就业培训费的核拨;(四)公安部门负责随军随调家属及其子女的落户。
第六条对随军随调前有正式工作的随军随调家属,人事、劳动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按照专业对口的原则,尽量安置在驻地同行业单位工作,并及时办理调动手续,并从申请安置之日起3个月内安置完毕;对随军随调前无正式工作的军队随军随调家属,劳动部门应当积极组织就业培训,并优先推荐就业,及时办理招聘手续;对随军随调后未安置就业和就业后下岗的随军随调家属,纳入当地政府的再就业计划,并优先介绍就业。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吉首军分区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吉首军分区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吉首军分区•【公布日期】2016.03.23•【字号】州政发〔2016〕1号•【施行日期】2016.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吉首军分区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州政发〔2016〕1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县市人民武装部,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直有关单位:现将《湘西自治州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吉首军分区2016年3月23日湘西自治州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批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国发〔2013〕42号)及《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军区关于印发湖南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14〕33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驻州部队现役军人配偶。
第三条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享受国家和社会优待,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
第四条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应当贯彻国家就业安置政策,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身份对等、就地就近原则,坚持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鼓励扶持自主择业创业,不断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水平。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五条成立湘西自治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协调领导小组,由州人民政府常务副州长任组长,吉首军分区政治部主任任常务副组长,州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州委组织部分管副部长、州编办主任、州人社局局长任副组长,州教体局、州公安局、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卫计委、州国资委、州工商局、州地税局、州国税局和州武警支队、州消防支队、62159部队等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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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全文)
日前,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
以下为《办法》全文:
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
第一条为保障国家和社会对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的优待,实现随军家属充分就业,促进军队战斗力建设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现役军人配偶。
第三条随军家属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奉献,其就业安置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
第四条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应当贯彻国家就业安置政策,坚持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鼓励扶持自主择业创业,不断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质量和水平。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重要责任,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具体办法,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第六条军队各级应当积极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主动提供随军家属相关情况,教育引导随军家属树立正确的就业观,组织随军家属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做好内部安置工作。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下同)系统是驻地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牵头组织单位,应当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安置办法,并协同抓好工作落实。
第七条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在编制职数范围内由接收单位结合本单位和本人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置。
接收单位明确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
第八条随军前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由驻地人民政府督导各事业单位在编制内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进行定向招聘。
接收单位明确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
随军家属符合事业单位招聘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第九条随军前在中央和地方实行垂直管理单位工作的随军家属,是公务员的参照本办法第七条、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参照本办法第八条进行安置。
各地垂直管理单位应当支持和落实当地政府安置随军家属的任务,具体办法由省军区系统会同驻地人民政府根据相关单位的编制情况、用人需求,商相关单位制定。
第十条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战时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的随军家属需要安置就业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置。
第十一条国家鼓励有用工需求的企业安置随军家属就业。
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当根据企业的实际用工需求和岗位任职资格要求,结合随军家属专业特长、经历学历等情况,按照适当比例择优聘用随军家属,具体比例由各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就业困难的随军家属纳入政府就业扶持范围,通过提供就业服务、鼓励企业吸纳、公益性岗位援助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帮助就业。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鼓励和扶持随军家属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按照国家有关优惠政策给予支持。
第十四条驻地偏远、缺乏社会就业依托的部队,应当充分挖掘内部安置潜力,通过开办营区服务网点等形式,最大限度安置随军家属,缓解社会就业压力。
军队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第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随军家属根据其特长、就业意向和社会用工需求,积极参加职业培训。
对参加职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随军家属经培训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发放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军地各级应当加强对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地方人民政府、省军区系统和驻军组成的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负责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第十七条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应在每年年初召开会议,部署年度安置工作;年中进行一次检查督导,查找整改问题;年底进行总结通报,促进工作落实。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解放军总政治部建立联合督导机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第十八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3年10月8日起施行,以往有关随军家属优待安置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