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消费类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行为指引(2021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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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消费类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行为指引

北京市消费类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行为指引

北京市消费类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行为指引一、引言消费类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是指消费者向服务提供商预付一定费用后,享受该服务的合同行为。

为了规范消费类预付费服务交易,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预防潜在风险和纠纷的发生,特制定本行为指引。

二、适用范围本行为指引适用于北京市范围内从事消费类预付费服务交易的交易主体,包括但不限于旅游、教育、医疗、健身等行业。

三、签订合同2.双方应当提前核对合同内容,确保双方对合同的理解一致,并签署。

3.应当保留合同副本,以备双方需要核对和维权时使用。

四、费用与退款1.服务提供商应当明确费用构成和收费标准,不得存在不合理收费的情况。

2.退款应当遵循明确的退款政策和程序,退款时限应当合理,不应耽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如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无法提供服务,服务提供商应当及时通知消费者,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相应费用。

五、服务质量与承诺1.服务提供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行业标准提供服务,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

2.服务提供商在合同中应当明确标明对服务质量、设备条件等的承诺,并确保能够履行。

3.如服务提供商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消费者有权要求其补偿损失或提供相应补救措施。

六、信息公开与告知义务1.服务提供商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明确、准确、完整的服务信息,包括服务内容、期限、费用、约定变更和退款等。

2.服务提供商应当在合同签订前向消费者明确告知合同的主要条款,确保消费者完全知悉。

3.消费者对于合同内容有任何疑问,应当要求服务提供商给予解释和说明。

七、争议处理1.服务提供商和消费者对于合同履行和争议解决应当通过友好协商为主,并可以选择现场解决、律师函等方式解决争议。

2.如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可以申请相关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或法律机构进行调解或仲裁。

3.双方也可以选择诉讼方式解决争议,但应当选择签订合同约定的法律管辖。

八、违约责任1.若其中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依法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行北京市美容美发行业预付费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行北京市美容美发行业预付费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行北京市美容美发行业预付费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6.02•【字号】京商秩字〔2021〕23号•【施行日期】2021.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合同法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行北京市美容美发行业预付费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京商秩字〔2021〕23号各区商务局、市场监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相关行业协会:为进一步规范发展本市美容美发市场,依约化解美容美发行业预付费服务纠纷,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市商务局与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共同制定了《北京市美容美发行业预付费服务合同》(以下简称示范文本)(BF—2021—2729)。

现就示范文本(见附件)推行中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向消费者提供美发、美容、美甲等经营单位与消费者之间发生的美容美发美甲预付费服务交易。

二、示范文本的主要内容,一是设置了经营者承诺、资金存管专用账户、履约保证保险、银行保函等履约保障措施。

二是明确了经营单位的经营场所租赁期限信息、调整营业时间、暂停营业、歇业、转让或注销等重要事项的告知义务。

三是设立了7天冷静期,赋予消费者7日内单方撤销合同的权利。

四是对退费、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进行详细约定,减少退费纠纷,切实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三、各区商务部门、相关行业协会要引导本市从事美容美发服务的经营单位与消费者签订预付费服务合同;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时查处合同使用中出现的格式条款违法行为;共同做好宣传推进工作,引导消费者与从事美容美发服务的经营单位签订预付费服务合同。

四、示范文本自印发之日起正式施行。

各单位要注意收集示范文本推行使用中发现的问题,并及时向市商务局和市市场监管局反馈。

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68号

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68号

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正文:----------------------------------------------------------------------------------------------------------------------------------------------------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68号《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1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1月30日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2021年11月26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发行与兑付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单用途预付卡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秩序,防范社会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单用途预付卡的发行、兑付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单用途预付卡(以下简称预付卡),是指经营者以预收资金方式面向消费者发行的,供消费者按照约定仅在经营者及其合作范围内,可以分次兑付商品或者服务的实体凭证或者虚拟凭证。

实体凭证包括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载体;虚拟凭证包括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及其他约定信息等载体。

第三条预付卡管理坚持规范发展、行业监管、社会共治、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四条预付卡交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原则。

消费者、经营者应当考虑预付卡的信用风险和法律风险,理性交易。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预付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长效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明确有关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做好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做好辖区预付卡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北京市消费类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行为指引(示范合同)

北京市消费类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行为指引(示范合同)

北京市消费类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行为指引(示范合同)Signing a contract can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both partie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and avoid many unnecessary disputes(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编号:MZ-HT-007141北京市消费类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行为指引(示范合同)第一条为规范消费类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的订立、履行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休闲健身娱乐、理发及美容保健、汽车清洗及保养、洗染、洗浴行业经营者在预收费用后分次向消费者提供服务的交易行为。

第三条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必要的行业内预付费经营模式自律约束机制,并对经营者的预付费经营行为进行引导、规范。

第四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均应当在合同订立前充分考虑自身的持续履约能力以及预付费交易可能面临的经济、法律风险。

第五条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明示经营场所的使用期限,并提请消费者注意。

经营者经特许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或企业标志的,还应当明示特许凭证、特许期限及特许人联系方式。

第六条经营者应当在收取预付费用前,根据交易的特点,以书面形式与消费者约定或向消费者告知以下内容:服务地点、服务时间、服务方式、使用权限、价格标准、优惠条件、服务标准、使用商品品牌、有效期限或次数、遗失补办、退费转让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经营者不得做出语义含混的终身服务承诺。

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的合同有效期限应当与预付费用金额、经营场所的使用期限相适应。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商务委员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商务委员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商务委员会等印发关于推动建立消费环节赔偿先付制度和健全消费争议快速和解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消费者权益保护【发文字号】京工商发[2015]45号【发布部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工商业联合会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发布日期】2015.08.05【实施日期】2015.08.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商业联合会、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印发关于推动建立消费环节赔偿先付制度和健全消费争议快速和解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京工商发〔2015〕45号)各区县工商分局、发展改革委、商务委,各有关单位:现将《关于推动建立消费环节赔偿先付制度和健全消费争议快速和解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在全市范围内积极推动建立消费环节赔偿先付制度和健全消费争议快速和解机制,推进消费环节经营者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商业联合会北京市消费者协会2015年8月5日关于推动建立消费环节赔偿先付制度和健全消费争议快速和解机制的指导意见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要求,调动经营者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中的积极性,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针对当前消费争议特点,就在全市范围内推动建立消费环节赔偿先付制度和健全消费争议快速和解机制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落实经营者首问责任制,构建消费纠纷快速和解机制,使消费者与经营者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友好协商化解消费争议,对于快速解决争议,节约消费维权成本,提高生活性服务业品质具有重要意义。

2024年度北京市预付式消费服务合同行为指引

2024年度北京市预付式消费服务合同行为指引

北京市预付式消费服务合同行为指引合同编号:__________第一章:合同双方基本信息1.1甲乙双方基本信息1.1.1甲方(服务提供方)信息:全称、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等。

1.1.2乙方(消费者)信息:全称、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等。

第二章:服务内容与范围2.1服务内容2.1.1甲方提供的服务内容描述。

2.1.2服务的具体范围和标准。

2.2服务期限2.2.1服务开始和结束的时间。

2.2.2若有特殊情况,双方协商可延长服务期限。

第三章:服务费用与支付方式3.1服务费用3.1.1服务的具体费用标准。

3.1.2费用包含的服务内容和期限。

3.2支付方式3.2.1乙方支付服务费用的方式,如转账、现金等。

3.2.2乙方支付服务费用的时间。

第四章:双方权利与义务4.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4.1.1甲方应按照约定提供符合标准的服务。

4.1.2甲方应保障乙方在使用服务过程中的安全和合法权益。

4.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4.2.1乙方有权按照约定使用甲方提供的服务。

4.2.2乙方应按照约定的方式支付服务费用。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5.1合同的变更5.1.1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内容。

5.1.2变更合同应书面确认,并经双方签字盖章。

5.2合同的解除5.2.1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5.2.2出现法定解除情形,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5.3合同的终止5.3.1合同履行完毕,合同自然终止。

5.3.2出现法定终止情形,合同终止。

第六章:违约责任6.1违约定义6.1.1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未按约定提供服务、未按约定支付费用等。

6.1.2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6.2甲方违约6.2.1甲方未能按约定提供服务,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

6.2.2甲方未能按约定提供服务,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双方约定。

6.3乙方违约6.3.1乙方未能按约定支付费用,甲方有权暂停提供服务,并要求乙方支付滞纳金。

北京市预付式消费服务合同行为指引

北京市预付式消费服务合同行为指引

北京市预付式消费服务合同行为指引第一条为引导预付式消费服务合同当事人规范订立、履行合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经营者在预收费用后分多次向消费者提供服务的合同行为。

第三条有关行业协会要建立必要的行业内预付费经营模式自律约束机制,并对经营者的预付费经营行为进行引导、规范。

第四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在合同订立前要充分考虑自身的持续履约能力以及预付费交易可能面临的经济、法律风险。

第五条经营者应在官网或者店内显著位置公示或向消费者提供预付式消费服务章程和预付资金风险提示书,并与消费者签订书面预付式消费服务合同。

经营者应履行该提示和告知义务,确保消费者知晓并认可预付式消费服务章程和预付式消费服务合同内容,了解预付资金风险。

租赁他人场地或者柜台的经营者,除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标明租赁期限。

商业特许经营的经营者,应标明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的名称和标记、特许经营期限、经营项目、特许人联系方式以及是否可以在其他特许经营店适用等事项。

经营者应在消费者办卡或充值时根据消费者要求向消费者开具发票(包括电子发票),并于消费者实际消费时开具小票。

第六条经营者与消费者签订的预付式消费服务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经营者的名称、负责人、注册地址、联系方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与备案编号;(二)单用途卡的名称、种类和功能,及其购买、充值、余额查询、使用、退卡方式,记名卡还应包括挂失、转让方式;(三)收费项目和标准;(四)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五)预收资金管理方式;(六)纠纷处理原则和违约责任;(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经营者与消费者签订的预付式消费服务合同不能含有以下内容:(一)预付卡办理后不退卡、过期后不延期;(二)记名预付卡丢失、损毁后不补办;(三)预付卡过期后卡内资金归经营者所有;(四)其他排除或限制持卡人主要权利、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责任的条款。

北京市消费类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行为指引(试行)(标准版)6篇

北京市消费类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行为指引(试行)(标准版)6篇

北京市消费类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行为指引(试行)(标准版)6篇篇1合同编号:XXXXXX甲方(消费者):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联系电话:XXXXXX,住址:XXXXXX。

乙方(服务提供方):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联系电话:XXXXXX,地址:XXXXXX。

鉴于甲方希望购买乙方提供的预付费服务,双方遵循公平、自愿、诚信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达成如下合同指引:一、服务内容与形式1. 乙方提供的预付费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XXXXXX(具体服务内容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2. 服务形式:乙方以XXXXXX形式提供服务(具体形式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二、费用与支付方式1.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预付费金额为:人民币XXXXXX元。

2. 支付方式:甲方可以选择以下第XXXX种支付方式向乙方支付预付费。

(1)在线支付:甲方通过乙方指定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预付费。

(2)银行转账:甲方将预付费款项转账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3)其他方式:XXXXXX(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3. 乙方应在收到预付费后向甲方出具正式发票。

三、权利与义务1.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乙方应按照约定提供预付费服务;(2)乙方应保证服务质量和安全性;(3)乙方应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2.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甲方应按照约定支付预付费;(2)甲方应合理使用乙方提供的服务;(3)甲方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乙方的规定。

四、违约责任1. 乙方如未能按照约定提供预付费服务,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XXXXXX(具体责任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2. 甲方如未能按照约定支付预付费,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XXXXXX(具体责任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五、合同变更与解除1. 合同变更: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内容。

2. 合同解除:(1)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2)甲方在支付预付费后,但未开始使用乙方服务前,可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全额退还甲方已支付的预付费;(3)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可解除本合同。

北京市预付式消费市场监督和服务管理办法

北京市预付式消费市场监督和服务管理办法

北京市预付式消费市场监督和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预付式消费市场监管,不断优化提升市场环境和消费环境,更有效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消费升级和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电子商务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经营者采用预付式消费方式开展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预付式消费是指经营者通过发行预付费卡、预缴预存等方式收取消费者押金、会员费、课时费(课程费)等预付费用的消费模式,并在经营者及其所属集团、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商品或者服务。

预付凭证包括但不限于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供电、供水、供气等公用事业单位预付式消费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预付式消费市场监督管理应当坚持精治、共治、法治、信治的原则和方式,通过高强度监管、高科技应用、高水平服务,构建“一体化、智能化、市场化”的预付式消费监管和服务体系,形成政府推动、市场主导的消费服务产业生态,有效降低治理成本,提升治理效能,促进和引导相关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行政区域内预付式消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预付式消费市场协同监管工作机制,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做好预付式消费市场监管和服务工作,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

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预付式消费市场的属地监管责任,预防、制止危害消费者财产安全的行为,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预付式消费市场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商务、文化、体育、交通、旅游、教育等部门(以下统称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各自主管行业、领域内预付式消费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金融、税务、公安、文化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预付式消费市场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预付费消费管理工作的意见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预付费消费管理工作的意见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预付费消费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7.11•【字号】京工商发〔2016〕41号•【施行日期】2016.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预付费消费管理工作的意见京工商发〔2016〕41号各区工商分局、专业分局,各区商务委:近年来,预付费消费在减少现钞使用、便利公众支付、刺激消费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受到商业企业和消费者的普遍欢迎。

但在预付费消费市场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预收款经营者不履行提示告知义务、消费者盲目追求高优惠缺乏风险防范意识等问题,预付费消费纠纷愈演愈烈。

为积极应对当前预付费消费矛盾频发的社会形势,进一步加强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管理,确保工商、商务部门处理消费纠纷时能够有效衔接、依法履职,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首都良好的商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意见。

一、加强对预付费经营行为的规范管理,积极处理因预付款消费引起的投诉、举报,努力化解社会矛盾(一)工商和商务部门应积极处理职责范围内涉及预付费消费和预付卡管理的举报投诉信息,及时核实相关情况,经调查属于对方职责的,及时做好移交。

工商部门依法依责处理职责范围内涉及预付费消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投诉、举报信息,及时调查核实相关情况,依法受理职责范围内的投诉,查处相关举报案件。

商务部门按照《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依法依责受理涉及发卡企业违反《办法》规定的备案、资金存管、实名登记、非现金购买、限额发行等涉及商务部门职责的举报投诉信息,及时调查核实相关情况,依法查处举报投诉案件。

北京市消费类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行为指引(合同范本)

北京市消费类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行为指引(合同范本)

( 合同范本 )甲方:乙方:日期:年月日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北京市消费类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行为指引(合同范本)The contract concluded after the parties reached a consensus through equal consultations stipulates the mutual obligations and the rights they should enjoy.北京市消费类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行为指引(合同范本)第一条为规范消费类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的订立、履行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休闲健身娱乐、理发及美容保健、汽车清洗及保养、洗染、洗浴行业经营者在预收费用后分次向消费者提供服务的交易行为。

第三条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必要的行业内预付费经营模式自律约束机制,并对经营者的预付费经营行为进行引导、规范。

第四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均应当在合同订立前充分考虑自身的持续履约能力以及预付费交易可能面临的经济、法律风险。

第五条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明示经营场所的使用期限,并提请消费者注意。

经营者经特许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或企业标志的,还应当明示特许凭证、特许期限及特许人联系方式。

第六条经营者应当在收取预付费用前,根据交易的特点,以书面形式与消费者约定或向消费者告知以下内容:服务地点、服务时间、服务方式、使用权限、价格标准、优惠条件、服务标准、使用商品品牌、有效期限或次数、遗失补办、退费转让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经营者不得做出语义含混的终身服务承诺。

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的合同有效期限应当与预付费用金额、经营场所的使用期限相适应。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将口头承诺写入书面约定,并保存所有书面凭证以维护自身权益。

北京市消费类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书行为指引(合同范本)

北京市消费类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书行为指引(合同范本)

( 合同范本 )甲方:乙方:日期:年月日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北京市消费类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书行为指引(合同范本) The clear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both parties facilitate the cooperation of both parties, provide a basis for resolving disputes in the future, and prevent possible risks.北京市消费类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书行为指引(合同范本)第一条为规范消费类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的订立、履行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经营者不得做出语义含混的终身服务承诺。

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的合同有效期限应当与预付费用金额、经营场所的使用期限相适应。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将口头承诺写入书面约定,并保存所有书面凭证以维护自身权益。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店堂告示、声明、须知等形式做出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或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等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经营者应当保存提供服务的明细记录至交易关系终止后至少满两年。

储值性或计次性预付费服务的明细记录,应当由消费者签字确认。

消费者要求经营者提供服务记录的,经营者应当提供。

消费者在交付预付费用后7日内接受经营者提供的免费体验或试用服务的,不影响消费者行使无条件解约权。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服务以及使用商品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做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一)双方约定消费者享受单次服务价格优惠的,已消费金额应当按照约定的优惠价格计算;(二)双方约定消费者享受明确的赠送金额或服务项目的,单次服务价格的优惠折扣率为预付费用总额÷(赠送金额或赠送服务的折算金额+预付费用总额)×100%(三)双方约定消费者在有效期限内不限次享受服务的,已消费金额计算方式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天数÷有效期限内天数×100%×预付费用总额经营者需暂停营业超过30日以上的,应当在暂停营业15日前以店堂告示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形式告知消费者。

北京市预付费消费合同核心条款(征求意见稿)

北京市预付费消费合同核心条款(征求意见稿)

北京市预付费消费合同核心条款(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经营者应当保留预付费消费的明细记录,直至交易关系终止后满两年。

第二条经营者应当在收取预付费之前与消费者书面约定以下内容:价格标准、优惠条件、服务标准、使用商品品牌、有效期限、有效次数、使用权限、使用地点、续费升级、遗失补办、退费、转让、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三条因营业地址搬迁远离消费者住所或办公地址、经营项目发生变更等经营者单方变更预付费服务内容,严重影响消费者利益的,消费者有权要求办理退费手续,经营者应当按照约定的折扣率或优惠价格扣除已消费金额后返还余额。

消费者因自身原因要求退费的,经营者应当按照约定的折扣率或优惠价格扣除已消费金额后返还余额,并可以同时收取不超过余额30%的违约金。

第四条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经营场所的租赁期限。

经营者需要暂停营业的,应当提前15日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的形式告知消费者,有效期限相应顺延。

经营者需要迁址、注销或整体转让经营资质的,应当提前30日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的形式告知消费者,并按照约定的折扣率或优惠价格扣除已消费金额后返还余额。

第五条储值或计次性预付费卡有效期届满后,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免费办理一次延期手续,且延展期限不得少于原有期限的一半。

第六条在有效期限内,实名制预付费消费的消费者有权自行转让会员资格,但应当提前告知经营者,并办理转让手续。

第七条经营者不得以服务水平的提升或消费环境的改善为由,拒绝向消费者继续提供约定的服务内容。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并要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有关行业标准及经营者承诺的标准。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做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第八条经营者提高商品、服务价格或增加限制条件的,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并与消费者协商,协商不成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费或按照原价格、条件执行。

北京市体育健身行业预付费服务合同(北京市2021版)

北京市体育健身行业预付费服务合同(北京市2021版)

北京市体育健身行业预付费服务合同合同编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体育健身预付费服务的有关事宜协商订立合同如下:第一条办卡事宜1.办卡种类、费用及支付方式提示:长时间、大额度预付消费具有风险,双方可协商采取“年会员月(季)缴费”等方式。

2.使用权限□该卡记名,仅限甲方本人使用;甲方将卡转让他人时,□不需□需支付转让手续费元。

□该卡不记名,可由任何符合条件的持卡人使用。

□其他:。

该卡□能□不能与乙方其他优惠促销活动同时使用。

3.有效期限(1)记名的计次卡、计时卡、储值卡不设有效期限;不记名的计次卡、计时卡、储值卡有效期限为(不少于3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有效期限届满后卡内仍有剩余的金额、次数或时间的,乙方应当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2)时效卡:生效之日为□办卡之日□第一次使用之日□双方约定之日,有效期限为;甲方拥有在有效期限内按照乙方承诺不限次享受约定服务的权利,有效期限届满后权利自动终止,不产生卡内余额。

乙方在非法定节假日暂停营业超过24小时或甲方按照约定办理暂停服务手续的,有效期限相应顺延。

4.使用范围□仅限单店使用,名称、地址:。

□连锁、加盟门店通用,通用门店名称、地址见附件。

第二条乙方承诺提供的服务内容1.卡内包含项目:□健身器材□健身场地□免费团操课□游泳□淋浴□临时更衣室□公共更衣柜□专属更衣柜□其他。

2.另收费项目:(以店内公示项目和价格为准)。

第三条甲方健康状况及既往病史:。

第四条重要事项及告知方式1.乙方应明确告知甲方该健身场所的租赁期限信息,租赁时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2.乙方向甲方告知调整营业时间、暂停营业等重要事项,应当采用店堂告示及□书式□电子邮件□传真□短信□微信□微信公众号□企业网站方式。

第五条 7天冷静期甲方自签署本合同的次日起,有7天冷静期,冷静期期间,在未开卡使用健身服务的情况下,有权无条件解除本合同,乙方经与甲方以□书面□电子邮件□短信□微信□其他方式确认退费申请后,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返还全部预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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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消费类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行为指引(2021新版)
The state maintains social and economic order by enacting laws, and contracts sign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have legal effect and are protected by the st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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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消费类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行为指引(2021新版)
说明:本合同书的作用是国家通过制定法律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规范合同当事人的行为,依法签订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国家的保护。

可以下载修改后或直接打印使用(使用前请详细阅读内容是否合适)。

第一条为规范消费类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的订立、履行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休闲健身娱乐、理发及美容保健、汽车清洗及保养、洗染、洗浴行业经营者在预收费用后分次向消费者提供服务的交易行为。

第三条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必要的行业内预付费经营模式自律约束机制,并对经营者的预付费经营行为进行引导、规范。

第四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均应当在合同订立前充分考虑自身的持续履约能力以及预付费交易可能面临的经济、法律风险。

第五条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明示经营场所的使用期限,并提请消费者注意。

经营者经特许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或企业标志的,还应当明示特许凭证、特许期限及特许人联系方式。

第六条经营者应当在收取预付费用前,根据交易的特点,
以书面形式与消费者约定或向消费者告知以下内容:服务地点、服务时间、服务方式、使用权限、价格标准、优惠条件、服务标准、使用商品品牌、有效期限或次数、遗失补办、退费转让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经营者不得做出语义含混的终身服务承诺。

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的合同有效期限应当与预付费用金额、经营场所的使用期限相适应。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将口头承诺写入书面约定,并保存所有书面凭证以维护自身权益。

第七条经营者对免除或限制自身责任的格式条款,应当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消费者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对相应内容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店堂告示、声明、须知等形式做出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或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等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第八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对经营者提供的合同、协议、登记表、店堂告示、声明、须知内容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相应内容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经营者的解释。

第九条经营者在收取费用或提供服务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交易习惯向消费者出具收费凭证或服务单据。

经营者应当保存提供服务的明细记录至交易关系终止后至
少满两年。

储值性或计次性预付费服务的明细记录,应当由消费者签字确认。

消费者要求经营者提供服务记录的,经营者应当提供。

第十条消费者在交付预付费用后7日内,尚未使用预付费用接受服务的,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经营者应当一次性返还全部预付费用。

消费者在交付预付费用后7日内接受经营者提供的免费体验或试用服务的,不影响消费者行使无条件解约权。

第十一条经营者和消费者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适当履行约定的各项义务。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服务以及使用商品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做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第十二条在预付费服务期限内,经营者不得擅自提高承诺的商品、服务价格或增加服务限制条件。

第十三条消费者或经营者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或双方的约定。

第十四条经营者变更服务地点、调整主要经营项目、擅自提高价格或增加服务限制条件严重影响消费者利益的,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办法;协商不成的,消费者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经营者参照以下标准在扣除已消费金额后,一次性返还预付费用余额:
(一)双方约定消费者享受单次服务价格优惠的,已消费
金额应当按照约定的优惠价格计算;
(二)双方约定消费者享受明确的赠送金额或服务项目的,单次服务价格的优惠折扣率为预付费用总额÷(赠送金额或赠送服务的折算金额+预付费用总额)×100%;
(三)双方约定消费者在有效期限内不限次享受服务的,已消费金额计算方式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天数÷有效期限内天数×100%×预付费用总额。

第十五条经营者暂停营业的,应当提前以店堂告示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形式告知消费者。

经营者需暂停营业超过30日以上的,应当在暂停营业15日前以店堂告示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形式告知消费者。

消费者要求解除合同的,经营者应当按照第十四条的标准扣除已消费金额后,一次性返还预付费用余额;消费者不要求解除合同的,有效期限相应顺延或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办法。

第十六条经营者因停业或注销需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以店堂告示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形式告知消费者,并按照第十四条的标准扣除已消费金额后,一次性返还预付费用余额。

第十七条合同生效后,经营者不得仅因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从业人员的变动而不履行约定义务。

第十八条经营者不得为记名储值性或计次性预付费服务设定有效期限。

不记名储值性或计次性预付费服务的有效期限不得少于三年;有效期限届满后消费者仍有未消费的剩余金额或
次数的,经营者应当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措施。

第十九条除明确约定为不可转让外,记名预付费服务的消费者有权转让合同权益,但应当通知经营者;经营者应当为其办理转让手续。

不记名预付费服务的消费者有权自行转让合同权益。

第二十条经营者未履行本指引第五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告知义务,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执行本指引的规定,不影响双方依据有关法律提出保障其他权益的请求。

第二十二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或向消费者协会或有关行业协会申请调解解决,或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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