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形而上学原理
法的形而上学原理
法的形而上学原理
在哲学领域中,形而上学一直是一个重要的概念。
而在法学中,形而上学原理同样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探讨法的形而上学原理,从不同角度解释这一概念的内涵和意义。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形而上学。
形而上学是哲学的一个重要分支,研究的是超越经验世界的本质和实质。
在法学中,形而上学原理则是指对法律实体和法律概念的研究和思考。
它不是对法律条文的具体解释,而是对法律背后的本质和意义的探讨。
其次,法的形而上学原理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它帮助我们更深入地理解法律的内在含义,而不仅仅是停留在表面的文字解释。
通过形而上学原理的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把握法律的精神和价值取向,从而更好地运用法律来解决实际问题。
此外,形而上学原理还有助于我们理解法律的发展和变迁。
通过对法律实体和概念的深入思考,我们可以更好地把握法律的历史脉络和发展趋势,从而更好地应对法律的变化和发展。
在实际的法律实践中,形而上学原理也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它可以帮助法律工作者更好地把握法律的本质和精神,从而更好地履行法律的使命和职责。
同时,形而上学原理也可以帮助当事人更好地理解法律,从而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总之,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是法学领域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它对我们理解和运用法律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法律实体和概念的研究和思考,我们可以更好地把握法律的本质和精神,从而更好地运用法律来解决实际问题。
希望本文的探讨能够对读者对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有所启发,也能够对法学领域的研究和实践有所促进。
著名法学家及其代表作
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的法学家及其代表作一、古希腊罗马时期法学家及其代表作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政治家》、《法律篇》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尼各马可伦理学》古罗马波利比:《罗马史》西塞罗:《论共和国》、《论法律》二、中世纪法学家及其代表作奥古斯丁:《上帝之城》(《神国论》)阿奎那:《神学大全》、《亚里士多德<政治学>诠释》马西利:《和平保卫者》马基雅维利:《君主论》(《霸术》)布丹:《国家论六卷》三、十七、十八世纪法学家及其代表作格劳秀斯:《战争与和平法》、《论海洋自由》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霍布斯:《利维坦》洛克:《政府论》(上、下)弥尔顿:《为英国人民声辩》哈林顿:《大洋国》布莱克斯通:《英国法释义》柏克:《自由与传统——柏克政治论文选》杰佛逊:《杰佛逊文选》潘恩:《潘恩选集》汉密尔顿:《联邦党人文集》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下)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社会契约论》摩莱里:《自然法典》马布利:《论法制或法律的原则》、《论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罗伯斯庇尔:《革命法制和审判》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永久和平论》费希特:《法的体系》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四、十九世纪法学家及其代表作边沁:《政府片论》、《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法律概要》密尔:《论自由》、《代议制政府》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萨维尼:《论当代立法和法理学的使命》梅因:《古代法》五、20世纪法学家及其代表作施塔姆勒:《正当法的理论》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英国法精神》马里旦:《人权和自然法》富勒:《法律的道德性》罗尔斯:《正义论》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法律的帝国》凯尔森:《纯粹法学》、《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哈特:《法律的概念》拉兹:《法律体系的概念》麦考密克、魏因贝格尔:《制度法论》耶林:《为权利而斗争》、《法律:作为目的的手段》赫克:《法律利益问题》埃利希:《法律社会学基本原理》狄冀:《宪法论》、《宪法学教程》韦伯:《经济与社会》、《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卢曼:《社会分工》、《法律社会学理论》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霍姆斯:《普通法》、《法律的道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通往奴役之路》科斯:《价格理论》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论》。
对形而上学的理解
形而上学,是原始哲学的一个门类,最早是由亚里士多德所构建,称其为“第一哲学”、“第一科学”。
形而上学是指对世界本质的研究,即研究一切存在者,一切现象的原因及本原,其目的在于确定事物的真实本质,也就是确定存在物的结构和原理。
形而上学在不同的语境下的意义,分两个方面。
一个是指:以用超验的思辨方式研究非客观或者无形世界的哲学体系,而非科学研究现实世界的现象及规律,研究单凭直觉(超经验)来判断事物,是一门研究超自然的哲学,有时也指研究哲学的本体论。
广义上,研究超感性经验存在的哲学,都可以叫做形而上学。
从形而上学的发展历史来看,存在着三种形态的形而上学:宇宙本体论,范畴本体论和意义本体论。
科学理性所排斥的主要是基于思辨虚构的宇宙本体论,在后形而上学时代,就意义本体论而言,存在着一定的进步意义。
另一个指的是:与辩证法对立的,用孤立、静止的观点观察世界的思维方式,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这一含义的形而上学与辩证法相对立。
形而上学看不到事物的联系、运动、变化、发展,特别是其运动、变化、发展的根本原因在于事物内部的矛盾性。
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以实践为基础,实现了历史性、唯物性和辩证法的统一,自从其诞生以来,以其科学性结束了形而上学的本体论,开启了后形而上学的存在轮。
形而上学这种孤立、静止、片面、表面的观点,容易使人走向唯心主义的困境。
随着马克思主义的发展和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承认,形而上学的演变和最终被否认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规律。
形而上学的两种定义
形而上学的概念黑格尔认为形而上学(metaphysics)是指与辩证法对立的,用孤立、静止、片面的观点观察世界的思维方式。
它把事物看成是彼此孤立、绝对静止、固定不变的,看不到事物的相互联系,忘记了它的产生、消灭与运动以及点动的相对趋势,把变化仅仅归结为位置移动与单纯数量的增减,视为外力推动的结果,有似于物理学中的矢量(位移)。
两种意思简单来说就是只看到片面就决定总体通俗的讲,形而上学有两种意思。
一是指用孤立、静止、片面、表面的观点去看待事物(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这一含义的形而上学与辩证法相对立)。
二是指研究单凭直觉(超经验)来判断事物,研究超自然的哲学。
有时也指研究哲学的本体论。
近代以来,随着科学理性在人文领域中的强劲蔓延,传统形而上学遭受了前所未有的打击。
然而,从形而上学发展的历史过程来看,实际上存在着三种形态的形而上学:宇宙本体论、范畴本体论与意义本体论。
科学理性所排斥的实则主要是基于思辨虚构的宇宙本体论。
在后形而上学时代,就意义本体论而言,形而上学没有终结,也不会终结。
中文译名“形而上学”取自《易经·系辞》中“形而上者谓之道,形而下者谓之器”一语。
既在字面意义上相近,在实际意义上也很符合,属于经典的翻译。
查出《易经》原文:“形而上者谓之道,形而下者谓之器”,形而上比较虚,形而下比较实,形而上与形而下学是不同的:形而上是指思维与宏观的属于虚的范畴;形而下学则是指认识事物走到了极端,是僵化的。
老子有谓“形而上者谓之道,形而下者谓之器”,意为形而上的东西就是指道,既是指哲学方法,又是指思维活动。
形而下则是指具体的,可以捉摸到的东西或器物第一种形而上学可以理解为:对“终极实在”的研究。
对于初学者而言,这个定义似乎很难理解,而且也提供不了什么实际的内容,但是请相信,这个定义是能反映其内涵与外延的最好的定义了。
这一点,只要明白了形而上学的内涵与外延,才会明白。
下面详细解释这一定义。
先打个比方,一把直尺插进水里,你的眼睛看见那把直尺是弯的。
《法的形而上学原理》读书笔记
《法的形而上学原理》读书笔记康德在西方的思想史中有着重要的地位,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
18世纪的法国启蒙运动和大革命震动了德国的知识界,晃动了一直统治德国的莱不尼茨——沃尔夫体系。
康德继承了洛克、休谟的英国经验主义,接受法国启蒙思想(尤其是卢梭),在莱不尼茨的唯心主义上建立了自己的哲学体系。
这个体系以著名的三大批判为根基。
康德继续批判并发展形而上学,讨论认识等本质问题,建立了传说中的德国古典主义哲学,完成了认识论上的“哥白尼革命”。
之后,经费希特,谢林到黑格尔终发展成为客观唯心主义哲学体系。
康德的哲学体系涵盖了哲学、伦理学、社会学、法学、美学、政治学……无论哪个线索,追究到最后总能在康德那找到源头。
叔本华说,任何人在哲学上不了解康德,就还不过是个孩子。
而西方哲学专家贺麟认为康德的哲学是现代哲学的源泉,现代西方各派哲学家受他的影响只有程度的深浅不同,但没有人是和他不相涉的。
康德在《法的形而上学原理》的哲学奠基是《纯粹理性批判》,在康德的体系中,理性批判和形而上学有着顺序上的联系。
所以,脱离理性批判的原理和批判方法,只能在《法的形而上学原理》中得到一个个康德的关于法哲学的理论结果。
从时间上看,1797年成书的《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是康德的一部主要的法理学理论著作,是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学的前半部分,它和《道德的形而上学原理》(1797年也有翻译做《善德的形而上学原理》)一起构成了《道德形而上学原理》的上下卷。
而《自然科学的形而上学原理》(1786年)和以上两本书一起构成了康德的《道德的形而上学》体系。
康德完成《纯粹理性批判》在1781年,完成《实践理性批判》在1788年——因而我们可以发现,康德写这本书时正在构建自己的哲学体系。
如果我们读过《纯粹理性批判》就会发现康德的建筑——纯粹理性实践运用的(道德的)形而上学纯粹理性思辩运用的(自然的)纯粹理性的批判哲学经验的1797年已经是康德的中老年时期,德国的大师们如康德、费希特、黑格尔,马克思等都有个基本的人生顺序——早年的青春时代投身于狂飙突进运动,中年忙着自己的体系哲学建设,晚年在不停修补自己的体系之余开始关注于现实的政治社会和法律制度的思考,思想由绚烂转入平和。
西方主要法学流派
狄冀(法)
《国家、客观法和实在法》、《社会权利、个人权利和国家的变迁》、《公法的变迁》、《法律和国家》、《宪法论》
杜尔干(法)
《自杀论》
自由法学派
倡导“自由法运动”,主张法官必须根据正义原则,并使用审判过程中积聚的事实做出判决,他们不应受法律的约束,而是应该自由地创造法律。
沃德(美)
《文明的心理因素》《理论社会学》、《应用社会学》
冯特(德)
《生理、心理学原理》、《法律哲学概要》
彼得拉日茨基(波)
《法哲学论文集》、《法律与道德研究导论》、《与道德学说相联系的法律和国家的学说》
现实主义法学派
1、否认传统法学,主张采用现实主义立场,认为法律不过是现在存在的各种事务的符号。
2、反对法的确定性,认为法是不确定的东西
2、法律是一种抽象的逻辑体系,由层层相属的法律规范所组成
3、国家和法律是同一的,国家就是一种法律现象
凯尔森(美)
《纯粹法学》、《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国家学概论》
新自然法学派
认为来源于人类理性的自然法是最高的主宰,但强调自然法的可变性。提出自然法是从人类本性中推演出来的,如果是不变的话就和不断运动着的生活相违背
3、人们可以自由缔结契约,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格劳修斯(荷)
《战争与和平法》、《论海洋与自由》、《获法》
斯诺宾莎(荷)
《伦理学》、《神学政治论》、《政治论》
普芬道夫(德)
《法学要论》、《自然与国际法》
霍布斯(英)
《利维坦》《论证体》
洛克(英)
《政府论》
孟德斯鸠(法)
《论法的精神》、《波斯人的信札》、《罗马盛衰原因论》
辩证法与形而上学的对立原理
辩证法与形而上学的对立原理(根本观点)原理内容:唯物辩证法的根本观点是承认矛盾,主张用联系的、发展的、全面的观点看问题。
形而上学的根本观点是不承认矛盾,孤立地、静止地、片面地看问题。
(辩证法与形而上学的分歧所在)方法论:要求我们坚持唯物辩证法。
反对:反对形而上学。
【联系的观点】1.普遍联系原理原理内容:世界上的一切事物都处于普遍联系之中,任何事物都同周围的事物有条件联系着,孤立的事物是没有的。
联系具有客观性、普遍性。
方法论:用联系的观点来观察和处理问题。
反对:反对孤立的看问题和主观臆造联系的做法。
运用:①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使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②兴建四大工程(西气东输、西电动送、青藏铁路、南水北调),加强地区之间经济联系;③开通政府网站,沟通政府与群众联系;④经济全球化迅速发展,当前世界经济联系越来越强,对外开放是我国的基本国策;⑤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学生必须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
2.联系的客观性与人的主观能动性的关系原理原理内容:(1)联系的客观性是指联系是事物本身所固有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人们既不能忽视联系,也不能否定联系,更不能把主观联系强加给事物,否则就会受到联系的报复。
(2)人们可根据事物的固有联系去创造条件,建立新的具体联系。
这是人的主观能动性的表现,并不否认联系的客观性。
人们只有遵循事物本身的固有联系进行活动,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
方法论:人们既要承认事物联系的客观性,又要发挥主观能动性建立新的具体联系。
反对:否定事物的联系,或主观臆造联系,把本来不存在的联系强加给事物。
3.整体和部分关系的原理原理内容:整体由部分组成,没有部分就无所谓整体;部分是整体的部分,整体处于统帅地位。
部分也影响整体。
(整体和部分在事物中地位和功能是不同的:整体居于主导、统帅和决定的地位,具有部分没有的功能;当部分合理组合时,整体功能大于部分功能之和;反之欠佳组合,就损害整体功能的发挥。
西方法律思想史模拟试题及答案
西方法律思想史复习试题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
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体现柏拉图早期法律思想的著作是( )A.《理想国》B.《政治家》C.《法律篇》D.《伦理学》2.亚里士多德认为在本性上最先出现的是( )A.个人B.家庭C.村落D.城邦3.首先由斯多葛提出的概念是( )A.理性B.义务C.权利D.正义4.奥古斯丁将法分为永恒法、自然法和( )A.人法B.神法C.人为法D.神定法5.马基雅维里理论比较突出的地方是( )A.把政治与道德紧密联系B.把政治与道德作了分离C.把宗教与道德紧密联系D.把宗教与道德作了分离6.第一个对主权作系统研究并被称为主权论鼻祖的思想家是( )A.马基雅维里B.奥古斯丁C.阿奎那D.布丹7.将自然权利总结为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并经其倡导而载入美国《独立宣言》的古典自然法学思想家是( )A.洛克B.霍布斯C.杰弗逊D.汉密尔顿8.在卢梭政治理论和法律思想中占有重要地位的一个概念是( ) P76A.契约B.主权C.公意D.共意9.哲理法学派的创始人是( )A.康德B.黑格尔C.克饶斯D.萨维尼10.康德从义务角度对法律进行了分类,下列不属于...这个分类的是( )A.内在的义务B.外在的义务C.联合的义务D.集体的义务11.在黑格尔法哲学体系中,在自由理念发展阶段上,处在家庭与国家之间的差别的阶段是( )A.团体B.集体C.市民社会D.理想社会12.不属于...黑格尔国家理念三个环节的是( )A.市民法B.国家法C.国际法D.世界历史13.分析法学真正的奠基者是( )A.哈特B.边沁C.奥斯丁D.凯尔逊14.强调罗马法历史的德国历史法学家是( )A.萨维尼B.艾希霍恩C.梅因D.梅特兰15.在梅因心目中最成熟、最有代表性、最具典型性的古代法律是( )A.雅典法B.日尔曼法C.印度法D.罗马法16.萨维尼撰写的被誉为中世纪欧洲法学史的标准著作的是( )A.《中世纪罗马法史》B.《论立法和法理学的当代使命》C.《现代罗马法体系》D.《占有法》17.下列作品中不属于...庞德著作的是( )A.《社会学法学的范围和目的》B.《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C.《法律史解释》D.《古代法》18.霍姆斯在其演讲《法律的道路》中开宗明义地说,法律是一种( )A.制度B.职业C.事业D.规则19.庞德社会学法学强调法律规则的最终权威来自( )A.法律所保障的社会利益B.法律规则背后的社会压力C.国家武力的制裁D.法律的道德基础20.韦伯认为,具有世袭君主制权威与家庭或者集体利益相结合特点的是( )A.印度法B.德国法C.中国法D.教会法21.马里旦认为自然法包含本体论要素和认识论要素,他根据自然法的认识论要素提出了自然法的( ) P238A.静态方案理论B.动态方案理论C.实然方案理论D.应然方案理论22.富勒认为,法律是一种( )A.规则B.事业C.职业D.制度23.波斯纳将经济分析方法渗透到隐私权领域,认为( )A.隐私具有终极价值B.隐私是个人的唯一性的价值C.穷人的隐私比富人的更具有经济价值D.富人的隐私比穷人的更具有经济价值24.波斯纳在1989年苏珊诉亚当斯案中运用经济分析方法进行分析的法律问题是( )A.汉德公式B.比较过失C.成本—效益D.资源—效益25.波斯纳认为刑法经济学解释的核心是( )A.犯罪成本B.犯罪收益C.准备犯罪的金钱支出D.刑事处罚的预期成本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
法的形而上学原理
#《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是康德的主要著作《道德 形而上学》上册 于1797年出版 #思想的渊源:主要来自罗马法和法国启蒙思想家, 特别是卢梭和孟德斯鸠。康德的法学理论有鲜明 的代表性,代表了传统的西方法学中的一些重要 观点。 #沿着从人出发,从人性出发,探讨公民的自由和 权利,从而论述法律的实质、作用以及其他属性 这根轴线展开他的法学思想的。
• 4.赦免的权利,从它对犯人的关系来看,
是一种减刑或完全免除对他的惩罚的 权利。从统治者一方来看,它是所有 权利中最微妙的权利。P176
谢谢观赏
《法的形而上学原理》
作者:(德)康德著; 沈叔平 译,
法的形而 上学原理
创作的哲 学背景
思想的渊 源和展开 轴线
主要思想 内容
我的理解 和感触
• 伊曼努尔· 康德 Immanuel Kant(1724-1804) • 康德把他的时代称为“批判的时代”。他一方面 批判莱布尼兹--沃尔夫的“形而上学”体系,批 判封建神学;一方面又批判无神论、唯物论,为 神学向科学争得一席之地,试图调和唯物论与唯 心论的矛盾。康德创立了德国的古典唯心论,发 起了德国的资产阶级哲学革命。
主要思想内容: 他认为只有人才有自由意志和 与生俱来的天赋权利:自由。但人为了自身的自 由,就必须首先尊重他人的自由,因为他认为, 法律就是依照这一最高原则,由立法机关制定出 一整套明文规定,其最终目的是维护公民,也就 是人的自由以及由此派生的一切权利。
1.人民中所有人和每个人都放 弃他们的外在自由,为的是立 刻又获得作为一个共和国成员 的自由。P148
• 2.在任何情况下,人民如果抗拒国 家最高立法权利,都不是合法的。 人民有义务去忍受最高权利的任意 滥用,即使觉得这种滥用是不能忍 受的。P154
法学论文的参考文献
法学论文的参考文献在一篇法学的毕业论文中,参考文献的引用应当实事求是、科学合理,不可以为了凑数随便引用。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法学论文参考文献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法学论文的参考文献(一)[1][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2][美]埃德加·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版版.[3][荷]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何勤华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4][英]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夏勇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5][德]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6]戴剑波:《权利正义论》,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7]孙国华、沈宗灵:《法学基础理论》,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8]林喆:《权利的法哲学》,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9]任剑涛:《权利的召唤》,中央编译出版社,2005年版.[10]高志明:《法律与权利》,中国社会出版社,2004年版.[11]谢晖:《权利之学》,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12]朱兴文:《权利冲突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13]陈舜:《权利其及维护》,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4]刘作翔:《法理学视野中的司法问题》,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15]夏勇:《走向权利的时代》,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法学论文的参考文献(二)[1]张文显主编.法理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2]张颖.论可得利益损失的认定[J].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10(01)[3]叶沈翔.违约损害赔偿制度中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自由裁量标准探究[J].上海保险.2008(07)[4]闫仁河.论违约可得利益的赔偿规则[J].社会科学家.2008(05)[5]王丽霞[等着],杨立新主编.合同法判例与学说[M].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6]程德钧主编.涉外仲裁与法律[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7]李先波着.国际民商法专题研究[M].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8]王利明着.合同法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9]钟淑健.可得利益损害赔偿的确立和实现[J].山东审判.2007(05)[10]闫仁河.论违约可得利益赔偿的依据[J].兰州学刊.2008(04)[11]叶林着.违约责任及其比较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12]崔俊贵.我国合同解除的相关问题探讨[J].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04)[13]韩世远,着.合同法总论[M].法律出版社,2004[14]袁素娟,吕士威.论预期可得利益[J].河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04)[15]陈寒梅.违约损失赔偿中的可得利益损失探微[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3(04)法学论文的参考文献(三)[1]孙孝福:《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运行机制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2]孙长永:《侦查程序与人权》,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3]胡锦光:《当代人权保障》,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4]陈永生:《侦查程序原理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5]谢佑平、万毅:《刑事侦查制度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6]宋英辉:《刑事诉讼目的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7]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8]陈光中:《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9]陈卫东:《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调研报告》,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10]孙国华:《人权:走向自由的标尺》,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11]【英】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夏勇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1995年版.[12]陈卫东:《羁押制度与人权保障》,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版.[13]梅子涵:《独立宣言》,上海远东出版社,1999年版.[14]左卫民、周长军:《刑事诉讼的理念》,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15]樊崇义主编:《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综述与评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法学论文的参考文献(四)[1]郭华伟,周颖.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适用现状及对策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2(18).[2]王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诉讼程序[J].观察与思考.2001(11).[3]章伟斌.探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J].江南论坛.2011(02).[4]王立志.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为切入点论宪政的形式合理性[J].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06).[5]黄萃芸,叶水江.浅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认定中的若干问题[J].黎明职业大学学报.2005(02).[6]苗永干,詹玉珍.论民事诉讼中的扰乱法庭秩序罪[J].徐州教育学院学报.2003(02).[7]张爱军.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者追究刑事责任的几个问题[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3(05).[8]杨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现行刑事立法必须完善[J].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03).[9]刘会霞.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之追诉程序研究[J].决策探索.2005(06).[10]张英霞.关于拒不执行裁判罪条款的立法疏漏及其弥补——一个比较法视角的分析[J].法律适用.2004(11).[11]杨庆和,秦景党.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弊端[J].河北法学.2001(06).[12]谢天长.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法律适用问题探讨[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11).[13]杜邈,商浩文.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司法认定[J].法学杂志.2011(10).[14]汪红飞.论完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J].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4(06).[15]赵秉志,张伟珂.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法研究[J].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02).法学论文的参考文献(五)[1]王欣欣.遗嘱解释规则的适用问题研究[D].内蒙古大学2014[2]王腊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研究[D].内蒙古大学2014[3]李姗.占有问题研究[D].内蒙古大学2014[4]赵世强.商事格式条款司法实务问题研究[D].内蒙古大学2013[5]萨如拉.草原保护利用的新模式[D].内蒙古大学2014[6]阿扎巴雅尔.中蒙抵押权制度比较研究[D].内蒙古大学2013[7]高斯琪.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实证分析[D].内蒙古大学2014[8]柯路娜.蒙古国侵权责任法的立法与实践问题研究[D].内蒙古大学2014[9]姚华.酒店业特许经营与委托管理法律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4[10]龚甜甜.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承租人的地位与权利保障[D].华东政法大学2014[11]吴良卫.论合同解除权[D].华东政法大学2014[12]陈娟.草原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研究[D].内蒙古大学2014[13]高阳.非法集资的入罪及合法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D].华东政法大学2014[14]王娟.继承回复请求权及其行使问题研究[D].内蒙古大学2013[15]张娜.我国遗产清偿制度研究[D].内蒙古大学2013。
康德的法哲学思想
康德的法哲学思想晚年的康德突破了三大批判关注的知、行、意的理性哲学范畴,把目光移向了以人的权利与自由如何可能为主干的政治法律哲学的范畴之中。
以下是店铺精心整理的康德的法哲学思想的相关资料,希望对你有帮助!康德法哲学思想析略【摘要】晚年的康德突破了三大批判关注的知、行、意的理性哲学范畴,把目光移向了以人的权利与自由如何可能为主干的政治法律哲学的范畴之中。
康德认为由先验理性所决定也存在于实践哲学之中的自由是演绎权利的逻辑起点。
这一切都基于人的理性存在,但由于人具有双重属性因而受到自然法则的支配,所以这种理性存在不是纯粹的,由此建立法治国家就成了实现自由的实践通途。
【关键词】康德法哲学理性自由法治【中图分类号】B516 【文献标识码】A康德以三大批判为基石创建的批判哲学体系奠定了其在哲学史上的崇高地位,实现了欧洲乃至整个人类哲学史上的一次巨大转变。
实际上,出于对政治焦灼而密切的关注与深刻而沉着的革命热情,晚年的康德突破了三大批判关注的知、行、意的理性哲学范畴,把目光移向了以人的权利与自由如何可能为主干的政治法律哲学的范畴之中。
故而,有学者将体现这些思想的主要著作,包括《世界公民观点之下的普遍历史观念》、《论永久和平》、《法的形而上学原理》称之为“第四批判”。
①恩格斯曾赞誉康德哲学掀开了德国哲学的革命的新篇章。
②理性思想指导下建构的康德法哲学康德法治思想的哲学史背景。
康德登上哲学舞台之时,以洛克、巴克莱和休谟为代表的经验论与以笛卡尔、斯宾诺莎和莱布尼茨为代表的唯理论在争鸣之后各自都陷入了理论困境而无法自救。
经验论者无法解释建立在感觉经验之上的知识或然性与他们追求的普遍必然性在逻辑上的内在矛盾,而唯理论者试图从理性推演出全部知识的努力也陷入泥沼。
早年属于唯理论学派的康德而后在休谟的“提示之下”打破了他“独断主义的迷梦”,走上了批判哲学的道路。
康德一面指责独断论的“专制”,一面却又指责怀疑论者不断地对牢固的哲学根基进行破坏,“但幸好他们是少数人”③而康德自己的构想则与笛卡尔以来的理性主义一脉相承:为真正的科学清理出一个可靠的地基。
法的形而上学原理
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是指对于法的本质和存在方式的哲学思考和理论探讨。
形而上学是哲学中研究事物本体、属性和关系的学科,它关注的是超越经验感觉的客观实在。
因此,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探讨的是法作为一个客观实在的存在,以及法与其他实体之间的本质属性和关系。
首先,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涉及到法的本体问题。
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是人类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自己的存在方式。
法的本体可以被理解为法律的实在性和存在方式。
法作为一种规范和制度,不仅仅是一种人类的创造物,还具有客观性和普遍性。
法律的普遍性意味着法律规范适用于所有的人,无论他们的身份、国籍或社会地位如何。
法律的客观性意味着法律规范不依赖于个体的意志,而是存在于社会中独立于人们的认知和态度。
法的形而上学原理还涉及到法与其他实体之间的关系问题。
法律是社会规范的具体体现,与其他实体之间存在着一系列复杂的关系。
首先是法与政治的关系。
法律作为政治权力的产物,与政治权力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
法律规范对政治权力的制约和规范起着重要作用,同时政治权力也会影响法律的产生和适用。
其次是法与伦理的关系。
法律规范是一种对人们行为的要求和规范,而伦理规范则是人们内心道德感受的表达。
法律与伦理之间存在着一种辩证的关系,法律既受到伦理的影响,也对伦理产生影响。
最后是法与自然的关系。
法律规范并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借鉴和反映了人们对自然法则的认识和体验。
法与自然之间存在着一种复杂的互动和相互制约的关系。
法的形而上学原理还涉及到法的属性问题。
法律规范是一种具有规范性和强制性的社会规则。
法律的规范性表现在法律规范对人们行为的要求和制约上,它规定了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应当遵守的行为标准和义务。
法律的强制性表现在对违反法律规定行为的处罚和制裁上,它保障了法律规范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此外,法律还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需要不断适应社会变迁和发展的需要,因此法律规范具有一定的变动性和调整性。
法理学研究生书单(更新版)
(一)中文译著1、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2、霍布斯:《利维坦》,商务印书馆。
3、卢梭:《社会契约论》(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94)4、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96)5、洛克:《政府论》(上下)(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95、1993)6、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91)7、边沁:《政府片论》(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95)8、密尔:《论自由》(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96)9、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下),商务印书馆。
10、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
11、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
12、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
13、富勒:《法律的道德性》,商务印书馆。
14、伯尔曼:《法律与革命》,中国大百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
15、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16、彼得·斯坦、约翰·香德:《西方社会的法律的价值》,王献平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
17、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下),邓正来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
18、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王明毅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
19、哈耶克:《致命的自负》,冯克利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
20、波普尔:《历史主义贫困论》,何林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
21、波普尔:《开放社会及其敌人》,郑一明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
22、卡多佐:《法律的生长》,刘培峰等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23、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
24、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何博闻译,译林出版社2004年版。
《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德]康德著读后感
《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德]康德著读后感第一篇范文:《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康德著读后感权利,一个在现代社会中被频繁提及的词汇,它既充满了各种可能的解释,也引发了许多争论。
在《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一书中,德国哲学家康德试图对权利的本质进行深入的探讨,并提出了一种权利理论。
我带着对权利的好奇与疑惑,翻开了这本书,试图寻找对权利的答案。
康德在书中首先对权利进行了定义,他认为权利是一种自由的行为,这种行为既不受他人的干预,也不侵犯他人的自由。
康德提出,权利的本质在于人的理性,只有理性的人类才能拥有权利。
这个观点让我深思,因为在我们日常的生活中,权利往往被视为一种简单的赋予,而康德却将其上升到了理性的高度,这无疑是对权利的一种更深入的理解。
康德进一步阐述了权利的来源,他认为权利的来源并不是某种外在的赋予,而是人的理性本身。
康德说:“权利不是他人赠予的,而是自己给予自己的。
”这句话深深地触动了我,它揭示了权利的真正来源,也让我对权利有了更深的理解。
然而,康德的权利理论并非没有争议。
他对权利的定义过于狭窄,只限于自由的行为,这使得一些权利问题无法得到解释。
例如,康德的权利理论无法解释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这些权利在现代社会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因此,康德的理论虽然在理性上有着深刻的见解,但在实际应用中却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尽管如此,我仍然认为《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是一本值得一读的书。
康德的理论为我们提供了一种对权利的深入理解,使我们能够从理性的角度看待权利,这对于我们理解权利、保护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康德的理论也启发了我们,让我们思考如何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权利理论,以适应现代社会的需求。
第二篇范文:《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康德著读后感权利,一个在现代社会中被频繁提及的词汇,它既充满了各种可能的解释,也引发了许多争论。
在《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一书中,德国哲学家康德试图对权利的本质进行深入的探讨,并提出了一种权利理论。
法理学经典书单
1 、 [ 古希腊 ] 柏拉图:《理想国》,商务印书馆 1986 年版。
2 、 [ 古希腊 ] 柏拉图:《法律篇》,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1 年版。
3 、 [ 古希腊 ]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 1965 年版。
4 、 [ 罗马 ] 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商务印书馆 1989 年版。
5 、 [ 古罗马 ] 西塞罗:《论共和国、论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 年版。
6 、《阿奎那政治著作选》,商务印书馆 1963 年版。
7 、 [ 英 ] 洛克:《政府论》,商务印书馆 1982 年版。
8 、 [ 法 ]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 1961 年版。
9 、 [ 英 ] 霍布斯:《利维坦》,商务印书馆 1985 年版。
10 、[ 法 ] 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 1980 年版。
11 、[ 英 ] 梅因:《古代法》,商务印书馆 1959 年版。
12 、[ 英 ] 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商务印书馆 2000 年版。
13 、[ 德 ] 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商务印书馆 1991 年版。
14 、[ 英 ] 奥斯汀:《法理学的范围》,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2 年版。
15 、[ 德 ]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 1961 年版。
16 、[ 法 ] 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商务印书馆 1961 年版。
17 、[ 美 ] 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 1980 年版。
18 、穗积陈重:《法律进化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 、[ 德 ] 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7 年版。
20 、[ 英 ] 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2000 年版。
21 、[ 英 ] 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三联书店 1997 年版。
22 、[ 德 ] 茨威格特、克茨:《比较法总论》,贵州人民出版社 1992 年版。
形而上学的两种定义
形而上学的概念黑格尔认为形而上学(metaphysics)是指与辩证法对立的,用孤立、静止、片面的观点观察世界的思维方式。
它把事物看成是彼此孤立、绝对静止、固定不变的,看不到事物的相互联系,忘记了它的产生、消灭和运动以及点动的相对趋势,把变化仅仅归结为位置移动和单纯数量的增减,视为外力推动的结果,有似于物理学中的矢量(位移)。
两种意思总述简单来说就是只看到片面就决定总体通俗的讲,形而上学有两种意思。
一是指用孤立、静止、片面、表面的观点去看待事物(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这一含义的形而上学与辩证法相对立)。
二是指研究单凭直觉(超经验)来判断事物,研究超自然的哲学。
有时也指研究哲学的本体论。
近代以来,随着科学理性在人文领域中的强劲蔓延,传统形而上学遭受了前所未有的打击。
然而,从形而上学发展的历史过程来看,实际上存在着三种形态的形而上学:宇宙本体论、范畴本体论和意义本体论。
科学理性所排斥的实则主要是基于思辨虚构的宇宙本体论。
在后形而上学时代,就意义本体论而言,形而上学没有终结,也不会终结。
中文译名“形而上学”取自《易经·系辞》中“形而上者谓之道,形而下者谓之器”一语。
既在字面意义上相近,在实际意义上也很符合,属于经典的翻译。
查出《易经》原文:“形而上者谓之道,形而下者谓之器”,形而上比较虚,形而下比较实,形而上与形而下学是不同的:形而上是指思维和宏观的属于虚的范畴;形而下学则是指认识事物走到了极端,是僵化的。
老子有谓“形而上者谓之道,形而下者谓之器”,意为形而上的东西就是指道,既是指哲学方法,又是指思维活动。
形而下则是指具体的,可以捉摸到的东西或器物第一种形而上学可以理解为:对“终极实在”的研究。
对于初学者而言,这个定义似乎很难理解,而且也提供不了什么实际的内容,但是请相信,这个定义是能反映其内涵和外延的最好的定义了。
这一点,只要明白了形而上学的内涵和外延,才会明白。
下面详细解释这一定义。
先打个比方,一把直尺插进水里,你的眼睛看见那把直尺是弯的。
康德黑格尔关于婚姻本质的论述
康德、黑格尔论婚姻的目的字体: 小中大| 打印发表于: 2009-2-07 19:39 作者: qualen 来源: 哲学在线:哲学专业网站德国哲学家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一书、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一书分别谈到了婚姻的目的。
部分相关文字如下:《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第一部分私人的权利(私法)24.婚姻的自然基础家庭关系由婚姻产生,婚姻由两性间的自然关系或自然的联系而产生。
两性间的自然结合体的产生,或者仅仅通过动物的本性,或者依据法律。
后一种就是婚姻,婚姻是两个不同性别的人,为了终身相互占有对方的性官能而产生的结合体。
他们生养和教育孩子的目的可以永久被认为是培植彼此欲望和性爱的自然结果,但是,并不一定要按此来规定婚姻的合理性,即在婚前不能规定务必生养孩子是他们成为结合体的目的,否则,万一不能生养孩子时,该婚姻便会自动瓦解。
尽管可以认为相互利用性官能的欢乐是婚姻的目的,但是,婚约并不能据此成为一种专横意志的契约,它是依据人性法则产生其必要性的一种契约。
换言之,如果一男一女愿意按照他们的性别特点相互地去享受欢乐,他们必须结婚,这种必须是依据纯粹理性的法律而规定的。
25.婚姻的理性的权利这种自然的性关系——作为两性间相互利用对方的性官能——是一种享受。
为此,他们一方都要委身于对方。
在这种关系中,单个的人把自己成为一种“物”,这与他本人的人性权利相矛盾。
可是,这种情况只有在一种条件下可以存在,即一个人被另一个人作为“物”来获得,而后一个人也同样对等地获得前一个人。
这就恢复并建立了理性的人格。
由于这种结合,获得人身的一部分器官,同时就是获得整个人。
因为人是一个整体,这种获得发生在彼此性器官的交出和接受后;或者,一个性器官与另一个性器官发生关系,在结婚的条件下,不仅仅是可以允许的,而且在此条件下,进而是唯一真正可能的。
可是,这样获得的对人(的)权(利),同时又是“物权性质”的。
这种权利的特殊性,可以由下述事例来确定:例如:已结婚的双方,如有一方逃跑或为他人所占有,另一方有资格在任何时候,无需争辩地把此人带回到原来的关系中(带回到自己的权力之内),好像这个人是一件物。
法理学必读书目
法理学必读书目1.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2、卢梭著《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3、霍布斯著《利维坦》商务印书馆4、洛克:《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5、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商务印书馆6、边沁:《政府片论》商务印书馆7、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商务印书馆8、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9、梅因:《古代法》商务印书馆1959年2月版10、奥斯丁:《法理学大纲》商务印书馆11、密尔:《论自由》商务印书馆12、戴雪:《英宪精义》商务印书馆13〔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14、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5、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6、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7、[英]哈特:《法律的概念》,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18、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71)19、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德沃金:《法律帝国》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1、罗伯特.霍恩等:《德国民商法导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2、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3、贝靳斯:《法律的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4、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5、劳森:《财产法》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6、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7、马科斯.韦伯:《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8、我妻荣:《债权在近代法中的优越地位》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9、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30、[德]鲁道夫.冯.耶林:《为权利而斗争》31、[美]本杰明.N.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32、茨威格特等:《比较法总论》法律出版社33、〔法〕达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34、科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35、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36、尤伦·考特《法和经济学》上海三联书店37、张五常:《经济解释》商务印书馆38、(美)布坎南:《财产与自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39、(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40、梁治平著:《法律的文化解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41、苏力著:《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42、孔子:《论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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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子对你们说,“我来不是要废除世上的法律,我来是为了成全:废掉这法和诫命的,他在天国中要称作最小的;遵从这法和诫命的,他在天国要称作大的”。
基督教不是革命的宗教,所以它才拥有普世性它才能成为西方唯一的宗教(伊斯兰教是基督教的分离教派,正如基督教是犹太教的分离教派一样),即使在那几位最严厉的哲学家皇帝残酷迫害基督徒的黑暗年代里,基督徒也不曾大张旗鼓地反抗强权,因为教父们深知,教唆民众推翻政府的教会必然会被另一种革命性的教义推翻(因果报应),恐怖主义和激进革命是与基督教清贫,忠贞,坚忍,宽恕这些核心教义永远不能相容的–无论你以多么冠冕堂皇的借口,因为耶稣基督明白地说,“只爱那爱你们的人,能得着什么福分呢?那些最坏的人不也是这么去爱别人吗”?主不教人反抗,只要人忍受,“狐狸有洞,天空的飞鸟有窝,人子却没有枕头的地方”,所以也不会有良知尚存的人反抗基督教教义,这就是虔诚在尘世里所得的报偿。
人无权反抗政府的立法,它是世俗的定在之人法,也是神圣的精神之神法,社会契约是假定符合全民共同利益的,由所有公民一致签署的不可废弃的法律文书,以非法程序反对一条人民公约,就等于对共同体宣战。
即使不考虑启蒙时代的社会契约论,不提民法精神,但以法的本性的而论,结果也是一样:法律是经由对私人特异性的扬弃,使精神上升到更高普遍性的结果。
人生的痛苦来自意志主观性同客观对象之间的矛盾,然而二者之表面对立却又是生命力的来源,只将外部
对象带入主观意志里定义和玩味的精神仍旧是私人的任性,它由于否定自我获得的一切外部经验而对其它意志缺乏规定性。
只有实现了目的的意志才是客观的,只在主观意志内部获得虚假满足的就叫做“玄想”(即对理性的滥用),从另一个同等浅薄的大脑那儿得到响应即被称作“清谈”,这两种为底层社会所常见的轻浮行为要被排除在立法会议之外。
意志主体的目的必须符合它的概念,它沦陷在客观对象里就成了迷信的,奴隶的意志,而失去主观意志的无限性,自由意志的定在就是“法”,它是理念的自由,因此对法的抗拒就必然造成意志的不自由,使主观意志不能实现与客体的统一,而永远不能上升到消除了意志主观性与客观性之矛盾的自由理念。
法只有一个功能,就是限制作为意志主体之“我”的自由,实践的法只能是否定的,它只造成任性的,而不是意志的“不自由”,法的最终目标是消除私人意志的特异性,达到更大的普遍性,使自然人上升为社会人–也就是道德的人。
世俗法律与经典中神的约法之间只存在程度差异,而且世俗法律是绝对概念的定在,是自我意识之自由的定在(它不断被历史经验所检验和修正),只有世界精神是绝对和无限的意志,它是人类意志进化的最终目标,表现为法在实践中的三重境界,即家庭是对单纯自我任性和兽欲的取消,民族性是对家庭意识和幸福主义的取消,从而到达最高的世界精神的统一,它是对狭隘民族性和爱国主义的取消,只有当世界上不存在国家,民族,人种,文化区分的法才能称之为“普世的公义”,它才能够不加暴力强制,被世界公民们自觉自愿地遵行。
这之前的法律尽管不完美,却是通向普世公义之法的阶梯,
若以革命或改良的漂亮口号废除或曲解它,人类的内外部意志的统一就永远是一句空话,他们只能一直原地踏步,在通向不断变善的道路上反反复复,尽管他们看上去也是在向着至善努力,实则不过是用借口让善的进程停滞,乃至不断向终极之恶倒退,因为你签订的契约既然是可以被革命推翻的,你就不可能拥有长期有效性的,延续的进步,一切都要从头再来,即便你用一个听上去更“进步”的主义或制度去美化你们的退步,又能骗得了谁?不过是像不列颠帝国的议会政府,像法国革命的共和政府一般,用一个虚妄的梦让愚蠢的国民始终对那早已被取消现实性的前途始终心存期待罢了。
在法的规定以外的任性和心灵冲动都缺乏实体,乃是动物欲望拒绝精神达到普遍意志后的纯粹的虚妄,我们不能将这样的精神当做人类的精神。
法的概念先天存在于实践之中,它同时也是对行动的规定,所以又是后知后觉的,即不受主观时间规定的限制,我们的行动中包含着概念,但只能通过行动去认识它。
伦理是对主观意志–道德–的外部规定,它是道德为自身生存目标锁定的定在,这种最高的伦理显然只有在国家那里才能实现。
法和伦理的概念及内部联系决定了我们不可以自己决定是否有权利违背法律,有一人违背了它,就等于法许诺所有人都可违法,孙中山的南京政府为后人开了个极坏的先例,胡适早年对国民党的批评是很中肯的,孙中山只同意称他自己推翻满清朝廷的暴动作“革命”,而当陈炯明不同意他的政治观点起兵反抗,孙中山就说这是“背叛”而又拒绝称之为“革命”了,这证明革命党人是一
伙典型的“自我主义者”,他们不顾外部客体是否与主观意志的概念相协调,而是退回到自我意识里满足于任性那虚幻的一致,孙中山衡量革命的双重标准被蒋介石完美继承过去,国民党政府的“训政”其实是想打着革命的旗号消灭更进一步,更大范围内革命的可能,历史证明蒋家王朝同清王朝相比是根本没有丝毫进步性的(若我活在那个时代肯定毫不犹豫地站在皇权一边,把革命党人斩尽杀绝,让那些叛国者,汉奸们见识法律的威严),国民党挑战法律权威的下场我们都看见啦。
另附:据说孙中山最崇尚“言论自由”,自称“自由主义者”,然而真相竟然是,胡适刚写了几篇文章指责他那套“知难行易”的说辞只不过是反对人权立法的借口,孙中山就用行政力量将胡适封杀了!因为据孙中山本人承认,人权自由其实指的是资产阶级统治者的自由,中下阶层只有服从和支持那些“先知先觉”的革命领袖的份儿。
我倒想知道,还有比资产阶级的革命,民主,自由,平等更虚伪,更恶心的东西吗?皇帝的统治始终维持着他作为“天子”的道义合法性,时不时也得将爱民如子的重担挑起来(哪怕他再不情愿!),起码皇权比共和派诚实得多,他敢对人民说“你们有义务臣服我,我有责任保卫你们”。
在我心目中,帝制是纵然有那么许许多多不堪忍受的瑕疵与恶劣,却是比共和端庄得多,光明正大得多的,珍视良心的制度。
下篇将论述公民对法律的审核权与监督权,面对不公正,不健全的法
律,正派的公民们当何去何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