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局执法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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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制度

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制度

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制度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制度是指由相关部门和机构共同参与,共同执法的一种制度。

它的实施目的是为了加强对生产安全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下面将从概念、特点和意义三个方面介绍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制度。

一、概念二、特点1.统一指挥体制: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制度由政府有关部门牵头,组织制定工作计划、安排任务,统一协调各参与部门的工作,并对各部门协调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

2.配合协作机制:各参与部门按照工作要求,积极协作、互相配合,共同参与执法工作。

如技术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安监机构提供安全管理指导等,形成多部门合力。

3.信息共享机制:各参与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共享相关信息,增强信息交流和互通,避免信息壁垒,提高执法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

4.统一执法标准: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制度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一致的执法标准,确保执法公正、严明,增强执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5.高效执法手段: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制度推行现代化执法手段,如使用执法监督设备、依法扣留违法设备等,提高执法效率,确保执法结果的公正合理。

三、意义1.加强协作合作: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制度将不同部门的力量有效整合,弥补了单一部门执法的不足,提高了执法效果。

各部门配合协作,共同制定执法方案和工作计划,提高工作效率。

2.提高执法质量: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制度对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要求较高,通过互相学习和交流,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水平和业务能力,提高执法质量。

3.增强执法公正性: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制度通过多部门参与,共同确认违法事实,并依法进行处理,减少了执法者的独断和任性,增强了执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4.加强执法监督: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制度对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正确性,加强对执法结果的评估和监督,提高了执法工作的透明度和阳光性。

5.提高社会满意度: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制度通过强化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和处理,提高了执法效果,增强了社会的安全感和满意度,推动了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规范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的意见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规范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的意见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规范煤矿安全监管执法⼯作的意见⽂号:煤安监监察[2018]32号颁布⽇期:2018-11-29执⾏⽇期:2018-11-29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产煤省、⾃治区、直辖市及新疆⽣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为强化煤矿安全监管执法⼯作,落实地⽅监管责任,按照“国家监察、地⽅监管、企业负责”的原则,根据《安全⽣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产领域改⾰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产监管执法的通知》等规定,现就规范煤矿安全监管执法⼯作提出以下意见:⼀、监管执法的主要内容和⽅式(⼀)主要内容。

重点检查煤矿企业贯彻落实有关煤矿安全⽣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履⾏安全⽣产主体责任,建⽴健全并落实安全⽣产管理制度和安全⽣产责任制情况;贯彻落实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关于煤矿安全⽣产⼯作安排部署情况;安全⽣产费⽤提取和使⽤情况;煤矿各⽣产安全系统完善可靠、重⼤灾害有效防治、事故隐患及时消除情况;健全完善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质量达标“三位⼀体”的安全⽣产标准化体系,强化“四化”建设和“⼀优三减”⼯作情况;煤矿企业主要负责⼈、安全管理⼈员、从业⼈员安全⽣产教育培训情况等。

依法组织关闭不具备安全⽣产条件的煤矿,推动煤炭⾏业落后产能淘汰退出情况。

(⼆)实⾏分类监管。

按照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煤矿分类监管监察⼯作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以安全风险管控为主线,综合考虑煤矿安全管理、灾害程度、⽣产布局等因素,对辖区煤矿进⾏分类,确定不同类别煤矿的监管周期,实施分类监管。

要把安全保障程度较低的C类煤矿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检查频次;对安全保障程度⼀般的B类煤矿,保持⼀定的检查频次,防⽌安全管理滑坡;对安全保障程度较⾼的A类煤矿,可适当降低检查频次;对长期停产停⼯的D类煤矿,要安排驻矿盯守或定期巡查。

(三)推⾏分级监管。

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产领域改⾰发展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步加强煤矿安全⽣产⼯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要求,进⼀步完善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制度,按照分级属地监管原则,确定省、市、县三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管的煤矿名单,明确每⼀处煤矿企业的安全监管主体。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管监察执法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管监察执法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管监察执法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1.10•【文号】安监总政法〔2018〕5号•【施行日期】2018.01.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管监察执法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意见安监总政法〔201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执法工作,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监管监察执法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重要意义近年来,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要决策部署,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监管监察执法(以下统称安全生产执法)职责,促进各类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含职业健康,下同)主体责任,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也要看到,当前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法律法规执行不严格等问题依然突出,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多发,尤其是重特大事故未得到有效遏制,职业病危害依然十分严重。

加强监管监察执法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是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是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迫切需要,也是实现安全生产改革发展长远目标的内生动力和根本保障。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重要决策部署上来,把加强监管监察执法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摆上更加重要位置,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新进展和新成效。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引,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确保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得到有效贯彻实施。

安监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方案

安监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方案

安监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方案安监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及主要任务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夯实基础年活动,深化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职业健康安全等行业和领域专项整治和检查,强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动,增强安全监管的有效性和权威性,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促进企业本质安全,及时有效地消除事故隐患,促进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执法人员和执法工作日测算(一)行政执法人员数量和执法工作日我局有行政编制5人,工勤编制1人,实有6人,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6人。

(二)执法工作日测算1.总法定工作日全年365天,其中法定节假日17天,双休日104天,剩余国家规定的法定工作日为244天,总法定工作日为:5 244=1220个工作日。

2.其他执法工作日包括:实施行政许可、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安全生产举报查处、参与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上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组织的安全生产执法行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报告的受理、登记建档、跟踪监控、督促整改等,有关报告、制度、安全措施的备案、开展机动执法、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上级安全监管机关安排的工作任务,合计541个工作日。

3.非执法工作日包括:机关值班、学习、培训、考核、会议、病假、事假、检查指导下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工作、公务员法定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参加党群活动等,合计416个工作日。

安监局法制建设工作制度

安监局法制建设工作制度

安监局法制建设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监局法制建设工作应遵循依法行政、公开透明、便民高效、权责一致的原则。

第三条安监局法制建设工作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法规体系;(二)完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程序;(三)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四)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效能;(五)落实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第四条安监局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法制建设工作。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法规体系第五条安监局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要求,制定和完善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安监局应定期对现行安全生产法规进行评估,及时修订和完善,确保其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第七条安监局应加强对安全生产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对法规的知晓率和遵守度。

三、完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程序第八条安监局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程序,明确执法环节、执法标准和执法程序,确保执法公正、公开、合法。

第九条安监局应加强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能力。

第十条安监局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对执法活动进行内部监督,确保执法活动合法合规。

四、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第十一条安监局应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确保监管人员数量、素质和结构符合工作需要。

第十二条安监局应定期对监管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法律意识和执法能力。

第十三条安监局应建立健全监管人员激励机制,鼓励监管人员积极投身工作,提高工作积极性。

五、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效能第十四条安监局应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管,确保企业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第十五条安监局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企业和重点环节的监管。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工作手册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工作手册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工作手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关于刊载印发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监总煤调〔2014〕93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现在将《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监督办法(试行)》刊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2022年8月28日
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监督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矿安全监察员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发现和纠正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之处,规范执法
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
33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执法监督,是指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内部对执法
行为的监督,包括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下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本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所属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

第三条执法监督应当遵循监督与促进相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刊载印发之日起正式施行。

安监局执法工作制度汇编

安监局执法工作制度汇编

安监局执法工作制度汇编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监局执法工作制度适用于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工作活动。

第三条安监局执法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安监局应当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明确执法人员的职责和权限,落实执法责任,提高执法效能。

二、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第五条安监局应当设立专门的执法机构,配备与执法工作相适应的执法人员。

第六条安监局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二)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三)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四)遵守执法工作纪律,清正廉洁。

第七条安监局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执法工作程序,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秘密。

三、执法内容第八条安监局执法内容包括:(一)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三)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四)对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第九条安监局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检查时,有权查阅与执法工作有关的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并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四、执法程序第十条安监局执法程序分为立案、调查取证、处理决定、执行、督促整改等环节。

第十一条立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主体;(二)有具体的违法行为;(三)属于安监局管辖范围;(四)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十二条安监局执法人员在进行调查取证时,应当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并由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三条安监局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取证。

安监局执法大队职责10篇

安监局执法大队职责10篇

安监局执法大队职责10篇安监局执法大队职责(篇1)1.根据项目岗位编制及要求,拟定本项目安管部门组织架构,并监管安保外包单位;2.负责编写部门各岗位工作职责并督促履行落实;3.负责安全体系文件的本地化编制与修订,并执行落实;4.负责安全管理设计的整体策划、实施、监督等工作;5.负责拟定安全管理方案及优化安全管理方案;6.制定应急演练预案及年度演练计划;7.制定培训课件及年度培训计划;8.制定全年应急物资采购计划;安监局执法大队职责(篇2)1、负责内部局域网络维护;2、进行小型机、服务器、路由器等设备管理和维护,以及网络平台的运行监控和维护;3、进行办公设备的日常维护及管理;技术档案维护;4、负责病毒的查杀,维护网络系统安全;5、处理网络及计算机故障;6、负责内部信息系统建设、维护;进行域名、后台数据、邮箱管理。

安监局执法大队职责(篇3)1.严格按规定对来货产品进行抽检,来货产品验收出现问题时及时向上级反馈报告;2.全面负责生产全过程的产品质量抽样、检验,封存及留样登记,建立完整的质量检验台账;3.对于出现的问题,能提出个人的分析判断与改善方案;填写相关验收报表并对出现的问题进行统计分析;4.能够熟练对产品进行试验测试,并能完成分析报告;5.实验室测量仪器的清理、维护、保养;5.能够适应出差到门店进行检查;6.熟悉基本的产品质量管理方法;7.完成上级安排的其他工作。

安监局执法大队职责(篇4)1、负责现场安全事务的处理和安全服务需求的支持;2、按照部门安全工作要求,督导团队成员落实各项工作任务;3、安全人员工作质量的监督管理,对岗位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考核;4、主持班前会议,对值班期间岗位工作状态及开展情况进行总结/点评;5、安全突发事件的现场处置;6、负责安全团队的管理,包含事务协调、工作监督、业务培训、考勤制作工作;7、负责完善安全相关作业流程、参与制定职责内工作流程,拟定制度文件;任职要求:1、管理类大专及以上学历,年龄28岁以上,具备物业管理资格证书;2、从事物业管理客户服务工作6年以上,其中包括不少于3年物业安全管理工作经验;3、熟悉物业管理相关政策法规、服务方面系统知识;4、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领悟力强,良好的.团队组织管理能力,具有较强的公关、服务意识;5、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有一定的写作功底,责任心强,较好的团队协作精神和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为人正直、有责任心,能够吃苦耐劳;6、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具有一定的亲和力。

安监局行政执法工作制度

安监局行政执法工作制度

安监局行政执法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管理,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监局行政执法工作,是指安监局依法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安监局行政执法工作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确保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

第四条安监局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行政执法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实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二、行政执法职责和权限第五条安监局行政执法人员的主要职责和权限如下:(一)对本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二)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三)对涉嫌犯罪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四)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五)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进行核实和处理;(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安监局行政执法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行政执法资格;(二)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三)具备较强的责任心和公正执法意识;(四)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行政执法程序第七条安监局行政执法工作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立案: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立案并进行调查;(二)调查取证:行政执法人员应依法收集、固定证据,查明事实真相;(三)处理决定: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处理决定;(四)送达执行:将处理决定送达被处理单位或个人,并监督执行;(五)归档管理:将行政执法文书、证据等资料归档保存。

第八条安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行政执法时,应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安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行政执法时,应制作行政执法文书,详细记录行政执法的过程和结果。

2023年安监局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计划(2篇)

2023年安监局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计划(2篇)

2023年安监局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计划为认真抓好我市____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针对我市安全生产形势,____年我局将加强对安全生产保险、法规的培训学习,结合行业特点,强化依法监管,加强日常及重点时段监督检查,努力保持安全生产形势平稳发展,根据我局职能职责制定以下监管执法工作计划。

一、强化重点行业(领域)监督管理,加强重点时段安全大检查____年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要进一步助推企业安全生产和政府部门安全监管两个主体责任的落实,排查治理各类事故隐患,严防各类安全事故尤其是较大以上事故的发生,加强重点时段安全大检查,确保全市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有序。

(一)协同作战,成立____个市级部门检查组,确保重大节假日安全为确保“元旦”、“____”、“春节”、“五一”、“中秋”、“国庆”等重大节假日期间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和安全大检查工作有序开展,进一步落实责任,____年,在市安委会的协调组织下成立以市安监局、建设局、保险局、交通局、运管分局、教育局、林业局、文体旅游局、质监局、国资局、城管局、环保局、水务局、国土资源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责任单位的____个市级部门安全检查组,负责牵头头组织市监察局、总工会、经贸局、农业局、卫生局、发改局、财政局等多个部门在重点时段开展安全大检查,重点对全市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冶金、电力、生产加工、建设工程、道路交通运输、人员密集场所、民用爆炸物品、特种设备、食品药品安全等行业(领域)进行全面的安全大检查。

(二)重点时段安全大检查时间安排⒈“元旦”、“____”、“春节”安全大检查(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⒉“五一”安全大()检查(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⒊“中秋”、“国庆”安全大检查(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安全生产监管行政执法工作计划

安全生产监管行政执法工作计划

安全生产监管行政执法工作计划安全生产监管行政执法工作计划「篇一」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安全生产监管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编制办法》(安监总政法〔〕183号)和省、市安监局关于行政执法工作计划的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职能,加强对我镇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我站法定职责,结合我镇安全生产实际,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量力而行、提高效能的原则,特制定本执法计划。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以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安全监管责任,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查安全事故隐患,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的非法违法行为;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源头管理,及时预防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20xx年,我站将通过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计划的有序实施,对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三大高危行业和有色、冶金、机械、建材、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八行业及职业健康监管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督促企业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完善并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排查和整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有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整改率达100%,重大危险源监控率达100%,查出的非法违法行为查处率达100%,遏制和杜绝安全生产事故,推动我镇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计划执法检查的重点事项按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计划执法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全面检查。

一般情况下,对不同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内容应具有针对性,重点监督检查下列事项:1、依法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情况;2、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的情况;3、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4、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5、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6、从业人员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有关安全资格证书的情况;7、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按规定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的情况;8、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9、对安全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10、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的情况;11、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情况;12、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安全生产监管行政执法工作计划「篇二」为规范全街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行为,强化行政执法责任的落实,提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水平,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4号)和《安全生产监管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编制办法》(安监总政法〔201x〕183号)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文源街道20xx年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计划。

【安监意见】山东省办公厅关于贯彻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的意见

【安监意见】山东省办公厅关于贯彻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的意见

【安监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的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的意见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xxxx〕20号)精神,着力强化安全生产法治建设,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健康权益,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法规标准体系(一)加快制修订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依据《安全生产法》等YYY,积极推动《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和《山东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办法》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修订完善。

研究制定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山东省道路交通责任制规定和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法治保障体系。

(二)制定完善安全生产地方标准。

省质监局、省安监局要加强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安全生产地方标准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快制修订安全生产强制性地方标准,逐步缩减推荐性标准。

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全生产实际需要,科学建立和优化工作程序,尽可能缩短相关标准制定期限。

对于安全生产工作急需标准,要按照特事特办原则,加快完成制修订工作并向社会公布。

(三)及时做好相关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完善工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准确把握和研判安全生产形势、特点和规律,认真调查分析每一起生产安全事故,深入剖析事故发生的技术原因、管理原因以及产业结构深层次问题,查漏补缺,有针对性地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要按照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及时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既要简政放权,又要确保安全准入门槛不降低、安全监管不放松。

对事故调查反映出本级政府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存在漏洞和缺陷的,要在事故结案后立即启动制修订工作,属上级政府和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要及时向上级报告。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发文字号】鄂安监发[2013]92号【发布部门】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3.05.27【实施日期】2013.05.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鄂安监发[2013]92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监局: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安监总政法﹝2012﹞15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健全行政执法工作机制1.严格实施计划执法。

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量力而行、提高效能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编制安全生产年度执法工作计划,严格执行执法计划“双报审”制度(报同级政府批准,报上级安监部门备案),保证执法计划的合法有效。

要严格实施执法计划,根据执法计划编制现场检查方案,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制作下达相应的执法文书。

年度执法工作计划及其落实情况,要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2.落实分级属地监管职责。

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制定分级监管办法,避免重复执法和监管缺位。

省安监局重点负责29家直管企业的执法监督,并将制定相关文件,明确省局查办违法案件的具体管辖范围。

各市(州)也要尽快明确市、县两级安监部门的日常监管执法范围和查办违法案件的具体管辖范围。

为提高行政效率,原则上各类执法活动中发现的非法违法行为,由组织该活动的安监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上级安监部门有权查办下级安监部门管辖的案件。

3.健全举报查处工作机制。

要充分发挥“12350”举报投诉电话的作用,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举报查处工作机制,规范受理、核查、处理、结案等程序。

对于举报生产经营单位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初步核查确有嫌疑的,一般由接到举报的部门执法机构进行立案查处;情节较轻的,也可交由违法行为所在地的安监部门立案。

执法监察工作机制

执法监察工作机制

第三节执法监察工作机制1.一般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工作规则一、为规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确保正确、及时实施行政处罚,制定本规则。

二、对立案查处的一般行政处罚案件(以下简称一般违法案件)的审理,适用本规则。

一般违法案件是指作出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及其单处或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案件。

三、调查取证结束后,由支队综合监察室案件审理人员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在证据和办案程序等方面存在问题需要补正的,应当要求案件调查人员补正。

四、行政处罚告知前,由支队长、副支队长、综合监察室和各监察大队主要负责人参加,对一般违法案件实行内部集体审议。

五、内审重点:五、.1本部门对案件是否有管辖权;五、.2案卷中必备文书是否齐全;五、.3已经取得的证据是否具有合法性和证明力;五、.4办案程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五、.5法律依据是否适当;五、.6处罚事实与处罚类型是否相当;五、.7其它需要审核的内容。

六、综合监察室负责内审记录,并形成内审报告,交参加人员签字。

七、内审结束后,对需要下达行政处罚告知的,应通报局法制工作机构,经局主要负责人同意后下达行政处罚告知。

八、一般违法案件涉及违反安全生产标准、规程等技术问题的,在内审过程中发生争议、分歧的,应邀请相关业务科室人员参与会审。

九、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应报局法制工作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材料、处罚程序、适用依据、处罚额度等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后报分工负责人审批后,交支队执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会理工作规则一、为规范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工作,确保正确、及时审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制定本制度。

2.2以下案件适用于局领导集体讨论:2.一、对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3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2.2.2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2.2.3其它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07.09.21•【文号】安监总政法[2007]193号•【施行日期】2007.09.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政法〔2007〕1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提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能力,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当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实际,现就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意义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成立以来,高度重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在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执法程序、加大执法力度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在工作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法制观念不强,行政执法中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过程的问题比较突出;行政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规范不够准确等现象时有发生;由于执法不当所引发的行政申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逐年增多。

这些问题的存在削弱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部门的执行力和公信力,降低了行政执法力度,影响了依法治安、重典治乱的实施。

因此,迫切需要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依法监管的法制观念,严格规范行政执法,提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

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是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法定职责,直接面向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水平和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法律的尊严、政府的权威和自身的形象。

安监局检查工作制度

安监局检查工作制度

安监局检查工作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检查范围和对象安监局的检查范围包括全县范围内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检查对象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可能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单位。

三、检查内容安监局进行检查时,应当重点检查以下内容:(一)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三)安全生产条件符合情况;(四)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五)安全生产培训和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及执行情况;(六)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完好及运行情况;(七)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其整改情况;(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四、检查方式安监局进行检查时,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现场检查;(二)查阅资料;(三)询问有关人员;(四)进行抽样检测、检验、鉴定;(五)其他必要的检查方式。

五、检查程序(一)制定检查计划。

安监局根据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制定具体的检查方案,明确检查时间、对象、内容、方式等。

(二)出示执法证件。

进行检查时,安监局的执法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向被检查单位说明检查依据和目的。

(三)开展现场检查。

执法人员按照检查方案对被检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拍摄、采集必要的证据材料。

(四)查阅相关资料。

执法人员有权查阅被检查单位的安全生产有关资料,包括文件、记录、报表等。

(五)进行询问。

执法人员可以对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进行询问,了解安全生产情况。

(六)制作检查记录。

执法人员应当详细记录检查情况,并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七)提出整改要求。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执法人员应当当场提出整改要求,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八)反馈检查结果。

安监局应当在检查结束后,将检查结果书面反馈给被检查单位。

六、整改和复查(一)被检查单位应当根据安监局的整改要求,及时整改安全隐患,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安监局。

安监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安监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安监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第一条为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在本行政区域内正确实施,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单位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所进行的活动,包括: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执法监督等内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对各科室和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状况的评议考核。

第四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实行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与机关岗位目标考核相结合,与加强法制工作、促进依法行政相结合。

第五条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为:(一)行政执法单位领导对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视情况;(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实施情况;(三)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和依法行政的情况;(四)行政措施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情况;(五)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情况;(六)法制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七)对因违法执法、造成重大损失或社会影响的错案责任人追究情况;(八)法制宣传、培训和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第六条局各科室重视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带头学法,依法行使职权;定期研究,经常检查,及时解决行政执法中的有关问题;配置的执法监察大队工作人员,保证其工作条件,发挥其职能作用.第七条必须实行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

制定逐年实施方案,梳理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责任,建立相关制度,认真组织实施,依法追究违法执法行为.第八条各科室及其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职权时,应当公正执法、严格执法、文明执法。

第九条制定规范文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的规定,按规定移送法制机构审核把关。

第十条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明确行政复议机构人员,按规定时间报送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报表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依法办理行政赔偿事务。

县安监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

县安监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

县安监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的重大改革任务,对于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履行职责,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赣州市安监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市安监〔XX〕 74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以及省、市有关规定和要求,按照依法有序、科学规范、便捷高效的原则,紧密联系实际,突出问题导向,以影响严格规范文明执法的重点难点问题为切入点,积极稳妥的推进试点工作,全面推行“三项制度”,促进行政执法公开透明、合法规范,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打好攻坚战,同步奔小康”营造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实施范围局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股室和各乡镇安监办。

三、工作任务行政执法公示制度1.工作目标。

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切实解决行政执法公示范围不明确、程序不完善、平台不统一等问题,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升行政执法公信力。

2.公示范围及原则。

公示范围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检查和行政收费四类。

公示原则是合法、及时、准确、全面和便民。

3.公示内容。

对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行政执法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都必须主动公示。

公示内容包括: 执法权限、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结果、救济方式及其它需要公示的内容。

4.公示方式。

采用以县局网站公示为主、其他公示方式为补充的方式公示。

在县人民政府网站设立“行政执法公示”栏目。

5.工作措施。

加强事前公示。

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在人民政府网站、行政审批窗口等,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权责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监督方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

安监局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工作情况.doc

安监局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工作情况.doc

安监局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工作情况按照库车县法制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2011年以来建立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及运行情况如下:一、关于行政执法争议协调组织成员名单。

我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同时兼任行政执法争议协调组织成员。

(附件一)二、协调机制的相关制度文件:见《库车县安监局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制度》(附件二)三、上半年协调执法争议的主要工作:(一)明确组织机构。

成立了安监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局长武建立担任组长,副局长田志成、刘军任副组长,各相关科室负责人任成员。

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推动依法行政、协调本局行政执法工作。

(二)调整分工。

为了便于协调执法争议,我局调整了分工,分管业务工作的副局长同时分管我局大部分行政执法工作,便于协调行政执法部门。

有了主管领导的统一指挥,使各相关科室间互相协作、有效协调各部门执法行为,从而大大提高了工作的效率。

(三)执法争议协调事项。

2011年上半年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我县两起行政执法争议案件,一件是针对第三幼儿园无消防通道事宜,县教育局和消防大队、建设局对第三幼儿园案件有不同认识,经过我局综合协调,确认以消防大队为执法主体,其他部门配合执法。

再有一件是配合全国开展的木质家具清查,安监局协调林业局、卫生局、工商局、消防大队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活动,查处无证木质家具厂案件。

经过协调,两起案件的处理均取得比较好的效果。

四、当前行政执法中比较突出的争议事项、涉及部门和协调的难点:一是个别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观念与方法落后,依法行政意识淡泊,为民服务意识不足,执法能力与执法水平有待提高。

二是个别部门的执法行为不规范,随意性大。

三是执法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对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缺乏层级监督。

五、解决行政执法争议、形成执法整体合力的意见和建议:近年来,行政争议呈现增多的趋势,反映了社会利益格局日益多元化和复杂化,反映了群众依法维权的意识不断提高,也反映了行政执法中存在一些问题和行政争议解决机制尚不健全。

安监局持证执法管理规定

安监局持证执法管理规定

法律法规学习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行政队伍建设,不断提高行政机关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习的内容:(一)常用法学:包括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法等;(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三)国家新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第三条学习的组织与管理(一)学习采取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的方式;(二)集中学习原则上安排在每月的10 号,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实施的,另行安排时间。

此外对执法大队每年进行一次封闭式的集中培训,时间定在年初;(三)学习要有计划、有布置、有检查;(四)学习要做到:听报告、听讲座要有纪录;专题学习有交流;个人自学有笔记;阶段学习有小节;(五)建立学习考勤制度,不得无故缺席,确保学习到课率。

如确有原因不能参加学习,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六)局办公室定期对干部的学习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列入年终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和评先评优的条件之一。

宁国市安监局持证执法制度第一条为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严格依法行政,安监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公务时必须持证上岗。

第二条持证者应是安监局干部,并经资格认证培训合格且注册准予持证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安监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执法证件限持证人本人在规定的行政区域执法,在职责范围内使用。

第四条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工作人员应该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清正廉洁,严格执法。

第五条对执法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有关责任人,可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调离部门或退休等不再岗位时,应将执法证件交给局办公室宁国市安监局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第一条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促进依法行政;保证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行为合法、规范、及时、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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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培训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素质,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确保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及时、有效实施,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习培训、资格管理对象是指具有建设系统行政执法任务的执法人员及行使建设系统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的监督人员,所有参与建设系统行政执法的人员必须经过县法制办行政执法培训班学习,成绩合格后获得行政执法资格,领取《行政执法证》后,方能参与行政执法。

第三条法制科负责行政执法人员学习培训制度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学习培训分为监督检查学习培训行政执法学习培训和我单位管理知识业务学习培训三种。

县级行政执法学习培训是指县法制办组织的全县行政执法培训。

每年视县法制办的行政执法培训计划和本职工作需要积极组织参加。

第五条法制学习培训必须确保培训效果,培训结束必须通过培训考核。

学习培训考核结果应作为考核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六条定期学习培训制度。

原则上每年举办一期管理知识学习培训班。

第七条定期研讨制度。

每年召开一次由执法人员参加的讨论会,交流学习心得,研究在执法活动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高执法水平和对执法的认识。

第八条法制学习培训考核应与持证上岗和执法证件年审相结合;凡新上岗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市法制办学习培训考核合格,获得行政执法资格后才能参与行政执法。

安全生产举报案件核查制度为了更好的开展执法监管工作,及时处理举报投诉案件,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1、执法大队,应在接到举报投诉受理处理单后,调查核实举报投诉真实性。

确有违法行为的,及时建立案案卷,按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实施行政处罚。

结案后及时将调查原始材料及处理意见及时整理归档。

2、举报投诉内容较复杂并违法事实清楚的,执法大队人员应事先就有关情况进行充分讨论,制定调查方案,必要时利用相关设备对有关情况进行暗访。

3、经调查核实,未查实被举报投诉人有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调查即告终结。

4、调查时限:执法大队接到举报投诉案件后,应在接到《安全生产监管举报投诉案件登记表》之日起15个工作日的调查时效内,将调查结果及拟处理意见报告局办公会讨论,经局办公会同意后由执法大队落实,并将处理结果答复举报、投诉人。

如因案情重大复杂,需延长调查期限的,执法大队应说明情况,但延长调查期限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一般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行为,提高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及《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大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下稀“安监局”)职能科室及大同一生一世产监察大队(下称“监察大队”)依法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件(下称“行政处罚案件”)。

第三条行政处罚案件,是指安监局各职能科(室)及监察大队在执法检查过程中查处的或接到的举报、移送的违反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需要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

承担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的安监局职能科室和监察大队统称为案件办理单位。

负责案件查处的安全执法人员必须取得安全监察执法资质,执法过程中不得少于两人。

第四条市安监局成产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委),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审理工作。

案审委主任由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其他局领导担任,委员由查关职能科(室)及监察大队负责人担任。

案审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科,负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包括50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包括1000元)罚款或者警告、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的行政处罚案件,由市安监局职能科(室)或监察大队依法办理;对适用于立案程序查处的行政处罚案件,根据实际情况由政策法规科委托监察大队依法查处。

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职科能(室)对需要立案程序查处或群众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件,填写《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案件移交表》后,由政策法规科委托监察大队依法查处。

对事故的调查处理,按局有关规定办理。

由相关科室参与调查,调查结束后,拟写事故处理报告,经政策法规科审核后,提交局领导审批后上报。

第六条案件办理单位立案查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审批,批准之日即为案件办理起始时间。

第七条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或举报的不立即查处可能造成严重后果,但又来不及立案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执法人员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及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并在5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审批手续。

第八条对个处以人民币1000元及以下(包括1000元)、单位处以(含没收违法所得折合并处)人民币3万元及以下(包括3万元)的违法行为案件,由案件单位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审查批准后,按规定制作行政执法签发盖章,然后由政策法规科委托监察大队依法查处。

第九条对适用下列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提请案审委审理:(一)个人处以人民币1000元以上(不含1000元)、单位处以(含没收违法所得折合并处)人民币3万元(不合3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或者吊销有关证照:(二)需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行政处罚案件;(三)需要变更或撤销已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案件;(四)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五)案审委文任、副主任认为需要审理的其他案件。

第十条案审委审理行政处罚案件实行集体审议制度。

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主持人根据案件情况和工作需要决定参加安审委会的委员,参会委员不得少于5人,案件经办人应当列席案审委会议。

必要时可以邀请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案审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

第十一条对需要局案审委审查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由案件办理单位向案审委办公室提出申请,案审委办公室对案件进行初审。

经初审,对案件材料不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及违反法定程序等问题需要补充调查的,报分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批准后后退案件办理单位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对案件材料齐全,具备案审委审议条件的,提交案审委审议。

第十二条案审委会议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一) 承办部门汇报案件的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二) 初审部门汇报案件初审情况;(三) 案审委委员审议;(四) 案审委对案件进行审理并做出决定。

第十三条案审委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审理的主要内容:(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二)违法事实是否确凿,证据是否充分有效;(三)适用的法律或条款依据是否正确;(四)执法程序是否合法、规范;(五)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六)处罚意见是否适当;(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对事实清楚,法律使用适当,能形成一致意见的行政处罚案件,依法做出相应的处罚决定;对审议中意见分歧较大需要补充调查的行政处罚案件,不予做出处罚决定,在案件办理单位对行政处罚案件重新调查或补充调查完毕后,重新提交案审委审议。

第十五条案件办理单位依据会议的审理结果制作相应的行政执法文书,经主持会议的案审委主任或副主任签发盖章。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输完毕;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可经分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批准适当延长,但一般不得超过90日。

第十七条案件办理完毕后,案件办理单位应当制作《结案审批表》,报分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审批结案,并在结案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文书、图表、视听资料等交政府法规科分类立卷归档。

第十八条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所使用的执法文书,由政策法规科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网站发布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式样)”自行制作。

执法过程中需使用加盖市安监局印章的(空白)执法文书,由政案件办理单位提出数量、种类(不包括进入立案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政策法规科登记并编号,经分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批准后,加盖市安监局印章。

案件办理单位对空白执法文书要妥善保管,并将使用情况及时向政策法规科反馈。

执法过程中需使用的封条由市安监局政策法规科制作、编号和盖章,案件办理单位可直接到政策法规科领用。

封条使用情况及时向政策法规科反馈。

第十九条在局机关作出吊销有关证照,实施关闭或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单独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局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第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由监察大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政策法规科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会审制度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处罚的实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集体讨论制度是指,经执法人员调查终结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由领导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制度。

凡各执法科室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属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包括:(一)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累计在3万元以上,或行政处罚在2万元以上的;(二)处以责令停产停业;(三)处以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或执业许可证;(四)跨辖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五)已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案件;(六)主管领导认为情节复杂或其他应集体讨论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四条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以领导办公会的形式举行。

参加会议的人员还有:相关执法科室科长及案件承办人员。

稽查科负责集体讨论会议记录。

执法科室在召开领导办公会前三日内,应当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案卷交稽查科,由法规科负责提交领导办公会讨论。

第五条集体讨论会议程序:1、由案件承办人员汇报案件调查情况,包括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的理由、法律依据和拟处罚意见等有关内容;2、涉案的执法科室发表意见;3、进行集体讨论;4、法规科组织参会人员对行政处罚意见进行表决;5、参会人员阅讨论记录并签署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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