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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规则与毕业生就业权益保护

就业规则与毕业生就业权益保护

就业规则与毕业生就业权益保护广大毕业生通过了解就业规则、就业协议、毕业生就业权益及其保护,在遵循就业规则进行择业的同时,要学会运用就业规则来维护自己在择业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就业规则一、教育部及有关部委关于毕业生就业的规范毕业生就业坚持公开、公正、择优、自愿的原则,实行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模式,在这样的就业模式下,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享有各自的权利,也必须履行各自的义务。

毕业生享有的权利有:(1)在国家政策规范范围内自主择业;(2)享有学校提供的就业指导和服务;(3)向用人单位自荐及被学校推荐;(4)了解所选择单位的基本状况、工作安排、福利待遇等情况;(5)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6)享有协议规定的权利并向违约者提出赔偿要求;(7)在就业过程中依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应享有的其他权利。

毕业生就业过程中应履行的义务:(1)遵守国家就业政策以及据此制订的具体规定;(2)向用人单位如实介绍个人基本情况;(3)严格按照就业协议及其他合法约定履行相应义务;(4)承担自身违约而带来的相应责任;(5)依法履其他义务。

二、与毕业生就业相关的法律、法规与毕业生就业联系最紧密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

劳动合同的内容表现为劳动合同条款,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必备条款:(1)劳动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5)劳动纪律;(6)劳动合同终止条件;(7)违反劳动合同责任。

劳动合同除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不能采用口头形式。

就业协议就业协议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

一、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均为用人单位使用毕业生时所订立的书面协议在就业过程中,有些毕业生有时将两者等同,有时将两者割裂开来,因而有必要对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进行分析、比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环境与健康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环境与健康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环境与健康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1.24•【文号】环办科技〔2018〕5号•【施行日期】2018.01.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科技正文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环境与健康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办科技〔201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为加强环境健康风险管理,推动保障公众健康理念融入环境保护政策,指导和规范环境保护部门环境与健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我部组织编制了《国家环境保护环境与健康工作办法(试行)》(见附件)。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附件:国家环境保护环境与健康工作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8年1月24日附件国家环境保护环境与健康工作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环境健康风险管理,推动保障公众健康理念融入环境保护政策,指导和规范环境保护部门环境与健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部门为预防和控制与健康损害密切相关的环境因素,最大限度防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因污染环境导致健康损害问题的发生或削弱其影响程度而开展的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风险评估和风险防控等活动。

本办法不适用于预防和控制与健康损害密切相关的原生环境因素和职业环境因素。

第三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环境健康风险指环境污染(生物、化学和物理)对公众健康造成不良影响的可能性,对这种可能性进行定性或定量的估计称为环境健康风险评估。

(二)环境健康风险监测指为动态掌握环境健康风险变化趋势, 针对与健康密切相关的环境因素持续、系统开展的监测活动,监测内容包括环境健康风险源、环境污染因子暴露水平等。

就业规则(部分1)

就业规则(部分1)

就业规则(部分1)2.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公司合同制员工,有关行为规范的要求适用于所有在公司工作的人员。

3.定义:3.1员工:本规则中的员工,是指根据本人意愿,按照有关规定,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包括试用期内的人员)。

3.2双重就业:员工未经公司同意或未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而为其他公司或机构工作的行为。

4.职责:4.1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人力资源规划、员工招聘配置、培训与开发、员工绩效考核、薪酬福利、劳动关系管理等人力资源相关工作。

4.2各单位:负责员工日常的管理,包括申请用人需求、员工培训、员工考核和薪酬分配,让员工明确用人单位与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4.3员工:在国家政策及企业相关制度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

5.工作程序:无6.控制要求:6.1员工的入职6.1.1员工的招聘6.1.1.1员工招聘时各单位职责、应聘各职位(岗位)的条件和招聘流程按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公司根据生产和工作的需要,确定用工的种类与录用员工的标准、要求,面向社会进行公开的竞争选拔。

选拔的合格者,在办理规定的手续后予以录用。

6.1.1.2公司向被录用人员发出录用通知。

应聘者如有伪造、虚报情况等,一经查实,公司将取消录用决定,已经录用的,公司可随时解除劳动关系。

6.1.2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6.1.2.1员工与公司依据国家《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及其它法规要求签订劳动合同。

6.1.2.2提交的材料:被录用者须在公司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下述证明及材料:(1)报到时提交以前工作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2)一个月内提交个人档案;(3)公司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被录用者如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交上述材料,公司可取消对其的录用。

6.1.3员工信息的变更:员工在下述任何一项发生变更时,应在发生变更后10天以内向公司报告:(1)家庭地址、通讯方法、姓名及相关证件变更时;(2)学历、岗位资格发生变化时;(3)有关人事管理的其他事项发生变化时。

就业规则

就业规则

就业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为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正常管理秩序,规范员工的行为,明确员工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本公司所有员工,包括派遣员工、非全日制员工。

但是,非全日制员工并不适用于本规则的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一十五条、第一十八条、第一十九条、第二十条以及第二十一条。

第三条本规则的效力(一)本规则之规定如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有关法律法规为准。

(二)本规则未尽事宜由公司根据需要另行规定。

除非公司作出相反说明,公司另行制订并在适当范围公布的规章、规定等为本规则的组成部分,与本规则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章人事第四条员工的录用(一)招聘员工时,公司可要求应聘者提交下列材料,并在必要时通过考试及/或面试决定是否予以录用。

未满18 周岁者不予录用。

1.履历书(附带照片);2.最终学历的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提供复印件但需要出示原件);3.特殊技能的资格证书(仅限于持有特殊技能资格证书人员;提供复印件但需要出示原件);4.身份证复印件(需出示原件);5.公司指定的其他材料。

(二)新录用的员工在入职之日提交以下各项材料:1.原单位的退工通知单、辞职证明或其他与原单位结束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2.身份证复印件(需出示原件);3.最终学历的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提供复印件但需要出示原件);4.特殊技能的资格证书(仅限于持有特殊技能资格证书人员;提供复印件但需要出示原件);5.劳动手册及养老手册;6.照片2张(应聘前3个月内拍摄);7.必要时须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8.填写后的个人情况表(公司制定);9.公司指定的医院或同等级别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或接受公司安排的体检);10.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三)员工必须保证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并在上述资料记载的内容发生变更时,应在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七天内书面报告公司。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引进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实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引进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实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引进高层次专业技
术人才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环办[2013]40号
【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
【发布日期】2013.04.16
【实施日期】2013.04.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引进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实施办法(试行)》
的通知
(环办[2013]40号)
各直属单位:
《环境保护部引进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实施办法(试行)》已经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环境保护部引进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实施办法(试行)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3年4月16日
附件
环境保护部引进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党管人才工作的意见》和《生态环境保护人才发展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加大环境保护部直属单位(以下简称部属单位)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以下简称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加强环境保护人才队伍建设,为环境保护重大任务、重点领域及重要工程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部属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既可以采取直接调入方式引进,也可采取合作方式引进。

第三条高层次人才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职务。

(二)恪守科学道德,学风严谨,为人正派。

(三)具有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四)直接调入的高层次人才年龄不超过50周岁,。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干部学历、学位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干部学历、学位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干部学历、学位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7.17•【文号】环发[2003]125号•【施行日期】2003.07.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干部学历、学位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环发[2003]125号)总局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及各派出机构:现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干部学历、学位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干部学历、学位管理暂行规定》二00三年七月十七日附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干部学历、学位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干部学历、学位管理,并对其进行客观准确的认定,为干部录用、培训、考察考核、职务升降、工资核定以及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评聘等管理工作提供依据,根据国家有关干部学历、学位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干部学历、学位管理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真实准确的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总局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及派出机构工作人员的学历、学位管理。

第四条总局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学历、学位管理工作。

第二章学历、学位的概念及分类第五条学历,是指干部最后也是最高层次的一段学习经历,以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有国家认可的文凭颁发权力的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所颁发的学历证书为凭证。

分为毕业、结业、肄业三种情况。

国家承认的学历在高等教育方面有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四个层次。

此外还有第二学士学位班和研究生班。

第六条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级,以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或科学研究机构所颁发的学位证书为凭证。

第七条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的途径,主要分为国民教育、国外学习、党校教育和军队教育。

第八条干部学历、学位管理分为全日制教育和在职教育两类。

就业规则部分1

就业规则部分1

就业规则部分1在当今社会,就业问题是关系到每个人生计和发展的重要议题。

而就业规则,则是规范和引导就业市场秩序、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关键因素。

首先,我们来谈谈招聘环节的规则。

招聘应该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企业在招聘时,不得因性别、种族、宗教、年龄等因素对求职者进行歧视。

这是保障每一个有能力、有意愿工作的人都能获得平等机会的基础。

同时,招聘信息应当准确、清晰、完整,不得存在虚假宣传或误导求职者的内容。

比如,明确工作岗位的职责、要求、薪资待遇、工作时间和地点等关键信息,让求职者能够在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做出选择。

在求职过程中,求职者也有自己应当遵守的规则。

诚实守信是首要的原则。

提供真实的个人简历和相关材料,不得伪造学历、工作经历等信息。

因为一旦被发现造假,不仅会失去当前的求职机会,还可能对今后的职业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此外,求职者在面试过程中应当尊重面试官和其他求职者,遵守面试的时间和流程安排,展现出良好的职业素养和道德品质。

当求职者成功入职后,就进入了劳动合同的范畴。

劳动合同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件,双方都应当严格遵守其中的约定。

对于劳动者来说,要按照合同规定的工作内容和要求认真履行职责,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

而企业则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提供劳动保护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在工作时间方面,就业规则也有明确的规定。

一般来说,劳动者每天的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法定上限,加班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加班费。

同时,企业应当保障劳动者有合理的休息时间,包括每周的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

这不仅是对劳动者身体健康的保护,也是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的必要措施。

薪资待遇是劳动者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

就业规则要求企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

工资的计算方式应当明确、透明,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等各项组成部分。

此外,企业还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劳动者在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方面的权益。

职业培训也是就业规则中的重要内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4.02.25•【文号】国办发[1994]30号•【施行日期】1994.02.25•【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1994年2月25日国办发〔1994〕30号)《国家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家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国务院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3〕25号),保留国家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国家环保局),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国家环保局要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赋予的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责,要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贯彻政府机构改革的基本原则,转变职能,理顺关系,精兵简政,提高效率。

一、职能转变国家环保局职能转变的重点是强化环境保护的宏观调控和执法监督。

具体内容是:促进环境保护与国家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宏观调控机制的完善,增强国家环境保护的综合协调能力;加强环境保护法制建设,完善环境保护立法,做好执法监督工作;加强工业污染防治、城市环境保护和生态环境保护;推进环境保护科技进步,推动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族环境意识;加强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转移或者下放给有关事业单位的职能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前的技术评估,环境科技成果项目的推广工作,环境对外经济合作项目具体实施中的事务性、技术性工作。

二、主要职责国家环保局是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持续、协调、健康地发展。

就业规则部分1

就业规则部分1

就业规则部分1就业规则合同编号:123456生效日期:2022年1月1日本就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由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依据国家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并不时修订。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旨在确保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稳定、公平和有序。

一、工作岗位1.员工应根据招聘公告和公司安排,履行所在岗位的相关职责和工作任务。

2.员工如有调岗或岗位变动的情况,应事先与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沟通并签订书面协议。

二、工作时间与考勤1.员工应按照公司的工作时间安排,准时上班,并保持工作时间的规范化。

2.员工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考勤制度,按时打卡签到,并如实记录工作时间。

3.迟到、早退或未经批准的旷工行为将按公司规定予以处理。

三、工资与福利1.员工有权按照公司规定获得相应的工资与福利待遇。

2.工资发放周期为每月,具体发放时间以公司规定为准。

3.员工的工资将根据其工作表现、工龄和职级等因素综合考量确定。

4.员工在享受公司福利时,应遵守相关的规定和程序。

四、劳动保护与安全1.公司注重员工的劳动保护和安全,员工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劳动保护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2.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应做好个人防护,减少可能的工伤事故。

3.员工如发现工作环境存在不安全或不卫生的情况,应及时向上级汇报并配合改进措施的实施。

五、奖惩制度1.员工应当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从事任何违法、违规、违纪或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

2.员工如对公司的业务做出重大贡献或者表现出色,可以获得公司的奖励和表扬。

3.员工如有违反规定或业绩不达标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甚至解除劳动合同。

六、劳动关系解决1.员工如果对公司的规定和决定有异议,应当与公司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

2.对于劳动争议,双方应本着公平、诚信的原则进行协商解决,如无法协商一致,可向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寻求帮助。

3.公司将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得采取任何不正当手段对待员工。

七、其他事项1.本规则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需要变更的,应经公司与员工共同协商并作出书面协议。

学生就业法律规定(3篇)

学生就业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就业,维护教育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接受教育的学生,包括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学生。

第三条学生就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协商、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学生的就业权益。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学生就业,为学生的就业提供指导和帮助,创造良好的就业环境。

第五条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学生就业的法律监督和行政监督,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第六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就业指导和服务体系,为学生提供就业指导、信息发布、职业规划、就业推荐等服务。

第七条学校应当设立就业指导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就业指导人员,负责学生的就业指导工作。

第八条学校应当开展就业指导课程,培养学生的就业意识、就业能力和就业素养。

第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就业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发布就业政策、就业信息、招聘会信息等。

第十条学校应当加强与企业、事业单位的联系,为学生提供实习、实训、就业机会。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建立就业信息库,为学生提供就业信息服务。

第三章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第十二条学生与用人单位达成就业意向,应当签订就业协议。

第十三条就业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双方的基本情况;(二)就业岗位、工作地点、工作内容;(三)工作期限、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四)社会保险、福利待遇;(五)违约责任;(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学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公平、自愿;(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三)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学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应当依法履行合同义务,享受合同权利。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二)劳动合同的期限;(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五)劳动报酬;(六)社会保险;(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八)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条件;(九)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十)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国家环境保护局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责任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国家环境保护局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责任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国家环境保护局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责任制度实施细则(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87.10.06•【文号】•【施行日期】1987.10.0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环境保护局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聘任制度实施细则(试行)(1987年10月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调动和发挥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进环境保护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以及国家经委制订的《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结合环境保护部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环境保护工程技术职务(简称技术职务)是为从事环境保护科研、环境监测、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环境保护技术情报、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服务、环境保护科研管理及技术管理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设置的技术职务。

其名称采用国家关于工程技术职务系列规定的定名。

即: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高级工程师为高级工程技术职务:工程师为中级工程技术职务;助理工程师、技术员为初级工程技术职务。

第三条国家环境保护局机关及各直属单位工程技术人员职务实行聘任制或任命制。

聘任或任命技术职务的主要依据是:担任技术职务的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相应的业务知识与技术水平。

并应具备相应的理工学科的学历和从事技术或技术管理工作的资历。

第二章职务设置和岗位职责第四条各单位各级技术职务的数额和结构比例,要在批准的编制定员的基础上,根据本单位的性质、专业领域范围、发展规模、技术工作任务、现有人员和人才资源等情况提出,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确定。

局直属单位技术职务的数额和结构比例报局审批确定。

对于见习期满考核合格的大中专毕业生,在确定初级职务时,可不受职务结构比例限制。

国家环保总局、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环境

国家环保总局、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环境

国家环保总局、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环发〔2001〕210号【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变更)财政部【发布日期】2001.12.30【实施日期】2001.12.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环保总局、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的通知(环发〔2001〕2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厅)、计委、经贸委(经委)、财政厅:《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业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

请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的批复》(国函〔2001〕169号)的要求,尽快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实施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实现国家“十五”环境保护目标。

附件:1.国务院关于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的批复2.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环保总局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附件一:国务院关于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的批复(国函〔2001〕1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环保总局《关于请求批准国务院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2001 年12 月)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刑法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刑法全国环境宣传教育行动纲要(1996-2010年)。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修订范本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修订范本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修订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发展战略,推动就业工作的科学有序发展,加强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工作,提高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就业质量,规范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行为,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就业服务机构、就业单位和就业服务人员的行为。

第三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捷的原则,服务对象包括劳动者、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工作,鼓励创新,推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工作的数字化、智能化发展。

第五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工作应当贯彻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促进就业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第二章就业服务第六条就业服务应当以提供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就业技能培训、创业服务和就业救助为主要内容。

第七条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就业信息发布平台,及时提供全面准确的就业信息,帮助劳动者了解就业机会和就业形势。

第八条就业服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职业指导活动,提供职业规划、职业咨询等服务,帮助劳动者明确自己的职业定位和发展方向。

第九条就业服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就业技能培训,提供适应市场需求的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增强劳动者的就业竞争力。

第十条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提供创业培训和创业咨询服务,帮助劳动者了解创业政策和创业环境,提高创业能力。

第十一条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提供就业救助,对符合条件的劳动者提供失业保险金、就业补助、职业培训补贴等救助措施,帮助劳动者渡过就业困难期。

第三章就业管理第十二条就业单位应当依法招聘劳动者,不得歧视性别、年龄、民族、婚姻状况等。

第十三条就业单位应当公开招聘信息,采取公平公正的竞争性招聘办法,确保招聘程序的透明和公正。

第十四条就业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者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第十五条就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员工培训机制,提供持续的职业培训,提高员工的职业技能和综合素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干部挂职工作的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干部挂职工作的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干部挂职工作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环发[2003]130号【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发布日期】2003.07.21【实施日期】2003.07.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干部挂职工作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03]1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总局机关各部门、中纪委、监察部派驻总局纪检组、监察局、总局直属机关党委、纪委、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现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干部挂职工作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干部挂职工作的暂行办法》二00三年七月二十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培养锻炼中青年干部,使其开阔视野,磨炼意志,转变作风,积累经验,增长才干,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和我局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挂职干部包括:(一)总局选派到地方党政领导机关、综合部门或环保系统担任领导职务进行实践锻炼的干部;(二)按照中央要求选派的援疆、援藏、到西部地区挂职锻炼干部或“博士服务团”成员等;(三)中央和地方选派到总局进行挂职锻炼的地、市级以上党政机关、环保系统在职领导干部以及地方党委组织部门认可的后备干部。

第三条选派挂职干部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政治素质好,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决拥护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思想作风正派;(三)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身体健康;(四)司局级(地厅级)干部的年龄一般在50岁以下,处级(市县级)干部的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

第二章总局干部到地方挂职锻炼。

关于就业的法律规定(3篇)

关于就业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就业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就业市场的公平竞争,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就业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就业法律规定进行概述与解读。

一、就业法律规定的概述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其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法》是我国劳动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律,对劳动者的就业权利、用人单位的招聘、劳动合同、劳动保护、工资福利、劳动争议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促进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就业工作的法律,旨在促进就业,保障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是我国劳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对社会保险制度进行了全面规范,保障劳动者在失业、疾病、工伤、生育等情况下享有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二、就业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1. 就业权利与义务根据《宪法》和《劳动法》,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年龄等因素歧视劳动者。

同时,劳动者有遵守劳动纪律、履行劳动义务的责任。

2. 招聘与录用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歧视劳动者。

招聘过程中,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真实、全面的招聘信息。

3.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环保类--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直属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

环保类--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直属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
受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应按有关规定,一般为12个月。
第十八条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抵押物或者其他财物。
第十九条挂职、公派出国、驻外等各类人员,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返 回
第四章 合同期内的人事管理
第二十条工资待遇:
(一)根据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原则,受聘人员的工资与福利待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外,聘用单位可根据受聘人员的岗位和单位实际情况实行岗位工资、项目(课题)工资等分配方式,国家规定以外的非工资收入不列入退休费核定基数。
(一)在试用期内的(不包括国家规定或合同双方约定必须服务一定期限的人员);
(二)经聘用单位同意,考入普通高等院校进行脱产学习的;
(三)经聘用单位同意,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四)依法服兵役的。
第二十八条除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聘用单位要在接到申请后30天内予以答复,对申请人同意按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的,应办理解聘手续。
3、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4、坚持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5、坚持群众路线的原则,保证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6、坚持工作需要和依法办事、依法行政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各直属单位及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人员。
第六条直属单位领导干部实行聘任制。由总局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程序,聘任或者采取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方式选拔聘任。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三)因工(公)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 l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5年 第52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5年 第52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52号为保证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顺利实施,加强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05〕2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工作的具体事项公告如下:一、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定期登记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须受聘于有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资质的单位,并以该单位的名义接受委托业务。

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工作自2005年11月15日起开始,由国家环保总局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登记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

三、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机构或环保系统环境监测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本公告的要求,在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职业资格证书》)后三年内申请登记。

四、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按照《管理办法》中设定的十六个类别进行登记。

申请登记人员应符合《管理办法》第七条中规定的基本条件,并暂按一个登记类别进行申请。

所在单位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人员可申请类别1-13;所在单位为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机构的人员可申请类别14;所在单位为环保系统环境监测机构的人员可申请类别15;所在单位为从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或技术评估机构的人员可申请类别16。

五、申请登记人员,需提交以下材料:(一)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申请表;(二)《职业资格证书》原件;(三)身份证复印件及近期一寸免冠正面照片3张;(四)专职受聘证明(其中,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应提交所在单位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企业或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提交所在单位出具的劳动合同及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离退休后的返聘或聘用人员应提交离退休证明及所在单位出具的返聘证明或劳动合同);(五)所在单位相关资质证明(其中,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人员应提交所在单位法人资格证书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非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人员应提交所在单位法人资格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六)除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成员外,申请登记类别2-16的人员,还需按本公告附件要求提交与登记类别相应的业务能力证明材料。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模版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模版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规范和加强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促进就业市场的健康发展,提高就业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包括就业信息发布、就业咨询指导、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等内容。

第三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应当遵守公平、公正、公开和依法行政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应当加强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的组织、领导和监督,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其中。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是指政府、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的就业服务和管理服务。

第二章就业服务第六条就业服务应当充分发挥服务职能,为求职者提供全面、高效、个性化的就业服务。

第七条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服务网络和服务机制,提供免费的就业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规划等服务,满足求职者的需求。

第八条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就业信息发布活动,提供及时、准确的就业信息,为求职者提供更多、更好的就业机会。

第九条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职业培训体系,提供多样化的职业培训,提高求职者的就业能力。

第十条就业服务机构应当积极开展职业介绍工作,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搭建信息交流的平台,促进双方的对接。

第三章就业管理第十一条就业管理应当以需求为导向,以市场为基础,加强对就业市场的监测和分析,提供信息支持。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部门报告用工需求,接受劳动部门的统一调配。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用工需求和劳动力市场的情况,提供公平、合理的就业机会,不得歧视求职者。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用工管理制度,合理安排工时,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劳动部门应当定期组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培训,提高用人单位的管理水平和劳动者的就业能力。

第四章监督与执法第十六条劳动部门应当加强对就业服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严禁虚假招聘和非法收费。

第十七条劳动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和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用工行为。

第十八条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督和管理,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

环保局定岗工作意见

环保局定岗工作意见

环保局定岗工作意见
尊敬的领导、各位同事:
为了更好地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和人民群众的生存环境,环保局制定了《环保局定岗工作意见》,以明确各岗位职责,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工作质量。

现将其内容概括如下:
一、总原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秉持科学合理、依法管理的原则,落实环保政策,推进环境保护事业。

二、工作内容:
1.监测评估:负责对环境质量进行监测、评估和综合分析,及时掌握环境状况,发现问题并提出相应措施。

2.执法监管:负责环保法规、条例和标准的宣传、培训和
执行,加大对涉及环保的案件的查处力度,及时排查、处理环保违法行为,并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3.技术攻关:负责环保技术研究和开发,提供环境保护的
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推广先进的环保技术和方法,实现环境保护工作的科学和可持续发展。

4.公众参与:负责社会公众的环保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
环境保护意识的认识和参与度,建立健全环保管理和公众参与的制度。

三、工作要求:
1.严格执行各项环保法规和相关政策,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查处违法行为。

2.密切配合其他部门的工作,共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3.注重知识学习和技术提升,提高环保工作的水平和效能。

4.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各项制度和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四、工作评价:
环保局将按照《环保局定岗工作意见》的各项要求,严格按照工作计划和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定期进行评价,对工作表现优异的员工进行激励,对工作不达标的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

以上就是《环保局定岗工作意见》的主要内容,希望各位同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共同推进环保工作,为人民群众创造一个更加美好的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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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工作规则》的通知发文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号:环办[2006]153号发布日期:2006-12-22执行日期:2007-1-1生效日期:1900-1-1总局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派出机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工作规则》业经总局2006年第七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部门、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工作规则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附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国务院工作规则》,结合总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总局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履行职能,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和工作部署,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不断提高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努力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机关。

第三条总局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宪法和赋予的职责,热爱环保事业,努力发扬“忠于职守、造福人民,科学严谨、求实创新,不畏艰难、无私奉献,团结协作、众志成城”的中国环保精神,加快推进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积极为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贡献力量;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依法行政,廉洁从政;坚持对自己高标准,工作高效率,服务高质量;坚持遵章守纪,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总局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履行职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不断改进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切实贯彻总局各项工作部署,确保政令畅通。

第二章领导职责第五条总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总局全面工作,副局长、局党组成员协助局长工作。

第六条副局长、局党组成员按照分工负责分管工作。

副局长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可以代表总局进行内事或外事活动。

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应当及时向局长报告,对带有方针政策性的问题应当认真调查研究,及时向局长提出建议。

副局长、局党组成员的分工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

第七条局长出国、出差、脱产学习等期间,由排序最前的或局长指定的副局长主持工作。

副局长、局党组成员出国、出差、脱产学习等期间,其分管工作由值班局长或局长指定的副局长、局党组成员代为负责。

第八条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在总局统一领导下,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全面工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协助主要负责同志开展工作。

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按有关规定、程序及时向局领导请示、报告。

第三章科学民主决策第九条总局及各部门、各单位建立和完善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和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条总局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社会公示、听证会等形式,听取相关部门、地方环保部门、专家和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必要的应经过国家环境咨询委员会或总局科学技术委员会论证,做到未经调查研究的不决策、未经专家论证的不决策、未经集体讨论的不决策。

第十一条总局环境保护草案、部门规章、重要规范性文件等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必须经总局党组会议或局务会议、局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各部门、各单位提请总局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提出;依据应当充分,事先经专家评审论证;涉及总局其他部门和单位的,必须事先主动沟通协调;涉及相关部委的,应当事先充分协商;涉及地方的,应当事先征求地方意见;涉及公众利益的,应当通过社会公示、听证会、座谈会、公开征集意见等形式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依法行政第十三条总局及机关各部门按照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四条总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需要,适时提出法律法规草案建议,制定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并及时修改或废止,建立健全与环境友好型社会相适应的环保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技术标准体系。

第十五条总局制定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决定、命令,以及国家的方针政策。

总局起草法律、法规、规章草案,依照法律法规和总局规定的职责和程序进行,由总局政策法规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和审查。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执行中的解释工作以及行政复议工作,由总局政策法规主管部门组织办理,环境保护标准执行中的解释工作和地方政府报总局备案的地方环境标准审查工作由总局科技标准主管部门承办。

第十六条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职能,妥善处理各类环境问题,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

第十七条强化环境执法,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五章行政监督第十八条总局工作自觉接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根据要求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全国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

第十九条总局及各部门、各单位按照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

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查处和整改。

第二十条加强环保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各项监督、稽查、备案制度和,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政行为,主动征询、认真听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总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自身工作。

第二十一条总局及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充分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坚持领导责任制,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

总局领导和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应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对于来局上访的群众,办公厅视情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接待处理,承办部门和单位不得推诿扯皮;各部门、各单位应当重视新闻媒体和其他渠道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必须主动查处、整改。

第二十二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及时报送政务信息,完成政务信息约稿,为领导决策提供信息支持;推行政务公开,充分利用政府网站,及时发布政务信息和依法应当公开的行政审批事项、法律依据、办事指南等,便于公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活动,引导民间环保组织健康发展。

第六章工作安排及检查第二十三条总局制定年度工作要点,确定年度法规、标准、规划、会议、外事、培训、宣传、执法检查等计划,下发执行。

第二十四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做好年度工作计划安排,认真落实总局年度工作要点和各项工作计划,并在年中和年末形成执行情况报告,报送分管局领导和办公厅。

第二十五条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坚决贯彻落实总局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向总局领导及办公厅反馈执行情况。

办公厅对总局工作计划及重要决策、部署落实情况进行督查,适时通报督查情况,确保计划落实和政令畅通。

第七章会议制度第二十六条总局实行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局常务会议、局长专题会议等会议制度。

第二十七条总局党组会议由党组成员组成,由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党组副书记召集和主持。

党组会议的议题由党组书记确定,实行民主集中制。

会议通知、会议记录、会议纪要起草等会务工作由党组秘书负责。

会议纪要由党组书记签发。

局党组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重要会议精神、决定、指示和文件,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二)讨论上报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请示、报告;(三)研究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重大事项;(四)审议总局机关内设机构及直属单位、派出机构的设置和变更;(五)讨论决定总局党组管理的干部职务任免、调动和奖惩,对总局拟提拔和现任副部级领导干部的任免提出建议;(六)研究总局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廉政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七)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党组会议根据需要可以安排有关同志列席,必要时可召开党组扩大会议。

第二十八条总局局务会议由局长、副局长、局党组成员、总局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由局长或委托副局长召集并主持。

局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会议、文件精神及党和国家领导同志的指示;(二)通报国内外形势,分析环境形势及相关的经济形势,讨论和部署总局重要工作;(三)审议总局起草的有关法律和法规草案;(四)审议总局发布的部门规章,重要的环境管理规范性文件、环境质量标准及污染物排放标准;(五)审议环境保护规划、总量控制计划、环境管理政策措施;(六)审议总局年度工作要点、法规、规划、外事、培训、会议、宣传等计划;(七)审议总局部门预算、重大投资安排及其执行情况;(八)听取总局重要工作进展、落实情况汇报;(九)其他需局务会议讨论的事项。

局务会议不定期召开,根据需要可以安排总局有关部门的人员列席,必要时可以扩大到直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

第二十九条总局常务会议由局长、副局长、局党组成员、办公厅主任和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由局长或委托副局长召集并主持。

总局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讨论决定总局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协调各部门的工作;(二)审议重要的、全国性工作会议文件,全国性执法检查等重大行动方案;(三)审议总局下发的重要普发性文件、公告和重大活动的方案;(四)审议上报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请示、报告;(五)审议重要建设项目(绝密项目除外)环评审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等需总局审批或评审的重大事项;(六)审议以总局名义开展的评比、命名、达标、创建等活动方案和结果;(七)讨论决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重点城市环保局(厅)请示总局的重大事项;(八)通报和讨论总局的其他事项。

总局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

第三十条总局局长、副局长、局党组成员按照分工召开局长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日常分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一条提请总局局务会议、局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各部门或单位在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文件、提出建议,由分管局领导协调、审核,报局长审定。

由议题承办部门(单位)的负责同志汇报。

会议文件由局长批印,于会前送达与会成员。

会议组织、会议记录、会议纪要起草由办公厅负责,会议纪要由局长签发。

第三十二条提请局长专题会议讨论的议题,由有关部门或单位在事先与相关部门或单位充分协调的基础上提出,由分管局领导审定。

会议组织、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组织起草工作由主持会议的局领导秘书负责,相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局领导签发。

第三十三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当及时公开。

需要对外报道的新闻稿必须经总局宣教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审定,必要时报主持会议的总局领导审定。

第三十四条参加会议的同志应当准时到会,因故不能出席的,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告知会议组织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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