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工资指导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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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山东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山东省企业工资指导线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鲁政字〔2016〕118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企业职工工资状况,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以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3938元为基数,确定了企业工资指导线。现发布如下:
(一)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上线:13%。
(二)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8%。
(三)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下线:3%。
各市政府应根据本通知制定实施意见,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企业应当贯彻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原则,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在政府发布工资指导线30日内,企业应当与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制定工资调整实施方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山东省人民政府
5月20日
延伸阅读:山东最低工资标准再调整企业工资指导线公布
山东省政府24日发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人员,分别为1710元、1550元、1390元;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人员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7.1元、15.5元、13.9元。企业工资指导线同时发布,职工货币工资增长上线和增长下线分别为13%和3%,基准线为8%。
各市人民当局,各县(市、区)人民当局,省当局各部分、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凭据我省经济社会生长和职工程度增长等环境,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考核,确定调解。现宣布如下:
一、调解后的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710元、1550元、139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7.1元、15.5元、13.9元(各市最低工资标准见附件)。
二、月最低工资标准实用于整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实用于非整日制就业劳动者。
三、调解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6月1日起实行,鲁政字〔2015〕39号文件同时废止。
四、各地要增强对《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在本地重要媒体上宣布最低工资标准,让用人单元、劳动者和民众广为相识。要进一步增强对用人单元实行最低工资标准环境的监视查抄,对违背《最低工资规定》的举动要依法查处,切实维护劳动者正当权益。
山东省人民政府
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