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新编版)
2024年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4篇)
2024年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煤矿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认定和处理工作。
第三条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是指煤矿不符合我国安全生产标准和法律法规要求,有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经济损失和环境污染等严重后果的隐患。
第四条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的原则为公开、公正、公平。
第五条煤矿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标准和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对生产和经营活动的监管和管理,保障生产安全。
第二章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认定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对煤矿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或控制。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评估与煤矿生产相关的各项风险,并采取措施加以消除或控制。
第八条对于已认定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问题,煤矿企业应按照规定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
第九条煤矿企业不得隐瞒、谎报或篡改有关隐患的真实情况。
第十条对于不履行整改义务的煤矿企业,相关主管部门应采取监督检查、罚款、停产整顿等措施,确保隐患得到及时整改。
第十一条相关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对煤矿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第十二条对于认定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问题,相关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处理程序第十三条对煤矿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相关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调查,并制定处理方案。
第十四条经调查认定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问题,相关部门应责令煤矿企业立即停产整顿,并限期整改。
第十五条煤矿企业应按照整改方案认真整改,整改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六条经整改后被认定为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煤矿,相关部门应及时撤销停产整顿措施。
第四章处罚措施第十七条对于不履行整改义务或者整改无效的煤矿企业,相关部门应采取罚款、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措施,直至关闭煤矿。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煤矿生产是我国能源工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频发,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威胁。
因此,对于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必须严格把关,以确保煤矿生产安全。
一、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定义。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各种潜在危险因素和不安全状态。
这些隐患可能来自于设备设施、人员行为、管理制度等多个方面。
二、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1. 设备设施方面。
(1) 设备设施存在严重磨损、老化、损坏等情况;(2) 设备设施未经定期检修、维护,存在安全隐患;(3) 设备设施操作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存在操作不当的风险。
2. 人员行为方面。
(1) 人员违反操作规程,存在违章操作的情况;(2) 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安全防护用具,存在安全隐患;(3) 人员存在违规加班、疲劳驾驶等情况,增加了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3. 管理制度方面。
(1) 管理制度不健全,存在安全责任不明确的情况;(2) 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得不到及时排除;(3) 管理制度存在漏洞,未能有效预防事故隐患的发生。
三、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与整改。
为了防范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必须对潜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并及时进行整改。
具体措施包括:(1) 制定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的安全责任和操作规程;(2) 加强对设备设施的定期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设施的安全可靠;(3) 对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4) 加强对生产现场的安全监管,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
四、加强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监督检查。
政府部门和相关监管机构应加强对煤矿生产安全的监督检查,确保煤矿企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和整改。
同时,对于发现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要及时督促企业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隐患得到有效整改。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煤矿作为一种重要的能源资源,其采掘过程中存在着许多安全生产隐患。
为了确保矿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的正常生产秩序,国家制定了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
下面将详细介绍该办法的内容,以及在实际应用中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的概述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是国家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旨在对煤矿存在的重大隐患进行认定和整改,确保煤矿的安全生产。
该办法分为三个部分,分别是隐患认定的原则和要求、认定程序和结果的处理方式。
下面将对每个部分进行详细介绍。
二、隐患认定的原则和要求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的原则有六个,分别是依法认定、科学认定、实事求是、公开透明、客观公正和及时处理。
这些原则的设定旨在确保对隐患的认定具有科学性和公正性,以保证整改工作的有效性和及时性。
在进行隐患认定时,还需要遵循以下要求:充分收集证据,对存在的隐患进行客观、准确的描述;考虑到煤矿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对隐患的认定应该是科学合理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对隐患进行认定;认定结果应及时向相关单位和个人通报,并进行相应的处理。
三、认定程序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认定程序主要分为五个环节,分别是发现报告、现场勘查、认定会议、认定结果的通报和处理。
下面将对每个环节进行详细介绍。
1.发现报告:当煤矿存在可能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隐患时,相关单位应及时向煤矿安全监管机构报告。
报告内容应包括隐患的具体情况、发现的时间和地点等。
2.现场勘查:煤矿安全监管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组织专业人员到现场进行勘查。
勘查内容包括对煤矿设备、作业流程、安全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以确定是否存在重大隐患。
3.认定会议:勘查结束后,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应组织召开认定会议,对勘查结果进行研究和评估,并作出是否认定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决策。
4.认定结果的通报:认定会议结束后,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应将认定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单位和个人,并告知其认定结果处理的时间和方式。
重大隐患认定办法
重大隐患认定办法为了全面强化和落实各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大隐患排查和治理力度,把安全生产的关前移,及时认定、处理和解决各类安全隐患,对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和《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集团公司制定了重大安全隐患的认定办法,具体内容如下:一、重大隐患的认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认定为矿井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一〕采煤、掘进专业1.工作面出20m范围内高度:炮采小于1.6m,综采小于1.8m,巷道最小断面小于原制定断面的60%;2.端头支护低于四对八根长钢梁支护的,支柱初撑力有3根及以上达不到要求的;3.工作面支柱〔架〕初撑力合格率低于90%的;4.泵站压力达不到规定值〔炮采、普采18MPa;综采30MPa〕或压力指示器失效的;5.老塘悬顶面积超过50m2不跨落,不处理持续生产;6.采纳不能确保2个畅通安全出采煤工艺开采的;7.矿井采区进行“剃头〞开采的;8.采煤工作面未通过煤业公司验收合格组织生产的;9.掘进工作面不使用超前支护造成空顶作业的;10.采掘生产和施工过特别地段未采用特别措施的。
〔二〕机电、运输专业1.矿井采纳单回路供电的;2.井下电气设备失爆的;3.没有措施进行井下电、气焊作业的;4.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阀、断水保护、断油保护、超温保护、水位报警等不灵敏可靠,整定值超过规定,不按期校验;5.矿井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6.提升、运输和供电等系统安全保护装置不齐全的;7.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采区内电气设备等未取得煤矿安全标志、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8.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过期限未改换仍在使用的。
〔三〕“一通三防〞专业1.矿井总风量不能满足生产必须要的;2.煤与瓦斯特别矿井采纳回风井出煤的;3.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4.煤与瓦斯特别矿井以及开采容易自燃煤层而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5.生产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6.矿井未建立安全监控系统的;7.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特别矿井以及有瓦斯异常区的低瓦斯矿井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8.煤与瓦斯特别矿井未执行“四位一体〞防突措施的;9.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特别矿井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没有实现“三专两闭锁〞、低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没有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的;10.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没有专人进行使用管理和维护的;11.安全监控系统传感器数量不够、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马上断电并进行声光报警的;12.矿井不按规定检查瓦斯或存在漏检、假检的;13.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用措施仍然进行生产的;14.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无风、微风或风量不够的;15.煤与瓦斯特别矿井未建立防治特别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特别装备和仪器的;16.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未编制防止采空区自然发火制定或未按制定施工的;17.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建立注浆等防灭火系统和防止采空区自然发火措施的;18.有自然发火迹象而没有采用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持续生产的。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煤矿是我国重要的能源资源,然而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频发,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
为了遏制和减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制定和完善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一、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界定。
1.1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各种违章违法行为、违章违法设备、违章违法管理等不安全因素。
1.2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包括但不限于瓦斯、煤尘等可燃性气体和粉尘积聚、矿井通风不畅、作业面支护不到位、安全监测设备缺失等。
二、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2.1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应当综合考虑煤矿生产现场的实际情况,包括矿井地质条件、生产设备状况、作业人员素质等因素。
2.2 判定标准应当突出安全生产的重点环节,对可能导致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进行重点排查和评估。
2.3 判定标准应当科学合理,符合煤矿生产实际,能够准确识别和评估各类安全隐患,为预防和遏制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提供科学依据。
三、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的程序。
3.1 制定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的程序,应当包括隐患排查、隐患评估、隐患整改等环节。
3.2 隐患排查应当全面细致,对煤矿生产现场的各个环节进行逐一排查,确保不留死角。
3.3 隐患评估应当科学客观,对排查出的隐患进行综合评估,确定隐患的严重程度和整改的优先顺序。
3.4 隐患整改应当及时有效,对评估出的隐患,要求煤矿企业立即制定整改方案,并按时按质完成整改任务。
四、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的监督管理。
4.1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工作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确保判定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4.2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隐患判定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的不足和问题。
4.3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工作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和评价。
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标准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条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判定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以下15个方面:(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二)瓦斯超限作业;(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七)超层越界开采;(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矿井全年原煤产量超过矿井核定 (设计)生产能力110%的,或者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 (设计)生产能力10%的;(二)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有关标准规定的最短时间组织生产、造成接续紧张的,或者采用“剃头下山”开采的;(三)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四)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的。
第五条“瓦斯超限作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的;(二)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是指可能导致事故的、具有危害性的安全隐患。
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制定并执行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非常重要。
下面是一份2000字左右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二)一、总则1.为落实《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特制定本《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所有煤矿企业。
3.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应遵循科学、公正、客观、准确的原则。
4.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应由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进行,确保认定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二、认定依据1.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事故发生的客观情况和事故原因进行认定。
2.依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安全专家的认定意见,形成合理认定结论。
三、认定流程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及时调查判定可能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
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向企事业单位报告隐患,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3.对于疑似重大安全隐患,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认定。
认定期限届满后如无法及时认定,需向上级主管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原因。
4.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在认定过程中,应听取相关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采取听证等方式获取相关证据。
5.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在认定后3个工作日内向企事业单位发出书面认定通知,同时将认定结果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四、认定标准1.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可能导致人员重伤及以上事故的;(2)可能导致15人以上轻伤事故的;(3)可能导致矿井机械、设备重大损坏的;(4)可能导致一定范围内环境污染的;(5)其他可能影响安全生产并经认定为重大的情况。
2.发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3.发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单位要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五、认定结果处理1.经认定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企事业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煤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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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生产设施维护保养不到位,存在严重磨损、老化等问题。
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
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煤炭作为重要的能源来源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
然而,煤矿事故频发的情况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煤炭产业的健康发展。
煤矿作为一种特殊的生产环境,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对于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必须进行认定和处理。
本文将详细介绍煤矿重大安全隐患的认定办法。
什么是煤矿重大安全隐患煤矿生产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很多,按照其严重程度分为一般隐患、重大隐患、特别重大隐患。
其中,重大隐患是指如果不采取有效措施将导致事故的隐患;特别重大隐患是指若不采取措施将直接导致重大事故的隐患。
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是指通过安全检查和调查,确认可能引起较大事故的隐患并进行认定,重大安全隐患认定主要包括人员避灾、通风、安全出口、支护、防火、安全设施、危化品等七个方面。
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主要包括以下步骤:第一步:谁负责认定?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专门由煤炭生产企业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实施,企业应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隐患认定和处理工作。
第二步:如何识别隐患?煤矿重大安全隐患的识别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标准》等文件的要求进行。
识别应全面、认真、客观,对可能引发事故的危险因素进行分析、判断、辨认,确保识别到所有的隐患。
第三步:如何进行评定?认定煤矿重大安全隐患应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标准》等文件的要求,根据隐患出现的要素、发展趋势、危害后果,分别进行量化评定。
第四步:如何处理?对认定的煤矿重大安全隐患必须及时进行处理,制定可行的治理方案和措施,通过管控措施、改造设备等方式进行有效治理。
同时要制定隐患排查整治方案,提高隐患治理质量和效果,确保安全生产。
总结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是煤炭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
企业应密切关注生产环境,按照相关规定加强安全管理,对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进行认真识别、评定和及时处理,以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一、引言煤矿是一种高危行业,安全生产一直是煤矿管理者和相关部门极为重视的问题。
为了排除和防范潜在安全隐患,保障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性,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是关键性的文件。
二、基本原则1.依法合规: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保认定过程合法合规。
2.科学客观:通过科学的方法对煤矿安全生产隐患进行认定,客观公正,不偏袒不厚此。
3.防范性:认定过程要有预防性,及时发现潜在隐患,防患于未然。
4.公开透明:认定结果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三、认定流程1.隐患排查:煤矿管理部门组织专业人员对矿井进行全面排查,发现可能存在的隐患。
2.隐患记录:对发现的隐患进行详细记录,包括隐患位置、性质、级别等信息。
3.风险评估:针对记录的隐患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隐患的严重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后果。
4.认定结论:根据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结果,形成安全生产隐患认定的结论。
四、认定标准1.重要性标准:针对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如通风、透水、电气等,确定重大隐患的认定标准。
2.技术性标准:对于技术性较强的风险隐患,要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标准进行认定。
3.法律标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煤矿安全生产隐患进行认定,并依法处理。
五、认定结果处理1.整改要求:煤矿管理部门根据认定结果,向责任单位下发整改要求,明确整改时限和措施。
2.追责问责:对于造成严重后果或故意隐瞒的隐患,要进行严厉问责,确保相关责任人承担责任。
3.复查验收:整改完成后,煤矿管理部门对隐患进行复查验收,确保安全生产隐患得到有效解决。
六、结论通过上述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的制定和实施,能够有效识别和排除煤矿安全生产中的潜在隐患,提高煤矿安全生产的水平,确保煤矿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同时,在认定过程中要注意严格执行标准,公正、公开,依法依规处理隐患,确保安全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矿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
矿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一、背景介绍对于矿煤矿来说,安全问题一直是制约其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为了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矿业管理部门需要制定一套严格的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
这份文档将详细介绍该办法的实施细则和认定标准。
二、认定标准(一)认定原则1.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煤矿、非煤矿(含掘进工程)、金属矿山和非金属矿山等采矿企业。
2.本办法针对的是安全生产领域的重大隐患,隐患程度应达到或超过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规定的“重大隐患”的标准。
3.矿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制度,密切关注安全风险,及时排查隐患,积极整改问题。
(二)认定标准1.人员伤亡和重大事故的隐患:包括安全生产设施没有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进行设计、安装、验收等程序,安全设施漏洞较大;危化品储存、运输等环节存在安全风险;生产过程中操作工人没有按规定操作或操作人员不熟练等。
2.消防隐患:消防设施配备不足,消防设施未按照规定进行日常维护,存在火灾隐患。
3.瓦斯隐患:瓦斯爆炸和瓦斯突出威胁矿井生产安全,因此瓦斯隐患也是重大安全隐患分类中的一种。
4.矿井水患隐患:矿井水患威胁着采矿企业的生产安全,所以必须将其作为重点检查内容。
检查中,应当重点关注矿井的排水设施和水防工程。
三、任务和要求(一)任务1.杜绝重大安全隐患的发生,保障煤矿、非煤矿等采矿企业的安全生产;2.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安全监管;3.维护矿业企业的生产稳定,避免因重大安全隐患导致的经济损失。
(二)要求1.矿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制度,密切关注安全风险,及时排查隐患,积极整改问题。
2.矿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全面排查隐患,积极抓好整改工作。
3.监管部门应当顺应“安全生产第一”的原则,对煤矿、非煤矿等采矿企业进行全面安全检查。
4.煤矿、非煤矿等采矿企业应当按照监管部门要求,积极落实整改工作,并提供相关证明和材料。
煤矿开采和煤炭加工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煤矿开采和煤炭加工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
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该文档旨在为煤矿开采和煤炭加工经营单位提供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
以下是针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定义和评定标准。
定义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指可能导致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环境破坏的潜在危险因素。
评定标准
以下条件中的一个或多个存在时,可判定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安全生产措施;
2. 重大生产设备故障或损坏,未进行及时修复;
3. 没有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程;
4. 未配备足够的安全生产设施和装备;
5. 未对员工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和教育;
6. 生产过程中存在安全防护设施缺失或不完善;
7. 未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
8. 未采取有效措施预防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的发生;
9. 未按规定进行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
以上评定标准仅供参考,具体判定应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煤矿开采和煤炭加工经营单位应加强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预防和管理,确保人员安全和环境保护。
如有疑问或需要进一步信息,请咨询相关领域专家或地方安全监管机构。
此为独立创作,未引用无法确认的内容。
煤矿重大隐患判定标准重大隐患查找方法最新修改版2023
一、带式输送机重大隐患
2.输送带防跑偏保护
一、带式输送机重大隐患
2.输送带防跑偏保护 检查方法: ①跟前有立辊(纠偏用)阻 挡,保护失效;②紧贴防护网,保护失 效;③未固定牢固或处于水平状态,保 护失效,④开机后扳动导杆试验看是否 停机。
国标规定: “上胶带每50m一组、下胶带 每100m一组自动纠偏装置”。4号令释
煤矿重大隐患查找方法
主要内容
一、带式输送机
(一)判定标准 (二)事故案例 (三)输送带检验报告 (四)皮带机五大保护
二、采区电气失爆
(一)判定标准 (二)事故案例 (三)隔爆电气设备 (四)检查依据 (五)电气设备现象 (六)失爆图例
三、漏检、假检瓦斯
1.判定标准 2.检查依据 3.漏检现象 4.假检现象
一、带式输送机重大隐患
1.输送带防打滑保护 注意电滚筒皮带机防打滑保护的安装位 置! 因为找不到被动滚筒,就有一部分 人错误地将防打滑保护传感器安装在电 滚筒上,这是错误的,属于防打滑保护 失效。因为在电滚筒上监测不到打滑的 信号。正确的做法是在底皮带下方增加 一个200毫米的直滚,专门用于安装防 打滑保护传感器。或者改用滚轮式防打 滑保护。
四、通风系统不完善
五、高瓦斯矿井
1.甲烷传感器 2.双风机切换
六、三量计算方法
1.开拓煤量 2.准备煤量 3.回采煤量
一、带式输送机重大隐患
(一)判定标准 应急管理部第4号令规定“第十八条 带 式输送机的输送带入井前未经过第三方 阻燃和抗静电性能试验, 或者试验不合 格入井, 或者输送带防打滑、跑偏、堆 煤等保护装置或者温度、烟雾监测装置 失效的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一、带式输送机重大隐患
1.输送带防打滑保护 防打滑保护装置的作用是当驱动滚筒与 输送带打滑摩擦时, 使带式输送机自动 停机。防打滑保护装置分为电磁式和滚 轮式两种。
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
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加速,煤炭资源的开采越来越重要。
同时,在煤矿开采的过程中,煤矿事故频发,造成的经济和人命损失都非常严重。
因此,各地煤矿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需完善和完备既有的安全管理机制,严格落实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最大限度地保护煤矿工人和设备的安全。
一、什么是煤矿重大安全隐患煤矿重大安全隐患,也称为“三违”,指的是违反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规程、标准、标准化制度等导致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行为。
包括以下三类:1.违法违规行为隐患:不按规定从事煤矿生产经营活动,如超过安全生产许可证容量,没有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等。
2.安全管理缺陷隐患:安全管理不到位、制度不完善,如安全生产责任制缺乏,未制定安全标准等。
3.安全设施缺陷隐患:煤矿安全设施不规范、不完善,如逃生设施不全,消防设备不足等。
二、煤矿重大安全隐患的认定流程在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煤矿存在安全隐患,必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立即进行排查,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具体流程如下:1.发现安全隐患:煤矿安监部门、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及煤矿工会、煤矿职工代表等均有权发现隐患。
2.现场排查:一旦发现隐患,应立即组织现场排查,治理危险源。
3.填写报告: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工作人员要在24小时内填写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报告单,详细描述隐患情况。
4.确认责任单位: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报告单送交煤矿生产经营单位,由负责人对报告单进行初审确认。
5.提出整改要求:煤矿安监部门采取行政复议或自行提出整改要求,对煤矿生产经营单位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进行审核。
6.处理结果反馈: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要求整改,整改完成后,提出整改报告,并交由相关部门审核并反馈整改结果。
三、重大安全隐患认定标准煤矿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对“三违”事项进行分类认定。
认定后的隐患被分为特别重大、重大和一般三个级别。
1.特别重大:发生特别重大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或者可能导致特别重大事故的,应认定为特别重大隐患。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前言煤矿是我国的重要产业之一,但也是一个高风险行业。
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保障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对于煤矿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制定这样一套办法势在必行。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一、基本原则1.防范为主,风险控制,安全第一;2.依据法律法规,严格依据程序,科学定性,公开、公正、公平地认定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3.建立完善的监督和检查制度,预防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发生;4.对认定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应及时整改,确保隐患得到控制和消除。
二、认定范围认定对象为在煤矿生产中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煤矿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环保等方面的重大隐患;2.煤矿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重大隐患;3.煤矿开采过程中可能造成重大破坏环境的安全隐患。
三、认定流程1.隐患申报:煤矿应当依据内部管理制度,及时、准确地发现、汇报隐患;2.隐患排查:煤矿应当对现场进行调查,分析隐患形成原因,采集有关资料,制定整改方案;3.隐患评估:煤矿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标准,对隐患进行评估,确定隐患等级;4.隐患认定:煤矿应当根据评估结果,结合安全生产事故案例,依法依规认定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5.隐患公示:煤矿应当在规定的范围内张贴公示隐患情况,公开认定情况、整改期限等有关信息;6.隐患整改:对煤矿认定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应当及时整改,经复查合格后方能恢复正常生产;7.隐患复查:煤矿应当严格执行隐患整改后的复查程序,确保隐患得到有效控制和消除。
四、认定结果1.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结果分三个等级:一般、较大、重大。
等级划分依据是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带来的影响程度、人员伤亡严重程度等因素进行考量综合评定得出。
2.按照认定等级和相关法律法规,煤矿应当在法定时限内采取必要的控制和措施,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按要求公开,接受监督检查。
五、总结本文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的基本原则、认定范围、认定流程、认定结果等方面进行了阐述。
(安全生产)煤矿企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
煤矿企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为及时排查、认定、治理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国家煤矿安监局《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2011〕号)和《集团重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 〔2009〕号)等有关规定,在上述重大隐患认定的基础上,结合公司安全生产实际,把部分安全隐患上升为重大安全隐患予以处理,特对隐患的认定做了进一步细化和规范。
对公司煤矿和非煤矿山采选、供电、铁路运输、装备制造等领域存在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安全生产隐患,认定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一、煤矿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一)采煤、掘进方面1. 新水平、新采区投产的采煤工作面未进行矿压观测的;2.一个月内同一采面乳化液配比连续两次检查达不到要求的;3.未进行采区设计而进行采掘面设计、施工的;4.新采面未经子公司、矿验收合格而生产的;5.采面缺柱连续2棵或累计5棵以上的;6.掘进工作面不使用超前支护造成空顶作业的;两帮未按措施要求及时进行支护的;7.斜巷架棚迎山角度超过设计±3度,棚腿蹬空,连续两棚或累计五棚以上的;8.交岔点、巷道开口及贯通处加固未按设计施工的;9.施工上、下山巷道时安全设施不齐全或不起作用的;10.锚杆角度超过设计规定15度、锚杆锚固力连续3根不符合规定的;11.正常行人、运输、通风巷道严重失修未及时修护的,独头巷道修护时有2处及以上同时进行施工的;12、施工措施与现场严重不符或无措施组织施工的。
(二)机电、运输方面1.主副井及主要斜巷提升钢丝绳有锈皮、点蚀麻坑形成沟纹,断丝或直径减小量超过10%,或磨损超过10%,仍继续使用的;2.主通风机防爆盖不能正常开启的;3.压风系统不能满足压风自救要求的;4.在用水泵不能满足矿井最大涌水量时的排水要求的;5.采用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运输时未装设驱动滚筒防滑保护、堆煤保护和防跑偏装置的;采用带式输送机运输机电设备的;6.斜巷运输坡挡设施不齐全的;7.在主要轨道大巷内的移动变电站没有专用机电硐室的;8.采煤机与运输机不能实现电气闭锁而继续生产的;9.高压绝缘用具损坏不能起到保护作用的;10.主副井提升机预防性检修时间每天少于2个小时的;11.副井上、下口安全门与信号不闭锁的。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是指对煤矿内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进行识别和认定的一项管理制度。
其目的是为了及时发现和解决煤矿生产中的安全隐患,保障矿工和设备的安全,并提高煤矿的生产效益。
一、认定依据1.法律法规: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的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煤矿的安全生产进行认定。
2.技术标准:按照国家和行业相关的技术标准,对与煤矿安全生产相关的设备设施和操作流程进行认定。
3.专家意见:根据煤矿的实际情况,邀请相关专家对煤矿的生产环境和流程进行评估和鉴定。
4.现场检查:对煤矿的生产现场进行实地勘查,通过观察和听取工人的意见,对潜在的安全隐患进行认定。
二、认定程序1.安全生产检查:对煤矿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2.隐患摸查:在安全生产检查的基础上,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具体细致的摸查。
3.隐患识别:根据摸查结果,对潜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初步识别,区分是否为重大隐患。
4.隐患认定:由专业人员根据识别结果和相关依据,对隐患进行认定,判断是否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5.报告备案:将认定结果编制成认定报告,交由煤矿企业上报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备案。
三、认定标准1.直接经济损失极大:具有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巨大财产损失的可能性。
2.重大社会影响:具有造成社会不安定或损害国家利益的可能性。
3.违法违规行为明显:具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可能性,存在严重违法和违规行为的情况。
4.技术管理存在严重缺陷:具有技术设施缺陷、管理缺陷等严重问题,对煤矿安全生产构成重大威胁的情况。
四、认定结果与处理1.认定结果公告:认定结果应当向煤矿企业公告,并告知矿工。
2.隐患整改:对认定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煤矿企业应当立即制定整改方案,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
3.行政处罚:对认定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监督煤矿企业的整改工作。
4.事故追责:对于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并进行相应的处理。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
4.对于难以直接检测的隐患,煤矿企业应采取模拟分析、历史数据分析等手段进行评估。
十二、隐患整改的监督与验收
1.县级以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隐患整改过程的监督,确保整改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2.整改完成后,煤矿企业应向监管部门提交整改报告,并由监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2.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数据采集、存储、分析和应用机制,为决策提供数据支撑;
3.监管部门应建立煤矿安全生产信息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提高监管效率。
二十二、跨区域协作与协调
1.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跨区域协作,共同应对跨区域煤矿安全生产隐患;
2.建立跨区域信息共享和协调机制,实现资源整合,形成监管合力;
(5)煤矿防治水措施不落实;
(6)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
(7)煤矿火区管理混乱;
(8)煤矿粉尘浓度超标;
(9)煤矿顶板管理不到位;
(10)煤矿机电设备及安全设施不完善。
2.露天煤矿
(1)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
(2)安全设施不完善;
(3)防治水措施不落实;
(4)采剥、排土场管理不规范;
(5)爆破作业不符合规定;
2.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交流隐患排查、整改等情况;
3.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煤矿企业的指导和服务,帮助企业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十一、隐患排查的技术要求
1.煤矿企业应根据煤矿的地质条件、生产工艺和设备状况,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方法进行隐患排查;
2.隐患排查应涵盖煤矿生产过程中的所有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采煤、掘进、支护、通风、排水、供电等;
3.煤矿企业应按照规定格式和要求,将隐患排查、整改情况等信息录入煤矿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系统。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煤矿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撑点之一,是我国能源生产的重要基地。
然而,由于煤矿生产过程中存在众多的安全隐患,一旦发生事故就会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为了保障煤矿生产的安全,维护煤矿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相关法规和规章制度,其中包括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认为,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是指可能引发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安全生产隐患。
为了正确认定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保证安全生产,确保煤矿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认定办法规定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是认定标准。
根据煤矿生产的特点和安全生产的要求,办法明确了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认定标准。
主要包括:①存在重大设备、大型机械的隐患,如采掘设备、运输设备等的故障或缺陷;②存在重大岩石冻结、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隐患;③存在重大安全管理缺陷,如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煤矿通风、排水等设施不完善等;④存在重大职业危害隐患,如高浓度煤尘、有毒有害气体、高温等。
其次是认定程序。
办法规定了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认定程序,主要包括:隐患发现,隐患登记,隐患评估,隐患认定和隐患处置。
煤矿单位在发现安全生产隐患后,应当将其及时登记并进行评估,评估结论上报给上级主管部门,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其进行认定,最后依据认定结果对隐患进行处置。
最后是认定结果的处理。
办法规定了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处理措施。
对于被认定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煤矿单位要立即停止使用,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对隐患的整改必须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标准和规定。
对于认定处置不及时或不符合要求的,煤矿主管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总之,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是国家为保障煤矿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煤矿生产安全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
通过规范认定标准和程序,强化隐患的处置,能够有效减少煤矿事故的发生,提升煤矿生产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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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
法(新编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新编版)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规定的重大隐患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
(二)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
(三)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四)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
(五)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
二、“瓦斯超限作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
(二)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
(三)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二)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三)未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
(四)未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五)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的;
(六)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七)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1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米3/分钟或1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米3/分钟,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
理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第145条第(二)项规定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三)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
(四)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矿井总风量不足的;
(二)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
(三)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
(四)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五)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
系统的;
(六)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七)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
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八)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
(九)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的。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
(二)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没有配备防治水机构或人员,未按规定设置防治水设施和配备有关技术装备、仪器的;
(三)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四)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
(五)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七、“超层越界开采”,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超层越界的;
(二)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
(三)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
(四)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
(二)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
(二)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
(三)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全部充填、注隋性气体等措施的;
(四)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
的;
(五)开采容易自燃煤层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过规定期限仍在使用的。
(二)突出矿井在2006年1月6日之前未采取安全措施使用架线式电机车或者在此之后仍继续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
(三)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等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
(四)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采区内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
(五)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
(六)采用不能保证2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按规定开采者除外)的;
(七)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十一、“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单回路供电的;
(二)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
(二)对批准的
安全设施设计做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并组织施工的;
(三)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
(四)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安全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
(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并批准而擅自组织生产
的。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生产经营单位将煤矿(矿井)承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二)煤矿(矿井)实行承包(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载有双方安全责任与权力内容的承包合同进行生产的;
(三)承包方(承托方)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
(四)承包方(承托方)再次转包的;
(五)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对外承包的。
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进行生产的;
(二)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人员进行生产的;
(三)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进行生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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