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招投标“废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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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投标“废标”探讨

[摘要]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中废标纠纷屡屡发生。根据现行法律法,结合实践,本文在废标的认定、废标风险的防范等方面进行探讨,旨在为招投标实务“废标”纠纷的处理提供一点思路。

[关键词]

废标废标的认定废标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tu7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现行法律、法规、规章都没有对“废标”作出明确的定义及系统的规定。直接涉及废标的规定散见于《政府采购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下称30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下称12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下称89号令)等法规中。根据《政府采购法》第36条、第37条的规定,“废标”是指整个招投标程序的终止;根据30号令第19条、第37条、第50条以及12号令第20条、第21条、第23条、第25条的规定,“废标”指的是单个投标文件在评标程序中被认定不符合条件并被剥夺继续进入评审程序资格的情形。[金鹰、郭恒,《论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中废标的认定》。

]法律、法规、规章对废标理解的不同,直接导致了实践中对废标理解的混乱局面,也由此导致工程实务中废标纠纷的大量产生。

实务中的废标认定大概分为两类,一是法定情形而产生的废标,二是违反招标文件具体规定而产生的废标情形。

一、法定废标处理情形

1.无单位盖章,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2.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

3.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

明的

4.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5.未按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无法辩认的

6.多份投标文件或一个投标文件中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

7.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8.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根据以上规定,实务中诸如“项目经理资质不符”、“社保关系证明没有盖鲜章”、“中级职称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中级以上职称”、“道桥专业不能担任房建施工”、“法人代表没有签章”等等均被作为判定废标的依据。笔者认为实务中招标文件规定的废标情形,应关注于涉及实质内容的情况,对于投标文件不涉及实质性内容的形式或格式上要求不应苛求。《招标投标法》第39条、12号令第19条等给予了投标人补救的机会。形式缺陷导致废标认定的范围过大,不利于招投标工作的健康推行。

二、低于成本价的认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32

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报价竞标。”第41条规

定:“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应当在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评审出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但投标价格低于其企业成本的除外。”《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21条规定:“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

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但法律意义上的“工程成本价”究竟是指“社会成本价”还是“个别成本价”,现行《招标投标法》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赞同借鉴工程行业的政策规定和工程实务操作规范值得以填充立法不足,可通过社会成本和个别成本的方式来划分工程成本价。

三、认定废标的主体

招投标实务中,对废标认定主体认识不清而盲目认定废标导致的纠纷屡有发生。[金鹰、郭恒,《论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中废标的认定》。]如某省发改委在处理一起招投标举报时作出的《监督意见书》在事实认定中陈述:“…根据评标办法第15条规定,上述存在串标行为的17家投标单位应作废标处理。鉴于第一标段原第一中标候选人某公司将作废标处理,该标段应重新评标。”其后,一家投标单位提起行政诉讼,其中一个诉讼请求就是请求撤销对其投标作废

标处理的意见,给某省发改委应诉带来了不小麻烦。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7条及12号令第7条、第8条明确规定,法律将评标(当然也包括认定废标)的权力直接赋予了评标委员会,任何其他组织和个人均无权认定废标。从性质上看,评标委员会是招标人依法组建的临时性机构,向招标人负责。但实务中招标人利用招标文件对废标的约定,量身定标,设置过多苛刻、甚至不合理的废标情形,以帮助其中意的投标人、排斥其他投标人,这时的评标委员会就成了一个傀儡。

四、废标风险防范措施

基于目前废标规定,投标企业应从以下几方面防止废标。

1.对招标文件的要求作出形式响应和实质响应。

形式响应应做到

1)投标函上一定要同时加盖企业公章(不能是合同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的印章。若是由授权代表人签章,则必须提交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并且委托书应当详细记明委托权限和委托日期。

2)严格按照规定格式进行投标文件的编制、填写的内容必须全面、明确、字迹工整、易于辨认。企业资质、人员资格条件、业绩情况必须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附证明材料;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密封,在封口处加盖投标人的公章。

3)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及时、足额向招标人提供投标保证金(投标保函),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保管好银行进帐单等凭据,提交投

标保函的,应保存签收回执。

4)报价时,如报出两个价,必须对报出的有效报价进行声明。在不允许投备选标的情况下,尽量不要提交两份或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

5)如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应均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并签署联合投标协议。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由其代表联合体进行投标,指定牵头人的应提交联合体各方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投标保证金(投标保函)以联合体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提交投标文件时,应一并提交联合体各方签署的有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的联合投标协议。

6)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日期前提交投标文件或补充文件。

实质响应应做到

1)质量标准明确并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并不低于法定强制标准。2)投标报价明确且不得高于招标控制价,对是否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进行说明。

3)工期必须明确,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明确并能保障工期目标实现

4)商务和技术偏差必须明确。当投标报价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低于标底或低于个别成本(企业成本),并被要求予以澄清或说明时,应与评标委员会积极进行沟通、澄清和说明,说明或澄清一定要以书面的形式(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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