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教育公平中的教育资源分配问题 ---基于罗尔斯的正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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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学理论研究”课程论文
我国教育公平中的教育资源分配问题
---基于罗尔斯的正义原则
姓名:卢晶晶
学号: 11304005
专业:高等教育管理
院系:高等教育研究所
评分:
2014年 4 月
我国教育公平中的教育资源分配问题
---基于罗尔斯的正义原则
卢晶晶
(汕头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11304005)
摘要:罗尔斯在《正义论》一书提出“作为公平的正义”的两个正义原则,这两个原则作为正义社会基本结构的指导原则对于各个领域具有重要的意义。

而教育公平作为社会公平的“最伟大的工具”,更应当符合这两个正义原则的基本精神。

本文以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为视角,从目前教育公平中的资源分配问题入手,试着对我国的教育公平问题做出一定程度的分析,尝试探究教育中的公平原则。

关键字:罗尔斯;正义原则;教育公平;教育资源。

教育是社会中的一种重要的公共产品,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基础,被称为社会公平的“最伟大的工具”。

教育公平观是指对教育资源配置原则是否公平的一种评价和理解。

在我国,有效的教育政策缺陷、教育资源分配不均、教育服务供给的不充分与不对等教育寻租的存在是导致当下教育公平问题的主要原因。

而教育资源分配问题也引起了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许多优势群体获得教育资源越来越多,而弱势群体却始终难以获得应有的教育资源。

从罗尔斯的正义原则看,配置教育资源应坚持平等原则、差异原则和补偿原则。

一、关于罗尔斯的正义原则
在罗尔斯看来,现实社会是不平等的。

“基本的社会与经济不平等是公民的生活前景(life-prospects)方面(他们度过整个人生的前景)的差别,而这些前景是受这样一些事情影响的,诸如他们所属的社会阶级、他们的天赋、他们受教育的机会以及他们人生过程中的幸运与不幸。

”然而这种不平等却是个人无法自我选择的,因此,这些最初的不平等必须通过某些原则,即正义原则加以消除或弥补。

正义原则要通过调节主要的社会制度来从全社会的角度处理这种出发点方面的不平等,尽量排除社会历史和自然方面的偶然任意因素对于人们生活前景的影响。

通过调节社会制度,尽量解决社会的不公平的问题,就是罗尔斯的理论目的。

因此,他把自己的理论称为“作为公平的正义(just ice as fairness)”。

为此,罗尔斯提出两个正义原则。

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是基于“无知之幕”的这一更一般的正义观——分配的正义推导出来的。

这个一般的正义观是:“所有社会益品(或者善)——自由与机会、收入与财富以及自尊的基础——都应平等地分配,除非任何价值的不平等分配对每一个人都是有利的。


从这个一般的正义观推演出以词典式次序排列的两个正义原则及其优先原则。

第一,平等的基本自由原则。

每一个人都有平等的权利去拥有可以与别人的类似自由权并存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权。

第二,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和差异原则。

对社会和经济不平等的安排应能使这种不平等所从属的公职和职位应该在公平的平等机会下对所有人开放,而且应该有利于社会之最不利成员的最大利益。

当然,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是针对良序社会而设计的,反映了一种对最少受惠者的偏爱,一种尽力想通过某种再分配使良序社会的所有成员都处于一种平等地位的理想。

罗尔斯虽然承认差别原则达到了补偿的目的,或起到了补偿的作用,即对出身和天赋的不平等进行补偿。

但他又认为,差别原则不等于补偿,而是社会合作中每个人的“应得”。

在这个意义上,罗尔斯对资源的分配确实带有平等乃至平均主义的倾向。

其理论既体现了自由,又体现了平等,而且还重视了其间的差别问题。

这就反映了“合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的公平基准,保证了最大的最小值,或者说最好的最坏结果。

罗尔斯这种正义原则已逐渐被人们认同,并运用于教育领域,对教育公平的界定很有借鉴作用。

二、教育中的罗尔斯正义原则
关于教育公平的含义,众说纷纭、存在问题颇多,最突出的一个问题是认为“平等”就是“公平”,用“平等”概念取代“公平”的概念。

褚宏启与杨海燕合作的文章“教育公平的原则及其政策含义”,认为教育公平包含教育资源配置的三种合理性原则, 即平等原则、差异原则和补偿原则。

教育资源配置的平等原则包括受教育权平等和教育机会平等两个方面。

受教育权平等是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内在要求,权利平等并不等于承认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任何特权,一切权利主体享有相同或者相等的权利。

权利平等废除了基于性别、身份、出身、地位、职业、财产、民族等附加条件的限制,体现了社会对所有成员的“不偏袒性”和“非歧视性”。

就如,今天大学里有不同出身的学生在一间教室上课,不同种族的学生可以得到相同的入学机会等。

这一原则与罗尔斯的第一个正义原则“每一个人对于一种平等的基本自由之完全适当体制(scheme)都拥有相同的不可剥夺的权利,而这种体制与适于所有人的同样自由体制是相容的。

”是相互呼应的。

而机会平等是在权利平等的基础上所设立的制度,保证社会成员有平等的参与机遇,它要求社会提供的生存、发
展和享受机会对于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始终均等。

机会平等实际上是一种过程的平等。

利益的实现是一个不断追求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社会要毫不偏袒地为所有人提供同样的机会。

首先,参与起点要机会均等;其次,在参与的各个阶段,每一个社会成员能力大小不同,利益实现的程度也会有区别,但社会对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尊重和关怀、提供的帮助应该是同等的该原则强调教育起点平等和教育过程平等。

罗尔斯的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首先意味着一种“形式的机会平等”即所有人都有同样的合法权利获得有利的社会地位,而一个人能否取得这样的地位取决于是否具有相应的才能,所有,这一原则实质是有利于社会地位向“才能”开放,是那些有类似才能的人应该有类似的生活机会。

教育资源配置的差异原则,是指根据受教育者个人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表现为教育资源配置的差异性,它反映的是“不同情况不同对待”的原则,即不是平均或平等分配教育资源的份额。

在依据平等原则平等分配教育资源时,教育资源相对于受教育者而言是外在的,不涉及受教育者个人的素质本身。

与差异原则关注受教育者个人的差异不同,教育资源配置的补偿原则关注受教育者的社会经济地位的差距,并对社会经济地位处境不利的受教育者在教育资源配置上予以补偿。

这样配置教育资源虽然是不平等的,但却是公平的。

根据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首先优先的“平等自由原则”在教育上的诉求应当表达为“教育面前,人人平等”,也就是教育权是人与生俱来的一种权利,任何人都不应当被剥夺这种权利,这一原则只是“形式上无差别”,“并未告诉我们,在这些事情上如何确定平等性或比例性,所以它作为行为的具体指导仍然缺少实用性。

”其次,如果希望能达到一种事实上的平等,那么一个前提就是打破形式上的平等,以一种不平等作为前提,在教育上采取措施使所有人拥有同样的机会;再者,在教育过程中,对最少受惠者必须通过一定的政策倾斜和物质资助给予一定的补偿,也就是所说的教育资源的补偿性原则,保证他们能够接受同样的受教育的机会,这是正义原则应用在教育公平上的必然要求。

三、正义的两个原则之间的关系与受教育群体的差别平等原则
罗尔斯认为,机会平等要优先于差别平等,按照他的解释,是因为机会的不平等是出发点的不平等,这种出发点的不平等“是一种特别深刻的不平等,它们不仅涉及面广,而且影响到人们在生活中的最初机会”,是对人们可能达到的状态或成就具有十分深刻和自始至终的影响。

但是他不承认差别原则是绝对意义上的平等主义,始终认为在社会和经济组织中需要存在不平等,尽管这些不平等的唯一作用是提供刺激。

对于罗尔斯的机会平等与差别平等应用在教育上,一方面我们谈到在教育资源上人人平等时,总会提到“不论优势群体还是弱势群体,所有人在自己的能力上获得自己应得的资源”。

但是,我们又时常谈论对弱势群体提供更多的帮助,采取差别原则与补偿原则给予他们最大的优惠,这是不是从侧面侵害了优势群体的利益呢?
我们将从下图分析受教育群体在面对一定的教育资源时,优势群体与弱势群体两者之间应该如何协调,才能达到一种平等公正的状态。

如图,X代表优势群体得到的教育资源,Y代表弱势群体得到的教育资源,OJ 线是完全平等线,即线上的任何一点都意味着两者可以得到相等的教育资源。

OP 曲线上的任一点在X轴上对应的点为优势群体得到的教育资源,在Y轴上对应的点为弱势群体得到的教育资源。

O为起点,在此点两者获得的资源一样多。

离开起点,OP曲线位于OJ曲线下方,意味着弱势群体得到的资源要低于优势群体的资源,D为OP曲线的最高点,在D点之前双方都在追求获得最大的资源,必然优势
群体在资源的获得方面会有些优势,随着两者获得资源的不断增长,到达D点,在罗尔斯看来,在这点上,两者所获得资源差异最小。

因为D点之后,两者差距越来越大,而D点之前,两者的差距是正常的。

因此,OP曲线在这点上的切线JD为最高的平等--正义线。

由于罗尔斯主张“现存的不平等必须确实有效地有利于最不利者的利益”,认为一种体制的OP曲线“在给予更有利者的教育资源是既定的情况下,总是给予更不利者最大的教育资源,那么这种体制就是比其他体制更有效率”,就如现在我国的教育资源分配制度,在东部地区作为X轴享受更多的教育资源的情况下,西部地区也有许多优惠倾斜政策,所以这种体制的在罗尔斯看来就是更为有效率的。

因此,在罗尔斯看来D点是最为理想的点,我们可以称D点为罗尔斯点。

N点为纳什点,它在D点下方。

B点是边沁点,它在N点下方。

这表明与平等的正义论相比,功利主义允许更大的不平等,最大限度满足大多数人的利益为原则。

F点为封建制度点,该点距离平等线更远,表明封建制度下社会分配的不平等最为严重。

在D点之前,优势群体与弱势群体获得的教育资源呈现上升趋势。

这表明,按照公平的正义原则增加弱势群体的教育资源,有利于优势群体教育资源的进一步提高。

相反,在D点之后,优势群体的教育资源虽然增加,但是这种增加是以弱势群体教育资源的下降为条件的,且随着弱势群体获得教育资源的下降其增加的速率也在下降,并在F之后几乎不再增加。

这表明,无视偏远地区的弱势群体的教育资源的降低,优势群体利用自身优势一味的增加自身的教育资源,从长远看,对其进一步增加是不利的。

B点之所以低于N点,是因为边沁的功利主义只是关心由社会成员个人的满足所构成的整个社会净满足的总量,而不大关心“满足总量怎样在个人之间进行分配”。

或者说,“功利主义不太关心个人之间必需品的分配,而更多关心的是整个社会中必需品的总量”在没有再分配存在的条件下,功利主义不关注优劣群体之间到底要怎样分配,更关注总量,所以B点到完全平等线的距离远与N点到该线的距离是必然的。

N点之所以低于D点,是因为N点只是优势群体与弱势群体之间的博弈,是一种个人行为,能否一定会出现弱势群体的教育资源得以增加的结果是没有保证的,且优势群体由于自利动机的存在,其在博弈中最终愿意放弃自己教育资源而增加弱势群体的教育资源是极为有限的;相反D点是罗尔斯的差别原则的体现,
而这一原则是以国家制度形式加以规定和实行的,比如,规定优势群体的高收入者交纳更多的税收,给偏远地区更多的教育优惠政策,这样的制度不仅使优势群体放弃自己的部分教育资源以增加弱势群体的教育资源更有保证,而且国家制度的强制力排除利己动机的干扰,使得这一过程更加顺利。

当然,完全消除社会成员之间的教育资源占有上的差别,实行分配上的平均主义也是不可取。

对所有地区实行统一标准,统一的高考制度,录取制度,也是不合理的。

差别原则更需要的是,在某些特定时期,使得优劣双方的合法期望都降低,这样社会将长期处于上升阶段或处于OP曲线的顶端。

罗尔斯不仅区分了形式上的机会平等和事实上的机会平等,而且还阐释了两者之间的关系,尤其是从人的能力与其把握机会的关系的角度,提出了社会成员受教育的权利平等的思想,即应保证“具有类似动机的人都有受教育和培养的类似机会”,而“无论他们的社会出身是什么,无论他们生来属于什么阶级,以及成年之前的发展程度如何”。

可以看出,罗尔斯关于机会平等的原则的论述不仅有着较为严谨的理论上的内在逻辑,而且包含着对处于社会不利地位的社会成员的深刻同情和高度的社会责任感。

因为教育在社会成员中的普及和与此相适应的社会成员的素质与能力的提高,在任何时代都是社会安全的需要和社会进步的最主要的标志。

纵观中外各个国家或者地区可以发现,越是教育发达程度和普及程度较高,社会成员的素质和能力较强的国家和地区,社会成员普遍享有的民主权利和自由也越多,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也越高,人民的生活也越富裕、越幸福,社会也越安定、越进步。

在我们这样一个大国、穷国要实现普遍意义上的教育公平,将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过程。

现在,教育公平问题已愈来愈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

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在党的正确领导下,我国必将实现真正的教育公平,最大程度的满足人民群众尤其是弱势群体对教育的渴望和需求,从而促进我国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交往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和谐社会的建构。

总之,教育公平问题不仅仅只是教育问题,而且也是一个政治问题。

“人是
天生的政治动物”,亚里士多德的这句话极其贴切地揭示了人类和政治不可分的状态:哪里有人和人的结合,哪里就有政治。

因此,教育的政治影响在任何时候都不
可忽视,这是教育发展历史实践的昭示。

无论是观察我国教育公平现象还是审视我
国教育资源分配问题,无论是总结教育公平问题的经验教训,还是在以后的教育现
代化过程中探讨和追求教育公平的价值,我们都应该把政治这个因素纳入自己的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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