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拿着专利证书,却输了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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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拿着专利证书,却输了官司

随着大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意识在逐渐加强,企业商标、专利申请注册的越来越多,但随之而来的就是众多的专利纠纷案,有不少手持专利证书的维权者自以为自身有法律保护,法律的天秤一定会倾向于自己,可是结果往往是这些人在法庭上输了官司,他们也会感到委屈不服,同时也很困惑,为什么我有专利保护,却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下面为大家大致解释一下其中的原因。

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一种就是专利权不稳定;另外一种就是证书描述的技术点和实际产品使用技术有出入。

专利权之所以会不稳定,最重要的因素就是专利新颖性的丧失,今天就来着重讨论一下什么事专利的新颖性,哪些行为会影响专利的新颖性,从而影响专利权的稳定性。

什么是专利的新颖性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技术必须具备三性才会授权: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

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专利新颖性的客观标准

(1)公开标准。所谓公开,主要是指书面公开、使用公开和口头公开三种公开的方式,即用上述的方式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质内容,以达到为人们所知晓。一旦公开,就不具备新颖性,那么专利的申请就会失败。

(2)时间标准。目前,世界各国有两种时间标准:一种是发明日标准,另一种是申请日标准。我国采取的是申请日时间标准,专利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同商标“先注先得原则”。

(3)地区标准。我国专利法在书面公开上采用了绝对世界性地区标准,而在使用公开或者其他公开上采取了本国地区标准。说白了,就是按照国界限定公开区域。实用新型专利只要在中国国类未被公开,即可申请。

哪些行为导致新颖性丧失

上面两条都是概念性的描述,看得人头昏脑涨。新颖性,用我们非专业人士的语言总结成一句话就是:在中国国内优先申请未被公开的专利技术,即具备专利新颖性,可获得专利权。

但是,关于专利新颖性公开标准有很大一个bug(漏洞)。bug在哪儿?为什么存在?

bug在于公开,有书面公开、使用公开和口头公开三种方式。而因为国家专利局审核过程中往往靠文献检索,无法严格监控后两种公开方式(使用公开和口头公开)。所以关于专利的新颖性就存在了隐患(bug)。可能会因为国家专利局不知道该技术已经公开(使用公开或口头公开),而给你授予了专利权,这样就导致了实际上专利不具备新颖性而在专利纠纷中落败。

而在企业运营过程中,我们对自身的独有技术经常会无意识的使用公开或口头公开,尤其是使用公开。比如:专利申请前的参展、产品上市甚至签订销售合同。这些都属于使用公开,一旦这些情况产生,那么就可能导致申请专利的不稳定。

如何保证专利权的新颖性

如何保证专利权的新颖性。其实很简单,就是提前申请。只要有形成成型的技术,即刻抢先申请专利,不要等到产品开始销售的时候才想起要保护的专利技术。因为一旦如此,真的又可能拿着专利证书欲哭无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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