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饲养动物致害的侵权责任
砀山狗伤人案件法律责任(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养犬成为越来越多家庭的选择。
然而,狗伤人事件也频繁发生,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
2021年6月,砀山县发生了一起狗伤人事件,造成一名女子受伤。
此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也引发了人们对狗伤人案件法律责任的思考。
二、案件概述2021年6月某日,砀山县某小区发生了一起狗伤人事件。
受害人小李(化名)在小区内散步时,被邻居张某饲养的狗咬伤。
事发后,小李立即报警,并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经法院审理,张某因饲养的狗伤人,被判决承担赔偿责任。
三、狗伤人案件的法律责任1.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因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砀山狗伤人案件中,张某饲养的狗咬伤他人,根据法律规定,张某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如果张某因饲养的狗伤人构成犯罪,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三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砀山狗伤人案件中,受害人小李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张某应当承担以下民事责任:(1)赔偿受害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合理费用;(2)赔偿受害人因伤势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3)承担受害人因伤势造成的生活费、残疾赔偿金等。
3.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砀山狗伤人案件中,如果张某饲养的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或者放任狗恐吓他人,公安机关可以对其处警告或者罚款。
四、预防狗伤人事件的法律措施1.加强宣传教育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养犬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养犬法律法规的认识,引导市民文明养犬。
管理人在饲养动物损害中的责任承担
管理人在饲养动物损害中的责任承担摘要:《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该条将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作为承担责任的主体,然,何谓动物的管理人?在各种的饲养动物侵权中如何认定管理人?管理人与饲养人的关系如何认定?《民法典》均无进一步规定,理论上也未达成统一认识,故有必要深入研究。
关键词:管理人;饲养人;责任主体;管理控制1.动物管理人的认定标准(1)管理人的一般认定标准《民法典》第1245—1247条、1249条均以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作为动物侵权的责任主体,但并无对“饲养人”和“管理人”的界限区分,进而导致在司法适用中产生混乱。
对于所有人和实际管理人不一致的饲养动物致害案件中,在责任形态的认定上,我国立法目前对此未作明文规定,而比较法上对此有明确规定,故可供借鉴。
《法国民法典》第1385条[1]和《日本民法典》第718条[2]以“使用人”和“占有人”对此做出规定,判断动物致人损害责任主体的标准,采用对动物的实际管控作为核心,以保管上的过失为归责要件,旨在强调能够直接控制动物者的责任意识根据危险控制理论,对于动物侵权责任主体的认定也应当符合此标准。
此外在日本法中占有人含义广泛,受托人、借用人等都属于占有人范畴。
《德国民法典》第834条[3]对动物管束人之责任进行规定,由动物管束人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动物持有人和动物管束人之间存在合同法律关系。
本条中“动物持有人”和“动物管束人”分别指饲养人和管理人。
动物的管理人基于与饲养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而帮助饲养人管理照看饲养动物,虽然此时管理人对动物直接占有并进行管控,但饲养人也不能免除自己应尽的义务。
若无合同法律关系,则适用第823条无因管理之规定。
应当注意的是,存在合同法律关系的看管人还应当满足获得对动物的独立控制力。
例如仅承担在特定场所投喂动物的喂养员,对于动物的侵害行为一般不宜承担责任。
侵权损害赔偿纠纷[饲养动物侵权损害的责任纠纷案例]
侵权损害赔偿纠纷[饲养动物侵权损害的责任纠纷案例]饲养动物侵权的案例1核心内容: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某某、蒋某某、倪某某、龙某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龙锋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和段某某,被告刘某某,被告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某,被告倪某某,被告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诉称,2022年9月14日,刘某某将贩卖的牛放在倪某某经营的养牛场内。
当天,刘某某与蒋某某谈好价格,蒋某某购买刘某某的牛。
由于疏于管理,牛从养牛场跑出,刘某某将跑出的牛追回的过程中,牛被龙某某骑行的摩托车惊吓后又跑脱,并将原告致伤。
事故发生后,刘某某为原告垫付了医疗费5000元。
故起诉要求四被告赔偿:医疗费1852.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元(20元/天某8天)、护理费640元(80元/天某8天)、交通费500元、残疾赔偿金11996.65元(20249.70元/年某10%某5年=10124.85、陈某某的生活费14974.49元/年某10%某5年÷4=1871.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700元,合计20849.25元。
被告刘某某辩称,其已经将牛卖给了蒋某某,蒋某某也当场支付了购牛款6200元,根据交易习惯,蒋某某已经是牛的所有权人,牛致伤原告,应由蒋某某承担赔偿责任,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蒋某某辩称,其与刘某某协商购买刘某某所有的牛,并向刘某某支付了6200元是事实,但6200元是定金,其与刘某某约定,刘某某将牛送上货车才视为交付,虽然其已支付了定金,但刘某某没有将牛送上货车,牛就跑脱伤人,由此产生的风险应由刘某某承担。
被告倪某某辩称,其经营养牛场是事实,但刘某某没有将牛放在养牛场内,而是将牛拴在养牛场外的一棵树上,事故发生时,其也不在现场,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动物致害侵权责任主体认定问题
动物致害侵权责任主体认定问题探析摘要:动物侵权的民事责任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在责任主体认定的问题上,由于实践中往往动物的管理人与饲养人不一致,并且在动物脱离饲养人或管理人时责任主体的认定问题上,《民法通则》没有明确法条的规定。
笔者试图从保护受害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在充分考虑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应当由管理人承担责任,饲养人承担补充连带责任的赔偿方式更为合理。
关键词:动物致害;侵权;责任主体一、我国动物致害责任主体的范围和认定标准(一)我国动物致害的责任主体范围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就是说即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无过错的民事责任,同时法律也规定了致害动物饲养人、管理人的两种免责事由,即受害人过错与第三人过错。
该条包含以下几个意思:首先,要有受害人受到来自动物加害致损事实;第二,该加害行为是动物的本能行为所致,即排除了加害人利用动物的行为的故意行为;第三,动物饲养人和管理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只要不能证明第三人原因或者受害人故意和过失行为导致行为损害,则应承担该损害的赔偿责任。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对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若能够证明受害人或者第三人存在过错,则可以免除或者减轻民事责任。
然而,过错本身属于主观范畴,实践中很难把握其程度。
然而理论上对于过错的认定标准对于审判实践是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二)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概念的界定所谓动物饲养人和动物管理人,目前我国民法学者所作的比较符合民法精神的解释是”动物饲养人是指动物的所有人,即对动物享有占有、合作、收益和处分权的人;动物管理人是指实际控制和管束动物的人。
”在饲养动物的所有人占有、使用自己饲养的动物时,所有人既是饲养动物的饲养人又是饲养动物的管理人。
当饲养的动物被他人借用、租用,如某甲饲养的狗被某乙租去看牧场,在租用期间,狗的饲养人为狗的所有人某甲,狗的管理人却是狗牛的租用人乙。
动物侵权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案例背景:2023年3月,我国某城市发生了一起因宠物狗咬伤人引发的侵权纠纷。
原告李某系城市居民,某日下班途中,被邻居张某家的宠物狗咬伤,导致腿部严重受伤。
事后,李某前往医院进行治疗,花费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5万元。
经鉴定,李某受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李某要求张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
张某认为,宠物狗是李某自己不小心触怒的,与自己无关,拒绝赔偿。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动物侵权法律问题,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一、案件焦点1. 宠物狗咬伤人是否构成侵权?2. 张某作为宠物狗的饲养人,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3. 李某是否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二、案例分析1. 宠物狗咬伤人是否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张某作为宠物狗的饲养人,其宠物狗咬伤李某,符合《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构成侵权。
2. 张某作为宠物狗的饲养人,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张某作为宠物狗的饲养人,其宠物狗咬伤李某,张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李某是否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本案中,李某在下班途中,被张某家的宠物狗咬伤,李某并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故张某不能以此为由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三、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作为宠物狗的饲养人,其宠物狗咬伤李某,张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李某在下班途中,被张某家的宠物狗咬伤,李某并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故张某不能以此为由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研究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研究饲养动物是人类长久以来的爱好之一,人们通过养狗、养猫、养马、养鸟等方式感受着动物的陪伴和乐趣。
但是,如果饲养不当或者管理不到位,动物可能会对人造成危害。
因此,探讨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显得尤为重要。
案例一:犬咬伤行人2016年,成都某小区业主养犬咬伤了小区的一位居民。
经鉴定,伤势为轻伤,但业主涉嫌未履行养犬登记、养犬证、犬只遛狗、犬只口套等管理义务,社会公共安全受到了威胁。
相关职能部门对业主进行了处罚,并赔偿了被咬伤者医疗费用。
该案例表明,养犬需要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二:家禽影响健康2019年,在重庆市一所小区内,住户养了鸡和鸭,养殖养殖规模超标、产生恶臭及噪音污染,影响了周边居民的居住生态。
此外,养殖家禽时间久了,还容易致人感冒和食物中毒。
职能部门对居民责令其停止养殖家禽,并采取了行政处罚措施,追究养殖该家禽的权利人法律责任。
因此,养家禽民众应该依据当地政策制度的相关规定,养殖规模宜小,不要养的种类太多,以免影响他人的健康。
案例三:动物对道路安全的威胁2020年,贵州省贵阳市一只猴子进入了城市,一时间引来众人围观。
在尝试捕捉猴子的过程中,该猴子袭击了一名市民并导致其脸部受伤。
类似的案例还有:流浪狗攻击行人、家畜跑到公路上危及交通等等。
这些都表明,人们需要对饲养动物负起责任,尽量避免动物对自身以及他人的伤害。
综上所述,饲养动物应该严格遵守相关管理规定,确保自身的权益得到保障的同时,也不应该给他人的生活产生不良影响。
如果饲养不当导致了他人的损失,责任人应该积极承担赔偿责任。
既能保护动物权益,也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实现和谐共处。
此外,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建立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机制,用以规范饲养动物行为,防止动物对人类的伤害。
例如,日本、英国等国家都规定了动物饲养者必须在其财产保险中包含饲养动物责任险的规定,以保障饲养动物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的赔偿。
而在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拟制动物防疫法》规定,养动物的行为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养殖中必须加强动物免疫工作,预防动物疫病传染,避免动物造成人身伤害。
三只羊案例的法律责任(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日,我国某地发生了一起因三只羊引发的纠纷。
甲乙两村相邻,甲村村民甲因耕地问题与乙村村民乙发生争执。
甲村认为乙村侵占其耕地,乙村则认为甲村在其土地上放牧的三只羊对其农作物造成损害。
双方协商未果,遂将纠纷诉至法院。
二、案例分析1. 甲村村民甲在乙村土地上放牧三只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甲村村民甲在乙村土地上放牧三只羊,导致乙村农作物受损,其行为具有过错,构成侵权。
2. 乙村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条的规定:“因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乙村饲养的三只羊对甲村农作物造成损害,乙村作为动物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甲村与乙村之间是否存在土地权属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其权利享有排他的、完整的、稳定的权利。
”甲村与乙村之间是否存在土地权属纠纷,需要通过法律程序进行确认。
若甲村对乙村土地享有使用权,则乙村应承担侵权责任;若甲村对乙村土地不享有使用权,则甲村放牧行为构成侵权,乙村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三、法律责任1. 甲村村民甲应承担侵权责任,赔偿乙村因农作物损失而遭受的损失。
2. 乙村作为动物饲养人,应承担侵权责任,赔偿甲村因农作物损失而遭受的损失。
3. 若甲村与乙村之间存在土地权属纠纷,法院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确认土地权属,进而确定甲村与乙村之间的法律责任。
四、法律建议1. 饲养动物时,应注意防止动物对他人造成损害,以免承担侵权责任。
2. 土地使用权人应依法行使权利,避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3. 发生纠纷时,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五、总结三只羊案例的法律责任涉及到侵权责任、物权法等多个法律问题。
在此案例中,甲村村民甲与乙村均存在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下列关于动物致害侵权责任的说法
下列关于动物致害侵权责任的说法动物致害侵权责任是指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如果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
同时,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如果是因为第三人的过错导致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也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在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对于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对于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
以上是关于动物致害侵权责任的主要内容,如果对此类问题存在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准确的信息。
浅析饲养动物侵权责任
浅析饲养动物侵权责任摘要:随着社会物质水平的提高,饲养动物在社会生活中越来越流行,但随之而来的动物侵权事件发生率也越来越高。
对此类事件的处理,我国《侵权责任法》用专章做了较为完善的规定,但对动物侵权的构成要件以及特殊的归责原则仍没有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从这两个方面着手,结合现行法律作具体分析。
关键词:饲养动物损害构成要件归责原则一、动物损害责任概述(一)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含义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是指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在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时,根据致害动物的种类和性质适用无过错责任或者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二)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1. 存在损害。
损害存在,意味着民事主体的权利遭受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
动物造成被侵权人的人身损害,包括死亡、残疾和一般伤害。
动物造成被侵权人的财产损害,例如动物致伤他人的动物,动物闯入他人房屋造成家具的损坏等,都构成财产损害的事实。
饲养动物致害的事实还包括妨害。
动物妨害是客观存在的,比如学童因恶狗常立于其赴校必经之路而不敢上学等这也是一种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
2. 该损害是由饲养的动物造成的。
只有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才能产生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关于”饲养的动物”的理解,说法不一。
张新宝教授认为,”饲养的动物”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它为特定的人所有或占有,换言之,它为特定的人所饲养或管理;第二,饲养或管理者对动物具有适当程度的控制力;第三,该动物依其自身的特性,有可能对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第四,该动物为家畜、家禽、宠物或驯养的野兽或爬行类动物。
我们认为,应该从下方面界定”饲养的动物”,一是与人的关系的从属性和依附性;二是具有的人身和财产危险性;三是可划分为动物类的生物区别性。
3. 损害是由动物的独立动作造成的。
动物侵权的特点在于:致人损害的结果并非人的行为,而是动物的独立动作所致。
如果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或第三人故意利用动物致人损害,那么这时就不是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问题,而是饲养人、管理人或第三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问题,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动物只是作为人损害的工具而已。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养宠物来陪伴自己的生活。
养宠物也会带来一些问题,比如宠物对周围环境和他人造成的损害。
在这种情况下,饲养动物的责任问题就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通过探讨一个关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典型案例,来深入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解决途径。
案例背景:小明是一名养狗人士,他家里养了一只名叫旺财的萨摩耶犬。
一天,旺财跑出家门,误伤了邻居家的小孩。
邻居家的小孩因此受伤,需前往医院救治,产生了一定的医疗费用。
邻居对此事感到愤怒,并要求小明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属于民事侵权责任的一种,即因饲养动物的行为导致他人受伤或财产受损而产生的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养宠物人士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于小明来说,他需要证明自己确实对旺财在案发时的行为和造成邻居小孩受伤的事实负有责任。
在这一点上,小明需要提供证据证明旺财的确是他养的宠物,并且在案发时是在他的监管之下。
邻居家的小孩也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确实是因为旺财的攻击而受伤的。
对于小明来说,他需要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承担起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因饲养动物所造成的伤害,养宠物人士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也就是说,只要宠物主人的过错是造成损害发生的原因之一,那么宠物主人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于邻居家的小孩来说,他也有权利要求小明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具体的赔偿金额可以根据医疗费用、护理费用、精神损害赔偿等方面进行计算。
宠物主人应当根据事实情况进行赔偿,并且不能以宠物的性格等因素作为免责的理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法律问题,在处理过程中需要考虑到各种因素,包括宠物主人的过错程度、受害人的损失情况等。
通过本文的分析,希望能够引起养宠物人士对于责任问题的重视,加强对宠物的管理和培养,以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第二篇示例: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近年来,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案件屡屡发生,给社会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动物侵权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宠物已经成为许多家庭的重要成员。
然而,宠物的存在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尤其是动物侵权问题。
本案例将分析一起宠物狗伤人事件,探讨动物侵权法律责任的承担。
二、案情简介2022年5月,张某饲养的宠物狗在小区内突然冲向过路的李某,导致李某腿部受伤。
事发后,李某立即被送往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用共计2万元。
经鉴定,李某的伤势构成轻微伤。
张某作为宠物狗的饲养人,在得知事故发生后,拒绝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三、法律分析1. 侵权责任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作为宠物狗的饲养人,其饲养的宠物狗对李某造成了人身伤害,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因此,张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饲养人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未能证明李某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因此应当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3. 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在本案中,李某因宠物狗受伤,已经产生了医疗费、护理费等合理费用。
因此,张某应当赔偿李某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合理费用。
四、判决结果经过审理,法院判决张某赔偿李某医疗费、护理费等合理费用共计2万元。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作为宠物狗的饲养人,未能尽到妥善管理的义务,导致宠物狗对他人造成伤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第十四章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本章主要阐述了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赔偿义务人以及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免责条件等问题。
本章共四节。
在学完本章之后应能够了解1、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2、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赔偿义务人3、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免责条件第一节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概述一、概述(一)法律的变化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1. 归责方式的多元化。
以前,《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都采用无过错责任。
《侵权责任法》采用二元归责方式:①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②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责任。
2. 免责事由的严格化。
以前,《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如果受害人具有过错,或者因为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免责。
《侵权责任法》对于提升了免责的标准:①仅在被侵权人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时,才可以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
不仅如此,还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证明责任。
②违反管理规定或者饲养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人损害的,无免责事由(不得免责)。
3. 增加规定了两种情形:①因第三人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与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责任。
二、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都采用无过错责任。
《侵权责任法》采用二元归责方式:①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②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责任。
第二节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一、须为饲养的动物。
动物侵权法律案例研究(3篇)
第1篇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动物侵权事件频发,给社会带来了诸多困扰。
动物侵权法律案例研究对于完善动物侵权法律制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以一起典型的动物侵权案件为切入点,分析动物侵权法律关系,探讨动物侵权责任的承担,旨在为我国动物侵权法律制度提供参考。
一、案例背景2019年5月,某市居民李某家养了一只宠物狗,该狗品种为比特犬。
同年6月,李某带狗外出散步时,狗突然挣脱牵引绳,咬伤了邻居王某。
王某被咬后,头部缝了5针,左臂骨折,造成经济损失和人身伤害。
王某将李某及宠物狗的饲养者告上法庭,要求李某及宠物狗的饲养者承担侵权责任。
二、案例分析1. 动物侵权法律关系本案中,李某作为宠物狗的饲养者,与王某之间形成了动物侵权法律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李某作为饲养者,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 动物侵权责任的承担本案中,李某作为饲养者,其宠物狗咬伤王某,李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以下是动物侵权责任承担的几个方面:(1)直接责任:李某作为饲养者,未妥善管理宠物狗,导致宠物狗咬伤王某,李某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2)间接责任:李某在饲养宠物狗的过程中,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导致宠物狗咬伤王某,李某应当承担间接责任。
(3)连带责任:本案中,宠物狗的饲养者与李某之间存在共同饲养关系,因此,宠物狗的饲养者与李某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三、案例启示1. 完善动物侵权法律制度本案反映出我国动物侵权法律制度存在一定缺陷。
为了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动物侵权法律制度:(1)明确动物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细化动物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2)加大对动物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动物饲养者的法律意识。
(3)加强动物饲养管理,规范动物饲养行为。
2. 提高公众法律意识动物侵权事件频发,与公众法律意识淡薄密切相关。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2.05•【分类】其他正文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目录案例一:禁止饲养的大型犬致人损害,饲养人、管理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徐某某诉刘某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案例二:任由未成年人遛犬致人损害,饲养人、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洪某某诉欧某、斯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案例三:犬只追逐路人致其受惊吓摔伤,饲养人、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张某甲诉张某乙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案例四:孕妇被犬咬伤后终止妊娠,饲养人、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安某诉缪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案例五:犬只致损需担责,法庭调解促和谐——张某诉包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案例六:违规养犬行为,应当否定和制止——王某某因违规养犬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案一、禁止饲养的大型犬致人损害,饲养人、管理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徐某某诉刘某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基本案情】刘某某饲养了一只阿拉斯加犬,按照其所在城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规定,该犬属于市区内禁止饲养的大型犬。
2019年8月,7岁的徐某某跟随祖母王某某在该市某小区内玩耍,偶遇刘某某牵领该犬出行。
王某某和徐某某逗犬时,该犬突然抓伤徐某某面部。
徐某某被家人送至医院就诊并住院治疗。
徐某某家人与刘某某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徐某某提起诉讼,请求刘某某赔偿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合计33010.18元。
【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动物饲养人在享受饲养动物乐趣的同时应承担较高的管理义务,严格遵守相关管理规定,避免动物给他人健康和人身安全带来的危险,营造安全的居住环境,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条(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条规定表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严格的无过错责任,无权抗辩减少或者免除责任。
浅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浅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摘要: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饲养动物的人随之增多,动物致人损害事件频频发生,因此引发的侵权纠纷与日俱增;虽然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对饲养动物致害责任作了专章规定,但相关立法仍很不完善,一些规定仍存在争议;因此有必要在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完善我国相关立法,以促进社会稳定与和谐,保护社会公众安全。
关键词: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构成要件归责原则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6x(2012)08-0000-02一、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概述(一)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含义我国《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当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以及《民法通则》第127条也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是一种特殊类型的侵权责任。
要知道何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我们必须先了解哪些是属于“饲养的动物”。
不同国家及学者对此问题的看法不尽相同。
张新宝教授认为,“饲养的动物”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它为特定的人所饲养或管理;(2)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对其“饲养的动物”具有一定的“控制力”;(3)饲养的动物须是依其自身的野性而对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4)该动物为家畜、家禽、宠物或驯养的野兽或爬行动物。
[1]根据以上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是指“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在其饲养或管理期间,对其饲养或管理的动物造成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时,根据法律的规定,所应承担的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责任。
(二)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损害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以及过错,不过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下,则不需要过错这个要件。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是侵权责任里的一种,所以首先得满足大范围的要求。
饲养动物致害责任探析
逸 并非 是 饲 养人 或 管理 人放 弃 了 自 己的权 利 , 是暂 时 的丧 失 了对 而
还 我 国 学界 对于 民法 通 则 》 第 l7条 的规 定形 成 了无 过 错 责 动 物的 占有 ,此时 该 动物 造 成 他人 损害 的 , 应 当 由原饲 养 人或 管 2 理 人 承担 侵 权 责仟 。 任说与过错推定责仟说两种主张 。主张无过错责仟说的学者认为
经
饲 养 动 物 致 害 责 任探 析
李 妍
( 吉林大 学法学 院, 吉林 长春 1 0 1 ) 0 2 3
摘 要 :动物致害责任是典型 的特殊侵权责任类型 ,各 国都基 于 自身的社会 背景、文化制度 、历 史传统和 法律环境等诸 多 因素 ,对饲养动物致害责任 作 出了不 同的法律规范和 司法判例。 随着社会经济 的发展和人们物质生活水平 的提 高,人与 动物之 问的 关系也愈加 密切和 频繁 ,所 以动物致 人损害这一社会生活 中客观存在 的现象更是 无法控 制和避免 。本文结合我
饲 养 动物 致 害 责仟 是 一 项 古 老 的 法 律 规 则 。在 古 罗 马 《 二 十
铜 表 法 中 ,就 最 早 的 规 定 了饲 养 的 动物 致 人 损 害 是 “ 犯 ” 的 仟 的 归 责 原 则上 探 求 出了 更 加进 步 、 完善 和 严 谨 的合 理 模 式 。 私
二、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归责原 则 不统一 ,大致有三种归责原则 :一是采过错推定责仟原则 。臼本
和 我 国 台湾 地 区 对 饲 养 动 物 致 害 责 仟 主 要 采 过 错 推 定 责 仟 原 则 ;
际控制和管束动物的人。此种解释 虽有可取之处但还有必要进一
论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文档标题: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研究一、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是指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种责任包括对受害人的医疗费用、误工损失等经济损失的赔偿,以及对受害人精神损害的抚慰金等。
二、饲养动物遗弃、逃逸责任饲养动物遗弃是指饲养人故意放弃饲养的动物,造成动物流离失所,甚至可能引发公共安全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的规定,饲养人不得随意遗弃饲养的动物,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如果遗弃的动物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原饲养人还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三、饲养动物侵害他人财产责任饲养的动物侵害他人财产是指饲养的动物侵害他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如咬坏他人的财物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饲养人应当对侵害他人财产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包括对受害人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四、饲养动物侵害他人健康责任饲养的动物侵害他人健康是指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身体疾病或心理疾病等健康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饲养人应当对侵害他人健康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包括对受害人的医疗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进行赔偿。
五、饲养动物侵害他人人身安全责任饲养的动物侵害他人人身安全是指饲养的动物攻击、威胁或恐吓他人,造成他人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伤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饲养人应当对侵害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包括对受害人的医疗费用、误工损失等进行赔偿,以及对受害人精神损害的抚慰金等。
六、饲养动物造成环境污染责任饲养的动物造成环境污染是指饲养的动物排放的废弃物、噪音等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饲养人应当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包括对受害人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以及对环境进行修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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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饲养动物致害的侵权责任——从基础理论到疑难问题的断想董磊丁家来2012-11-16 10:28:38 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摘要】饲养动物致害的侵权责任是侵权法上的一类特殊侵权类型,在立法上有较长的历史沿革,但有关动物致害的现实问题并没有得到完全解决。
笔者尝试从基础理论出发,对饲养动物致害的归责原理和构成要件进行分析。
进而,结合具体适用该责任类型中的三个疑难问题,即主体界定,因果关系和损害认定做出简单阐述。
【关键词】饲养动物致害的侵权责任;基础理论;归责原理;构成要件;适用的疑难问题一、序论:饲养动物致害立法的嬗变在我国法制史上,有关饲养动物致害的立法有较长的历史沿革。
早在秦代就规定了饲养动物致害,《法律答问》载,“甲小未盈六尺,有马一匹自牧之,今马为人败(惊逃),食人稼,问当论不当论?不当论,偿稼”[1]。
唐代立法,以犬类伤人为主要情形规定了饲养动物致害,《唐律疏义》第206条规定,“犬性噬啮,或自杀伤他人畜产。
犬主偿其减价,以犬能噬啮,主须制之,为主不制,故令偿减价。
余畜,除犬之外,皆是”;“两主放畜产而斗有杀伤者,从不应为重,杖八十,各偿所减价诸畜产及噬犬有抵踢伤人而标帜羁绊不如法,若狂犬不杀者,笞四十;以故杀伤人者,以过失论”。
可见,在唐代已经有了较成熟的立法。
唐代以后,各代基本承袭了唐律的规定。
国外饲养动物致害也有较长的立法史。
《苏美尔法典》规定,“倘牛伤害栏中之牛,则应以牛还牛。
《汉穆拉比法典》第251条规定,“倘自由民之牛有抵触之性,邻人以此告之,而此人既未钝其角,又未系其身,如牛抵自由民之子而致死,则彼应赔偿银二分之一名那”。
在古罗马,《十二铜表法》规定,“牲畜致他人受损害的,由其所有人负责赔偿,或把牲畜交与被害人”,由于罗马法上对民事侵权与刑事责任的间隙区分较小,据罗马法规定,动物的所有人对动物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或投役饲养动物致害是刑事犯罪,是准私犯。
《法国民法典》第1385 条规定,“动物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使用期间,对动物所造成的损害,不问该动物是否在其管束下,或在走失或逃脱时所造成的损害,均应负赔偿的责任”[2]。
我国从《民法通则》第127条到《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了饲养动物致害。
饲养动物致害是侵权法上的一类特殊的侵权行为,在实际生活中也较为常见,但在实践中对于本文的旨趣就在于从饲养动物致害的一般法理出发,浅谈该侵权类型适用的疑难问题。
二、立论:饲养动物致害侵权责任的基础理论(一)饲养动物致害的归责原理饲养动物致害,是指饲养的或者豢养的动物致人损害,该动物的所有人、占有人等应当承担赔偿受害人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责任的侵权行为[3]。
笔者认为,对于饲养动物致害侵权责任适用的首要法理问题是解决归责的正当性。
侵权法上,“可归责性是法律借以确定侵权责任归属的根据或曰考虑要素,是侵权法价值判断的核心,其体系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程度决定了整个侵权法的立法结构和生命力”,“在法律规范原理上,使遭受损害之权益,与促使损害发生之原因者结合,将损害因而转嫁由原因者承担之法律价值判断因素,即为‘归责’意义之核心”[4]。
笔者认为,动物致害的可归责性来源于民事法律主体制度和侵权责任的承担。
笔者通过对法律关系主体的学说考察,认为无论是传统的以人为主体,还是当下修正的动物也可以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的观点,动物的占有者都有归责的正当性。
如黑格尔所说,法的基本命令是成为一个人,并尊重他为人[5],在我国的法学基础理论的构建中,法律关系的主体只限于权利享有者和义务承担者的人[6],具体到民法领域,按照王泽鉴先生的观点,民法是“以人为本的民法”[7]。
当然,近年来有学者认为动物也应是法律关系的主体[8],并从生物学,伦理学和法学角度对传统的法律关系主体学说进行修正,提出动物与人有生物上的连续性,动物也有文化性和社会性,坚持认为动物作为法律关系的特殊主体[9]。
在传统民法中,动物不可能是成为法律上的主体,自然的动物也不可能承担侵权责任法上的侵权责任的;在修正的法律关系主体理论中,动物也难以承当民事侵权责任,作为可以归责的动物占有者应当承担动物致害的责任。
虽然民法上有句法谚:“每个人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由于他人的损害不是由于饲养动物者的直接行为导致的,如果动物饲养者不予以承担由于其所饲养的动物所导致的损害的责任,则受害人的损害则会陷入无法分担的境地。
在饲养动物的过程中无论是经济上的还是精神上的,饲养动物均从所饲养的动物获得了利益。
由于“利益所归之处即为责任的归属之处”,所以饲养动物者理所应当为其饲养的动物的行为的责任负责。
(二)动物饲养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对于饲养动物致害的侵权责任的构成理论,比较法上各国的规定并不一致。
英国1971年的“动物法令”以严格责任为归责原则,规定了知晓的责任,家畜的不法侵害和关于狗的责任[10]。
在我国台湾和日本的民法中,规定的要件主要有三个,由于动物,是动物施加的损害和无免责事由[11]。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笔者认为可以从2个维向认识构成要件。
其一是法定要件。
所谓法定要件,就是依据法律规定所必须具有的必要条件。
笔者认为,从《侵权行为法》第七十八条中可以看出动物饲养者责任构成大体有三个。
第一,主体要件。
当事人必须要是动物饲养者或者动物管理者。
有关侵权主体,比较法上,各国多使用的是动物占有者,我国有关饲养动物致害的法定主体,具体内涵是实际运用的一个难点,笔者在下文再展开讨论。
第二,客观要件。
须是其所饲养的或者管理的动物所带来的损害。
第三,因果要件。
受害人的损失需要和动物的行为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
其二是主观要件,即侵权责任法确定的二元归责原则。
对于饲养动物致害侵权责任的归责的正当性在前述的部分笔者已经有了一定的介绍,就不再赘述,在此仅就归责原则加以说明。
美国学者近年来对法经济学分析方法的批评,引起了我们对道德伦的重新关注。
美国学者从救济论的观点出发,认为对责任的道德关注可以从可责性的条件(纯粹道德的核心)转化为法律责任的条件,并从赔偿正义,恢复正义和矫正正义进行论证[12]。
在《民法通则》实施之前,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归责,对致人损害的危险性较大的凶猛野兽或者猛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对于一般饲养的动物适用过错推定原则[13]。
在民法通则中第127条对此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14]。
笔者认为,《侵权的责任法》的规定实际上改变了《民法通则》的单一的一元归责原则,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在一般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实行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15];第二,在动物园的管理者或者饲养者使用过错推定制度,即管理者或者饲养者证明了没有过错即可免责[16]。
三、本论:动物饲养者责任疑难问题(一)责任主体的界定在此,笔者先对外国法上的责任主体做一简单介绍。
在我国台湾地区和日本的民法对责任主体都界定为动物占有者,其外延较大,但通过相应的司法判例有集中的内涵。
相比而言,笔者认为,英美法上的责任主体最具有实践价值,是最容易把握的。
英国的1971年“动物法令”确立的责任主体是“动物的看管人”,具体的内容包括三个方面[17]。
其一,他享有该动物或将该动物占有;其二,16岁以下的家庭成员享有动物或将它占有,家长是看管人;其三,如果一个人将动物掌握在自己手中唯一目的是防止它导致损害,或归还给他的所有人,那么他就不是动物的看管人。
相比于外国法,有关饲养动物致害侵权责任的主体,我国《侵权责任法》使用的概念是动物饲养者和动物管理者,在比较法上,确实有其独创性。
笔者认为相关的概念并没有在《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得到清晰界定,在实际的运用中难免存在问题,在此就两个概念尝试做一界定。
1.动物饲养者的界定动物饲养者,即动物的饲养和照料的人。
由此可以看出动物饲养者并不是动物的所有者、占有者等法律意义上的概念。
这里可以说明的饲养者是给动物吃食物,满足动物基本生活所需,足以使其使活下去的人。
具体的认定主要存在如下两方面的疑难。
其一,数人饲养同一动物的问题。
由于动物饲养者不具有排他性,那么动物饲养者可能是一个人,也可能是数人同时饲养同一个动物。
比如公园里面的小猫小狗是靠很多有爱心人士喂养的。
在多数人同时饲养同一动物时候,如果该动物损害对其他第三者造成了损失,理应由其数人承担连带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显然是客观性共同侵权行为,其原则应由客观性共同侵权原则来认定,这里无需赘述。
其二,动物饲养者的认定范围的问题。
动物饲养者,不是在动物从出生所有的喂养它的人,试想在很久以前喂养动物的人却要对很久以后动物所带来的责任负责是不合理的。
所以这里的动物饲养者应该是在动物造成伤害时,对动物存在饲养状态的人。
2.动物管理者的界定在《侵权行为法》第78条规定的“动物饲养者或者管理人”,这里说明管理人是不同于动物饲养者的。
在民法上并没有对动物管理者有定义,责任主体的确定较为困难,在此,笔者仅就三个个问题稍加阐释。
其一,从不同角度理解管理有不同的意义。
在现代汉语中使用管理作为动词,有三种含义[18]:(1)负责某项工作使顺利进行;(2)保管和料理;(3)照管并约束。
显然,在这里应该采用第三种含义,即动物管理者是对动物照管并对其约束的人。
从管理学进行界定,管理的内涵一般包括四个方面:(1)管理是为了实现组织未来目标的活动;(2)管理的工作本质是协调;(3)管理工作存在于组织中;(4)管理工作的重点是对人进行管理。
可见,对饲养动物致害的管理的理解,难以套用管理学的概念。
受到我国台湾和日本对责任主体称谓的启示,笔者认为如果非得给饲养动物致害的管理找一个法律的归宿,可以将管理与占有相关联。
占有是对物有事实上管领之力,管领之力为事实之支配,但物之事实上支配,民法未为定义,存在争议[19]。
有学者指出,对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是指对无由支配并排除他人的干涉,应依社会观念及斟酌外部可以认识的空间关系、时间关系和法律关系认定[20]。
其二,管理人不一定是单人,也可是数人同时管理。
如果由数个人同时对动物进行管理,因动物致害造成的侵权责任的分担,可以依据数人侵权责任的分担规则。
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数人侵权责任的最终分担规则并不明确[21],基于我国立法对于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关系(共同关联性)采用的是主观说,但对责任的分担又绝不能完全排除过错,笔者认为基于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关联性,应当在具体的案件中,结合主观过错与原因力的作用,并以原因力的作用为主要判断标准,确定侵权责任的分担。
其实,该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中仍值得继续研究,由于不属于本文讨论的主要内容,笔者在此就不再展开。
其三,管理人员的合法性的问题值得说明。
对于管理人是否必须是合法的管理人这个问题,笔者认为这里和前面的饲养者一样只是一个事实认定不需要法律上的认定,只要是在动物造成损失之时存有对动物管理的状态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