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货物指定口岸及管理办法
进出口货物指定口岸及管理办法
进出口货物指定口岸及管理办法(一)限定汽车整车进口口岸1,实行指定进口口岸管理的汽车范围列入商品编号8701-8706和8716的汽车及8429的轮式自行机械整车,实行指定进口口岸管理,但《进出口税则》货品名称为手扶拖拉机(87011000),履带式牵引车,拖拉机(87013000),轮式拖拉机(87019011),其他拖拉机(87019019),其他牵引车(87019090)雪地行走专用车及高尔夫球车(87031000),非公路用电动轮货运自卸车(87041030)的整车除外。
进口汽车零部件、关键件不实行指定进口口岸管理,汽车进口企业进口全散件(CKD)或半散件(SDK),可在企业主管地海关办理报关手续;汽车生产企业进口的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应当在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进口报关手续2,指定进口口岸:大连港、天津新港、上海港、黄埔港、广西钦州保税港区5个沿海港。
和满洲里,深圳(皇岗)2个陆地口岸为整车进口口岸。
阿拉山口口岸在国家批准的计划内,可进新疆自治区自用,原产地为独联体国家的汽车整车。
3,进口整车不予转关,以展览为目的等暂时进出口的除外。
(二)限定进口船舶和港机维修备件器材的口岸:广州、黄埔、湛江、上海、青岛、天津、秦皇岛、大连、武汉、北京、连云港、哈尔滨、、营口、烟台、宁波、上海、海口、南通和张家港。
(三)实行许可证件管理的货物,进出口口岸应为许可证件核准的口岸。
1,出口轻重烧镁指定口岸:大连(大窑湾、营口、鲅鱼圈、丹东、东港)、青岛(青岛港)、天津(东港、新港)、长春(图们),满洲里。
2,进口药品和进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指定激素指定口岸:北京、天津、上海、大连、青岛、成都、武汉、重庆、厦门、南京、杭州、宁波、福州、广州、深圳、珠海、海口、西安、南宁。
上述19个城市所在地直属海关所下的口岸均可进口药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生物制品以及首次在在中国国内销售的药品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药品指定到岸地:北京、上海和广州3个口岸城市。
口岸限定区域管理规定模板整理
口岸限定区域管理规定模板整理口岸限定区域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划定的,为保障口岸正常通关秩序、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对人员、交通运输工具、货物等实施管理的特定区域。
为了加强口岸限定区域的管理,确保其安全、有序、高效运行,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模板。
一、总则(一)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口岸限定区域的管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口岸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口岸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口岸限定区域内活动的人员、交通运输工具和货物。
(三)管理原则口岸限定区域的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管理、安全有序、便捷高效、协调配合的原则。
二、管理机构及职责(一)口岸管理部门负责口岸限定区域的综合管理和协调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相关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二)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对出入境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进行边防检查和监管,维护口岸限定区域的出入境秩序。
(三)海关负责对进出境货物、物品进行监管和查验,打击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
(四)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口岸限定区域的管理工作。
三、人员管理(一)出入境人员出入境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持有效证件,接受边防检查机关的检查和管理,遵守口岸限定区域的相关规定。
(二)口岸工作人员口岸工作人员应当凭有效工作证件进入口岸限定区域,遵守工作纪律和相关规定。
(三)其他人员因工作、参观、访问等原因需要进入口岸限定区域的其他人员,应当提前向口岸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入。
四、交通运输工具管理(一)出入境交通运输工具出入境交通运输工具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和口岸通行,接受边防检查机关和海关的检查和监管。
(二)口岸内交通运输工具口岸内交通运输工具应当遵守口岸限定区域的交通管理规定,按照指定的路线和区域行驶、停放。
五、货物管理(一)进出境货物进出境货物应当按照海关的规定进行申报、查验和监管,在指定的区域进行装卸、存放和运输。
(二)口岸内货物口岸内货物的存放、搬运和运输应当符合相关规定,确保货物安全和口岸秩序。
进出口业务管理办法
进出口业务管理办法进出口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进出口业务,保障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规范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进出口业务包括货物进口业务、货物出口业务、外汇业务、出口退税业务和信息安全等业务。
第二章进出口业务管理职责第三条公司进出口业务由采购部、销售部、总经理办公室、财务部、计划调度部、人力资源部及安保部共同管理。
第四条各部门管理职责(一)采购部负责公司的进口采购业务,负责进口单证的保管,主管采购部的业务副总负责进口事项。
(二)销售部负责公司的货物出口业务,负责出口单证的保管以及退税申请,主管销售部的副总负责公司的出口业务。
(三)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公司进出口业务合同法律审查,公司信息系统安全及用印管理工作。
(四)财务部负责进口付汇,出口收汇,外汇核销及出口退税工作,负责进出业务的内审工作。
(五)计划调度部负责生产计划安排及协调,同时负责库房的管理及产品的运输。
(六)人力资源部负责进出口业务的培训工作。
(七)安保部负责公司财产安全工作。
第三章进口业务管理第五条采购部负责公司在海关的注册登记工作。
公司信息有变动时,要及时到海关进行相关的变更工作,保证公司在海关的注册登记内容与实际相符。
第六条采购部按照《供应商评估程序》来确定合格供应商,并在建立的合格供应商名单中选择国外进口商。
在筛选供应商时要对其进行全面评估,包括对其守法合规和贸易安全的评估。
进口货物前要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签订采购合同。
第七条进口货物涉及进口许可证的,采购部需事先办妥有关手续,并领取许可证后,方可组织货物进口。
第八条公司委托报关企业进行进口货物的报关工作。
在委托申报前由负责进口的采购员对进口单证涉及的价格、归类、原产地、数量、品名、规格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核。
单证到达报关公司后,由报关公司对进口单证的一致性、规范性等进行复核。
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给国外出口商和运输商,及时更正。
进出口贸易管理制度
第四节
进出口货物收付汇管理制度
一、出口货物收汇管理 防止出口企业将外汇留在境外,提高收汇率 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发“出口收汇核销单”,外 汇部门凭海关签注的出口外汇核销单和出口货物报
• 防止汇出外汇而实际不进口商品的逃汇行 为。 进口单位或代理人填写“进口付汇核销 单”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资格管理制度
1、我国对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管理实行:备案登记 制 2、依法定程序在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取得对 外贸易经营资格后,方可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从 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 3、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对部分进出口商品实 施国营贸易管理。 商品范围:玉米、大米、煤炭、原油、成品油、 棉花、锑及劳改产品 • 白氏贝、企鹅贝和白蝶贝 牛牛文档分享2、禁止出口技术管理
根据《对外贸易法》、《技术进出口管理 条例》以及《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 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进出口的技术 目录。属于禁止出口技术的,不得出口。 目前《中国禁止限制进口技术目录》所列明 的禁止进口的技术涉及钢铁冶金、有色金属冶金、 化工、石油冶具及报关规范
一、进出口许可证管理
进出口许可证管理是指商务部 主管部门:商务部 或者由其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 发证机构: 部门,依法制定并调整进出口 许可证管理目录,以签发进出 • 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 口许可证的形式对该目录商品 • 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实行的行政许可管理。 • 各省级以及商务部授权的其他省会城市商务厅 可证 管理
(一)管理范围 主管机构:商务部 发证机构: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和受商务部委 托的省级商务部主管部门 (二)办理程序 • 进(出)口前获批文,凭批文到所在地发证机构 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 两用物项和技术许可证实行网上申领 • 发证机构收到批文后3个工作日内签发进口或出口 许可证 牛牛文档分享 牛牛文档分享
海关总署令第1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令第1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05-08-28【法规类型】海关规章【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文号】海关总署令第124号【发文机关】海关总署【发布日期】2005-01-04 【生效日期】2005-03-01【效力】[有效]【效力说明】2005年1月4日海关总署令第124号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将第九条“应当按照规定移交海关调查或者缉私部门处理”修改为“应当按照规定移交海关缉私部门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05年第一章第一条(以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二章第一节第五条明》第六条数量等。
第七条第八条海关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的规定,对纳税义务人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税则号列、原产地、价格、成交条件、数量等进行审核。
海关可以根据口岸通关和货物进出口的具体情况,在货物通关环节仅对申报内容作程序性审核,在货物放行后再进行申报价格、商品归类、原产地等是否真实、正确的实质性核查。
第九条海关为审核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及原产地等,可以对进出口货物进行查验,组织化验、检验或者对相关企业进行核查。
经审核,海关发现纳税义务人申报的进出口货物税则号列有误的,应当按照商品归类的有关规则和规定予以重新确定。
经审核,海关发现纳税义务人申报的进出口货物价格不符合成交价格条件,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另行估价。
经审核,海关发现纳税义务人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有误的,应当通过审核纳税义务人提供的原产地证明、对货物进行实际查验或者审核其他相关单证等方法,按照海关原产地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经审核,海关发现纳税义务人提交的减免税申请或者所申报的内容不符合有关减免税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计征税款。
纳税义务人违反海关规定,涉嫌伪报、瞒报的,应当按照规定移交海关调查或者缉私部门处理。
港口口岸管理制度及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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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海关的权力
海关的权力是指国家通过海关法规 而赋予海关对进出境货物、物品、运输 工具等的监督管理权。
根据《海关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海关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可以行 使以下12项权力:检查权、查阅权、查 问权、调查权、稽查权、复制权、扣留 权、质押权、追缉权、处理权、强制执 行权、佩带和使用武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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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口岸管理制度及法规
4. 检验机构
国际贸易中从事商品检验的机构大致有如下几 类: (1) 官方机构。这是指由国家设立的检验机构。 (2) 非官方机构。这是指由私人、同业工会和协 会等开设的检验机构,如公证人、公证行。 (3) 工厂企业、用货单位设立的化验室、检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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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口岸管理制度及法规
(二) 海关的性质
1. 海关是国家的行政机关 2. 海关是国家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 3. 海关的监督管理是国家行政执法活
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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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口岸管理制度及法规
(三) 海关的任务
1. 监管 2. 征收关税 3. 查缉走私 4. 编制海关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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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口岸管理制度及法规
二、 西方主要国家的海关
1. 美国海关 2. 英国海关 3. 日本海关 4. 加拿大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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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口岸管理制度及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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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0
港口口岸管理制度及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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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口岸管理制度及法规
(二) 口岸的分类
1. 按批准开放的权限划分 按批准开放的权限划分,可以将口岸分
货物进出口指定口岸
进出口货物指定口岸及管理办法(一)限定汽车整车进口口岸1,实行指定进口口岸管理的汽车范围列入商品编号8701-8706和8716的汽车及8429的轮式自行机械整车,实行指定进口口岸管理,但《进出口税则》货品名称为手扶拖拉机(87011000),履带式牵引车,拖拉机(87013000),轮式拖拉机(87019011),其他拖拉机(87019019),其他牵引车(87019090)雪地行走专用车及高尔夫球车(87031000),非公路用电动轮货运自卸车(87041030)的整车除外。
进口汽车零部件、关键件不实行指定进口口岸管理,汽车进口企业进口全散件(CKD)或半散件(SDK),可在企业主管地海关办理报关手续;汽车生产企业进口的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应当在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进口报关手续2,指定进口口岸:大连港、天津新港、上海港、黄埔港、广西钦州保税港区5个沿海港。
和满洲里,深圳(皇岗)2个陆地口岸为整车进口口岸。
阿拉山口口岸在国家批准的计划内,可进新疆自治区自用,原产地为独联体国家的汽车整车。
3,进口整车不予转关,以展览为目的等暂时进出口的除外。
(二)限定进口船舶和港机维修备件器材的口岸:广州、黄埔、湛江、上海、青岛、天津、秦皇岛、大连、武汉、北京、连云港、哈尔滨、、营口、烟台、宁波、上海、海口、南通和张家港。
(三)实行许可证件管理的货物,进出口口岸应为许可证件核准的口岸。
1,出口轻重烧镁指定口岸:大连(大窑湾、营口、鲅鱼圈、丹东、东港)、青岛(青岛港)、天津(东港、新港)、长春(图们),满洲里。
2,进口药品和进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指定激素指定口岸:北京、天津、上海、大连、青岛、成都、武汉、重庆、厦门、南京、杭州、宁波、福州、广州、深圳、珠海、海口、西安、南宁。
上述19个城市所在地直属海关所下的口岸均可进口药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生物制品以及首次在在中国国内销售的药品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药品指定到岸地:北京、上海和广州3个口岸城市。
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公布《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4年)》的公告
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公布《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4年)》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23.12.29•【文号】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65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正文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65号关于公布《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4年)》的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现公布《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4年)》(以下简称为目录)和有关事项。
一、许可证的申领(一)2024年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出口货物共43种,详见目录。
对外贸易经营者出口目录内所列货物的,应向商务部或者商务部委托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以下简称出口许可证),凭出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通关验放手续。
(二)出口活牛(对港澳)、活猪(对港澳)、活鸡(对香港)、小麦、玉米、大米、小麦粉、玉米粉、大米粉、药料用人工种植麻黄草、煤炭、原油、成品油(不含润滑油、润滑脂、润滑油基础油)、锯材、棉花的,凭配额证明文件申领出口许可证;出口甘草及甘草制品、蔺草及蔺草制品的,凭配额招标中标证明文件申领出口许可证。
(三)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第二款所列货物的,凭配额证明文件、货物出口合同申领出口许可证。
其中,出口甘草及甘草制品、蔺草及蔺草制品的,凭配额招标中标证明文件、海关加工贸易进口报关单申领出口许可证。
(四)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出口第二款所列货物的,由省级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商务部下达的边境小额贸易配额和要求签发出口许可证。
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出口甘草及甘草制品、蔺草及蔺草制品、消耗臭氧层物质、摩托车(含全地形车)及其发动机和车架、汽车(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盘等货物的,需按规定申领出口许可证。
口岸运营管理制度汇编
口岸运营管理制度汇编口岸运营管理制度包括口岸管理体制、口岸运营流程、口岸安全管理、口岸业务管理等方面,下面就口岸运营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进行汇编和总结。
一、口岸管理体制口岸管理体制是口岸运营的基础,是口岸管理行为的规范依据。
口岸管理体制应当包括口岸管理机构、人员编制、职责分工等方面的规定。
口岸管理机构应当由国务院或相关部门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口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口岸管理委员会或者口岸管理总指挥部,统一领导口岸管理工作。
口岸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业人员,确保口岸运营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口岸管理体制应当明确口岸管理机构和口岸业务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实现口岸管理机构和口岸业务主管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
口岸管理机构负责口岸整体管理,负责口岸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口岸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口岸业务管理和运营工作。
二、口岸运营流程口岸运营流程是口岸运营管理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口岸进出口货物通关、口岸检疫检验、口岸边防检查等方面的流程规定。
口岸运营流程应当充分考虑口岸各个环节的协同作用,确保口岸运营的高效和安全。
口岸进出口货物通关是口岸运营的重要环节,口岸运营管理制度应当明确口岸进出口货物的申报、查验、放行等流程,切实保障货物通关的快速、便捷。
口岸检疫检验是口岸运营的重要保障,口岸运营管理制度应当明确口岸检疫检验的程序和标准,确保口岸检疫检验工作的科学、规范。
口岸边防检查是口岸运营的重要环节,口岸运营管理制度应当明确口岸边防检查的范围和标准,加强口岸边防检查的力度,提高口岸边防检查的质量和效率。
口岸运营流程应当不断优化和调整,以适应口岸运营管理的需求。
三、口岸安全管理口岸安全管理是口岸运营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口岸管理的核心任务。
口岸安全管理主要包括口岸安全防范、口岸安全检查、口岸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口岸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建立健全口岸安全管理机制,加强口岸安全防范和口岸安全检查,提高口岸安全管理水平。
口岸安全防范是口岸安全管理的基础工作,口岸安全防范应当从口岸周边环境、口岸设施设备等方面入手,加强对口岸安全的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00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0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0.07.08•【文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进出境运输工具第三章进出境货物第四章进出境物品第五章关税第六章海关事务担保第七章执法监督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加强海关监督管理,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往,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以下简称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
海关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以下简称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
第三条国务院设立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海关。
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海关。
海关的隶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
海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向海关总署负责。
第四条国家在海关总署设立专门侦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机构,配备专职缉私警察,负责对其管辖的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
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履行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职责,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各分支机构办理其管辖的走私犯罪案件,应当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应当配合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条国家实行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缉私体制。
海关负责组织、协调、管理查缉走私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10法信汇编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10法信汇编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0.11.26•【文号】•【施行日期】2010.11.2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关税征收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05年1月4日海关总署令第124号公布*“法信”平台根据2010年11月26日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198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国家税收政策的贯彻实施,加强海关税收管理,确保依法征税,保障国家税收,维护纳税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征税工作,应当遵循准确归类、正确估价、依率计征、依法减免、严肃退补、及时入库的原则。
第三条进出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进境物品进口税和船舶吨税的征收管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海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保密义务,妥善保管纳税义务人提供的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对外提供。
纳税义务人可以书面向海关提出为其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并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但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理由拒绝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章进出口货物税款的征收第一节申报与审核第五条纳税义务人进出口货物时应当依法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单证。
海关认为必要时,纳税义务人还应当提供确定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等所需的相关资料。
提供的资料为外文的,海关需要时,纳税义务人应当提供中文译文并对译文内容负责。
进出口减免税货物的,纳税义务人还应当提交主管海关签发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征免税证明》,格式详见附件1),但本办法第七十二条所列减免税货物除外。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98.12.15•【文号】署通[1998]762号•【施行日期】199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修订案(发布日期:2001年12月14日,实施日期:2002年1月1日)修订海关总署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通知(署通〔1998〕762号1998年12月15日)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院校:为进一步提高报关单数据质量,规范报关单的填制,总署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以下简称《报关单填制规范》)作了修订。
本次修订主要是结合加工贸易通关管理业务的特点,对报关单部分栏目的填制要求作出了补充规定,并对《报关单填制规范》中部分条款作了局部调整,使其与海关信息化管理系统协调一致。
现将公告稿(见附件一)和修订后的《报关单填制规范》(见附件二)印发你们,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请各海关接本通知后即对外公告,并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总署通关管理司联系。
附件一:公告稿附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附件一:公告稿公告根据海关总署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经修订后已正式发布,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各报关单位、预录入单位应严格按《规范》的要求填制报关单,凡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报关单,海关将不接受申报。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一九九八年十二月日附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为统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报要求,保证报关单数据质量,根据《海关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在一般情况下采用“报关单”或“进口报关单”、“出口报关单”的提法,需要分别说明不同要求时,则分别采用以下用语:1.报关单录入凭单:指申报单位按海关规定的格式填写的凭单,用作报关单预录入的依据(可将现行报关单放大后使用)。
口岸限定区域管理规定模板整理
口岸限定区域管理规定模板整理一、总则(一)目的本规定旨在明确口岸限定区域的范围、管理职责、通行规则以及监督检查等内容,确保口岸限定区域的安全、有序和高效运行。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_____口岸限定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包括出入境人员、交通运输工具及其服务人员、口岸经营单位、查验单位等。
(三)管理原则口岸限定区域的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管理、严格监管、便利通关、保障安全的原则。
二、口岸限定区域的范围划定(一)明确边界口岸限定区域的具体范围应当以明显的标识和标线予以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出入境边防检查现场、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口岸查验场地等。
(二)特殊情况对于因口岸建设、改造等原因导致范围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重新划定并公布。
三、管理职责(一)口岸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口岸限定区域的综合管理工作,制定相关管理制度,组织开展联合检查等。
(二)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对出入境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进行边防检查,维护口岸限定区域的治安秩序。
(三)海关负责对进出口货物、物品进行监管,查缉走私等违法行为。
(四)其他相关部门如交通运输、卫生检疫、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口岸限定区域内的相关管理工作。
四、通行规则(一)人员通行1、出入境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和程序通过口岸限定区域,接受边防检查和海关监管。
2、口岸工作人员凭有效证件在工作时间内通行。
3、因特殊情况需要进入口岸限定区域的其他人员,应当向相关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入。
(二)交通运输工具通行1、交通运输工具应当按照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进出口岸限定区域,并接受相关检查和监管。
2、未经批准,不得在口岸限定区域内停留、装卸货物或上下人员。
五、安全管理(一)设施设备口岸限定区域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监控设备等,确保区域内的安全。
(二)应急处置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及时处置突发事件,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和口岸正常运行。
(三)治安防范加强治安巡逻,防范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2024年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2024年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24.10.28•【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73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转关货物的监管,方便收发货人办理海关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转关货物是海关监管货物,海关对进出口转关货物施加海关封志。
对商业封志完好的内支线船舶和铁路承运的转关货物,海关可以不施加海关封志。
可以办理转关手续的进出口货物范围由海关总署另行确定并且发布。
第三条转关货物应当由已经在海关注册登记的承运人承运。
海关对转关限定路线范围,限定途中运输时间,承运人应当按海关要求将货物运抵指定的场所。
海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员押运转关货物,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承运人应当提供方便。
第四条转关货物的指运地或启运地应当设有经海关批准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
转关货物的存放、装卸、查验应当在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内进行。
特殊情况需要在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以外存放、装卸、查验货物的,应当向海关事先提出申请,海关按照规定监管。
第五条海关对转关货物的查验,由指运地或者启运地海关实施。
进、出境地海关认为必要时也可以查验或者复验。
第六条转关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第七条转关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三种方式办理转关手续:(一)在指运地或者启运地海关以提前报关方式办理;(二)在进境地或者启运地海关以直接填报转关货物申报单的直转方式办理;(三)以由境内承运人或者其代理人统一向进境地或者启运地海关申报的中转方式办理。
第八条转关货物申报的电子数据与书面单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对确因填报或者传输错误的数据,符合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相关规定的,可以进行修改或者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9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92)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92.09.05•【文号】海关总署令第34号•【施行日期】1992.09.0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海关其他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发布日期:2001年9月30日实施日期:2001年10月15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1992年9月5日海关总署令第34号)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自1992年11月1日起实施,本署1986年11月17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第一条为适应对外开放,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加速口岸进出口货物的疏运,方便收、发货人办理海关手续,加强对转关运输货物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转关运输货物”属海关监管货物,系指:1、由进境地入境后,向海关申请转关运输,运往另一设关地点办理进口海关手续的货物;2、在启运地已办理出口海关手续运往出境地,由出境地海关监管放行的货物;3、由关境内一设关地点转运到另一设关地点应受海关监管的货物。
第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1、进境地:指货物进入关境的口岸。
2、出境地:指货物运出关境的口岸。
3、指运地:指转关运输进口货物指定运达的地点,或海关监管货物国内转运时的到达地。
4、启运地:指转关运输出口货物办理报关发运的地方或海关监管货物在国内转运时的始发地。
5、主管海关:指根据海关总署的规定,负责办理管辖地区海关业务的海关。
6、申请人:指向海关申请办理转关运输的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
7、承运人:指经海关核准,承运转关运输货物的企业。
8、驾驶人员:指承运人向海关注册登记并经海关核准的运输工具驾驶人员。
(完整)进出口业务管理制度
进出口业务管理制度1目的为了明确进出口业务的程序,规范进出口业务操作,促使进出口业务的顺利开展和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适用于本公司进出口业务操作所涉及的程序。
3一般贸易进出口业务3.1出口业务3.11业务部门向客户寄发样品或客户寄样,要求凭样生产.客户确认样品后,双方签订合同;3.12合同的付款方式,若是采用信用证付款,业务人员必须要求客户在规定时间内开出信用证;3.13接单人员必须根据合同下达生产订单给生产部门,并明确货物完成期限、质量标准、装箱等贸易资料。
3。
14接单人员在生产部门要求的时间内,提供包装资料给生产部,提供特殊的质量要求给质检部,并提供运输信息与要求给销售部;3。
15生产部应根据生产订单,评审无误后根据交货期和生产能力合理安排生产,编制生产任务书下发给相关车间;3。
16质检部必须对产品品质进行控制,在生产过程中进行抽检,把握出货产品质量;货物备齐后,如需法定商检的产品向商检局申请报验。
3。
17销售部在合同要求的出货时间前3天应提供以下资料:销售合同、该合同下的信用证、货物明细表。
3.18单证员根据货运委托书向船运公司或货代订舱,单证员必须在两个工作日内取得订舱信息,若不能订到舱位或目的港不能确认的,要在当天通知业务员,以便及时通知客户.3.19定好船期后,要发装箱通知单给成品仓库;集装箱拖走后,相关人员要向成品仓库索取发货清单.3。
110据实际发货情况填制报关文件,报关文件包括:A、出口销售发票B、出口装箱单C、出口报关单D、商检通关单或换证凭单E、报关委托书F、其他特殊文件3.111以上报关资料盖好公司在海关备案的法人及法人代表章或报关专用章连同备案后的核销单寄给相关单位。
3。
112制作好整套议付单据,在开船后五个工作日内递交整套议付单据。
A、在L/C结汇方式下,若议付行对单据有异议时,单证员必须耐心解释或及时更正,需要担保时,认真出具担保书。
B、在D/P或D/A结汇方式下,要向客户取得准确的国外代收行详细地址,并提供给委托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苏州工业园区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5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苏州工业园区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苏州工业园区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办法(1995年7月12日海关总署令第5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苏州工业园区的开发和建设,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实施海关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批准的中国和新加坡合作开发的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
第三条海关在园区内设立机构,依法履行海关职责。
第四条园区内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应持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等有关文件,向海关登记备案后方可办理海关手续。
第五条园区内企事业单位进出口货物享受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优惠政策和其他经国务院批准的优惠政策。
第六条园区内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设置财务、会计帐册和经营管理资料,便于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使用、销售、库存等情况实施监管和开展海关稽查工作。
第七条园区内企业应与园区海关实行电子计算机联网,对园区内进出口货物通过电子数据交换(EDI)方式进行报关。
第八条海关认为必要时,可派员在园区内企业中实施监管,有关企业应为海关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工作便利。
第二章对园区进出口货物的监管第九条园区内进出口货物应由收、发货人或其他代理人向海关如实申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验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和其它有关单证,并接受海关监管。
第十条园区内享受减免税优惠进口的货物、物品,仅限在园区内使用。
未经海关批准,不得擅自运往园区外出售、转让。
如需在园区内转让或移作他用,须事先征得海关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章进出口货物的国家管制
此后海关应将核销单的签注情况和报关单 的电子底帐传送至“中国电子口岸〞数据 中心。
〔5〕货物出口后,出口单位将海关签章后 的核销单、报关单及其它有关单据送银行 办理结汇手续,银行按规定为出口单位办 理出口收汇的结汇或入帐手续,向出口单 位出具核销专用联。
自动进、出口许可管理相关内容
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
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进口机电产品成套散件或 零部件每套价格总额假设到达同型号成品整机价 格的60%及以上的视同整机,进口时须申领许可 证。
自2005年1月1日起《汽车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 签发管理实施细则》正式施行
管理工作由商务部负责。
《货物自动进口许可商品目录》中属商 务部管理的汽车产品由商务部签发《自 动进口许可证》
〔3〕“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银行〕 银行出具的、出口单位凭以办理出口 收回核销手续的出口收回核销专用结汇 水单或出口收汇核销专用收帐通知。
海关
⑦审核无误后交核销单退税专用联
②持核销单及其他报关
材料办理报关手续
①备案登记、申
出口企业 领核销单
国家外汇管理局
③在核销单上加盖 “验讫〞章,出具报 关单。〔出口收汇证 明联〕
检——三检〔商品质量、动植物、卫生〕 核——进出口收、付汇核销 救——贸易管制救济措施〔反倾销、反补 贴、保障措施〕
三、管制目标的实现——海关监管
手段——海关监管 对物的管理
方式—— 对单证的管理
先决条件—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报关
第二节 进出口货物许可证管理制度
➢ 一、概念 ➢ 进出口货物管制分类
管制程度 管制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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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货物指定口岸及管理办法
(一)限定汽车整车进口口岸
1,实行指定进口口岸管理的汽车范围
列入商品编号8701-8706和8716的汽车及8429的轮式自行机械整车,实行指定进口口岸管理,但《进出口税则》货品名称为手扶拖拉机(87011000),履带式牵引车,拖拉机(87013000),轮式拖拉机(87019011),其他拖拉机(87019019),其他牵引车(87019090)雪地行走专用车及高尔夫球车(87031000),非公路用电动轮货运自卸车(87041030)的整车除外。
进口汽车零部件、关键件不实行指定进口口岸管理,汽车进口企业进口全散件(CKD)或半散件(SDK),可在企业主管地海关办理报关手续;汽车生产企业进口的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应当在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进口报关手续2,指定进口口岸:大连港、天津新港、上海港、黄埔港、广西钦州保税港区5个沿海港。
和满洲里,深圳(皇岗)2个陆地口岸为整车进口口岸。
阿拉山口口岸在国家批准的计划内,可进新疆自治区自用,原产地为独联体国家的汽车整车。
3,进口整车不予转关,以展览为目的等暂时进出口的除外。
(二)限定进口船舶和港机维修备件器材的口岸:广州、黄埔、湛江、上海、青岛、天津、秦皇岛、大连、武汉、北京、连云港、哈尔滨、、营口、烟台、宁波、上海、海口、南通和张家港。
(三)实行许可证件管理的货物,进出口口岸应为许可证件核准的口岸。
1,出口轻重烧镁指定口岸:大连(大窑湾、营口、鲅鱼圈、丹东、东港)、青岛(青岛港)、天津(东港、新港)、长春(图们),满洲里。
2,进口药品和进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指定激素指定口岸:北京、天津、上海、大连、青岛、成都、武汉、重庆、厦门、南京、杭州、宁波、福州、广州、深圳、珠海、海口、西安、南宁。
上述19个城市所在地直属海关所下的口岸均可进口药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生物制品以及首次在在中国国内销售的药品
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药品指定到岸地:北京、上海和广州3个口岸城市。
3,出口麻黄素类产品报关出口:北京、天津、上海、深圳。
4,出口卷烟一律在出口口岸海关直接办理出口手续,不再办理出口转关手续。
5,锑及锑制品[包括锑沙、氧化锑、锑(包括锑合金)及锑制品]指定黄埔海关、北海海关、天津海关为出口报关口岸。
6,镁砂出口许可证由大连特派员办事处签发,指定大连(大窑湾、营口、鲅鱼圈、丹东、大连港)、青岛(莱州)、天津(新港)、长春(图们)、满洲里为出口报关口岸。
7,甘草指定天津海关、上海海关、大连海关为出口报关口岸;甘草制品指定天津海关、上海海关为出口报关口岸。
8,以进口原木加工锯材复出口方式出口的锯材,黑龙江省指定大连、绥芬河为出口报关口岸;内蒙古自治区指定满洲里、二连浩特、大连、天津、青岛为出口报关口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指定阿拉山口、天津、上海为出口报关口岸;福建省指定福州、厦门、莆田和漳州为出口报关口岸。
(四)边境小额贸易进出口口岸限定于国际正式对外开的陆路口岸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江山、企沙、石头埠果子山等4个边地贸过货口岸。
(五)出口红松子(仁)、松茸、严格按照《允许出口证明书》规定的出口口岸办理验放手续。
(六)进口肉类指定口岸:外高桥口岸(外高桥査验点、保税区査验点)、洋山口岸、国际机场口岸(査验中心、活检二科査验点)、广州白云国际机场口岸、广州港口岸南沙港区(南沙新港)、番禺莲花山港口岸、佛山澜石港口岸、佛山新港口岸、南海港货运口岸、南海九江口岸、广州港集团黄埔分公司老港码头口岸、广州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汕特海通货柜码头有限公司码头口岸、汕头港务集团广澳港区华港集装箱分公司码头口岸、湛江港中海集爱箱码头口岸、虎□港口岸(东莞(国际)货柜码头)、中山港货运口岸、顺德北落港口岸、花都港口岸、增城新塘口岸、江□外海外贸码头口岸、蛇口口岸、盐田口岸、天津港振华査验场、天津港港强査验场、大窑湾口岸、鲅鱼圈口岸、南京港龙潭集装箱査验点、连云港口岸、镇江港、二连浩特口岸、京唐港口岸、秦皇岛口岸、北海港、宁波口岸、厦□东渡码头口岸、厦门海沧码头口岸、温州口岸、黄岛前湾港口岸、
烟台港、九洲口岸、高栏口岸、湾仔口岸、马江口岸。
(七)对进口植物种子、苗木、砧木、接穗、插条、球茎、块根等活体植物繁殖材料(简称“植物种苗”)的入境口岸实行指定措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还将对进口植物种苗指定入境口岸名单实施动态调整。
第一批进口植物种苗指定入境口岸共有44个:
北京市:朝阳口岸、北京首都国际机场;
天津市:天津新港;
山西省:太原武宿机场;
辽宁省:大连大窑湾港;
黑龙江省:哈尔滨太平国际机场、黑河港;
上海市:外高桥港、浦东国际机场、洋山港;
江苏省:连云港、南京港、南京禄口国际机场、苏州工业园保税区;浙江省:杭州萧山国际机场、宁波北仑港;
福建省:厦门东渡港、厦门高崎国际机场、福州港、泉州港;
江西省:南昌昌北机场;
山东省:青岛港、烟台港;
河南省:郑州新郑国际机场;
湖北省:武汉天河机场;
湖南省:长沙黄花机场;
广东省:广州黄埔新港、广州白云国际机场、广州新风港、番禺莲花山口岸、佛山南海港、顺德北滘港、顺德勒流港、佛山滘口口岸、高明港、深圳盐田港、深圳沙头角口岸、深圳蛇口港;
海南省:海口港;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口岸;
云南省:昆明巫家坝国际机场、瑞丽口岸;
四川省:成都双流国际机场;
甘肃省:兰州中川机场。