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喷水灭火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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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喷水灭火设计规范》GB50084-2017

《自动喷水灭火设计规范》GB50084-2017

2018年1月1日实施《自动喷水灭火设计规范》GB50084-20172018年1月1日实施《自动喷水灭火设计规范》GB50084-2017前言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の通知》(建标[2008]102号)の要求,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の基础上,编制了本规范。

本规范の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和符号;3 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4 系统基本要求;5 设计基本参数;6 系统组件;7 喷头布置;8 管道;9 水力计算;10 供水;11 操作与控制;12 局部应用系统。

本规范修订の主要技术内容是:1、增加净空高度为12m~18m民用建筑高大净空场所采用湿式系统の设计基本参数;湿式系统保护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の设置要求;家用喷头、扩大覆盖面积喷头和特殊应用喷头の设置要求以及系统采用氯化聚氯乙烯(PVC-C)消防专用管の设置要求和部分术语等;2、调整仓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の设计基本参数、喷头布置参数和局部应用系统の设置要求等;3、删除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の设置要求;4、修改现行规范中不便操作の一些条款,协调与其他规范の关系。

1总则1.0.1为了正确、合理地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の民用与工业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の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工厂、核电站及飞机库等特殊功能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の设计。

1.0.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の设计,应密切结合保护对象の功能和火灾特点,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设计采用の系统组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の相关标准,并应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の要求。

1.0.5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の建筑变更用途和使用功能时,应校核原有系统の适用性。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84-8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84-8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84-8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84—85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施行日期:1986年7月1日关于发布《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通知计标〔1985〕2033号根据国家计委计标发〔1984〕10号文的通知要求,由公安部负责主编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84—85为国家标准,自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公安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

国家计划委员会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六日编制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标发〔1984〕10号文的通知,由四川省公安厅会同北京市建筑设计院、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建筑设计院、中国建筑西南设计院、四川省建筑勘测设计院以及公安部四川、天津消防科研所等七个单位派员组成的编制组共同编制的。

本规范共分七章和三个附录,其内容包括总则,建筑物、构筑物危险等级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数据的基本规定,消防给水,喷头布置,系统组件,系统类型和水力计算等。

在编制过程中,我们遵照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进行了调查研究,总结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的实践经验,吸取了有关科研成果,参考了英、美、日、联邦德国、苏联等国家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安装标准和资料,并征求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一些部、委所属设计、科研、高等院校以及公安消防等单位的意见,反复讨论修改,最后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各单位在施行过程中,请结合工程实践,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有关资料和意见寄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学研究所(四川省灌县),以便今后进一步修订。

公安部一九八五年十一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物、构筑物危险等级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数据的基本规定第三章消防给水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消防水池和消防水箱第四章喷头布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仓库的喷头布置第三节舞台、闷顶等部位的喷头布置第四节边墙型喷头布置第五章系统组件第二节阀门与检验、报警装置第三节监测装置第四节管道第六章系统类型第一节湿式喷水灭火系统第二节干式喷水灭火系统第三节预作用喷水灭火系统第四节雨淋喷水灭火系统第五节水幕系统第七章水力计算第一节设计流量和管道水力计算第二节减压孔板和节流管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建筑物、构筑物危险等级举例附录三本规范用词说明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合理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自动喷水灭火设计规范》GB50084-2023-图文

《自动喷水灭火设计规范》GB50084-2023-图文

《自动喷水灭火设计规范》GB50084-2023-图文2023年1月1日实施《自动喷水灭火设计规范》GB50084-20232023年1月1日实施前言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23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23]102号)的要求,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和符号;3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4系统基本要求;5设计基本参数;6系统组件;7喷头布置;8管道;9水力计算;10供水;11操作与控制;12局部应用系统。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增加净空高度为12m~18m民用建筑高大净空场所采用湿式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湿式系统保护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的设置要求;家用喷头、扩大覆盖面积喷头和特殊应用喷头的设置要求以及系统采用氯化聚氯乙烯(PVC-C)消防专用管的设置要求和部分术语等;2、调整仓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喷头布置参数和局部应用系统的设置要求等;3、删除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的设置要求;4、修改现行规范中不便操作的一些条款,协调与其他规范的关系。

1总则1.0.1为了正确、合理地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与工业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工厂、核电站及飞机库等特殊功能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

1.0.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密切结合保护对象的功能和火灾特点,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设计采用的系统组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标准,并应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要求。

1.0.5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变更用途和使用功能时,应校核原有系统的适用性。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The document was finally revised on 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50084—200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2005 年版)2001-04-05 发布2001-07-01 实施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Code of design for sprinkler systemsGB 50084—2001 (2005 年版)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1 年7月1 日中国计划出版社2005 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360 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现批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 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05 年10 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为强制性条文,必须执行。

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五年七月十五日关于发布国家关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2001]68 号根据我部《关于印发1995~1996 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1996〕4 号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84—2001,自2001 年7 月1 日起施行。

其中:、、、、、、、、(1、3、4 款)、、、、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执行。

原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84—85)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GB50084-2001(2005修订)-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084-2001(2005修订)-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局部修订条文现批准《自动喷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必须严格执行。

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5年7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局部修订条文3.0.1 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1 轻危险级2 中危险级Ⅰ级Ⅱ级3 严重危险级Ⅰ级Ⅱ级4 仓库危险级Ⅰ级Ⅱ级Ⅲ级3.0.2 设置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应根据其用途、容纳物品的火灾荷载及室内空间条件等因素,在分析火灾特点和热气流驱动喷头开放及喷水到位的难易程度后确定。

举例见本规范附录A。

4.1.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适用于存在较多下列物品的场所:1 遇水发生爆炸或加速燃烧的物品;2 遇水发生剧烈化学反应或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物品;3 洒水将导至喷溅或沸溢的液体。

4.2.1 环境温度不低于4℃,且不高于70℃的场所应采用湿式系统。

4.2.2 环境温度低于4℃,或高于70℃的场所应采用干式系统。

4.2.5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应采用雨淋系统:1 火灾的水平蔓延速度快、闭式喷头的开放不能及时使喷水有效覆盖着火区域;2 室内净空高度超过本规范,且必须迅速扑救初期火灾;3 严重危险级Ⅱ级。

4.2.6 符合本规范,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宜采用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并宜采用湿式系统。

4.2.9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有下列组件、配件和设施:1 应设有洒水喷头、水流指示器、报警阀组、压力开关等组件和末端试水装置,以及管道、供水设施;3 应设有泄水阀(或泄水口)、排气阀(或排气口)和排污口;4 干式系统和预作用系统的配水管道应设快速排气阀,有压充气管道的快速排气阀入口前应设电动阀。

4.2.10 防护冷却水幕应直接将水喷向被保护对象;防火分隔水幕不宜用于尺寸超过15m(宽)×8m(高)的开口(舞台口除外)。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时间:2005-07-13 浏览次数:288 【评论】【收藏】【打印】【关闭】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1年7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2001]68 号根据我部《关于印发1995~1996 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1996]4 号)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84-2001,自2001 年7 月1日起施行。

其中,3.0.1、3.0.2、4.1.2、4.2.1、4.2.2、4.2.5、4.2.6、4.2.9(1、3、4 款)、4.2.10、5.0.1、5.0.2、5.0.3、5.0.4(1 款)、5.0.5、5.0.6、5.0.7、5.0.8、5.0.9、5.0.10、5.0.11、6.1.1、6.1.3、6.2.1、6.2.5、6.2.7、6.2.8、6.3.1、6.3.2、6.3.3、6.5.1、6.5.2、7.1.1、7.1.2、7.1.3、7.1.4、7.1.5、7.1.6、7.1.8、7.1.9、7.1.10、7.1.11、7.1.12、7.1.13、7.1.14、7.1.15、8.0.1、8.0.2、8.0.3、8.0.6、8.0.7、8.0.8、8.0.9、9.1.3、9.1.4、9.1.5、9.1.6、9.1.7、9.1.8、10.1.1、10.1.2、10.1.3、10.2.1、10.2.3、10.2.4、10.3.1、10.3.3、10.4.1、10.4.2、11.0.1、11.0.2、11.0.3、11.0.4、11.0.5 为强制性条文,必须执行。

原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 84-85)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GB50084-2001(2005修订)-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084-2001(2005修订)-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局部修订条文现批准《自动喷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5.0.1、5.0.1A、5.0.5、5.0.6、5.0.7、6.2.7、6.5.1、7.1.3、8.0.2、10.3.2、12.0.1、12.0.2、12.0.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5年7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局部修订条文3.0.1 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1 轻危险级2 中危险级Ⅰ级Ⅱ级3 严重危险级Ⅰ级Ⅱ级4 仓库危险级Ⅰ级Ⅱ级Ⅲ级3.0.2 设置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应根据其用途、容纳物品的火灾荷载及室内空间条件等因素,在分析火灾特点和热气流驱动喷头开放及喷水到位的难易程度后确定。

举例见本规范附录A。

4.1.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适用于存在较多下列物品的场所:1 遇水发生爆炸或加速燃烧的物品;2 遇水发生剧烈化学反应或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物品;3 洒水将导至喷溅或沸溢的液体。

4.2.1 环境温度不低于4℃,且不高于70℃的场所应采用湿式系统。

4.2.2 环境温度低于4℃,或高于70℃的场所应采用干式系统。

4.2.5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应采用雨淋系统:1 火灾的水平蔓延速度快、闭式喷头的开放不能及时使喷水有效覆盖着火区域;2 室内净空高度超过本规范6.1.1条的规定,且必须迅速扑救初期火灾;3 严重危险级Ⅱ级。

4.2.6 符合本规范5.0.6规定条件的仓库,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宜采用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并宜采用湿式系统。

4.2.9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有下列组件、配件和设施:1 应设有洒水喷头、水流指示器、报警阀组、压力开关等组件和末端试水装置,以及管道、供水设施;3 应设有泄水阀(或泄水口)、排气阀(或排气口)和排污口;4 干式系统和预作用系统的配水管道应设快速排气阀,有压充气管道的快速排气阀入口前应设电动阀。

《自动喷水灭火设计规范》GB50084-2017

《自动喷水灭火设计规范》GB50084-2017

2018年1月1日实施《自动喷水灭火设计规范》GB50084-20172018年1月1日实施《自动喷水灭火设计规范》GB50084-2017前言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の通知》(建标[2008]102号)の要求,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の基础上,编制了本规范。

本规范の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和符号;3 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4 系统基本要求;5 设计基本参数;6 系统组件;7 喷头布置;8 管道;9 水力计算;10 供水;11 操作与控制;12 局部应用系统。

本规范修订の主要技术内容是:1、增加净空高度为12m~18m民用建筑高大净空场所采用湿式系统の设计基本参数;湿式系统保护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の设置要求;家用喷头、扩大覆盖面积喷头和特殊应用喷头の设置要求以及系统采用氯化聚氯乙烯(PVC-C)消防专用管の设置要求和部分术语等;2、调整仓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の设计基本参数、喷头布置参数和局部应用系统の设置要求等;3、删除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の设置要求;4、修改现行规范中不便操作の一些条款,协调与其他规范の关系。

1总则,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工厂、核电站及飞机库等特殊功能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の设计。

,应密切结合保护对象の功能和火灾特点,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必须符合国家现行の相关标准,并应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の要求。

,应校核原有系统の适用性。

当不适应时,应按本规范重新设计。

,除应符合本规范の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の规定。

2术语和符号2.1 术语2.1.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由洒水喷头、报警阀组、水流报警装置(水流指示器或压力开关)等组件,以及管道、供水设施等组成,能在发生火灾时喷水の自动灭火系统。

《自动喷水灭火设计规范》GB50084-2017(精简版)

《自动喷水灭火设计规范》GB50084-2017(精简版)

《自动喷水灭火设计规范》GB50084-2017(精简版)2018年1月1日实施《自动喷水灭火设计规范》GB50084-2017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增加净空高度为12m~18m民用建筑高大净空场所采用湿式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湿式系统保护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的设置要求;家用喷头、扩大覆盖面积喷头和特殊应用喷头的设置要求以及系统采用氯化聚氯乙烯(PVC-C)消防专用管的设置要求和部分术语等;2、调整仓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喷头布置参数和局部应用系统的设置要求等;3、删除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的设置要求;4、修改现行规范中不便操作的一些条款,协调与其他规范的关系。

1总则1.0.1为了正确、合理地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与工业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工厂、核电站及飞机库等特殊功能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

1.0.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密切结合保护对象的功能和火灾特点,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设计采用的系统组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标准,并应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要求。

1.0.5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变更用途和使用功能时,应校核原有系统的适用性。

当不适应时,应按本规范重新设计。

2术语和符号2.1 术语2.1.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由洒水喷头、报警阀组、水流报警装置(水流指示器或压力开关)等组件,以及管道、供水设施等组成,能在发生火灾时喷水的自动灭火系统。

2.1.2 闭式系统采用闭式洒水喷头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1.3 开式系统采用开式洒水喷头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1.4 湿式系统准工作状态时配水管道内充满用于启动系统的有压水的闭式系统。

2.1.5 干式系统准工作状态时配水管道内充满用于启动系统的有压气体的闭式系统。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17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17

前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sprinkler systemsGB50084-2017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8年1月1日中国计划出版社2017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57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84—2017,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5.0.1、5.0.2、5.0.4、5.0.5、5.0.6、5.0.8、5.0.15(1、2、4)、6.5.1、10.3.3、12.0.1、12.0.2、12.0.3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年版)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7年5月27日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修订,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在总结我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科研成果、设计和使用现状的基础上,广泛征求了国内有关科研、设计、生产、消防监督、高校等部门的意见,同时参考了国际标准化组织和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的相关标准,最后经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和符号、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系统基本要求、设计基本参数、系统组件、喷头布置、管道、水力计算、供水、操作与控制、局部应用系统等。

本规范此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重新编排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类型、喷头类型术语;2.充实民用建筑、仓库等场所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的技术要求,增加自动喷水防护冷却系统的技术内容;3.补充了新型洒水喷头、管道的应用技术要求,特别强调依据设置场所进行系统选型以及根据喷头类型设计系统;4.修改现行规范中不便操作的一些条款,协调与其他规范的关系。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修订条文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修订条文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修订条文第一章总则1.1 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修订旨在确保设计的灭火系统能够快速、有效地进行灭火,并且满足现行法规和安全标准的要求。

1.2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所有需要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商业和工业建筑。

1.3 规范参考设计师在进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时,除了本规范外,还应参考并遵守国家、地区或行业相关的法规和标准。

第二章设计要求2.1 系统设计2.1.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根据建筑物类型、用途和风险评估结果进行设计。

2.1.2 系统设计应考虑建筑物的布局、材料、压力和喷水灭火装置的选择。

2.1.3 系统设计应满足建筑物内各区域的灭火需求,包括但不限于走廊、楼梯间、厨房和卫生间等。

2.2 喷头设计2.2.1 喷头应根据灭火需求和灭火区域的特点进行选择,确保能够全面覆盖灭火区域。

2.2.2 喷头安装位置应考虑到空间布局、防水要求和灭火效果等因素。

2.3 控制和监测系统2.3.1 控制和监测系统应能够实时监测灭火系统的状态,并在发生火灾时自动触发灭火装置。

2.3.2 控制和监测系统应具备可靠的传感器和报警装置,能够及时发现火灾并提供警报信号。

2.4 管道设计2.4.1 管道应按照相关的安全标准进行设计和安装,确保其耐用性和安全性。

2.4.2 管道应设置足够的排气装置,以便在灭火装置运行时能够有效排出管道内的空气。

第三章安装和维护3.1 安装3.1.1 安装应由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的专业人员进行,确保安装质量和安全性。

3.1.2 安装应按照设计图纸和相关规范进行操作,包括但不限于喷头定位、管道连接和控制系统的布线等。

3.2 维护和检测3.2.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测,包括但不限于灭火装置的清洁和排气装置的检查等。

3.2.2 维护和检测应按照制定的维护计划进行,记录维护和检测的结果并及时修复发现的问题。

3.3 培训3.3.1 系统安装完成后,用户应接受相关的培训,了解并掌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操作和维护知识。

灭火自动喷水系统设计规范 GB50084-2023

灭火自动喷水系统设计规范 GB50084-2023

灭火自动喷水系统设计规范 GB50084-2023设计规范 GB-2023《灭火自动喷水系统设计规范》为我国规范了灭火自动喷水系统的设计和施工要求。

本文档将对该规范进行简要的介绍。

1. 系统概述灭火自动喷水系统是一种用于火灾扑灭和控制的自动喷水系统。

其主要由供水系统、喷水设备、控制系统和监测系统组成。

系统通过自动感应器或手动操作,及时发现火灾,并进行自动喷水以控制和灭火。

2. 设计要求设计灭火自动喷水系统需要符合以下要求:- 系统设计应按照国家建筑设计规范和有关规范进行,并经过专业设计单位的设计和评审。

- 系统应满足不同类型建筑物的灭火需求,包括建筑物的结构、用途、火灾风险等因素。

- 系统设计应考虑火灾扑灭的速度和效果,确保系统能够迅速灭火并控制火势扩散。

- 喷水设备的布置和数量应满足建筑物内部的灭火需求,喷头的设置应根据火灾风险进行合理选择。

- 控制系统应能够实现自动控制和手动操作,并能够与火灾报警系统和建筑物管理系统联动。

- 监测系统应能够实时监测建筑物内部的温度和烟雾等参数,并及时反馈给控制系统。

3. 施工要求在施工灭火自动喷水系统时需要注意以下要求:- 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进行施工。

- 喷水设备和管道应符合相关标准,材料应具有良好的耐火性能和抗腐蚀性能。

- 系统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并按照相关构件的安装说明进行。

- 系统的电路连接应牢固可靠,并按照相关电气安全规范进行施工。

- 系统验收应由专业单位进行,并对系统的性能进行测试和监测。

4. 使用与维护灭火自动喷水系统的使用和维护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系统的日常使用和维护应按照相关操作规程进行,并定期进行检查和测试。

- 系统故障或异常应及时修复,并记录系统的维护和维修情况。

- 系统的设备和管道应定期清洗和检修,以确保其正常工作。

- 系统的供水应保持充足,供水设备应经常检查和维护。

- 系统的控制和监测设备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及时更换损坏或老化的设备。

《自动喷水灭火设计规范》GB50084-2017.doc

《自动喷水灭火设计规范》GB50084-2017.doc

2018年1月1日实施《自动喷水灭火设计规范》GB50084-20172018年1月1日实施《自动喷水灭火设计规范》GB50084-2017前言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和符号;3 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4 系统基本要求;5 设计基本参数;6 系统组件;7 喷头布置;8 管道;9 水力计算;10 供水;11 操作与控制;12 局部应用系统。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增加净空高度为12m~18m民用建筑高大净空场所采用湿式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湿式系统保护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的设置要求;家用喷头、扩大覆盖面积喷头和特殊应用喷头的设置要求以及系统采用氯化聚氯乙烯(PVC-C)消防专用管的设置要求和部分术语等;2、调整仓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喷头布置参数和局部应用系统的设置要求等;3、删除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的设置要求;4、修改现行规范中不便操作的一些条款,协调与其他规范的关系。

1总则,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工厂、核电站及飞机库等特殊功能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

,应密切结合保护对象的功能和火灾特点,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标准,并应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要求。

,应校核原有系统的适用性。

当不适应时,应按本规范重新设计。

,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和符号2.1 术语2.1.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由洒水喷头、报警阀组、水流报警装置(水流指示器或压力开关)等组件,以及管道、供水设施等组成,能在发生火灾时喷水的自动灭火系统。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084-2017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084-2017

1 总则1.0.1 为了正确、合理地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与工业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工厂、核电站及飞机库等特殊功能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

1.0.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密切结合保护对象的功能和火灾特点,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设计采用的系统组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标准,并应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要求。

1.0.5 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或建筑内场所变更用途时,应校核原有系统的适用性。

当不适用时,应按本规范重新设计。

1.0.6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2.1 术语2.1.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sprinkler systems由洒水喷头、报警阀组、水流报警装置(水流指示器或压力开关)等组件,以及管道、供水设施等组成,能在发生火灾时喷水的自动灭火系统。

2.1.2 闭式系统 close-type sprinkler system采用闭式洒水喷头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1.3 开式系统 open-type sprinkler system采用开式洒水喷头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1.4 湿式系统 wet pipe sprinkler system准工作状态时配水管道内充满用于启动系统的有压水的闭式系统。

2.1.5 干式系统 dry pipe sprinkler system准工作状态时配水管道内充满用于启动系统的有压气体的闭式系统。

2.1.6 预作用系统 preaction sprinkler system准工作状态时配水管道内不充水,发生火灾时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充气管道上的压力开关联锁控制预作用装置和启动消防水泵,向配水管道供水的闭式系统。

《自动喷水灭火设计规范方案》GB50084_2018

《自动喷水灭火设计规范方案》GB50084_2018

2018年1月1日实施《自动喷水灭火设计规范》GB50084-20172018年1月1日实施《自动喷水灭火设计规范》GB50084-2017前言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の通知》(建标[2008]102号)の要求,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の基础上,编制了本规范。

本规范の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和符号;3 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4 系统基本要求;5 设计基本参数;6 系统组件;7 喷头布置;8 管道;9 水力计算;10 供水;11 操作与控制;12 局部应用系统。

本规范修订の主要技术内容是:1、增加净空高度为12m~18m民用建筑高大净空场所采用湿式系统の设计基本参数;湿式系统保护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の设置要求;家用喷头、扩大覆盖面积喷头和特殊应用喷头の设置要求以及系统采用氯化聚氯乙烯(PVC-C)消防专用管の设置要求和部分术语等;2、调整仓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の设计基本参数、喷头布置参数和局部应用系统の设置要求等;3、删除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の设置要求;4、修改现行规范中不便操作の一些条款,协调与其他规范の关系。

1总则1.0.1为了正确、合理地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の民用与工业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の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工厂、核电站及飞机库等特殊功能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の设计。

1.0.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の设计,应密切结合保护对象の功能和火灾特点,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设计采用の系统组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の相关标准,并应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の要求。

1.0.5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の建筑变更用途和使用功能时,应校核原有系统の适用性。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_(GB_50084-200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_(GB_50084-200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0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1 条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合理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 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应根据建筑物、构筑物的功能,火灾危险性以及当地气候条件等特点,合理选择喷水灭火系统类型,做到保障安全、经济合理、技术先进。

第1.0.3 条本规范适用于建筑物、构筑物中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工厂等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中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1.0.4 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建筑物、构筑物危险等级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数据的基本规定第2.0.1 条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构筑物,其危险等级应根据火灾危险性大小、可燃物数量、单位时间内放出的热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序等因素,划分以下三级:一、严重危险级: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发热量大、燃烧猛烈和蔓延迅速的建筑物、构筑物;二、中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发热量中等、火灾初期不会引起迅速燃烧的建筑物、构筑物;三、轻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量少、发热量较小的建筑物、构筑物。

危险等级举例见附录二。

第2.0.2 条各危险等级的建筑物、构筑物其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喷水强度、作用面积和喷头工作压力等应符合下规定:湿式喷水灭火系统、干式喷水灭火系统和预作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的基本数据不应小于表2.0.2 的规定。

三种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的基本数据表03.2.0.2第2.0.3 条水幕系统的用水量,宜符合下列要求:一、当水幕作为保护作用或配合防火幕和防火卷帘进行防火隔断时,其用水量不应小于0.5 升/秒。

二、舞台口、面积超过 3 平方米的洞口以及防火水幕用水量不宜小于2 升/秒。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是一种重要的消防设施,可以在火灾发生时自动启动,喷洒水源进行灭火。

为了确保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正常运行和有效灭火,需要遵循一些设计规范。

首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需要根据建筑物的用途、结构和火灾风险等级进行合理选择。

对于高风险建筑,需要更为完善和可靠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其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如GB50116-2013《建筑防火设计标准》等。

设计方案应经过权威消防设计单位的审核,确保符合安全需求。

接下来,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管路布置应合理。

根据建筑物的不同区域和防火分区,设置合适的喷头和管道。

喷头应按照规范要求布置,确保每个区域都能覆盖到。

同时,管道应具备抗压、耐高温和耐腐蚀的性能,保证系统的正常供水。

另外,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水源设置也是设计的重要考虑因素之一。

水源可以通过自来水供应或者设置专门的消防水池。

水泵的选型应确保能够提供足够的水压和水量,同时还需要考虑备用供水的情况。

此外,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控制和监测设备也需要进行设计。

应设置可靠的控制系统,能够实现自动启动和关闭。

监测设备应具备故障自检和警报功能,能够及时发现故障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最后,为了确保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可靠性和有效性,还需要进行定期的维护和检测。

定期对系统进行压力测试、漏水检查和管道疏通等,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同时,还需要配备消防人员进行消防演练和培训,提高使用者的防火意识和应急响应能力。

总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灭火。

设计者应遵循相关的标准和规范,合理选择系统设备和布置,保证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并且,进行定期的维护和检测,提高使用者的消防意识和应急响应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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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1日实施《自动喷水灭火设计规范》GB50084-2017令狐采学2018年1月1日实施《自动喷水灭火设计规范》GB50084-2017前言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和符号;3 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4 系统基本要求;5 设计基本参数;6 系统组件;7 喷头布置;8 管道;9 水力计算;10 供水;11 操作与控制;12 局部应用系统。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增加净空高度为12m~18m民用建筑高大净空场所采用湿式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湿式系统保护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的设置要求;家用喷头、扩大覆盖面积喷头和特殊应用喷头的设置要求以及系统采用氯化聚氯乙烯(PVC-C)消防专用管的设置要求和部分术语等;2、调整仓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喷头布置参数和局部应用系统的设置要求等;3、删除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的设置要求;4、修改现行规范中不便操作的一些条款,协调与其他规范的关系。

1总则1.0.1为了正确、合理地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与工业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工厂、核电站及飞机库等特殊功能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

1.0.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密切结合保护对象的功能和火灾特点,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设计采用的系统组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标准,并应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要求。

1.0.5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变更用途和使用功能时,应校核原有系统的适用性。

当不适应时,应按本规范重新设计。

1.0.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和符号2.1 术语2.1.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由洒水喷头、报警阀组、水流报警装置(水流指示器或压力开关)等组件,以及管道、供水设施等组成,能在发生火灾时喷水的自动灭火系统。

2.1.2 闭式系统采用闭式洒水喷头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1.3 开式系统采用开式洒水喷头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1.4 湿式系统准工作状态时配水管道内充满用于启动系统的有压水的闭式系统。

2.1.5 干式系统准工作状态时配水管道内充满用于启动系统的有压气体的闭式系统。

准工作状态时配水管道内不充水,由火灾探测器、闭式喷头作为探测元件,发生火灾时联动开启预作用装置和启动消防水泵,向配水管道供水的闭式系统。

2.1.7 重复启闭预作用系统能在扑灭火灾后自动关阀、复燃时再次开阀喷水的预作用系统。

2.1.8 雨淋系统由开式洒水喷头、雨淋报警阀组、水流报警装置等组成,发生火灾时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传动管控制,自动开启雨淋报警阀组和启动消防水泵,用于灭火的开式系统。

2.1.9 水幕系统由开式洒水喷头或水幕喷头、雨淋报警阀组或感温雨淋报警阀、水流报警装置等组成,用于挡烟阻火或冷却分隔物的开式系统。

密集喷洒形成水墙或水帘的水幕系统。

用于冷却防火卷帘、防火玻璃墙等防火分隔设施的水幕系统。

一次火灾中系统按喷水强度保护的最大面积。

闭式喷头的热敏性能指标。

响应时间指数RTI≤50(m·s)0.5的闭式喷头。

响应时间指数50<RTI≤80(m·s)0.5的闭式喷头。

响应时间指数80<RTI≤350(m·s)0.5的闭式喷头。

同一根配水支管上相邻喷头的距离与相邻配水支管之间距离的乘积。

一只喷头最大保护面积不超过20㎡的直立型、下垂型洒水喷头及单只喷头最大保护面积不超过18㎡的边墙型洒水喷头。

一只喷头最大保护面积大于标准覆盖面积喷头的保护面积,且不超过36㎡的洒水喷头,包括直立型、下垂型和边墙型扩大覆盖面积喷头。

流量系数为K-80的标准覆盖面积喷头。

流量系数K≥161,响应时间指数RTI≤28±8(m·s)0.5,用于保护高堆垛与高架仓库的闭式喷头。

流量系数K≥161、具有较大水滴粒径,在经验证的应用条件下,用于保护民用建筑高大净空场所和仓库的闭式喷头,包括非仓库型特殊应用喷头和仓库型特殊应用喷头。

适用于住宅建筑和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一种快速响应喷头。

报警阀后向配水管供水的管道。

向配水支管供水的管道。

直接或通过短立管向喷头供水的管道。

配水干管、配水管及配水支管的总称。

连接喷头与配水支管的立管。

连接洒水喷头与配水管道的挠性金属软管及喷头调整固定装置。

具有输出启闭状态信号功能的阀门。

2.2 符号a——喷头与障碍物的水平间距b——喷头溅水盘与障碍物底面的垂直间距c——障碍物横截面的一个边长Ch——海澄-威廉系数d——管道外径dg——节流管的计算内径dj——管道的计算内径dk——减压孔板的孔口直径e——障碍物横截面的另一个边长f——喷头溅水盘与不到顶隔墙顶面的垂直间距g——重力加速度h——系统管道沿程和局部的水头损失H——水泵扬程或系统入口的供水压力Hc——从城市市政管网直接抽水时城市管网的最低水压Hg——节流管的水头损失Hk——减压孔板的水头损失i——管道单位长度的水头损失k——喷头流量系数L——节流管的长度n——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内的喷头数P——喷头工作压力P0——最不利点处喷头的工作压力q——喷头流量qi——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内各喷头节点的流量qg——管道设计流量Qs——系统设计流量V——管道内水的平均流速Vg——节流管内水的平均流速Vk——减压孔板后管道内水的平均流速Z——最不利点处喷头与消防水池最低水位或系统入口管水平中心线之间的高程差ζ——节流管中渐缩管与渐扩管的局部阻力系数之和ξ——减压孔板的局部阻力系数3 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3.0.1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1 轻危险级2 中危险级I级、II级3 严重危险级I级、II级4 仓库危险级I级、II级、III级3.0.2设置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应根据其用途、容纳物品的火灾荷载及室内空间条件等因素,在分析火灾特点和热气流驱动喷头开放及喷水到位的难易程度后确定。

举例见本规范附录A。

3.0.3当建筑物内各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及灭火难度存在较大差异时,宜按各场所的实际情况确定系统选型与火灾危险等级。

4系统基本要求4.1 一般规定4.1.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在人员密集、不易疏散、外部增援灭火与救生较困难的性质重要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场所中设置。

4.1.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适用于存在较多下列物品的场所:1遇水发生爆炸或加速燃烧的物品;2 遇水发生剧烈化学反应或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物品;3 洒水将导致喷溅或沸溢的液体。

4.1.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1.闭式喷头或启动系统的火灾探测器,应能有效探测初期火灾;2.湿式系统、干式系统应在开放一只喷头后自动启动,预作用系统、雨淋系统、水幕系统应根据其类型由火灾探测器、闭式喷头作为探测元件,报警后自动启动;3 .作用面积内开放的喷头,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设计选定的喷水强度持续喷水;4 .喷头洒水时,应均匀分布,且不应受阻挡。

4.2 设置场所系统及喷头选型4.2.1需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场所,系统选型应根据设置场所的建筑特征、环境条件和火灾特点等选择开式或闭式系统。

露天场所不宜采用闭式系统。

4.2.2?环境温度不低于4°C且不高于70°C的场所,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采用湿式系统。

4.2.3?环境温度低于4°C或高于70°C的场所,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采用干式系统。

4.2.4具有下列要求之一的场所,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采用预作用系统。

1 处于准工作状态时严禁误喷的场所,宜采用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直接联动开启的预作用系统;2 处于准工作状态时严禁管道充水和用于替代干式系统的场所,宜采用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闭式喷头联动开启的预作用系统。

4.2.5?灭火后必须及时停止喷水的场所,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采用重复启闭预作用系统。

1、火灾的水平蔓延速度快、闭式喷头的开放不能及时使喷水有效覆盖着火区域;3、火灾危险等级为严重危险级II级。

1、最大净空高度不超过13.5m且最大储物高度不超过12.0m,储物类别为仓库危险级I、II级或沥青制品、箱装不发泡塑料的仓库及类似场所;2、最大净空高度不超过12.0m且最大储物高度不超过10.5m,储物类别为袋装不发泡塑料、箱装发泡塑料和袋装发泡塑料的仓库及类似场所。

4.2.81 最大净空高度不超过12.0m且最大储物高度不超过10.5m,储物类别为仓库危险级I、II级或箱装不发泡塑料的仓库及类似场所;2 最大净空高度不超过7.5m且最大储物高度不超过6.0m,储物类别为袋装不发泡塑料和箱装发泡塑料的仓库及类似场所。

4.2.9下列场所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宜采用快速响应喷头。

当采用快速响应喷头时,系统应为湿式系统。

1 公共娱乐场所、中庭环廊;2 医院、疗养院的病房及治疗区域,老年、少儿、残疾人的集体活动场所;3 超出消防水泵接合器供水高度的楼层;4 地下商业场所。

住宅建筑和非住宅类居住建筑宜采用家用喷头。

4.3 其他4.3.1建筑物中保护局部场所的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雨淋系统、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可串联接入同一建筑物内的湿式系统,并应与其配水干管连接。

4.3.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有下列组件、配件和设施:1 应设有洒水喷头、报警阀组、水流报警装置等组件和末端试水装置,以及管道、供水设施;2 控制管道静压的区段宜分区供水或设减压阀,控制管道动压的区段宜设减压孔板或节流管;3应设有泄水阀(或泄水口)、排气阀(或排气口)和排污口;4干式系统和预作用系统的配水管道应设快速排气阀。

有压充气管道的快速排气阀入口前应设电动阀。

4.3.3防护冷却水幕应直接将水喷向被保护对象;防火分隔水幕不宜用于尺寸超过15m(宽)×8m(高)的开口(舞台口除外)。

5设计基本参数5.0.15.0.25.0.35.0.4仓库及类似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湿式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应符设计下列要求:的气压值应根据报警阀的技术性能确定;利用有压气体检测管道是否严密的预作用系统,配水管道内的气压值不宜小于0.03MPa,且不宜大于0.05MPa。

6系统组件6.1 喷头6.1.16.1.5水幕系统的喷头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1防火分隔水幕应采用开式洒水喷头或水幕喷头;2 防护冷却水幕应采用水幕喷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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