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监护关系案件如何处理
变更监护人 特别程序
变更监护人的特别程序通常包括以下步骤:
1. 申请:原监护人或被监护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变更监护人的申请。
如果被监护人是未成年人,那么他们的法定代理人(通常是父母)可以代表他们提出申请。
2. 审查:法院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包括对申请人的身份、被监护人的年龄和能力、以及变更监护人的必要性等进行评估。
3. 听证:法院可能会安排一次听证会,让所有相关的人都有机会表达自己的观点和理由。
这可能包括原监护人、被监护人、以及其他可能的监护人。
4. 决定:根据所有的信息和证据,法院会做出决定。
如果法院批准了变更监护人的申请,那么新的监护人将有权对被监护人进行照顾和决策。
5. 执行:法院的决定将被执行,新的监护人将开始履行他们的职责。
怎么申请变更监护人,申请变更监护人的程序
怎么申请变更监护人,申请变更监护人的程序我国法律规定当一方不存在有监护的条件时,另一方满足要求的话可以变更监护人。
1、首先向所管辖法院申请变更监护人。
2、根据法律规定,先监护人不合理由变更到哪方。
3、并确定该案发生的一些特殊问题。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当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或者监护人不在具备监护人资格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员或单位可以申请法院变更监护人。
那么,怎么申请变更监护人呢?申请变更监护人的程序是怎样的?▲一、释义申请变更监护人是指被申请人的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不服有关组织指定的监护人且又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起诉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员或者有关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变更被申请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可能由于以下三种原因不能承担监护职责:一是监护人不具备监护资格。
例如,监护人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备履行监护人资格;再如,监护人的经济条件不适宜担任监护人的;二是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将可能给被监护人造成损害的或者已给被监护人造成损害的;三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条规定的情形申请变更监护人的。
即有关组织依照《民法通则》规定指定监护人,以书面或者口头通知了被指定人的,应当认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
▲二、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_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的规定,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法律适用▲《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监护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男,15岁,系某市一所中学的学生。
甲的父母因感情不和于甲5岁时离婚,甲由母亲乙抚养。
离婚协议中约定,甲的父亲丙放弃了对甲的监护权。
然而,随着甲逐渐长大,丙认为乙的教育方式过于严格,不利于甲的成长,且甲在学校的表现也不尽如人意。
丙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甲的监护人为自己。
二、案件争议焦点1. 丙是否有权提出变更监护人的请求?2. 法院应如何判断监护权的变更是否合理?三、案件事实1. 甲父母离婚时,甲年仅5岁,丙因工作繁忙,对甲的抚养和教育投入较少。
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丙放弃了对甲的监护权。
2. 离婚后,甲一直由乙抚养。
乙对甲的教育方式较为严格,要求甲遵守家规,完成学业。
甲在学校的表现一般,学习成绩中等,但品行良好。
3. 随着甲逐渐长大,丙认为乙的教育方式过于严格,不利于甲的成长。
丙认为甲在学校的表现不佳,与乙的教育方式有关。
丙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甲的监护人为自己。
四、法院审理1.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父母离婚时,丙明确放弃了对甲的监护权。
离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丙无权随意撤销其放弃监护权的承诺。
2. 然而,法院也注意到,乙的教育方式确实存在一定问题。
甲在学校的表现不佳,可能与乙的教育方式有关。
但法院认为,乙对甲的抚养和教育付出了很多心血,甲在乙的监护下成长至今,甲与乙之间已经形成了较为稳定的亲子关系。
3. 法院认为,变更监护人的请求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原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2)变更后的监护人能够更好地履行监护职责;(3)变更监护人的请求符合甲的利益。
五、法院判决1. 法院认为,丙虽然提出变更监护人的请求,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乙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也未证明自己能够更好地履行监护职责。
因此,法院驳回了丙的诉讼请求。
2. 法院认为,甲在乙的监护下成长至今,甲与乙之间已经形成了较为稳定的亲子关系。
变更监护人的请求不符合甲的利益。
因此,法院驳回了丙的诉讼请求。
六、案件启示1. 离婚协议中关于监护权的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遵守。
子女监护权转移如何处理子女监护权的变更
子女监护权转移如何处理子女监护权的变更子女监护权是指由法院根据法律规定,根据子女身心发展的需要,判断并确定子女的生活、教育和日常事务由哪一方负责并行使的权利。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子女监护权的变更可能发生。
本文将探讨子女监护权转移的处理方式。
一、法定监护权的变更法定监护权是指法律根据父母的婚姻状态,对子女监护权的规定。
当父母离婚或解除婚姻关系,或者其中一方去世,子女监护权的变更通常由法院进行判决。
在这种情况下,变更子女监护权最常见的方式是根据法院判决协商、重新分配监护权。
1. 协商解决:离婚父母可以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商定子女监护权的变更。
这种方式通常能够减少法律争议,减轻子女心理负担。
协商时双方需要考虑子女的最佳利益,制定详细的监护方案,并将其提交给法院进行备案。
2. 法律判决:如果父母无法就子女监护权达成协议,法院将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判决。
法官会根据各种因素,如父母的经济状况、亲子关系等,判决子女监护权的转移。
一般而言,法院会优先考虑子女的最佳利益,并确保他们的根本权益得到保障。
二、委托监护权的转移除了法定监护权的变更外,有时父母因各种原因需要委托他人行使监护权。
这种情况下,子女的监护权转移是在法律框架内进行的。
1. 委托监护权的协商: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商定委托监护的具体事项。
在确定委托监护权的范围、期限、权力和责任等方面,双方应达成书面协议,并在法定监护人和委托人之间进行交接手续。
2. 法律程序的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委托监护权需要经过法律程序才能生效。
例如,当父母无法履行监护义务,或者没有法定监护人时,法院可能会介入并判决委托监护权的转移。
三、子女监护权变更的影响子女监护权的转移对子女和家庭成员都会产生影响,因此在处理变更时需要关注以下几点:1. 子女权益至上:无论是法定监护权的变更还是委托监护权的转移,都应以子女的最佳利益为出发点。
法院或相关部门在作出决定时都会优先考虑子女的需求、心理健康和安全。
未成年监护人变更要什么程序
The gentleman looks behind the people, and the villain looks behind the people.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未成年监护人变更要什么程序未成年监护人变更由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员或者有关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变更被申请人的监护人。
申请变更监护人是指被申请人的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不服有关组织指定的监护人且又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起诉的。
一、未成年监护人变更要什么程序未成年监护人变更由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员或者有关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变更被申请人的监护人。
申请变更监护人是指被申请人的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不服有关组织指定的监护人且又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起诉的。
申请变更监护人是指被申请人的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不服有关组织指定的监护人且又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起诉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员或者有关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变更被申请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可能由于以下三种原因不能承担监护职责:一是监护人不具备监护资格。
例如,监护人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备履行监护人资格;再如,监护人的经济条件不适宜担任监护人的;二是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将可能给被监护人造成损害的或者已给被监护人造成损害的;三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条规定的情形申请变更监护人的。
即有关组织依照《民法通则》规定指定监护人,以书面或者口头通知了被指定人的,应当认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
二、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_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的规定,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法律适用处理申请变更监护人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条、第18条、第2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的规定。
监护人员的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男,45岁,汉族,某市居民,已婚,无子女。
被告乙,女,35岁,汉族,某市居民,离婚,有一子丙,现年8岁。
甲与乙原系夫妻关系,因性格不合,于2018年离婚。
离婚时,双方约定儿子丙由乙抚养,甲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乙与丙的继父关系紧张,乙的身体健康状况也日益恶化,导致丙的生活和学习受到了很大影响。
甲担心丙的成长环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丙的监护人为甲。
二、争议焦点1. 甲是否有权要求变更丙的监护人?2. 法院应如何判决?三、案件分析(一)甲是否有权要求变更丙的监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1. 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2.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3.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在本案中,乙与丙的继父关系紧张,乙的身体健康状况恶化,导致丙的生活和学习受到了很大影响。
甲作为丙的亲生父亲,有权要求变更丙的监护人。
理由如下:1. 乙的身体健康状况恶化,无法履行监护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二条规定,监护人因故不能履行监护职责的,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监护能力的人代为履行。
乙因身体健康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未委托他人代为履行,已经构成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形。
2. 乙与丙的继父关系紧张,对丙的成长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这种家庭环境不利于丙的健康成长,甲作为丙的亲生父亲,有义务为丙提供更好的成长环境。
(二)法院应如何判决?1. 撤销乙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甲为丙的监护人。
2. 甲承担起监护职责,保障丙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1)保障丙的生活和学习条件,提供必要的教育资源和辅导;(2)关注丙的心理健康,提供关爱和支持;(3)协助丙解决生活中的困难,维护其合法权益。
变更监护权纠纷如何处理
变更监护权纠纷如何处理1、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
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2、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
3、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
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4、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如收养对子女的健康成长并无不利,又办了合法收养手续的,认定收养关系成立;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不得以收养未经其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监护权变更的程序是怎样的:二、变更监护权纠纷如何处理方式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抚养权。
如果达不成一致,可以上法院起诉。
如果证明对方抚养子女对其成长不利,或者十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对方生活,又有抚养能力的,会得到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小孩抚养权变更诉讼的流程是什么
小孩抚养权变更诉讼的流程是什么
一、案件受理:当一方父母提出小孩抚养权变更的诉讼申请后,法院会对该案进行受理。
受理时,法院会核实申请人是否符合起诉条件,如未满足起诉条件,则不予受理。
二、指定调解员调解:在案件受理后,法院会指派一名调解员对双方进行调解,以促使双方和解化解矛盾。
调解员将了解双方的诉求和意见,并努力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协议。
三、案件审理:如果调解无果,双方仍旧无法达成一致,法院将依法通知双方到庭参加庭审。
在庭审中,法官会主持对双方的陈述和辩论,审查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了解双方的争议焦点,以确保审判过程公正、公正。
四、法院作出判决:在庭审结束后,法院会依法对案件进行研究,并根据法律的规定,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国家法律和社会利益,作出最终的判决。
判决通常会包括对小孩的抚养权归属、抚养费的支付等具体事项。
五、上诉:如果一方当事人对法院的判决不满意,可以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上诉。
上诉经过上级法院的审理后,法院会对案件进行再审,并根据法律的规定,综合考虑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和法律事实,最终作出裁决。
六、执行判决:一旦法院作出判决,另一方当事人就有义务按照判决的内容执行,包括抚养费支付、抚养权归还等。
如果对方拒不执行判决,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通过强制执行程序,将判决强制履行。
子女监护权变更需要起诉吗
子女监护权变更需要起诉吗对于未成年的子女成长来说,父母的监护是非常重要的。
但是如果父母离婚了,子女的监护人就会有所改变,监护权变更也是一项重要的程序。
那么,子女监护权变更需要起诉吗?现在由我带大家了解子女监护权变更需要起诉吗的有关内容,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一、子女监护权变更需要起诉吗?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
二、变更监护人的程序首先,现有监护人无法履行、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这是能变更孩子监护人的前提条件;其次,需要有人提起变更孩子监护人的诉讼请求,这包括孩子生父母,长期抚养孩子的祖父母等等,必须是与孩子生活非常亲密的亲属或组织;最后,就是法院根据具体情形,从有利于孩子身心成长的原则出发,做出变更孩子监护人的判决。
三、法院在确定子女直接监护人时考虑的因素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但在特殊情况下,如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也可由父亲抚养。
2、两周岁以上子女的父母一方具有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优先享有直接监护权。
3、一方与子女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不宜改变子女生活环境;若子女愿意随其共同生活的,注意对于十周岁以上有识别能力的子女应考虑本人的意见。
4、一方生活条件较好,无不良奢好,对子女成长有利的,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当然上述因素并不是绝对的,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直接监护人是可以变更的。
子女的直接监护人确定之后,因直接监护人出现患重病或其他无力监护子女的情况,或者直接监护人有虐待、遗弃子女的情况,或者与其共同生活的10周岁以上的子女要求变更直接监护人的,父母双方可以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由法院判决。
关于监护人的变更和终止规定
关于监护人的变更和终止规定核心内容:虽然父母对于未成年人的监护权不随离婚而消除,但如果出现不适宜继续担任监护人的情形时,可以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变更监护人。
下面,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监护人的变更和终止的知识内容。
一、监护人的变更监护人不宜继续担任监护人或者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组织的申请,经查明事实,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通过诉讼撤销监护后,原监护人的监护权利被取消,依法应另行确定监护人。
所以,撤销监护并不意味着被监护人不再需要监护,而是撤换新的监护人,这实际上是监护人的变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的实施意见》第18条规定:“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
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二、监护人的终止监护的终止,设定监护的客观条件自然消失,导致监护的存在成为不必要,从而解除监护关系。
引起监护关系终止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种:1、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已达成年。
2、被监护的精神病人痊愈,并已由人民法院作出撤销监护的裁决。
3、监护人死亡。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父母离婚后,对子女的权利义务仍然存在,子女无论随哪方生活,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因此,离婚后,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不变,任何一方均要履行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与义务■抚养权和监护权如何区分区分监护权和抚养权,有监护权并不代表有抚养权,夫妻离异之后,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不受影响。
父母对子女的亲权、监护权不受父母之间婚姻关系解除的影响,监护权是法定的,如果父母一方没有对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父母任何一方对未成年子女都拥有法定监护权。
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是自然权利,属于亲权的一部分,与由谁抚养没有法律逻辑关系。
也就是说丧失抚养权的一方仍然对子女拥有法定监护权。
如何变更监护权,监护人怎样变更
如何变更监护权,监护人怎样变更(1)现有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或者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而要求变更监护人的;(2)申请变更监护人,此处的申请人较广泛,可以为未成年人的生父母,长期抚养未成年人的祖父、兄姐等,必须是与未成年人生活非常亲密的亲属或组织在指定了监护人之后,也是有可能因为一些原因而导致监护权发生变更的,那么实践中监护权在什么情况下变更,而当事人又该如何变更监护权呢?相信很多人对此都不太了解,下面就让小编为您做详细解答吧。
▲一、监护权在什么情况下变更▲1、因委托监护而发生。
委托监护是指监护人委托他人代行监护的职责。
委托监护是一种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是被监护人的监护人与受托人之间关于受托人为委托人履行监护职责、处理监护事务的协议,须有监护人委托与受委托人接受委托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
受托人得履行的监护职责决定于委托监护协议的内容。
▲2、因约定监护而发生。
约定监护是法定监护人之间确定监护人的协议。
约定监护不同于委托监护,因为委托监护是监护人与非监护人之间确定非监护人代行监护职责的协议,而在约定监护中,依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所确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负监护人责任,其就是被监护人的监护人。
在委托监护中,尽管委托人可以将监护职责全部委托给受托人,但即使在此情况下,受托人也不是监护人。
也就是说,监护人不能依照委托监护的协议将监护人的资格转让给他人,他人也不能通过委托监护的协议来取得监护资格。
因此,在委托监护中即使监护职责全部由受托人行使,监护人的监护资格也不丧失。
委托监护和约定监护的发生所产生的法律上的效果直接关系到对监护责任的担负。
所以研究其中的关系不仅具有理论意义,而且也具有实践意义。
▲二、监护权应该如何变更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
离婚协议书中的子女监护权转移与监护权争议解决
离婚协议书中的子女监护权转移与监护权争议解决在离婚协议书中,子女监护权转移和监护权争议解决是一个重要且敏感的议题。
离婚对子女产生的影响不容忽视,因此,在协议书中明确监护权的转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离婚协议书中子女监护权转移的事项和争议解决方法进行讨论。
一、子女监护权转移事项离婚协议书中的子女监护权转移事项是父母双方必须认真考虑和达成一致的。
主要内容包括子女主要监护人的确定、双方探望子女的时间和方式等。
1. 子女主要监护人的确定在离婚协议书中,父母双方需要就子女的主要监护人达成一致。
通常情况下,子女的主要监护人是指一方父母负责日常生活照料和教育的人。
确定主要监护人时,应充分考虑双方的工作和生活情况,以确保子女能够得到充分的照顾和爱护。
2. 双方探望子女的时间和方式除了确定主要监护人外,离婚协议书还需要规定另一方父母能够与子女进行探望的时间和方式。
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父母对子女的陪伴和关怀对他们的成长和发展至关重要。
探望的时间和方式可以根据双方父母的协商达成共识,比如每周末或每个月的特定日期。
二、监护权争议解决方法尽管尽力达成一致,但有时离婚协议中的子女监护权问题可能仍然引发争议。
为了解决争议,可以通过以下方法进行调解或申请法院的帮助:1. 调解协商当父母出现子女监护权的争议时,首先可以尝试通过调解和协商解决问题。
可以寻求专业机构或专家的帮助,通过调解会议或谈判等方式,让双方达成共识并解决监护权争议。
2. 法院介入如果父母无法在调解过程中达成一致,可以寻求法院的帮助解决争议。
一方可以向当地法院提起监护权诉讼,由法官进行审理,并依法根据子女的利益作出决定。
在法院介入的过程中,双方都应积极参与,提供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
3. 受监护人的利益至上无论通过协商还是法院解决争议,双方父母都应始终把受监护人的利益置于首位。
子女的健康和幸福应当是父母争议解决的核心,因此,双方在处理子女监护权争议时应该保持冷静,并以子女的需求和利益为重。
民法典中监护人被指定后变更的,有责任吗
民法典中监护⼈被指定后变更的,有责任吗⽆民事⾏为能⼒⼈,或者限制民事⾏为能⼒⼈,需要监护⼈进⾏监护,⼀般情况下由法定监护⼈承担监护责任,如果法定监护⼈丧失监护能⼒的,可以指定监护⼈,那么民法典中监护⼈被指定后变更的,有没有责任?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中监护⼈被指定后变更的,有责任吗指定监护⼈后,不得擅⾃变更监护⼈,擅⾃变更监护⼈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的责任。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监护争议解决程序】对监护⼈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有关当事⼈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有关当事⼈也可以直接向⼈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中指定监护⼈。
依据本条第⼀款规定指定监护⼈前,被监护⼈的⼈⾝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
监护⼈被指定后,不得擅⾃变更;擅⾃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的责任。
⼆、监护权的撤销要满⾜什么情形监护⼈的撤换:指对不履⾏监护职责的监护⼈,经有关⼈员或单位申请,由法院撤消该监护⼈的监护资格,另⾏确定监护⼈。
撤消监护⼈资格须具备以下条件:1、经有关⼈员或单位申请。
2、监护⼈不履⾏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合法权益。
3、须由⼈民法院撤消。
监护关系成⽴后,得因法定缘由⽽终⽌。
出于监护⼈⽅⾯的原因有:死亡,被宣告为⽆⾏为能⼒⼈,法定监护⼈与被监护⼈的亲属关系消灭,监护⼈因正当理由⽽辞去监护职务或依法被取消监护⼈资格等。
出于被监护⼈⽅⾯的原因有:死亡,已成年,为他⼈收养,⽗母不能⾏使亲权的原因消灭,撤销⽆⾏为能⼒的宣告等。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通过指定的⽅式确定监护⼈后,监护⼈不得擅⾃变更的,如果擅⾃变更监护⼈,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的责任,造成被监护⼈损害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协商变更子女监护权该如何进行办理
双方协商变更子女监护权该如何进行办理在生活中,关于变更子女监护权的问题我们对其不太了解,故为解决关于变更子女监护权问题专门作出了解答,那么关于变更子女监护权的内容在看完下面的文章后,对于这类问题一定会有所了解。
接下来就是由我带来双方协商变更子女监护权该如何进行办理的有关知识,以供大家参考借鉴。
一、双方协商变更子女监护权该如何进行办理
需要去民政部门登记。
监护权是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所享有的监督、保护的身份权。
是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实施管理和保护的法律资格。
二、监护权的变更通常包括什么
(1)现有的监护人丧失了监护能力;
(2)监护人不履行监护权,即监护人有能力但不履行监护的职责;
(3)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三、变更子女监护的常见问题
对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变更监护权的诉讼要向被告住所基层法院提起,起诉人要提交本人身份证、起诉状、相关证据的复印件
起诉状中要着重写明现有监护人未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
以上就是我和大家一起了解的自己协商变更子女监护权到哪里办等相关问题,希望能借此帮助大家加深对自己协商变更子女监护权到哪里办的了解与认识。
通过了解我们知道,监护权是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所享有的监督、保护的身份权。
如果我们现在,正面临这样的问题,我们就更需要了解清楚。
监护权纠纷解决方案(3篇)
第1篇一、引言监护权纠纷是指在监护关系中,因监护人的指定、变更、监护职责的履行、监护权的丧失等问题而产生的纠纷。
在我国,监护权纠纷案件逐年上升,涉及未成年人、老年人等弱势群体,对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影响。
本文将从监护权纠纷的产生原因、法律依据、解决途径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为解决监护权纠纷提供有益参考。
二、监护权纠纷产生的原因1. 监护人之间缺乏沟通与协商:监护权纠纷的产生往往源于监护人之间缺乏沟通与协商,导致矛盾激化。
2. 监护人不符合法定条件:部分监护人因年龄、智力、健康状况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引发纠纷。
3. 监护人滥用监护权:部分监护人滥用监护权,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引发纠纷。
4. 监护权变更纠纷:在监护人变更过程中,原监护人、被监护人和新监护人之间可能产生纠纷。
5. 被监护人成年后要求变更监护关系:部分被监护人在成年后,因与监护人之间产生矛盾,要求变更监护关系。
三、监护权纠纷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父母与子女关系发生变更,应当依法变更监护人。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条: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生活无着落;(三)有其他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监护权纠纷的解决途径1. 协商解决:监护人之间可以就监护权纠纷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避免诉讼。
2. 人民调解:当事人可以向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寻求解决方案。
3. 诉讼解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解决监护权纠纷。
4. 行政途径:监护人不符合法定条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可以由有关部门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变更监护关系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监护关系是指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的一种法定关系,旨在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监护关系的变更需要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
本文将探讨变更监护关系的法律后果,包括对被监护人、监护人和相关方的影响。
二、变更监护关系的法律后果1. 对被监护人的影响(1)生活环境的改变:变更监护关系可能导致被监护人的生活环境发生较大变化,如住所、教育、医疗等。
这种变化可能会对被监护人的心理、生理等方面产生一定影响。
(2)监护人的关怀与教育:变更监护关系后,被监护人的监护人可能发生变化,这将对被监护人的关怀与教育产生影响。
新的监护人需要了解被监护人的性格、喜好、需求等,以便更好地对其进行关爱和教育。
(3)财产权益:变更监护关系后,被监护人的财产权益可能会受到影响。
例如,原监护人可能需要返还被监护人的财产,新监护人需要承担相应的监护责任。
2. 对监护人的影响(1)监护责任的转移:变更监护关系意味着原监护人将失去监护权,新监护人将承担起监护责任。
这要求新监护人具备相应的监护能力,否则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2)经济负担:新监护人可能需要承担被监护人的生活、教育、医疗等费用。
如果原监护人未履行监护责任,新监护人可能需要承担更多经济负担。
(3)法律风险:监护人在监护过程中,若因过错导致被监护人受到伤害或损失,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变更监护关系后,新监护人需要更加谨慎地履行监护职责。
3. 对相关方的影响(1)家庭关系:变更监护关系可能对家庭关系产生影响,如父母离婚、兄弟姐妹关系等。
这种影响可能导致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加剧。
(2)社会影响:监护关系的变更可能会引起社会关注,如媒体报道、舆论压力等。
这要求相关方在处理监护关系变更事宜时,应充分考虑社会影响。
(3)法律程序:变更监护关系需要遵循法定程序,如申请、审批、公告等。
这要求相关方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变更过程的合法性。
三、变更监护关系的法律保障1. 法律依据: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监护关系的变更条件和程序,为变更监护关系提供了法律依据。
如何解决监护权变更
如何解决监护权变更解决监护权变更的方法监护权变更是指在一方监护人无法或不适合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下,将监护权转交给另一方监护人或第三方。
这是一个敏感而复杂的问题,需要妥善处理,以保障孩子的权益和福祉。
本文将介绍一些解决监护权变更的方法,以帮助您更好地面对并处理这一挑战。
1. 寻求专业咨询首先,您可以寻求专业机构或律师的咨询。
他们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有丰富的经验,可以为您提供法律意见和法律程序的指导。
专业咨询的优势在于他们能够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个性化的建议,并且可以帮助您了解各种法律程序的细节以及相关的权利和责任。
2. 协商解决协商是解决监护权变更问题的常见方法。
如果您与另一方监护人之间存在合作和共识的可能性,可以尝试通过协商解决问题。
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可以就监护权变更的细节和条件达成共识,并制定一个相互认可的协议。
协商解决的优势在于可以保持家庭关系的稳定,减少对孩子的不良影响。
3. 提供证据如果您要求监护权变更的理由是为了保护孩子的权益和福祉,那么您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您的主张。
这些证据可以包括家庭暴力记录、孩子的证词、社工报告以及其他相关证据。
提供充分、准确的证据可以增加您获得监护权变更的机会。
4. 法庭申请在一些情况下,如果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或对孩子的安全构成威胁,您可能需要通过法院来解决监护权变更问题。
在提起法庭申请之前,您需要准备相关的文件和证据,并确保您的请求符合法律要求。
法庭将根据孩子的最佳利益和各种情况来做出决定。
在法庭过程中,您可能需要出庭作证并回答法官的问题。
5. 辅助性方案在处理监护权变更问题时,您还可以考虑一些辅助性的方案,如家庭调解、心理咨询等。
家庭调解可以提供一个中立的环境,促进双方监护人之间的沟通和谈判,以达成协议。
心理咨询可以帮助孩子和家庭成员处理情绪上的困扰,以便更好地适应变化和新的家庭结构。
综上所述,解决监护权变更需要慎重处理,确保孩子的权益和福祉得到保障。
寻求专业咨询、协商解决、提供证据、法庭申请以及辅助性方案都是解决监护权变更问题的有效方法。
离婚协议中的子女监护权变更诉讼
离婚协议中的子女监护权变更诉讼离婚是夫妻关系解除的一种方式,在离婚过程中,子女的监护权问题常常成为争议的焦点。
当父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往往需要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子女监护权的变更问题。
本文将探讨离婚协议中的子女监护权变更诉讼的具体流程和相关法律规定。
一、子女监护权变更诉讼的适用范围离婚协议中的子女监护权变更诉讼适用于以下情况:1. 离婚协议中原约定的监护权已经发生变化,一方请求变更监护权;2. 离婚协议中未约定监护权的情况下,一方请求确定监护权归属;3. 离婚协议中对子女监护权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一方请求重新裁定监护权。
二、子女监护权变更诉讼的流程1. 起诉阶段被动方在收到诉讼材料后,应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并可以在答辩书中提出自己的请求和证据。
起诉方和被起诉方均需要提交婚姻状况、子女成长状况、经济状况等相关材料以证明自己的监护权请求。
2. 审理阶段法院将组织进行庭前调解,协助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如果庭前调解未能达成协议,则进入正式审理阶段。
在审理阶段,法院将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证据,并进行合法性审查。
3. 判决阶段法院根据家庭关系和子女利益原则做出裁决。
法院会考虑以下因素:子女健康、成长环境、父母的经济能力等。
最终,法院将判决子女的监护权归属于其中一方,并制定相关的监护权行使规定。
三、子女监护权变更诉讼的法律规定1. 保护子女的最佳利益在子女监护权变更诉讼中,法院以保护子女的最佳利益为原则。
法院在裁定监护权之前,会考虑对子女健康成长最有利的抚养方式,并基于此作出裁决。
2. 父母的平等权利无论父母是否离婚,都享有平等的子女监护权,法院应在裁定监护权时遵循平等原则,尽量维护双方的权益。
3. 父母的履行能力法院将考虑双方父母的经济状况和履行监护职责的能力,以确保子女得到良好的生活和成长环境。
四、案例分析近年来,子女监护权变更案件逐渐增多。
例如,李先生和张女士离婚后约定了子女的监护权归张女士,但李先生认为张女士无法合理履行监护职责,将子女的其他权益置于次要位置。
变更监护权纠纷怎么处理
变更监护权纠纷怎么处理我们知道在一定的条件下,是可以要求变更监护权的,但是有的时候是会发生监护权纠纷的,那么变更监护权纠纷怎么处理,接下来律伴网小编就这个问题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知识,请跟小编一起往下看吧,相信看过下文的介绍你会对这个问题有所了解。
变更监护权纠纷怎么处理1、监护权归属对方,以后看不到孩子怎么办?监护权归属对方后,未享有监护权之一方,仍然享有与未成年孩子见面接触的权利,也就是所谓“探视权”,如何与孩子面会交往?时间如何?方式如何?地点如何?都可以由父母亲加以协议,当然,如果父母协议不成也可以要求法院来处理。
经常会遇到一种情况,就是取得监护权的一方,会用手段妨害他方探视的权利,许多人遇到这种情形会相当沮丧难过,请特别记住,当有监护权一方蓄意刁难探视时,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2、如果一方得到监护权,另一方就不用负担孩子生活费用吗?一般人经常有的观念:“既然已经失去孩子监护权,自当不必负担生活费用!”事实上这个想法是绝对错误的,我们必须要提醒所有的父母,对未成年孩子的亲属关系与扶养义务,不因离婚与丧失监护权而消灭,所以当监护权归属对方后,未享有监护权之一方,仍要负担未成年孩子的抚养费用,直到孩子成年为止,如果未享有监护权之一方拒绝负担扶养费用,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诉讼的方式主张,称为“给付抚养费之诉”。
由法院在审理抚养费用时候,通常法院会参考每人每月经常性消费支出及抚养费支付义务人收入数额作为标准,判决或调解支付抚养费的数额。
3、监护权判给对方,如果对方不照顾孩子,该怎么办?监护权归属一方后,就应该对未成年孩子负起教养责任,如果行使监护权之一方未尽保护教养之义务,或对未成年孩子有不利之情事时,未享有监护权之一方、未成年孩子,可以请求法院变更监护权。
4、被监护人打伤他人或者损害财物需要赔偿应由离婚的父母共同承担吗?离婚后,被监护人的侵权责任首先是同被监护人共同生活的一方独立承担,并不是离婚的父母平摊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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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监护关系案件如何处理
●案情
张某育有两子。
长子未婚,也没有子女,因患精神病,一直在精神病院治疗,并由其父履行监护职责。
现在张某患上了老年痴呆症,已经无法再对其长子进行监护。
次子遂以其父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将哥哥的监护人由其父变更为自己。
●争议
对于应当如何处理本案,法院存在不同的看法。
争议的焦点主要有两个:一是法院应否受理本案;二是如果法院受理了本案,应当以普通程序还是特别程序来进行审理。
在法院应否受理本案的问题上,主要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法院不应当受理。
理由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法通则意见》)第16条的规定,“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三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由有关组织予以指定。
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本案中,次子与其父就监护权发生争议后,未经有关组织指定即向法院起诉,法院对其起诉不应当受理。
另一种意见认为,法院应当受理。
理由是,按照《民法通则意见》第20条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
”本案中,张某丧失监护能力后,不能对长子履行监护职责,其次子作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监护关系。
法律在这种情况下,并无必须由有关组织先行指定监护人的规定。
假如应当受理本案,法院应当以普通程序还是特别程序来进行审理呢?对此,也存在着两种不同的看法。
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当适用特别程序进行审理。
理由是,按照《民法通则意见》第20条的规定,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
另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理由是,《民法通则意见》虽然规定此类案件应当按照特别程序审理,但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法意见》)中却并无相应的规定。
后两者所规定的特别程序只有四类,并无关于变更监护关系的规定。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案由规定》)所列出的适用特别程序案件案由只规定了“申请指定监护人案”和“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并未规定“申请变更监护人案”。
虽然《民法通则意见》规定此类案件应当按照特别程序审理,但在实践中却因为与案由和程序的冲突而无法操作。
因此,此类案件应当适用普通程序,作为《案由规定》中的“监护权纠纷”案件处理。
●评析
笔者认为,法院应当受理此案,并且应当按照特别程序来进行审理,主要原因在于:第一,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此案。
《民法通则意见》第16条中的“有争议”是指在无监
护人时,相关当事人对于监护人的担当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形。
“有争议”应当包括两种情形:相关当事人都要求担任监护人的情形和都不愿意担任监护人的情形。
本案中,张某在患病之前一直是其长子的监护人,直到患病后才无法履行监护职责。
对于这一点,原、被告双方是不存在争议的。
因此,本案并不属于当事人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情形,不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意见》第16条的规定。
另外,“争议”的本质在于当事人主动地提出异议,进行申辩。
而在本案中,被告因患老年痴呆症,已无法表达自己的意志,其对原告提出的变更监护人的要求始终保持“沉默”。
因此,笔者认为,本案原、被告双方并不存在“争议”,法院不需要经过有关组织的指定,即可直接受理。
第二,本案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处理。
理由是,《民法通则意见》第20条所规定的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包括两种情形:监护人不愿履行和监护人不能履行。
本案中,被告因患病而不能继续对其长子履行监护职责,即属于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形。
因此,本案应当依照《民法通则意见》第20条的规定按照特别程序处理。
民诉法与《民诉法意见》中所列出的四类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并非是排他性的规定,当其他法律要求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时,特别程序中的一般规定是应当适用的。
至于《民法通则意见》与《案由规定》的协调问题,笔者认为目前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处理:当事人的诉请可以分成两个阶段完成,申请撤销原监护人资格和申请指定新的监护人。
这样,法院就可以分别以“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和“申请指定监护人案”两个案件受理,并依照特别程序合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