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存在的风险问题及其防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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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存在的风险问题及其防控措施

在合同审核中最常出现的问题有①合同倒签/合同补签/未签订合同却实际履行业务②合同主体问题③合同条款缺失/无明确的权利义务/无对应违约责任/未使用模板等,下面针对各项风险进行详细说明并列举对应防控措施。

一.合同倒签/合同补签/未签订合同却实际履行业务

1.区别与联系

合同倒签与合同补签都是在具体的业务履行过程中或者履行完毕后,双方才签订书面合同。但区别在于合同补签是合同标明的签订日期即为合同实际的签订日期,例如8月10日签署一份6月份履行完毕的合同,签订日期写8月10日,即是合同补签;而合同倒签是合同标明的签订日期早于合同实际签订日期,例如8月10日签署一份6月份履行完毕的合同,签订日期写5月20日,此时合同实际签订时间从合同文本本身是无法体现出来的。

一般来说,合同补签与合同倒签对合同的效力没有影响(劳动合同除外)。但在未补签/倒签合同的期间,其实等同于未签订合同却实际履行义务。

2.风险

由上述的内容可以看出,风险的发生其实不在于补签或倒签的合同,而是在于伴随合同补签与合同倒签中必然存在的一段没有合同却在履行实际义务的时期。在此期间,没有合同条款约定彼此的责任/义务/违约责任,即使出现问题,也没有书面上的依据,口头约定很难作为诉讼中的证据。例如未签订合同我方提前付款,对方未开具合法合规的发票/我方提前开具发票,后期未签订合同,导致承担税费的损失/提前进行施工,因未约定收款时间,无法及时回款等等,任何在未签订合同期间的行为其实都是没有保障的,必然伴随着相应的风险。

3.防控措施

防止此类问题最好的方法当然是及时签订合同/提前签订合同。杜绝未签订合同就开展业务。如已经发生了未签订合同就开始履行业务的情况,从前文可以看出,风险不在于补签与倒签,而在于补签与倒签前的这段无合同期,因此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应积极与对方补签或倒签合同,尽快形成书面合同,相互追认对方在合同签订日之前的相关业务行为,将其统一纳入到合同项下。另外,在不得不补签与倒签合同的情况下,推荐补签合同(劳动合同除外),补签合同的签订日期即是实际的签订日期,可以与公司内部的各项审批流程对应,遇到审计或者外部检查的时候对这个问题可以免去大量的解释工作。

二.合同主体问题

签订一份合同,首先,要注意合同主体的问题,也就是要弄清楚你在跟谁签合同的问题。在日常的合同审核中,最长出现的问题,就是合同主体的问题。例如工程合同签订的对方是xx项目部并该项目部的章,项目部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工程结束后就解散,如果不提前收到工程款,工程结束主体就不存在了,及时收到工程款,后期出现什么问题,因为合同主体的消失,也无法向其主体公司追责。还有电费或物业费合同签订的对方是个人,而不是物业公司。这里就需要其证明其有资质代收电费或物业费。

1.风险

1.1合同相对人缺乏相应资质或履约能力。

1.2合同相对人为法人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或直属机构,不是独立主体。

1.3合同相对人的代理人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过期。

1.4我方代理人未经授权、超却授权或授权终止后仍代表我方进行签约。

2.防控措施

针对以上风险,主要需要签订合同时注意严格审查合同主体:

2.1法人:审查营业执照、供货业绩、信誉状况、资质等级等情况。

2.2非法人单位:审查其是否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其所从属的法人单位的资格及其授权。

2.3自然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4订立合同的代理人:是否具有代理身份和代理资格。

2.5其他:特殊行业的当事人,需审查对方的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或相应的资质。

三.合同条款缺失/无明确的权利义务/无对应违约责任/未使用模板

1.区别与联系

无明确的权利义务意味着合同中没有具体约定双方需要做什么,需要做到什么程度,对标的物数量、质量、包装、运输、风险、检验标准或是检验期间等缺乏明确约定,导致实际履行中可能与签订意图存在巨大偏差;无对应违约责任意味着没有对违反合同规定惩罚措施。这些都属于合同条款的缺失,当纠纷发生的时候,因为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可能导致我方承受较大的损失。

合同模板的制定就是为了防止上述两种情况的发生,在合同模板中,具备完善的双方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等条款,同时在模板的制定过程中,充分的考虑到我方的利益,整体的设计上对我方有利。目前公司现有标准合同模板40份,涵盖了公司的主要业务,在法务模板邮箱账号(****************密码aa123456789)中可以随时下载。同时对于没有标准模板的常见的业务,法务岗位自行整理了15份范例模板合同用于参考,涵盖买卖货物、营业厅装修、承诺书等,可随时联系法务岗领取。

2.风险

2.1对法律规定的义务认识不清。

2.2合同权利义务约定不清,对标的物数量、质量、包装、运输、风险、检验标准或是检验期间等缺乏明确约定。

2.3对合同价款或报酬条款约定不明,如计算方法约定不明、价款支付约定明确方式过于简单。

2.4合同的时间条款约定不明,如合同有效期。

2.5合同的履行条款、履行地点、履行方式、履行费用约定不明。

2.6保密条款缺失。

2.7定金与订金的混淆问题。

2.8违约金约定不当,包括未约定违约金、违约金约定过高等。

2.9对自身的权利没有充分认识,无法充分保护自身利益。

3.防控措施

3.1及时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3.2尽管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对应的违约责任,但部分条款仍可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司法解释等要求赔偿。涉及我公司业务的有以下三种:

3.2.1基本原则,对任何合同都适用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被告理应赔偿因逾期付款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3.2.2买卖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3.2.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3.3针对标的物约定不明确的:

3.3.1要使用标的物的正式名称;

3.3.2写明商品商标;

3.3.3在确定标的时,还必须注意同名异物和同物异名的情况;

3.3.4要写明标的种类、规格、型号及配套件。

3.4针对数量条款约定不明的:

3.4.1采用某种计算方法确定数量;

3.4.2以某一方最终确定实际的数量。

3.5针对质量条款约定不明的:

3.5.1订立合同时,对商品的质量作出特别约定;

3.5.2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应当约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3.5.3约定质量认定以哪一方为准,双方有争议的,约定由哪家第三方机构认定。

3.6针对合同价款或报酬条款约定不明的:

3.6.1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标的物价格;

3.6.2明确支付方式,明确时间节点,对于我方收款的合同,避免出现验收后等不确定时间的描述,尽量以签订后几日内或者于几月几日前或每月几日前等明确时间节点的方式约定支付方式。

3.7针对时间条款约定不当的:

3.7.1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有效期,格式为x年x月x日到x年x月x日,不要出现有效期一年等不明确的有效期。

3.7.2特别注意的是,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间不得超过20年。

3.8针对合同的履行条款、履行地点、履行方式、履行费用约定不明的:

3.8.1在合同中补充约定履行期限,明确约定履行地点、履行方式、履行费用;

3.8.2.请求履行应提供书面申请;

3.8.3从请求履行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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