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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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分)公司法律工作的制度化和体系

化建设,规范法律事务管理,有效防范市场风险与法律风险,保证公司管理与决策的合法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分)公司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各控股子(分)公司应当参照本办法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和防范法律风险的机制。

第三条法律事务管理工作是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推动公司依法治理、保障规范运作、防范法律风险、维护合法权益。公司法律事务包括合同管理、诉讼与仲裁事务处理、非诉法律事务管理等。

第四条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开展工作;

(二)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

第二章法律事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实行统一管理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公司法律事务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董事会秘书分管公司法律事务,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法律事务归口管理机构;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和业务承办单位按照公司规定或授权具体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法律事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分)公司应当为公司法律事务工作提供支持,加强沟通与协作,共同完善公司经营风险的防范体系。

第六条公司设置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管理人员,负责具体法律事务工作。控股子(分)公司可设立专(兼)职法律事务管理人员,负责法律事务工作。

公司法律顾问由公司外聘律师事务所担任。外聘法律顾问按照公司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合同》履行职责。

法律事务管理人员任职条件与录用参照《员工招聘与录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履行下列法律事务管理职责:

(一)对公司法律事务工作履行统一管理、协调、指导、监督、服务的工作职能。研究公司改革和发展中的法律事务问题,协助公司领导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活动提供法律

咨询意见或法律论证报告;

(二)参与起草、修改、审核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及生产经营中重要的法律事务文书;

(三)负责公司重要合同管理工作,参加重大合同谈判、起草、审核工作,并对合同的合法性、风险性进行审查,监督合同履约;

(四)认真组织和参与公司的诉讼、非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律事务活动,切实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五)参与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投融资、担保、租赁、产权转让、关联交易、招投标及改制、重组、上市等重大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六)参加与公司有关的财务、税收、环保、劳动用工、安全生产、合同管理等执法检查,提供法律意见;参与重大事故和危机处置活动,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善后处理;

(七)搜集和提供与公司经营、管理有关的法律信息,组织或配合公司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普及法律知识,增强员工法制观念、法律素质;

(八)负责与政府相关部门、司法机关的沟通、联系,并协调工作关系,取得工作支持;负责公司外聘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联系和考评工作;

(九)完成公司领导临时交办的其他法律任务。

第三章合同法律事务管理

第一节合同签订

第八条公司建立统一授权、统一管理、归口把关、各负其责的合同管理体制。合同管理实行评审会签和审核责任制度。

公司签订重要合同应先取得授权,并在授权范围内签订。以公司名义订立的合同,签字人应当是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或由其授权的代理人。以各控股子(分)公司名义订立的合同,签字人应当是各控股子(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或由其授权的代理人。

第九条公司合同签订实行洽谈权、审查权、批准权相对独立、互相制约的原则。经办人、审查人、批准人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合同均需经过评审或审核后,方可批准签订。订立合同一般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合同项目进行论证;

(二)对合同相对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进行审查;

(三)根据需要进行合同谈判或组织招标、投标;

(四)按规定对合同文本进行审查或评审;

(五)对需要上报审批或授权才能签订的合同,应当履行上报审批或授权手续;

(六)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公章”。

第十条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有格式文本的,应优先使用格式文本签约,由经办人按合同文本上的要求填写,严禁口头协议和非正规书面形式。对于一般合同,由各部门、经办人自行拟稿,合同内容应当包括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对于重要合同,业务部门或承办单位可根据需要会同董事会办公室共同拟稿制订。

第十一条合同签订前,业务部门或承办单位在审查签订合同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之后,应对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履约能力和资信进行了解和审查,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公司签订具体合同时,需由有关业务部门牵头组织招标、谈判或起草合同时,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可派人参与。

第十二条公司对合同文本内容实行归口审查,包括法律、专业技术、经济商务等审查。各有关审查部门要安排专人签署审查意见。对未履行审查手续的合同,一律不得签订。

在合同审查过程中,对审查人有疑义的部分,经办人应予解释。对审查人提出的修改意见,经办人应予重视,并协商完善。应审查人的要求,经办人有责任补充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配备专(兼)职法律事务管理人员的控股子(分)公司,各自负责合同、协议的法律审核工作,未配备专(兼)职法律事务管理人员的控股子(分)公司可将本公司重大合同提交董事会办公室审核把关。

需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进行法律审批的合同包括:

(一)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

(二)公司控股子(分)公司签订的重大合同;

本条款所指重大合同是指:

1 控股子(分)公司与法人签订的合同金额大于1000万元或者交易金额小于1000万元但对公司生产经营发展有重要影响或者法律风险较大的合同;

2 控股子(分)公司与自然人(含非法人组织)签订合同金额大于100万元的合同或者交易金额小于100万元但对公司生产经营发展有重要影响或者法律风险较大的合同。

上述重大合同不包括控股子(分)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中的格式文本合同。董事会办公室可根据需要对格式合同的范本进行审核把关。

3 控股子(分)公司对外投资与合作、并购、对外担保、资产买卖等重大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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