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宪法学考试重点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宪法与法的区别是什么?
1、宪法的内容与普通法律不同。

宪法的内容具有根本性。

宪法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而法律则是根据宪法的规定而制定的,发挥着把宪法价值具体化的作用。

2、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与普通法律不同。

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更为严格。

宪法由专门的制宪机构按特定程序制定,普通法律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

3、宪法的效力与普通法律不同。

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表现在对法的最高效力和对人的最高效力。

是由于宪法内容的重要性和权威性所决定的。

法律效力的最高性是宪法发挥根本法功能的重要保障。

4、宪法是实现民主价值的基本形式。

人民管理国家的各种方式或者形式就是民主。

我国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和公民的宪法地位,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原则,不断扩大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

5、宪法的本质
宪法作为法,本质上同一般法律一样,反映政治力量对比关系,并依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宪法反映了政治力量之间根本的对比关系,并随着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而需要不断地调整和完善。

2、简述宪政与宪法的关系。

1、相互联系
○1宪法的内容直接决定宪政的内容,立宪的目的就是宪政的目的;
○2没有宪法就谈不上宪政,而离开了宪政,宪法则成了一纸空文,
○3宪法与宪政都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历史产物,是近现代民主政治和法治精神的
现实反映,二者的价值目标大体趋向一致,即以规制国家权力为手段、保障公民权
利为目的。

2、相互区别
○1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则是宪法的实施,
○2宪法是静态的宪政,宪政是动态的宪法。

○3宪法所确定的价值体系是不确定的,通过宪政确定的价值体系是确定的。

○4宪法是规范形态而宪政是现实形态,具有鲜明的实践特征。

○5宪法提供的规则通常表现为一种方式或方法,而宪政提供的更多是一种社会共同
体追求的目标,超越于手段意义上的规则体系等。

3、宪法的传统分类法
1)成文宪法、不成文宪法
2)钦定、民定、协定宪法
3)刚性、柔性宪法
4、采用宪法修正案方式修改宪法的意义是什么?
1、有利于保持宪政发展的历史连续性,可以完整反映宪法的发展历程。

历次宪法修改的内容以修正案的形式,按照历史年代的顺序排列于宪法正文之后,可以清晰直观地体现一国宪法发展的历程。

2、宪法修正案技术还简化了宪法修改的工作。

宪法修正案不触及宪法典原文,它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部分置于宪法典原文之后,
只要保证宪法修正案的规范性就可以了。

至于所带来的规范之间的冲突和逻辑结构的不协调,则留给宪法解释去解决,从而简化了宪法修改的工作。

5、你认为我国宪法修改频率快的原因是什么?今后怎样才能避免这一问题?
原因:
1、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的特定历史阶段
我国历部宪法的修改都是由于社会条件和社会实际的发展变化,特别是1982年现行宪法颁布以来,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经济、政治、法律、文化、思想意识等方面发生了重大变化。

2、制宪目的的短期化
制宪目的的短期化造成的宪法修改频率过高在我国表现得尤为突出,受法律工具主义影响,我国的政治家和制宪者们往往把宪法视作实现党的路线和政策目标的措施与手段。

这样,随着路线和政策目标的实现或改变,宪法就不可避免的修改。

3、宪法的政策性过强
宪法是政治性特别强的法律,因而宪法又被称为“政治法”。

这就使得宪法除具有法
律的特性外,还能在政治领域中发挥作用。

在我国,宪法的作用比较多地是其政治领
域。

宪法的这种政治作用往往造成宪法政策化倾向。

4、宪法内容中时经济制度规定的过于详细具体
建国以来的四部宪法,经济制度所占比重较大,导致经济制度的规范落后于现实社会
的发展,成为经济建设的栓桔进而导致修宪。

对策:
1、弱化宪法政策性,加强宪法法律性
2、减少经济性条款
3、启动宪法解释机制
6、简述现行宪法的四次修改(年代,条款)。

1、1988年(1)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

(2)对土地不得出租的规定作了修改,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2、1993年(1)计划经济改为市场经济。

“国营经济”改为“国有经济”。

(2)增加了“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判断是所有法律和政策制定的出发点。

(3)“农村人民公社”,改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4)在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中增加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5)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

3、1999年(1)确立了邓小平理论的指导思想地位。

(2)增加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3)增加规定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

(4)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5)增加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6)将“反革命的活动”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4、2004年(1)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地位;
(2)增加政治文明;
(5)完善私有财产保护制度;
(6)完善土地征用制度;
(7)增加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
(8)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
(10)完善紧急状态制度;
(3)在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4)进一步明确国家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
(9)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中增加“特别行政区”;
(11)在国家主席职权的规定中增加“进行国事活动”;
(12)将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
(13)国家象征部分增加“国歌”。

7、资本主义国家的分权制度的主要类型有哪些?
1、英国型(熔权型)。

英国的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种权力分别由三部分人掌握,形成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

2、法国型(绝对分立型)。

总统权力加强,议会权力削弱,司法机关独立,称之为半总统制半议会制。

3、美国型(典型的权力制约和监督原则的体现)。

三权分立并在三权之间保持平衡。

8、单一制的主要特点是什么?与联邦制的对比。

(1)从法律体系看:全国只有一部宪法,联邦与成员国有其宪法和法律。

(2)从国家机构组成看:全国只有一个中央国家机关体系。

邦联与成员国有各自国家机关体系。

(立法,行政,司法)
(3)从公民的国籍看:公民只有一种国籍。

邦联制国家双重国籍。

(4)从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划分看:全国按地域划分为若干行政区域,各行政区域接受中央政权机关的统一领导,其拥有的权力都是由中央通常以法律形式授予的。

邦联最高机关通常采用两院制,联邦的权力来自成员国的授予。

(5)从对外关系看:国家整体是代表国家进行国际交往的唯一主体。

联邦的组成单位一般没有权力。

9、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是什么。

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因此,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是一个主权国家内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它的核心在于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权力的划分和行使。

中央对特别行政区行使的权力主要有:
1、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2、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防务;
3、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
4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
5、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解释权;
6、全国人大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享有修改权等。

10、试析宪法制定权、宪法解释权与宪法修改权的联系与区别。

1、宪法制定权是制宪主体按照一定原则创造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的一种权力。

2、宪法解释是有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依法对宪法规范内涵所做的说明。

3、修宪权是特定机关依据宪法的程序,以明示的方法对宪法典的条文或文句进行补充调整的活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