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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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娄底市香茅街五江建材家居城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联系电话: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资源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定本租赁合同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租赁物业的位置和面积
1.本合同所指的租赁物业位于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香茅街五江建材家居城,
具体场地门面、商务房。
2.该租赁物业的租赁面积为㎡
3.经乙方要求,甲方同意将上述物业租赁给乙方,由乙方依法经营、自负盈亏、
自担风险,独立承担民事和经济责任。
第二条租期
1.租期为个月,即从日止。
2.交付日期为日。
3.租期满后,如乙方要继续承租,应在合同到期前90日提出,经甲方同意后,
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续租。
第三条租金、物业管理费和其他费用支付方式
1.租金(具体起租时间见第二条第2款租期起始日)为元/㎡·月,租金
按一交,本合同签订时一次性交清的租金,在的第一天交清下半年的租金。年租金递增5%。
2.物业管理费
物业管理费业管理办收费标准收取物业管理费暂定为0.5元/㎡·月,随着整个市场物业管理费的调整而调整)。
物业管理费不包括装修垃圾清运费
3.水费、电费及其它费用
①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租赁物业之水费、电费、环卫费及其他乙方按规
定要交纳的费用,乙方必须无条件承担,不得拖欠,如催交,乙方拒不按时交纳,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②水、电费按政府有关部门及物业公司所确定的价格收取,公共用水、用
电按使用人用水用电量分摊收取。
③上述费用按每月交纳,乙方必须在甲方指定的日期内一次交清,如有拖
欠,每推迟一天,按所欠款项的5‰收取滞纳金。
④乙方使用该物业进行商业活动产生的其他各项费用均由乙方缴纳。
⑤维修费:租赁期间,由于乙方原因导致租赁房屋的质量或房屋的内部设
施损毁,包括门窗、水电、间墙等,维修费由乙方负责。并在租赁期满前恢复原状或按工程造价由乙方支付相应工程款给甲方。
第四条租赁用途
乙方所租赁的物业必须按甲方规定的用途使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能改变其用途。否则,由此造成物业的损害和安全责任概由乙方承担,并且甲方有权收回此租赁物业,终止合同。
第五条履约保证
1.乙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交纳保证金,保证金为三个月的租金,合计
7499.00元,保证金不计利息。
2.如因乙方违规违约须在保证金中扣款,乙方需在被扣款后三天内补足保证金
金额,否则,甲方有权无条件退还乙方,终止本合同。
3.本合同期满,乙方无违约行为并缴清全部费用,所租赁物业完好无损,乙方
在搬出七日后,凭甲方开具的收据,甲方收取的保证金退还乙方。
4.如乙方不安预定时间支付应缴款项,甲方有权除按每推迟一天,按所欠款项
的5‰计收乙方滞纳金外,可对该物业采取停水、停电供应或封闭其场所等
措施。并且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乙方所缴纳的保证金概不退还。甲方有权通过各种途径追索乙方应交纳的费用。
5.本合同有效期满,乙方无违约行为并缴清租金及各项应缴费用,完好无损的
搬出租用物业后,甲方将所收保证金不计利息退还乙方。
第六条装修
1.在五江建材家具城相关统一规划框架内根据自身经营需要进行装修,乙方应
无条件服从甲方管理,办理相关装修审批手续,所有费用全部由乙方负责。
2.所租物业的消防系统根据有关消防要求由乙方负责安装配备。
第七条管理
1.乙方应服从五江建材家居城的统一管理。如甲方根据五江建材城经营发展情
况需要进行统一或局部调整时,乙方应无条件服从,并积极协助完成。因乙方的原因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2、乙方应对自己的物资严加保管,做好防火、防盗、防事故的安全保卫工作。在租赁期内发生的一切大小事故及因事故对其它业主和甲方利益造成损失时,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3、为确保安全,严禁使用电炉或生明火取暖,严禁私接电源,甲方每发现一次按违约处理,乙方承担违约金1000元。经甲方发现三次以上者,可终止与乙方的合约。如因乙方违规操作引起火灾而造成的人身安全和财产损失,由乙方全额赔偿并承担法律责任。
4、乙方应自费办理与其有关的人身保险、财产保险和火灾保险,如乙方不办理,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5、乙方必须保持清洁卫生,严禁乱抛拉圾,并应按规定时间及地点清理垃圾,按规定缴纳费用。
6、乙方退租时应将库内废弃物、垃圾清理干净,否则一切费用在乙方保证金中扣除。
第八条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1、合同期间,如果出租方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合同对新的房产所
有者继续有效。出租方出卖物业。须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
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2、合同期间,乙方承租的物业原则上不准转租,但如因特殊情况要将物业转租给第三方使用,必须事先书面向甲方申请,由第三方书面确认,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取得使用权的第三方即为本合同的当事乙方,享有原乙方的权利,承担乙方的义务。
第九条合同的解除
如乙方违反下列任何一项约定者,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不得要求甲方退还乙方缴纳的保证金,并需缴清所有应缴费用。
1、乙方欠缴租金达一个月以上(含一个月);
2、乙方所拖欠各种应缴款项合计金额相等于一个月租金以上(含一个月);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合同约定的承租房屋用途;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将物业转租、转包或允许他人使用;
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停止营业;
6、严重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经甲方书面通知而不改正;
7、经营过程中有严重损坏甲方利益的行为;
8、被国家有关部门查封、停止营业整顿的。
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或第三者信誉、人身、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暂留乙方所有物品、商品,并通过合法途径加以变卖以弥补甲方或第三方损失,若变卖款项仍不足以弥补甲方或第三方损失的,乙方仍需补足。
9、乙方租赁期内欠租金三个月以上,或合同到期前三个月内未书面提出继续租赁,锁门不归的,视为乙方自行解除或放弃继续租赁。
第十条增补条款
1、合同期满或因乙方违约等原因导致合同提前解除的,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七日内乙方应办理撤场手续,逾期甲方有权封闭乙方营业场所,对乙方物品不负保管责任,所有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2、合同有效期内,因不可抗力等因素,本合同自行终止,甲方或乙方均不得向对方要求赔偿或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