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共22页文档
第六、七章外层空间法
1991年《蒙特利尔公约》 — 注标塑性炸药以便探测的公约
(二)危害国际航空罪的分类和定义
1.非法劫持航空器罪
2.危害航空器飞行安全罪
3.危害国际民用航空机场安全罪
(三)国际合作 1.航空犯罪 2.管辖权
四、国际航空的损害赔偿制度
1929年华沙公约
❒ 192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 某些规则的公约》 ❒ 1955年海牙议定书 ❒ 1978年《蒙特利尔议定书》
1952年罗马公约 《关于外国航空器对地(水)面 第三者造成损害公约》
五、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法律制度
(一)概述
2001年“9.11”恐怖袭击
1963年《东京公约》 — 关于在航空器上犯罪和其它行为的公约 1970年《海牙公约》 — 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 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 — 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 1988年《蒙特利尔议定书》 — 制止在用于国际民用航空的机场发生的非法
五、外层空间活动的其他法律问题
1. 卫星直接广播电视
1982年《各国利用人造地球卫星进行国 际直接电视广播所应遵守的原则》
2.卫星遥感地球
1986年《关于从外层空间遥感地球的原 则》
3.外空使用核动力源
1992年《关于在外层空间使用核动力源 的原则》
43. 甲国与乙国共同进行外太空的探测活 动,并且签订了条约,下列条约的内容违 反国际法的规定的有哪些?
第六章 国际航空法
一、概述 二、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三、国际航空的基本法律制度 四、国际航空的损害赔偿制度 五、维护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航空法的概念及其历史发展
第五章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
航空器国籍的意义
航空器国籍,是航空器与其登记国(即国籍国) 航空器国籍,是航空器与其登记国(即国籍国) 相联系的法律"纽带" 相联系的法律"纽带".航空器登记国据此对具 有其国籍的航空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有其国籍的航空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对航空 器予以保护和实行管理. 器予以保护和实行管理.
第四节 外层空பைடு நூலகம்法
外层空间: 一,概念 外层空间:空气空间以外的全部空间 外层空间法的渊源——主要是国际条约 外层空间法的渊源 主要是国际条约 1967年《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 年 他天体活动的原则条约》——外层空间条约 外层 他天体活动的原则条约》 外层空间条约 被称为"外空宪章" 活动的基本法 被称为"外空宪章" 1968年《营救宇航员,送回宇航员和归还外层空间物 年 营救宇航员, 体的协定》 体的协定》——营救协定 营救协定 1972年《外层物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责 年 外层物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 责 任公约 1975年《关于登记射入外层空间物体的公约》——登 年 关于登记射入外层空间物体的公约》 登 记公约 1979年12月18日的《关于各国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活 日的《 年 月 日的 动的协定》 动的协定》——月球协定 月球协定
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的问题
(2)缔约各国承认,每个国家在行使主权时,对 )缔约各国承认,每个国家在行使主权时, 未经许可而在其领土上空飞行的民用航空器, 未经许可而在其领土上空飞行的民用航空器,或 者有合理根据断定该航空器正被用于与本公约宗 旨不相符的目的, 旨不相符的目的,有权要求该航空器在指定的机 场降落;该国也可以给该航空器任何其他指令, 场降落;该国也可以给该航空器任何其他指令, 以终止此类侵犯. 以终止此类侵犯. (前)苏联击落韩国客机案 前 苏联击落韩国客机案
国际法课件 第八章 空间法
第一节 国际航空法
四、维护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法律制度
(四)引渡或起诉义务
引渡或起诉义务也称引渡或起诉原则,是指有权对违反国际法的某种特定行为行使管辖权的国家如果不 将被指控的嫌疑人引渡给请求国,该国必须将此案件提交其主管当局以便起诉。它是打击有罪不罚现象的产 物,《海牙公约》最早规定这种制度。该公约第7条规定,在其境内发现被指称的罪犯的缔约国,如不将此 人引渡,则不论罪行是否在其境内发生,应无例外地将此案件提交其主管当局以便起诉。该当局应按照本国 法律,以对待任何严重性质的普通罪行案件的相同方式作出决定。这种规定方式为《蒙特利尔公约》第7条 和《北京公约》第10条以及其他许多有关防止和打击国际犯罪尤其是恐怖主义罪行的公约所援引,被称为海 牙公式,或者恐怖分子无安全庇护所原则。2017年《中国、俄罗斯和印度外长第十五次会晤联合公报》强调 根据包括“遣返或起诉”原则在内的国际法义务及适用的国内法,将恐怖活动的组织者、实施者、煽动者和 支持者绳之以法。
第二节 外层空间法
二、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与基本法律原则
外层空间不同于国家领空,它不属于任何国家的主权范围。1961年联合国大会第1721号决议提出,外层 空间和天体供一切国家按照国际法自由探测和利用,外层空间和天体不得由任何国家据为己有。1963年,联 合国大会一致通过的《外空原则宣言》采纳了这项原则。《外层空间条约》以正式法律文件的形式确立了外 层空间供各国自由探索和利用的法律地位。
第一节 国际航空法
一、国际航空法的产生与发展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是现行有关国际航空的最广泛和最重要的国际法律文件,确立了有关现代国际航 空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被称为国际民用航空活动的宪章性文件。该公约主要涉及空中航行的一般原则、航 空飞行、航空器国籍、便利措施、国际标准与建议措施以及航空运输等,并建立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中国是 该公约的原始缔约国之一。1971年11月19日,国际民用航空组织通过决议,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代表 是中国的唯一合法代表。1974年2月15日,中国政府正式通知该组织,承认《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其8个议 定书,并自同日起参加该组织的活动。从1974年9月起,中国一直被选为该组织理事会的理事国。
国际法-国际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
航空法的概念、发展 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空中航行的法律制度 国际航空运输 国际航空的损害赔偿责任 国际航空安全的法律保护
航空法的概念、发展
一、航空法的概念、特征 二、航空法的发展 三、航空法的渊源
一、航空法的概念
航空法(air law)是指关于航空器运行以及 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航空法不包括关于无线电传播和外层空间活 动的法律规范,它们已分别形成了新的法律 分支,即电信法和外层空间法。这里所说的 “航空法”,指的是国际法的一部分,为明 确起见,有时称为“国际航空法”。
领空的边界:平面边界;垂直边界。 领空是以地球中心为顶点,由与国家在地球表面的领陆和领 水的边界相垂直的直线所包围的圆锥形立体空间。 “每个国家对于其领空的主权权利一贯自由地行使至苍穹” 的领空高度无限论,直到20世纪40年代不存在任何问题。 1957年,第一颗人造卫星上天后,出现外层空间的概念,逐渐 形成了外层空间法。就其划定方法存在空间论(spatial approach)和功能论(functional approach)。
三、航空法的渊源
国际条约:多边国际公约、双边国际条约 国际习惯 国内法及司法判例 国际法的一般原则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和国际航空运输 协会(IATA)的决议、欧洲民航会议(ECAC)
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一、领空主权 二、领空主权的法律性质 三、领空主权与人类生命安全 四、五种“航空自由”或权利 五、无线电信
一、航空法的特征
国际性:空气空间的立体存在性,无有形边 界、无海洋与高山、河流阻隔,这种航空的 特殊性决定了航空法的国际性;欧洲中小国 家林立,航空被当成国际间最有效的交通工 具,欧洲学者认为航空法就是国际航空法; 航空活动的国际性要求建立口岸、海关制度, 也使它成为国际法的缩影:主权、管辖权、 领土、国籍、国家之间及与国际法律实体之 间的关系、统一私法及许多法律冲突等。
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
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在未来的应用前景
前景一
随着航空和外层空间活动的不断发展,航空 法和外层空间法的规定也需要不断完善和更 新,以适应新的技术和新的挑战。未来航空 法和外层空间法的应用将更加广泛和深入, 为人类在航空和外层空间活动中的安全和权 益提供更加全面和有效的保障。
前景二
随着国际合作和交流的不断加强,航空法和 外层空间法的国际合作也将进一步加强,以 促进各国在航空和外层空间活动中的共同发 展和共同利益。未来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的 应用将更加注重国际合作和协调,以实现人 类在航空和外层空间活动中的共同目标和愿 景。
外层空间法
外层空间法是调整航天活动所涉及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目的是确保航天活动的安全、和平和可持续 进行。它包括空间物体所引起的损害的国际责任、外空物体所引起的空间环境保护、空间物体所引起的登记、空 间物体所引起的管辖权和豁免权等内容。
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的历史发展
航空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919年的 《巴黎航空公约》,该公约确立了领 空主权原则,并规定了国际民用航空 的基本规则。此后,随着航空技术的 发展,航空法逐渐完善,包括1944 年的《芝加哥公约》和1991年的 《蒙特利尔议定书》等重要条约。
VS
外层空间法的历史发展相对较晚,其 标志是1967年的《外空物体所引起 的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此后,随 着人类探索外层空间的步伐加快,外 层空间法逐渐完善,包括1972年的 《外空物体所引起的登记公约》、 1975年的《援救宇航员协定》和 1996年的《关于发射国的空间物体 所造成的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等重 要条约。
相同点
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都是调整飞行器活动的法律,都涉及到国家安全和主权问 题。
不同点
航空法主要调整大气层内的飞行活动,而外层空间法主要调整外层空间的探索 和利用活动。
第一节优选PPT
• 领空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国家对领空享有完全排
• 公空是指公海以及非国家领土的上空,不归属任何国
家的主权管辖,因而是对一切国家自由开放的,任 何国家的航空器都可以自由飞越。
领空主权原则
territorial airspace
• 1982年9月10日下午16时46分,越南空军米 格21飞机两架,侵入中国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 县和凭祥市上空进行侦察活动,侵犯了中国领 空主权。9月12日,中国外交部照会越南驻华 大使馆,强烈抗议越南方面派遣军用飞机侵入 中国领空的行径,指出这是挑衅行动,越南方
国际航空自由
▪ 非商业性运输的民用航空器。不从事运输旅客或 货物等商业性业务的民用飞机享有无害通过权。 该无害通过权包括两项权利,即不降落而飞越缔 约国上空的权利和非商业性降落的权利。“非商 业性降落”是指不为装卸旅客、货物及邮件的其
▪ 商业性运输的民用航空器。从事商业运输的民用 航空器除上述两项权利外,还享有有关商业性运 输的三项权利即: a.卸下来自该航空器所属国领 土的旅客、邮件和货物的权利;b.装上前住该航 空器所属国领土的旅客、货物和邮件的权利;c. 装上前住任何其他缔约国领土的旅客、货物和邮 件的权利和卸下来自任何缔约国领土的旅客、货
领空主权原则
• 领空是以地球中心为顶点,由与国家再地球表面 的领陆和领水的边界相垂直的直线所包围的圆 锥形立体空间.
国际法第六章航空法与外层空间法
国际法第六章航空法与外层空间法国际法第六章航空法与外层空间法第一节航空法1、航空法,又称“空气空间法”或“国际航空法”是指适用于空气空间、调整各国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关系的原则和规则的总称。
2、地球上的整个空间分为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
3、空气空间分为领空和公空两个部分:国家领陆和领海的上空是“领空”,国家对其享有完全和排他的主权;领空之外是“公空”各国享有飞行的自由。
4、国际航空制度(一)一般原则,由于领空主权是排他的,一般国际法不承认一切外国飞机在领空内享有类似外国船舶在领海所享有的无害通过权。
因此,一般外国飞机,无论是军用飞机还是民用飞机,都必须得到地面国同意之后才能进入其领空,否则就构成侵犯领空主权的国际违法行为,地面国有权采取相应措施。
(二)国际航空协定,正常情况下,对于外国航空器的进入,国家给与同意的基本方式有两种:第一,双方可以以签订航空协定的方式建立航空关系,相互给予同意;第二,如果双方缺乏以协定为基础的航空关系,就只能就每一个案分别给予批准。
5、1919年的《巴黎航空公约》是最早的全球航空公约,1944年以后被《芝加哥公约》所取代。
《芝加哥公约是目前最为重要和最具普遍性的航空公约》,被誉为“调整国际民用航空关系的宪章性文件”。
1)领空主权原则作为《巴黎航空公约》的继承者,《芝加哥公约》再次确认了领空的主权原则。
从航行和航空运输的角度看,该原则可以表现为以一些具体权利:(1)缔约国有权在本国领空范围内设立空中禁区,在非歧视的基础上,可禁止或限制外国航行器的飞入。
(2)各国可保留国内两地载运权,指允许本国航空企业经营。
(3)有权制定有关外国航空器在境内飞行的规章。
2)航空器的分类航空器分为国家航空器和民用航空器。
国家航空器是指用于军事、海关和警察等国家部门的航空器,《芝加哥公约》仅适用于民用航空器,不适用国家航空器。
国家航空器要飞越另一缔约国领空或在其领土上降停,须得到其同意或者两国间特别协定的许可。
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
(一)《东京公约》
1、行为范围:①违犯刑法的犯罪;②不论是否犯 罪,凡危害或可能危害航空器或其所载人员及财
产的安全,或危害航空器上的良好秩序和纪律的 行为(简称“其他行为”)
2、空间范围:仅适用在缔约国登记的航空器内的 人的上述行为
3、时间范围:航空器处于飞行中或处于公海海面 上或不属于任何国家领土的其他地区的地面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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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air space)
空间 空气空间 领空——国家主权所及 外层空间 公空
空气空间根据航空法实行领空主权制度;外层空 间根据外层空间法实行自由探索,不受任何国家 主权管辖,不得为任何国家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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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领空(territorial airspace)是指处于一国主 权支配之下,在国家领土之内的陆地和水域之上 的空气空间。
2、登记条件各国自行决定,但必须保证适航
3、未登记的,不能航行;在两国登记的,视为未 登记,但可以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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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国籍的意义
航空器国籍,是航空器与其登记国(即国籍国) 相联系的法律“纽带”。航空器登记国据此对具 有其国籍的航空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对航空 器予以保护和实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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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
航空法 air law
外层空间法 outer space law / space law
第一节 航空法的历史发展和空气空间的法律地 位
第二节 国际民用航空制度
第三节 惩治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
第四节 外层空间法的历史发展与外层空间的法 律地位
1 第五节
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和制度 可编辑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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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法本国际法】第六章 国际航空器法和外层空间法
对未经允许进入的航空器或从事与公约宗旨不相符合的
目的,地面国有权要求该航空器在指定机场降落,或其他指 令迫其终止侵犯
International Law
(三)国际航空安全的法律保护
1.1963年《关于在航空器内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东京公
约《东京公约》
2.1970年12月16日在海牙签订的《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 器的海牙公约》《海牙公约》
International Law
责任主体:发射国,不论其实际所有者是政府、公司还是个人
多个发射国:作为一个整体对损害赔偿负连带责任 损害:人身、财产的损失 程序:通过外交途径向发射国提出 法律:应按国际法和公正合理的原则解决
International Law
4.空间物体登记制度《登记条约》 联合国登记册
International Law
6.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
International Law
刑事管辖权
(1)航空器登记国; (2)航空器降落地国; (3)航空器承租人主营业所所在地国或其永久居 所地国;
(4)犯罪发生地国;
(5)被指称的犯罪分子所在地国; (6)不排除根据本国法行使刑事管辖权。
International Law
防空识别区是指从地球陆地或水域的表面向上延伸的划
定区域,在该空域内,为了国家安全,需要对航空器能立
即识别、定位和管制。它是有关国家为了国防安全的需要 而设置的。
它的建立能有效地将来犯敌机在进入领空之前予以识
别 , 对于加强国防监控和保卫国家领空安全是有重要意义 的。
航空法不包括关于无线电传播和外层空间活动的法
律规范,它们已分别形成了新的法律分支,即电信法和外 层空间法。这里所说的“航空法”,指的是国际法的一部 分,为明确起见,有时称为“国际航空法”。
第十一讲国际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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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页,编辑于星期五:十八点 五十九分。
一个午后,罗琳向空间站船长投诉,称自己受到46岁的空间 站成员T的性骚扰。船长表示:“T应该不会做出那样的行为。” 但也承诺就此与T进行沟通。接下来,罗琳发现她向船长的申诉并 无效果,T对她的骚扰依旧。终于,在T又一次欲行不轨时,罗琳 出手将其打伤。T的伤势很严重,无法再进行科研实验。5月11日, T和罗琳同乘“太空通勤者”飞船返回地球。而按照计划,T的原 定返回地面时间应该在8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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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页,编辑于星期五:十八点 五十九分。
领空主权--其他方面的问题
某国在境外设立电台,对另一国家进行反政府的广播,该国是否构成对 他国领空主权的侵犯?
有学者认为领空主权原则同样适用于无线电通信。国家对其领空内 无线电信号的传递与广播有完全的管辖权。
也有学者认为领空的界定对于国际间无线电通信而言没有法律上的 意义,因为无线电传播的介质主要是地球大气层中的电磁层。任何 国家都有权发射跨越国境的无线电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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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页,编辑于星期五:十八点 五十九分。
危害民航安全的行为的概念 ---“空中劫持”
蒙特利尔公约除了“非法劫持或控制”航空器外,又加上了“危及航空器安全” 的行为。除了“飞行中”外,又加上了“使用中”,从而扩大了范围,使“空 中劫持”不限于“空中”。而成为广义上的空中劫持。
该公约规定的构成劫持罪行者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 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从事暴力行为。 2、 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或对该航空器造成损坏,使其不能飞行或将危及飞行安全。 3、 用任何方法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置或使别人放置一种将会破坏该航空器或对其
不得据为己有原则
合作与互助原则
限制军事化原则
第十三章 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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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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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国际航空安全的国际条约及其 所规定的罪行 二、刑事管辖权 四、国家的权力和责任 五、我国的劫机问题
2013-9-16 第十三章 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法 31
三、引渡或起诉
关于国际航空安全的国际条约及其 所规定的罪行
(一) 1963年《东京公约》 (二) 1970年《海牙公约》
1944年《芝加哥公约》:“缔约各 国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 气空间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自 保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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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 辖 权
管 理 权
支 配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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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7月3日空中事件案
第十三章 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法
领空管理 制度
航空器及 其国籍
国际空中航 行的一般规则
国际空中航 行的特殊规定
第十三章 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法 2
2013-9-16
第一节 国际航空法 第二节 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第三节 空中航行的法律制度
第四节 国际航空运输(自学) 第五节 国际航空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六节 国际航空安全的法律保护 第七节 外层空间法(自学)
2013-9-16 第十三章 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法 3
该公约适用于在其内发生犯罪的 “任何人如果以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或以胁迫、或 或引渡或起诉原则 航空器的起飞地点或实际降落地 点是在该航空器登记国领土以外 以任何其他恐吓方式,或以任何技术手段,非法地或 的情况,不论该航空器是从事国 故意地劫持或控制使用中的航空器,即构成犯罪”。 际飞行还是国内飞行。 ——《北议定书》
展示 识别标志 在设关机场 降停,接受降 停国检查 不滥用 民用航空
遵守飞入 国法律规章 携带 必备文件
第五章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_国际法
第五章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本章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的教学,使学生了解和掌握空气空间的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国际民用航空制度、防止和惩治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的犯罪的原则和规则、外空活动的原则和各种法律制度。
第一节航空法的概述一、航空法的形成与发展航空法是规范各国从事国际民用航空活动的原则、规则和制度。
它的形成与发展是下航空技术的发展分不开的。
由于20世纪初发明,并逐为广泛使用,开创了人类利用空气空间的新时代,所以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国际上签订了《巴黎航空管理公约》标志着国际航空活动还确立了规则和制度。
并于1944年签订了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对国际民航制度作了更加完善的规定。
此外,国际上还签订了有关国际私法内容的公约,和惩治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犯罪的公约。
二、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空气空间分两部分:一部分是各国的领陆和领水的上空,属国家领空;国家对其领空具有完全和排他的主权。
另一部分是不属任何国家的管辖空间,各国在其中享有自由飞行权。
第二节国际民用航空制度一、航空器的国籍航空器按其使用的性质分为国家航空器和民用航空器。
国家航空器包括用于军事、海关、警察部门及其他执行政府公务并载有适当国家标志的航空器。
其他航空器为民用航空器。
按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规定,国际航空法律制度只适用民用航空器的国际航空活动而不适用于国家航空器的国际飞行活动。
按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规定,凡从事国际民用航空的航空器必须并且只能在一个国家进行有效的登记而具有该国国籍,但其登记可以由一个国家转移到另一个国家。
航空器的登记或转移登记,应按登记国的法律办理。
登记并确定航空器的国籍目的在于确定航空器发生其内的事故或事件有管辖权。
除要求航空器登记并取得国籍,还要求航空器上标有适当的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
二、国际航空运输制度(一)国际航空运输飞行的类型及飞行权国际航空运输飞行分为定期班飞行和不定期班飞行。
按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规定,定期航班飞行除非经一缔约国特准或其他许可,并遵守此特准或许可的条件,不得飞入该国境内或飞经该国领空。
外层空间法
或引渡:海牙公约第8条
应将犯罪作为可引渡的罪行规定在缔约 国间现存或将来的引渡条约中
只有订有条约才能引渡者,而与请求引 渡国无引渡条约时,可自行决定选择公 约作为引渡的法律根据,引渡应根据被 请求国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缔约国未规定只有引渡条约才能引渡者, 应依被请求国法律规定的条件,承认犯 罪是它们间可引渡的罪
以便探测的公约》
国际民用航空制度
地面国的主权 领空资源的开发利用 制定航空法律规章 设置空中禁区和暂禁飞行的权利 保留国内载运权
AB两国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各 自宣布了从其领海基线起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它 们还是《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缔约国。A国一架 高性能军用侦察机在距离B国东南海岸135公里海 域上空抵近侦察飞行,被B国一架军用飞机跟踪监 视。当两架飞机靠近平行向西南方飞行时,A国军 用飞机突然转向,朝东北方飞行,其左机翼撞上B 国飞机,致使其失控坠海。受损的A国飞机进入B 国领空,并降落最近的一个军用机场。事件发生 后,A国指责B国侵犯了它在国际空域的飞行自由, 应对事件负责;其飞机进入和降落B国是出于紧急 情况,无需它的同意;降落飞机享有主权豁免,B 国无权扣押和检查。
3.要求赔偿的主体、程序、期限和数额 4.要求赔偿委员会
(三)登记制度
《登记公约》
(四)月球开发制度
《月球协定》
(1)月球及其自然资源均为全人类的共同财 产,任何国家不得通过利用或占领或以其他任何 方式据为已有,月球表面或其下层或其任何部分 或其中的自然资源均不应成为任何国家、国际组 织、实体或自然人的财产。一俟月球自然资源的 开发成为可行,即建立此种开发的国际制度。
登 记 国
为空航 有器空 权内器 行所登 使犯记 管的国 辖罪对 权行在
第九章国际空间法(一)
第二节 国际航空法
一、国际航空法概述 航空法是规范领空主权、管理空中航行和民用 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内法和国际 法的联合体。 国际航空法的法律渊源主要是成文法、习惯法、 判例、法律学说。成文法包括多边国际公约、 有关的双边协定以及各国制定的本国航空法等, 是航空法最主要的法律渊源。 航空法具有国际性、民用性、平时法的特点。
(四)设立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1947年4月4日,《芝加哥公约》生效。同年 5月13日,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ICAO )正式 成立。宗旨和目的在于发展国际航行的原则 和技术,并促进国际航空运输的规划和发展。 (五)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的法律规范 1983年9月1日,韩国波747客机在海参崴被 击落,269人全部丧生 。 1984年 ICAO特别大会修改《芝加哥公约》, 新增内容:①拦截不得危及飞行安全;②避 免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③实行安全监督; ④进行审计。
1929年《华沙公约》和1955年《海牙议定书》 主要内容: (1)公约的适用范围。国际民用航空运输, 不包括邮件和邮包的运输。 (2)运输凭证。“不可转让”的航空货运单 (Air Consignment Note,ACN) (3)航空运输期间。指货物交由承运人保管 的全部期间。 (4)承运人责任。《华沙公约》采用不完全 的过失责任制。《海牙议定书》保持了过失责 任制,但取消了驾驶、飞机操作和领航免责的 规定。
第九章 国际空间法
第一节 国际空间法概述 一、国际空间法的内容构成 航空法(air law)是规范一个国家之内以及国 家与国家之间民用航空活动的各项法律原则和 规范的总称。是国内法和国际法的联合体。 外层空间法(outer space law)包括规定外 层空间的法律地位及各国从事外层空间活动的 法律规范,主要是各国从事航天活动中的相互 权利和义务。外空法主要是通过国际条约和其 它国际法律文件发展起来的。
第五章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
第一节 航空法的历史发展和空气空间 的法律地位
二、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空气空间(大气层) 国家领空
空间
领空以外的空气空间
外层空间
(一)国家领空的地位
➢ 国家领空:是指国家的领土和领水之上的空气空间,是国家领 土的组成部分,国家对它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亦称领空主权。
➢ 领空主权的主要表现:领空资源的开发利用;制定航空法律规 章;保留国内载运权;设立空中禁区。
第一节 航空法的历史发展和空气空间 的法律地位
一、航空法的历史发展
➢ 航空法:是指规范各国从事国际民用航空活动的原则、规则和 制度。
➢ 1783年法国蒙特高尔费兄弟的热气球升空 人类第一次航空活 动。
➢ 1903年美国赖特兄弟飞机试飞成功 开创了人类利用空间的新 时代。
➢ 《巴黎公约》 《芝加哥公约》 《东京条约》 《海牙公约》 《蒙特利尔公约》 《补充蒙特利尔公约议定书》
三、外空活动其他规则
(一)卫星国际直接电视广播规则 (二)卫星遥感规则 (三)外层空间使用核动力源规则
本章重要知识点
1、国家领空的法律地位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3、危害民用航空器安全的非法行为的确定及其管辖权 4、外层空间法的法律地位 5、外层空间活动的责任制度救助、送还和归还制度、
空间物体的登记制度
第三节 惩治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 的非法行为
二、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管辖权
(一)《东京条约》规定的管辖权 航空器登记国
(二)《海牙公约》规定的管辖权 各缔约国
➢ 航空器的登记国
➢ 航空器的降落地国
➢ 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国或其永久居所地国
➢ 准普遍管辖权 管辖权。
罪犯的发现地国若不将其引渡给别国应实施 第四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