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理工大学博士研究生论文及毕业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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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大学博士研究生申请学位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
为了促进我校博士研究生科研能力与学术水平的提高,保证博士学位论文的质量,现就我校博士研究生申请博士学位发表学术论文作如下规定。
理工科类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理学、工学门类所有学科申请学位的博士研究生。
一、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前,博士研究生发表的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须达到以下要求:
在国内外SCI、EI(核心)检索源期刊上发表(含被录用)或者在国内外学术期刊上或所属学科国际重要学术会议上发表并被SCI、EI(光盘版)收录的学术论文2篇。
博士研究生发表的满足上述要求的学术论文中,须至少有1篇学术论文用英文发表,须至少有1篇学术论文已公开发表。
SCI、EI(核心)检索源期刊以学术论文录用时公布的版本为准。
二、学校鼓励博士研究生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博士研究生以本人为第一作者在本学科国际重要学术期刊(见附表1)上发表1篇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视为达到申请学位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
三、学校鼓励博士研究生申请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发明专利。
凡以第一发明人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相当于1篇SCI或EI(光盘版)收录的学术论文。
其它规定
一、直攻博、硕博连读、提前攻博、或读博士期间国家或学校公派出国学习一年以上的各类博士研究生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前须多发表或被录用至少1篇学术论文。
二、在《武汉理工大学学报》和其他高校学报,以及武汉理工大学主办的其他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多篇论文只统计1篇,在学术会议上发表多篇会议论文只统计1篇。
三、被录用的学术论文应有编辑部的正式录用函和导师签名的论文投稿原件。
四、论文作者署名要求为博士研究生本人署名第一,或者导师署名第一、本人署名第二;专利第一发明人是指博士研究生本人署名第一,或者导师署名第一、本人署名第二;论文的第一署名单位或专利申请人必须是武汉理工大学。
五、博士研究生申请答辩时,如果其提交审核的学术论文中尚有未公开发表(或发明专利申请公开)的,允许其组织学位论文答辩,答辩通过者,经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可先准予毕业,但暂不审议其学位,待其在毕业后两年内所提交审核的学术论文全部公开发表(或发明的专利获得授权)后,再由本人提出申请审议其学位。
六、各国家重点学科和湖北省重点学科所在学院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根据本学科的实际情况制定高于本规定标准的博士研究生
申请学位的发表论文要求,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七、本规定适用于2009年9月1日后入学(即2009级开始)的博士研究生,若有特殊情况可另行处理。
对于2009年9月1日前入学(即2008级及以前)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博士研究生,其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可按原规定执行。
附表2 管理学、经济学、艺术学学科重要期刊目录表2-1 管理学学科重要期刊目录
A类期刊(5种)
B类期刊(45种)
表2-2 经济学学科重要期刊目录
A类期刊(5种)
B类期刊(38种)
附件一
武汉理工大学关于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
抽查和提前答辩的有关规定
为了提高博士学位论文水平,加强对博士学位论文及答辩阶段的监控与管理,特对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查与提前答辩作出以下规定。
一、关于博士学位论文抽查
1. 抽查对象:对所有即将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的博士研究生按一定比例随机确定抽查对象,并重点对论文博士生、新增博士点或新增导师的首届毕业生、申请提前答辩、中期考核不合格或被举报者进行抽查。
2. 抽查内容和方式:对抽查者的学位论文匿名送校外同行专家
评审,对学位论文答辩实行全过程跟踪。
3. 抽查办法和结果处理:参照《武汉理工大学关于对毕业研究生学位论文和答辩实行抽查的规定》执行。
二、关于博士学位论文提前答辩
对于少数在职人员攻读博士学位者,若提前修完三分之二以上的课程,且较高水平地完成论文相关工作,可申请提前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其学位授予的时间可调整为两年半。
申请提前答辩者的学位论文一律实行匿名送审,经校外同行专家评审通过后方可答辩。
论文答辩的其他条件参照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附则
1.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
2.本规定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二
武汉理工大学关于同等学力人员申请
博士学位科研奖励认定的暂行办法为加强对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的管理工作,规范审核程序,对申请人的科研奖励给予准确的认定,促进同等学力博士学位论文水平的提高,现制定科研奖励认定的暂行办法。
一、获奖时间及要求
申请人获得硕士学位以后、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之前,且在近10年内获得的与拟申请学位的学科专业相关的国家级或省部级以上奖励。
二、获奖级别及范围
1.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2.省部级三等以上(含三等)奖励:2000年以前,各省、自治
区和直辖市或各部委设立的科学技术进步奖及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设立的人文社科成果奖。
2000年以后,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设立的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社科类的奖励包括教育部设立的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和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设立的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不含学术论文奖)
3.副省级城市设立的同类奖项(参照国家、省部级奖励)的一等奖和二等奖。
4.社会力量设立的三等以上(含三等)科技奖励,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学校成果部门认定,并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的科技奖项(暂列40项,见附件)。
5.教学成果奖:与拟申请学位的学科专业相关的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或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
三、获奖数量及排名
申请人获得以上所列奖励至少1项,且本人持有获奖证书(有效排名)。
四、附则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由校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社会力量设立的科技奖项
附件:
社会力量设立的科技奖项
(共40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