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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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格式

第一步、论文拟研究解决的问题

内容要求:

明确提出论文所要解决的具体学术问题,也就是论文拟定的创新点。

明确指出国内外文献就这一问题已经提出的观点、结论、解决方法、阶段性成果……

评述上述文献研究成果的不足。

提出你的论文准备论证的观点或解决方法,简述初步理由。

撰写方法:

你的观点或方法正是需要通过论文研究撰写所要论证的核心内容,提出和论证它是论文的目的和任务,因而并不是定论,研究中可能

推翻,也可能得不出结果。开题报告的目的就是要请专家帮助判断

你所提出的问题是否值得研究,你准备论证的观点方法是否能够研

究出来。

一般提出3或4个问题,可以是一个大问题下的几个子问题,也可以是几个并行的相关问题。

第二步、国内外研究现状

内容要求:列举与论文拟研究解决的问题密切相关的前沿文献。基于“论文拟研究解决的问题”提出,允许有部分内容重复。

撰写方法:只简单评述与论文拟研究解决的问题密切相关的前沿文献,其他相关文献评述则在文献综述中评述。

第三步、论文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内容要求:

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

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

简单阐述如果解决上述问题在学术上的推进或作用。

基于“论文拟研究解决的问题”提出,允许有所重复。

第四步、论文研究主要内容

内容要求:初步提出整个论文的写作大纲或内容结构。由此更能理解“论文拟研究解决的问题”不同于论文主要内容,而是论文的

目的与核心。

论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

摘要:关于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问题,近年来学术界围绕旧说认识论展开了种种反思与捍卫,而认识论与价值论二者均存在着缺陷

和不足。将二者并重更符合刑事司法的发展潮流。

关键词:证据法学;认识论;价值论;并重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49X(2008)-

09-0069-02

在当代诉讼制度的体系中,证据制度无可争议地处于核心地位,而随着法制现代化和司法改革进程的推进,证据法学近年来日益繁荣,诉讼法学界对证据法学诸多问题的研究也在渐渐形成争鸣的态势,其中关于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问题作为证据法学的根本问题也

愈加受到人们的关注,围绕着证据法学理论基础的旧说“认识论”

展开了种种的反思与捍卫。作为一个前提性与根本性的问题,证据

法学的理论基础有进一步明确的必要。

一、诸家之言

1.认识论。长期以来,这一学说占据着绝对的统治地位,近期学术界关于理论基础问题的探讨也主要是围绕该理论展开的,在各家

争鸣的今天,仍有人坚持着这一理论,只是在程度上有所差异。其

一是有人坚持“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主要是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

并且坚持在诉讼中要达到客观真实[1];其二,有人主张要坚持辩证

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原则性指导,但同时提出应该把法律真实作为刑

事诉讼的证明任务和要求[2]。

2.价值论。该学说反对将认识论定为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认为这是当今中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刑讯逼供及现代证据规则建立难等

一系列问题的根源,认为“必须对此问题进行深刻的反思,将证据

规则建立在形式理念和程序正义的基础之上”[3]。

3.二元论。该学说又可分为三种不同的主张。其一,统一并存说。有学者认为,“辩证唯物认识论与程序正义理论二者的对立统一,

成为指导我们证据法学研究的理论基础。”[4]其二,补充说。该说

认为,“应当指出,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与价值论是不矛盾的,两

者存在着内在的联系。可见,在证据法的理论基础上,价值论应成

为认识论的必要补充。”[5]其三,还有学者认为,“认识论是证据

法学的理论基础之一,追求客观真实是刑事诉讼的主要目标之

一”,“证据法的另一理论基础是法律价值及其平衡、选择理论”。[6]

以上关于此问题的三种学说目前在学界形成了争鸣的态势,各有其合理之处,对一些问题的理解也各有其见地,但也明显的不乏偏颇,对一些问题的论证也有所不足,有进一步研,究的必要。

二、对认识论及价值论之剖析

认识论长期以来作为我国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对于我国立法和司法活动也起到过重要的指导作用。这一学说认为司法人员收集、

审查证据以及运用证据认定案情的过程首先是一种认识活动,要受

到认识规律的制约,认为刑事诉讼证明的目的即是达到诉讼的客观

真实。

一般而言,在证据法学研究中,人们对人认识能力的看法来自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的一段话:“一方面,人的思维的性质必然

被看作是绝对的,另一方面,人的思维又是在完全有限的思维着的

个人中实现的。这个矛盾只有在无限的前进过程中,在至少对我们

来说实际上是无止境的人类世代更迭上才能得到解决。从这个意义

来讲,人的思维是至上的,同时又是不至上的。他的认识能力是无

限的,同时又是有限的,按它的本性、使命、可能和历史的终极目

的来说,是至上的和无限的;按它的个别实现和每次实现来说,又是

不至上的和有限的。”⑴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这段论述告诉我们,从抽象的意义上即整个人类认识发展的连续过程来看,世界上不存

在不能为人们所认识的事物,随着社会的发展,今天不能为人们所

认识的事物在今后迟早会被人们所认识,因而,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人的认识能力是至上的和无限的;而就具体时期内对具体事物的认识

来说,人们对事物的认识只能是无限接近其本质,而无论多么接近

都不可能达到其本质,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人的认识能力又是不至

上的和有限的。具体到刑事诉讼证明过程也是这样,人对证据及证

据反映的案情的认识能无限地接近却不能完全达到案件事实本身。

一切刑事案件都是过去发生的不能重演的事件,除非办案人员亲眼

目睹犯罪的实施并抓获犯罪人,办案人员只能在案件发生之后,通

过收集、审查、判断证据,通过一整套法定程序查清案件事实。这

里就有一个办案人员按照什么方法、途径、规律来认识案件的问题。如果再把作案现场被破坏、侦查人员素质低下等复杂因素考虑进去,那么,否认人在此问题认识上的有限性,主张“就已查明的案件事

实情况来说,它是主观符合客观的,是准确无误的,是绝对真实”

便是非常值得推敲的了。如果无视客观规律,一味地提高诉讼证明

标准,则刑讯逼供等现象的出现也就毫不奇怪了。

正是由于认识论存在着以上所说的种种缺陷,陈瑞华教授从保障人权、人道司法的立场出发,进行了对证据法学理论基础问题的反

思与重构,在否定认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另一重要理论——价值论。他认为,“诉讼中的证据运用活动,尽管包含着一定的认识过程,

但这种认识活动既不具有终局的意义,也不对争端的解决具有决定

性影响。”“法律程序领域中的认识活动与其他领域中的认识活动,现代诉讼与古代野蛮诉讼的最大区别,不是要否查明事实真相的问题,而是如何或以什么方式查明事实真相的问题。由此,我们可以

为证据法学确立两个方面的理论基础:一为形式理性理念,二为程

序正义理论。”⑶并且坚持诉讼证明中的法律真实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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