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规划管理建筑面积计算技术规定
湖北建筑面积规范2005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326号现批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353-2005,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五年四月十五日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1 总则1.0.1 为规范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面积计算,统一计算方法,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面积计算。
1.0.3 建筑面积计算应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
1.0.4 建筑面积计算除应遵循本规范,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2.0.1 层高story height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2 自然层floor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
2.0.3 架空层 empty space建筑物深基础或坡地建筑吊脚架空部位不回填土石方形成的建筑空间。
2.0.4 走廊 corridor gallery建筑物的水平交通空间。
2.0.5 挑廊 overhanging corridor挑出建筑物外墙的水平交通空间。
2.0.6 檐廊 eaves gallery设置在建筑物底层出檐下的水平交通空间。
2.0.7 回廊 cloister在建筑物门厅、大厅内设置在二层或二层以上的回形走廊。
2.0.8 门斗 foyer在建筑物出入口设置的起分隔、挡风、御寒等作用的建筑过渡空间。
2.0.9 建筑物通道 passage为道路穿过建筑物而设置的建筑空间。
2.0.10 架空走廊 bridge way建筑物与建筑物之间,在二层或二层以上专门为水平交通设置的走廊。
2.0.11勒脚 plinth建筑物的外墙与室外地面或散水接触部位墙体的加厚部分。
2.0.12围护结构 envelop enclosure围合建筑空间四周的墙体、门、窗等。
2.0.13 围护性幕墙 enclosing curtain wall直接作为外墙起围护作用的幕墙。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域规划管理工作的意见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域规划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26•【字号】鄂州政发[2012]29号•【施行日期】2012.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域规划管理工作的意见(鄂州政发〔2012〕29号)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空间布局,充分发挥城乡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全面贯彻实施省政府批复的《鄂州市城乡总体规划(2011-2020)》,加快我市宜居宜业组群式大城市建设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我市全域规划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全域规划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一)加强全域规划管理,是坚持依法行政,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的需要。
城乡规划是政府统筹和调控城乡发展的重要手段,是关系区域可持续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进步的全局性、先导性的公共政策。
其核心任务是合理进行空间布局,优化配置城乡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科学引导各项建设。
(二)加强全域规划管理,是建设全域鄂州,引导城乡有序建设和统一管理的需要。
近年来,我市城乡规划工作注重创新,超前主动,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贡献。
但是,城乡规划工作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是规划管理的基础不牢,适应全域规划理念和城乡一体格局的集中统一管理的体制机制需要理顺;城乡总体规划的下位规划编制滞后,规划体系构建不完备,对城乡建设指导不够,与全域鄂州的发展要求还不相适应。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正视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三)加强全域规划管理,是推进综改示范,加快鄂州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的需要。
实施建设宜居宜业组群式大城市的战略目标,需做大做优主城,做强做实新城、做精做特特色镇、做新做美新社区。
牢固树立规划指导建设的理念,有利于转变城乡建设模式和经济增长方式,增强城乡综合承载能力,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鄂州市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鄂州市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创建整洁、优美、安全、和谐、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曲靖鄂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鄂州城市规划区。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城市管理是指城市规划与建设、城市市容、城市绿化、市政公用设施、城市环境保护、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等方面的管理。
第四条鄂州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投入,加强城市管理和公民道德规范教育,开展创建文明城市活动,不断提高市民素质和城市的文明程度。
第五条城市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市民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鄂州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城市管理、协调工作。
发展与改革、国土资源、环保、公安、卫生、工商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鄂州市人民政府应当相对集中城市管理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其实施方案由鄂州市人民政府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鄂州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人员应当依法进行城市管理,公开、公正、文明执法;执法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对不出示执法证件的,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参与城市管理,对城市管理中涉及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利益的重大问题,鄂州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座谈会、登报、网络发布等形式听取意见,保障市民的民主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劝阻、举报和控告的权利,有遵守本条例的义务。
对在城市管理中作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鄂州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城市规划与建设第九条鄂州市人民政府在编制、调整、变更、审批和公布城市规划时,应当按照法定权限、程序和技术标准进行。
第十条建设单位沿城市规划道路的建设用地,涉及到城市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有关公厕、垃圾中转站等公共设施的用地应当服从城市规划要求。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用地和改变土地用途,应当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鄂州市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土地整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州市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土地整理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18•【字号】鄂州政规[2009]5号•【施行日期】2009.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鄂州市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土地整理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州政规〔2009〕5号)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鄂州市土地整理管理办法》经2009年5月12日(2009年第8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鄂州市土地整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推进土地整理工作,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保持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土地整理,是指一定区域内,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根据城乡规划确定的目标和用途,通过行政、经济、法律和工程技术等手段,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兴建和修复沟、渠、桥、站、闸,根据村民意愿实施“拆村腾地”和“村庄整治”工程,提高土地集约利用率和产出率,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活动。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整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土地整理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第四条各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行政区域内土地整理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综合协调,并根据《土地整理项目委托管理合同》和《土地整理项目管理合同》的规定,对具体工程项目实施全面管理。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土地整理的技术指导、专业服务、质量监督、信息反馈等工作;市国土整治办以合同方式对工程实施、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工程验收实行监管;各区土地整理中心具体负责辖区范围内土地整理项目的实施。
市财政部门负责土地整理项目资金的拨付、使用效率评估和风险防范。
《鄂州市住房保障及房屋管理办法》(鄂州政规[XXXX]2号(2021修订版)
市人民当局关于发布鄂州市住房保障及房屋打点方法的通知鄂州政规〔2021〕2号各区人民当局、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处事处,市当局各部分:鄂州市住房保障及房屋打点方法经2021年第19次市人民当局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二日鄂州市住房保障及房屋打点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住房保障及房屋打点,加快解决我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尺度房产市场秩序,保障房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财产的持续健康开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打点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廉租住房保障与经济适用住房打点、房地产开发打点、物业打点、房产交易打点、房屋登记打点、白蚁防治打点、房屋安然鉴定打点和房地产中介机构打点等活动。
第三条市房产打点部分主管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打点工作。
市住房保障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全市廉租住房建设和配租、住房租赁补助,以及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使用和打点工作。
市房地产交易机构具体负责全市房产转让、房产典质、房屋租赁、房屋测量、住房置业担保等日常打点工作。
市房屋产权登记发证〔以下简称房屋登记〕机构具体负责全市房屋产权登记、产籍打点等工作。
市白蚁防治研究机构、房屋安然鉴定打点机构别离具体负责全市各类房屋的白蚁防治工作和全市房屋安然鉴定工作的监管。
第二章住房保障第一节廉租住房保障第四条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行当局工作目标责任制。
市人民当局与各区人民当局、开发区管委会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各级当局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年度目标和责任。
市人民当局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开展规划及年度方案中,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办法,并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开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
第五条市开展鼎新部分会同市房产、财务部分编制新建廉租住房年度投资方案,报市人民当局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租赁住房补助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清单的通知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7.14•【字号】〔2021〕22号•【施行日期】2021.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清单的通知〔2021〕22号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根据《中共鄂州市委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州发〔2021〕5号)要求,为深化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特制定我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清单。
现通知如下:一、免于办理规划许可证的工程(一)建(构)筑物类工程1.已验收且不改变建筑使用功能性质,不增加建筑面积、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不涉及建筑使用功能变更的建筑外立面改造等,但拆除重建的除外。
2.既有多层住宅小区及其它建筑(除各类学校、综合医院、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大型酒店、大型购物中心、会展中心等公共建筑)在符合地方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在室外加装消防楼梯或加装电梯的工程。
3.既有建筑或已审批在建建筑增设室外消防专用钢楼梯,既有建筑(小区、单位)升级改造,增设大门、门卫室等。
4.经小区业主协商一致、由社区或业委会主导实施的利用小区现有架空层、闲置用房等设施在不增加建筑面积的情况下增设或改建公共的、开放的公共服务设施。
(二)设施类工程1.公交车站(亭)、公共直饮水设施、垃圾分类设施、自助快递柜、5G设备、充电桩、道闸、非机动车停车设施、电力铁塔等。
2.公安部门设立的用于维护城市安全、交通管理的岗亭等公益性设施。
3.城市公园绿地、市政道路绿化、城市广场、停车场。
4.未涉及增加建筑面积的改造整治项目,包括街巷整治、小区内部综合整治、农贸市场、环卫设施(包含公厕、垃圾站等)等改造提升项目(历史文化街区等历史文化保护区除外)。
鄂州规划文[2007]99号
鄂州规划文[2007]99号市规划局2007年工作总结及2008年工作计划2007年,我局以市委、市政府提出的“率先融入武汉城市圈、率先实现城乡一体化”战略决策为指导,以创建“四城”为目标,以规划效能监察和建设为重点,以提升规划服务效率为中心,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一、2007年主要工作回顾今年,我局按照年初制定的工作目标,狠抓“五项建设”,实现“五个加强”,做好“五个服务”,认真履行城市规划管理职责,以服务社会经济发展、优化城市发展环境为重点,团结奋斗,开拓进取,较好地完成了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各项任务。
(一)进一步加强了各类规划编制和规划咨询服务工作2007年,依照市委、市政府提出的“打基础、管长远”的工作思路,切实做到“三个坚持”:坚持用规划引导城镇错位发展;坚持用园区引导产业集群发展;坚持用政策引导城乡一体发展。
将科学发展观与“三个坚持”相结合指导规划编制工作。
1、完成城市规划编制任务(重要项目14项):鄂州市城镇村空间布局规划;鄂州市主城区山体保护规划;鄂州城西新区分区规划;鄂州市沿江港区控制分区规划;城南小桥都市工业园控制性详细规划;主城区公共设施布局规划;主城区户外广告布点规划;主城区商业网点规划;城区集贸市场规划;牛头山概念性规划;泽林程潮新村规划;“一主三新”土地出让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赵寨村村域协调发展规划;三山村、丁坳村、三峡村整村推进规划。
此外,启动了新一轮鄂州市城乡总体规划修编工作。
葛华科技新城总体规划和梁子湖区域协调发展(空间管制)规划已在委托编制中。
2、完成市政工程规划设计任务(24项):武昌大道(东段)延伸工程;寿昌大道工程;文苑路工程;学府路工程;滨港路工程;杜山路工程;旭光大道北段延伸工程;武昌大道刷黑工程;凤凰路中段刷黑工程;市政设施维修改造;洋谰湖综合治理等24项市政工程设计任务。
3、完成建筑设计任务:全年完成设计施工图纸300张,设计施工图建筑面积44000平方米。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州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州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0.13•【字号】鄂州政规〔2020〕8号•【施行日期】2020.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州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鄂州政规〔2020〕8号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现将《鄂州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鄂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10月13日鄂州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工作,实现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标准化和法制化,保障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域城市(含开发区、临空经济区)和镇(乡)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除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国家机关的规范性文件、标准等外,还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住建、交通运输、公安交管、消防、城管、水利和湖泊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规划管理应当发挥规划引领城乡建设、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公共政策作用,坚持以人为本,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鼓励开展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加强规划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规划的科技水平和管理效能。
第二章建设用地管理第六条建设用地使用和建设项目选址,应当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并遵循建设用地兼容性的原则。
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兼容性规定(附录二)确定。
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正在修改的地块,因国家、省或者市重点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设用地性质的确定应当结合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设计等要求,进行规划论证。
第七条建设用地使用和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符合集约利用、整体实施的原则,除公益性设施和公用设施外,建设项目的用地规模应当满足最小开发单元的要求。
04.鄂州市规划管理建筑面积计算技术规定1225
鄂州市规划管理建筑面积计算技术规定第一条为规范规划管理中建设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依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以及相关设计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项建设工程在规划(建筑)设计和规划审批、规划条件核实等管理环节中涉及建筑面积计算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建筑设计规范和本市有关技术规定,不得虚构设计平面用途及性质。
第四条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和计算。
结构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米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第五条建筑物承担主要功能的建筑空间,以及结构柱、梁、结构墙体等建筑结构围合而成的主体结构建筑空间,除设计规范和本规定其他条款有明确规定的情形外,无论该空间标注任何功能,是否有开敞面,是否设置楼板,均视作自然层按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第六条建筑物确因结构安全需要搭结的结构板、结构联系梁,在后期使用中不得将其转换为功能空间。
第七条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的楼层,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结构净高在2.1米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米及以上至2.1米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米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第八条以幕墙作为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应按幕墙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第九条建筑物的外墙外保温层,应按其保温材料的水平截面积计算,并计入自然层建筑面积。
第十条住宅结构层高不应超过3.6米,且最低不应低于2.8米。
结构层高大于3.6米且不大于5.8米(3.6+2.2米)的,按该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大于5.8米且不大于8.0米(5.8+2.2米)的,按该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3倍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大于8.0米的,以此类推。
宿舍、公寓、除商业及市政公用设施外的居住配套公建,结构层高均按住宅结构层高进行控制。
鄂州市城市规划区和城市规划发展区村民建房规划管理办法
鄂州市城市规划区和城市规划发展区村民建房规划管理办法(草稿)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区和城市规划发展区内村民建房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湖北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鄂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和城市规划发展区内,任何村民建房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下称规划区)是指《鄂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包括:古楼、凤凰、西山、凡口四个街道办事处,新庙镇的全部范围,泽林镇、燕矶镇、杜山镇所辖的27个村,蒲团乡的周屴村和临江乡的德胜村(鄂州市经济开发区位于该范围内);所称城市规划发展区(下称规划发展区),是指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红莲湖旅游度假区、梁子湖(岛)生态旅游区、花湖民营工业开发区的总体规划区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村民,是指公安机关在册的城市规划区内有农村常住户口的农业人口;本办法所称村民建房,是指村民自行出资、建设(含新建、改建、扩建、加层、重建等)、使用的房屋。
城市非农业人口不得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建房。
第四条鄂州市规划管理局(下称市规划局)负责主城区古楼、凤凰、西山、凡口四个街道办事处全部范围、鄂州市经济开发区控制范围、泽林镇所辖部分村村民建房规划管理工作;市规划直属分局(下称市规划分局)负责红莲湖旅游度假区、花湖民营经济开发区、梁子湖(岛)生态旅游区以及新庙镇全部范围、燕矶镇所辖部分村的村民建房规划管理工作。
鄂州市规划执法监察支队(下称市规划监察支队)负责上述范围的村民建房规划监察工作。
规划区和规划发展区涉及的杜山乡、临江乡、蒲团乡(鄂州市经济开发区范围以外)所辖部分村和葛店开发区范围内村民建房的规划管理及监察工作分别由鄂城区、华容区和葛店开发区负责。
第五条规划区和规划发展区所在的区、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的私房建设是否属符合城市规划的情况直接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严格制止辖区内的违法建设。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全市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若干意见-鄂州政发〔2021〕2号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全市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若干意见正文:----------------------------------------------------------------------------------------------------------------------------------------------------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全市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若干意见鄂州政发〔2021〕2号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的实施意见》,坚决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切实推进我市自然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总体目标(一)按照"总量管控、增量优化、存量盘活、质量提高"的基本要求,继续推行建设用地总量与强度"双控"管理,大力促进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利用,实行分级、分类、分区、分产业差异化管理政策,3至5年内,实现自然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高度融合、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优化、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新格局。
到2025年,全市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国土空间规划目标范围内,并适度留出发展空间,建设用地量低于全省控制总量,单位GDP地耗规模降至200亩/亿元以下,开发区综合容积率达到1.35以上,容积率2.0以上的工业项目占比不得低于20%。
二、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管控(二)严控建设用地总规模。
科学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优化生产、生活、生态空间。
合理安排建设用地规模、布局、结构和开发时序,推进人口向城镇集中、居民向社区集中,严控农村居民点建设用地总量,实施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分区管控措施,统筹产业用地安排,产业向园区集中,逐步实施社区文化、教育、体育、卫生、公园、市政、商业、社区管理等公用设施综合一体化,促进新型城镇化和生态文明建设。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鄂州政发[2014]14号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正文:----------------------------------------------------------------------------------------------------------------------------------------------------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鄂州政发〔2014〕14号)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市政府对截至2013年12月31日有效的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2014年6月30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对清理范围内的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保留79件,修改32件,宣布废止12件。
2014年7月10日附件:1、决定废止(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2、决定修改后发布实施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3、确认保留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4、规范性文件修改文稿报送时间安排表附件1:决定废止(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编号文件名称发文号1995年政发1鄂州市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统筹实施细则鄂州政发[1995]75号1996年政发2鄂州市防汛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鄂州政发[1996]27号1999年政发3关于进一步加快公有住房出售促进上市的通知鄂州政发[1999]106号2001年政办发4鄂州市动物检疫监督管理办法鄂州政办发[2000]106号2002年政发5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激活房地产市场的若干意见鄂州政发[2002]23号2003年政发6关于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生产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州政发〔2003〕35号2005年政发7关于加快水产业发展的决定鄂州政发〔2005〕12号8鄂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与担保管理办法鄂州政发〔2005〕32号2005年政办发9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州政办发[2005]30号10关于做好城区居民天然气使用推广工作的通知鄂州政办发[2005]60号2008年政发11鄂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暂行办法鄂州政发[2008]4号2009年政规12鄂州市城乡一体化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鄂州政规[2009]6号附件2:决定修改后发布实施规范性文件目录编号文件名称发文号2002年政发1鄂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鄂州政发[2002]42号2004年政发2湖北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管理实施办法鄂州政发[2004]40号2005年政发3鄂州市行政许可听证规则鄂州政发[2005]7号4鄂州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鄂州政发[2005]10号5鄂州市泵站管理办法鄂州政发[2005]19号2005年政办发6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鄂州政办发[2005]3号2006年政发7鄂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若干规定(试行)鄂州政发[2006]18号2007年政发8鄂州市人民政府议事和决策规程鄂州政发[2007]1号9鄂州市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暂行办法鄂州政发[2007]16号10鄂州市行政机关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暂行办法鄂州政发[2007]19号11鄂州市林业用地管理办法鄂州政发[2007]26号12鄂州市饮食摊群点管理办法鄂州政发[2007]29号2008年政发13鄂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鄂州政发[2008]11号14鄂州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鄂州政发[2008]12号15鄂州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试行)鄂州政发[2008]15号16鄂州市城中村改造实施暂行办法鄂州政发[2008]16号17鄂州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鄂州政发[2008]19号18鄂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鄂州政发[2008]21号19鄂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鄂州政发[2009]3号20鄂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鄂州政规[2009]2号21鄂州市防治串通投标行为若干规定鄂州政规[2009]3号22鄂州市农村新型社区(中心村)规划建设管理办法鄂州政规[2009]4号23鄂州市土地整理管理办法鄂州政规[2009]5号24西山风景区管理办法鄂州政规[2009]14号25鄂州市财政资金管理办法鄂州政规[2009]18号26鄂州市招标投标管理规定鄂州政规[2009]19号27鄂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鄂州政规[2010]4号28鄂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鄂州政规[2010]7号29鄂州市医疗纠纷调解处置办法鄂州政规[2010]11号30鄂州市规范性文件后评价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鄂州政规[2011]3号31鄂州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奖惩办法(试行)鄂州政规[2011]4号32鄂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试行)鄂州政规[2012]3号附件3:确认保留规范性文件目录编号文件名称发文号2002年政发1鄂州市凤凰广场管理规定鄂州政发[2002]32号2003年政办发2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恢复征收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通知鄂州政办发[2003]66号2004年政发3鄂州市行政许可实施试行办法鄂州政发[2004]25号2006年政发4鄂州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鄂州政发〔2006〕3号2007年政发5鄂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鄂州政发[2007]21号6鄂州市劳动模范管理暂行办法鄂州政发[2007]22号7鄂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咨询听证办法鄂州政发[2007]24号2008年政发8鄂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鄂州政发[2008]7号2009年政规、政发9鄂州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鄂州政规[2009]1号10鄂州市水土保持办法鄂州政规[2009]7号11鄂州市主城区山体保护和利用办法鄂州政规[2009]8号12鄂州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办法鄂州政规[2009]9号13鄂州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审核办法鄂州政规[2009]10号14鄂州市湖泊保护办法鄂州政规[2009]11号15鄂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鄂州政规[2009]12号16鄂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规定17鄂州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鄂州政规[2009]15号18鄂州市行政问责暂行办法鄂州政规[2009]17号19鄂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鄂州政规[2009]20号20鄂州市选矿行业管理暂行办法鄂州政规[2009]21号21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市战略的决定鄂州政发[2009]5号2010年政规22鄂州市国土资源管理办法鄂州政规[2010]1号23鄂州市住房保障及房屋管理办法24鄂州市交通运输管理办法鄂州政规[2010]3号25鄂州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办法鄂州政规[2010]5号26鄂州市城市建设资金管理办法鄂州政规[2010]6号27鄂州市规范性文件后评价暂行规定鄂州政规[2010]8号28鄂州市行政许可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实施办法(试行)鄂州政规[2010]9号2011年政规29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则鄂州政规[2011]2号30鄂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31鄂州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管理办法鄂州政规[2011]6号32鄂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鄂州政规[2011]7号33鄂州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领域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实施办法鄂州政规[2011]8号34鄂州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鄂州政规[2011]9号35鄂州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修订)鄂州政规[2011]10号36鄂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鄂州政规[2011]11号37鄂州市消防工作“十二五”发展规划鄂州政发[2011]15号2011年政办发38关于进一步加强主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禁改限”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州政办函[2011]41号39鄂州“三无”对象集中供养实施办法鄂州政办发[2011]62号2012年政规、政发40鄂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试行)鄂州政规[2012]1号41鄂州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鄂州政规[2012]2号42鄂州市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修订)鄂州政规[2012]4号43鄂州市依法行政考核实施细则鄂州政规[2012]5号44鄂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45鄂州市质量发展纲要(2012-2020)鄂州政发[2012]14号46鄂州市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鄂州政发[2012]32号2012年政办发47鄂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鄂州政办发[2012]54号48鄂州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鄂州政办发[2012]55号49鄂州市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鄂州政办发[2012]56号50鄂州市地震应急预案鄂州政办发[2012]57号51鄂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52鄂州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鄂州政办发[2012]59号53鄂州市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鄂州政办发[2012]60号54鄂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鄂州政办发[2012]61号55鄂州市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鄂州政办发[2012]62号56鄂州市内河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鄂州政办发[2012]63号57鄂州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鄂州政办发[2012]64号58鄂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鄂州政办发[2012]65号59鄂州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鄂州政办发[2012]66号60鄂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鄂州政办发[2012]67号61鄂州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鄂州政办发[2012]68号62鄂州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鄂州政办发[2012]69号63鄂州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鄂州政办发[2012]70号64鄂州市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鄂州政办发[2012]71号65鄂州市道路水路运输事件应急预案鄂州政办发[2012]72号66鄂州市粮食应急预案鄂州政办发[2012]73号67鄂州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鄂州政办发[2012]74号68鄂州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鄂州政办发[2012]75号69鄂州市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鄂州政办发[2012]76号70鄂州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鄂州政办发[2012]113号2013年政规71鄂州市招商引资优惠办法鄂州政规[2013]1号72鄂州市节能监察实施细则鄂州政规[2013]2号73鄂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实施细则鄂州政规[2013]3号74鄂州市防震减灾管理办法鄂州政规[2013]4号75鄂州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鄂州政规[2013]5号76鄂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促进办法(试行)鄂州政规[2013]6号77鄂州市税费收入保障实施办法鄂州政规[2013]7号78鄂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鄂州政规[2013]8号2013年政办发79鄂州市质量工作考核办法鄂州政办发[2013]68号附件4:规范性文件修改文稿报送时间安排表编号报送单位文件名称报送时间拟发布时间1市科技局鄂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7月15日8月10日2市房产局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7月20日8月10日3市林业局鄂州市林业用地管理办法7月20日8月15日4市城管局鄂州市饮食摊群点管理办法7月25日10月15日5鄂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7月20日10月15日6市城管局鄂州市城中村改造实施暂行办法7月20日8月15日7市环保局鄂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报送7月30日8市城管局鄂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报送7月30日9市国土局鄂州市土地整理管理办法7月15日7月30日10鄂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7月10日7月30日11市人社局鄂州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8月10日8月30日12市水务局鄂州市泵站管理办法8月10日8月30日13市人社局鄂州市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暂行办法8月15日9月20日14市审计局鄂州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8月10日8月30日15鄂州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8月10日8月30日16葛店开发区管委会湖北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管理实施办法9月15日10月10日17市政府办公室鄂州市人民政府议事和决策规程9月15日10月10日18市城管局鄂州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试行)9月15日10月15日19市政府信息公开办鄂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9月10日9月30日20市公用事业局鄂州市防治串通投标行为若干规定9月10日9月30日21市规划局鄂州市农村新型社区(中心村)规划建设管理办法9月15日10月15日22市园林局西山风景区管理办法9月10日9月25日23市财政局鄂州市财政资金管理办法9月15日10月15日24市公用事业局鄂州市招标投标管理规定9月30日25市城管局鄂州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奖惩办法(试行)9月15日10月15日26市法制办鄂州市行政许可听证规则10月15日11月15日27市法制办鄂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若干规定(试行)10月15日11月15日28市人社局鄂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10月15日11月15日29市法制办鄂州市规范性文件后评价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11月15日30市法制办鄂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试行)10月15日11月15日31市法制办鄂州市行政机关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暂行办法10月15日11月20日——结束——。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国土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国土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19•【字号】鄂州政规[2010]1号•【施行日期】2010.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国土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州政规〔2010〕1号)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鄂州市国土资源管理办法》经2009年第18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鄂州市国土资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土地的保护、整治、开发、利用和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地质环境调查、评价、监测、开发、利用、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等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由各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市直相关部门配合,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国土资源规划第一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四条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为市(区)级和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市(区)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后,经区级人民政府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
第五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规划期限内可以按《湖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修改报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局部修改。
各部门、各行业编制的城市、村镇规划、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生态环境建设等专项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复垦、国土整治等专项规划编制的基本依据。
《鄂州市住房保障及房屋管理办法》鄂州政规
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住房保障及房屋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州政规〔2010〕2号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鄂州市住房保障及房屋管理办法》经2009年第19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二日鄂州市住房保障及房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住房保障及房屋管理,加快解决我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规范房产市场秩序,保障房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廉租住房保障与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房地产开发管理、物业管理、房产交易管理、房屋登记管理、白蚁防治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和房地产中介机构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市房产管理部门主管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工作。
市住房保障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全市廉租住房建设和配租、住房租赁补贴,以及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使用和管理工作。
市房地产交易机构具体负责全市房产转让、房产抵押、房屋租赁、房屋测量、住房置业担保等日常管理工作。
市房屋产权登记发证(以下简称房屋登记)机构具体负责全市房屋产权登记、产籍管理等工作。
市白蚁防治研究机构、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机构分别具体负责全市各类房屋的白蚁防治工作和全市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管。
第二章住房保障第一节廉租住房保障第四条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行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
市人民政府与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各级政府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年度目标和责任。
市人民政府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中,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措施,并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房产、财政部门编制新建廉租住房年度投资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租赁住房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
鄂州市拆迁细则
鄂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办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湖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是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包括各区、建制镇)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细则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细则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部门依照本细则对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工作实施监管理。
各区、乡镇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各街道办事处和各级建设、规划、土地、房产、城管、公安、工商、物价等部门及供电、供水、供气、通信等相关单位,应依照本细则规定和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必须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七条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不需计划部门批准的项目除外);(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规划部门出具的拆迁红线图;(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建设单位在原使用土地范围内实施拆迁的,提交原土地使用权证)(四)本市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存款的资金证明,以及由拆迁人、拆迁管理部门与该金融机构订立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使用协议;(五)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拆迁计划应当包括建设工程项目名称、性质、工程量、占地面积、拆迁范围、拆迁方式、拆迁期限、拆迁费用概算、工程开工时间、工程竣工时间等。
拆迁方案应当包括被拆迁房屋的性质、用途、面积、权属和拆迁地段区位、还建方式、安置房地点、临时过渡方式、拆迁资金落实情况、拆迁的实施步骤、安全防护、环保措施和拟委托拆迁单位及委托拆迁单位的资质证书。
鄂州市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农村新型社区(中心村)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州市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农村新型社区(中心村)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18•【字号】鄂州政规[2009]4号•【施行日期】2009.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鄂州市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农村新型社区(中心村)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州政规〔2009〕4号)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鄂州市农村新型社区(中心村)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经2009年5月12日(2009年第8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鄂州市农村新型社区(中心村)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我市农村新型社区(中心村)(以下简称新社区)建设步伐,改善和提高农民居住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社区是指对分布于市域除主城、新城、特色镇、其它乡镇城区和镇区规划发展控制范围之外的现状村庄居民点通过政策控制、引导和激励,向地域位置较居中、基础条件较优越的中心地集并,形成的具有人居环境和产业发展条件、社区服务和社会管理功能,基础设施、环境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相对配套,建筑和景观风貌较为突出的农村集中居住生活区域。
新社区分为中心社区、一般社区和基层居民点。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社区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新社区规划建设管理的组织和实施主体,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新社区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新社区规划和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建设规模、速度、标准与当地经济发展、农民生活水平相适应;(二)合理布局,配套建设,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体现风貌特色;(三)迁村腾地,规模集并,鼓励统建,集约节约用地;(四)近期规划与远景发展相协调,实现可持续发展。
鄂州市土地管理实施细则
鄂州市土地管理实施细则[来源:本站| 作者:原创| 日期:2008年8月11日| 浏览805次] 【大中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土地的保护、整治、开发、利用和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资源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各区、街道办事处(含长港办事处、下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各级监察、公安、工商、规划、房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国土资源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土地资源和土地资产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理制度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并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控制新增建设用地供应总量。
第六条实行土地集中统一管理,垄断建设用地供应一级市场,建立和完善土地收购、储备、供应、开发的运营机制,加强土地资产监管。
第二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七条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
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犯。
(一)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村民委员会或其他集体所有者必须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市人民政府注册登记,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二)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农民集体所有权的土地,土地使用者必须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市人民政府注册登记,核发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土地使用者必须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提供土地权属证明及相关资料,由市人民政府注册登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
中共鄂州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主城区建设用地管理的意见
中共鄂州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主城区建设用地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19•【字号】•【施行日期】2008.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中共鄂州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主城区建设用地管理的意见为进一步规范主城区建设用地管理,遏制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发生,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用地管理1、严格主城区范围内私人建房管理。
对急需改建的村(居)民危房,经鉴定确认,在原宅基地上按不超过法定占地面积和原楼层、原建筑面积的标准审批;对符合村(居)民新建住房条件的,由市规划部门根据城市规划集中选址,以村为单位,按社区单元式住宅模式或村(居)民联排住宅模式实行统建。
禁止一切不符合条件的私人建房。
2、对违法用地进行全面清理和甄别。
市国土、规划、监察等部门和区、街道办事处、乡镇对主城区范围内的建设用地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越权审批、未批先建、批少建多、以收代批、以罚代批等情况依法甄别后分类汇总,严格依法处理。
3、加强对违法建设行为的巡查和查处。
市国土、规划、城管等部门和区、街道办事处、乡镇要加大对违法建设行为的巡查力度,按照条块结合的原则,划定巡查区域,确定巡查专人,明确巡查职责,落实巡查责任,坚决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切实遏制新的违法建设行为发生。
二、明确管理职责4、主城区范围内建设用地的管理权限实行高度集中。
市国土部门是该范围内建设用地的法定许可机关,市规划部门履行该范围内规划审批职责,市房产部门负责该范围内的危房鉴定和产权登记。
其他任何地区、部门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形式行使上述职权。
5、市城管部门负责全市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督办和考核;市规划执法监察大队接受市规划部门的委托,负责查处主城区范围内法人或其他组织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
鄂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鄂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湖北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鄂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包括开发区、度假区等城市发展重点控制地区)范围内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各项建设,除应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各类专业技术规范要求外,必须遵守本规定。
建设项目还应当符合相关专业技术规范。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第三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
(见附表一)第四条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未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照分区规划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见附表二)的规定执行。
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未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适建性。
需要改变建设用地性质或者超出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并依法对规划进行调整:(一)不得对相邻地块以及历史文化遗迹、自然环境造成负面影响;(二)不得突破原用地开发强度,导致该区域环境质量下降;(三)不得新增大量人流、车流,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系统的有序运行;(四)不得擅自占用绿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和公益设施用地。
第五条取得城市规划道路一侧土地使用权的,其建筑密度、容积率等规划技术指标按照实际用地面积(净地)计算.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六条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建筑密度划分为密度一区、密度二区、密度三区和密度四区(详见附录二《鄂州市中心城区建筑密度分区示意图》),并按此进行建筑规划控制;开发区、度假区等城市发展重点控制地区除特殊标明外建筑按密度二区进行规划控制;城市规划区内其他地区建筑密度按密度三区进行规划控制.第七条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下同),应按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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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规划管理建筑面积计算技术规定第一条为规范规划管理中建设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依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以及相关设计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项建设工程在规划(建筑)设计和规划审批、规划条件核实等管理环节中涉及建筑面积计算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建筑设计规范和本市有关技术规定,不得虚构设计平面用途及性质。
第四条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和计算。
结构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米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第五条建筑物承担主要功能的建筑空间,以及结构柱、梁、结构墙体等建筑结构围合而成的主体结构建筑空间,除设计规范和本规定其他条款有明确规定的情形外,无论该空间标注任何功能,是否有开敞面,是否设置楼板,均视作自然层按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第六条建筑物确因结构安全需要搭结的结构板、结构联系梁,在后期使用中不得将其转换为功能空间。
第七条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的楼层,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结构净高在2.1米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米及以上至2.1米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米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第八条以幕墙作为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应按幕墙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第九条建筑物的外墙外保温层,应按其保温材料的水平截面积计算,并计入自然层建筑面积。
第十条住宅结构层高不应超过3.6米,且最低不应低于2.8米。
结构层高大于3.6米且不大于5.8米(3.6+2.2米)的,按该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大于5.8米且不大于8.0米(5.8+2.2米)的,按该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3倍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大于8.0米的,以此类推。
宿舍、公寓、除商业及市政公用设施外的居住配套公建,结构层高均按住宅结构层高进行控制。
第十一条跃层式住宅门厅、起居室、餐厅的通高部分不超过该层套内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30%且高度不超过7.2米的,该通高部分的建筑面积按照该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1倍计算;通高部分超过该层套内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30%或者高度超过7.2米的,按照第十条规则计算建筑面积。
除门厅、起居室、餐厅、阳台之外的其他部分出现通高情况的,按照第十条规则计算建筑面积。
第十二条商业结构层高不应超过6.0米。
结构层高大于6.0米且不大于8.2米(6.0+2.2米)的,按该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大于8.2米且不大于10.4米(8.2+2.2米)的,按该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3倍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大于10.4米的,以此类推。
第十三条办公、酒店结构层高不应超过4.5米。
结构层高大于4.5米且不大于6.7米(4.5+2.2米)的,按该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大于6.7米且不大于8.9米(6.7+2.2米)的,按该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3倍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大于8.9米的,以此类推。
第十四条工业厂房因使用功能、工艺要求以及技术经济条件的需要,建筑层高可结合实际情况确定,结构层高超过8米的,按该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办公形式的工业厂房参照办公标准控制。
第十五条住宅、商业、办公、酒店等建筑首层门厅、大厅、中庭等公共空间,办公和酒店的会议厅、宴会厅及单一空间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且有较高层高要求的集中商业等功能空间,影院、剧场、体育馆、博物馆、展览馆等公共建筑,不受上述层高规定控制。
对于建筑存在多种功能的情况,参照建筑功能相对应的建筑层高予以控制。
第十六条建筑物形态的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
结构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米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第十七条构筑物形态的机械式停车库建筑面积按单个泊位的面积与总泊位数的乘积的1/2计算。
第十八条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第十九条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结构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米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地下室、半地下室符合以下条件,并作为车库和设备用房用途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否则其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地下室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结构净高的1/2,半地下室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结构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地下室、半地下室在室外地平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5米;地下室、半地下室除地下车库出入口外只能通过垂直交通(电梯、楼梯)进入室内。
地下室、半地下室出入口外墙外侧坡道有顶盖的部位,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第二十条建筑物的室外地平面标高,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未明确规定的,基地内又无法采用统一的室外地平面标高以及其他确需构筑地形的,应综合考虑该地区城市排水设施情况和附近道路、建筑物标高,通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室外地平面标高。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均未明确规定的,建筑物的室外地平面标高一般以周边相邻的城市道路中心线标高为基准。
第二十一条建筑物架空层及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应按其顶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结构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米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架空层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其建筑面积除楼梯、电梯等交通联系空间外不计入容积率,否则其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
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围护结构;开敞面积不得少于该层建筑面积的1/2;结构层高不低于该建筑标准层结构层高;作为休闲、绿化景观等公共空间使用。
建筑物顶部局部设置的用于观景、休闲活动的构筑物形态的开敞建筑空间,其建筑面积计算参照架空层标准控制。
第二十二条对于建筑物内的设备层、管道层、避难层等有结构层的楼层,结构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米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结构层高不高于该建筑标准层结构层高的,其建筑面积除楼梯、电梯等交通联系空间外可不计入容积率;否则,该楼层参照该建筑标准层建筑功能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避难层的净面积、楼层及配套设施设置等满足规范要求的,兼作设备层时层高控制可在该建筑标准层结构层高基础上增加1.5米。
结构转换层建筑面积计算参照此条执行。
第二十三条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时,对于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且结构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米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第二十四条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结构净高在2.1米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米及以上至2.1米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米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楼梯下、坡道下等类似坡屋顶建筑空间的建筑面积计算参照坡屋顶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空间,结构净高在2.1米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米及以上至2.1米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米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室内单独设置的有围护设施的悬挑看台,应按看台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
第二十六条建筑物的室内楼梯、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风排气竖井、烟道,应并入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有顶盖的采光井应按一层计算面积,且结构净高在2.1米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2.1米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第二十七条设在建筑物顶部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结构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米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第二十八条与室内相通的变形缝,应按其自然层合并在建筑物建筑面积内计算。
对于高低联跨的建筑物,当高低跨内部连通时,其变形缝应计算在低跨面积内。
第二十九条建筑物间的架空走廊,有顶盖和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无围护结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建筑物间的非架空走廊的建筑面积计算参照此条执行。
第三十条有围护设施的室外走廊(挑廊),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有围护设施(或柱)的檐廊,应按其围护设施(或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
建筑物外面向天井(多建筑物围合形成)设置的室外走廊、挑廊、檐廊,其建筑面积计算参照此条执行。
第三十一条门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且结构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米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第三十二条门廊应按其顶板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有柱雨篷应按其结构板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无柱雨棚的结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在2.1米及以上的,应按雨篷结构板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第三十三条住宅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
主体结构外的阳台,满足设计和基本功能要求,布局合理,不压占室内空间影响室内功能空间的使用,水平投影面积总和不超过单套套内建筑面积的15%,进深不超过相邻基本功能空间进深的40%且进深不超过2.1米,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否则,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住宅公共部分设置的阳台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设备平台(包括集中空调室外机搁板)以及与阳台相接的建筑部件,均视作阳台计算建筑面积,并参与阳台15%的比例控制。
对于紧临城市主干道沿街住宅,临街面因立面公建化要求和住宅功能需要设置的凹阳台,除满足上述阳台规定外,单个阳台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的,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第三十四条老年公寓阳台建筑面积计算参照住宅标准控制,其他非住宅建筑阳台均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第三十五条附属在建筑物外墙的落地橱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结构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米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第三十六条飘窗应突出外墙面,作为墙面的一部分,不应有楼层地板(楼板)的延伸,满足采光的基本要求。
住宅飘窗窗台台面与室内地面的高差在0.45米及以上或高差在0.45米以下但结构净高在2.1米以下,且外墙墙体结构外边线至飘窗围护结构外边线距离不超过0.8米的,可不计算建筑面积;窗台台面与室内地面的高差在0.45米以下但结构净高在2.1米以上,且外墙墙体结构外边线至飘窗围护结构外边线距离不超过0.8米的,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否则计算全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