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融资的担保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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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融资的担保方式
船舶融资是一项风险很高的融资行为,做船舶融资的银行分析一个融资项目是否可行,最重要的依据是看其回报是否足以偿付贷款以及担保是否足够。

为了降低风险,避免损失,银行往往需要船公司通过一定的抵押和担保。

一)交船前的融资担保方式
1.建造合同抵押
在我国目前的船舶融资实务中,船舶抵押贷款融资相当普遍,而在建船舶的抵押贷款理论上可行,但在实际操作中却由于存在法律和实际操作的问题,至今未得到广泛应用。

与传统的抵押相比较,在建船舶抵押最显著的特点在于抵押物的不特定性和不确定性。

一艘船舶的建造往往须经历一年左右或者更长的建造期,在这段期间内,“在建船舶”包含的标的物的范围始终处于变化之中。

正是由于在建船舶抵押的这一特点,这种融资形式对抵押权人来说存在较大风险,因此不容易被接受。

在目前的英国法体系下,也不支持在建船舶抵押登记。

因此,在交船前,建造合同往往成为重要的抵押物。

2.完工保函
虽然有建造合同抵押给融资银行,但在船厂最终无法完工的情况下,意味着船公司将没有船舶投入营运,即没有还款收入来源,银行的债权仍然得不到保障。

在船厂最终无法完工并交船的情况下,如有第三方开具的完工保函,将能保证将船公司已付的进度款予以返还。

因此船厂开具给船公司的完工保函将是更重要的抵押物,不仅能保障船公司的利益,也能保障融资银行的利益。

在建造合同中,一般都有约定在船东有权弃船的情况下,船厂须返还进度款给船东,但船厂届时如出现财务困难,实际上将无法返还进度款,因此第三方开具的完工保函将发挥保障船公司利益的作用。

开具完工保函的第三方可以是较具财务实力的企业,也可以是银行,如果是银行开具的完工保函信誉度更高,融资银行当然希望以第三方银行开具的完工保函作为抵押物。

如在境外无较强财务实力的公司,也成为境外融资的一大障碍,须获得对外担保批准;如为规避对外担保采取其他方式,则往往涉及法律甚至税务问题,在法律文书方面需要花更多的精力和时间与多方协商沟通,应谨慎实施。

二)交船后的融资担保方式
1.船舶抵押
船舶抵押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一方面不转移船舶的占有,从而使抵押人能够继续利用船舶,另一方面又能以船舶的交换价值为对象确保主债权的履行,优点明显,已成为船舶融资的主要方式。

交船后,以船舶作为抵押资产。

在同时为几艘船舶融资的情况下,如将几艘船舶“打包”贷款,则仅需一套法律文本,有
利于简化法律文件,同时将几艘船舶作“交叉抵押”,则为银行提供了更充足的担保权益,可以据此要求银行提供更低的融资利率。

但将几艘船舶作“交叉抵押”的不利之处在于,如有其中一家单船公司违约,银行可对另外任何一家单船公司的船舶行使抵押权。

2.租约收入转让协议
单船公司所签订的长期租约,作为归还贷款的重要保障,银行要求将其予以转让,以便在出现特定的违约事项时,能对租金收入予以直接控制。

基本内容规定:船舶所有人有义务就船舶营运取得的一切租金、运费、酬劳等,由船舶所有人事先通知支付方直接付至由建造方或其指定代理人和船舶所有人联合开立的账户中。

该账户中的款项在到期日前不得支取,只有在到期日由开户银行自动从该账户中划走当期应付的本息金额后还有剩余的情况下,才可由联合账户的持有人共同指示开户银行将剩余款额付给船舶所有人用于船舶的营运成本和补给开支,支付船舶的维修和保养费用等。

如该账户中的金额不足以支付当期期票本息,船舶所有人有义务用其他款额补足。

三)单船公司股份抵押
在单船公司为融资主体的情况下,由于仅是一个项目公司,银行给予其贷款,主要是看重其母公司背景,因此银行可能要求将单船公司的股份抵押给银行,防止母公司随意处置单船公司的股份,或者在某些情况下,银行有权接管单船公司,以便于行使其在抵押资产上的权益。

四)购买保险
船公司一般所投保的船壳险、战争险及互保协会责任险等险种,银行通常会要求将其予以转让,以保证其抵押资产价值即船舶价值在受到损害时,能在银行监控下及时得到恢复。

但在船舶融资实践中,银行担心在某些情况下,会发生保险公司拒赔的情况,则对其抵押资产价值的补偿产生威胁,由此银行会提出投保一项特殊的险种,即“抵押权方利益保险(Mortgagees‘Interest Insurance,简称MII)”,并且会要求船公司承担投保费,此险种完全是为保护船舶抵押权方即银行的利益,对于具有较强实力的船公司,可对此要求予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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