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跨国公司在国际经济法中的主体地位 精品
跨国公司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适格性
跨国公司是国际经济关系的重参加者,在国际经济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和作用,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主体。
跨国公司作为一种经济组织,在法律性质上与一般商业组织没有什么不同,但由于其本身的特点,它也产生了一些特殊的法律问题。
五、跨国公司(一)跨国公司的概念与特征跨国公司又称多国公司、多国企业、国际企业、全球公司等。
根据《联合国跨国公司行为守则》(草案)中的定义,跨国公司是指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这种企业的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决策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的,因而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企业的各个实体由于所有权或别的因素的联系,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实体能对其他实体的活动施加重要影响,尤其是可以同其他实体分享知识、资源以及分担责任。
跨国公司具有如下特征:(1)跨国性。
跨国公司的实体虽分布于多国,在多国从事投资经营活动,但一般仍以一国为基地,受一国大企业的控制、管理和指挥。
跨国公司在国外经营可采取子公司、参与公司、分公司等多种形式,但母公司和总公司通过所有权或其他手段对这些实体行使决定性的控制。
因此,我们所说的某国的跨国公司是指其母公司或总公司位于某国,而在其他国家设有各种实体从事跨国经营活动的公司集团。
(2)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
跨国公司制定战略时,不是从某个分公司、某个地区着眼,而是从整个公司的利益出发,以全世界市场为角逐目标,从全球范围考虑公司的生产、销售、发展的政策和策略,以取得最大限度和长远的高额利润。
跨国公司的全球战略,是由母公司制定的。
母公司的决策中心对整个公司集团各实体拥有高度集中的管理权。
(3)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性。
跨国公司是由它分布在各国的诸实体所组成的企业,其内部各实体之间。
特别是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从而使母公司或公司内的某些实体,能对其他实体分享知识、资源和分担责任。
跨国公司内部各实体间虽然在法律上往往是相互独立的实体,但在经济上则是在母公司控制下所形成的一个整体。
跨国公司总部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跨国公司在世界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跨国公司总部作为公司决策、研发、管理、营销等核心业务的中心,其法律地位和规定受到各国法律体系的广泛关注。
本文将从跨国公司总部的定义、跨国公司总部法律规定的意义、我国跨国公司总部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跨国公司总部的定义跨国公司总部,又称跨国公司母公司,是指在国际经济活动中,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设立在我国境内,对子公司、分支机构进行统一管理、决策和控制的法人实体。
跨国公司总部具有以下特点:1. 法人地位:跨国公司总部在我国境内设立,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2. 统一管理:跨国公司总部对子公司、分支机构进行统一管理、决策和控制。
3. 决策中心:跨国公司总部负责制定公司战略、投资、研发、市场营销等重大决策。
4. 研发中心:跨国公司总部通常设立研发部门,负责公司技术创新和产品研发。
5. 管理中心:跨国公司总部负责公司的人力资源、财务、行政等管理工作。
二、跨国公司总部法律规定的意义1. 维护国家经济安全:跨国公司总部在我国设立,其经营行为受到我国法律法规的约束,有利于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2. 促进公平竞争:跨国公司总部法律规定,有利于规范跨国公司在我国市场的经营行为,防止其垄断市场、损害消费者权益,促进公平竞争。
3. 保障投资者权益:跨国公司总部法律规定,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在我国境内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信心。
4. 提高国际竞争力:跨国公司总部法律规定,有利于我国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提高竞争力,拓展国际市场。
三、我国跨国公司总部法律规定1. 《公司法》规定:跨国公司总部在我国设立,应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办理公司设立、变更、终止等手续。
2.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向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3. 《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跨国公司总部在我国境内取得的收入,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
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跨国公司在当今的国际经济舞台上越来越活跃。
跨国公司是不是国际法主体?学者们存在两种意见:即有的以国家契约、国际仲裁为理由论证跨国公司是国际法主体;有的则认为跨国公司不是国际法主体。
搞清这个问题,对管理和控制跨国公司的活动,对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认为跨国公司在国际法上不具有主体资格。
无论是跨国公司的母公司还是其子公司都必须根据母国或东道国的法律设立,这就决定了跨国公司的国内企业法人的性质。
一、跨国公司国际法主体地位的确定标准1、独立意志。
法律关系的主体根据一般的法学理论,要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就必须具有相应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但法律主体地位不是与生俱来,是由法律赋予的。
因此,判断某一实体是否是法律主体的依据是法律的规定,即法律上是否对其直接规定了权利与义务。
但这只是判断主体资格的表面证据,而不是主体资格取得的依据。
分析法律主体的发展史,从自然人到法人,再到其他组织都是由于具备了独立意志的要素才获得法律赋予的主体地位,因此法律主体资格另一基本要素是独立的意志。
2、社会发展。
“法所反映的统治阶级意志以及法所定型化的权利和义务及其界限, 归根结地由这一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律关系主体地位的获得从根本上取决于当时社会发展的需要,国际法主体有单一的国家主体发展到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个人的多种主体,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社会发展需要赋予它们国际法上的主体资格。
二、跨国公司在《联合国跨国公司行动守则》中的地位首先,《守则》的制订者是国家,而不是跨国公司。
“个人和公司只具有国际法派生出来的权利义务。
不论跨国公司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如何,由于它们缺少完整的国际人格,它们都不能与国家相比。
因此,跨国公司就《守则》有关事项提出的诉讼是不引起习惯国际法问题的。
”跨国公司既不是国家,也不是国际组织,因此,它即不是“原生的”也不是“拟制的”国际法主本。
霍恩(HORN)认为,尽管在后续程序中跨国公司可能呈现“部分”的和“特殊”的国际法主体形式,但它们仍然缺少完整的国际人格的主要特征。
论跨国公司的国际法律地位
论跨国公司的国际法律地位及法律规制完善摘要:随着市场化经济的逐渐扩展,跨国公司作为特有的经济主体在世界范围开展着各项业务,在不知不觉当中已经成长为一个庞大的团体。
人们突然发现,如果不及时在国际关系当中确立跨国公司的国际地位与法律地位,将有可能导致跨国公司由于无限制的获取利益而产生病态的发展趋势,不仅对世界经济造成了严重的恶劣影响,也会对跨国公司总部所在地的社会、市场、环境、经济等方面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
跨国公司这一独立的经济概念在法律当中的地位逐渐提升,因此也针对跨国公司的国际法律问题展开了多方面的探讨。
本次研究将针对跨国公司在国际法律当中的地位进行深入研究,并引申至我国跨国公司存在的问题及应对策略,为我国市场经济以及对外贸易发展提供良好的借鉴与参考。
关键词:跨国公司;法律地位;国际法;世界经济;对外贸易目录 (2)引言 (3)一、问题的提出 (4)二、跨国公司国际法律地位的理论溯源以及评析 (5)1.跨国公司概念界定 (5)2.跨国公司法律地位主体资格的争论 (6)2.1 跨国公司客体论 (6)2.2 跨国公司主体论 (6)三、跨国公司国际法律地位及其确定标准的辩明 (8)四、当前跨国公司行为法律规制的困境 (9)1.国际关系实践为跨国公司成为国际法主体提供了可能性 (9)2 国际立法实践呈现确定跨国公司成为国际法主体资格的趋势 (9)3 司法腐败现象日趋严重 (10)4 媒体对错误判决的报道,加重了公民对司法的不信任 (10)五、完善我国对跨国公司行为法律规制的建议和措施 (11)1.股东参与过度 (11)2.董事的利益冲突 (11)3.跨国公司中合资分公司的内部风险 (11)4.完善立法,强化法治建设 (12)5.构建全方位社会监督体系 (12)六、结语 (14)参考文献 (15)资本主义市场化使得现代企业的发展由于对外投资的理念影响,导致跨国公司形成并以极其迅速的发展趋势开始扩张,目前已经成为了全球经济化的主力集团,同时也成为了具备重要作用的社会关系实体。
论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
论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摘要】跨国公司在全球经济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其法律地位受到广泛关注。
本文从法律地位的定义和特点入手,探讨跨国公司与国际法的关系,以及跨国公司在不同国家的法律地位。
分析跨国公司的法律责任和国际法院对其约束的情况。
结合实际案例,讨论跨国公司在法律地位上面临的挑战,提出强化其法律责任意识和提升国际法律规范适用性的建议。
通过深入研究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可以为国际企业的合法运营和国际法的完善提供参考和指导。
【关键词】跨国公司、法律地位、国际法、法律责任、国际法院、挑战、法律责任意识、国际法律规范、适用性。
1. 引言1.1 概述【论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跨国公司是指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开展业务活动并且在不同国家均设有生产、销售、研发等机构的大型跨国性企业。
在全球化背景下,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备受关注。
跨国公司不仅要遵守各国的法律法规,还需要应对国际法的规范和约束。
其在不同国家法律体系下的地位和责任也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议题。
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受到国际法和各国国内法律的双重影响。
在国际法上,跨国公司应当遵守国际公约、国际宪章及国际惯例,同时也受国际法院的监督和裁决。
在各国国内法律下,跨国公司必须遵守当地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跨国公司既有自身的法人身份,又有其实际经营地的国家法律所赋予的身份。
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既具有独立性,又受到多方法律的约束。
在全球化进程中,跨国公司必须适应不同国家的法律环境,履行相关法律责任,确保自身合法合规经营。
对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进行深入研究,有助于提升公司的法律意识,促进其可持续发展。
1.2 研究背景跨国公司作为全球化经济中的重要参与者,其在各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备受关注。
在国际贸易不断增长、国际投资不断扩大的背景下,跨国公司的数量和规模不断增长,其在各国的经济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由于其跨越国界的经营特点,跨国公司面临着各种法律问题和挑战,比如不同国家法律体系的差异、跨国公司与国际法的关系、跨国公司的法律责任等等。
论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
摘要:在经济全球化的当下,跨国公司作为作为资本主义国家的垄断企业。
其法律地位一直是人们争论的话题,跨国公司作为以本国为基地,通过对外来进行投资,在世界各个地方设立机构或分公司,从事着国际化的生产和经营。
本文先是对跨国公司和国内法、国外法主体地位的概述出发,通过对跨国公司的国内法、国外法主体地位资格的概述来了解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
关键词:跨国公司;国内法;国际法;法律地位一、国际法及国际法主体的内涵(一)国际法的概念所谓国际法既是指国际工法,它是与国际法相对应的法律概念,是为了解决国际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及其他各类冲突的国际法律规范,对所有的国际主体都具有约束力。
(二)国际法主体的内涵所谓国际法主体又称作为国际法律人格者,是指依照国际法规定依法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力,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的国际法参加者,其法律地位就好比国内法上依法享有权力承担义务的自然人及法人具有独立的“人格”。
我们可以这样认为:任何一个国际法上的主体或欲成为国际法上的主体都必须满足取得国际法主体资格的条件。
国际法主体是国际法的维护者和承担者,因此要求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能够像国内法主体那样具有能够自主参加法律关系的能力,不受任何他人的干涉和影响。
国际法与多数国内法有一个相类似的功能,那就是:维护利益规定义务,以履行国际法律义务为享有国际法上利益的前提,也就是说国际法上的义务与国际法上的权利是一种对立统一的关系,两者相互依存缺一不可。
权利与义务是一对对立统一的概念,国际主体具有依照国际法的规定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的权力,在不侵犯其他国际主体的前提下任何国际主体都可以高度自由的享有权利。
也就是说作为国际法的主体去参加国际法律关系就要求其必须要能够直接的享有并行使国际法上的权利,例如管辖权、独立权等权利。
相反的,一个主体并不享有这种权利和义务也就不能称其为国际法主体。
这也意味着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就必须要具备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二、跨国公司的主体资格跨国公司的主体资格可以分为客体论和主体论这两类:(一)客体论在这里来说跨国公司是没有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的。
浅谈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甄选范文.
浅谈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跨国公司(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又称多国公司(multinational corporation)、多国企业(multinational enterprise),全球公司(global corporation)或国际公司(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原本是经济学上的名词,在国际经济高速发展的时代,跨国公司已经成为为各个领域普遍接受的概念,但是,至今对于跨国公司没有在法律上形成准确概念。
如何界定跨国公司在法律上的地位成为一个世界性的法律难题,目前各国和地区公司立法及理论尚处于摸索阶段。
事实上,关于跨国公司法律地位的诸多争议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其一,是将跨国公司视作独立且自治的单个实体之组合,还是将其看作是单一的、整体的经济单元;其二,跨国公司是否是国际法主体或国内法主体。
首先,作为集团性质的跨国公司是多个公司的联合,成员企业既非一个企业,也非没有任何关系的多个独立的企业;成员企业之间经济上既相互联系,法律人格上又各自独立。
正是由于这种模棱两可的地位,各国和地区基本有两种不同的态度:世界各国和地区对公司集团的法律态度有两种:一种是独立实体的态度,即从根本上肯定控制公司及其从属企业是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实体,控制公司无权对从属企业进行过多的干预。
英国、美国、法国等均属此类;另一种是企业集团的态度,即允许控制企业对从属企业发出有约束力的指令,以整体的角度对公司集团进行规制,这以德国为代表。
然而,一方面,将跨国公司内的各成员公司作为独立的企业来对待是不符合经济现实的,因为绝大多数子公司的决策受到母公司的影响,仅由子公司承担这种决策的法律后果是不公平的,而且会被母公司利用来逃避法律义务。
另一方面,将公司集团在任何情况下都看作一个单一的企业也是不合适的,因为各个集团的具体情况千差万别,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程度也各不相同。
如果一律将集团看成了个企业,公司集团对子公司作出的任何决策均应当承担法律后果,那么对于母公司和其他关联公司的股东不仅同样是不公平的。
跨国公司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跨国公司已经成为国际经济活动中最为活跃的主体之一。
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的投资、生产、销售等经济活动,不仅推动了全球经济的增长,也带来了法律、经济、社会等方面的挑战。
因此,跨国公司的法律规定成为各国和国际组织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从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跨国公司的组织形式、跨国公司的法律义务、跨国公司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对跨国公司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二、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1. 跨国公司的定义跨国公司是指在本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或子公司,通过跨国界的管理、资本、技术等手段,从事国际经济活动的企业。
2. 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1)在国际法层面:跨国公司作为国际经济活动的主体,在国际法上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国际法承认跨国公司享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如国际投资法、国际公司法、国际税法等。
(2)在国内法层面:跨国公司在东道国的法律地位取决于东道国的法律体系。
东道国法律对跨国公司的设立、运营、解散等环节进行规范,以确保跨国公司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三、跨国公司的组织形式1. 跨国公司的组织形式概述跨国公司的组织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母公司和子公司:母公司是跨国公司的核心,子公司是母公司在东道国设立的经营实体。
(2)合资企业:跨国公司与东道国或其他国家的企业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利润的企业。
(3)跨国分支机构:跨国公司在东道国设立的非独立法人机构。
2. 跨国公司组织形式的法律问题(1)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存在着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法律上需明确二者的权利义务。
(2)合资企业的法律问题:合资企业的设立、运营、解散等方面需遵守东道国法律和国际投资法。
(3)跨国分支机构的法律问题:跨国分支机构的设立、运营、解散等方面需遵守东道国法律。
四、跨国公司的法律义务1. 跨国公司的法律义务概述跨国公司在东道国从事经济活动,需承担以下法律义务:(1)遵守东道国法律法规;(2)尊重东道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3)履行合同义务;(4)保护东道国环境和资源;(5)支持东道国经济发展。
跨国公司在全球经济中的地位与影响力
跨国公司在全球经济中的地位与影响力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推进,跨国公司在全球经济中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
它们通过跨越国界的业务活动,不仅在全球范围内拓展经济利益,也对全球经济结构和各国经济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本文将就跨国公司在全球经济中的地位与影响力展开论述。
一、跨国公司的地位1.全球市场占有率的增长:跨国公司具有庞大的规模和全球资源配置能力,使得它们能够在全球范围内开展业务。
通过积极投资和市场开拓,跨国公司在全球市场中占有越来越大的份额。
以苹果公司为例,其市值已超过1万亿美元,是全球市值最高的跨国公司之一。
这种巨大的市值和市场份额,不仅体现了跨国公司在全球经济中的地位,也表明了它们对全球经济的影响力。
2.技术和创新能力的引领:跨国公司往往具备较强的技术和创新能力,通过不断的研发和技术引进,推动全球经济的发展。
诸如谷歌、微软等科技巨头,拥有先进的技术和创新能力,推动了全球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
它们的科技创新不仅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也对全球经济结构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二、跨国公司的影响力1.经济增长与就业机会:跨国公司通过对外投资和本地化运营,带动了许多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增长。
它们在当地设立工厂、分公司和研发中心,提供了大量的就业机会,同时也带来了技术和管理经验的传播。
例如,丰田汽车集团在全球范围内的生产基地和销售网络,不仅推动了全球汽车产业链的发展,也为当地社会经济带来了巨大贡献。
2.全球资源整合和供应链管理:跨国公司通过全球范围内的资源整合和供应链管理,实现了资源的高效配置和利用。
它们在全球范围内寻求最优的生产地、供应商和市场,将全球范围内的资源和产能合理分配,实现了全球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例如,沃尔玛作为全球最大的零售商之一,通过全球范围的采购和供应链管理,使得商品价格得以降低,并实现了全球资源的高效整合。
3.文化传播和跨文化交流: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开展业务,也带动了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文化交流。
通过它们的产品、服务和品牌的传播,不同文化得以互相了解和接触,促进了文化多样性的发展。
论跨国公司在国际经济法中的主体地位 精品
论跨国公司在国际经济法中的主体地位内容提要在21世纪国际化越来越突出的今天,跨国公司在国际经济交流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和影响。
我们十分看重跨国公司是经济组织的地位,那么它的法律地位又是如何呢?首先在国内法中,跨国公司与其所在国的其他商业组织有着同样的法律地位。
比如说,在跨国公司的母国成立总公司,根据母国的公司法,这个母公司的法律行为能力是由本国的法律规定的。
而对于母公司控制下的子公司,是和对于东道国下的其他公司是有相同的法律地位。
或者说,作为分公司在东道国登记注册,其地位仍然属于外国公司。
对于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的问题,我们应该注重从事物发展的角度,动态的眼光看问题。
国际法可以赋予国家某些实体以权利、义务和责任,那最起码在理论上就不存在在跨国公司可以通过此途径取得国际法权利义务的障碍。
另外,赋予跨国公司在特定的、有限的范围内国际经济法主体资格有着实际的意义,即不仅使它的某些权力能够得到更有力的保护,而且还可以使其根据国际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从而在经济一体化的条件下改善国际治理,促进国际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在一定条件下,经过主权国家和国际社会的认可,跨国公司在特定的范围内也可以成为国际法赋予的权利和设定义务的主体,这可能时时间发展的一种客观趋势。
关键词跨国公司;国际经济法主体;法律,经济和发展方面AbstractIn recent years there is a new phenomenon in foreign investment in China and overseas listed companies. The first source region of foreign investment is Hong Kong companies.And an unknown in the Caribbean island British virgin islands accounts for the second,followed by the cayman islands offshore field, ect. Through the offshore company , registered in Hong Kong, the British virgin islands, the cayman islands, Bermuda ect ,returns to China to establish a foreign-funded enterprise or achieve listed abroad and oversea acquisition has become an open secret between enterprises in the mainland. Many of the state-owned enterprises and almost all of the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risk and private equity m&a fund and many private enterprises achieve its huge success and span through offshore in the way of holding company that set up offshore.The offshore company can be defined in the view of law as a kind 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 vehicle which registered in offshore islands with foreign capitals invested by onshore investors in order to conduct global businesses of all kinds outside of its registered place.Key word: Offshore Company, Leagal, Economic and Mangerial Aspects,Developement目录一、跨国公司的概念,特征及其发展(一)跨国公司的定义(二)跨国公司的特征(三)跨国公司的发展进程二、关于跨国公司主体资格的争议(一)客体论(二)主体论三、跨国公司产生的法律关系(一)跨国公司内部间的关系(二)跨国公司实体与其他企业、公司间的关系(三)跨过公司与东道国间的关系四、跨国公司在我国的发展(一)外国跨国公司在中国的发展(二)中国跨国公司的发展论跨国公司在国际经济法中的主体地位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社会生产生活日益专业化,社会化,全球一体化,尤其是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跨国公司成为国际经济关系里发展变化最重大的成果之一。
跨国公司的国际法主体地位分析
国际关系学院学报 2001年第4期Journal of the University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2001N o.4跨国公司的国际法主体地位分析张 磊(国际关系学院研究生部,北京100091) 摘要:由于跨国公司越来越多地参与国际关系,在地区性司法实践中开始直按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从理论发展和客观实践而言,跨国公司已具备了国际法主体地位。
跨国公司与以国家为代表的国际法主体在具体权利义务上的差异不能否定跨国公司的国际法主体地位,只能说明不同的国际法主体在法律地位平等的前提下,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多样性和差异性。
关键词:跨国公司;国际法主体中图分类号:D996 文献标识号:A 文章编号:100423489(2001)0420047207 国际法的主体问题是国际法的基本理论问题。
随着近现代国际关系的深入发展,全球化与区域化趋势并存,经济因素日益彰显,在主权国家继续发挥着无可取代的作用同时,跨国公司在国际关系中扮演着不容忽视的角色,对国际法主体问题提出了新的挑战,本文拟就跨国公司的国际法主体地位作一点粗浅探讨。
一、问题的提出跨国公司,又称多国公司或多国企业,是指以一国(通常指母国)为基地,通过对外直接投资,在其它国家或地区(又称东道国)设立子公司、分公司或附属机构,从事国际性或世界性的生产、经营或服务活动为获取高额垄断利润而形成的一种国际垄断组织①。
跨国公司是一种超国家的经济实体,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特别是60年代以来,迅速发展起来的跨国公司在国际经济交往中起着日益重要的作用,约四万家跨国公司控制着全球范围内的商品、技术、服务贸易以及国际直接投资,在世界经济生活甚至政治生活中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成为跨国政治中的重要行为体”②。
跨国公司是依一国国内法建立的法人,无疑具有国内法主体的地位,但对于跨国公司是否具有国际法地位则众说纷纭,正如《中国大百科全书》对“国际法主体”所作的解释那样,“由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出现一些新情况,国际法主体问题变得比较复杂起来,对于民族、国际组织、公司甚至个人是否是国际法主体的问题,国际间意见极不一致”③。
国际经济法与跨国公司的责任与保护
知识产权保护
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等国际组织,推动各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包 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
知识产权执法
加强跨国公司在海外的知识产权执法力度,打击侵权行为,维护公司的创新成果 和市场竞争力。
劳工权益保护
国际劳工标准
遵守国际劳工组织(ILO)制定的 国际劳工标准,包括结社自由、 集体谈判、消除强迫劳动、废除 童工等。
积极应对贸易保护主义
通过多元化市场布局、本土化战略等方式,降低对单一市场的依赖, 提高公司的抗风险能力。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申请国际专利、注册商标等,加强知识产权的防御和保护,同时积极 应对侵权行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寻求国际合作与支持
与国际组织、行业协会等建立合作关系,共同推动国际经济法的完善 和发展,为跨国公司提供更加稳定和可预测的法律环境。
关注新兴领域对跨国公司责任与保护的新挑战
随着全球经济格局的不断变化,新兴领域如数字经济、人工智能等将对跨国公司的责任与保护提出新的挑战。未来研 究可以关注这些新兴领域的发展,分析其对跨国公司责任与保护的影响。
加强跨国公司的自律机制和社会责任
除了国际法律规范的约束外,跨国公司的自律机制和社会责任也是确保其合规经营的重要因素。未来研 究可以探讨如何加强跨国公司的自律机制和社会责任,提高其在全球范围内的声誉和竞争力。
平等互利原则
平等原则
公平竞争
国际经济法要求各国在国际经济交往 中地位平等,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承担 平等的义务。
国际经济法提倡公平竞争,反对任何 形式的贸易保护主义和歧视性待遇, 促进国际贸易的自由化和便利化。
互利原则
国际经济法强调各国在追求自身经济 利益的同时,应兼顾他国利益,实现 互利共赢。
跨国公司在当代世界经济中的地位和影响
跨国公司在当代世界经济中的地位和影响跨国公司在当代世界经济中的地位和影响跨国公司是指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同时进行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它包括母公司及其在国外设立的分公司,是世界经济中集投资、贸易、金融、服务等功能于一身的特殊主体。
跨国公司是生产国际化和世界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它反过来又对世界经济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和影响。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日益深入,跨国公司的规模在不断扩大。
跨国公司通过建立独资、合资企业、战略联盟以及其他合作形式,几乎渗透到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所有产业领域和部门,其影响已遍及全球生产、流通和消费等各个领域。
其主要作用:(1)推进了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2)加速了生产国际化(3)促进并控制了国际贸易的发展(4)推动国际资本流动的发展(5)促使科技的开发和利用日趋国际化。
它是经济全球化的产物,也是经济全球化的推动者,二者相辅相成。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于新科技革命的推动,跨国公司迎来了黄金时代。
20世纪90年代以来,发展更加迅速,作用日益突出。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跨国公司和对外直接投资发展变化对国际贸易产生了重要影响,主要表现在:(1)加强了国际贸易中的垄断程度。
(2)加速了国际贸易的发展。
(3)影响了国际贸易地区分布。
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3/4集中在发达国家。
跨国公司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实际上主要是促进了发达国家对外贸易的发展。
(4)影响了国际贸易的商品结构。
跨国公司的海外投资主要集中在制造业部门,使国际贸易商品结构中制成品贸易的比重上升,初级产品贸易的比重下降。
从实质上看,跨国公司是高度国际化的垄断资本组织,经营目标是最大限度地追逐国际高额垄断利润。
就其影响看,它推动了国际分工的深化,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客观上发挥了合理的资源配置者的功能,有利于各国经济和世界经济的发展。
但是它也有一定的消极作用。
在现存的国际经济秩序下,它强化了发达国家的资本优势和技术优势,加深厂南北矛盾。
一些跨国公司甚至凭借强大的实力,具有操纵弱小国家的经济命脉,插手他国内政的力量。
跨国公司法律地位的探讨论文
致力于打造高品质文档跨国公司法律地位的探讨论文跨国公司在当今的国际经济舞台上越来越活跃。
跨国公司是不是国际法主体?详细内容请看下文跨国公司法律地位的探讨。
学者们存在两种意见:即有的以国家契约、国际仲裁为理由论证跨国公司是国际法主体;有的则认为跨国公司不是国际法主体。
搞清这个问题,对管理和控制跨国公司的活动,对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国家契约及其性质?国家契约是国家、国家机构以及政府部门与外国公司或外国公民之间缔结的具有商业性质的契约。
契约中规定在一定期间内、在指定地区内允许外国投资者个人或法人在一定条件下,享有专属于国家的某种权利。
有些作者还曾使用其它名词来表示事实上的同一概念,如特许协议(费里德曼)、经济发展协定(布尔坎)、准国际协议(舒瓦曾伯格)、半政治性契约(兹韦格)及跨国协议(拉立夫)〔1〕等。
之所以使用不同的名称,是因为对国家契约的法律性质认识上存在分歧。
?国家契约的性质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契约一方是主权国家的政府,另一方是跨国公司或民间企业。
外国投资者基于东道国政府的许可,享有并行使专属于国家的某种权利;(2)缔约双方的关系是一种特殊的关系,契约一方是作为政治实体的国家,另一方是代表个人经济利益的私人公司;(3)契约的客体是在东道国某一特定地区进行自然资源的开发和公用事业的建设;(4)东道国保证给予投资者公平的法律待遇;(5)该类契约的履行地是在东道国境内,这将影响契约准据法的确定;(6)此类契约的准据法条款既包括国内法,也包括国际法。
由于国家契约具有不同于一般投资契约的特点,因此关于它的法律地位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上都有很大争议。
主张国家契约属于国际法范畴的主要论点是;(1)国家契约中通常订有选择以国际法原则、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及一般法律原则为准据法的条款,这些条款事实上就把该类契约国际化了;(2)该类契约的一方为主权国家,契约的内容又是国家特许外国私人投资者享有专属于国家的某种权利,这就表明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国家一方,基于契约的签订,已默认了另一方外国个人或法人为国际法主体,从而使契约具有了国际协议的特征。
论跨国公司的国际法主体地位
论跨国公司的国际法主体地位作者:李颖来源:《法制博览》2017年第05期摘要:随着全球化的发展,世界各国加深了经济、政治等多方面的合作,并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法律法规推动自身国际化进程,很多国内企业顺应趋势,抓住机遇,发挥优势,不断发展壮大成为跨国公司,为国际经济贡献一份力。
近几年,跨国公司的地位作用愈来愈凸显,已成为国际社会一重要主体,然而根据传统国际法理论,跨国公司并不具有主体地位,因此,各界对于其国际法地位是否成立颇有争议,笔者认为,跨国公司已能成为国际法主体,而且此观点会得到越来越多的认同直至真正被法律认可。
关键词:跨国公司;国际法主体;权利义务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7)14-0086-02作者简介:李颖(1996-),女,汉族,江苏盐城人,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本科生。
现代社会,经济全球化为跨国公司提供了“生长的土壤”,与此同时,跨国公司的发展推动了经济全球化的进程,由此,跨国公司也奠定了其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的重要地位。
鉴于其对世界经济举足轻重的影响,常人已将跨国公司视为国际社会一主体,而目前法律依然未确立其在国际法上的主体地位,国际法律法规强调了跨国公司的重要性及作用,但对其所处法律位置仍然模糊。
目前,各国对跨国公司的地位看法不同,有些国家已经认可了其具有成为国际法主体的要件,而我国的主流思想是跨国公司不具有主体地位。
由于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争议较大,这一问题值得讨论,笔者赞成跨国公司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观点,本文将通过分析国际法主体的构成要件,证明跨国公司符合要件,并对日后跨国公司巩固主体地位提供建议。
伴随着国家经济对外开放及国际合作,对外投资迅猛增长,一些国家大型企业寻求新发展,制定全球战略,在国外设立其分支机构或是子公司,同时生产销售经营,形成了国内到国外获取高额利润的企业一体化体系,成为超国家的经济实体,由此,这些企业得到新名称即多国企业或跨国企业。
跨国公司在全球经济中的地位与作用
跨国公司在全球经济中的地位与作用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和经济一体化的加深,跨国公司的地位与作用变得愈发重要。
它们以跨越国界的经营范围和全球化的运营模式,对于全球经济的发展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本文将着重探讨跨国公司在全球经济中的地位与作用,并分析其优势和影响因素。
一、跨国公司的地位跨国公司是具有多国籍属性和全球化经营特征的企业,它们以其巨大的规模和市场份额在全球经济中占据重要地位。
首先,跨国公司的营业收入通常高于许多国家的国内生产总值,它们成为全球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次,跨国公司运作庞大且雄厚的资本实力,使它们能够在全球市场上投资、生产和销售商品和服务,从而影响着全球资源配置和经济活动。
再者,跨国公司拥有广泛的全球业务网络和供应链体系,能够实现全球化的产业链和价值链的整合与优化,从而更好地满足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市场需求。
二、跨国公司的作用跨国公司在全球经济中扮演着许多角色,并发挥着多重作用。
首先,跨国公司是全球贸易的重要推动力量。
它们通过建立跨国供应链网络,促进国际间的货物流通和资金流动,推动了全球贸易与投资的快速增长。
其次,跨国公司作为国际间的经济合作桥梁,促进了技术和知识的跨国传播与共享,提高了全球经济的技术含量和创新能力。
同时,跨国公司还通过提供就业机会、技术转移、税收贡献等方式,推动了各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福祉的提升。
此外,跨国公司还在全球经济治理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通过参与国际贸易规则的制定和跨国投资的管理,增强了全球经济的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
三、跨国公司的优势跨国公司之所以能够在全球经济中拥有重要地位和发挥重要作用,主要得益于其独特的优势。
首先,跨国公司借助其全球化的运营模式,能够充分利用各国资源和市场,降低生产成本,提高效益。
其次,跨国公司能够自由选择全球最有竞争力的生产要素,包括劳动力、技术和资本,从而提高了其自身的竞争力。
再者,跨国公司在不同国家和地区设立生产基地和销售网络,能够更好地适应和满足当地市场需求,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
浅析跨国公司的国际法主体地位
浅析跨国公司的国际法主体地位浅析跨国公司的国际法主体地位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跨国公司的在国际舞台上的作用不断增强,其发展已经影响到国际关系的发展。
那么它在国际法上究竟具有怎么样的地位也应当有相应的确定。
有关跨国公司到底能否享有国际法上的主体地位一直存在争议。
传统的国际法理论当然否定其具有国际法主体的资格,但是现代国际法已经越来越偏向于承认其国际法主体的地位。
一、关于跨国公司国际法主体地位的相关理论1.跨国公司不是国际法的主体这是我国主流的学术观点。
以王铁崖教授为代表,他认为,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是国际法主体,个人和跨国公司不是国际法的主体。
他还指出:因为它们没有独立参与国际关系的能力,没有相应的权利能力,也不能独立的承担义务与责任,所以在国际法上不具有主体的资格。
[1]余劲松教授也持此种观点,他认为跨国公司是根据国内法设立的,并且在国际上没有专门调整公司的法律,所以跨国公司是国内法人,而非国际法主体。
在笔者看来,此种学说是稍有偏颇的。
从国内层面上看,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是国内法规定的,并且可以限制甚至取消。
而国家是否也可以通过国内法来取消跨国公司的地位,那么我们能否通过国内法的规定来否认跨国公司具有国内法主体地位这一普遍原则呢?在国际层面上,国际组织的主体地位也是通过条约和协定也赋予的,那么我们也可以通过国际条约来取消其主体地位吗?所以,从逻辑上说,单本文由收集整理从跨国公司是根据国内法设立来否定其在国际法上的主体地位是站不住脚的。
是否具有法律主体的资格的判断标准,应当从权利和义务两个方面来进行判断,而非单从它是产生于某个法律部门,这样就本末倒置了。
2.跨国公司具有一定程度上国际法主体地位持此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判断一个法律实体是否具有主体资格,关键要看他是否能够享有相应的权利,并且还要看它是否具有能够独立的承担义务和责任的能力。
进入20世纪以后,国际社会快速发展,国际关系也有了突飞猛进的进步,尤其是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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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跨国公司在国际经济法中的主体地位内容提要在21世纪国际化越来越突出的今天,跨国公司在国际经济交流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和影响。
我们十分看重跨国公司是经济组织的地位,那么它的法律地位又是如何呢?首先在国内法中,跨国公司与其所在国的其他商业组织有着同样的法律地位。
比如说,在跨国公司的母国成立总公司,根据母国的公司法,这个母公司的法律行为能力是由本国的法律规定的。
而对于母公司控制下的子公司,是和对于东道国下的其他公司是有相同的法律地位。
或者说,作为分公司在东道国登记注册,其地位仍然属于外国公司。
对于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的问题,我们应该注重从事物发展的角度,动态的眼光看问题。
国际法可以赋予国家某些实体以权利、义务和责任,那最起码在理论上就不存在在跨国公司可以通过此途径取得国际法权利义务的障碍。
另外,赋予跨国公司在特定的、有限的范围内国际经济法主体资格有着实际的意义,即不仅使它的某些权力能够得到更有力的保护,而且还可以使其根据国际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从而在经济一体化的条件下改善国际治理,促进国际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在一定条件下,经过主权国家和国际社会的认可,跨国公司在特定的范围内也可以成为国际法赋予的权利和设定义务的主体,这可能时时间发展的一种客观趋势。
关键词跨国公司;国际经济法主体;法律,经济和发展方面AbstractIn recent years there is a new phenomenon in foreign investment in China and overseas listed companies. The first source region of foreign investment is Hong Kong companies.And an unknown in the Caribbean island British virgin islands accounts for the second,followed by the cayman islands offshore field, ect. Through the offshore company , registered in Hong Kong, the British virgin islands, the cayman islands, Bermuda ect ,returns to China to establish a foreign-funded enterprise or achieve listed abroad and oversea acquisition has become an open secret between enterprises in the mainland. Many of the state-owned enterprises and almost all of the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risk and private equity m&a fund and many private enterprises achieve its huge success and span through offshore in the way of holding company that set up offshore.The offshore company can be defined in the view of law as a kind 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 vehicle which registered in offshore islands with foreign capitals invested by onshore investors in order to conduct global businesses of all kinds outside of its registered place.Key word: Offshore Company, Leagal, Economic and Mangerial Aspects,Developement目录一、跨国公司的概念,特征及其发展(一)跨国公司的定义(二)跨国公司的特征(三)跨国公司的发展进程二、关于跨国公司主体资格的争议(一)客体论(二)主体论三、跨国公司产生的法律关系(一)跨国公司内部间的关系(二)跨国公司实体与其他企业、公司间的关系(三)跨过公司与东道国间的关系四、跨国公司在我国的发展(一)外国跨国公司在中国的发展(二)中国跨国公司的发展论跨国公司在国际经济法中的主体地位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社会生产生活日益专业化,社会化,全球一体化,尤其是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跨国公司成为国际经济关系里发展变化最重大的成果之一。
自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生产的发展、科技的突飞猛进,资本的积累的急剧膨胀以及对外的直接投资的迅速增长,跨国公司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大发展。
一些大型的企业通过对外直接投资,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子公司,形成了一个从国内到国外,从生产到销售,而形成的自己的一套“全球战略计划”,在世界范围内追逐高额利润的内部一体化的企业体系。
据联合国统计,1968—1969年主要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跨国公司共有7276家,其国外子公司约27,300家以上。
到2006年时,全球跨国公司已达78,000家,国外子公司约780,000家。
跨国公司的业务涉及各个经济部门,其投资地区遍及去世界,生产越来越一体化了。
在目前,跨国公司的地位和作用已经引起了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
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有人说,今天主要的现实已经不是公司,而是公司集团,在国际经济技术交易中,主要的特色就是跨国公司。
那么,跨国公司在国际经济法上的地位究竟是如何界定的,需要我们进一步的探讨。
一、跨国公司的概念,特征及其发展。
(一)跨国公司的定义我们通常所说的跨国公司,有许多的称谓,例如跨国公司也叫“多国公司”、“国际企业”“全球公司”等等。
对于什么叫跨国公司,人们从不懂角度对这个问题进行了回答。
历史上,首先把在多国经营的私人企业成为“多国公司”的是蒂姆伯格,他在1947年写的“国际联合企业与国家主权”一文中,把多国公司作为国际联合企业的同义词来使用,并且他认为,这类的商业组织特点是:①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从事商业经营活动②有统一的最高管理机构③法律性质不同,但是受到统一的经济管理支配。
后来,人们从跨国程度,股权拥有,决策和控制等等各个方面考虑,我们认为,跨国公司是指一个企业,组成这个企业的实体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这种企业的业务是通过一个或者多个决策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的,因而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1】。
(二)跨国公司的特征由上述定义,我们可以看到跨国公司是不同于一般国内公司及国际卡特样的经济组织,它具有如下基本特征:1、具有跨国性。
跨国公司的实体虽分布干多国,在多国从事投资经营活动,仍以一国为基地,受一国大企业的控制、管理和指挥。
2、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
跨同公司制定战略时,不再是从某个分公司、某个地区着眼,而是从整个公司的利益出发,以全世界市场为角逐目标,从全球范围考虑公司的生产、销售、扩张的政策和策略,以获得最大限度和长远的高额利润、跨国公司的全球战略,是由母公司制定的母公司的决策中心对整个公司各实体拥有高度集中的管理权【2】。
如帝国化学公司在45个国家经营,但管理权牢牢掌握在总公司手里,有的则发展到以个人为中心的控制体系。
3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性。
跨国公司是由它分布在各国的话实体所组成的企业、其内部各实体之间,特别是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
例如,母公司通过对海外子公司的所有权控制,或者采用各种合同、协议等形式,就可以形成控制与受控的关系,从而使母公司或公司内的某些实体能对其他实体分享知识、资源和分担责任,从法律上看,有人把母公司对于公司或附属公司所有权等的垂直控制联系作为跨国公司决定性的特征。
可见,凡具有上述特征的企业集团都可以称为跨国公司。
至于这种企业集团是私有还是国有则无关紧要。
实际上,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有一些跨国公司是部分或全部国有的。
国有跨国公司可以通过两种途径产生:或者是国有企业采取国际扩张的战略,或者是对现有的多国企业实行国有化。
例如,1982年法国的国有化将某些大的多国公司集团转变成国有。
此外,还必须注意的是,跨国公司与某些超国家的国际商业组织是不同的。
后贤实体是根据国家间区域组织的法律成立的,目的是进一步促进来自成员国的企业间的合作。
例如,安第斯条约国20世纪80年代初所创设的安第斯多国企业,就是一种旨在促进工业共同发展的超国家的区域性企业。
(三)、跨国公司的发展进程跨国公司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虽然有人认为跨国公司发展的历史应从l6世纪和17世纪建立的欧洲殖民贸易公司起算,然而,大多数经济学家和商务历史学者认为现代跨国公司出现于l9世纪下半叶。
这一时期是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的时期“垄断占统治地位的最新资本主义特征是资本输出”.资本输出表明垄断资本已经走出“本国帝国主义”的狭窄范围,导致垄断资本的国际化。
垄断资本为了输出过剩资本,占据国外市场,掠夺海外资源,攫取高额垄断利润,开始在国外投资设厂,建立分支机构等,这就形成了早期的跨国经”营的企业。
无论是美国的跨国公司还是欧洲的跨国公司都足出现在19世纪中期或中后期同时,在这一时期,由于现代技术、制造工艺和管理技能的发展,使得企业在真实意义上的国际分上和国际生产成为可能。
跨国公司的发展叫以分为不同的时期或阶段。
有的学者将跨国公司的发展分为个历史阶段。
第一阶段从19世纪中期出现最早的国际一体性的、私人所有的制造企业时起,到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为止。
第二阶段从1918年到1939年第二次世t界大战爆发止。
第三阶段从1945年到现在。
也有的学者将上述第三阶段再分为两个阶段,即第三阶段为1945年至20世纪60年代,第四阶段则为20世纪70年代至今。
在实践中,我们通常采取四阶段分法.。
二、关于跨国公司主体资格的争论及评析理论界关于跨国公司法律主体资格的观点大致可分为如下两类:(一)客体论这类观点从根本上吾认了跨国公司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
立论依据可总结为:跨国公司由若干法律主体组成但其本身并不因此而取得法律主体资格,不以自己名义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其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内部实体承担:“跨国公司作为一个整体没有自己的国籍。
现行各国法律规范均未将分处不同国家的跨国公司作为一个个整体进行调整”【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