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出资期限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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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出资期限规定
一、公司法
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
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
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
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百一十八条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二、1988年1月1日发布,外经贸部、国家工商局经国务院批准,同年3月1日生效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
第4条合营各方应当在合营合同中订明出资期限,并且应当按照合营合同规定的期
限缴清各自的出资。合营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发给的出资证明书应当报送原审批机关和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合营合同中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当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缴
清。
合营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缴清。
第5条合营各方未能在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缴付出资的,视同合营企业自动解散,
合营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合营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和缴销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第6条合营各方缴付第一期出资后,超过合营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一期出资期限三
个月,仍未出资或者出资不足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会同原审批机关发出通知,要求
合营各方在一个月内缴请出资。
未按照前款规定的通知期限缴清出资的,原审批机关有权撤销对该合营企业的批准证书。批准证书撤销后,合营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
照、并清理债权债务;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和缴销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吊
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第7条合营一方未按照合营合同的规定如期缴付或者缴清其出资的,即或违约。守
约方应当催告违约方在一个月内缴付或者缴清出资,逾期仍未缴付或者缴清的,视同违约方放弃在合营合同中的一切权利,自动退出合营企业。守约方应当在逾期后一个月内,向
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合营企业或者申请批准另找合营者承担违约方在合营合同中的
权利和义务。守约方可以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未缴付或者缴清出资造成的经济损失。
前款违约方已经按照合营合同规定缴付部分出资的,由合营企业对该出资进行清理。
守约方未按照第一款规定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合营企业或者申请批准另找合
营者的,审批机关有权撤销对该合营企业的批准证书。批准证书撤销后,合营企业应当向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和缴销营业执
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款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首次出资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余部分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