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合集下载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湖北省地方标准《绿色建筑设计与工程验收标准》的公告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湖北省地方标准《绿色建筑设计与工程验收标准》的公告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湖北省地方标准《绿色建筑设计与工程验收标准》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1.04.20
•【字号】公告〔2021〕8号
•【施行日期】2021.06.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
正文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湖北省地方标准《绿色建
筑设计与工程验收标准》的公告
公告〔2021〕8号
现批准《绿色建筑设计与工程验收标准》为湖北省地方标准,编号
DB42/T1319-2021(代替DB42/T1319-2017),自2021年6月1日实施。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4月20日备注:标准正式文本可通过地方标准信息服务平台()查询。

湖北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湖北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湖北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湖北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湖北省作为我国重要的经济大省,建筑业发展迅速,但同时也带来了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等问题。

为了推动建筑行业向绿色、可持续发展方向转变,湖北省制定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以引导和规范建筑行业的发展。

首先,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将建筑的节能性作为评价的重要指标之一。

建筑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应该尽量减少能源的消耗,采用节能材料和技术,提高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同时,在建筑使用阶段,也要考虑建筑的节能性能,通过科学合理的建筑设计和设备选型,减少建筑的能源消耗。

其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还将建筑的环保性纳入评价范围。

建筑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应该尽量减少对自然环境的破坏,采用环保材料和技术,减少建筑对水资源、土壤和空气的污染,保护生态环境。

同时,在建筑的使用阶段,也要考虑建筑的环保性能,通过科学合理的建筑管理和维护,减少建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另外,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还将建筑的健康性纳入评价范围。

建筑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应该尽量减少对居住者健康的影响,采用健康材料和技术,提高建筑的室内环境质量,保障居住者的健康和舒适。

同时,在建筑的使用阶段,也要考虑建筑的健康性能,通过科学合理的室内环境管理和维护,提高建筑的室内环境质量,保障居住者的健康和舒适。

总的来说,湖北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制定,对于推动建筑行业向绿色、可持续发展方向转变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引导和规范建筑行业的发展,可以有效减少能源消耗、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保护生态环境,提高居住者的生活质量,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希望建筑行业能够积极响应,认真执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共同建设美丽的湖北。

湖北绿色建筑级认定技术条件(试行)

湖北绿色建筑级认定技术条件(试行)

湖北省绿色建筑省级认定技术条件(试行)一、建筑专业序号认定内容认定要点1节地与室外环境项目选址应符合所在地城乡规划,且应符合各类保护区、文物古迹保护的建设控制要求。

查阅项目区位图、场地地形图以及当地城乡规划、国土、文化、园林、旅游或相关保护区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法定规划文件或出具的证明文件。

2场地应无洪涝、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威胁,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危险源的威胁,无电磁辐射、含氡土壤等危害。

查阅地形图,审核应对措施的合理性及相关检测报告或论证报告。

3 场地内不应有排放超标的污染源。

查阅环评报告,审核应对措施的合理性。

4建筑规划布局应满足日照标准,且不得降低周边建筑的日照标准。

查阅相关设计文件和日照模拟分析报告。

5节约集约利用土地:1. 居住建筑:3层及以下不高于41m2/人、4-6层不高于26 m2/人、7-12层24 m2/人、13-18层不高于22 m2/人、19层及以上不高于13 m2/人。

2. 公共建筑:容积率不低于0.5。

查阅相关设计文件、计算书。

6场地内合理设置绿化用场地:1. 居住建筑:1)住区绿地率:新区建设达到30%,旧区改建达到25%;2)住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新区建设人不低于1.0m2,旧区改建不低于0.7 m2。

2. 公共建筑:1)绿地率不低于30%;查阅相关设计文件、居住建筑平面日照等时线模拟图、计算书。

7节地与室外环境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1. 居住建筑:地下建筑面积与地上建筑面积的比率不低于5%;2. 公共建筑:地下建筑面积与总用地面积之比不低于0.5。

查阅相关设计文件、计算书。

8建筑及照明设计避免产生光污染:1. 玻璃幕墙可见光反射比不大于0.2。

2. 室外夜景照明光污染的限制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 163的规定。

查阅相关设计文件、光污染分析专项报告。

9场地与公共交通设施具有便捷的联系:1.有便捷的人行通道联系公共交通站点。

查阅相关设计文件。

湖北省绿色建筑省级认定技术条件(审查要点)

湖北省绿色建筑省级认定技术条件(审查要点)

附件1
湖北省绿色建筑省级认定技术条件(试行)
一、建筑专业
二、结构专业
三、给水排水专业
四、暖通专业
五、建筑电气专业
六、建筑施工专业
附件2:
武汉市绿色建筑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
备案号: 建筑类型:□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填表日期: 年月日
填表说明:
一、本表的内容由建设单位填写;
二、应提供下列备案资料:
1、节能评估批复文件(复印件)
2、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复印件)
3、规划设计方案批复文件(复印件)
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复文件(复印件)
附件3
武汉市绿色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专项备案表
填表说明:
一、建设单位根据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填写绿色建筑应用技术,并逐条提出验收意见;
二、应提供下列备案资料:(复印件)
1、建设单位提供武汉市绿色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武汉市绿色建筑设计审查专项备案表;
3、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报告;
4、规划、环保、绿化、节能专项验收意见。

湖北省绿色建筑自评估报告(居住建筑)

湖北省绿色建筑自评估报告(居住建筑)

附件6湖北省绿色建筑自评估报告(居住建筑)申报项目:申报单位(盖章):参与单位(盖章):自评星级:申报日期:年月日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编制二○一○年七月填表说明1、此表用于申报湖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居住建筑,由申报单位自行填写;2、“达标判定”项的填写方式:满足要求的项选“√”,不满足要求的项选“×”,不参评的项选“○”,设计阶段不参评的项已用“—”标出。

3、“实际提交材料”中逐条填写对应条文实际提交的证明材料的全称,如有材料编号请一并注明。

4、模拟分析报告中应有对所使用软件类型、版本的简要说明,对模型简化方法、主要参数设置进行介绍,并提供模拟计算电子文件。

目录一、评价标准 (1)二、自评综述 (2)三、自评内容 (3)四、附录 (33)附录一节能计算报告要求 (33)附录二可再生能源利用设计说明要求 (34)附录三非传统水源利用率计算书要求 (35)附录四可再循环材料利用率计算书要求 (36)一、评价标准居住建筑建成后的星级评价应满足《湖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试行)》中所有控制项的要求,并按满足一般项数和优选项数的程度,划分为三个等级,等级划分按表1确定。

表1 建成后划分绿色建筑等级的项数要求(居住建筑)二、自评综述经自评估,本项目建成后控制项全部达标,一般项与优选项达到居住建筑建成后星级绿色建筑的标准。

一般项与优选项的达标总情况见表2.表2 项目建成后达标总情况三、自评内容表3 绿色建筑建成后自评表(居住建筑)四、附录附录一节能计算报告要求1、建筑总能耗包括建筑围护结构、采暖空调和照明的总能耗。

2、参照建筑是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时,作为计算全年采暖和空调能耗用的假想建筑,参照建筑的形状、大小、朝向以及内部的空间划分和使用功能与所设计建筑完全一致,但围护结构热工参数和体形系数、窗墙比等重要参数应符合当地节能设计标准的刚性要求。

3、节能设计标准中中对参照建筑和设计建筑的权衡计算参数、限值进行了详细规定,请参照执行。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和完善绿色建筑和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函〔2020〕62号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和完善绿色建筑和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函〔2020〕62号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和完善绿色建筑和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和完善绿色建筑和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函〔2020〕62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局:为贯彻落实《湖北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顺利完成“十三五”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规划目标任务,力争“十四五”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高起点开局起步,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积极开展绿色建筑创建行动(一)贯彻实施住建部等7部门印发的《绿色建筑创建行动方案》,编制印发我省“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重点工作及措施,细化各级各部门职责,形成合力促发展机制。

各市(州)在制定好本级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计划的同时,指导所辖县(市)制定开展绿色建筑创建行动计划,于10月20日前将市、县创建计划报省住建厅标准与科技处。

(二)依据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修订发布我省《绿色建筑设计与工程验收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全省县以上中心城区新建建筑全部按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与验收。

二、加强绿色建筑与节能工作管理(三)按照《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2012〕37号)等法规和文件要求,压实建设各方主体责任,落实建筑节能各环节监管制度。

建设单位为绿色建筑与节能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单位,应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设计、施工和监理,并组织绿色建筑与节能工程验收。

(四)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照绿色建筑与节能相关法律法规、管理规定、工程建设标准以及施工图审查要点等要求开展施工图审查,及时向当地住建主管部门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及施工图节能设计、绿色建筑设计专项审查情况、执行法规和标准情况以及违反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见附表1、2)。

湖北省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

湖北省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

湖北省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湖北省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为让大家了解湖北省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实施的相关信息,下面,店铺为大家提供湖北省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全文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推进新型城镇化,加快发展绿色建筑,促进建材工业转型升级等工作要求,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国家主管部门)联合印发的《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和《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湖北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绿色建材是指在全生命周期内可减少对天然资源消耗和减轻对生态环境影响,具有“节能、减排、安全、便利和可循环”特征的建材产品。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绿色建材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是指依据绿色建材评价技术要求,按照本细则确定的程序和要求,对申请开展评价的建材产品进行评价,确认其等级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活动。

标识等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

标识包括证书和标志,具有可追溯性。

标识的式样与格式由国家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证书包括以下内容:(一)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二)产品名称、产品系列、规格、型号;(三)评价依据;(四)绿色建材等级;(五)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六)绿色建材评价与发证机构;(七)证书编号;(八)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

第四条本细则规定湖北省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的组织管理、专家委员会、评价机构、标识评价、标识使用、监督管理等。

第五条评价标识工作应紧密围绕绿色建筑和建材工业发展需求,促进节地与室内外环境保护、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材料与产品以及通用绿色建材的生产与应用。

第六条评价标识工作应遵循企业自愿和公益性原则,政府倡导,市场化运作。

评价技术要求和程序执行国家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定,标识采用全国统一编号,统一在全国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全国信息平台)发布,在全省和全国通用。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贯彻<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贯彻<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贯彻<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7.01.26•【字号】鄂建[2007]12号•【施行日期】2007.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贯彻<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鄂建[2007]12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了贯彻科学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推动我省绿色建筑及其技术的发展,促进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现将我厅制定的《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二○○七年一月二十六日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科学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推动我省绿色建筑及其技术的发展,根据建设部《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管理办法》(建科函[2004]183号)、《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实施细则(试行)》(建科[2004]177号)、《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评审标准使用规则》和《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评审标准》(建科[2006]161)以及湖北省《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鄂建[2004]45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第三条我省设立“湖北省绿色建筑创新奖”,奖励对象为湖北地区对发展绿色建筑有积极示范作用的工程和对发展绿色建筑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人员。

《湖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22-05-15)

《湖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22-05-15)

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促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绿色建筑标识,是指表示绿色建筑星级并载有性能指标的信息标志,包括标牌和证书。

标牌由申请获得标识项目单位根据不同应用场景,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的制作要求自行制作,证书由授予部门制作。

第三条绿色建筑标识星级由低到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三个级别。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范围内民用与工业建筑的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和管理。

第四条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统一采用国家标准或与国家标准相对应的地方标准。

新建民用建筑采用《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既有建筑改造采用《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GB/T51141,工业建筑采用《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GB/T50878。

第五条绿色建筑标识申报遵循自愿原则,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应科学、公开、公平和公正。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负责指导全省开展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和管理工作,承担全省绿色建筑二星级标识认定和管理,三星级绿色建筑项目的推荐等工作。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和管理工作,承担一星级绿色建筑项目的申报受理、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公示公告、授予证书等;负责本地区二、三星级绿色建筑项目的组织申报、初审和推荐。

认定和授予标识所需经费列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年度预算。

第七条省建设科技与建筑节能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科技节能办”)负责标识认定和管理的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为:(一)负责全省二星级绿色建筑项目的申报受理、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公示、证书发放和信息报送;负责申请三星级绿色建筑项目的形式审查;(二)建立并管理绿色建筑标识项目资料档案和数据库;(三)负责标识认定工作咨询、投诉及复查等;(四)负责标识项目的日常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五)定期报送标识认定及管理工作情况。

湖北省质监局关于批准发布《绿色建筑设计与工程验收标准》等19项地方标准的公告 2018年第1号

湖北省质监局关于批准发布《绿色建筑设计与工程验收标准》等19项地方标准的公告 2018年第1号

湖北省质监局关于批准发布《绿色建筑设计与工程验收标准》等19项地方标准的公
告2018年第1号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以下《绿色建筑设计与工程验收标准》等19项地方
序号
地方标准编号
地方标准名称
代替标准号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2
DB42/T1320-2017
智慧社区
智慧家庭业务接入管理通用规范
2017-11-29 2018-03-01
4
DB42/T1322-2017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与运行规范
2017-11-29
2018-03-30
6
DB42/T1323-2017
全株玉米青贮技术规程
2017-12-11 2018-03-15
8 DB42/T
1324.2-2017
社会公共服务网格化
第2部分:网格信息采集
2017-12-11
2018-04-01
10
DB42/T1325-2017
两系杂交中稻广两优15栽培技术规程
2018-01-24
2018-03-15
DB42/T1327-2018
转Bt基因抗虫杂交棉冈杂棉0623及其栽培技术规程
2018-01-24
2018-04-15
DB42/T1329-2018
英文科技学术期刊评级规范
2018-04-01
16
DB42/T1331-2018
救灾物质调拨、使用与储备管理规范2018-01-24
18
DB42/T720-2018
湖北电网发电机组一次调频技术标准DB42/T720-2011
2018-01-24
2018-03-31。

湖北绿色建筑标准

湖北绿色建筑标准

湖北绿色建筑标准湖北绿色建筑标准是一项旨在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倡议,旨在通过采用更环保和节能的设计和建筑材料,减少对环境的影响,提高建筑的能源效率和舒适度。

这项标准包括建筑的设计、施工、使用和拆除等各个方面,以确保整个建筑生命周期的可持续性。

湖北绿色建筑标准的主要目标是减少建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这包括减少能源消耗、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减少水资源消耗和减少废弃物产生等方面。

为了实现这些目标,绿色建筑需要采用一系列的技术和设计方法,包括能源效率、水资源管理、环境质量、材料选择和建筑管理等方面。

在能源效率方面,绿色建筑需要采用高效的设备和技术,如节能灯具、太阳能热水器、地源热泵等。

此外,还需要采用优化的建筑设计,如合理的建筑朝向、适当的遮阳措施和有效的通风系统等。

这些措施可以降低建筑的能源消耗,并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在水资源管理方面,绿色建筑需要采用节水技术,如收集雨水、使用低流量水龙头和厕所等。

此外,还需要采用优化的景观设计和排水系统,如雨水花园和生物滞留池等。

这些措施可以降低建筑对城市供水系统的依赖,并减少水资源消耗。

在环境质量方面,绿色建筑需要采用优化的室内环境设计,如优化的通风系统、有机床垫和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等。

此外,还需要采用优化的垃圾处理系统和污水处理系统等。

这些措施可以提高室内空气质量,并减少建筑对环境的污染。

在材料选择方面,绿色建筑需要采用环保材料,如可再生材料、回收材料和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等。

此外,还需要采用优化的建筑设计和施工技术,如预制混凝土、轻钢结构和可再生能源等。

这些措施可以降低建筑对环境的影响,并提高建筑的可持续性。

在建筑管理方面,绿色建筑需要采用优化的运营和维护方法,如定期检查设备、优化室内环境和管理垃圾等。

此外,还需要采用优化的拆除方法和回收技术,如回收废弃材料和设备等。

这些措施可以延长建筑寿命,并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总之,湖北绿色建筑标准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倡议,旨在促进可持续发展并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湖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形式审查意见书

湖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形式审查意见书

湖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形式审查意见书
项目名称:
形式审查机构:湖北省建筑节能科技中心
年月日

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4)、《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对贵单位的绿色建筑设计阶段评价标识申报材料进行了形式审查,意见如下:
1、申报单位资质可行,申报材料较为完整和有效,审查合格,予以受理。

2、请贵单位务必在年月日之前,把尚缺的资料交到湖北省建设科技发展中心,并将所有电子版资料刻录成光
盘。

湖北省建设科技发展中心
年月日
附件:
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证明材料要求及清单(新标)
填写说明:请针对所给出意见条款,逐条进行回复,补充材料的请给出材料指引以方便审查人员查看。

若未给出回复意见则视为该条款涉及材料内容没有任何修改。

①——表示不需要提交的资料;②√表示已提交的资料;③×表示尚缺少的资料。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绿色生态城区示范技术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绿色生态城区示范技术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绿色生态城区示范技术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6.09•【字号】鄂建文[2014]21号•【施行日期】2014.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绿色生态城区示范技术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鄂建文〔2014〕21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规划局:为深入贯彻落实《湖北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探索以绿色、生态、低碳为理念的绿色生态城区建设模式,指导我省绿色生态城区示范建设,省住建厅组织编制了《湖北省绿色生态城区示范技术指标体系(试行)》(以下简称《指标体系》),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绿色生态城区规划建设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一是坚持生态优先。

强调尊重生态本底、维持生态安全、传承乡土文化、优化生态格局,立足保障区域生态安全,注重生态修复、加强生态建设,促进城区内自然生态环境与人工生态环境和谐共融;二是坚持以人为本。

强调公众参与建设宜居环境,完善城区公共服务设施和社会保障体系,构建和谐社会;三是坚持节约集约。

强调能源资源节约高效利用,可持续发展,突出优化配置循环利用,注重统筹兼顾,形成以绿色交通为支撑的紧凑型城市布局模式;四是注重传统产业创新发展,以创新机制承接产业转移的城区发展模式,鼓励资源开发型城区发展传统能源清洁利用,实现城区建设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五是坚持地方特色。

应充分考虑湖北历史文化,结合城区历史文化,从产业规划、景观环境设计和建筑设计等方面中融入“荆楚派”建筑风格,体现湖北特色和荆楚文化,打造有湖北特色的文化创意产业和特色建筑。

二、绿色生态城区按社会经济发展条件和自然环境等因素,分为资源开发型城区、工业主导型城区、综合性城区、旅游型城区等类型。

各地可根据不同的特点,选择适宜的类型。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正式版)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正式版)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06)《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编制组二〇〇六年二月1 总则1.0.1为贯彻执行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国家技术经济政策,推进可持续发展,规范绿色建筑的评价,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用于评价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中的办公建筑、商场建筑和旅馆建筑。

1.0.3 评价绿色建筑时,应统筹考虑建筑全寿命周期内,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满足建筑功能之间的辩证关系。

1.0.4 评价绿色建筑时,应依据因地制宜的原则,结合建筑所在地域的气候、资源、自然环境、经济、文化等特点进行评价。

1.0.5 绿色建筑的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标准,体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2 术语2.0.1绿色建筑green building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 、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2.0.2 热岛强度heat island intensity城市内一个区域的气温与郊区气象测点温度的差值,为热岛效应的表征参数。

2.0.3 可再生能源renewable energy从自然界获取的、可以再生的非化石能源,包括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和海洋能等。

2.0.4 非传统水源nontraditional water source不同于传统地表水供水和地下水供水的水源,包括再生水、雨水、海水等。

2.0.5 可再利用材料reusable material在不改变所回收物质形态的前提下进行材料的直接再利用,或经过再组合、再修复后再利用的材料。

2.0.6 可再循环材料recyclable material对无法进行再利用的材料通过改变物质形态,生成另一种材料,实现多次循环利用的材料。

3 基本规定3.1 基本要求3.1.1绿色建筑的评价以建筑群或建筑单体为对象。

湖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湖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优选项
4.1.19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4.1.20合理选用废弃场地进行建设。对已被污染的废弃地,进行处理并达到有关标准。
4.2节能与能源利用
控制项
4.2.1居住建筑热工设计和暖通空调设计符合《湖北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42/301的规定。
4.2.2当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时,所选用的冷水机组或单元式空调机组的性能系数、能效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中的有关规定值。
优选项
4.2.13采暖年耗电量与空调年耗电量之和不应超过《湖北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42/301附表C.0.3列出的各地采暖年耗电量与空调年耗电量之和的限值的80%。
4.2.14可再生能源的使用量占建筑总能耗的比例大于10%。
4.3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控制项
4.3.1在方案、规划阶段制定水系统规划方案,统筹、综合利用各种水资源。
表3221设计阶段划分绿色建筑等级的项数要求居住建筑一般项数共41室内环运营优选项数等级室外环境能源利用资源利用料资源利用境质量管理表3222设计阶段划分绿色建筑等级的项数要求公共建筑一般项数共43优选项数运营节地与室节能与能源节水与水资节材与材室内环等级共13外环境管理利用源利用料资源利用境质量323绿色建筑建成后的评价应满足本标准第4章居住建筑或第5章公共建筑中所有控制项的要求并按满足一般项数和优选项数的程度划分为三个等级等级划分按表3231表3232确定
指在不改变所回收物质形态的前提下进行材料的直接再利用,或经过再组合、再修复后再利用的材料。
2.0.6可再循环材料Recyclable material
指已经无法进行再利用的产品通过改变其物质形态,生产成为另一种材料,使其加入物质的多次循环利用过程中的材料。

湖北省绿色建筑省级认定技术条件(审查要点)解析

湖北省绿色建筑省级认定技术条件(审查要点)解析

附件1湖北省绿色建筑省级认定技术条件(试行)一、建筑专业序号认定内容认定要点1节地与室外环境项目选址应符合所在地城乡规划,且应符合各类保护区、文物古迹保护的建设控制要求。

查阅项目区位图、场地地形图以及当地城乡规划、国土、文化、园林、旅游或相关保护区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法定规划文件或出具的证明文件。

2场地应无洪涝、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威胁,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危险源的威胁,无电磁辐射、含氡土壤等危害。

查阅地形图,审核应对措施的合理性及相关检测报告或论证报告。

3 场地内不应有排放超标的污染源。

查阅环评报告,审核应对措施的合理性。

4建筑规划布局应满足日照标准,且不得降低周边建筑的日照标准。

查阅相关设计文件和日照模拟分析报告。

5节约集约利用土地:1. 居住建筑:3层及以下不高于41m2/人、4-6层不高于26 m2/人、7-12层24 m2/人、13-18层不高于22 m2/人、19层及以上不高于13 m2/人。

2. 公共建筑:容积率不低于0.5。

查阅相关设计文件、计算书。

6场地内合理设置绿化用场地:1. 居住建筑:1)住区绿地率:新区建设达到30%,旧区改建达到25%;2)住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新区建设人不低于1.0m2,旧区改建不低于0.7 m2。

2. 公共建筑:1)绿地率不低于30%;查阅相关设计文件、居住建筑平面日照等时线模拟图、计算书。

序号认定内容认定要点7节地与室外环境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1. 居住建筑:地下建筑面积与地上建筑面积的比率不低于5%;2. 公共建筑:地下建筑面积与总用地面积之比不低于0.5。

查阅相关设计文件、计算书。

8建筑及照明设计避免产生光污染:1. 玻璃幕墙可见光反射比不大于0.2。

2. 室外夜景照明光污染的限制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 163的规定。

查阅相关设计文件、光污染分析专项报告。

9场地与公共交通设施具有便捷的联系:1.有便捷的人行通道联系公共交通站点。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绿色建筑设计与工程验收标准》(DB42T1319-2021)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绿色建筑设计与工程验收标准》(DB42T1319-2021)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绿色建筑设计与工程验收标准》(DB42/T1319-2021)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5.27•【字号】鄂建文〔2021〕14号•【施行日期】2021.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绿色建筑设计与工程验收标准》(DB42/T1319-2021)的通知鄂建文〔2021〕14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局及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湖北省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切实推动我省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了新修订的湖北省地方标准《绿色建筑设计与工程验收标准》(DB42/T 1319-2021)(以下简称《新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执行时间自2021年6月1日起,全省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开始执行《新标准》。

《新标准》是依据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9)规定的基本级进行修订的。

2021年8月1日之前提交审查的施工图文件应优先执行《新标准》,8月1日(含)之后提交审查的施工图文件应严格执行《新标准》。

二、落实主体责任(一)建设单位依法对绿色建筑设计与工程施工质量承担首要责任,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执行绿色建筑技术措施要求,杜绝以“优化设计”等名义降低绿色建筑设计及施工标准、擅自变更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等问题的发生。

负责组织绿色建筑工程专项验收,填报《绿色建筑工程验收信息表》(见附件)。

(二)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根据《新标准》要求完成绿色建筑专项设计和审查,严控设计底线。

设计单位要做好相关技术交底,并于工程验收前出具绿色建筑工程验收评价意见。

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格把关,对绿色建筑专项审查质量负责。

(三)施工单位应按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制定并严格落实绿色建筑专项施工方案,确保施工质量,并于工程验收前出具绿色建筑工程验收自评报告,对落实《新标准》承担相应责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共8项)
节能与能源利用
(共12项)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共6项)
节材与材
料资源利用
(共8项)
室内环
境质量
(共6项)
运营
管理
(共3项)

4
5
3
5
3
1
-
★★
5
7
4
6
4
2
5
★★★
6
9
5
7
5
3
9
3.2.3绿色建筑建成后的评价应满足本标准第4章居住建筑或第5章公共建筑中所有控制项的要求,并按满足一般项数和优选项数的程度,划分为三个等级,等级划分按表3.2.3-1、表3.2.3-2确定。
杂排水中污染程度较低的排水,如冷却排水、泳池排水、沐浴排水、盥洗排水、洗衣排水等。
3
3.1
3.1.1绿色建筑的评价以建筑群或建筑单体为对象。评价单栋建筑时,凡涉及室外环境的指标,以该栋建筑所处环境的评价结果为准。
3.1.2绿色建筑的评价指标体系分为居住建筑评价指标体系和公共建筑评价指标体系。
3.1.3绿色建筑的评价分为设计阶段的评价和建成后的评价。对新建、扩建与改建的居住建筑或公共建筑设计阶段的评价,应在其施工图设计完成后进行。对新建、扩建与改建的居住建筑或公共建筑的评价,应在其投入使用一年后进行。
指在不改变所回收物质形态的前提下进行材料的直接再利用,或经过再组合、再修复后再利用的材料。
2.0.6可再循环材料Recyclable material
指已经无法进行再利用的产品通过改变其物质形态,生产成为另一种材料,使其加入物质的多次循环利用过程中的材料。
2.0.7再生水Reclaimed water
4.1.7住区内部无排放超标的污染源。
4.1.8施工过程中制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并实施保护环境的具体措施,控制由于施工引起的大气污染、土壤污染、噪声影响、水污染、光污染以及对场地周边区域的影响。
一般项
4.1.9在建筑规划设计中,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如山丘、水域、植被等。
4.1.10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按规划配建,合理采用综合建筑并与周边地区共享。
6
6
表3.2.3-2建成后划分绿色建筑等级的项数要求(公共建筑)
等级
一般项数(共52项)
优选项数
(共15项)
节地与室外环境
(共8项)
节能与能源利用
(共12项)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共6项)
节材与材
料资源利用
(共12项)
室内环
境质量
(共6项)
运营
管理
(共8项)

4
5
3
7
3
5
-
★★
5
7
4
8
4
6
6
★★★
6
9
5
优选项
4.2.13采暖年耗电量与空调年耗电量之和不应超过《湖北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42/301附表C.0.3列出的各地采暖年耗电量与空调年耗电量之和的限值的80%。
4.2.14可再生能源的使用量占建筑总能耗的比例大于10%。
4.3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控制项
4.3.1在方案、规划阶段制定水系统规划方案,统筹、综合利用各种水资源。
室外环境(共10项)
节能与
能源利用
(共8项)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共6项)
节材与材
料资源利用
(共7项)
室内环
境质量
(共8项)
运营
管理
(共2项)

5
3
3
3
3
1
-
★★
6
4
4
4
4
1
2
★★★
7
5
5
5
5
2
4
表3.2.2-2设计阶段划分绿色建筑等级的项数要求(公共建筑)
等级
一般项数(共43项)
优选项数
(共13项)
节地与室外环境
1.0.4评价绿色建筑时,应依据因地制宜的原则,结合建筑所在地域的气候、资源、自然环境、经济、文化等特点进行评价。
1.0.5绿色建筑的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标准,体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2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0.1绿色建筑Green building
本标准在参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建科[2007]205号)、《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规划设计部分)》(建科[2008]113号)、《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运行使用部分)》(建科函[2009]432号)等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湖北省的气候、资源、自然环境、经济和文化等特点,总结湖北省绿色建筑方面的实践经验与研究成果而制定。
9
5
7
10
3.2.4当本标准中某条文不适应建筑所在地区、气候与建筑类型等条件时,该条文可不参与评价,参评的总项数相应减少,等级划分时对项数的要求可按原比例调整确定。
3.2.5本标准中定性条款的评价结论为通过或不通过;对有多项要求的条款,各项要求均满足要求时方能评为通过。
4居住建筑
4.1节地与室外环境
4.3.7绿化用水、洗车用水等非饮用水采用再生水、雨水等非传统水源。
4.2.9住区内所有电梯均采用节能电梯并采用节能控制方式。
4.2.10公共场所和部位的照明采用高效光源、高效灯具和低损耗镇流器等附件,并采取其他节能控制措施,在有自然采光的区域设定时或光电控制。
4.2.11采用集中采暖或集中空调系统的住宅,设置能量回收系统(装置)。
4.2.12根据当地气候和自然资源条件,充分利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的使用量占建筑总能耗的比例大于5%。
表3.2.3-1建成后划分绿色建筑等级的项数要求(居住建筑)
等级
一般项数(共50项)
优选项数
(共11项)
节地与
室外环境(共10项)
节能与
能源利用
(共8项)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共6项)
节材与材
料资源利用
(共11项)
室内环
境质量
(共8项)
运营
管理
(共7项)

5
3
3
5
3
4
-
★★
6
4
4
6
4
5
4
★★★
7
5
5
7
5
1
1.0.1为贯彻执行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国家技术经济政策,推进湖北省建筑事业的可持续发展,规范湖北省绿色建筑的评价,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湖北省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中的办公建筑、商场建筑和旅馆建筑的评价,其他建筑可参照执行。
1.0.3评价绿色建筑时,应统筹考虑建筑全寿命周期内,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满足建筑功能之间的辩证关系。
优选项
4.1.19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4.1.20合理选用废弃场地进行建设。对已被污染的废弃地,进行处理并达到有关标准。
4.2节能与能源利用
控制项
4.2.1居住建筑热工设计和暖通空调设计符合《湖北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42/301的规定。
4.2.2当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时,所选用的冷水机组或单元式空调机组的性能系数、能效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中的有关规定值。
4.2.3采用集中采暖或集中空调系统的居住,设置室温调节和热量计量设施。
4.2.4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新建12层及12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应统一设计和安装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一般项
4.2.5利用场地自然条件,合理设计建筑体形、朝向、楼距和窗墙面积比,使住宅获得良好的日照、通风和采光。
4.2.6卧室、起居室、书房等主要房间的南、东、西向外窗设置活动式或固定式外遮阳,外遮阳设施的综合遮阳系数应不大于0.60。
4.2.7选用效率高的用能设备和系统。集中采暖系统热水循环水泵的耗电输热比,集中空调系统风机单位风量耗功率和冷热水输送能效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的规定。
4.2.8当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时,所选用的冷水机组或单元式空调机组的性能系数、能效比比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中的有关规定值高一个等级。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居住建筑、公共建筑。
本标准并不涵盖建筑物所有的性能和品质,而着重于评价与绿色建筑有关的内容,包括场地质量、环境影响、能源消耗、水资源消耗、材料与资源、室内环境质量等;同时也不评价建筑美观和经济性问题。此外,我国建筑法规所规定的一般性建筑性能,包括与消防、安全相关的建筑基本性能要求、以及与绿色建筑关联性不高的强制性要求也不列入本标准。但绿色建筑评估必须以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和规范为前提条件。
3.2.2绿色建筑设计阶段的评价应满足本标准第4章居住建筑或第5章公共建筑中所有控制项的要求,并按满足一般项数和优选项数的程度,划分为三个等级,等级划分按表3.2.2-1、表3.2.2-2确定。
表3.2.2-1设计阶段划分绿色建筑等级的项数要求(居住建筑)
等级
一般项数(共41项)
优选项数
(共7项)
节地与
4.1.11充分利用尚可使用的旧建筑。
4.1.12住区环境噪声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的规定。
4.1.13住区室外日平均热岛强度不高于1.5℃。
4.1.14住区风环境有利于冬季室外行走舒适及过渡季、夏季的自然通风。
4.1.15根据当地的气候条件和植物自然分布特点,栽植多种类型植物,乔、灌、草结合构成多层次的植物群落,每100m2绿地上不少于3株乔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