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焦化厂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确保焦化厂内动火作业安全,有效地避免火灾和爆炸事故,保障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

2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我厂动火作业分级、易燃易爆场所确定、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职责要求及《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等。

本制度适用于焦化厂区域内非固定动火区的动火作业。

本制度不适用于焦化厂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3 规范性引用文件

AQ3022-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GB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Z2.1-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

GB12710-2008 焦化安全规程

GB6222-2005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AQ3028-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

AQ3025-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4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4.1 动火作业系指采用以下方式的作业:

4.1.1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气割、砂轮机运行、磨光机打磨、喷砂防腐等各种作业;

4.1.2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4.1.3化产区域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4.2易燃易爆场所

本标准是指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2006中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4.3固定动火区

指允许正常使用电焊、气焊(割)及其他动火工具从事检修、加工设备及零部件的区域。在该区域内进行动火作业,可免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必须满足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和要求。

4.4固定用火

指生产工艺设置用火以及其他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常规作业,如化验室工作上使用的电炉、电加热器、

酒精炉等火源。此类用火,可免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但用火单位必须明确防火责任人、落实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现场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和消防设施。

5动火作业分级

动火作业分为特级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

5.1特级动火作业:

5.1.1 在带有可燃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管线作业;

5.1.2 节假日期间在一级动火区域内进行的检修作业;

5.1.3 在20点至次日8点期间在一级动火区域内进行的检修作业;

5.1.4 在未拆除易燃填料的凉水塔内施工等动火作业;

5.1.5 可燃液体罐区防火堤内的动火作业。

5.2一级动火作业包括:

5.2.1正在运行的工艺生产装置区域内;

5.2.2 可燃气体、可燃液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和机房;

5.2.3 可燃液体、有毒介质的装卸作业区;

5.2.4 工业污水、含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

5.2.5 切出运行,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的系统工艺设备管线;

5.2.6 停工检修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工艺装置;

5.2.7 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并与系统采取有效隔离、不再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油罐的大修;

5.2.8 危险化学品库;

5.2.9 厂区输煤、输焦管廊等。

5.3二级动火作业

除特级、一级动火范围以外的其他各类临时动火。

5.4焦化厂的固定动火区包括:

5.5承包商的动火作业按不低于一级动火作业要求办理手续,在二级动火作业区域动火的,时间不得超过72小时。

6职责及审批权限

6.1在动火所在单位领取《动火作业许可证》。

6.2特级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许可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领导初审签字,经机动科、技术科、安全科、办公室(保卫)复审后,报主管厂长终审批准,一式六份,动火人持一份,作业所在单位、机动科、技术科、安全科、办公室(保卫)各存一份。

6.3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许可证》由办公室(保卫)主管领导终审批准,一式六份,动火人持一份,作业所在单位、机动科、技术科、安全科、办公室(保卫)各存一份。

6.4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许可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终审批准,一式两份,动火人持一份,动火作业所在单位存一份。

7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7.1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

7.1.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

7.1.2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7.1.3凡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时,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吹扫、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7.1.4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7.1.5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窨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距动火点15米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7.1.6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7.1.7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