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就业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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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工作规则》的

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文号:环办[2006]153号

发布日期:2006-12-22

执行日期:2007-1-1

生效日期:1900-1-1

总局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派出机构: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工作规则》业经总局2006年第七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部门、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工作规则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国务院工作规则》,结合总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总局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履行职能,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和工作部署,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不断提高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努力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机关。

第三条总局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宪法和赋予的职责,热爱环保事业,努力发扬“忠于职守、造福人民,科学严谨、求实创新,不畏艰难、无私奉献,团结协作、众志成城”的中国环保精神,加快推进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积极为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贡献力量;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依法行政,廉洁从政;坚持对自己高标准,工作高效率,服务高质量;坚持遵章守纪,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总局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履行职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不断改进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切实贯彻总局各项工作部署,确保政令畅通。

第二章领导职责

第五条总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总局全面工作,副局长、局党组成员协助局长工作。

第六条副局长、局党组成员按照分工负责分管工作。副局长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可以代表总局进行内事或外事活动。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应当及时向局长报告,对带有方针政策性的问题应当认真调查研究,及时向局长提出建议。副局长、局党组成员的分工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

第七条局长出国、出差、脱产学习等期间,由排序最前的或局长指定的副局长主持工作。副局长、局党组成员出国、出差、脱产学习等期间,其分管工作由值班局长或局长指定的副局长、局党组成员代为负责。

第八条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在总局统一领导下,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全面工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协助主要负责同志开展工作。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按有关规定、程序及时向局领导请示、报告。

第三章科学民主决策

第九条总局及各部门、各单位建立和完善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和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条总局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社会公示、听证会等形式,听取相关部门、地方环保部门、专家和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必要的应经过国家环境咨询委员会或总局科学技术委员会论证,做到未经调查研究的不决策、未经专家论证的不决策、未经集体讨论的不决策。

第十一条总局环境保护草案、部门规章、重要规范性文件等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必须经总局党组会议或局务会议、局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各部门、各单位提请总局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提出;依据应当充分,事先经专家评审论证;涉及总局其他部门和单位的,必须事先主动沟通协调;涉及相关部委的,应当事先充分协商;涉及地方的,应当事先征求地方意见;涉及公众利益的,应当通过社会公示、听证会、座谈会、公开征集意见等形式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依法行政

第十三条总局及机关各部门按照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四条总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需要,适时提出法律法规草案建议,制定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并及时修改或废止,建立健全与环境友好型社会相适应的环保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技术标准体系。

第十五条总局制定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决定、命令,以及国家的方针政策。

总局起草法律、法规、规章草案,依照法律法规和总局规定的职责和程序进行,由总局政策法规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和审查。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执行中的解释工作以及行政复议工作,由总局政策法规主管部门组织办理,环境保护标准执行中的解释工作和地方政府报总局备案的地方环境标准审查工作由总局科技标准主管部门承办。

第十六条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职能,妥善处理各类环境问题,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

第十七条强化环境执法,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五章行政监督

第十八条总局工作自觉接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根据要求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全国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

第十九条总局及各部门、各单位按照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查处和整改。

第二十条加强环保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各项监督、稽查、备案制度和,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政行为,主动征询、认真听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总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自身工作。

第二十一条总局及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充分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坚持领导责任制,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总局领导和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应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对于来局上访的群众,办公厅视情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接待处理,承办部门和单位不得推诿扯皮;各部门、各单位应当重视新闻媒体和其他渠道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必须主动查处、整改。

第二十二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及时报送政务信息,完成政务信息约稿,为领导决策提供信息支持;推行政务公开,充分利用政府网站,及时发布政务信息和依法应当公开的行政审批事项、法律依据、办事指南等,便于公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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