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办法
呼和浩特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
呼和浩特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正文:----------------------------------------------------------------------------------------------------------------------------------------------------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现发布《呼和浩特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张国民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五日呼和浩特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环境卫生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区负责制,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呼和浩特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依照本办法负责本市城市环境卫生专业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内三区和郊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本辖区的环境卫生工作。
市城建监察大队依照本办法负责城市市容管理工作。
第五条教育、文化等部门及新闻单位应加强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增加市民的环境卫生意识,提高市民的公共卫生道德水平。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加强环境卫生科学研究,提高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水平。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劝阻和控告。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工作,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七条市区干道两侧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必须严格按照市规划部门审批的体量、结构、装饰进行维护、维修。
禁止擅自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呼和浩特市城市绿化条例
举报呼和浩特市城市绿化条例⽬录第⼀章总则第⼆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四章城市绿线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加强城市绿地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促进绿化事业发展,改善⽣态环境和⼈居环境,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条本条例适⽤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居住区绿地、附属绿地、⽣产绿地及其他对城市⽣态和景观起重要作⽤的绿地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城市绿化坚持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科学规划、因地制宜、⽣态优先、严格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城市绿化⽤地布局,增加绿化⽤地⾯积,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提⾼公众绿化和环境意识。
将城市绿化经费纳⼊同级财政预算,并根据财政增长状况逐步增长。
市、区⼈民政府⿎励单位和个⼈通过多种⽅式投资城市绿化事业,对在城市绿化⼯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给予表彰、奖励和绿地冠名权。
第五条市、区⼈民政府按照规划组织城市绿化,提⾼城市绿化覆盖率和绿地质量,严格保护城市绿地,杜绝侵占城市绿地的⾏为。
第六条市⼈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化⼯作。
市辖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开发区绿化部门在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绿化⼯作。
市国⼟资源、规划、⽔务、城管执法、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等⾏政部门,在各⾃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绿化⼯作。
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对负有绿地建设和管理责任的单位和个⼈进⾏监督、指导。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都有责任保护城市绿地及城市绿化设施,有权制⽌和举报损坏城市绿地及城市绿化设施的⾏为。
任何单位和个⼈都有权投诉和举报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及其他⾏政主管部门在绿化管理⽅⾯的⾏政不作为和其他违法⾏为。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绿化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绿化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3.26•【字号】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六号2024年3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绿化条例》,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2024年3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绿化条例(2024年3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绿化建设和管理,促进城镇绿化事业高质量发展,保护和改善人居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镇规划区城镇绿化的规划、建设、利用、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镇绿化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以水定绿、因地制宜、科学规划、节约集约、适度绿化、建管并重的原则,兼顾自然生态效应、休闲游憩需求和历史人文保护。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绿化工作的领导,将城镇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加强预算管理。
第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镇规划区的城镇绿化管理工作。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绿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镇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规划区的城镇绿化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行政、文化和旅游、科学技术、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镇绿化相关工作。
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城镇绿化科学研究和成果转化,推广应用绿化先进技术,提高城镇绿化建设和管理水平。
园林工程绿化管理制度
园林工程绿化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园林绿化管理,提高城市绿化质量,保护环境生态平衡,根据《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包括城市公园、绿地、道路绿化等各类绿化项目。
三、管理目标1.加强园林设施建设管理,提高绿化质量;2.严格绿化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确保绿化项目进度;3.加强绿化设施养护管理,提高设施使用寿命;4.积极推动城市生态环境建设,营造优美的城市环境。
四、管理责任1.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制定相关规定和标准;2.各区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本区域内的绿化工作,并负责处理绿化工程相关事宜;3.各绿化公司、绿化工程承包商负责按照规定完成绿化项目,确保施工质量;4.市民绿化志愿者组织负责积极参与城市绿化活动,提高市民绿化意识。
五、管理制度1.园林设施建设管理(1)绿化项目规划:根据城市规划,确定绿化项目的布局和设计;(2)项目审批:绿化项目需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施工;(3)项目施工:绿化工程施工需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确保施工质量。
2.绿化工程施工质量控制(1)施工监督:建立施工监督机制,严格把关绿化工程施工质量;(2)施工进度:确保施工进度按照项目计划进行,保证项目按时完工。
3.绿化设施养护管理(1)定期检查:对各类绿化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2)养护保养:根据不同设施的特点,制定不同的养护计划,确保设施长期使用。
4.推动城市生态环境建设(1)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各种方式宣传绿化知识,提高市民绿化意识;(2)开展环保活动:组织各类环保活动,促进城市生态环境建设。
六、监督检查1.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定期组织对各区绿化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各区完善绿化管理工作;2.绿化工程施工质量不合格的,责令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3.市民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绿化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七、制度改进1.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及时对本制度进行调整和改进;2.各区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完善本区域内的绿化管理制度。
绿化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全文
绿化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管理,提高城市绿化水平,美化城市环境,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和《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绿化活动和管理行为。
第三条绿化管理原则城市绿化工作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注重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绿化管理部门职责市绿化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区绿化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绿化管理要求(一)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城市绿化标准、规范和设计导则的要求。
(二)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充分考虑城市历史文化特色、生态环境保护等因素,突出城市特色。
(三)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科学选择植物种类,注重景观效果和生态效益,提高绿化质量。
第六条绿化工程验收城市绿化工程验收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城市绿化工程验收标准进行。
经验收合格的城市绿化工程,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绿化日常管理(一)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绿化工程的日常管理,确保绿化工程的安全、整洁和完好。
(二)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绿化植物进行修剪、施肥、浇水等养护工作,保证绿化植物的生长和美观。
(三)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绿化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确保绿化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八条绿化植物保护(一)禁止下列损害绿化植物的行为:1. 损坏绿化植物;2. 擅自采摘绿化植物果实;3. 在绿化植物上悬挂广告牌或者其他物品;4. 其他损害绿化植物的行为。
(二)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制定具体的保护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绿化设施管理(一)绿化设施包括绿化小品、座椅、灯具、护栏、警示标志等。
(二)禁止下列损害绿化设施的行为:1. 擅自移动或者损坏绿化设施;2. 在绿化设施上涂写、刻画或者张贴广告;3. 在绿化设施周围堆放杂物、挖沟开渠、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4. 其他损害绿化设施的行为。
呼和浩特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体系构筑方法及实践
呼和浩特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体系构筑方法及实践摘要:内蒙古是我国北方重要的生态屏障,呼和浩特市作为这一生态屏障中的一个点,在《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当中起着重要的生态防护作用。
对呼和浩特市整体的生态格局、城市绿地体系及生态资源保护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后,呼和浩特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为发挥国家北方重要的生态屏障作用有着至关重要的积极意义。
关键词:绿地系统;体系构筑;实践;呼和浩特1体系构筑市域景观体系的架构及中心城区绿地体系的建立是绿地系统规划的核心,也是城市专项规划、详细规划的重要指导依据。
在对各类绿地的分类布局的同时,对其中的缺项进行了补充及功能定位,为绿地规划的有效实施提供体系支撑。
1.1市域范围内绿地系统结构体系从目前情况看,现在的市域绿地系统规划还处于总体规划的层面,其内容和深度尚不足以完全指导市域绿地的保护和建设,本次规划根据呼和浩特市四区四县一旗和一个经济开发区的行政区划,结合呼和浩特市市域的自然地理气候特征、市域不同性质的土地利用情况、生态薄弱环节及自然灾害类型、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其对生态建设的主导需求,规划构建大尺度绿色景观带,营造绿色保护网络,编织绿色生态经纬“景观廊道”,美化人居景观环境,串联以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湿地、基本农田、城市绿地为主体的“景观项链”,形成“山、河、城、田”的景观“生态谷”,构筑“一核、二带、五区、多廊道”的总体生态格局,最大程度地发挥绿地生态的规模效应。
“一核”是指中心城区范围内的绿地生态系统规划建设;“二带”是指大青山地区防护林带和沿黄防护林带;“五区”是指武川县、土默特左旗、托克托县、和林格尔县、清水河县五个旗县城区和县域内村庄的绿地系统规划。
“多廊道”是指道路、河流两侧的绿化防护景观带规划。
1.2建构了呼和浩特市中心城区各类绿地结构体系规划布局形式采用混合式绿地布局,将块状、带状、楔状等绿地形式结合在一起,做到点、线、面有机结合,形成较为完整的绿地规划体系。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绿色图章”管理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绿色图章”管理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7.31•【字号】?呼政发〔2015〕36号•【施行日期】2015.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绿色图章”管理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呼政发〔2015〕37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呼和浩特市“绿色图章”管理制度实施办法》已经2015年7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7月31日呼和浩特市“绿色图章”管理制度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建设项目附属绿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呼和浩特市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三条城市“绿色图章”管理制度是指保证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与附属绿化工程同步设计、按期施工、同步验收,并符合规定绿地率指标要求的制度。
“绿色图章”包括“城市绿化审查专用章”和“城市绿化验收专用章”。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绿色图章”管理制度的实施工作。
市规划、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城乡建设、城管执法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绿色图章”管理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呼和浩特市城市绿化条例》、《呼和浩特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城市绿地率标准,确定并审查建设项目附属绿地的面积、位置等。
第六条城市各类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报送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具体按照《呼和浩特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执行。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呼和浩特市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申请表》;2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的通告-呼政发[1994]71号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的通告正文:----------------------------------------------------------------------------------------------------------------------------------------------------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的通告(呼政发[1994]71号)为保护城市绿化成果,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依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绿化条例》,特制定本通告。
一、凡已规划和建成的城市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个别需改变使用性质的绿地,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每平方1200-2000元缴纳绿地补偿费后,方可改作它用。
二、由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各项建设工程,必须安排一定比例的绿化用地,具体要求为新建工程项目不得低于30%,扩建、改建工程项目不得低于25%,绿地规划一律经市园林处审定。
三、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要求其绿地建设必须与建筑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投资、同步施工。
并按项目总投资的2%到市园林处交纳绿化保证金后,市规划处方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四、绿地建成必须经市园林处验收合格后,所交纳的绿化保证金如数退还。
五、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必须经市园林处批准,并按每平米每日5元交纳临时占地费。
六、由于城市建设需砍伐各类树木,必须持建设许可证到市园林处办理批准手续,并缴纳相应数量的树木致死赔偿费、移植费。
(致死赔偿费交纳标准:针叶树以高度计算每厘米5元;阔叶树以胸径计算每厘米20元;移植费用酌情斟定。
)七、严禁下列损坏城市园林绿化设施的行为:1、在树位置内盖房或围圈树木;2、在绿地和道路两侧绿带内摆摊设点;3、在绿地、绿带内乱堆乱放、挖砂取土、烧纸、放牧;4、在绿地和树池内倾倒污水、废弃物。
5、烟熏、火烤、钉、拴、刻、划树木、攀折花木;6、其它损坏城市绿化及设施的行为。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绿化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0号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绿化管理办法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0号《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绿化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3月1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巴特尔2015年3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绿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善城镇生态环境和景观环境,促进城镇绿化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城镇规划区内城镇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镇绿化应当坚持生态优先、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镇绿化建设、养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区城镇规划区内的城镇绿化管理工作。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和旗县级人民政府城镇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镇规划区内的城镇绿化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林业、国土资源、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镇绿化工作。
第六条城镇绿化应当加强科学研究,保护植物多样性,开发应用当地植物资源,选育适应本地区自然环境的植物品种,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和微喷、滴灌、渗灌、再生水利用、雨水收集利用等节水技术,探索并推广集雨型绿地建设。
第七条自治区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植树纪念等形式,参与绿化建设和养护工作;鼓励城镇居民在其私人庭院内种植花草树木,绿化环境。
捐资、认养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享受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7.17•【字号】呼政发〔2015〕35号•【施行日期】2015.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呼政发〔2015〕35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呼和浩特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6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7月17日呼和浩特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呼和浩特市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现状绿线和规划绿线。
现状绿线作为保护线,绿线范围内不得进行非绿化设施建设;规划绿线作为控制线,绿线范围内必须按照规划进行绿化建设,不得改作他用。
第三条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市辖区人民政府绿化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绿线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城管执法、环保、水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林业、交通等部门,在各自职责内协同做好城市绿线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绿线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绿化、国土资源、水务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结合现有绿地、风景名胜、自然地貌予以划定。
明确绿化用地的界线、布局和具体坐标,并将城市绿线文本和图件报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全
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全(总16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呼政发〔2003〕89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公司)现将《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十月三十日呼和浩特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三章建筑间距第四章建筑物退让第五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第六章建筑容量控制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第八章建筑管理的其它规定第九章附则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呼和浩特市城市道路一览表附图一沿城市道路两侧建筑高度控制图附图二建筑高度计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建设现代化首府城市的需要,加强我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和生活质量,实现城市规划设计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
本市临时建筑、农村个人建房另按有关规定执行。
旗县所在地城镇和建制镇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各项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并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无详细规划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
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1、一类居住用地(R1)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绿地率较高、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2、二类居住用地(R2)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3、三类居住用地(R3)指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的住宅用地、宅基地或住宅与工业、商业、办公等建筑有混合交叉的用地。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4.08•【字号】呼政办发〔 2019〕10号•【施行日期】2019.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市四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呼和浩特市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考评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9年04月08日呼和浩特市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考评办法(试行)为切实增强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考评的科学性和实效性,巩固提升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成果,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在充分借鉴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卫生城市测评标准和总结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考评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城区城市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原则(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开透明;(二)坚持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生成分值与市级各专业部门检查数据量化分值相结合;(三)坚持全面覆盖、全面检查、精准考评;(四)坚持统一标准,强化监督考评。
二、考评对象市四区人民政府,金川、如意工业园区管委会。
三、考评依据依据《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国家卫生城市检查工作手册》《国家卫生城市标准指导手册》《呼和浩特市数字化城市管理指挥手册》《呼和浩特市数字化城市管理考评指标体系》《呼和浩特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呼和浩特市环境卫生管理检查评分标准》《呼和浩特市环境卫生考核管理办法》《呼和浩特市市容市貌管理检查评分标准》《呼和浩特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呼和浩特市市容市貌道路检查评分办法》以及《呼和浩特市城区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制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
四、考评内容及分工(一)考评内容。
考核工作围绕数字城管系统业务管理,城区市容市貌管理、城区环境卫生管理、青城驿站(公共卫生间)管理、爱国卫生工作、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秩序管理、小区环境秩序管理、市政、管线、道路设施监管、各类施工工地管理和市媒体曝光及提督案件完成情况等内容进行综合考评。
呼和浩特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考核办法
花灌木15分
31.灌木修剪、抹芽(分)1()根据花灌木品种生长习性进行修。剪、抹芽(含脚芽)2)无枯枝败叶,无修后枝叶残存或(散落不清。
丛,未按要求进20(1)每次抽查0.25行修剪、抹芽,发现一株扣分。发现一枯枝败叶未及时清除,(2)分。处扣0.25
分)6.保存率(2 98%。(1)保存率不低于(2)死亡树木及时补植。
的,发现每两98%1()保存率低于分。株扣0.25并2)及时补植相应品种的苗木,(确保成活。
地被草坪10分
1.修剪(3分))根据不同地被、草坪品种,及时(1修剪。(2)草坪中的树坑边缘应切边,保持线条清晰。
平方米,若发现)每次抽查501(0.25扣观赏草坪修剪高度不一致,分。发现草坪中的树坑边缘切边不2)(0.25分。平的,一处扣
)
(2分3.球类修剪)球形丰满、完整,球面光滑密实,1(无明显空洞,同一要求的球类大小保持一致。)日常修剪及时到位,不脱脚,不2(5cm未剪现象。得出现单枝(芽)超出
株,未按要求进20(1)每次抽查行留养修剪,造成球面空洞,球类分。大小不一,发现一丛扣0.25(芽)单枝)发现修后枝叶残存,(2 0.25分。超出5cm未剪现象一处扣
4分)覆盖率(3.)覆盖率≥9(10%。)生长良好,无大范围长势衰退或2(滞长现象。。2%)杂草及时控制,杂草率≤3(
%≤覆每次抽查1()50平方米,85%≤覆盖盖率<0.25分;80扣90%,分;覆盖率每降85%率<0.25,扣分。0.255%扣<杂502()每次抽查平方米,2%<杂草率,5%草率≤扣5%分;0.25分;杂草率每上升0.25,扣8%≤,扣5%0.5分。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7.17•【字号】呼政发〔2015〕33号•【施行日期】2015.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呼政发〔2015〕33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呼和浩特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6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7月17日呼和浩特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公园(以下称公园),是指供公众游览、观赏、休憩、开展科学文化及锻炼身体等活动,有较完善的设施和良好的绿化环境的公共绿地。
包括综合性公园、居住区公园、居住小区游园、带状公园、街旁游园和各种专类公园。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公园管理工作。
市辖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在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公园管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规划、城管执法、水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公园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建设和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保障公园事业的发展。
第六条本市公园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公园的等级和类别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并公布。
第七条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投资、捐赠等多种方式参与公园建设。
第八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会同市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市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街道绿化管理工作的通告-呼政规字[1993]11号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街道绿化管理工作的通告正文:----------------------------------------------------------------------------------------------------------------------------------------------------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街道绿化管理工作的通告(呼政规字[1993]11号)为加快花园式城市建设步伐,切实把我市的街道绿化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特通知如下:一、街道绿化是城市绿化的骨架,街道绿地是城市绿地的重要组成部分。
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国家规定保证街道绿化用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街道绿地的管理。
二、街道绿化带、行道树、加宽林带及沿街各单位门前绿地内的花、草、树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和破环。
三、街道两侧凡占压城市道路红线,侵占行道树位置,挤占街道绿地或影响树木正常生长的临时建筑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限期拆除、腾迁。
对拒绝拆除、腾迁者将依法予以无偿拆除。
并根据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四、凡属行道树位置和街道绿地植树位置被硬化和挪作它用的,一律由占用单位限期补植。
五、严禁损环街道上的树木、花草和园林设施,违者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呼和浩特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临街各单位凡拆围墙建筑临时建筑,一律不准占用已形成的家庭绿地,不准砍伐和移植临街的树木花草。
七、城市市政公用工程和供电、通讯等部门施工时,凡造成影响树木正常生长或确需砍伐、移植、修剪时,按照双方兼顾的原则,应提前经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进行。
八、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市三区,要立即组织人员,在市工商、市容大队的积极配合下按照市、区两级管理范围层层签订“门前三包”中的绿化责任状,切实把行道树和门前绿地管理落实到沿街各单位和责任人,同时建立起街道绿化档案。
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和浩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2.08.02•【字号】•【施行日期】2002.10.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2年7月3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2年8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维护首府城市的文明、整洁、优美,保障市民身心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首府城市的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新建城区以及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等城市化地区。
第三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多方参与和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监察机构,按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规的授权,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规划、城建、环保、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经市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建设需要的经费。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义务,并有权对有损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第二章市容管理第七条本市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责任和要求,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标准划分确定,并书面告知责任人。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呼和浩特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办法》的决定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呼和浩特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办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和浩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11.20•【字号】•【施行日期】1997.11.20•【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立法工作,城市建设正文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呼和浩特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办法》的决定(1997年10月23日呼和浩特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1997年11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呼和浩特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呼和浩特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十二条修改为:“城市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绿化工程应和基建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
建设单位绿地规划和绿化设计方案要经所在市、旗、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城市规划部门方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各类建设工程要按批准的绿地规划和绿化设计方案进行建设,完成时间不得迟于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后的第二年春季,绿地建成后,由市、旗、县园林绿化管理部门验收。
验收不合格或者未完成绿化的,责令限期完成。
”二、第三十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闲置可以绿化的空地两年以上而不按照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的标准进行绿化的,责令限期完成绿化工程。
”三、第三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一、第十二条规定,未经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审批擅自开工的,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呼和浩特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报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重新公布。
呼和浩特市城市绿化条例-呼和浩特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
呼和浩特市城市绿化条例正文:---------------------------------------------------------------------------------------------------------------------------------------------------- 呼和浩特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呼和浩特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呼和浩特市城市绿化条例》,已由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5年4月25日呼和浩特市城市绿化条例(2004年10月29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5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化建设与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绿化坚持政府组织、群众参与、统一规划、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化工作。
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受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城市绿化建设,并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多种方式投资城市绿化事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1.30•【字号】内政发[2001]132号•【施行日期】2001.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意见(内政发[2001]132号2001年11月30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国发[2001]20号,见《内蒙古政报》2001年第7期)精神,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城市绿化工作的目标和任务今后一个时期我区城市绿化工作的目标和主要任务是:(一)到2005年,呼和浩特市、包头市、赤峰市、通辽市、乌兰浩特市、呼伦贝尔盟及所属的满洲里市、扎兰屯市,城市规划建成区绿地率要达到30%以上,绿化覆盖率要达到35%以上;到2010年,上述地区的城市规划建成区绿地率要达到35%以上,绿化覆盖率要达到40%以上。
(二)到2005年,牙克石市、根河市、额尔古纳市、阿尔山市以及地处东部林区的城镇,城市规划建成区绿地率要达到25%以上,绿化覆盖率要达到30%以上,到2010年,上述地区的城市规划建成区绿地率要达到30%以上,绿化覆盖率要达到35%以上。
(三)到2005年,其他设市城市和巴彦浩特镇,城市规划建成区绿地率要达到20%以上,绿化覆盖率要达到25%以上,到2010年,上述地区的城市规划建成区绿地率要达到25%以上,绿化覆盖率要达到30%以上。
(四)到2005年,其余旗县所在地城镇,城市规划建成区绿地率要达到15%以上,绿化覆盖率要达到20%以上,到2010年,上述地区的城市规划建成区绿地率要达到20%以上,绿化覆盖率要达到25%以上。
到2005年,全区所有城镇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要达到8平方米以上,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要达到4平方米以上;到2010年,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要达到10平方米以上,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要达到6平方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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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办
法
1
【发布单位】80504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7-11-20
【生效日期】1995-11-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呼和浩特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办法
(修正)
(1995年6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经过1995年11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根据1997年11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批准《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呼和浩特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办法〉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与管理,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改进城市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
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城市园林绿地包括:
(一)公共绿地:指市级、旗县区级、居住区级的公园、小游园、植物园、树木园、动物园、风景名胜区、陵园及街道广场绿地;
(二)居住区绿地:指居住区内除居住区级公园以外的其它绿地;(三)单位附属绿地:指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管界内的环境绿地;
(四)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草圃、花圃等;
(五)防护绿地:指用于城市环境、卫生、安全、防灾等目的的绿带绿地;
(六)风景林地:指具有一定景观价值,在城市整体风貌和环境中起作用,但尚没有完善游览、休息、娱乐等设施的林地;
(七)行道树。
第四条第四条呼和浩特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划区内各类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
和管理工作,指导、督促、检查本市各旗、县、区(含镇)的绿化工作。
旗、县、区(含镇)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并指导、督促、检查本辖区的园林绿化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工作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应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第七条城市市民都有绿化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花、草、树木和园林绿化设施,有权制止损害破坏城市花、草、树木和园林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第八条城市园林绿化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规划部门和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共同编制,由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各城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市园林绿化规划,编制本城区的园林绿化规划,由园林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各旗、县、郊区人民政府(含镇)应根据本辖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地区的园林绿化规划,由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驻旗、县、区(含镇)的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城市绿化规划要求,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的绿化规划,认真组织实施,并报所在旗、县、区(含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第九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的绿地指标,要达到以下标准:
(一)新建项目的绿化用地,不低于总占地面积的30%,改建、扩建项目的绿化用地不低于总占地面积的25%;
(二)城市道路绿化面积占道路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为: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5%;
(三)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公路、河道和铁路两侧的防护林宽度不低于30米;
(四)居住区绿地面积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5%,居住区公共绿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