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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刘晗:学者,男,1967年10月生,山东省微山县人。1991年7月毕业于山东师范大学历史系。2007年6月于陕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获历史学博士学位。现为济宁学院文化传播系副教授。主要从事中国古代史、中国传统文化的专业教学与研究。曾先后在《管子学刊》等刊物上发表《论儒学的宗教功能与内在超越》、《帛书〈老子〉的特殊体系所反映的学术思想特色》等论文十余篇;参与世界银行贷款项目JG147课题;参编由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立项的二十五史专书辞典之一《两唐书辞典》(山东教育出版社2004年11月版),撰写书稿十余万字并参与汇总;研究成果曾获山东省第二届教育科研优秀成果二等奖 3、刘晗,男,1965年7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学士学位,曾任国营哈一机厂基建设计室设计员、助理工程师,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办副主任科员、规划建设局主任科员、副局长、房产土地管理局副局长、土地分局副局长,哈尔滨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土地分局局长。现任哈尔滨市水务局副局长。
——云南会凌律师事务所 朱素明 律师
审判长、审判员:
云南会凌律师事务所受覃敏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涉嫌玩忽职守罪一案被告人刘晗的辩护人,出庭参加诉讼活动。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两次会见了被告人刘晗,并向其了解案情,听取其意见,查阅了本案有关的卷宗,仔细分析了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刚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和质证,现就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正确,被告人刘晗作为负有特定职责的工作人员,在科长张鹤林违规大量将管理的陆军学院财务科资金外挪使用过程中,没有及时、严谨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客观上导致本单位大量现金外挪使用后大部分无法追回,刘晗对此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本案应当适用《刑法》第397条第一款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被告人罪行较轻,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幅度内从轻处罚。具体理由如下:
第四,刘晗的悔罪态度和悔罪情节良好。犯罪以后,刘晗一直处于自责和悔恨当中,深深的为自己的行为给国家和学校造成的损失而难过。这里有必要说明的是,认识的深刻与否并不是衡量悔罪态度和悔罪情节的条件和标准,我们不能因为被告人对某些问题的认识不深刻而否定其悔罪态度。另外,刘晗在附带民事诉讼中主动明确的认可原告的请求,愿意将自己所有的房产拿出来补偿单位的损失,已经足以说明被告人的悔罪态度之诚恳。
这不完全是他的错!因为,之前没有人告诉他应当会这样。
同时,军事单位也有其特殊性。张鹤林每一次取款,都没有告知刘晗该笔款的真实用途。军队的诸多情况属于军事秘密,不能随便打听,不能随便传播,否则就是违纪,甚至可能泄密造成严重后果。身为下属的刘晗不好问,也不能问,即使问了,也不能得知该款的真实用途。而且还有探听军事机密、不服从领导的命令的嫌疑。刘晗处于一种两难的境地,取款违反财务制度,不取款可能更严重。在这种情况下,他选择了取款。
第三,从主观方面来看,刘晗并非对国家的财产采取漠不关心的态度,而是一直给予了较大的注意和关心。从一开始,刘晗就将科长挪用的公款次数和数额等详细记录,不仅在客观上为查清损失数额和张鹤林犯罪案件事实侦查和审判提供了帮助,也反映了刘晗关心和注意的主观心理状态。另外,刘晗一直相信公款能够还回来,之所以在后来刘晗还将公款一笔笔的继续借出,也是和他考虑到“不借钱出去,以前借出去的请就还不会来了;如果再借一些出去,就会一起还回来”有关。由此可见,刘晗的主观恶性很小。
第五,被告人的军人身份和所处军事单位的特殊性在其中所起的作用同样不可忽视。
“军人以服从命令为天职”,作为军人,最重要的也是最基本的就是一切行动听指挥。刘晗91年入伍,作为一个有10多年军龄的现役军人,这一观念不能不深深的烙印在他的心里。尽管我们可以说“不能盲目服从,服从的应当是正确的命令”,然而,作为军人,服从是一种坚定不移的信念(不仅刘晗是这样,所有的军人也都是这样,士兵如此,干部也如此,小干部如此,大首长估计也如此。张鹤林就认为刘晗之所以帮他做事,仅仅因为他是上级就够了,不需要其他的理由)。我们可以想像,刘晗处在怎样的矛盾中,从一入伍开始,所有的人都告诉他,你应当服从领导,服从是你的天职,于是,他给予了首长们和我们党的干部充分的信任和信赖,然而,突然有一天,他又被不幸的告知,对于领导的错误行为你应当抵制!——他无法一下子转过弯来,于是,他走上了刑事审判的被告席!
姓名:刘晗 职称:讲 师 职务:院研究生办公室主任 任教课程: 文学原理 大学语文 集邮与集邮文化 代表论文: 论音乐艺术特征的内在层次关系 超阅读:理念及其悖论 FLASH艺术与文化转型 文学经典的建构及其在当下的命运 地域建构的摧毁与本体研究的突围 审美现代性与沈从文创作 对话理念:从理论到实践 代表著作: 《艺术的特征》湖南人民出版社2002年 科研项目: 《青年审美知识及其问题》(福建省社科规划办重点课题)《汉语网络文学研究现状批评》(校级)《文学经典的建构及其在当下的命运》(校级)《后现代主义文化思潮与中国当代文艺理论的重构研究》(研究生专项基金课题) 获奖情况: 2003年获“丁德仁学术奖” 自我简介: 生于柳宗元笔下产异蛇之永州,初近人文于沈从文笔下质朴灵怪之边城。以文艺学为业,受研究训练于海上花园之厦门。好读书著文,视学术为生命。近而立之年,无甚苛求,精神生活优裕,足矣! 辩 护 词
三、根据法律规定,本案量刑时可以适用缓刑。
刘晗违反了国家法律,实施了犯罪行为,考虑到刘晗实施犯罪行为,不是自己贪利,也不是图其他什么非法利益,而是因为身在部队,身为军人,一时想错了,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以致给学院造成巨大损失,主观恶性小,希望法院能够给予从轻处罚。
同时,根据《刑法》第72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编辑本段]园林规划刘晗
4、刘晗,男,中共党员,风景园林规划硕士,曾任职北京东方远景园林公司、森拓国际建筑设计顾问有限公司(CentaPro),从事旅游规划、景观设计等工作,现任北京达沃斯巅峰旅游规划设计院(DAVOST),创意增值所副所长、项目经理,。主要参与项目有:青岛奥帆赛旅游区概念性规划(项目经理)、吉林向海湿地控制性详细规划(项目经理)、牡丹江宁安农场修建性详细规划(项目经理)、北京小瓦窑居住区景观设计(项目主持)、河北亚龙湾度假村景观设计(项目主持)、河北星河湾商务花园规划及景观设计(项目主持)等。首页 ? 刘晗老师 ? 刘晗老师简介 2009评师网中国最佳大学榜
第二,陆军学院整体上不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存在整体上普遍违法的情况。比如,按照财务制度,提款需要审批单,科长和部长甚至院长签字后,同时加盖(分别由出纳、部长、会计分管的)出纳章、部长章和财务专用章方能办理。然而,实践中领导却将应当分管的所有印章都交由职位最低的被告人一人保管,将所有的压力都加在被告人一人身上,客观上为财务科长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也让本案被告人刘晗无法找到更多的拒绝和抵制的理由和借口。我们不能否认,刘晗的行为只是整个集体玩忽职守犯罪的一部分!我们不想也不愿意看到更多的人受到刑事处罚,但是,我们不能不考虑,如果后果都让刘晗一个人来承担,这公平吗?!
二、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是造成损失的次要原因和间接原因,作用不大。
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其原因是多方面的,财务科长张鹤林的行为是造成损失的直接和主要原因,被告人的行为在其中所起的作用大小决定了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我们不能把所有的责任完全归责于被告人。本案中,我们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第一,在陆军学院的整个财务监督体系(包括院长、部长、科长、会计、出纳等)中,被告人刘晗的地位最低,职权最小,甚至小到只有“抵制和向上级反映”的地步,其所能“玩忽”的“职守”也只能是最小的,只是没有进行“抵制和向上级反映”。因而,被告人的责任也应当是最小的。
根据法庭查明的事实,每一次外挪使用的钱都是张鹤林授意和指使,也就是说刘晗的地位和心态在这桩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案件中,完全是处于被动状态,被强制的恶行、恶果应当由强制者承担,刘晗虽然应该在自己不及时向上级反映、严重不负责的范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但这种被动状态下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应当是比较小的。
被告人和辩护人年龄相仿,今年只有30岁的年龄,他曾经是光荣的解放军队伍中的一员,曾经接受党和人民培养多年,也是风华正茂,正是“报得三春晖”时,不料现在“一失足成千古恨”!不过,我们相信,他的心中仍然有着火一般的热情!他一定仍然在想着怎么样通过自己的努力,弥补给国家和部队造成的损失,回报社会!
希望合议庭给他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
请合议庭参考!
一、刘晗涉嫌玩忽职守造成的损失问题。
公诉机关指控刘晗的行为造成849万元的公款无法追回,但庭审中又查明,刘晗经手出去的钱,一部分是直接给杨丽华现金或寄出,另一部分是交给科长张鹤林的,但具体数额不清楚了,而张鹤林在讯问笔录中也未清楚地说明这个问题,辩护人认为:刘晗给国家造成的损失数额的认定应以他直接交给杨丽华或从银行汇给杨丽华的那部分为准。庭审中已查明,在陆军学院正常开支的诸多行为中,也曾出现过刘晗直接把钱交给张鹤林即可。因此在本案的整个阶段中刘晗把钱交给张鹤林,并不意味着张鹤林一定要把钱再交给杨丽华;而交给张鹤林多少钱,公诉机关并未有足够的证据说明在这种情况,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刑事诉讼法学证据原理,可以认定在未被追回的849万元公款中,刘晗交给张鹤林的是占有很大一部分,交给杨丽华的只是较小的一部分。所以辩护人认为刘晗涉嫌玩忽职守给国家造成的损失不能简单地认定为:849万元,而应当是小于84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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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晗 所在大学:吉首大学
所在城市:湖南
所在院系:文学与新闻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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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老师简介
辩护人认为,一方面,本案属于过失犯罪,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另一方面,本案亦属于特定职位和特定环境下的犯罪,现在已经没有了犯罪的条件和环境,同时,被告人长期接受党的教育和部队的培养,具备一定的政治觉悟和道德水平,在本案审判过程中又具有较好的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完全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可以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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