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顾问实务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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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网上辅导 企业法律顾问实务(第四章)

第1页 第四章 合同法律实务 考情分析

本章包括合同起草、合同审查、合同管理等方面内容。学习本章注意合同知识联系实际,考试多以小案例的形式出现。各种题型都可能出现。在近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在25分左右。

第一节 合同文本的起草

一、合同一般条款的起草

(一)当事人条款

起草该条款应注意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的完整性,当企业名称较长时,经注明还可以使用企业名称的简称。企业当事人的住所应与其营业执照标明的一致。自然人的住所以其户籍地为准,如果经常居住地与该户籍地不同的,可以以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二)标的条款

标的必须要明确具体。不能引起歧义和不必要的麻烦。

(三)数量条款

合同中的标的的数量一定要明确具体,切忌模糊不清。

(四)质量条款

质量验收的方式一般有三种:按产品说明书验收、按样品验收以及按抽样验收。

(五)价款或者报酬条款

1.价款报酬条款应公平合理,符合国家有关价格管理规定。

2.明确规定单价和价格总额以及由于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包括包装费、折旧费、包装物的回收费、保管费、押运费等)的承担人和承担方式。

3.明确规定价格的计算方法、货币种类、支付的时间和方式,必要时注明开户银行和账号等。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条款

(七)违约责任条款

法律法规规定了违约责任的,应该按照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和比例。违约金或者赔偿金的数额不得高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幅度或者限额。 相关知识点补充: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1.继续履行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2.补救措施

(1)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2)买受人依约保留部分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出卖人在质量保证期间未及时解决质量问题而影响标的物的价值或者使用效果,出卖人主张支付该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买受人在检验期间、质量保证期间、合理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出卖人未按要求予以修理或者因情况紧急,买受人自行或者通过第三人修理标的物后,主张出卖人负担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损害赔偿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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