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哈价联发〔2013〕39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建设项目收费集中管理暂行办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建设项目收费集中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哈政发法字[2006]26号
【发布部门】哈尔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6.09
【实施日期】2006.07.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建设项目集中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建设项目收费集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哈政发法字[2006]2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现将《哈尔滨市建设项目收费集中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六年六月九日
哈尔滨市建设项目收费集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提高行政效能,防止资金流失,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由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收取的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集中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收费集中管理,是指市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收费业务,并将所收资金统一上缴市财政的活动。
第四条建设项目收费集中管理,应当坚持便民、高效、有利于资金统一收缴的原则。
第五条市建设、国土资源、劳动和社会保障、人防、房产住宅、公安消防、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项目收费的收缴工作。
第六条市行政服务中心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负责指导、协调建设项目收费的集中管理工作。
(一)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
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哈价联发〔2013〕39号)

哈价联发〔2013〕39号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各物业服务企业、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为了规范物业服务行业收费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水平,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我们制定了《哈尔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2013年11月4日哈尔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哈尔滨市物业管理条例》、《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居民庭院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内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收取费用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按不同物业的使用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不含别墅、公寓,下同)、与住宅配套使用的电梯、单体车库、室内停车泊位及利用公共空间设置的停车泊位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由建设单位专门规划建设的,住宅区院内为居民提供三产服务的经营用物业(不含临街门市),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可按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适当上浮,上浮幅度原则上不高于30%。
别墅、公寓以及商场、酒店、写字楼等其它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为业主个别需要提供的代办服务和其它特约服务等收费,除政府部门有规定外,实行市场调节价。
2011哈价联发物业费

哈价联发〔2011〕1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工作的通知各区、县(市)价格主管部门、物业主管部门,各物业服务企业,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及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改委《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黑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居民庭院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有关法规和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本通知适用于哈尔滨市市区内物业服务企业对各类物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行为。
二、本通知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运行、维修、养护,提供保洁、公共秩序维护、绿化养护等服务,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三、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区内的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服务收费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按相应规定履行各自管理职能。
四、物业服务收费按不同物业的使用性质和特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小区和非小区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以及配套使用的电梯费和小区配套使用的室内停车场(位)的综合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普通住宅小区内单体车库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按照同小区住宅标准执行,小区内其它非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按照同一小区内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适当上浮,上浮幅度原则不高于20%。
为业主个别需要提供的代办服务和其它特约服务等收费,除政府部门有规定外,实行市场调节价。
公寓、别墅等高档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商场、酒店、写字楼等其它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五、物业服务费用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利润(利润率为5%-10%)。
经业主同意的其他服务费用可计入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等按照规定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列支的费用,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
哈尔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2015年哈尔滨市实行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哈尔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2015年哈尔滨市实行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哈尔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5.12.21
•【字号】哈发改收管〔2015〕272号
•【施行日期】2015.12.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关于印发2015年哈尔滨市实行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收费项目目
录的通知
哈发改收管〔2015〕272号
各区、县(市)发改局,市直各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实行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收费,提高经营服务收费透明度,按照《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哈政办综〔2015〕22号)要求,根据国家、省关于经营服务收费管理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经营服务收费的实际情况,市发改委编制了《2015年哈尔滨市实行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收费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录》中的经营服务收费项目、标准,为截止2015年11月30日仍在
全市执行的经营服务收费项目、标准。
对列入《目录》的经营服务收费项目,各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严禁擅自扩大范围、提高标准收费。
对违规收费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
二、2015年12月1日以后新增或调整的经营服务收费项目、标准,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市发改委将根据收费项目调整变化情况,及时动态更新《目录》,实行常态化公示。
附件:2015年哈尔滨市实行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收费项目目录
哈尔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12月21日。
哈尔滨物业收费标准

哈尔滨物业收费标准一、物业管理费。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费是指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共同物业共有部分和各单位专有部分的实际使用情况和管理服务标准,按照一定比例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应当合理,不得损害业主的利益,不得变相提高费用标准。
哈尔滨市的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主要参照当地的物价局制定的收费标准,并结合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具体收费标准如下:1. 小区环境卫生管理费,按照小区面积和环境卫生管理标准进行计费,一般以每平方米每月1-2元进行收取。
2. 物业维修基金,按照小区建筑面积和建筑结构的复杂程度进行计费,一般以每平方米每月0.5-1元进行收取。
3. 绿化维护费,按照小区绿化面积和绿化设施的数量进行计费,一般以每平方米每月0.5-1元进行收取。
4. 安全防范费,按照小区安全防范设施的数量和管理标准进行计费,一般以每户每月5-10元进行收取。
5. 公共设施维护费,按照小区公共设施的数量和维护标准进行计费,一般以每户每月5-10元进行收取。
6. 物业管理服务费,按照小区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进行计费,一般以每户每月20-50元进行收取。
以上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仅供参考,具体收费标准以当地物价局和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公布的为准。
二、其他收费项目。
除了物业管理费之外,物业服务企业还可能收取其他一些费用,如停车费、垃圾清运费、水电费代缴费等。
这些费用的收费标准一般由物业服务企业和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并在小区内进行公示。
业主在缴纳这些费用时,应当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提供详细的收费依据和明细账单,确保费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三、费用调整。
物业管理费的调整应当经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讨论和表决,并报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和相关部门备案。
在调整费用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前向业主公示调整方案,并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同时,物业服务企业在调整费用时,应当充分考虑当地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合理确定费用调整幅度,确保业主的合法权益。
哈尔滨最新物业收费标准

哈尔滨人注意了!新物业法出台,赶紧收藏!不要被物业糊弄了!新物业收费标准一共分为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每一级的收费标准都各不相同,根据楼房的基本情况、公共秩序的维护以及的服务的周到性等因素决定。
物业费收取标准一、基础条件:1、小区封闭;2、有不少于小区住宅总建筑面积3‰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3、绿化率35%以上(包括水面);4、绿化、休闲活动中心、场地1500平方米以上;5、固定活动馆所300平方米以上;6、专用固定停车泊位1个/3户;一级收费标准:1.00元/月.平方米(已包含税、费)7、具备楼宇可视对讲系统、监控系统、电子巡更系统或其他三项以上安全防范设施;8、固定体育活动场馆不少于二项设施。
二、公共秩序维护:1、门岗室美观整洁,人员统一着装,设专人24小时值勤,其中主出入口不少于12小时立岗值勤。
对本区机动车出入验证;对外来机动车登记换证。
2、按照规定路线和时间进行24小时不间断巡逻,不少于12次,对小区重点部位每小时巡查一次,并做好巡查记录。
巡逻过程中对可疑人员进行询问,发现火警或治安隐患、事故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3、小区内公共娱乐设施、水池等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4、对出入小区的机动车辆进行引导,行驶有序并停放在指定位置。
非机动车辆停放整齐。
5、设有中央监控室的实施24小时安全监控并记录及时。
6、看管公共财产,包括楼内的门、窗、消防器材及小区的表井盖、雨篦子、小品、花、草、树木等。
7、对火灾、水浸等突发事件有应急处理预案。
8、定期对服务人员进行消防培训,保证消防通道畅通,消防器材可随时启用。
三、保洁服务1、小区内公共区域(硬化地面、主次干道)每天清扫2次,干净整洁;室外标识、宣传栏、信报箱等每周擦拭2次。
2、公共区域日常设专人保洁,保持公共区域干净整洁无杂物。
3、公共楼道每天清扫2次;扶手每天擦洗2次,保持干净整洁。
4、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合理布设垃圾桶、果皮箱,垃圾袋装。
5、按楼栋口、楼层收集垃圾,每天2次。
哈尔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哈尔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出台,物企“先服务后收费”试行仨月业主不满意一律不调价本报讯(记者王辛娜杨建平)昨天,经过近一年的蕴酿和对200个物业项目样本的调研摸底,市物价局、市住房局联合出台《哈尔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该办法的出台为全市提供了全新的住宅物业服务标准和与之相配套的收费政策。
今后,破解物业难题和化解物业矛盾,全市物业行业有了可操作性的“抓手”。
业主交多少费用,物企该提供什么样的服务,双方都将有可约束性的依据。
《办法》从定价结构和物业服务标准方面有了本质性改变。
强化了服务项目与服务成本的对应性,制定出了比较完备的物业服务项目和考核标准,实现了服务项目的细化与要素成本的量化相对应,增强了服务收费标准的支撑力。
在物业服务要素成本的构成上,突出保障业主最关心的清扫保洁、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部分,在收费标准上增加了这部分比重,相应减少了综合管理方面的比重,使物业新政更趋于完备成熟。
《办法》按照“质价相符”的基本管理要求,规定“物业服务监管实行日常考评制度,对于连续两次考评不合格的物业服务企业,给予按级差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下浮10%的处理,对于连续考评不合格的,应降低级差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
对认真整改达到要求的,可上浮10%,回到原标准;对于不认真整改的,经考核确认后可以降低服务等级,直至辞退。
市住房局负责人表示,物业企业凡涉及需要按照新标准调整的,必须先行搞好服务,试运行3个月,业主满意同意的,方可调整;业主不满意的,一律不能调整,擅自调价的,要坚决予以严厉查处,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
市区相关物业管理部门,对有争议、有纠纷的物业收费确定,要坚持双方自愿委托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调节价格矛盾的职能作用,制定详细具体的操作规则,让广大业主、物企满意。
哈市住宅物业服务定价成本标准单位:元/月·m2(建筑面积)基础物业服务定价成本服务项目基础管理屋面日常保养维护二次加压供水化粪池清淘单元电子门维护合计金额— 0.033 0.052 0.040 0.005 0.130 级差物业服务定价成本服务项目综合管理公共区域保洁服务公共区域公共区域绿公共部位设施合计日常清冰雪保洁化养护(绿地设备日常运行(不含绿保洁合计面积年成本)保养维修化养护)秩序维护一级 0.10 0.16 0.01 0.17 0.08 2.36 多层 0.03 0.38高层0.04 0.39 二级0.17 0.18 0.01 0.19 0.13 2.86 多层0.05 0.54高层0.07 0.56 三级0.25 0.24 0.02 0.26 0.21 4.40 多层0.14 0.86高层0.17 0.89 四级0.32 0.31 0.02 0.33 0.30 4.94 多层0.24 1.19高层 0.28 1.23 特有物业服务政府指导价限额车辆管理服务项目电梯管理室内停车泊位物业服务费住宅区道路公共空装修管理公共责任险间停车泊位服务费金额11—120 1.平面车位物业服务费元/月·户 80元/月;有塑胶或环氧树 5元/次·m2——脂地膜加10元/月。
物业服务收费暂行办法文件

物业服务收费《哈尔滨市物业服务收费暂行方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的指导,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企业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治理条例》、国家发改委《物业服务收费治理方法》、《黑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治理方法》、《哈尔滨市物业治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哈尔滨市区内具有物业治理资质的企业对各类物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治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运行、维修、养护,提供保洁、公共秩序维护、绿化养护等服务,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住宅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区内的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制定和监督治理工作。
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治理。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分不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般住宅以及配套使用的电梯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小区配套使用的室内停车场(位),由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的,收取的综合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酒店式公寓、不墅等高档住宅和非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为业主个不需要提供的代办服务和其它特约服务等收费,除政府部门有规定外,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能够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暂采纳包干制;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由业主选择实行包干制或酬金制。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
黑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完整版

黑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黑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全省物业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以及与住宅配套使用的电梯、车库、地下停车位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由市(地)、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提出本城市物业服务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报当地政府确定。
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经批准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根据服务内容和质量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着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九条?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形式确定物业服务费用。
黑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条例

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条例-----------------------作者:-----------------------日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全省物业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以及与住宅配套使用的电梯、车库、地下停车位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由市(地)、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提出本城市物业服务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报当地政府确定。
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经批准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根据服务容和质量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九条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形式确定物业服务费用。
根据我省情况,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暂采用包干制,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业主选择实行包干制或酬金制。
哈尔滨市物业收费标准

哈尔滨市物业收费标准一、物业管理费。
物业管理费是指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物业管理范围内的业主或者使用单位收取的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应当合理,不得损害业主和使用单位的合法权益。
哈尔滨市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主要包括基本管理费、公共服务费和维修基金。
1. 基本管理费。
基本管理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为履行物业管理职责而向业主或者使用单位收取的费用。
根据《哈尔滨市物业管理条例》,基本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应当按照物业管理范围内的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计算,且不得高于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一般情况下,基本管理费的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2至5元不等。
2. 公共服务费。
公共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为提供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而向业主或者使用单位收取的费用。
公共服务费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和设施确定,包括但不限于绿化、清洁、保安、消防等费用。
收费标准一般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大会共同商定,并报当地物价部门备案。
3. 维修基金。
维修基金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为维护和修缮共有部位而向业主或者使用单位收取的费用。
根据《哈尔滨市物业管理条例》,维修基金的收费标准应当按照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计算,且不得低于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维修基金的收费标准一般为每平方米每月0.5至1元不等。
二、停车费。
停车费是指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停车场使用者收取的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停车费的收费标准应当合理,不得损害停车场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哈尔滨市停车费的收费标准一般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大会共同商定,并报当地交通部门备案。
停车费的收费标准一般按照车辆类型和停车时长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应当合理适用。
三、其他收费项目。
除了物业管理费和停车费外,物业服务企业还可能向业主或者使用单位收取其他费用,如垃圾清运费、水电费等。
这些费用的收费标准应当合理适用,并经业主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黑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可编辑范本】

《黑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全省物业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住宅以及与住宅配套使用的电梯、车库、地下停车位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由市(地)、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提出本城市物业服务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报当地政府确定。
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经批准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根据服务内容和质量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九条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形式确定物业服务费用.根据我省情况,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暂采用包干制,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业主选择实行包干制或酬金制。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哈尔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哈尔滨市物业管理条例》、《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居民庭院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内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收取费用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按不同物业的使用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不含别墅、公寓,下同)、与住宅配套使用的电梯、单体车库、室内停车泊位及利用公共空间设置的停车泊位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由建设单位专门规划建设的,住宅区院内为居民提供三产服务的经营用物业(不含临街门市),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可按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适当上浮,上浮幅度原则上不高于30%。
别墅、公寓以及商场、酒店、写字楼等其它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为业主个别需要提供的代办服务和其它特约服务等收费,除政府部门有规定外,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物业服务标准及管理政策,负责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及管理政策,负责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的日常监管工作。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协助各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物业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的管理工作。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规定》等十二部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规定》等十二部市政府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6.18•【字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施行日期】2020.06.1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规定〉等十二部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0年6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孙喆2020年6月18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规定》等十二部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为了维护法制统一,适应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下列市政府规章:一、哈尔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规定(一)将第四条第一款、第三款中的“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删去第四款中的“监察、”,将“法制”修改为“司法行政”。
(二)将第五条、第六条中的“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
(三)删去第七条、第八条。
(四)将第九条改为第七条,其中的“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
(五)删去第十条。
(六)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收费单位应当在收费地点的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计费单位、收费依据、收费范围、收费对象、减免规定、监督举报电话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七)删去第十二条。
(八)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一条,删去第八项、第九项。
(九)将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至第十七条,其中的“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十)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十八条,其中的“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监察部门或者任免机关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修改为“对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处理或者给予处分”。
哈尔滨市普通住宅电梯收费指导价格

哈尔滨市普通住宅电梯收费指导价格备注:1.基本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基本物业定价成本(包括基础服务成本和级差服务成本)+利润(政府指导价标准幅度6%—12%)+法定税金2.法定税金=基本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税率二、哈尔滨最新物业费收取标准政策和法律依据哈尔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哈尔滨市物业管理条例》、《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居民庭院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内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收取费用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按不同物业的使用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不含别墅、公寓,下同)、与住宅配套使用的电梯、单体车库、室内停车泊位及利用公共空间设置的停车泊位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由建设单位专门规划建设的,住宅区院内为居民提供三产服务的经营用物业(不含临街门市),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可按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适当上浮,上浮幅度原则上不高于30%。
别墅、公寓以及商场、酒店、写字楼等其它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为业主个别需要提供的代办服务和其它特约服务等收费,除政府部门有规定外,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物业服务标准及管理政策,负责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及管理政策,负责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建设项目收费集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建设项目收费集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09•【字号】哈政发法字[2006]26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建设项目收费集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哈政发法字[2006]2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现将《哈尔滨市建设项目收费集中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六年六月九日哈尔滨市建设项目收费集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提高行政效能,防止资金流失,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由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收取的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集中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收费集中管理,是指市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收费业务,并将所收资金统一上缴市财政的活动。
第四条建设项目收费集中管理,应当坚持便民、高效、有利于资金统一收缴的原则。
第五条市建设、国土资源、劳动和社会保障、人防、房产住宅、公安消防、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项目收费的收缴工作。
第六条市行政服务中心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负责指导、协调建设项目收费的集中管理工作。
(一)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缴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工程建设应当缴纳的部分)、工程定额测定费、建筑工程安全监督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二)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缴的土地出让金、防洪保安费(代收)、新菜地建设基金;(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缴的建筑行业养老保险基金;(四)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缴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五)市房产住宅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缴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六)市公安消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缴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七)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缴的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收费项目。
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哈价联发〔2013〕39号)讲诉

哈价联发〔2013〕39号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各物业服务企业、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为了规范物业服务行业收费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水平,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我们制定了《哈尔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2013年11月4日哈尔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哈尔滨市物业管理条例》、《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居民庭院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内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收取费用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按不同物业的使用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不含别墅、公寓,下同)、与住宅配套使用的电梯、单体车库、室内停车泊位及利用公共空间设置的停车泊位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由建设单位专门规划建设的,住宅区院内为居民提供三产服务的经营用物业(不含临街门市),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可按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适当上浮,上浮幅度原则上不高于30%。
别墅、公寓以及商场、酒店、写字楼等其它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为业主个别需要提供的代办服务和其它特约服务等收费,除政府部门有规定外,实行市场调节价。
哈尔滨物业收费标准

哈尔滨最新物业收费标准(总6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可以删除This document is for reference only-rar21year.March哈尔滨人注意了!新物业法出台,赶紧收藏!不要被物业糊弄了!新物业收费标准一共分为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每一级的收费标准都各不相同,根据楼房的基本情况、公共秩序的维护以及的服务的周到性等因素决定。
物业费收取标准一、基础条件:1、小区封闭;2、有不少于小区住宅总建筑面积3‰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3、绿化率35%以上(包括水面);4、绿化、休闲活动中心、场地1500平方米以上;5、固定活动馆所300平方米以上;6、专用固定停车泊位1个/3户;一级收费标准:元/月.平方米(已包含税、费)7、具备楼宇可视对讲系统、监控系统、电子巡更系统或其他三项以上安全防范设施;8、固定体育活动场馆不少于二项设施。
二、公共秩序维护:1、门岗室美观整洁,人员统一着装,设专人24小时值勤,其中主出入口不少于12小时立岗值勤。
对本区机动车出入验证;对外来机动车登记换证。
2、按照规定路线和时间进行24小时不间断巡逻,不少于12次,对小区重点部位每小时巡查一次,并做好巡查记录。
巡逻过程中对可疑人员进行询问,发现火警或治安隐患、事故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3、小区内公共娱乐设施、水池等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4、对出入小区的机动车辆进行引导,行驶有序并停放在指定位置。
非机动车辆停放整齐。
5、设有中央监控室的实施24小时安全监控并记录及时。
6、看管公共财产,包括楼内的门、窗、消防器材及小区的表井盖、雨篦子、小品、花、草、树木等。
7、对火灾、水浸等突发事件有应急处理预案。
8、定期对服务人员进行消防培训,保证消防通道畅通,消防器材可随时启用。
三、保洁服务1、小区内公共区域(硬化地面、主次干道)每天清扫2次,干净整洁;室外标识、宣传栏、信报箱等每周擦拭2次。
2、公共区域日常设专人保洁,保持公共区域干净整洁无杂物。
哈尔滨市万兴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文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哈尔滨市万兴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文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24【案件字号】(2020)黑01民终336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董茂建郑兴华潘雪梅侯守东张振宇【审理法官】董茂建郑兴华潘雪梅侯守东张振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哈尔滨市万兴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文东【当事人】哈尔滨市万兴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文东【当事人-个人】孙文东【当事人-公司】哈尔滨市万兴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杨春光黑龙江友致律师事务所;赵廷雨黑龙江友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春光黑龙江友致律师事务所赵廷雨黑龙江友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春光赵廷雨【代理律所】黑龙江友致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哈尔滨市万兴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孙文东【本院观点】加恒物业公司与孙文东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将本物业的整体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本案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权责关键词】无效追认撤销违约金合同约定反证证据不足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未举示新的证据。
本院对一审认定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双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主要焦点为:1.万兴达物业公司、加恒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经营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2.一审法院确定孙文东向万兴达物业公司给付物业服务费的标准是否正确;3.万兴达物业公司停止对平安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时间如何认定。
关于案涉合同效力问题。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黑龙江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亚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黑龙江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亚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21【案件字号】(2020)黑01民终351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焦崇升石磊贾晋璇【审理法官】焦崇升石磊贾晋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黑龙江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亚贤【当事人】黑龙江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亚贤【当事人-个人】张亚贤【当事人-公司】黑龙江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黑龙江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张亚贤【本院观点】电梯年检备案系管理单位建业物业公司的义务,建业物业公司称系因案外人电梯生产商未能提供相关资料导致无法年检备案,市场监督管理局并非案涉小区电梯年检义务人,故建业物业公司申请调取上述证据与本案待证事实并无关联性,本院不予准许。
关于张亚贤应向建业物业公司给付物业费数额的问题。
建业物业公司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其所辩称属实,即便属实,建业物业公司亦不能以其与案外人的纠纷作为其未履行年检义务的合法抗辩理由。
【权责关键词】催告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新证据关联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张亚贤应向建业物业公司给付物业费数额的问题。
因建业物业公司与张亚贤于2005年6月1日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并未对物业服务费的收取标准与具体数额作出约定,且建业物业公司按照使用面积为基数,按照0.8元/月/平方米的标准收取了张亚贤2006年入住至2007年4月30日的物业费,故应视为建业物业公司与张亚贤均对上述物业费收费标准予以认可,故案涉物业服务合同应按约履行。
[2013]39号《哈尔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二条约定“本市市区内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收取费用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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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价联发〔2013〕39号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各物业服务企业、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为了规范物业服务行业收费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水平,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我们制定了《哈尔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2013年11月4日哈尔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哈尔滨市物业管理条例》、《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居民庭院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内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收取费用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按不同物业的使用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不含别墅、公寓,下同)、与住宅配套使用的电梯、单体车库、室内停车泊位及利用公共空间设置的停车泊位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由建设单位专门规划建设的,住宅区院内为居民提供三产服务的经营用物业(不含临街门市),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可按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适当上浮,上浮幅度原则上不高于30%。
别墅、公寓以及商场、酒店、写字楼等其它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为业主个别需要提供的代办服务和其它特约服务等收费,除政府部门有规定外,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物业服务标准及管理政策,负责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及管理政策,负责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的日常监管工作。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协助各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物业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住宅物业服务内容分为基础物业服务、级差物业服务和特有物业服务三个部分。
基础物业服务是最基本的物业服务项目,是物业服务必须达到的服务标准。
包括基础管理、屋面日常保养维护、二次加压供水、化粪池清掏、单元电子门维护5个服务项目。
级差物业服务是满足基础物业服务,根据服务项目及服务质量提供分等级的物业服务标准。
包括综合管理、公共秩序维护、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保养维修、保洁服务、清冰雪、绿化养护6个服务项目。
每个服务项目按照服务等级标准,由低到高分为一至四级。
基础物业服务和级差物业服务构成了基本物业服务。
特有物业服务是根据建设配套及物业服务需求,为业主提供的单项物业服务。
包括电梯管理、装修管理、车辆管理、公共责任险4个服务项目。
第七条物业服务项目、标准及服务等级由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公布。
(详见《哈尔滨市住宅物业服务指导标准》附件1)基本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测算并公布(详见《哈尔滨市住宅物业服务定价成本标准》附件2),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八条基本物业服务收费,由基本物业定价成本、利润和法定税金3部分构成。
基本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基本物业定价成本(包括基础服务成本和级差服务成本)+利润(政府指导价标准幅度6%—12%)+法定税金。
未提供的物业服务项目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公有住房的租金包含了基础物业服务、级差物业服务中的综合管理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保养维修费用,不应重复计入公有住房物业服务定价成本。
第九条物业服务收费以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为计费单位,按月、季、年计收,预收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第十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基本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需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经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物业服务标准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根据物业服务特点和要求,依据《哈尔滨市住宅物业服务指导标准》,协商确定物业服务标准。
其中,所选综合管理等级指导标准应与所选公共区域秩序维护、公共区域保洁服务等级标准相一致。
物业服务标准确定后,依据《哈尔滨市住宅物业服务定价成本标准》和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协商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哈尔滨市住宅物业服务指导标准》未予规定的物业服务项目,物业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组织征求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套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前款规定协商确定物业服务标准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下同)。
三、通过协商无法确定物业服务标准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由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业主委员会会同物业服务企业共同确定。
四、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应按照确定的物业服务标准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签定物业服务合同。
第十一条新建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需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房屋预(销)售前,由建设单位结合物业的特点,将设计提供的物业服务标准报请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将认定结果报请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文件,核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二、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销售现场的醒目位置,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名称、物业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等事项。
建设单位与住宅买受人签定房屋买卖合同时,应当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附件。
三、办理住宅进户前,由物业服务企业报请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实际物业服务标准进行确认,并将确认结果报请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文件,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收费、室内停车场泊位物业服务费、电梯服务费等予以核定。
四、办理住宅进户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据经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报请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服务等级和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与业主签定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中关于收费标准执行期限的内容应当以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核定文件为准。
第十二条住宅办理进户手续的建筑面积或套数其中一项超过50%或入住满2年且办理进户手续的比例超过25%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重新协商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交付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已竣工但尚未售出的或因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办理交付手续的,其间所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买受人未按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第十四条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当负责结清物业费、电梯费等。
产权转移之日的当月及以前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出让人承担;产权转移之日的次月起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受让人承担;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监管实行日常考评制度,对于连续两次考评不合格的物业服务企业,给予按级差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下浮10%的处理,对于连续考评不合格的,应降低级差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与住宅配套使用的电梯服务费用包括基础费用和运行电费,具体收费标准依据《哈尔滨市住宅电梯收费指导标准》(附件3)确定。
第十七条与住宅配套建设使用的单体车库的物业服务费,按照同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第十八条与住宅配套建设使用的室内停车场停车泊位物业服务费,包括停车场综合管理、保洁、保安、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保养维修,具体收费标准依据《哈尔滨市住宅物业服务定价成本标准》(附件2特有服务中车辆管理:室内停车泊位物业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确定。
第十九条经业主大会同意,在符合消防安全等规定前提下,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空间设置的停车泊位并收费的,所得收入扣除管理服务费用后归全体业主所有,并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具体收费标准依据《哈尔滨市住宅物业服务定价成本标准》(附件2特有服务中车辆管理:公共空间停车泊位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确定。
第二十条对于有房屋装修需求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应与之签定装修管理协议,督促其遵守有关规定。
物业企业可收取装修管理费,用于装修期间清运建筑垃圾、电梯垂直升降及装修管理支出,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哈尔滨市住宅物业服务定价成本标准》(附件2特有服务中装修管理政府指导价标准)执行。
物业企业在收取装修管理费之后,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其它与装修有关的费用。
本办法实施前,签订并履行装修合同的,可按合同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为住宅物业服务区域投保公共责任险。
所需费用按照物业服务面积分摊。
第二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住宅物业服务与收费标准备案程序》(附件4)的规定,将物业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报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物业服务费用中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保养维修费、电梯费中的基础费用应当作为业主预购物业服务的费用,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结转滚存备用。
第二十四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五条物业服务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双方应当签订委托协议,物业服务企业可向委托方收取代办费用,但不得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额外费用。
第二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醒目位置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以及96365物业服务监督举报电话和12358价格举报电话,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对住宅物业服务成本实行定期监审制度。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或已交纳当期物业服务费用的,在本办法实施后尚未到期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选择相应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并确定收费标准。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及物业服务质量方面的事宜,由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涉及收费标准方面的事宜,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其它性质的物业服务机构,可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各县(市)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物业服务收费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